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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述略           
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述略
作者:肖光辉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30
法律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来研究法学,是法学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者说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当今影响很大的法学流派——社会法学派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
  从本体论上来看,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一门学科,从方法论上来看,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共同研究的学科,所以我们可以从法学与社会学两大学科来看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一派以社会学研究的学者组成,另一派以法学研究的学者组成。前者强调经验的研究、实例的考察、对法律行为进行预测;后者则强调规范和制度的分析。但这并不能绝对化,如美国的威斯康星学派以法律出身为主,但注重经验主义,如哈里·波尔、劳伦斯·弗里德曼等;加州伯克利学派以纯粹的社会学家为主,但注重规范主义,如菲利普·塞尔兹尼克、诺内特等。⑴
  法律社会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一个世纪以来社会法学派成就辉煌,法律社会也对中国的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介绍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影响,分析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对社会学法学的需求以及该流派的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情况等。
 
    一、一个世纪以来的简单回顾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个人本位也逐渐向社会与个人本位兼顾方面转变,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作为分配利益与调整社会的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成为了社会学与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法律社会学将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更注重法在社会过程中的运行与行动。我们首先对社会学在中国百年来的发展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早在民国时期法律社会学就被介绍到中国。一是西方学者在中国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如庞德曾经做过民国政府的法律顾问,他在中国讲学时不断地宣传、阐述他的法社会学理论。⑵二是中国留学人员对西方法律思潮与学说的介绍,如梅汝璈、吴经熊等。三是国内学者通过其他途径分别对西方的法学思潮与流派做了一定的介绍。⑶总的来看,当时限于国内的形势与法学的发展情况,除了个别论著外(如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法社会学的研究还不太成熟。
  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没有进行法治建设,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有所改变。20世纪80至90年代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学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一大批教材与著作出版,由于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虽说法学有了一定发展,但是许多方面还来不及进行深入研究,法律社会学就更谈不上了。根据现有的材料统计,在那个十年期间,法律社会学基本上处于萌芽阶段,社会学法学仅仅作为西方的一个法学流派来介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起始阶段。⑷
  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模式的转变,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为在经济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司法公正等等方面,都必须依靠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呈现多元的局面,与此相适应,人的价值追求也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人文学科领域在进行自主探索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借鉴西方的理论与经验,法学也不例外。在一个传统的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可能会遇到许多的矛盾与困难,法律在调整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发挥作用,可以说正是这种情况使得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有了适宜的社会环境,法律社会学研究才有了长足的发展。⑸
 
    二、什么是法律社会学
  什么是法律社会学?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回答,甚至同一学科的学者对此回答也不一样。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概念不仅事关法社会学的本质,而且还涉及到研究领域与研究范围的问题。法律社会学或者社会学法学是从不同的侧面来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法律社会学与法社会学侧重于法学的层面,社会学法学侧重于社会学层面,但都是从法学与社会学两个方面来研究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鉴于社会的复杂性,到底什么是法律社会学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西方学者都是从各自的主张出发强调并确定研究的范围。⑹中国的学者对于什么是法社会学这门涉及法学与社会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对法社会学进行阐释。
  如果说早期的社会学理论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共识的话,那么20世纪后半期以来,社会学日益庞杂,以至于有人断言社会学出现了“危机”,⑺事实上这并不是危机,而是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表现,意味着传统的社会学理论研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法律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是由社会学与法学两个研究领域的人员组成,他们研究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般来说,社会学家是将法律放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来研究的,法律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学家则侧重于社会控制与规范的角度进行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与影响。现在一般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交叉的边缘学科,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法律对社会的功能、作用与影响。国内学者就这门学科的性质和地位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他们根据自己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认识,表达对于该学科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特征论,通过分析学科的特征来阐述概念;二是关系论,从强调两个学科之间的关系来解释本学科;三是过程论,强调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其他还有条件论、效果论等等。⑻所以,要找到一种统一的法律社会学概念是很不容易的,社会学本身多元性也决定了确定其概念的复杂性。
 
    三、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与范围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无法进行划一。在社会学大框架下,每个学者都能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研究领域与范围。法学与社会学学者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他们一般不会脱离法律与社会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法社会学的现有研究成果,我们大致可以从法学与社会学两个视角来探讨其研究范围与领域。就所能够见到的法社会学著作来看,其研究的领域大致包含了法的功能、法律运行与社会变迁、社会控制与法律整合、社会分层与利益分配、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角色与法律执业问题、文化社会学与传统文化(全球化,本土化与现代化问题)等方面的内容。⑼
  (一)法的功能
  要发挥法的作用,必须将法运用于社会实践,否则就是纸上的法,就不是“活”法。法的功能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来实现的。个人、组织与社会都有其自身的利益需求问题,法律通过惩罚与激励机制来发挥其作用。法在经济、政治、文化与公共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该从社会学的方方面面来考虑,这是法学与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这里的问题是社会学上的功能主义与我们讲的法的功能是否是一回事?法学的术语与社会学的术语能否等同?如果不能等同,那么我们的研究进路是否有问题?我个人认为,早期的社会学功能主义强调社会需要的概念与理论,20世纪以来也有很大的发展,但法的功能相对于社会学功能的概念则明显地要简单得多。
  (二)法律运行与社会变迁
  法律的运行与社会变迁紧密联系。社会的变化必定导致法律的变化,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延或加速社会变迁的步伐。社会变迁理论有不同的看法,是指社会的“非重复”性变更。社会变化一定会带来法的变化,尤其是在社会剧烈变动时期,法律常常会发生质的变化;当然法律也有其反作用,政府会通过立法来阻碍或推动社会的变化进程。法律运行也受制于许多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动态化的,随着社会其它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三)社会控制与法律整合
  早期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协调与发展,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到庞德的社会控制,法律在社会分工、社会调整与控制之间起了巨大的作用。社会学将法律看成是他的一个子系统,法律整体上为社会的发展服务,这种服务通过规范来实现。
  (四)社会分层与利益分配
  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不同的阶层,从古代到现代都不能例外。社会分层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社会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社会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合理安排利益的分配。当然社会学所谓的社会分层并不仅仅与利益问题有关,而且与社会学的冲突理论有关。早期的功能主义所谓的和谐为后期的冲突理论所冲淡,社会要和谐,但是冲突又不可以避免,如何通过法的调控机制来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五)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角色
  社会学家看待法律职业与法律执业者与法学家的观点不太一样,社会学认为法律职业是社会职业的一种,执业人员也是社会的成员,但是由于法律的职业与社会的整体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必须认真对待。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有的国家对于这些人员有特别的道德要求等等,还包括人员的选拔与考核、任免、惩罚等。
  (六)文化社会学与传统文化
  文化学的研究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一个国家与民族的文化具有比较悠久的历史,那么该文化一定会影响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如何看待法律文化,如何利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重要的方面。文化有地域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又会超越地域,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问题不仅仅是文化社会学关注的问题,也应该是法社会学关注的问题,让民族文化与世界文化合流。
  现代中国的大多数法社会学方面的教材或多或少地都对这些方面有所论述,如朱景文主编的《法社会学》明显地受到现代西方法社会学的理论影响,除了第一编外,其余各编都是在西方法社会学的影响下安排的,如第二编“行动中的法:法律、自由裁量与交易”明显地受到来自社会学关于社会行为与交换理论的影响,并将其化约为各部门法的社会学问题;第三编、第四编主要介绍社会对法律的作用与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其理论渊源主要是涂尔干的社会分工与韦伯的科层制,还有社会变迁理论等等。
  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与领域比较广泛,相应地,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与领域也十分广泛。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之外,还包括法律人类学、官方法与非政府组织规范、民间法,法律与宗教、乡土社会的秩序、都市法律文化、中国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等等。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在司法与法律史的人类学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⑽但还处于开始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理顺,尽管如今的法学杂志里充斥着博弈、法律经济分析、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冲突的理论的话语等等,但是我们对许多的外来东西都还没有消化,而且仅仅停留在话语而已,少有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的实证研究成果。
 
    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很多,通常是运用社会调查与数量统计等实证方法。有些思潮与流派本身就是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结构主义的方法等,还有实验的方法,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结合的方法,归纳与推理的方法。总的来看,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已经从单纯法律社会学理论的研究逐渐向部门法学的社会学研究过渡。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研究从概念到概念,而且还带有浓厚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的单一使得研究方法的单一、枯燥。我们很少到社会的实践部门去了解社会的需求,社会也不了解象牙之塔里的学者在做些什么工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公民的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我们的研究也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拓宽研究的方法,积极推进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
  (一)田野与社会考察方法
  这是社会学最常见的研究方法之一,也是法律人类学常常运用的方法。通过实地的考察,研究所欲解决的问题。法律人类学的许多学者,如摩尔根、马林诺夫斯基等都长期与原始部落共同生活,在与这些部落的交往中了解他们,从而写出了有影响力的著作。我们的社会学法学现在也朝着这个方向转变,一批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包括苏力、孙立平等在内的学者主张学者走出书斋,将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用社会学的方法加以考察、分析并进行研究。⑾
  (二)比较的方法
  社会学中也常常使用比较方法,将不同地域的法律社会问题进行比较,进而得出可靠的结论。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常常运用比较的方法。
  (三)系统的研究方法
  系统理论既是社会学的内容又是方法,法律社会学要通过全面的考察把握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处理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关注的重要问题。
  (四)综合的研究方法
  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综合研究。因为社会是庞大的系统,任何问题都会涉及到许多方面,只有全面诊断与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五)逻辑推理的方法
  归纳与演绎是形式逻辑的二个方面,在分析材料时,我们常常涉及到归纳与演绎推理问题。
  以上仅仅是几个方面,还有许多方法我们没有涉及。应该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方法都是法律社会学的方法。⑿
  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方法比较陈旧,许多方面并未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研究方法也没有获得很大的进展。现在,法律社会学似乎已经成为研究热点,报刊杂志充斥着时髦的话语,虽然不能说是一件坏事,但也不能说是一件好事,我觉得还是应该找到属于自己的研究路径,热点我们需要,但是过多的热点恰恰是我们水平低下的一种表现。⒀
 
    五、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空间与注意的问题
  当今中国社会的迅速变化需要法学家用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观察与分析法律现象,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领域。西方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就与西方社会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⒁
  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很快、变化很大,已经引起了世界的注目。当然改革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环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农村与城市问题、家庭问题、社区问题、罪犯的改造与犯罪预防问题、司法功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运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就能够解决,社会生活的变化与社会型态的转变也不容许我们运用单一的方式思考社会问题。在由计划经济向在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出现了几千年来少有的巨大变化,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也正在发生重大的改变,这些都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条件与基础,社会的变化需要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共同关心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因此,法律研究范式的转变势在必然。由于国情不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会有所不同。虽然西方的文化与经济情况与我们不一样,我们也没有必要在任何地方都依他们为参照系,但是,却可以学习与借鉴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社会学理论框架思考与解决社会关注同时又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尤其是新出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当代中国社会已经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不断出现的社会现实问题、社会矛盾需要我们深入的研究,只要学者认真地探索一定会收获丰硕的成果。
  社会科学应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所以,长期以来的那种单一的概念化的研究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必须转换研究方式。涉及社会学与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我们都应该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进行思考。充分运用实地考察、测量与统计数据等进行研究。当然,在研究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基本问题,不要流于形式,搞形式主义,也不能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式就是数量统计、访问调查等。
  (一)法学家要学习社会学理论
  20世纪以来社会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们对社会学的理论与发展不能熟视无睹。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方法来分析法律制度对社会现实的影响。许多法律社会学的学者来自社会学方面的学者,他们有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与特长,能够从社会运行、社会发展的方面进行论证。相对而言,中国的法学家缺乏社会学的基础,对发展中的社会学理论缺少关注。研究结论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现代社会学的产生虽然不过百来年的时间,但是作为一种科学(或者是方法)已经获得的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以来,分工越来越细,出版了大量的著作。法律社会学也一样,既有社会学家也有法学家参加研究,这与西方社会发展的背景有很大的关系。任何学科如果没有理论的支持将会是苍白的,法律社会学也不例外,法律社会学就是在社会学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去研究社会现实问题。
  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是在缺乏社会学理论的前提下来研究社会学的。民国时期的学术早已中断,正是由于缺乏研究的连续性,我们没有底气,因此,我个人认为要进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必须首先要对现代西方社会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据我了解,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
  (二)依法治国不是口号,而是要研究实际问题
  依法治国的口号我们已经呐喊了若干年了,成效却不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已经习惯于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留恋于早已习惯了的口号,缺乏对社会发展与变化的观察与个案的实证研究。所以我们必须转变“口号法理学”研究范式,切实关注身边发生的社会现实问题。许多法律社会学学者是研究法理学的,事实上,西方也一样。但是,我们的法理学由于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国家主义与集体主义渗透到了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表现在法律上也是比较空洞的口号样式,缺乏实实在在的实证方面的研究。这一点与西方完全不同。法社会学家必须意识到中国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必须面对诸如环境、社会保障、人口结构、医疗、失业等等新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并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思考、研究并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些社会现实问题。
  (三)注意大小传统的社会功能、官方法与民间法以及非政府组织规范的运用
  大传统与小传统概念是美国人类学家芮弗雷德(Robert Redfield)于1956年提出的。根据他的观察,每一种文明都由两种传统构成,即大传统与小传统。大传统来自于社会精英,小传统来自于民间与社会底层。在一个社会分层与社会结构多层次化的社会,两种传统既相互作用又互相冲突,社会就是在这种作用与冲突中进步。由于中国的传统不一样,历史上大传统深刻地影响乃至限制了小传统,这种情况与中国社会结构单一、社会分层不明显有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小传统逐渐复苏与升成。如何处理他们的关系是研究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说,民间法、习惯法与非政府组织规范是在小传统中发展起来的,与小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这么说,对小传统的研究就是对民间法、习惯法与非政府组织规范的研究。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要求我们关注小传统的发展,处理大小传统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改变既成的事实,只能就已经形成的事实进行认真的研究,如果仍然停留在原有思维方式上,就无法进行法社会学方面的研究。
  (四)加强法社会学实证的研究
  虽然从出版数量上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似乎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但是仔细地分析就会发现这些作品一是流于介绍,即不少著述着眼于对西方法社会学研究成果与法社会学派的发展情况做简单的介绍——除了个别学者或团体外——缺乏对社会发展的热切关注与社会现实问题的实证分析。二是理论的研究多于现实问题的研究,对于现实社会中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缺乏敏感性。当然调查会涉及许多问题,如研究经费、社会调查机密性限制与许可、被调查单位与个人的配合程度等等。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就避重就轻,相反,应该就现实社会问题与社会个案做仔细的实证分析与调查,只有这样法社会学研究才能够健康发展,否则就没有出路。
 
    六、小结
  虽然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在中国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已经出现了一批研究学者,并同国外的学者保持经常的联系与交流;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的学者也经常进行对话,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法律社会学提供了基础,搭建了平台。社会的巨大变化也为我们研究法律社会学提供了社会现实基础,希望学者能够走出象牙之塔,从法条主义与概念主义的约束下解放出来,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解决社会问题,在法社会学研究的框架下切实研究社会热点与社会关注的问题,推动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作者介绍】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http://zh.wikipedia.org/wike/%E6%B3%95%E5%BE%8B%E7%A4%BE%E4%BC%9A%E5AD%A6(参见维基百科词条)。
  ⑵庞德:《社会法理学论略》,陆鼎揆译,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
  ⑶梅汝璈编著的《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19 32年版)介绍了各种法学流派。李炘的《社会法学派》(朝阳大学出版部,1925年)与张知本的《法律社会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专门介绍了社会法学的定义、产生与派别。在翻译著作中,涉及社会法学的有日本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商务印书馆,1928年)、美国巴得生的《比较法理学发凡》(胡育庆译,上海太平洋书店,1932年)、德国司丹木拉的《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张季忻译,商务印书馆,19 37年)。在教材方面,赵琛编的《法理学讲义》(上海法政学院,1931年)对法律社会学做了介绍。值得一提的是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根据作者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所授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而成,1947年11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瞿同祖认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法律是社会产物,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⑷就法律社会学而言,2O世纪8O—90年代只有少数基本读物,如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l989年版)、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编《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⑸这一时期的法律社会学发展比较快,著作很多。大致分类为:一是法社会学理论,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分析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问题。该类著述比较多,如陈信勇的《法律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新福的《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朱景文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一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田成有的《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魏宏的《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杜万华的《马克思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刘焯的《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王威的《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李瑜青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力的《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胡平仁等著的《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其中还有一类专门介绍法社会学流派与思潮的著作,如朱景丈的《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孙文恺的《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二是社会学法学实践方面的著述,如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封日贤的《法律社会学引论》(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l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三是法律人类学以及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史方面的著作,如张冠梓的《论法律的成长一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96年版)。四是论文集,如王铭铭、[英]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郭新华等的《法律与社会——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李楯主编的《法律社会学》、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五是教材类,如王子琳主编《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陈信勇的《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六是译著类有[英]P·s·阿蒂亚的《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布菜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也出版了一套西方法律社会学方面的著述,包括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论》、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等等。台湾学者的一些著述如洪镰德的《法律社会学》(台北:扬智文化事业公司2001年版)、林端的《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施慧铃的《家庭法律社会学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等。
  ⑹富永健一认为社会学是专门研究社会(狭义)问题的一门经验科学,参见《社会学原理》,严立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波普诺认为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见《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O版,第3页。
  ⑺转引自富永健一《社会学原理》序言。
  ⑻参见王威:《法律社会学》,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⑼从国内外一些法社会学的著述与教材来看,他们的体例安排很不一致,这是由社会学复杂的性质决定的,一般都是根据西方社会学理论结合法律的情况撰写出来的。有的详细,有的简略有的对社会学与法律共性方面进行了分析,有的对照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在很多细节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⑽可能由于学者对权力腐败与公平正义的关注,司法问题有不少学者在关注。法律史方面主要关注的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问题。这方面的学者有俞荣根、高其才、张冠梓、田成有等等。
  ⑾不少论文已经注意运用这种方法,如民事诉讼中影响诉讼率的问题,法律史中法观念、个案纠纷解决的社会学考察等等。参见苏力主编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卷,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2007年。
  ⑿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社会学界有很多著述可以参考,如雷蒙·布东的《社会学的方法》,殷世才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艾尔·巴比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上下册),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另外吉登斯与波普诺分别在他们的同名著作《社会学》中也谈到社会学的方法。
  ⒀苏力更确切地说是法律社会学的带头人,我认为他(们)的研究方法与学术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现代串国的法律社会学。但是我们不能仅仅限于苏力的研究范式,而应该找到属于自己的模式。
  ⒁当然法社会学到底是不是一门学科即便是在西方也仍然有不同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
文章录入:谢晖    责任编辑: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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