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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房屋大面积倒塌、人的伤亡很大。这里是羌族聚居的地区,十年前我在这一带进行过田野调查。高高的碉楼、纯朴的人民给我留下多么美好的印象。想不到一瞬间夺去了那么多人的性命、倒坏了那么多房屋。今年冬天凯里也遭受50年未有的凝冻灾害,虽然很难过,但毕竟没有这么大的破坏,死那么多的人。震后党和政府及时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助,使地震灾害的损失和人民身心痛苦尽量降到最小程度,更说明我们的政府是重视民生的政府。这几天我每天都看灾区的新闻,为灾区揪心。另外我想起了10年前调查时写的一篇文章,是根据一份清末羌民控告土司残酷压迫的诉讼文书,反映清朝司法的黑暗和诉讼的艰难,由于该研究难度较大,辅助的资料少,自己觉得对很多问题还未搞准,所以一直未敢拿出去正式发表,这次挂在博客上,在恳请学者们指正的同时,也通过这一场旷日持久、波澜起伏的羌民控告土司案件了解灾区以前的一段历史,读者也会自然会进行今昔的对比。
改土归流中一场典型“集团”控诉事件
―从清末四川茂州羌民控告土司案件看民族地区的诉讼与司法
徐 晓 光
1959年5月,羌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当时茂汶(现在的汶川县、茂县)羌族自治县黑虎乡调查访问时,霭紫关羌民杨太享将家中珍藏多年的清末该地羌民控告岳希坤氏土司的状纸及四川藩台、道台、茂州正堂等地方官员的批示抄本赠给调查组。此本是其祖父杨天耀所抄,杨在这场官司中是被羌民推举的代表之一。以后这个抄本一直保存在四川省民族研究所档案室。1985年,在编写国家民委五种丛书之一《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之《羌族社会历史调查》时被全文收入该书。[1]抄本因年久日远,字迹有模糊及损失之处,在抄录时也有笔误和时间先颠倒的地方。但它不失为一份很珍贵的史料,对研究清末羌族地区司法制度,改土归流期间地方政府与羌族残留土司的关系和土司统治下羌民的社会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一、岳希土司情况及控告的起因
据《茂州志》载:岳希土司“其先坤蒲,唐时归附授职”。直到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年),
中央为加强对羌族的统治,在羌地开始设置土司。岳希坤姓被封为长官司[2],世袭罔替,成为当地真正的土司。据说,明熹宗天自年间坤连被加授宣慰司[3]清朝建立后,岳希土司于顺治九年(1652年)归降,康熙五年(1666年)颁给长官司印信,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给号纸,住岳希,辖一百五十户,年纳荞麦八石九斗六升三合。
到道光时,随着改土归流的深入,岳希土司和大部分地方已经改流,被划为岳希里,由清朝地方政府指派的保正、牌头管理,受地方官直接统辖,岳希土司直接管辖的地区大为缩小,只剩黑虎乡一带。其势力急剧削弱,成为仅管辖几个寨的特殊地主。光绪二十四年时,黑虎乡的二根米、巴地五堡、苏家坪等寨已经归州,而耕读百吉、矮子关、莺嘴河太等三个自然村仍由土司管辖,以供其剥削,这三个自然村称为“阳山三村”,按规定应每年要向土司上交麦粮(草纸粮),耕读百吉与矮子关各五石,莺嘴河太是四石四斗五升一合,总共十四石四斗五升一合。这些粮还要每户自已背七十里送到水西土司衙门去缴纳,送去后,还要受土司管家百般挑剔。老土司坤春去世后,继任岳希土司的坤世泰对政府改土归流政策极为不满,与当袍哥头子的弟弟坤东山勾结在一起,企图收回以往的权力和管辖的地区,骑在羌族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他们荒淫奢侈,挥霍无度,任意派粮派款,派差(到土司衙门当差),还经常借巡查地方为名,强派参肚席(即有海参、鱼翅的宴席),肆意搜刮,稍不随意便滥施酷刑,视民如草芥。并搭台结盟,拈得拜把,声言要与州民开战。闹得百姓“因受司所害,冤情深重,难以尽数”,“买儿贴妇,汗干力竭”,“民如在水火,实不聊生”的惨状。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黑虎乡霭紫关(矮子关)、莺嘴河台(太)、耕读百吉三寨的170户羌族人民,不堪忍受坤土司的残酷压迫,他们公推杨天耀、余朝竟等十二名代表到茂州衙门告状,控告坤土司的黑暗统治。
因茂州是直隶州,直隶于省,其地位相当于府。但按清朝职制规定,直隶州既亲民又领县。对本州来说,与其他县、散州相同,是清朝司法审级中的第一审机关,加之茂州为羌等民族聚居区,所以羌民的诉讼案件是由茂州衙门直接受理。
二、光绪二十七年控状与茂州正堂的批示、牌示
(一)控告内容
具告状:西路[4]黑虎沟莺嘴河太民杨天耀、余朝宽、王文升、余万富;耕读百吉民白清顺、余金元、何伦元、白玉成;矮子关民吴太来、王文柱、何廷芳、王廷开,为酷刑苟捐,详请归州,以抒民困事情。民等系岳希长官司管辖,数传无异。兹有土主坤世泰,自承袭以来,不以爱民为念,视民等如草芥。前于十一月来村以查地方为名,当集(即)传集木匠,作囚笼八架,枷号十面,酷刑美人桩一个。民本土属,素未见此非刑,又令民等每户来一人,声言要与州民开明战。民知放(犯)禁不敢应允。因此不忿,肆刑搜扌盍,或可以站笼扌盍`示,或以笞责,动辄数千小板;或以枷杖,均有确证可质,以此用刑苛扌盍 ,民等如在水火,实不聊生。所有劣迹,胪列于后。伏乞。公祖。大人转详各大宪[5],愿以仿效二更米,巴地吾坡(五堡),纳粮归州。如以复见天日,永为盛世良民,如蒙府
允,申详归州,得沾文教,民等生生世世,顶礼不望(忘)矣。上叩青天大人,台前告准施行。
开用刑苛扌盍 实据、胪列于后:(原状共控告23条,择其要者如下。笔者)
一、使吴廷芳具控吴贵生,吴太方二人。各打大板二千,又小板一千,扌盍, 明代武职土司职衔有宣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等。仅《茂州志》载,无其它佐证。钱二十三两,枷号无日方得脱法。活质[6]
一、明使白嘉宾具控余朝宽、王文升、余万富、王玉兵,遂将四人各打头刑五五,每人扌盍 钱二十三两,枷号无日,扌盍 钱九两始能脱法,又将笼禁……。(以下略,笔者)
一、岳希土司行香,依官扌盍 索,无人控告,将吴太来责打小板二千,枷号无日,罚钱十五两,脱法。将衣物、首饰卖尽,心血难甘。
—、岳希司朝贡,每首人无辜派钱十两。
—、承办世袭,每村扌盍 派钱三十两。
—、土司支使土差坤金唆弄诬控。
—、坤老爷本年十月十五日岳希衙内搭台结盟,拈香拜把。
—、土司来本村,各村支应,估派参肚桌,额外扌盍 派三次四次支持。
—、坤土司若有案者,不论二三名,各取案钱五六两。
—、若有案情、债帐、婚姻、田土,无数原告、被告有理无钱,或枷号[7]或笼禁,或锁押,扌盍 钱开放。
—、岳希差事一概免(完?)了,土主上自勒派差事,民等无支出,关锁差房,百般凌磨,受刑不过,自认出钱,方能脱法。
—、先年定例章程,每案钱二千四百文,今十两八两不等。差钱定例,每案四百八十文,至今一千八百不等。
从诉状和列举岳希土司劣迹各条看,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① 控告土司指使土差、亲信诬控村民,借机索取钱财,滥施非刑;受理案件时,以钱一曲直,索取原告、被告钱财,对无钱者施用各种名目的刑罚。
② 控告土司假借各种名义苛派钱两;到地方巡查,肆意摊派勒索,要村民承担酒席。
③ 控告岳希本衙内搭台结盟,拈香拜把,声言要与州民开明战,企图制造地方动乱。
④ 要求归州管辖,“复见天日,永成盛世良民”。
按照清代州县司法管辖权限,直隶州可受理民告基层官吏肆意摊派,滥征差役等案件,①②项内容直隶州有权管辖,但③④两项事关羌地安全、民族纠纷及羌民归属等重大问题,直隶州不能擅自作主,须报省听候指示。
十二月中旬州正堂受理此案,并于十二日张示,通过初步调查、勘验拟定处理意见,于十二月二十八日牌示晓谕。
(二)茂州正堂的告示和牌示
州正堂张示:[8]
牌[9]论岳希土民杨天耀一案知悉。案据该民以酷刑病民情。具禀该土司坤世泰一案,并各陈弊,如果不虚,自应严究,但列控之事甚多,非仓猝能了结,尔等酌留数人,在州复质,余概携同妇女回家各安农业,以免羁累。本州即调坤土司来州听侯查办,一面托委静州土司赴岳希,即照办控各节,逐一查明。先将受责之人释放,扌盍 去之钱退还,据实禀复,并将枷笼、刑杖提州呈验销毁,再由本州详办。此论。都阃府白示:据西路三村杨天耀等为苛扌盍 详请归州,以抒民困一案,据呈已悉,查词内恐系一面之词,碍难凭信,本府当即悉员前往坤土司所管地方,确切查明呈复,如果属实,政干例禁,即令同州正堂照例惩处,决不宽贷,仰[10]该民等听侯办理,此据。十二日批。
清代,州县代为第一审级、管辖本地刑民案件。民事案件(包括轻微刑事和治安案例):如户籍、差役、赋税、田租、土地、婚姻、继承、债务、水利等纠纷,以及斗殴、轻伤、偷窃(四十两以下)等。刑事案件:凡是境内发生的人命、强盗、窃盗、拐骗、光棍、、衙蠹等应判处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州县都应管辖。其具体职责是两方面:一是侦查、缉捕、查赃、勘验现场、检验尸伤、强制措施,一是初审,州县初审不仅是预审,而且是一级正式的审判。
在控告岳希土司案中,茂州衙门承担以上职责并初审案件。但此案涉及事项多、被害人多,户籍、差役、赋税、私刑、伤害、索案等情节渗杂在一起,一时难以理出头绪和查实证据。茂州衙门经十多日初步调查,其时已至岁末,只好暂告一段落,待来年再审,并出牌示如下:
调属茂州直隶州正堂张[11] …为牌示晓谕事:案据土民杨天耀等,以贪酷各节,恳授成案改土归流,并据土司坤世泰以挟忿纠众等调县禀白嘉宾一案,迭经提讯,至有虚实,自应彻底追究,以安住牧,除验明吴太来等身受杖伤,列单涉人证甚多,且应改善,复章程亦颗,势须逐附卷,并将土司缴还各民钱票,分别存查外,窃查此案牵款察明,分别办理,方足以照公允,而杜弊端。惟此天寒岁暮,年尽无期,若再纷纷传质,必多扰累,且尔土民杨天耀、王文升、王文柱、吴太来、白玉成、白顺遂、王廷生七人候案已久,亦觉可怜,着暂投县切结,回家渡岁,于来看开印后,再由来州照案讯明,妥立条款。不准该土司擅受民词及冬查收受陋规,按户派钱。并将尔等各村粮册一律更正,以杜飞洒重扌盍 ,如有替欠,由州代催。通禀各大宪示谕刊碑,以资永守。至坤世泰、白嘉宾尚有讯之处著觅取连环铺保,在城候讯,不得擅离。口此[12]。
牌示者
右[13,]牌通知。十二月二十八日 牌悬[14]头门晓谕。
三、光绪二十八年的复控状及州、省官员批示
翌年初,羌民代表又聚州城,几次呈递诉状,要求解决岳希土司的问题,请求改土归流,等候省级官员的批示。
(一)复控的内容及批示
具续县状。因(莺)子(嘴)河太民×××,为侵吞善良,恳救民生事情。首等蒙恩讯结暂回。众民齐集伸诉债(积)年沉冤,先年加增差粮,难受无餍之虐,首等难以劝解,是以复恳红。
大大[15]施西伯之救民于水火之中,遭此生灵涂炭借故搜扌盍 ,因受司害,冤情深重,含忍莫诉。伏乞, 公祖。
大人[16]转详各大宪,愿以做照黑虎里完纳差粮归州,拨云见天,永为盛世良民,若蒙俯允,伸详归州,得沾文教,民等生生世世顶视不忘矣。 正月十一日
复讯
二十八年
正月十五日具续恳状。因子河太民×××,矮子关民×××,耕读百吉民×××,为拦马[17]递遵喻伸明恳全民生事情。首等前以酷刑苛扌盍 ,恳详归州,苛情在案,呈诉岳希土司在案。蒙恩堂谕候开正讯结,全首等暂回,恩谕至公,应遵静候,曷敢琐读。首等各村众民,因受司害,冤情深重,难以尽数,引指诉去岁,借查地方,酷刑搜扌盍 ,无一不是实情。故民于回家后,纷纷议论,仍欲集案伸诉债(积)年沉冤,暂愿归州管属。首等难分难解,是以先行,泣恳红天垂邻,救众民于水火之中,转详归州。首等众村民实因难受无餍之虐,并非顽梗,如蒙俯准全生,不独众民永良为善,图报天恩于万一,即首等同众亦顶视公侯于生生世世不忘矣。
三月十八日茂州衙门收到省布政司、总督、巡抚的批示。按清代司法管辖规定,直隶州本地的案件不便直接报司,应经道台审转,而州的属县则又不必经道,可由直隶州直接报司,再由司转报院(督抚)。[18]司,指省督抚下设的布政司和按察司,分掌民政和刑罚事务。布政使一般称“藩司”,掌一省之行政事务,司省财赋之出纳,国家政令由他宣布于府、州、县。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是省级的一个以司法审判事务为主的官员,省内各类案件应由他处理。但控告岳希土司一案,涉及改土归流,羌民归属和赋税等民政问题,所以此案便由布政司下达批示:
为遵批示谕事,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奉
四月初二日示:
藩宪扎开,转奉[19]
军
批:据本岳希土民。杨天耀等以贪酷各节恳请改流具控该管土司坤世泰。
督
并据坤世泰以挟嫌纠众,渎管白嘉宾等讯拟情形,请示遵办一案。奉批,具管土司坤世泰滥责夷民,借案婪索,以致激成众怨,实属咎由自取,本应奉参革究,姑念该土司年幼无知,从宽揭去顶戴,由州查看,并饬该土司即将刑杖销毁,不得滥受苛索,以杜流弊。至黑虎三寨土民杨天耀等一百七余户,暂归该州兼管。每年应上差粮,由州经收,如数蒙交该土司承领。俟一二年候土司自知悔过,再给还收管。该州兼此项土司民务,须加意抚绥,俾乐生业不得稍在虐待。收给土司差粮,亦不准书差克扣,浮是为至,虚仰本即该州遵照兼管此项土民,务司转饬遵照缴。等因奉此[20];合即扎饬为此扎,仰须加意抚绥,俾乐生业,不得稍有虐待,收拾土司差粮亦不准书役克扣,浮索毋违,此所[21]。等因奉此,除扎土司将尔黑虎杨天耀等一百七十余户概归本州兼管,具饬造具差粮户口清册,赉详办外,合行示谕如此示,仰黑虎三寨土民等知悉。现在该管土司坤世泰,即经奉准。
大宪批示:摘去顶戴、销除刑杖、交州察看。即不管理词讼,又不经收差粮,除尽一切干累。尔等循分耕织,安守住牧,并将尔等花名户口清册及每户每年照旧应上差粮若干,夷粮若干,限五日内,分造清册呈送来辕,以凭提同土司名册,察明无错,再与酌定章程,赴州完缴,以免书役从中浮冒,至尔遇有讼词事件,亦即来州呈控,听侯审办。此案已经侯查土司坤世泰,现已人勒,应侯其归州察核办理,毋庸洳渎。
初九批。
军
为尔等官民两造,苦心斟酌,详明批示,暂息讼累,应各遵办。倘有不奸民,听人刁唆
宪
希图缠讼敛钱,收众理抗,惟尔等首人是咎,勿违凛遵。
(二)第二次复控及批示
经过前一阶段的控告,羌民取得了初步胜利。但从各级批示的内容看,仅摘去岳希土司的顶戴,村民暂归州兼管,令村民各造粮册,呈送来辕,土司不得管理。而各村内作恶多端的土差、恶棍等没有依法处理,原来各村应纳粮册,也在土司手里。加之原茂州正堂张知州离任,新知州刚刚到任;省释归家的坤世泰对处理不服,誓必报复方休,并已派专人进省,赴省各衙门呈控。在这样情况下,村民代表杨天耀等不顾“倘有不肖奸民,听人刁唆,希图缠讼敛钱,纠众理抗,惟尔等首人是咎”的警告,于光绪二十八年五、六月再次向茂州衙门呈控。
具续恳状。(各村代表人名省略,笔者。)为请赏示谕以服民心事情。(前近告事项和过程略,笔者。)民等在州守候详禀注。
大宪批示,复蒙管讯,为民等改土归州,守令等造具各村粮册,赉呈查核,民等集村众民相商,致有各村应纳粮册,尚在司署,祈恩究追粮册,并赏示谕各完如何批示,以服民心,救民于水火之中,则生生衔结不忘矣,伏乞。
具再恳求。两路黑虎沟因子河太民×××,矮子关民×××,耕读百吉民×××,为再恳伸明事情。民等前以贪酷等情,恳土司坤世泰在案,已沐详奉。复蒙示喻,何敢再凑。缘土司贪酷之由,实奸民白嘉宾巧计钻营,伏与土司交好,续又屡充司属总首,诡诈百出,唆使土司搜扌盍 ,扑良获刑,均分受害之家,屈指难数,况白嘉宾尚依土司之势,霸吞民等各村公款,均有确证可凭,民等忍不较。殊该土司反称白嘉宾唆众呈控。现各村人民与该土司、白嘉宾等结怨已深。今民等复又查确土司坤世泰已专人进省,赴各大宪衙门呈控,民等只得再恳伸明祈恩占作主为此上叩。
下面为五月二十六日控状:
具恳茂州西路因子河太民四人、矮子关民四人等,耕读百吉民四人等,为贪虐贿朦恳查另详永远归州事,缘岳希土司坤泰年届三旬,赋性贪暴,兼与土首白嘉宾交好,听其唆摆,屡次借端苛索,稍不遂意,捏故栽诬。不认则非刑严拷,认则毒惩笼囚,倾囊如愿始释。民等实难受虐。于去冬始以酷苛扌盍 词条列世泰劣迹呈叩张主案下,沐准提讯。可恶世泰奸捏,挟嫌纠众,词假奉白嘉宾掩咎轻罪,嗣集讯时,民等以控名案,均系实情,将伊差坤金、王永珍责索,伊知过难掩,口恐张主执法严办,贿乞留情,仅拟暂摘顶戴,不准滥受苛索,并将伊刑杖稍毁,其黑虎土民一百七十余户,暂归州管,每年应上差粮,由州按册经收,如数口交土司领用,层层祖庇朦休。
军如详据发案未结,而先提坤金等省释回家,已便宜世泰已甚,尤不思改过自新,反扬言宪民等于伊,誓必报复方休。
民等思世泰为偏傲,挟于仇,又有嘉宾怂恿,民等如再归顺伊管辖,势必复遭其害,不差
于先,免悔于后,民等民开宪天,爱民如子,执法如山,今荣任斯土令州军民人等莫不欢庆,兹民等难脱水火,复有溺其中之串,是以奔途迎舆。
呈叩作主,案准民等永远归州,并将先改归州数案抄粘,恳查,并查民等前卷,察核另文申详,俾民等永为州民,条(各)离号(苦)海,顶视世代公侯伏乞。
大人。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任茂州正堂就粮册一项批示:
州正堂批:坤正泰无敢造廒册,委违定例,侯将坤世泰听案,希饬令现出坤春茂亲号廒册,以便批册收纳。初二日。六月二日令坤世泰交出粮册,不久坤将粮册上交州衙。六月十日茂州正堂补批:卷查岳希土司坤世泰,滥责夷民,借案婪索,以致激成众怨,经张前州再三集讯,以岳希土司归化千年,(注3)族堂人众,一旦改流,恐滋音行外,是以所令坤世泰将刑杖销毁,永远不准滥受民间,一切差粮,仍归土司自收。因该巨等决意改流,坚执不允。张前州复议将粮石暂由州经理,如数发交该土司承领,二、三年后,侯其改悔,再予还给收管。业经奉蒙[22] 各宪批准,土司坤世泰而缴粮册一本,呈请核办在案,究应如何办理,始候查案签传慈呈等到案定夺。为贪虐贿朦。
州正堂补批
六月初十日
清朝省藩、臬两司的辅佐官是道员,有守道与巡道之分。布政司左右参政、参议曰守道按察使副使、佥事回巡道。有通辖全省者,有分辖二、四府州者,各以职事设立于要地。守、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钱名,巡道管刑名,其再兼某衔者,即更兼管某事。巡道负责审理直隶州上报案件,并由其转送按察司。
二月十日茂州正堂批示后转呈四川分道,分道批复:
钦加二品赏花翎四川分巡或绵龙松理懋兼管水利屯田等处地方兵备道事务加级纪录十二次[23]长批:查核土司坤世泰,年幼无知,流辖严戾,业经茂州口请摘去顶戴,以观后效,如该土司自知悔误,励精图治,自知应由州查看口请开复。尔等系属部民,竞敢累控官长,匪即控处,亦有干名犯义之咎,仰及自及三思,毋得得尺进坏,自取讼则终凶之咎,此饬。
茂州土民杨天耀等上控坤世泰一案
在这一阶段,羌民控告土司及改土归流的事项,没有得到官府的认真处理,官府宽容坤土司,他的亲信、土首也未被依法惩处。道台还威胁村民代表“毋得尺进寸,自取讼则终凶之咎”。村民代表在投告无门,坤土司收回管辖权日近的情况下,继续向省级各衙门控告,强烈要求改流,一直到光绪三十年。
四、光绪三十年的控状与省员的批示
具恳状:茂州西路黑虎沟耕读百吉民余金元、(其余五人名略。笔者)因子河太民杨天耀(其余六人名略。笔者)、矮子关民吴太来(其余五人名略。笔者),为土主贪虐恳永归州事。缘岳希土司主坤世泰,赋性贪残,与土首白顺清、白清莲等狼狈为害,受难屡屡,借端苛索,稍不遂意,动以非刑,酷加勒索,多金始放。民等爱害难堪,去前年迭以酷刑苛刑索等情,叩恳前州张主案下,沐浴传唤,查明民等所控均系实情,仅摘去世泰顶戴,将伊坤金、王永清责禁,并饬将其滥刑销毁,永不准沾染词讼,旋禀明各大宪,将黑虎三寨土民一百七十户,暂行归州管辖。其每年应纳大粮,由州搜册经收,发文土司领用,其宽宥世泰已甚。乃世泰犹不,思改过自新,反而捏告诬往旋禀,具扬言民等控伊,势必报复方休,民等思世泰情绪僻傲,年已三旬,扰复怙恶不悛,难忘抚绥,小民况既挟仇刑之言语,又有白顺清、清莲等阿意怂恿,表里为奸。民等久闻。
军
荣任蜀邦,合城驻防,并通省军民人等,无不歌声载道,共戴父母。民等现虽脱出水火,
宪
报又有复蹈其中之虑,是以等一百七十余户,同辕下呈恳作主,赏准民等永远归州,终离苦海,同沾教化,明理读书,则民等生生世世衔结无究矣,并将先年改土归州示谕及条例世泰劣迹抄粘查核,俾民等得永远归州,终离苦海,同沾教化,明理读书,则民等生生世士衔结无穷矣,并将先年改土归流示谕及条例世泰迹抄粘查核,俾民等得永远归州,长脱孽海。生役均感万代公侯,伏乞。
军
道宪大人麾下赏准施行[24]
藩
被告:土主
土首四人
卅年二月
以下是省员的批示:
直隶茂州土民余金元等词,批查岳希土司坤世泰,前年据该处土民等赴州呈控,前经署州讯明,以该土司年幼无知,将黑虎三村土民一百七十余户奉请暂归该州兼管,每年应上差粮,由州经发,交该土司□承领,原则一时权宜之计,如再归州等辖,土民等应仍各安生业,倘该土司或滥刑苛索,以及尔等纠众滋事,本署□□□办,从严惩究,毋得率请改流,惟既然据□□□□□,仰成绵道[25]传讯时核夺。
□□□□□□[26]
这道批示明确羌民继续归州管辖,避免了“二、三年后,侯其(坤世泰)改悔,再予还给收管”使民“复遭其害”、“复有溺其中之患”的噩运,不许坤土司滥刑苛索,否则从严惩究。同时警告羌民不得率请改流或纠众滋事。否则也要严办。羌民的控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长期以来长脱孽海,改流向化的愿望仍然没有实现。
五、控告事件反映的羌族社会历史问题
羌族人民不畏强暴,把这场通过封建法庭的斗争坚持了四年之久,在现存清朝司法档案记录中是不多见的。它反映了清末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状况,社会背景与羌族地区阶级斗争和司法的实际情况。
(一)反映清末残余土司统治的黑暗
由于清初以来,政府主要通过土司来控制羌族地区,土司是一个区域内的最高统治者,他们集行政、立法、司法、经济等权力于一身,用各种手段压榨羌族人民。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他们在清王朝的支持和认可下,设立了衙门、监狱、刑具以及土差、土兵等,还可以自订法规条文,即所谓“土规”“土律”,以奴役羌族人民。岳希土司道光二十三年石碑告示说,“婚姻、田地、债帐以及酗酒滋端,争界、反外、扌盍 索、每案议定……官钱二千四百文……每案鞋脚钱四百八十文”。静州土司石碑告示规定,“田土、婚户每案帮堂礼钱一千六百文,原告出钱千八百文,……外来游民酗酒、赌博、逞豪,原告帮堂钱二千八百文,被告出差钱四千八百文,帮脚步钱一千二百文”。土司对各种触犯“土律”的百姓,往往施以酷刑
由于土司掌握所辖地区全部土地、森林、水利等主要生产资料,土司要求羌民无偿负劳役、兵役、纳粮以及承担种种摊派。各种差粮、税钱均在定期以前缴销完毕,否则就要治罪枷杖。百姓砍柴、烧碱、挖药、砍木料得向土司交缴礼金。如在汶川三江口,土司规定:挖药“见十抽一”。《理番厅志》载:其境土司区“粮役重于中土,按地科粮,以大小计,虽凶年不减,有鬻子女以偿者。官有工役,自备器具载木石而往。争讼各就决所辖头目,未服决于土司。虽轻则为官负薪水,重则籍田产,最重并其子女卖之,或加以投河,坠岩,剔目诸刑”,“民无子者,死后妻子皆没于官”[27],清末,岳希土司将每年出巡两次,增加为五、六次,所到之处就霸占百姓的好房子作为公馆,并带有跟班,厨师等二、三十人,住上三、四十天,由百姓供应好饭好菜,土司所到之处任意侮辱妇女,并借理狱讼,肆意搜刮。还以各种名目摊派钱粮,若“民推无力当即以土差以刀背打”,岳希土司所辖之水潭,亦为垄断,百姓需水得出钱购买,一坛水要一斗玉米。没有能力买水的,往往因天旱而欠收,甚至颗粒无收。清末坤世泰就是这些土司黑暗统治的典型代表。羌族人民在土司的残酷压迫下,陷于苦难的深洲之中。
(二)反映羌族人民改土归流的强烈愿望
清雍正年间,云贵总督鄂尔泰提出“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司制,代之以政府州县流官直接管辖“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就是鉴于土司黑暗统治,少数民族人民强烈反抗土司的形势下,清朝以武力为后盾,以政令为号召,由最初削弱土司力量到最后代之以流官的统治而逐步实现的。到了清朝中叶,改土归流已经成为四川西部羌族人民的一致要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大部分羌族地区土司已改土归流。但少量残存土司仍利用以往的权力酷残压榨羌族人民,羌民已经到了难以忍受的程度,强烈要求撤销土司,改土归流。黑虎乡羌民从控告土司伊始就提出脱土归州管辖,但考虑“岳希土司归化千年,族党人众,一旦改流恐滋音弦外”,始终未将岳希地区彻底改土归流,说明清朝改土归流在很多方面还是不彻底的。同时,清政府慑于羌族民众的威力,缓和予循,平息民愤,并借此削弱残余土司的势力,终于将坤土司“摘去顶戴,由州察看”,土司的力量从此更加衰微了;三寨羌民由州兼管,也暂时脱离了苦海。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坤世泰又依仗汶川瓦寺土司索世藩的势力得以复辟,恢复了对黑虎沟“阳山”三寨的统治,羌民复起反抗。于1914年(民国三年)到茂州知事公署告状、反经省批准,允许他们再次归县管辖,自此三寨羌民终于摆脱了该土司的统治。
(三)反映清朝地方司法的腐败
羌民多次控告土司的状纸内容详细,各级政府官员的批示资料较为整全,它对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管辖,司法权限以及司法方文书的行文往来、格式、用语等都是很重要的资料。比如直隶州的司法权限,以前有些学者认为直隶州的属县是第五审级。但从这个控状和批示看,一直是州正堂直接受理案件。又如有的学者认为“直隶州本身案件不便直接报司,应经道台审转”按察司,但从批示行文关系看,有经过道台审转的,也有直接由布政司批示的。以前人们认为省内司法由按察司独掌,但从省员批示看却由布政司转奉军督宪批示,并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下达到州,说明布政司作为民政、财务、礼教方面的主管官员,也参加全省重大案件的合议和管辖省内行政违法案件。这说明清代地方上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按察使仍然是省级政权中以司法审判为主要事务的官员。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严格规定诉讼条件,县衙门外多立两块石碑,刻有“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以限制滥讼和越诉。固定状纸后开列的限制诉讼规定竟有15条之多[28]。嘉庆十年《重庆府查禁讼棍减少滋扰告示》中说:“照得民间户婚、田土雀角之事,苛可情恕理遣,原不必涉应讼公庭,废时失业,如有实被强暴欺凌亦投明公正约邻善为排解,免致花费银钱,横被污辱。故谚语有云‘饿死不可做贱,气死不可打官司’,此语贤愚所共闻也……”(29) 。司法机关对民告官的案件最为反感,往往借故不予受理,以维护官僚的体面,甚至官官相护,叱责告官者为刁民累讼。在这次控告案的各级批文中多次出现这样的言词,如“尔等系属部民竟敢累控官长……,匪即控处,亦有干名犯义之咎”。“倘有不肖奸民,听人民刁唆……纠众理抗,惟尔等首人是咎,勿违凛遵”,“尔等纠众滋事,从事惩究”等。在经济上非常困难,身心上受到蹂躏、恐吓的不利情况下,羌族村民能将法庭斗争坚持四年之久,确实具有不怕困难,将生死置之度外的大无畏气慨,应该说是清代诉讼中的一次壮举。
参考文献及注释:
[1]四川省编辑编编写:《羌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1月版。
[2]明代武职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等。
[3]仅《茂州志》载,无其它佐证。
[4]从明朝起,为在松藩、威茂等地建立军事治安体系,设置了大量的关堡、墩台、驻兵把守,分为小东路、上路、下路、南路、西路等。
[5]大人,清代百姓呈递给地方官府文书中,表示敬称州县等衙门长官的用语。宪,指朝廷委驻各行省的高级官员。
[6]活质,证人
[7]清朝枷号是满族人的司法特权“换刑”时使用的刑罚,将流徒等罪折算成枷号日数。但在苗、羌地区作为一种刑罚,单独使用。
[8]示,又称告示。清朝长官对所属官吏或平民有所告谕,劝诫时使用的下行文书,通过张帖的方式向受文者公开通知。其中凡长官对所属官吏发布的张帖在官署门前或街头醒目之处的,则称为“告示”,如果将需告谕内容书写内刻契木牌上悬挂的,则又称为“牌示”。
[9]牌,是清代的一种下行公文的名称。
[10]仰,一般均出现于文书未尾,表示行文的目的,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义,(1)命令,上级向下级机关或百姓发布的文书中,表示要求下级或百姓遵行某事的用语;(2)敬语。文中属前者。
[11]为空名讳。在清代公文中,上级给下属的,上级要对自己空名讳,即只书姓不写名,以示等级威严。
[12]□符号为脱字。
[13]清代文书是从左向右书写,所以内容在右边。
[14]因牌示的文字载体为木板,故称“牌悬头门”。
[15][16]清代缮写公文时,凡遇有皇帝和特定尊贵字样,不能紧接上文,须另起一行,以示尊敬,“大人”为双抬,因文中涉及与皇帝相关的词句。
[16]为单抬,一般在上报州、县的公文中使用。
[17]指拦州官车驾告状。
[18]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河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36页。
[19]奉,接到上级文书时使用,表示尊敬。转,由上级移转来的公文。
[20]“等因奉此”,此语归结前文,后面接叙自己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以下分别为藩台和茂州正堂的批示;以上为督抚批文。
[21]扎,上司给下属的书信,乾隆初年,官员们为简化手续,便在发扎之后不再另行公文,扎就由具有公文性质的书信转化为常用的下行文种。
[22]为空中讳,下级在公文中提及官员姓名之处,用空名讳。
[23]清代文中官吏署衔名时,除写当时职务外,往往将所有的兼职,加衔乃至加级、记录写在后面。
[24]大人、大老爷与赏准施行连用,是百姓呈递给地方官府的文书中,尤其是诉状文书中常用的套语,表示对长官的尊敬并请办理之意,又如“伏乞大老爷台前俯准施行”等。
[25]绵道指四川分巡。
[26]由于脱字落款官职不清,从行文关系看,应为布政司署。
[27]《理番厅志》卷4《债俗》。
[28]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第135-136页。
[29]《四川档案史料》1984年第3期。
注① 内字为笔者添,疑前字为误字。
注② 在《羌族社会历史调查》所收《茂州黑虎沟羌民控告岳希土司的状纸及批示》中,此诉状排在省员、茂州批示之前。另有一份与此诉状基本相同者,排在省员、茂州批示之后。村民代表姓名及内容相同,只是将所诉事项写成“为请读示该以服恳事情”,等。两份诉状的时间均不详,其中之一可能是副本,也可能是另一次呈控的诉状。笔者认为,在此次控告前,村民只知道茂州正堂批示内容,因省员批扎有书信性质,不便公开。在村民强烈要求下,茂州才出示各级批示原文,杨天耀才得以抄录其全部。
注③ 从“其先坤蒲,唐时归附授职”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