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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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兴良等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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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而杀死4人的案件正在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围绕这一案件,也产生了许许多多争论的话题。
议题7 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新京报:王斌余案中,一方认为,民意是情绪化、非理性的,不应该干扰司法审判;另一方认为,民意通过舆论进行表达非常必要,司法毕竟要遵循民意和公序良俗,而且表达也是一种自由。怎么看待司法与民意的距离?
陈兴良:我们要注意民意载体的特殊性,像王斌余案件中的民意,实际上是媒体民意和网络民意。如果司法只考虑这种载体出现的民意,势必会造成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不公平。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报道,举国皆知引起广泛的关注,但绝大多数与王斌余案件相似的杀人案件媒体没有报道出来,民意没有呈现出来,就无法按照所谓民意来审判,这显然不公平。
梁治平:如果出现一个案子,大家都喊应该死,司法机关就据此判了死刑,那还要司法机关干什么呢?每个案件都有很具体的情况,有专门的训练才能准确理解法律。公众大多道听途说,或者看了新闻报道,也没有职责的要求,所以有的人发表意见可以很轻率,可以很激愤。另外,谁来收集这个民意?多少人赞同就算是民意?根本就没有标准。
新京报:但司法也不能完全背离民意。
陈兴良:我们现在面临双重的困境,一个是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的职业化,同时,司法机关如何更大程度地吸纳民意,使法院的判决更多地获得公众的认同,两者之间存在某种悖论。我国法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陪审团本身就代表同时代人对于案件的态度与见解,这是民意的制度性体现方式。这样一种做法都是希望通过建立制度性的渠道来吸纳民意,应该持肯定态度。
梁治平:实际上,现代社会中,司法离民意越来越远了。比如法院是专门的法院,法官受专门的训练。这个趋势提出一个问题,既然是民主社会,人们的民主参与、政治参与,在法律上是不是应该有表现?民意和司法活动之间还是有某种正当性的联系,关键是渠道。比如陪审员制度,如果做得好,是可以把一部分民意带进去的。还有就是立法,我们的立法对民意是不透明的。还有监督、批评,都是民意和司法的联系。 |
| 文章录入:谢晖 责任编辑:谢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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