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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一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使用多的方法去分析。有时,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殊途同归的效果,有时,不同的方法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论。但无论如何,对某一问题的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愈丰富,人们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就会愈深刻,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对于法学研究或者犯罪学研究,训诂学的方法可能很难与之扯上关系,但在法史学和犯罪学史学的研究中,确也有些学者曾运用这一研究方法来解释一些概念。如对于“法”与“律”的研究,训诂学的方法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这使学界对我国古代“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不无助益。在对我国古代犯罪学说是的研究过程中,无意中发现了一些有趣的资料,一些关于“罪”字的解释。通过整理发现,古今关于“罪”字的解读与阐释观点各异,彼此参差。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罪”字的训诂学解读,来阐释“罪”字的源流嬗变,以希对我们进一步理解我国传统意义上“罪”的含义有所裨益。
一、关于“罪”字的文献解释
关于“罪”字,就目前出土的甲骨文与金文来看,均未见。《说文解字》言,“罪,捕鱼竹网。从网、非。秦以罪为辠字。徂贿切”。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曰,“捕鱼竹网。竹字葢衍。小徐无竹网二字。从网非声。声字旧缺,今补。本形声之字,始皇改为会意字也。徂贿切。十五部。秦㠯为辠字。文字音义云:始皇以辠字似皇,乃改为罪。按经典多出秦后,故皆作罪。罪之本义少见于竹帛。小雅:畏此罪罟。大雅:天降罪罟。亦辠罟也”。《康熙字典》言,“罪,(古文)辠。《广韵》,徂贿切;《集韵》,粗贿切;音㠑。《说文》,捕鱼竹罔。《易•解卦》,君子以赦过宥罪。《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宋本《廣韵》言,“罪,通上(辠)”。
从上述文献的解释来看,“罪”字并非其本源的写法,其原作“辠”。《说文解字》言,“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徂贿切。(注)臣铉等曰:言自古者以为鼻字,故从自”。《康熙字典》言,“《玉篇》,古文罪字。注详网部八画。《说文》,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自,古𦤓字。言罪人蹙𦤓,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按经史,辠、罪互用。今通用罪”。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曰,“辠,犯法也。从辛自,辛自,即酸鼻也。徂贿切。十五部。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戚今之蹙字。此释从辛自之恉。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此志改字之始也。古有假借而无改字。罪,本训捕鱼竹网。从网非声。始皇易形声为会意。而汉后经典多从之,非古也”。宋本《廣韵》言,“文字音义云,辠,从自辛也,言辠人蹙鼻辛苦之忧,始皇以辠字似皇,乃改为罪也,徂贿切”。
“罪”字除写作“辠”外,文献还记载了书中其他写法。主要有𦋛、𡈚、𦤖几种写法。其中,𦋛,实则是从罪字的小篆写法演变而来,其与罪的写法最为相近,应该是罪的直接演化字。𡈚,见《康熙字典》,“《字汇补》,古文罪字。注详网部,八画”。𦤖,见《龙龛手鉴》。此外,还有睪、辜、𢪿三字应与“罪”字同源。睪,音意,“司视也。司者,今之伺字。《广韵》作伺。从目,各本作从横目。今依《广韵》昔韵。众、蜀、蠲,篆下皆但言从目。从𢆎。会意字。㚔者,罪也。羊益切。古音在五部。今隶作睪。凡从睪之字同。今吏将目捕辠人也。今,各本讹令,今正。此以汉制明之故曰今。汉之吏人携带眼目捕罪人,如虞诩令能缝者佣作贼衣,以采线缝贼裾,有出市里者,吏辄禽之。是也。辠各本作罪,今依《广韵》”。辜,见宋本《廣韵》,“辜,罪也”。𢪿,见《康熙字典》,“《字汇补》,公都切,音姑。罪也,负也,音义与辜同”。
综合上述关于“罪”字的各种写法,我们大致可以将之归结为两个系列,一个是以“罪”为基础的系列,包括“罪、𦋛、𡈚”;一个是以“辠”为基础的序列,包括“𦤖、睪、辜、𢪿”。如此,我们便可以着重对“罪”和“辠”两个字进行分析,便可大致厘清“罪”字的源流。马叙伦,严可均曰,“非声,末句校语也,出文字音义”。王均曰,“鱼有何非而网之哉,当增生字也”。伦按,“非罪,声同脂类也。此罾之同舌尖前破裂摩擦音转注字”。上述多种文献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记载,即“罪”字原来一直是写作“辠”的,由于秦始皇认为“辠”与“皇”颇为相像,犯了自己的忌讳,所以下令将“辠”字改为“罪”。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多已不可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当中,“罪”字共出现78次,但均写作“辠”。在《语书》中出现一次,时间是始皇“廿年”,也即在秦始皇统一天下六年之前(始皇26年,嬴政并天下,也即公元前221年)。其余各条虽无明确年代。可以推断,如果秦始皇改字之事属实,从其所用“辠”字看,必在始皇改“辠”为“罪”之前,也应在始皇20年(公元前227年)之后。史载,始皇统一文字在扫平六合之后,那么此番改字亦应在公元前221年之后。“辠”本为形声字,“罪”为会意字,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源关系,需要我们做出进一步的深入考察。训诂学中常用的研究方法,即因形求义。所谓因形求义,就是凭借对字形的分析来判定本字及本义。训诂学家把它与声训相对,称为形训。故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对“辠”、“罪”二字做出解构性分析。
二、“辠”字的解构性分析并训“自”
据现有的文献来考察,“辠”字最早见于金文,写作: (中山王鼎)。甲骨文未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多次出现该字,其中所出现的辠字大致有三种写法,分别为:
(秦一七五,六一八例) (日甲一四六背) (效三五,十二例)
而后即是在汉简当中出现,写作:
(汉简) (古老子) (古孝经)
上述诸写法之间并无太大差别,均由上下结构的一个“自”字与一个“辛”字组成。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各种字书中所看到的“辠”字下面均是辛字,但还有一个字与辛字的字形颇为相似,只是下面一横长,即 ,音同愆。《字汇》释之曰,“ ,辠也”。按曰,“ 与辛相似,但以画之长短辨耳”。与辛应为同源异体字。在《古文四声韵》中,辠写作: (古文)。很容易看出,这一写法已经非常接近于楷书的写法,其下面一横是长的。根据《字汇》中对 的解释,以及《古文四声韵》中的这一写法,我们基本可以断定,“辠”字的下方往往亦写作 。 亦写作䇂,下文皆以䇂代之。从而,我们可以将“辠”字解构为“自”、“辛”或“䇂”,接下来我们分别对这几个字进行考察。
“自”字,在甲骨文、金文中出现之处非常多,其甲骨文的写法主要有:
(甲一九二) (甲三九二) (甲五〇五) (甲六三二) (甲四八一) (甲二三三九)
(甲二四一八) (乙一八) (乙六〇) (乙一一六二) (铁一八二·三)
(拾一·二) (前三·二五·四) (前五·二八·一) (前六·五八·一) (后二·二二·一〇)
(后二·二六·五) (后二·二九·一五) (林一·二〇·一二) (粹一〇三) (粹二五九)
(乙二五九二) (乙二七自壬见合文三〇)
(珠113) (珠603) (珠630) (珠862) (卜564) (零45) (佚7)
(佚187) (续1·36·4) (掇395) (掇549) (征2·32) (凡2·1) (古2·9)
(録132) (天31) (东方1298) (书1·8·A) (摭续3)
其金文的写法主要有:
(臣卿簋) (德方簋) (令鼎) (沈子它簋) (楚公钟) (姞氏簋)
(黄韦俞父盘) (县妃簋) (伯家父簋) (王子午鼎) (攻敔王光戈) (越王剑)
(新弨戈) (越王州句矛)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文献中有类似的写法,如《古陶文字征》、《侯马盟书字表》、《包山楚简文字编》、《睡虎地秦简文字编》、《长沙子弹库帛书文字编》、《古玺文编》、《汉印文字征》、《石刻篆文编》以及《古文四声韵》等。
我们不惜尺幅来罗列“自”字的这诸多写法,目的是使读者强化一种观念,那就是因形求意。不难看出,在这诸多写法之中,都给我们传递了一个相同的信息,那就是鼻子的形状。可见,鼻子与现代语义上的“自”有着直接的关联。《说文解字》言,“自,鼻也,象鼻形。凡自之属皆从自”。《王筠句读》言许慎“此以今文训古文也”。对于许慎的解释,学界观点各异。支持许氏解释的观点如,强运开在《石鼓释文》中谈到,“说文鼻也,象鼻形。自古文,自之本意为鼻。从也,己也,自然也皆引申之意”。高鸿缙在《中国字例二篇》中谈到,“徐灏曰,自即古鼻子。 象鼻形。中画。其分理也。因为语词所专。复从畀声为鼻”。李瑾对自与鼻的关系作了翔实的考证。他谈到,许慎在《说文》中分析“自”象鼻之形,语音读若鼻,二者音意全同。今以殷周古文字之形体所提供之句例证之,故知其说不谬。其主要论点有:第一,《卜辞》载,“贞,有疾自, 有 ”(院·乙·六三八五)。其中的“疾自”即可训为“鼻有病”。直接用自为鼻的句例虽不多,但确有文献可据。第二,甲骨文“ ”即篆书及经传之“劓”。第三,殷周古文字及篆书“百”字,乃借“自”之形与音以造字,将古文“自”上之之圆点变为一横以造形,其音虽稍变而尤存重齿声母。此可为间接证据。第四,殷周古文字及篆书从“自”之字多有鼻意,如“臭、息”等字。第五,上古汉字“自”系复辅音声母[bdzi],后来在元音后退同化作用下,分化为[bi—dzi]两个音节,前者用为鼻[bi],后者用为自身代词及前置词[dzi],为便专任分工各司其职,故增加畀以为声符而形成新字。反对许慎解释的观点如,高田忠在《古籀篇四十七》中谈到,“ 同字,而 自为别字。许氏分别误混矣,但 音意相近,通用”。综合上述观点,按照因形求意的规律,许慎的解释应该说是具有说服力的。自从甲骨文中“象鼻形”的写法演变为近似于后来自的写法,应该是在金文时代,商承祚言,“金文公违鼎作 ,以稍变其形。后作 (毛公鼎等)。则与鼻形不类,而与小篆同矣”。可见自在金文中的写法是从“象鼻形”逐渐发展为秦篆的,这条发展脉络的前后演变关系非常清晰,自为古鼻子应是毫无疑问。
前面我们从字形上考察了自的原形,下面我们来考察自在古代的含义。自在古代大概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鼻。这一点上文已经讲得很详细,而且也有甲骨文当中的句例为证。第二,始。《说文解字》言,“皇,大也。从自从王。自,始也”。朱俊声言,“自之通训当为始”。后来的用法当中亦多取此意,如,《韩非子》载,“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陈奇猷集释引刘文典曰,“王之本”与“爱之自”相对为文。《礼记》载,“知风之自,知微之显,可以入德也”。第三,代词,表示第一人称,相当于自己,本身。《集韵》载,“自,己也”。《周易》载,“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现代的用法当中亦多才此意,如自爱、自给自足、自强不息等。第四,用。《广韵》言,“自,用也”。《尚书》载,“凡民自得罪”,孔颖达疏曰,“自,用也”。《诗经》言,“民之初生,自土沮漆”,《毛传》曰,“自,用也,土,居也”。第五,副词。一,本来,本是。《乐府诗集》有,“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二,另自。《词诠》有,“自,今言另自,别自”。《汉书》载,“上曰,吾自为掖庭令,非为将军也。安市乃上,不敢复言”。三,自然的,不借助外物的。《老子》载,“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商君书》载,“臣闻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财自练,赏行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第六,介词,表示时间或方位的由始相当于从、由。《玉篇》言,“自,由也”。《广韵》言,“自,从也”。第七,连词。一,表示原因关系,相当于因为。《周易》有,“自我至寇,敬慎不欺也”。二,表示假设关系,相当于如、若。《左传》载,“自非圣人,外宁必有近忧”。王引之《经传释词》载,“自,尤苟也”。三,表示让步关系,相当于虽、即使。《礼记》载,“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考诸上述诸含义,可知“鼻”当为母义,也即最初的含义,后来的含义多为引申义。如自己,后世多以指鼻而称己者。
三、训“辛”、“䇂”
“辛”、“䇂”亦多见于甲骨文与金文。其在甲骨文中的写法主要有:
(铁一六四·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