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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利寅:《西游记》中神魔世界秩序格局与治理形态的民间法分析

2017-04-18 08:30:36 作者:longfuw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源于玄奘法师取经史实的中国古典小说《西游记》自出世起便伴随着多种研究视角的不断争议讨论而广泛传播。由胡适引入现代学术考证方式以来,《西游记》的历史与文学价值被真正纳入到现代学术研究范围之中,但胡适花了很多篇幅考证故事来源、版本流变和作者身份,最后却得出了“并无‘微言大义’可说”的结论,认为《西游记》“至多不过是一部很有趣味的滑稽小说,神话小说;他并没有什么微妙的意思,他至多不过有一点爱骂人的玩世主义”。然而,不断发展的多元化、跨学科研究大大扩展了小说的研究视野,《西游记》神魔世界的描写是对明朝社会的现实反映已成为广泛共识。在此基础上,民间法研究范式的介入并非虚妄和生硬,因为神魔小说世界的情节安排最终反映的是世俗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与治理实践,其中蕴含的丰富民间法资源应当获得学术研究重视与深刻解读。


一、神魔小说世界的世俗映像

《西游记》因其想象瑰丽的情节安排、鲜明活泼的人物塑造以及风趣幽默的语言风格,几百年来作为通俗小说的代表而流传广泛。即便没有通读原著,但孙悟空、猪八戒、红孩儿等人物形象和性格,以及“大闹天宫”、“三打白骨精”、“女儿国子母河水”等故事情节也以各种艺术形式深入人心,成为老少咸宜的神话故事。这些根源于小说原著的不同艺术形式在流传“西游记”故事过程中比原著产生了更强大影响力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删削了不少小说展现的宗教哲理宣扬以及人物灰色性格,使之更为健康和精华地展现小说的传奇故事,另一方面则在于强化了小说本身的世俗趣味与时代特征,更易为大众所接受。由此可见,尽管是一个想象力奇特、人物神通多变的神话故事,《西游记》更为人津津乐道的是人物鲜明的世俗性格与现实意义,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传统文化符号嵌入了大众的类型化性格认知,如孙悟空的反抗不羁、猪八戒的贪吃好色、唐僧的不辨愚贤、玉帝的昏庸官僚等。这也是神魔小说《西游记》取得现实主义艺术成就的重要原因。

但是,回归原著文本会发现,小说所致力于描述的神魔世界本身就是一种世俗映像,这种映像掩藏于表面的宗教哲理中,却更为真实和鲜明,甚至会颠覆未通读原著而形成的大众“西游印象”和现代审美:如唐僧师徒四人关系并非电视剧表现的和谐无间,而是各怀心腹事;行者对师父并非毕恭毕敬,而语多埋怨,动不动就称呼其为“老和尚”;神仙菩萨与妖魔鬼怪会家长里短、自私自利,甚至用各种俏皮话。所以,将《西游记》定义为“明之神魔小说”的鲁迅也认为“故虽述变幻恍惚之事,亦每杂解颐之言,使神魔皆有人情,精魅亦通世故,而玩世不恭之意寓焉”。即便是宗教研究的视角切入也承认“西游记不仅蕴含着严密的宗教思想,而且通过世俗化描写提升了自身的哲学品位”。对《西游记》社会意义的研究中,萨孟武的《<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是较早对小说进行现代社会意义解读的著作,其开篇揭示了小说神魔原理本质:“人类的一切观念,甚至一切幻想都不能离开现实社会,从空创造出来。伦理、宗教、政治、法律的思想固然如此,而人类所想象的神仙鬼怪也是一样。《西游记》一书谈仙说佛,语及恶魔毒怪。然其所描写的仙佛魔怪,也是受了中国社会现象的影响。换言之,社会现象映入人类的头脑之中,由幻象作用,反射出来,便成为仙佛魔怪。”这种对神魔本质的认知是对小说社会化解读的前提,即《西游记》的神魔世界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反映。由小说文本出发,通过旁征博引中西史书材料完成对中国古代政治的现代解读,是该著作的研究进路。应当说,该著作突破了局限于文本本身的文艺批评和沉浸于史料经验的历史考据的研究视角,转而面向小说所反映的更为广阔的政治社会意涵。 

这个取材唐贞观年间真实历史事件的传奇故事创作于明代中期,“……写的虽是神魔故事,但也反映了明代的社会现实”,小说中的语言习惯、社会风俗和律令法条均是明代社会产物,仅以小说中出现的法律和罪行规定看,不少就是对《大明律》的直接引用,有学者甚至认为这部“涉法”的名著“在游戏般的动人故事之林中张挂着云雾一般的法律的天罗地网,……这弥天的法律理性的丝丝缕缕,的确是小说自身固有的思想内容,看不到它们的存在,势必严重误解这部大家都看好的文学名著”。当然,《西游记》毕竟是一部神魔小说,将其完全解读为一部法律著作不免牵强,但其世俗映像的阅读视角沟通了法律与文学的客观联系,为古典名著的社会意义研究提供了一种法学研究进路,则是更具有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的。


二、神魔小说《西游记》之民间法研究进路分析

小说《西游记》自创作至今,五百年间研究不断拓展,从早期传统的文本评点到近代以来的历史考证和文艺批评,直到当前的各种学科背景和研究方式的综合介入,《西游记》研究越来越深入和广泛,俨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对这部古典通俗小说名著来说,文学以及文化研究、历史考证和宗教研究作为一直以来的主流研究方式无可非议,并构成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究《西游记》的基础。然而,在揭示小说文本的社会价值、现实意义的功能方面,上述研究方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技术局限性,而将文学理论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研究进路去解读小说的社会意义,甚至会出现谬误偏差。正如余宗其在《法说<西游记>》一书指出的纯文学理论之“现实主义文学讲究细节的真实”在涉法文学作品中遭遇到的两大偏颇,即“一是所谓‘细节真实’,并无客观检验标准,往往只是论者个人的主观认定;二是此种理论不能回答浪漫主义文学是否也可以做到细节的真实”。这就涉及到了“法律与文学”研究中的基本命题:虚构文学所能提供的现实意义在哪里?尤其是对于《西游记》这一浪漫主义旨趣的神魔小说,从文本中提炼的法律观念、制度规范与真实法律制度存在何种关系?

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中也承认了发端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遭遇到的难题:“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因此,她既没有那么多可以作为故事并且是法律学界共同并长期关注的司法案例,也没有那种长期受共同关注而可以作为文学作品阅读的精彩司法意见。”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与文学并没有一个或至今还没有(以后有没有也很难说)一个坚硬的理论内核,它仅仅是一个领域,还没有自己的稳定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然而,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证明了这种研究进路的可行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来源于现实生活的虚构文学所提供的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适用场域,在法律与文学(或者是法社会学)视角下已经独立于虚构情节本身,而产生了更为广泛的客观现实意义。在此,以《西游记》中猪八戒的婚姻为例进行分析。

在“三藏不忘本 四圣试禅心”一回中,菩萨们幻化成美女试探师徒四人取经决心,猪八戒难抵诱惑又有顾虑:“话便也是这等说,却只是我脱俗又还俗,停妻再娶妻了。”古代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停妻再娶”属于现代意义的“重婚”行为,按明律规定:“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猪八戒与高老庄的高翠兰并未正式断绝婚姻之约,西天取经途遇艰险要散伙时,也时常将“回高老庄”挂在嘴边,因此,猪八戒面对菩萨幻化美女的入赘引诱有“停妻再娶妻”的顾虑。在此一情景下,“停妻再娶”有明确现实的法律规定,猪八戒的个人行为选择亦符合条文适用,则无论猪八戒、高老庄和菩萨是否真实存在,并不影响这一行为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评价,对小说情节的法学考察已经独立于小说本身,其所揭示的意义超越但并无违反小说的文本内容。同时,借助猪八戒婚姻这一小说具体情境,“停妻再娶”的古代法律规定已然如判例一般鲜活可证,比之僵死的条文更具有生命力。这就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般进路。另外,《西游记》中的一些场景并没有现实法律的具体支持,但却有着强烈的法律与社会治理意义,如各路妖魔有自己的地盘和利益分配,白骨夫人急于捉唐僧的原因在于管辖范围的有限性:“这些和尚,他去得快,若过此山,西下四十里,就不伏我所管了。”这种地域管辖和利益划分尽管没有现实法律规定的支持,但却源于基层政权、绅权或者黑恶势力的真实生活运行状态,因此也应纳入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视域。

研究《西游记》社会意义的著作,除了前文所述的萨孟武《<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近人吴闲云另辟蹊径,从小说文本出发,以时下流行的经典解构的“揭秘”形式解读《西游记》,起出发点为“一部《西游记》虽然反映的是神仙鬼怪,但实际上折射的仍然是现实世界,或者说他说教的仍是俗世的道理。这些道理自然各人有各人的解读,各人有各人的说法”。然而,过度个人化的“揭秘”不免有“阴谋论”的诟病,书中关于“唐僧出身之谜”“红孩儿之谜”等颠覆了大众通常认知,引起广泛热议的同时也饱受质疑。尤其是以学术视角审视,这种揭秘式解读将小说文本作为唯一“正确”对象,既不与其他社会情境发生关系,又有意忽视文本本身可能存在的写作疏忽和自相矛盾,并非一种严肃的学术研究进路。

以法学视角研究《西游记》成果,除了本文引言中所述的将小说出现的律令条文与明律对比的研究,另有两部代表作,一部是张未然著《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法律人读<西游记>》,另一部是余宗其著《法说<西游记>》。前者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现代性视角分析和批判小说中神仙世界的规则秩序与人治模式,如在“天庭的治理模式”中以富勒关于法治原则的八要素为标准分析天庭治理情况,认为“天庭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不完备的,具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张著在许多细节方面把握住了《西游记》法学研究的本质,对小说具体场景的法经济学分析也较为独特。但是,以现代法治标准对小说中神仙世界的治理作出要求以及价值评判,本身就是消解小说法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的做法,因为明清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小说情节均无诞生现代法治的可能性已成为普遍共识,那么对之的现代法学批判也失去了基本重心和意义。余宗其著《法说<西游记>》将《西游记》定位为“涉法”名著,并概括出小说的三大法律特征,即“幻想世界遍布法律的天罗地网”“经得起检验的法律细节真实”“刑事案件一线穿珠地出现”,并以之为研究基础与评价标准,探讨小说文本的各种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典型案例等,从多学科关系的角度延展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意义。余著对于古典名著中法律问题与法律现象的解读抓住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脉络,对《西游记》的涉法情节进行了系统总结,拓展了“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研究价值。但是,如前文所述,《西游记》作为一部神魔小说并非法学著作,涉及的天条律法与民间规范是服务于小说情节设定,也并未以一种特殊形式单独呈现,因此,法律视角和法学研究只是观察和解读小说的一个面相。正因其本身不是法学著作,小说里呈现的法律现象和治理规范是一种对当时现实社会的高度模仿或忠实记录,情节中的涉法现象才更具备客观价值,对之的法学解读才有更为广泛的现代意义。而将小说情节视为“弥天法网”或许反倒忽视了小说应有的法学研究价值。

通过对《西游记》社会意义与法学视角研究的文献梳理可知,对于古典名著的法律视角观察与法学研究切入应当在理解和尊重小说文本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情节中的法律现象和治理规范,并结合小说所反映的当时社会现实,如国家法制规定、社会风俗习惯、法律心理与法律文化等,探讨小说的社会治理意义与法制文化传统。既要防止完全以现代法治观念和制度建设为标准一厢情愿地作出不合时宜的价值批判,也要避免将小说作为法律著作,完全以涉法取向研究文本,最终将消解小说本身的法学研究价值。回归于《西游记》神魔世界的世俗映像这一前提,仙佛与妖魔的等级秩序格局和治理形态反映了明代社会的真实图景,如天条律令与世俗人情、宗教戒律与世俗利益等的矛盾与融合,充分体现了世俗民间的实际法律运行状态。因此,解读小说情节的法律现象、探寻神魔世界的秩序格局与治理规则、挖掘小说反映的社会治理意义,是《西游记》民间法研究的基本进路。而有学者已经展开《西游记》的相关民间法研究,旨在“着重分析玉帝天庭秩序的现实来源,梳理玉帝的治理规则与‘潜规则’,反思玉帝治理秩序的失衡,展示天庭禁令与民间习俗的冲突与互补,并分析其背后的时代思潮与历史语境”。本文将研究范围扩展至《西游记》中神魔世界的秩序格局与治理形态,这种民间法研究进路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西游记》之民间法研究进路旨在对小说涉法情节和社会规范的描述性分析,并不欲以现代法治文明标准评判明朝中叶的社会治理。《西游记》中的涉法情节与典型案例固然需要现代意义解读,但是这种解读是一种以“同情式理解”为基础的描述性分析,即整合小说中有关神魔世界秩序建构以及治理形态的制度规范、典型情节、具体场景与人物身份等,系统描述并客观分析其中的发生根据、演进逻辑、治理理念和相关规则运行状态,不涉及以现代法治标准对小说进行价值评判。因为,在古典小说中寻求现代法治资源的正面支持无异于缘木求鱼,同样,对之进行的现代法治批判也失去了现实价值。

其二,《西游记》之民间法研究进路聚焦于神魔世界的秩序格局与治理形态,还原神魔表象下的世俗社会运行状态。小说中的神魔世界包括仙佛、妖魔和人间三大领域,通过森严的等级秩序实现利益格局划分,其中的治理理念与治理规则反映了明朝中叶的社会治理现实与法律心理,是世俗社会关系的表达。这种观念和制度具有的遗传惯性深刻塑造着当时以及后世的治理形态,即便在当今时代的社会治理与交往关系中,其法律与人情、道义与利益的矛盾也具有超越时代的永恒性。

其三,《西游记》之民间法研究既涉及到神魔世界中反映国家法制的明律,也包括各种民间习惯、潜规则与社会治理方式,均构成本文研究对象。前文已述,《西游记》中许多人物熟稔律令法条并可以灵活运用,这些法律条文都确实是明律的基本内容,是小说民间法研究进路不可忽视的基本内容。但除此之外,《西游记》更具有民间法价值的则是维系神魔世界等级秩序与利益格局的各种规则与治理方式,其与国家法制(小说中体现为仙佛界的天条以及人间的王法)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塑造和影响着整个神魔世界的秩序。


三、神魔世界秩序格局与治理形态的民间法考察

“神魔世界”是对《西游记》中不同统治主体所辖领域的统称,具体范围包括仙佛世界、妖魔世界与人间世界三大领域。神魔世界这三大领域的统治主体较为明确:领导天庭集团的玉帝和领导西方佛教的如来佛祖是仙佛世界的最高领导者;各类妖魔占山为王成为所辖领地的统治者;从东土大唐到西天一路经过的世俗王国均由国王皇帝进行统治。但应当注意的是,三大领域的管辖范围与辐射区域并非完全各自独立,而是存在一种复杂的包容以及交叉关系。 

其一,仙佛世界的势力蔓延神魔世界整体,对人间世界和妖魔世界存在绝对影响力和支配力。仙佛世界辐射深广,除了道派天庭和佛派西方之外,冥界、水域龙宫等都为仙佛统治者所辖,因此影响最广。一方面表现为仙佛世界统治者在人间安排土地、城隍等神祇,沟通天庭与人间。如观音奉如来法旨赴长安寻取经人时与木叉化为疥癞游僧,暂栖土地神祠,“那土地又急跑报与城隍、社令,及满长安各庙神祇”同来参见菩萨,此一场景明确显示了天庭派驻的基层神祇对人间有着严密的监视,并能执行天条律令和应对突发情况。另一方面,仙佛世界主体对于妖魔世界也有绝对控制权,如西天路上的妖魔很多皆为仙佛坐骑或仆从思凡下界而占山为妖,后被主人收服(如观音的鲤鱼精、寿星的鹿、太上老君的青牛和金银童子),另外有许多妖魔神通广大而不能为孙悟空所降诛,由法力高强的仙佛降服归正(如红孩儿、黑熊精),则妖魔世界自然因为统治首领的不在而瓦解。

其二,妖魔世界对人间世界有着天然的侵入性,并会威胁仙佛世界统治。妖魔依靠吃食人肉、获取财富、霸占稀缺资源等方式维系生存和发展,当一些资源存在于人间或者仙佛世界时,凭恃武力、法术和欺罔来侵占人间、威胁仙佛世界成为了妖魔的必然选择。对人间世界来说,凡人百姓和一国君臣不具备辨别和抵抗妖魔的能力,往往被欺骗和侵犯。如车迟国国师本为虎、鹿、羊三妖化身,因“呼风唤雨,只在翻掌之间;指水为油,点石成金,却如转身之易”的本事为国王所倚重,让国王作出灭僧兴道的选择,当三妖被诛灭后,孙悟空指出三妖在车迟国的最终目的:“他本是成精的山兽,同心到此害你。因见气数还旺。不敢下手。若再过二年,你气数衰败,他就害了你性命,把你江山一股儿尽属他了。”小说中最触目惊心的妖魔侵占人间世界的案例莫过于狮驼国,金雕大鹏精“五百年前吃了这城国王及文武官僚,满城大小男女也尽被他吃了干净,因此上夺了他的江山。如今尽是些妖怪”,连见多识广的孙悟空远望城池的许多恶气也“吓了一跌,挣挫不起”,概因这座城池全是妖魔,如“斑斓老虎为都管,白面雄彪作总兵”“狡兔开门弄买卖,野猪挑担干营生”,最终“先年原是天朝国,如今翻作虎狼城”。另外,妖魔世界也会对抗仙佛世界,如孙悟空大闹天宫就是一个无合法身份的下界妖魔作乱天庭的典型案例。吴闲云指出“修得正果”即获得仙界“编制”是神仙与妖怪的根本区别,孙悟空从下界妖仙到册封弼马温获得正式编制,反下天宫为妖后又接受“齐天大圣”敕封重受仙箓,后再次反下天宫,这种“由妖到仙”的反复身份变化一方面说明了敕授仙箓的主动权在仙佛统治集团,是妖还是仙根源于统治者的身份认可,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法术、实力等并非妖与仙的根本区别,神通广大的妖魔能够驾驭、欺凌实力一般以及地位较低的神仙。如红孩儿是典型的占山为王的下界妖魔,但其凭借三昧真火的法术竟公然逼迫天庭派驻人间的基层神祇——土地、山神——“烧火顶门”“提铃喝号”,甚至稍不如意就“拆庙宇,剥衣裳”,是对天庭统治的极端藐视。

尽管仙佛、妖魔与人间这神魔世界的三大领域存在彼此紧张的关系,但并未造成全局的秩序崩溃以及大规模利益纷争。原因在于神魔世界以等级秩序的合法化统治不断塑造和巩固稳定利益格局,并以一定的治理观念和治理规则塑造秩序格局,这种等级秩序与利益格局是明代世俗社会的治理投射,如明代不断颁布《问刑条例》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关系调整,“这样,明代就享有一种便利,即在固定不变的基石上保持它的法律秩序,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不时地颁布条例来保持灵活性。”而《西游记》中神魔世界的构建等级秩序与划定利益格局的治理也具备鲜明的世俗特征。

(一)神魔世界统治主体依据王权建制设定合法化的等级秩序

有学者概括出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法的六大基本作用,即“定名分,使人不竞”“予准绳,以度是非”“辅德教,逼人为善”“惩强暴,以救乱世”“统一思想,消灭异端”“铲平才智、财产上的差异”等。归结到本质目的,中国古代法制通过构建等级秩序,实现统治权力的神圣化与合法化,完成对万民的道德教化与行为控制。因此,无论是“定名分”和“予准绳”所表达的法之定纷止争和衡量是非的作用,还是“辅德教”与“惩强暴”所彰明的法之德刑并重的治理方式,都是建构等级秩序与实现有效权力统治的外化表现。这是由古代社会皇权神授与集权统治的本质所决定的。至于明代,“高度重视礼法,是明太祖治国安民的一大突出特征”,这种礼法的本质就是维护等级秩序的义务本位,即“礼法强调的是等级秩序中下级对上级的义务,也就是着眼于限制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少数人的特权”,并因之衍生出一系列的相关礼法观念与制度实践,形成对官僚集团与基层社会的严密控制,如“明刑弼教”、特务统治等等。明朝现实社会的等级秩序理念与制度反映在小说中,表现为神魔世界根据人间的现实王权建制建立了一系列等级秩序。

第一,仙佛统治者建构森严神圣的等级秩序以实现对神魔世界的主导控制。仙佛世界并非常规印象中的王道乐土,而是一个充满权力统治、秩序鲜明、层级森严的社会体系,仅以玉皇大帝为首的天庭神仙体系就十分庞大复杂,在降服孙悟空大闹天宫后安排“安天大会”时,“玉帝传旨,即着雷部众神,分头请三清、四御、五老、六司、七元、八极、九曜、十都、千真万圣,来赴此会,同谢佛恩”。蟠桃宴会所请神仙范围更广,包括了地仙,“各宫各殿大小尊神,俱一齐赴蟠桃嘉会”。这类庞大的神仙群体必然要定分等级以形成尊卑有序的天庭秩序,像弼马温是“未入流”的级别,与其说是天官,倒不如说是天庭养马的仆从。仙佛世界对于幽冥阴司以及水域海洋的管辖,以及通过土地、山神这种基层神祇对人间的严密监视,主导了整体神魔世界秩序,这种秩序被天然认为是神圣合法的,并得到神魔世界大多数主体的广泛认同。

第二,妖魔世界的统治首领仿制世俗王权建制实现地域统摄和战略防御。妖魔世界并非一种混沌原初状态,尽管统治首领多为禽兽修炼而成,可一旦形成势力后就会仿照世俗文明进行权力建制。第一回石猿进入水帘洞后,众猴履行诺言推举其为大王,“一个个序齿排班,朝上礼拜。都称‘千岁大王’”,石猿改称美猴王,并“领一群猿猴、猕猴、马猴等,分派了君臣佐使”;[36]如果说“君臣佐使”只是众猴妖排座次的戏称,那么当孙悟空学艺归来重整花果山时,七十二洞妖王“都来参拜猴王为尊。每年献贡,四时点卯。也有随班操演的,也有随节征粮的,齐齐整整,把一座花果山造得似铁桶金城。各路妖王。又有进金鼓,进彩旗,进盔甲的,纷纷攘攘,日逐家习舞兴师”,完全体现了军事割据和王权建制的特征。而前文举例的狮驼国满城皆妖魔,更是与世俗王权合二为一。妖魔的王权建制既是对管辖范围的主权宣示,又能凝聚力量抵御侵犯和掠夺资源。从天兵天将镇压花果山就可以看出,群妖在孙悟空统治训练的基础上获得了强大战斗力,逼迫李天王向玉帝上表求助:“我等十万天兵,与他混战至晚,他使个分身法战退。及收兵查勘时,止捉得些狼虫虎豹之类,不曾捉得他半个妖猴。”可见,妖魔世界要想在仙佛统治缝隙中生存,除了不能侵犯和危及仙佛统治的根本利益,还需要建设军事防御力量以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仿制王权建制实现等级秩序控制是必然选择。

第三,人间世界向仙佛和妖魔世界供给资源以获得佑助或免遭侵害。相对于仙佛世界的法力无边和妖魔世界的神通广大,人间世界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时常苦受妖魔的侵扰,还时常要接受仙佛的任务科派甚至报应惩罚。人间世界为了要维护安全、获得生存发展的条件,面对妖魔侵扰时,要么团结一致找到消灾灭难的办法,如请法师降妖伏魔(高太公退亲、七绝山捉蟒蛇精),要么供给资源与妖魔妥协,典型例子如火焰山百姓为求稼穑生计,求铁扇公主以芭蕉扇灭火后能够耕种收割,但需要“四猪四羊,花红表里,异香时果,鸡鹅美酒,沐浴虔诚,拜到那仙山,请他出洞,至此施为”。类似财物的进贡还有金平府百姓向妖魔幻化的佛祖贡献灯油以保平安,但更为严重的是生命交换,如陈家庄向原形为鲤鱼精的灵感大王贡献童男童女祈求安全,“他一顿吃了,保我们风调雨顺;若不祭赛,就来降祸生灾”,这是当地百姓权衡利弊后的无奈举措。同时,人间世界也要接受仙佛统治:遍于人间的各类庙宇神祠是仙佛享受百姓香火供奉的道场下院,善信为求神佛护佑供奉香火;而春种秋收、民生民养等亦需皇帝或一方父母官举行的官方祭祀。而因祭祀失礼获罪于天的案例发生在凤仙郡,郡侯祭祀时因妻不贤而恶言相斗,推倒供桌后祭品为狗所食,被玉帝出行监观万天时发现,降罪凤仙郡三载干旱不雨,其情状惨至“大小人家买卖难,十门九户俱啼哭。三停饿死二停人,一停还似风中烛”。此一案例按照现代法律解读或许是“罚过其罪”以及“罪及旁人”的典型,但是民间法解读视角着眼于此一案例背后的形成逻辑与秩序意义。凤仙郡案例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仙佛世界对于人间的绝对统治,并且这种统治得到被统治者的完全认可,郡侯得知获罪于天时的表现是惊慌羞愧并真心悔过,立即采取措施补救,自始至终没有怀疑天庭统治的合法性。

神魔世界的等级秩序在调整与规范仙佛、妖魔与人间三大领域时,产生神圣性、层级性与分工性三重治理意义。

首先,等级秩序致力于为权力统治披上神圣性与合法性的外衣。在仙佛世界以及整个神魔世界中,玉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所辖各类神通广大的神仙佛祖,不必说像地仙之祖镇元大仙水平的高手用一招“袖里乾坤”就可以制服唐僧师徒,某些神仙菩萨的坐骑思凡下界凭借法宝或法力就可以让孙悟空无法招架。玉帝凭借什么能力驾驭这些仙佛呢?除了如来所述玉帝“自幼修持,苦历过一千七百五十劫。每劫该十二万九千六百年”,“方能享受此无极大道”,这个根本原因之外,等级秩序的制度布局产生的神圣性也同样重要,在仙佛中评定等级、规范秩序、分配资源,就可以统一行动,使制度性规定与神圣性认同合为一体。其次,等级秩序的层级性意义在于构建了体制的结构性稳定。层级越多越复杂,可能导致信息传递与效力衰减,但是却能保证面对庞杂治理内容的神魔世界的内部稳定,如天庭镇压孙悟空和借兵降服青牛精时,均按照等级遣将调兵,再如蟠桃宴会邀请诸天神佛也有相应座次。因为层级所限,各仙佛均安守本分,达成统一秩序。最后,等级秩序下的神魔世界主体能够在统治者管辖之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如千里眼、顺风耳负责探查诸天异象,纠察灵官负责监督官员行为,龙王司雨,风婆起风,诸天神佛皆有使命任务,这种分工维持了仙佛世界运转和对整个神魔世界的统治。同样,在妖魔世界里的等级分工也细致分明,狮驼岭的巡山小妖小钻风就曾言道:“我那大王家法甚严,烧火的只管烧火,巡山的只管巡山,……我们这巡山的,一班有四十名,十班共四百名,各自年貌,各自名色。大王怕我们乱了班次,不好点卯,一家与我们一个牌儿为号。”这种分工精细、体制森严的妖魔群体实力雄厚,也对取经事业产生了较大的破坏力。

(二)神魔世界统治主体以能力和资源为标准实现利益合理划分

《西游记》中凡有法力的仙佛妖魔多有一技傍身,或神通法术,或法宝兵器,或稀缺资源,即便是既无仆从、又无后台的白骨夫人,也会用“解尸法”欺骗唐僧。仙佛和妖魔的技能是为实现一定利益交换或者获取生存空间的资本。因为神仙也有利益需求,妖魔更是以资源获取为根本目的。萨孟武指出:“天子百官衣租食税,这固然是人民的负担,然而人民由此却能换得安居乐业之福。人类基于这种观念,遂谓神仙社会也有政府。”这也是《西游记》得以与世俗精神一致之处:仙佛和妖魔亦需要生产资料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由此产生政府组织,有组织则会有消耗,人间的香火供奉、天庭的蟠桃金丹,皆是奉养仙佛的资源,而唐僧肉、比丘国的小儿心肝、陈家庄的童男童女则是妖魔争夺的口食。但是资源具有稀缺性,仙佛与凡人一样具有世俗欲望,妖魔对于资源的侵占更为赤裸,因此,仙佛及其坐骑下界为妖、占山为王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凡间相对于律令森严的天庭有更宽广的生存空间以及更多获取资源的机会,而化成妖魔占山为王既能充分享受没有天庭拘束的自由生活,也是肆无忌惮地掠夺资源的最佳身份。仙佛、妖魔、俗世凡人皆有自己的利益范围,虽然时有冲突和紧张关系,但大致处于均衡状态,唐僧师徒一路西行,所遇大小妖魔基本上都是在自己领地范围内活动,甚少越界,其中划分势力范围的标准不外乎能力与资源,具体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仙佛基于身份和地位取得合法管辖领地。《西游记》中天庭神仙有自己的府邸,即便是玉帝对待意图收编而敕封的“有官无禄”的齐天大圣,也“命工干官——张、鲁二班——在蟠桃园右首,起一座齐天大圣府,府内设个二司:一名安静司,一名宁神司。司俱有仙吏,左右扶持”,[45]在形式上完成了敕封程序。不在天庭的神仙菩萨也有自己修行之处,如观音菩萨的普陀山紫竹林、灵吉菩萨的小须弥山、镇元大仙的万寿山五庄观等,这些地方是仙佛修炼的长居之所,重要性不亚于天庭府邸,并基于仙佛身份与修行进行合法化占有。而如前文所述,遍于人间世界的庙宇神祠都是神仙菩萨享受人间香火供奉的道场下院,是仙佛个人势力在民间社会的延伸,其合法地位也得到仙佛世界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当观音院僧人放火,孙悟空只借辟火罩护住唐僧所居禅堂,导致寺院造火焚,受到观音指责其“唤风发火,烧了我的留云下院”。同样又是孙悟空,在大闹天宫与二郎神赌赛时变作他的模样去灌江口庙宇,口称“郎君不消嚷,庙宇已姓孙了”,这种登堂入室的行为无异于是对庙宇主人的严重侮辱。仙佛基于身份和地位取得合法管辖领地较为固定,不会产生利益争议,是他们最为稳定的不动产。 

第二,妖魔以先占方式获得对某一领地管辖的习惯性权利。妖魔对于所辖领地的统治并不源于仙佛世界统治者的合法授权,即便是下界为妖的仙佛坐骑是为了完成“因果报应”的任务,其侵犯世俗皇权和占山为王的行为性质也并不能从仙佛主人处得到直接的合法性认可,只是以“一饮一啄,莫非前定”的因果报应论含混过去。大部分妖魔对于某一领地的管辖已不可考,或许就是生于斯长于斯,修炼成精或得道后,出于先占的原因获得领地管辖,如黑熊精、白骨夫人等,是土生土长、占山为王的妖魔。满足先占的条件如下:此处领地既无人间王权管辖,又非神仙佛祖修行之地,也没有其他妖魔占据,先占者有实力进行管辖。此种情景下的先占是一种开拓性占有。而先占产生的习惯性权利则是:先占者获得了领地管辖权,能对所辖领地的资源进行分配,能力强者甚至能指挥山神、土地(如红孩儿),并形成对过往资源掠夺的便利(如捉拿唐僧)。这种先占之所以是习惯性权利,在于因先占的管辖权利一旦形成就获得了普遍承认,如白骨夫人对超出管辖范围而不能捉拿唐僧的担心,表明逾界行权而争夺利益不仅仅是能力问题,更是一个破坏约定俗成规则的问题,而这种管辖权某种程度上受到律令保护和义理辩护,如猪八戒在云栈洞被孙悟空破门而入时,也会拿起法律武器:“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

第三,仙佛和妖魔以法宝、战斗力以及垄断稀缺资源等方式取得某一领域的管辖。通过法宝、战斗力以及垄断资源的获得管辖权一般伴随着争斗或暴力,极端例子如前文所述的金雕大鹏精吃尽狮驼国一城男女老幼而以妖魔霸占城池。即便是铁扇公主以法宝芭蕉扇扇风熄火,为百姓提供耕种环境为资源交换,被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互惠关系”,但仍无法掩盖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隐藏于其中的暴力因素,这与不贡献童男童女就要降生灾祸的通天河鲤鱼精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农耕时代断绝稼穑环境就是死路一条。另一典型案例是如意真仙霸占能解子母河水形成的胎气的落胎泉:“却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来了一个道人,称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儿洞改作聚仙庵,护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赐与人;但欲求水者,须要花红表里,羊酒果盘,志诚奉献,只拜求得他一碗儿水哩。”这种以暴力手段占取公有无主财产变为私产、形成垄断资源以获取利益的行为尽管没有合法性支持,但却得到了相关利益者的普遍认可,甚至招待唐僧师徒的老妈妈获得孙悟空取来的剩余泉水,欢喜异常,认为是够了棺材本,可见其已经默认了共有财产变成稀缺资源的结果。孙悟空夺取落胎泉水的目的是化解唐僧和猪八戒的胎气,是一种自利行为,虽然最后喝命如意真仙“以后再有取水者,切不可勒掯他”有主持正义的意思表示,[51]但并没有实质约束力,取经人一走,是否继续霸占落胎泉的主动权仍在如意真仙,利益格局并未打破。

(三)神魔世界以身份流动机制的合法化不断巩固和完善既定利益格局

前文已述,神魔世界中的仙佛、妖魔与人间三大领域是相互通连并存在交叉和包容关系的,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三大领域有了互动交往的空间和机会,也会出现利益分配、资源紧张、武力冲突的问题。统治者以森严的等级秩序维护自身权力统治,对外则根据实力、法宝等资源划分利益,维持相对独立安全的生存环境。其实,神魔世界既定利益格局的稳定是依靠身份流动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合法化建构来实现的。所谓身份流动机制是指仙佛、妖魔与凡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参禅修炼、服食丹药、敕封与贬斥等方式互换变更。这种流动分为合法化与非法化。

 合法化流动是指低阶层向高阶层的、经过仙佛世界认可的身份变动。此处的“法”,既是指天条律令、宗教义理,也是指自然规律、俗世伦常,即是指具有更大话语权的仙佛世界统治者的基本意志。常规的合法化流动是指凡人或妖魔得以修炼成仙道,太白金星力主诏安孙悟空的理由就是“上圣三界中,凡有九窍者,皆可修仙”,这是为神魔世界所公认的真理,表明仙佛世界其实为妖魔与人间广开门路,不断补充新的仙佛资源。成仙得道是凡人和妖魔非常期许的归宿,但这种修炼成本很高,得到正果之后仍要不断修炼,东海三仙对孙悟空吃人参果时表现了极大的羡慕:“我们的道,不及他多矣!他得之甚易,就可与天齐寿;我们还要养精、炼气、存神,调和龙虎,捉坎填离,不知费多少工夫。”对广大的凡人与妖魔来说,尽管升仙机会均等,修炼成本却非常高昂,于是获取能升仙得道的近便资源成为妖魔孜孜以求的梦想,如吃唐僧肉。但是应当注意,是否成仙成佛并不完全看修炼成果,其最终决定权在于仙佛统治者,即玉皇大帝和如来佛祖,亦即吴闲云所言区别神仙与妖魔的“编制”问题。仅以孙悟空的身份变更为例:无论其如何神通广大,在敕封之前总是“妖仙”或者“妖猴”;得到弼马温和齐天大圣的敕封并受天箓后,身份发生变化,已经位列仙班;反下天宫受如来惩戒困囚五行山五百年,此时他的身份不仅脱离仙籍,更是天庭犯罪分子;而受观音点化归入沙门保唐僧取经时,是一个归入正道的修行者身份,为仙佛世界所认可;最终保唐僧取经成功,被如来封为“斗战胜佛”,得道正果,重新归入仙佛世界编制。孙悟空身份的变更完整体现了神魔世界身份流动机制的运转过程,其身份性质的变动根源在于行为选择是否符合仙佛统治者的认可。

 另外,非法化的身份流动则是指高阶层向低阶层的、为神魔世界所否定的身份变更,如仙佛及其仆从下界为妖、为害人间。如果说文殊菩萨的坐骑青狮精谋害乌鸡国国王侵占江山的行为,是缘于奉如来法旨报文殊被国王浸水三日之仇而具有合法性的话,那么天庭的奎木狼、月宫的玉兔精下界为妖则完全是满足个体的凡俗欲望,只能得到“一饮一啄,莫非前定”因果报应观的有限辩护,却无法获得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在奎木狼下凡化身黄袍怪的案例中,前因是披香殿侍女欲与二十八星宿之一的奎木狼私通,但“恐点污了天宫胜境”,于是先后思凡下界,一个做了宝象国公主,一个占山为王成了黄袍怪,两厢匹配结为夫妻一十三载。然而事实真相并不仅仅是一个因凡俗欲望得不到满足而下凡寻找真爱的故事:奎木狼下凡占领碗子山波月洞化身黄袍怪,强抢公主并以吃人为生,化身驸马面圣宝象国国王,将唐僧变为斑斓猛虎以欺瞒君臣,啖食宫娥血肉,桩桩件件均是违法的妖魔勾当,不仅严重侵害了人间世界安宁,也有损天庭清誉,因此被玉帝作出“收了金牌,贬他去兜率宫与太上老君烧火,带俸差操,有功复职,无功重加其罪”的惩罚。耐人寻味的是,这种明显罚不抵罪的惩戒措施居然是人人接受的皆大欢喜的结局,对奎木狼来说,“点污天宫胜境”之罪显然要大于思凡下界作乱之罪,这也充分表明天条律令更重视对清扰仙佛世界秩序行为的惩戒。如天蓬元帅醉酒调戏嫦娥,卷帘大将失手打碎琉璃盏,均是在天庭所犯的过失,被贬黜凡间,其中前世为卷帘大将的沙僧还要遭受七日一次的飞剑伤害,可谓惨烈之极。但是,猪八戒占山后吃人度日,沙僧居流沙河吃了九个取经人,也未见任何天条律令的惩罚,足见天条律令在设计上偏向于稳定仙佛世界统治的价值取向。

 虽然非法化的身份流动成为神魔世界的常见情况,但是通过行为的事后追认、合法身份赋予等方式,非法的身份流动转而向合法化改造,是神魔世界巩固和完善利益格局的重要步骤。最典型的就是各路仙佛收伏取经路上为祸人间的坐骑仆从。有学者进行了相关总结:“下界的妖怪中,和如来有关联的有四个(黄风怪、蝎子精、大鹏、金鼻鼠),和太上老君有关联的有三个(金角、银角大王、青牛精),和观音有关联的有两个(金鱼精、金毛吼),和寿星有关联的有一个(白鹿),这难免让人产生某种不健康但确是合理的怀疑:谁的腕大,谁就更有实力充当下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面对下界作恶的坐骑仆从,仙佛主人收伏后,或以“一饮一啄,莫非前定”的因果报应辩护,或以“磨练取经人心志”为借口,或以“疏忽大意”推罪并表示惩戒决心,实质上最后的结果总是让这些坐骑仆从重归仙位,完成身份的合法性转化。如此,则仙佛世界没有损失资源,人间世界得以重回清净,利益格局得以巩固和维护。

(四)神魔世界以矛盾治理观念与多元治理规则维系等级秩序格局

    作为曲折反映明朝社会现实的神魔小说,《西游记》的市井趣味与世俗风格不因摹写怪力乱神的情节而淡化,相反,作者借仙佛和妖魔的口吻嬉笑怒骂、道尽人情世故,以唐僧取经游历的各地风土人情、神奇故事来映射明代社会现实。有学者指出:“《西游记》是写神魔之争的,却对当世的皇帝——明世宗朱厚熜进行了隐寓的批判和嘲讽。毫无疑问,中国过去时代的神魔小说以至历史小说,都有作者所处的现实世界的影子。”[55]这在小说中有很多“昏君好妖道”的情节中得以印证。作者所描述的神魔世界与其说是主观构建出来,毋宁是一种艺术化的客观现实反映,前文所述的神魔世界等级秩序与利益格局就是传统法律文化与政治理念的逻辑产物。“从民间法的角度而言,《西游记》还保留了不少古代值得重视的民间习俗与民间规范。”这些反映传统法律文化与百姓法律心理的民间习俗与民间规范在小说中以神魔世界的治理观念和治理规则为基本方式表现出来。如果说等级秩序安排和利益格局划分意在追求神魔世界静态的体制稳定的话,那么治理观念的嬗变和治理规则的应用则是维持体制运转的必然动力。

  小说《西游记》的神魔世界中,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两造相争时会援引律法条文指出对方的过错,日常行为也会注重法益效果。尤其是猪八戒在取经过程中注重法律、援引条文以判断和选择行为方式最为典型。在孙悟空打杀白骨夫人变化的一家三口的场景中,猪八戒不断地以世俗法律评价孙悟空行为,并推测随之而来的牵连后果,“事实上,作为曾经的公务员,八戒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对实体法、程序法均有熟练的掌握,且有极强的法律意识,学以致用、注重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生活”。拓展至整个神魔世界,“《西游记》全书一百回,而神怪谈律已有二十余例,平均不到五回即有一例,所占比例是相当高的。而且,这二十余例的内容涉及名例及吏、户、礼、兵、刑等各类法律,刑律中又涉及贼盗、人命、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不同律条”,[58]因此,法律在神魔世界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神魔主体的法律意识也成为治理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除了法律观念以外,影响神魔主体行为的治理观念和具体治理规则复杂而又矛盾,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天条王法的遵从和对世俗人情的融通。无论是天条律令还是世俗王法,都具备普遍认可的权威性与神圣性,否则神魔争斗时也不会援引法律为自己行为辩护或者指出对方罪过。这似乎是无可置疑的公理。然而神魔世界治理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世俗人情作为与天条律令相对的客观存在也发挥了强大治理作用。在唐王李世民魂游地府一回中,负责接待的崔判官因与当朝宰相魏征为八拜之交,而其本身生前也为大唐臣子,因此态度谦恭,给予李世民优待地位,并且作出徇私枉法的行为,即篡改生死簿为李世民增添阳寿二十年。这种依据工作便利而满足人情需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冥界法纪,可是当李世民面见十殿阎王时,“十王出在森罗宝殿,控背躬身,迎迓太宗”,并言:“陛下是阳间人王,我等是阴间鬼王,分所当然,何须过让?”十殿阎王都因李世民的阳世皇帝身份而态度谦卑,此处的天条王法并没有显现出理性冷酷的面相,而是充满了世俗人情的圆润通融。

其二,对宗教道义的宣扬和对世俗利益的选择。整部《西游记》中,佛教不断宣扬美好崇高的宗教义理而获得良好的慈悲形象,反之,道士总以谗佞、妖邪的反派面目出现。这与作者讽刺明朝皇帝崇信道教有关。在小说中,如来佛祖法力无边,是“普阅周天之事、遍识周天之物”的智慧化身。而唐僧赴西天取经的故事被赋以“追求真理”“弘扬佛法”的理想主义色彩时,却忽视了“取经的最初缘由,是如来佛祖要传经,而不是唐僧要取经”,如来佛祖分析了四大部洲的特征,认为南瞻部洲“贪淫乐祸,多杀多争,正所谓口舌凶场,是非恶海”,因此欲传经东土,感召世人向善礼佛。这样看来,即便是如来佛祖有私心,但也是夹裹在一种崇高的理想中,并不为过。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如来身旁二位尊者阿傩、伽叶向抵达西天的唐僧师徒四人索要“人事”不成,传了无字经书,被师徒发现后质问如来,如来却讲了在舍卫国赵长者家传经“只讨得三斗三升黄金米粒回来”的故事,并认为“忒卖贱了,教后代儿孙没钱使用”。宣扬崇高佛教义理的佛祖也讲求利益,且并不加掩饰,多少让人出乎意料,但这却反映出来更为深刻的治理理念——宗教义理的普及离不开经济利益支持,同时,其普及的目的也在于获取更多利益。因为利益的牵绊,神魔世界才形成相互争斗、相互妥协的秩序格局。

其三,对触犯天条的惩罚和对下界妖魔的诏安。有学者比较了玉帝和如来两种犯罪矫正思想,认为“玉帝非常习惯通过重刑(甚至是极刑)的方式来实现对犯罪人的矫正”,而如来认为“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这就涉及到对待犯罪的两种治理方式的区别。玉帝的重刑主义有目共睹,猪八戒、沙僧和小白龙都是受害者,小白龙甚至是死亡线上被观音解救,但玉帝也会听从建议对身为下界妖猴的孙悟空进行诏安。而观音更是诏安的能手,不仅解救了孙悟空、猪八戒、沙僧和小白龙,组建成取经队伍,还一路将黑熊精、红孩儿收归麾下为己所用。其实惩罚和诏安对犯罪人可能是天壤之别的待遇,但对统治者来说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打击异己以稳定秩序的重要方式。收归菩萨麾下的黑熊精和红孩儿虽然成就正果,但却失去了基本自由,正如铁扇公主表达的愤怒:“我那儿虽不伤命,再怎生得到我的跟前,几时能见一面?”利用惩罚和诏安两种方式,仙佛主体轻而易举地将有利于自身统治的妖魔收入麾下,而打击消灭了违反秩序、触犯天条的犯罪分子。


四、结语:古典小说的民间法研究意义

    《西游记》作为一部神魔小说,其较高的艺术虚构性和神话传奇性决定了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只能是以一种曲折的、隐寓式的形式完成,因此,法学研究的介入和法律视角的解读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如何面对和解读虚构的神话故事和现实法律制度的关系。其实,任何一部小说,哪怕是真实深刻反映现实的作品,囿于小说本身的文体形式,必然是一种经过艺术化裁剪加工的作品,其所反映的事实也与客观真实存在距离。我们解读小说的法律价值与意义,是要透过作者描述的人物、情节,抓住背后的事实关系与法律逻辑,提炼其隐含的社会规范意义。小说情节展现的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将冰冷的法律条文还原为具体生动的人的意识与实践,更接近法律的本质意义,同时提供了法制史研究的民间视角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层肌理。”尤其对民间法研究而言,传统中国大量的民间习俗、社会规范、治理观念、秩序格局等等都可以在古典小说中找到鲜活例证,可以观察到这些民间规范在古代社会如何运行、发挥何种作用等。因此,古典小说的民间法研究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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