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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回顾

2016-10-19 22:30:36 作者:谢晖教授博客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1年12月13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上海大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楼二楼上海厅拉开帷幕。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出版社等43家单位的70余名学者、法律工作者,收录论文近90篇
 20111213,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上海大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楼二楼上海厅拉开帷幕。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全国各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出版社等43家单位的70余名学者、法律工作者,收录论文近90篇。会议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重点学科承办,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为法律方法问题具论,第二单元为法律方法与司法,第三单元为小传统、部门法与法律方法论,第四单元为法学、法治与法律方法论。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围绕着以上四个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讲解自己的论文,交流思想,探讨学术,联系实践,索寻真知,整个会议时间行程安排紧凑恰当,各位发言人都有效运用了有限的时间,阐发了自己核心的观点。来自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参会者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会议进展十分顺利。

 

会议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继成教授主持,他向大家介绍了主席台上的领导和嘉宾后,便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侯怀霞、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中国儒家法文化学会副会长陈金钊教授、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谢晖教授分别致开幕词。

侯怀霞主任首先表达了对论坛成功举办的祝贺,然后又介绍了上海政法学院的概况,她从学校的性质、发展历程、规模、师资、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得在座的每一位参会者都对上海政法学院这座“佘山脚下的花园学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接着,侯主任对法律方法进行了评介,她对法律方法论坛举行的必要性进行了肯定,对法律方法之于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进行了阐发,表达了自己对法律方法论坛举办的大力支持和衷心感谢。最后,她祝愿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参会的每人都能交有所获。

陈金钊教授在表达了对各位参会者的感谢之余,主要阐述了对法律方法的看法。陈教授认为,如今对法律方法的研究已经日臻成熟,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已经有所定位,研究方法也越来越清晰,诸如“法律方法究竟有什么用”“法律方法理论无法联系实际”的问题都已经成为伪问题。他总结了理解、认识法律方法论的三把钥匙,即逻辑角度的法律方法论、修辞角度的法律方法论和解释角度的法律方法论。首先,法律方法作为逻辑规则的运用,分为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强调自我证成、自我思维,强调个人作为主体来进行思维。其次,法律方法还需从逻辑向修辞转向。因为理解法律不能仅仅靠逻辑,更应该注重表达,比如言辞,比如论辩,这就需要修辞方法。于是现在也有了法律言辞的会议。最后,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方法,更需要解释角度的研究。陈教授强调的解释主要是司法的角度,他强调司法者眼中的法律是活的。但是,他又强调,这里的法律是活的不等同于法社会学研究的“活法”。在阐述了自己的总结意见之后,陈教授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需要法律方法的,若不需要是因为法治还没有起步,还需要发展。他期望法律方法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共同进步。

谢晖教授首先欢迎并感谢了参会人员的到来。接着回首了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的六载之行。谢教授指出,6年来,法律方法论坛从最初的5家发起单位,发展到7家,又到9家,这足以说明法律方法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今年的法律方法论坛共有43家单位的近70名学者及法律工作者参加,共提交了近90篇论文。他讲到法律方法论坛尽管有官方的资助,但是总体来说是民间的。然后,他也阐发了自己对法律方法的看法。谢教授指出,现在学界都强调“理论联系实践”,却偏偏忘了“实践联系理论”。他在1994年便提出了“不仅理论应该联系实践,也要实践联系理论”,因为人的行为在本质上是精神行为,不应忽略精神体验和精神现象,理论必须接受实务部门对于其的渴望。他讲到了我国向来是注重实用理性的,但是在这基础上不应忽视理论上的发展。他主张要将实用的综合性智慧与学术上的偏执型智慧结合起来,引用了李泽厚力求综合我国传统的实用理性与西方的学术理性之见解,建议从多个角度去推进法律方法的研究,以实现理论的发展和提升。最后,他再一次感谢到会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并预祝会议取得丰硕成果。

整个会议期间,各位学者都围绕着会议的主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现根据会议论文和会议研讨情况,将会议概况综述如下。

                  一、法律方法问题具论

第一单元为法律方法问题具论。此单元由中国计量大学的王斐弘教授主持。来自高校、法院的代表进行了会议发言。这一阶段主要是宏观层面的法律方法问题,各位发言人都恰当地把握了自己的选题角度,从自己的问题出发,分别围绕着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思维、法律中的经验、理性与逻辑、说服的技艺几个论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介绍了自己所提交论文的主旨所在。各自打开了不同的视角,使得问题走向新颖、走向深入。

在主题发言阶段,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的卜永利法官以《说服的技艺:论法官的调解技术——从首届山东法官民商事办案能手经验切入》为题进行了发言。卜法官讲到,文章的选题背景是山东高院政治部编印的《他山之石——首届山东法院办案能手经验荟萃》一书中介绍的民商事办案能手90%的经验归功于调解,这引起了他对调解、对说服技艺的深深兴趣。在文章结构方面,他采取了趣味性的开头,由一个阿拉伯故事为引子,引出调解的重要性,继而根据经验对调解技术进行了种类梳理,然后将文章提升到理论高度,阐述了调解技术的理论依托,从“栖息之地——场域惯习居所下的调解技术”、“显隐之间——实践理性之身的调解技术”、“名实之辩——修辞包装下的调解技术”、“协商融合——阐释商谈机理的调解技术”四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后进行了总结,强调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作为法官,要认真对待调解技术”。全文从实践经验到理论阐释,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代表了学术型法官的形象,这对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结合,为理论与实践的沟通都有重要意义。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柯华庆教授以《法律中的经验、理性与逻辑——对霍姆斯两个命题的解读》为题展开发言。柯教授将霍姆斯的“逻辑经验命题”和“经济学统计学命题”放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进行了解释,探讨了经验的内涵所在以及逻辑与经验的关系。首先他一反把经验与理性对立起来的通常观点,而是把经验与理性结合成为经验理性。他引用了杜威哲学和皮尔斯实效主义的观点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指出了逻辑与经验之间并不矛盾,它们只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矛盾的只是新经验与旧经验,诠释了经验理性,重新解读了霍姆斯的“逻辑经验命题”,即“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然后他通过对形式主义的评介,指出在稳定的时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而在变革的时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偏离,进而区分了司法逻辑与立法逻辑,并指出“司法逻辑应该是形式逻辑,而立法逻辑应该是探效逻辑”。由此,引出了皮尔斯提出的作为演绎、归纳之外的第三种推理方法,引出了运用探效逻辑进行推理的实效主义。接着,柯教授针对探效逻辑、法律经济学的思维侃侃而谈,他指出探效逻辑最重要的特点是推理附属于目标,规范与实证、目标与工具之间不可分离,探效逻辑是一种改良逻辑。社会在稳定时期,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也是统一的,通过形式推理可以实现正义,但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偏离,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探效逻辑无疑是一方良药。最后,柯教授评介了法律实效主义,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法律的成长在于形式逻辑。2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李瑜青教授做了题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的主题发言。他首先说明了法律思维内涵的应有之义,即应考虑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应注重地方文化的性格,应不仅仅注重静态的法律思维,还要注重动态的法律思维。接着,他又针对法律思维内涵已有研究进行了批判,并对法律思维内涵作出了自己的界定。他指出,学界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值得分析,第一种是有学者把法律思维置于法治理念的逻辑中予以理解。第二种是有学者突出地方性知识与法律思维的关系,认为“法律思维的一端连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第三种是有学者突出对于法律思维的结构分析。他针对这几种观点一一进行了批判:第一种观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对法律思维进行研究,由于流于价值的争辩进而使其不能满足法律思维所需的操作性要求,但强调法律思维的价值取向性事有意义的;第二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思维中所应该具备的操作性,但其好像更热心于法律地方性文化品格的研究进而使其可能流于空洞;第三种研究貌似构建起了严密的体系,但这种体系实际是不够严密和坚实的,因为其将法律思维所应该具备的法律结果指向性的这一本质规定性给遗忘了。于是他自己作出了界定: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最后,他基于以上的思考,分析了法律思维应具有的特征,即法律思维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思维是一个来回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是不断运用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是法律结果指向性的思维过程。3

南开大学法学院的王彬老师针对《法律解释的难题》 展开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近代以来解释学发生的重大变化——从特殊解释学向普遍解释学转向,由特殊文本的理解问题演变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在这种时代背景和学科背景下,法律解释学作为一种系统的方法论逐步形成。但是,随着法律解释知识形态和实践形态的历史发展,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在认识论和政治学上都遭遇了困境。接着,针对这个问题,王彬老师分别分析了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困境和其政治学难题。通过分析萨维尼的法律解释四要素、狄尔泰的历史主义哲学、解释目标上的客观论等哲学思想,他看到了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困境,即人不能离开他和事物的关系去认识事物,意识总与意识的对象纠缠在一起。继而,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认为从根本上来说,认识论上的困境源于传统哲学在本体论上的虚假理论预设,以及由此导致的在认识论上的错误提问方式,以传统认识论哲学研究法律解释理论必然遭遇理论困境。因此,他引用波斯纳的观点:法律解释主要不是认识论上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紧接着,他运用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政治逻辑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解释学与启蒙思想分权逻辑在话语上的对立形成了法律解释的政治学难题。随后,在此基础上,他进行了更深一层的探析,得出了法律解释方法论非自足性的结论。他认为,哥德尔不完全定理说明了任何一种学科都无法达致一种完全的自足性和完美的体系化;结合一定学科发展的语境来看,来源于德国的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方法论并不以探讨实质性的正义为己任,而是中立地研究正义如何实现的问题,在知识属性上,无法要求法律方法论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结合一定的哲学立场来看,传统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方法论,建立在传统哲学价值无涉的哲学立场上,法律方法论要求价值中立地研究法学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从学科意义上来看,法学是一门理解性的人文科学,法律解释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理解的精神活动,法律方法论并不能禁止法官解释的创造性,无法否定法官解释的主体性。最后,他进行了简单总结,认为虽然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具有非自足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价值。法律解释不仅仅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更具有“政治确证”的本体论意义,后者可能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4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后王俊棋做了题为《补足、证立与法益立场:法院法律解释的三个维度》的主题发言。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行政法案例为视角来展开这个问题。首先,他介绍了我国的行政法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接着他运用了《宪法》、《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说明了立法不足的主要表现,进而提出了“在我国行政法制上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重视法院的法律解释,将有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强调了法律解释的补足作用。然后,他引用了“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运用了比例原则,恰当合理地解决了案件的例子,说明了我国重视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了证立,以达到合理效果,维护法律的权威。并指出“从传统上人们多在发现意义上描述法律解释过程,到现在更多强调法律解释的证立意义,人们关于法律解释观念的认知变迁,深层次上反映了一种法律思维方式的变化。”他又引用了“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来说明了法律解释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法益。最后,他进行了简短总结,认为在法院的行政法审判实践中的法律解释,起到了对立法不足进行补充,对法条、法理进行证立和行政法法益保护的多重作用。而且,他们并非是互相孤立的,实则在裁判中互相交织,相得益彰。在现有的行政法制语境下,法院的行政法审判解释对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

最后一位主题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张斌峰教授,他以《法律论证研究之新开展》为题展开发言。在发言中,他对国内法律论证研究进行了回顾和展望。他从四个方面对法律论证的新开展进行了总结:由内部证成的封闭性到外部证成的开放性;由静态的(传统的)法律论证到动态的语用论辩;由理论理性到实践理性;由西域理论到本土实践。在论述了这四个方面之后,他总结到,当代中国的法律论证,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上的新开展就是:由“官本位的”的“法制”走向“以民为本”的法治国。6

在自由提问环节,各位学者纷纷提问,提出的了诸如“法律思维是否具有普遍性”“以言取效与探效逻辑有何区别”“法律思维与受法律思维影响的普通人思维有何关系”“提出了法律解释的政治学困境,会不会导致放弃法律解释”等问题,各位被提问嘉宾也都作出了精彩的回应。

在评议环节,来自辽宁大学的张弘教授和来自中山大学的熊明辉教授分别对六位主题发言人进行了评议。张弘教授在对发言人讲解内容提出赞赏基础上,提出了几个质疑。他认为卜永利法官提出的注重调解的技艺是缺少一个前提问题的,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调解,前提不解决,只强调艺术是不可取的,而且调解主体也不应只由法院来担当。张教授认为王彬老师提出的法律解释的政治学困境是一个很有价值、很有必要的的问题,他认为不仅仅只存在着司法解释,还应看到更广阔的解释方法和路径,比如说行政法解释论。所以,能去关注法律解释在政治学上的困境是很有意义的。他认为王俊棋在思考法院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不应仅限于补足、证立和法益立场三个方面的作用和价值,也应该谈及方法。熊明辉教授认为柯华庆教授提出的3种逻辑的划分比较独到,他将计算机领域运用较多的一种溯因推理的探效逻辑引入自己的研究,是一种创新。熊教授也对李瑜青、张斌峰两位教授的发言作出了很高评价,肯定了他们的思想对法律方法研究做出的贡献。

 

                     二、法律方法与司法

第二单元的中心议题是法律方法与司法,本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的蒋传光教授主持,来自多所高校的代表进行了主体发言。本单元关注了司法,注重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对此问题的关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位主题发言人都针对自己的选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首先发言的是来自宁波大学的何跃军老师,他的发言题目是《司法行为学:理论基础及其构建设想》。他以狭义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首先检讨了法律中的唯理观念以及对司法行为的影响,他分析了理性发展到唯理主义的形成过程,以及唯理主义法律观对司法行为的影响,得出了唯理主义法律观必然会导致一个相对消极和中立的法官阶层的出现,导致法官的司法行为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样,唯理主义法律观对理性的无上强调最终反而成为了理性自身的“掘墓人”。所以,学术界开始对非理性因素进行关注。接着,何老师依据西方行为法学对行为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的吸纳,着重分析了法律中的非理性因素及其对司法行为的影响,他以欲望与需求、情感与意志、信念与信仰、直觉与灵感、无意识和思维定势为例,分析了非理性因素对司法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进而得出了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关系。最后,根据以上的认识,他提出了有关构建司法行为学的一个初步框架,即认真学习与探讨西方法学对司法行为的研究成果;认真厘清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尤其是对法官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研究;深入我国的国情研究如何转化西方行为法学的研究成果;认真吸收与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7

杭州师范大学的刘练军副教授以《司法效率的性质》为题展开了主题发言。他首先厘清了司法效率的概念,认为司法效率就是在既定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司法裁判案件数量的最大化。接着他又针对学界对司法效率性质理解中存在的两个最明显不足进行了论辩,一是鲜有对司法效率的法律规范依据的研究,二是没能理清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刘老师认为及时裁判是司法效率的规范依据,为了实现审判的规范意旨必须不断地朝高效率迈进。关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他认为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法律下的公正是司法唯一的价值和目标,是司法的本质所在。效率则不足以成为司法的一个独立价值目标,效率已然是现代司法的本质要素,是现代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构成要件和内在价值尺度。在明确了这些之后,他开始探讨怎样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他一一列举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研讨会上提出的“三路径论”、黄永锋“八措施说”、王利明的程序完善论和刘丁炳的刑诉完善说,并指出这些措施都未抓住司法效率的核心问题,即现有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进而刘老师指出,司法资源配置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管理问题,于是他从案件管理的角度结合我国的语境提出了提高司法效率的建议: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与案件管理法官应彼此严格分离且分工明确,要避免利用案件管理身份影响司法行政,尤其须严禁以行政管理职权干涉法官的案件管理工作;强化承审案件的法官对审判程序的绝对控制权;要求法官角色和职能的相对单一化而不应像现在这样的多元化;随着案件的增多要适量增加法官的数量。8

中南大学的邵华副教授以《论司法确认的方法》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她首先介绍了自己研究司法确认问题的背景,认为司法确认在理论上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在实务当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司法确认时应该遵循怎样的价值判断,是裁判的逻辑还是合意的逻辑,并且所有类型的调解协议都遵循同样的逻辑;什么可以防止少数人恶意利用司法确认制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怎样解决司法确认书的既判力问题,以阻却当事人再次起诉,无故增加基层法院的工作量。然后,她针对这三个问题,通过对案件的引用,对理论的分析,一一进行了应对,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对第一个问题,她认为司法确认既不能遵循人民调解的合意逻辑,也不能遵循法院审理的裁判逻辑,而是应从实际出发,将诉讼调解适用的逻辑适用于司法确认;针对第二个问题,邵老师认为司法确认的程序审查重心应该放在调解协议是否侵犯第三人权利上,以保护其利益,防止事后上访;关于第三个问题,她也提出了相应对策,即建议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所涉争议事项具有诉讼法上消极意义的既判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最后,她进行了简单总结,认为为了让人民调解重现焕发活力,必须努力完善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形成一个完善的内在体制和外在环境。9

辽宁大学法学院的郝建设教授以《司法推理大前提建构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研究》为题展开了发言。他首先对价值、价值判断涵义进行了解析,认为价值判断的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主体对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判断;一是主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选择,使之符合主体的需要的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价值判断的过程,价值判断像一条红线贯穿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始终。接着,他列举了司法推理大前提构建中价值判断的几种情形:有法可依时、无法可依时以及有法难依时价值判断的情形。但是,郝教授认识到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判断很难避免会有较强的主观性,所以有必要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官价值判断进行限制,以保证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即法官的价值判断应以法律价值体系内的特定的客观的价值标准为取向;法官的价值判断应受到诉讼程序的限制;法官的价值判断应成为司法过程中的一种目的性强、目标明确的自觉的行为。最后,郝教授对其发言进行了总结,肯定了价值判断的重要意义。10

浙江理工大学的王晓做了题为《法律论证的逻辑立场及其方法:基于伦理学方法对南京“彭宇案”的探讨》的主题发言。他首先通过“彭宇案”引出了法律论证的逻辑重心。他通过评介张继成、季卫东等学者对案件判决结论的评价,得出了法律论证的逻辑重心,并指出自己研究的问题是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立场,认为如果不想仅仅关注判决的真性,还要关注其正当性时,务必进行实质论证。关于实质论证,不得不解决的两个问题是:法律论证中,形式论证与实质论证的关系如何;实质论证可能使用的方法是什么。其次,他对法律论证的逻辑立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为在法律论证中,应以形式论证为基础,以实质论证为根本。再次,他又从伦理学的方法角度来分析法律实质论证,认为伦理学本身的缺陷使得我们对“善”的存在以及其清晰性产生怀疑,在法律论证过程中,要证立的是正当性的问题,而不是“善”的问题。复次,他回到了“彭宇案”,以逻辑的视角对之加以审视,认为此案从事实的自然属性看缺少真实性;从事实的价值属性看缺少正当性。最后,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他总结出了法律论证的逻辑方法认为在结论真性和正当性之间,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真性是逻辑出发点,正当性时实现逻辑目的的终极目标。1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生黄泽敏同学以《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逻辑起点》为题做了精彩的发言。他在讲解中运用了大量的逻辑知识,反映出其推理的缜密性。首先,他指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接着,他分析了目的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作用,并指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构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决定性前提。然后,他对构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的前提进行分析,即对“同案同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此部分他运用了逻辑学的知识对一般意义上同案同判的条件以及判例法中同案同判的有力条件进行了剖析,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他得出结论,认为对指导性案例应该具有何种效力将区分三种情况进行构建:一为如果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并且这种比较原则之处在于后件B,则应该赋予指导性案例以事实上的拘束力;二为如果是规则的前件A规定得比较原则,以至于容纳本应完全区别的两个实质上不同的案例A1和案例A2,或者是出现与以往案例完全不同的新类型案例A1,那么此时作为指导性案例A1中发挥作用的裁判规则A1B1则应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三为遇到疑难案件或者新类型的案件而没有可使用的法律规则时,由于法律统一适用的逻辑前提是确定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所以这种情况下给予事实上的拘束力还是法律适用上的拘束力都不会引起两种拘束力的对抗及内部冲突,因而都可选择,但为了充分尊重制定法制度的特征,赋予事实上的拘束力可能更为妥当。 他强调,以上构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是其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逻辑起点。12

在自由提问环节,在座的学者们针对发言嘉宾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之处,并且得到了认真的解答,互动环节使得论坛气氛活跃起来。

在评议环节,由来自浙江大学的陈林林教授和来自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李瑜青教授对以上六位嘉宾进行了点评。其中,陈林林教授肯定了何跃军讲到的对司法行为学的构建,尤其肯定了其在注重理性基础上,提到了对非理性因素的关注,他认为有时候非理性对理解司法行为很重要,因为其有预测作用。陈教授认为刘练军最大的贡献在于对概念的厘清,分析了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关系,但是其也有不足之处,比如他可以跳出法律经济学的框架,从别的角度去分析司法效率,再比如文章讲到了很多方面,最终的落脚点在何处。等等。陈教授认为邵华的论述较为清晰,能很敏锐地观察实践,并将司法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的思考,发现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是很值得鼓励的一种研究。李瑜青教授认为郝建设提出的价值判断问题很有意义,而且发言的主题也比较突出,但是还是存在几个问题,比如:价值判断如此重要,那么如何确定价值判断;怎样使价值判断有一个更高的基础。这些问题都应该涉及到,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李教授在肯定王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提出了几个问题,他质问法律论证的逻辑重心从何而来,如果善本身无法定义,那么审判过程中的正当性该如何定义,若无法定义,那么讨论的基础何在。李教授对黄泽敏同学的精彩发言进行了表扬,但认为其研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他认为为使文章更有针对性,突出主题,让读者理解,黄泽敏有必要先厘清几个概念,如“逻辑起点”、“同案”等,并且应该运用方法论,因为方法论不解决,同案同判便为空洞的。针对这些问题,被提问嘉宾都进行了认真回应,并且表示接受李教授的建议,深化自己的研究。

 

            三、小传统、部门法与法律方法论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小传统、部门法与法律方法论,本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的朱继萍教授担任主持人,来自多所高校的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由于该单元的研究是将法律方法与民间法相结合,并且也联系部门法,所以研究领域十分广阔,研究对象也有重要的意义,发言嘉宾都做了精彩讲解。

扬州大学法学院的尹萍副教授作为第一位嘉宾进行了发言,她的发言题目为《论行政解释中的克制主义立场》。首先,她厘定了行政解释的概念,将“准行政解释”纳入了行政解释的范畴,即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解释以及制定过程中对该文件内容所作的解释。其次,她指出了我国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她指出,我国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部门争权,红头文件开道;揽权,发个文件给自己授权;随意干涉民事关系;上级文件出政策,下级文件出对策等等。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解释主体混乱、解释过程失控、对解释监督不力造成的。于是她认为有必要将私法语境下法律解释中所涉及到的克制主义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和法律立场引入行政解释,以限制和规范行政解释权。她通过介绍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的区别、司法解释中的克制主义与行政解释中的克制主义,进而将克制主义引入了行政解释,并指出法律程序、“自我限制”都是克制主义对行政解释扩张的有效限制,并分析了其具体的方法和制度。最后,她进行了简单总结,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参与、论证程序和外部制约机制,行政克制主义的立场才能真正在行政解释中得以体现,我国的行政法治才有实现的前提。13

广东培正学院法律系的陈文华博士以《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以比较法为视角》展开了发言。他首先界定了民间规则的定义,认为民间规则是依靠社会力量自觉或自发生成的,与国家法律性质不同的行为规范。并论述了民间规则具有的特征,即地域性、圆融性、经验性和传统性。他指出,民间规则关注个案正义,不纠缠于谁是谁非的不休争论,而是更加注重纠纷的彻底解决和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然后,陈老师分别介绍了民间规则在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 在普通法法系中,法官始终固守普通法至上的原则,对制定法的运用极尽限制,对制定法的解释形成了四个规则,即字面规则、黄金规则、澄清文义规则和禁止法官在解释制定法时,参考议会及其委员会在讨论和制定法律期间所作的陈述。普通法系法官压缩制定法适用空间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扩大普通法和习惯的适用空间,使得民间规则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在民法法系中,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分为狭义法律解释、法律漏洞补充和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法律条款的价值补充。在这三种法律解释方法展开过程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民间规则,让民间规则发挥作用。最后,他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两大法系运用民间规则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他认为借助民间规则平抑制定法的僵化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并建议我国在修订《民法通则》或指定民法典时,应当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可以使用习惯规则。14

东南大学法学院的李可博士做了题为《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方式——以当代中国法治为归依》的主题发言。他首先界定了民间习惯的概念,认为民间习惯指通行于某一团体内部、对于团体成员的日常生活安排和纠纷解决起着一定作用的、具有大致权义结构的自发性规范。接着,他介绍了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方法:民间权威“以知参法”、官方权威“援习入法”和民间与官方“共谋变法”。民间权威“以知参法”又分为民间权威“以知参制”、“以知参审”和“以知参调”,官方权威“援习入法”分为立法者“援习入典”、检察院“援习入检”、法院“援习如释”、法院“援习入判”和官方“援习入调”。李老师将这些方式统称为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零星模式”,于是,接着上面的论述,他从知识结构、进入技术、获取手段和各自导致后果方面分析了采用这种“零星模式”,而不采用“整体模式”的原因,并分析了“零星模式”面临的秩序图景,也从具体操作和运行结果上指出了其面临的困境。在此基础上,他论述了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条件和限度。对于进入条件,他从作为进入方的民间习惯和作为受体方的国法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在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限度上,他从进入方、受体方、事项、时间和空间等方面做出了界定。最后,他进行了简单总结,指出民间习惯进入国法本身不是一道难题,生活中到处都不乏难题,关键是我们解决难题的方式、态度和技巧。15

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周青山博士以《欧盟体育领域国籍歧视的法律规制——基于判例的考察》为题展开了发言。他首先指出国籍歧视是一种新型的歧视类型,并对国籍与国籍歧视做出了概念的界定。然后,他列举了体育领域国籍歧视的表现,且举出了相关案例。他指出,国籍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基于国籍的歧视,如博斯曼案;二是欧盟成员国对非欧盟成员国运动员基于国籍的歧视,如寇帕克案。接着,他针对这些国籍歧视,论述了欧盟对这些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规制方法。他指出,欧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针对体育领域国籍歧视进行规制,而是主要通过欧洲法院对相关案例的初步裁决所形成的规则来影响体育规则。牵涉到国籍歧视的案件基本上为运动员跨国转会案件,由欧盟法院审理并发布意见。他以具体案例的裁判过程和根据分别论述了针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基于国籍的歧视和欧盟成员国对非欧盟成员国运动员基于国籍的歧视之规制。最后,他指出这些规制方法有着借鉴作用,它们为我国运动员在外国从事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救济。16

武汉大学法学院朱兵强博士生的发言题目是《民间理性与纠纷解决》。他首先根据是否涉入国家理性,将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分为纠纷解决的国家理性模式和纠纷解决的民间理性模式,进而详细阐述了纠纷解决的民间方式。他通过描述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相关的调研结果,得出了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人们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是民间理性性质的进路。接着,他对民间理性进行了界定,认为民间理性是相对以法律为代表的国家理性而言的,既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纠纷解决手段,是一种不同于国家治理视域的民间思维方式和解决社会纠纷的行为和手段。然后,他分析了民间理性纠纷解决方式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及其限度。他从法人类学、社会制度的构建、经济理性、法律文化的角度论述了民间理性在纠纷解决中的优越性及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他又分析了民间理性解决纠纷方式存在的限度:一是应当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在法律的规制与导引下发生于发展,二是民间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尽量避免在其不擅长的领域存在。接着,他又指出民间理性属于进化理性的范畴,国家理性属于建构理性的范畴,两者之间可以走向融合,并论述了二者间进行转化的理据和方式。最后,他进行了总结,肯定了民间理性的价值,强调了处理好民间理性与国家理性的关系,也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一是国家法律应该更多地提供授权性的、选择性的规范;二是在刑法等公法领域,国家立法不可过多地给民间解决方式留设空间,而应积极、有效地加以规制。17

最后一位发言人为来自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张洪涛副教授,他的发言题目是《我国法理学教学内容体系重构——方法论视角》。他首先提出了对我国法理学教学内容体系进行重构的原因,指出了现有体系的不足:法理学教材内容体系缺乏理论根据及其论证;总体框架安排随意,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其中的具体内容随意性较强,其边界不明确;形式上缺乏稳定性。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了这些不足对教学与理论研究的不利影响。接着,他从方法论的视角提出了对其法理学教学内容体系进行重构,根据研究内容决定研究方法的理论,张教授提出了重构之中的方法论进路:法自身的平行路径的研究——法的形而中的考察;法自身以外的向上路径的研究——法的形而上的考察;法自身以外的向下路径的研究——法的形而下的考察。最后,他论述了从方法论角度重构我国法理学教学内容体系的意义,并希望学界加强对此问题的关注。18

在自由提问环节,台下学者踊跃提问,针对自己的困惑之处与发言嘉宾进行了交流和互动,使得对问题的思考趋向深入。

在评议环节,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斌峰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的蒋德海教授对六位发言嘉宾进行了点评。张斌峰教授首先对尹萍的观点进行了肯定,但是在个别论点上也希望与其商榷,比如张教授建议是否可以将文章的论点进行升华,上升到人治与法治的高度,上升到限制公权力的高度。张教授对于朱兵强的发言进行了表扬,认为其以实证性案例提出问题,深入浅出、逻辑清晰,讲得非常到位,但是张教授认为,朱兵强全文在强调价值取向、强调理性和思维机制,对应的又是民间法,是否可以契合,是否恰当,对于此,朱博士还需认真思索。关于周青山老师的发言,张教授认为其必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因为对于国际法论文,难点就在于搜集材料,周老师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去写一个国际法的问题,比较困难,所以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其文章的预设结构方面不平衡等等。蒋德海教授认为张洪涛提出的问题很有价值,但有欠深刻。张老师只是提出了一些问题,但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且有些问题也有失准确。比如,法理学究竟要研究什么问题本身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没有必要苛求其稳定。对于法理学教材的问题,蒋教授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要讲理,即讲求理论、理性。二要讲真话。他认为法理学教材要有所创新、有所开拓,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要讲真话。蒋德海教授认为李可的视点很好,从公民、社会、国家到法治国家,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应该加强研究。同时,他也对我国的社会管理问题进行了评价,提出我国是否有社会、是否有民间、什么是真正的民间等问题,并阐发了自己的看法。蒋教授认为陈文华的发言论题不够明确,应当注意突出主题,解决问题,以说服他人。各位发言嘉宾都认真回应了评议人的问题,虚心接受了评议人提出的建议,并表示深入研究自己的论题。

                              

                  四、法学、法治与法律方法论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法学、法治与法律方法论,本单元由同济大学的蒋晓伟教授主持,来自多所高校的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本单元关注了法律方法论,注重法律方法论的具体适用,对此问题的关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位主题发言人都针对自己的选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首先发言的是来自武汉纺织大学的黄豹副教授,他的发言题目是《创新or停滞: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之发展评析》。他以法律诊所虽发展迅速,但实际上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展开探讨,首先提出了困境与救赎: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之引入,他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之引入,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脱进入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实现中国法学教育新的自我救赎。“法学教育手段落后”、“法学教学方法脱离实际”等成为了高等教育大跃进、法学教育大扩招的直接“替罪羊”,诊所法律教育成为正在滑向湖底的法学教育锁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接着,黄豹提出了繁荣与变形: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之异化,指出繁荣的背后隐藏着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变形与异化”,主要表现在:其一,我国传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学院式法律教学大背景下进行英美法系的诊所教育,有点不伦不类。其二,美国法律教育体制和我国不尽相同,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使用效果不同。其三,我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同。在最后,他提出了理想与现实:诊所法律在中国之困境,指出表面的繁荣掩盖不了实践中的变形,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能否顺利开展及延续下去必须考虑中国特色。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引入,这是必须肯定的。但是,必须客观地看待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以及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合理定位和评价,肯定诊所法律教育的同时,不应该否定我国原有的案例教学法、专业见习实习、法律援助活动的地位和意义。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徐梦醒硕士生以《法律论证的语内力量—以交往理性分析“王朝抢劫”案》为题展开了主题发言。她首先从法律论证思维的演进—由独白到对话谈起。详细介绍了法律论证研究方法的三种类型。即逻辑学方法、修辞学方法以及对话的方法。同时还简单介绍了作为法律命题整理过程的论证。接着,她谈到了语内行为目的—理解的达成。从真正的交往行动以理解的达成为目的和语内行为目的—构成性意义两方面进行阐述。紧接着,她对王朝案案情进行了简介,之后展开了对交往理性精神在本案中的缺失进行了探讨,从漏洞百出的链条﹑办案过程的诸多疑问以及控制自负的确信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徐梦醒对策略性指向对语内行为目的的僭越进行讲述。首先,讲述了王朝案体现出的“工具理性”。指出王朝案体现出来了策略性论证掩盖了程序正义的理性基础。从理性动机出发的对话,应在严格追寻普认同的话语规则和论证程序基础上,对案件真实的审慎考察并获取相应的共识。进而,行动者的动机和信念被包融进“合法之法”的实证化,即法治精神当中。接着,探讨了权力的自由受到对他者主体性认同的限制。提到自由不是无限的,其存在的前提是对自身和他人自主性的认可,也包含对于基本价值共识的认同和动机。最后,她提到,任何一次论辩实践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终极的真理和普世的理想化引导。归结起来,就是怎样将论证的合理性本质体现出来—话语本身的意义作为论证成功的衡量标准。语义在特定背景下对于某种可接受性的塑造,无论是从心理层面,还是从智性层面都需要从话语内的议论性出发。但这种努力并不会因为无法完全控制论证思维方法体系而失去其重要性。20

河南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谈萧副教授展开了《规范法学的方法构成及适用范围》的主题发言。谈萧在引言部分对知识与贡献进行了追问。然后提出了本文的基本观点:作为规范法学方法论在构成上包括合法性分析、规范性分析和实效性分析,这三种规范分析方法不仅与其他分析方法不同,而且在规范法学方法中具有各自独立而又相互支撑的功能。规范分析方法的适用不应仅局限于实在法,实在法之外的制度事实甚至更大范围的社会事实和自然事实,都可以纳入作为法学方法论上的规范分析的对象,法学对人类更大的知识贡献,恰恰体现于此。他首先详细介绍了规范法学的方法构成。第一,合法性分析。合法性是一个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广为使用的概念。人们可以从道德、法律、政治、宗教等不同角度界定合法性。我们可以明确,在规范法学的方法论立场上,合法性通常仅指合“实在法”,但不包括合“应然法”性。因此,规范分析方法中的合法性分析,不是要分析被分析的对象是否符合“应该存在的法”,而是要分析它是否符合“实际存在的法”。合法性分析是规范分析方法中最为基础的方法。第二,规范性分析。规范性这一概念来自20世纪兴起的语言哲学,它是指规范语言或者规范话语所具有的特性。这些特性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规范陈述的各个方面是清晰且一致的;其二,规范陈述所运用的各个语句的逻辑结构是可观测的。法律的规范性分析就是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清晰性和逻辑性所进行的分析。站在法律实证主义或者规范法学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分析也就是规范实证,亦即在实在法上的权利义务分析以及权力分析。第三,实效性分析。规范法学视角的实效性,并不是指社会法学视角的“活法”所具备的现实性、行动性,而是指逻辑语义上的法律秩序转化为实践行动中的法律秩序时所具备的特性。对法律秩序的实效性分析,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分析逻辑语义上的法律秩序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践行动中的法律秩序。接着,他介绍了规范法学方法的适用范围。并提出规范分析方法不应仅成为防御其它学科方法论入侵法学的工具,法学本身完全可以也应该向所有成熟的方法论开放,如果强调规范分析方法的防御功能,只会导致法学的封闭。规范法学的出现和纵深发展,可以视为法学成熟之标志。最后,谈老师总结出,规范分析方法一方面可以纯粹的规范法学领域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以超越规范法学领域,为其他学科研究对象提供方法论。这不仅能体现法学学科对整个人类学问的知识贡献,而且也能促使法学方法走向更加精细化。21

西北政法大学的王国龙副教授以《捍卫法条主义》为题展开了讨论。王老师首先提出了树立法条主义的法律观念。指出了目前法条主义所处的大背景是繁荣与危机共存。提出了一些人认为,推崇法条,一味的追求法条会导致法条的虚无主义。在当代中国,遍地都在向法条开火。但法条主义为构建法律方法论和法治社会提供了学术平台,可以通过主体性自觉的选择去实现。接着,他从法条主义的现状、地位以及遭遇引出了法条主义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然后,介绍了西方对于法条主义的认识。西方批评法条主义的也有,但只是少数。虽然没有宣称,但人们普遍接受法条主义的立场。西方遵守法条主义是具有普遍性的。他对法律过时论,主要是司法中的法律过时论、中国法律渊源论以及政治法学批判下的法条主义,给予了自己的评价。他提出法理基本上来自法条理论,法律方法论目前影响力有限,法律方法论研究应该打到大部分共识。最后,王老师提出了中国法律方法论应该展开解释命题的证成;中国法律方法论应该坚守自己的立场;中国法律方法论应该向世俗化、普遍化发展。22

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康敏展开了以《教育公平的制度逻辑》为主题的发言。王老师通过法律方法论的考察视角,先提出公共讨论往往由于利益与激情的遮蔽而容易陷入偏执,而法律作为“远离激情的理性”却能够基于规范和正义成为克服狭私、偏执与浪漫的思考工具。本文选择从高校招生这一当前教育改革讨论最激烈的论题切入,运用法理学—具体而言是法律社会学和法律解释学的分析思路去剖析教育公平的内在制度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更为有利于实现实质教育公平的我国未来高校招生改革的制度建议。王老师一共分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的导言提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方法。接下来,通过对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高考招生改革实践的分析,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讨论当前高校招生面临的制度困境,并简要分析了关于招生改革的几种主流的观点,然后指出各自存在的不足和逻辑悖论,从艰难的一跃到话语修辞与立论逻辑再到国家转型与地区利益。然后,通过对教育目的的宪法解释和法理追问,进而在“建构人民共和国”这一宪法原旨的基础上阐述了教育之于国家政治的深渊意义,并以此建构了“教育公平”的法理逻辑。紧接着,王老师基于我们对“教育公平”的逻辑梳理而提出一个关于改革当前高校招生的制度建议和相关配套措施。最后,王老师总结到,教育公平是关涉民族国家长远发展和文明前景的重大事业,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而法理学视角的透视,可以让我们知晓教育之于国家政制的深远意义。只有把教育公平的理想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构成组合起来,将其涵摄到法律这种“这种远离激情的理性”当中,从“教育目的”这一宪法原旨出发,我们才能领会教育公平的制度逻辑,并将其落实为切实可欲的制度实践。23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博士李亚凝以《多余的素材—徘徊在公共问题与单纯案件之间》为题展开了主题发言。他写这篇文章的背景是,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公共问题因素在案件中的地位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无限制的扩大,甚至将审判所依据的个案事实冲淡,一方面使得个案中的当事人因为公共问题而承担额外的责任,不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单纯的个案不容易客观的反应公共问题的本质,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针对此问题,李亚凝博士以药家鑫案为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应对策略。他先从最简洁的场景、恰当的素材集合和失焦的案件三方面探讨了案件素材的逐步添加。紧接着,他针对“制度因素与认知因素影响下的药家鑫案”和“单一身份与多元身份”去探讨案件构成与身份识别。然后,从案件之构成包含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社会认知与法院认知的隔阂以及公共问题与单纯案件交融进行探讨,提出了应对策略。第一,将公共问题素材对于案件的影响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其冲淡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法院之只能仅在于依据法律分析案件之构成,进而裁判案件。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应限于其自身所实施的行为,不应当由于公共问题的影响而承担之外的责任。因此,涵摄所必需的案件要素应当是否能够在首位的,否则就违背了法治的本意。第二,公共问题之解决需要结合社会各方之努力,单凭司法力量自身是不够的,法院应当与其他部门有机结合,合作达成社会效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问题的形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对其评判需要广泛的搜集整理证据。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往往面临着来自于个案当事人与社会的双重压力。第三,以合法为前提,更多的将民间智慧应用于纠纷处理活动。秉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一来可以保证群众的信任感,另一方面缓解了正式审判中“双重压力”,能够较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24

最后发言的是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伟,他展开了《法律运用规则》的主题发言。朱律师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生动的讲述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先从事实认知讲起:“案件,离不开事实和法律,无论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或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如此。”事实的定义,包括要素、属性以及与事由、法律关系的关系;事实的本质,包括依据、特性及与载体、形式、自由的关系;事实的性质,包括类型、上下类分类标准及与程度的关系;事实的形态,包括类型、立体竞合、以及界定依据与处理原则。以口诀的形式,讲述了事实认知的意义:“事实不清”、“零口供”有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有内容”;“一事不再理”、“一案不得二诉”有对象;“事由”“理由”“案由”区分有标准。用简练的语言,讲述了以下内容:举证规则的内涵有种类、数量、质量;举证规则的载体有事实各要素及与之对应法律关系个要素内涵;举证规则的范围有权利、性质、形态、事由、责任及免责依据;举证规则的工具:语言、逻辑、心里、社会、法律(包括程序与实体、民商与刑事)等。以总结性的语言,讲述了举证规则的后果评估:事实——原告举证普遍性,坐标;事由——原告举证不精确,代价;个性——任意举证无科学,混乱。25

在自由提问环节,各位学者纷纷提问,提出的了诸如法律方法论可否由“本体论”走向“唯民论”,“法律解释的法治立场与法条主义的区别”“法条主义概念与守法主义的区别”等问题,各位被提问嘉宾也都作出了精彩的回应。来自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陈金钊教授对朱伟律师的发言提出了一些建议:朱伟律师的发言很精致,但有一些缺陷,认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一般优于个别,忽略了情景因素和个别,修辞论辩理解衡量是对其补充,朱律师多是通过实践表现的形式逻辑。

在评议环节,来自辽宁大学的郝建设教授和来自泰山学院的赵玉增教授分别对六位主题发言人进行了评议。张弘教授在对发言人讲解内容提出赞赏基础上,提出了几个质疑。他认为李亚凝是从法社会学角度来讨论公共问题与单纯案件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也是用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最后落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人治考虑政治效果,以法律效果对应个案正义,社会效果对应普遍正义。张教授认为朱伟律师谈的深刻,从律师的思维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从事实推出结论,路线图清晰明了,但只是一个简单案例的路线图,不适用疑难案例。赵玉增教授也是在对发言人欣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质疑徐梦醒的理论在司法过程中能够此种理想情景,达成的条件又是如何;在文章的结构上也提出了一些建议,说应该先介绍案例,再提出问题,最后再进行阐述。认为谈萧只运用了规范法学分析方法,未运用到自然法学和法社会学进行分析。各位发言人进行了认真的回应,并表示吸取评议人的有益建议。

    经过一天半的思辨与研讨,20111214上午1050,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上海大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楼二楼上海厅落下了帷幕。本次论坛共有来自全国各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出版社等43家单位的近70名学者、法律工作者参加,收录论文近90篇,共有25位学者作出了主题发言,8位学者作出了精彩评议,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新颖生动,探讨问题深刻。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中国儒家法文化学会副会长陈金钊教授主持,中山大学熊明辉教授做了学术综述,重庆大学贾焕银副教授作为下一届主办单位代表发表了感言,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谢晖教授致闭幕辞。

中山大学熊明辉教授以其广博的知识、诙谐的语言对会议过程进行了总结,对各位参会者的精彩发言和深刻思想进行了褒扬。他回顾了前五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的成果,认为以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到底有没有、需不需要法律方法来展开,但是现在看来,之前的问题都成为了伪命题,现在研究的是应该怎样去研究法律方法。他肯定了陈金钊教授提出的研究法律方法的框架,即分别把法律方法当作逻辑、解释、修辞,从三个角度进行研究,他也肯定了谢晖教授从语境和语用上来研究法律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也注重实践联系理论。他指出此次论坛的问题更趋于深刻,内容涉及范围也越加广阔,各位学者发表的论文观点也都具有新颖性,这是令人欣喜的成果。他表示希望以后的每次论坛都有更大收获,越办越好。

重庆大学贾焕银副教授作为下一届论坛的主办方代表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重庆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历史、现状、学校的特征、规模等方面,使得与会各位加深了对重庆大学的了解。然后,他讲到重庆大学法学院蓬勃发展的趋势及其对法律方法进行研讨的热情,最后他表示期待各位与会者明年再聚重庆,进行研讨。

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感谢了各位与会者对承办方上海政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介绍了上海政法学院的发展、师资、布局和科研,并提出学术应该上升到科学高度,会带领学院的师生为此而努力。最后,他表示希望各位参会者不虚此行,都有所获。

最后,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谢晖教授致闭幕辞。首先,他再次感谢了会议承办方的大力支持,各位与会者的热情参与。接着,他总结了此次论坛的三个特点:一为平等性,他指出,此次论坛无论是论文集中的文章排列顺序,还是秩序册上的发言顺序,都是按照姓氏笔画来排列的,并没有按照学术知名度的高低来安排文章或者发言的先后。这都体现出了参与者平等的精神,体现了民间性会议的宗旨。二为广泛性。在地域方面,此次论坛的参会者来自全国15个省、市,43家学术单位。在研讨内容方面,此次论坛摒弃了之前全部围绕法学理论进行研讨的路子,也吸收进了从部门法角度研讨法律方法的元素。在参与人方面,此次论坛的参与者不仅仅有学者,更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出版单位人员等,充实了会议参与者的队伍。三为议题的专业性。纵然此次会议的研讨内容更广、参与人的职业各异,但是大家并没有脱离主题,所有议题都是紧紧围绕着法律方法来展开,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最后,他高度评价了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并希望下届论坛也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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