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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勇:没有锚点的中国法学 ——河陇地区作为中国法学运思的历史文化地理锚点

2016-05-14 00:15:59 作者:王勇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摘要:从大历史视野看,西北游牧文化和中原农耕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生成演进的两大文化基因。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学人都能自觉地将这一历史认知作为研究中国法学问题的前提或出发点。
 摘要:从大历史视野看,西北游牧文化和中原农耕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生成演进的两大文化基因。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学人都能自觉地将这一历史认知作为研究中国法学问题的前提或出发点。只有同时兼具游牧和农耕两种文化地理空间体验,并立足于合适的历史文化地理锚点上的法律学人,才能真正将这个大中国的视野自觉地统一起来,从而避免对中国法学的误读。在当下语境中,这个合适的历史文化地理锚点,就是以今天的甘肃为核心的河陇地区,这里也是拉铁摩尔所谓的中国 “贮存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我们可以把中国与西方 (欧洲)法律文化的外部比较转化为中国的内部比较———西北中国与中原/东南中国的比较,运用这个视角,就能完整描绘出一幅具有世界意义的关于中国法律文化协同演化的心智地图。

关键词:中国法学;地理锚点;河陇地区;西北游牧文化;中原农耕文化

2012年8月,在西北师大召开的一次主要由政治学界同仁参加的学术会议上,结识了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张家飞教授。家飞教授提到的一个花絮引发了我的兴致———数年前,新疆一位维吾尔族老汉平生第一次去了一趟北京,回到新疆后,他说: “北京那个地方,太偏僻了嘛!”从欧亚腹地看,北京当然是天涯海角之地。但是,北京人却不这样想,相反,在北京人眼中,新疆才是真正的边远、偏僻之地———边疆地区。一个人所处的地理空间位置,对于他正在思考的问题有重大的、潜在的影响。但是,人们往往习焉不察,这是一种基于文化地理空间上的 “锚定效应”(也称为 “沉锚效应”、“锚定法则”等)。在心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中,这是一个正在被广泛开展研究的前沿课题。 “新疆”概念的初始确认实则体现了近代中国建国者的政治 “幼稚”及其东南中国的 “腹地锚定效应”。其实,“西域”是现在中国的大西北地区中最早于汉代时期就统一于中国的一块区域,因此,是真正意义上的 “旧疆”。有研究者曾做过这样的实验:长期居住在大城市的人,让他想象另一座他未曾到过的城市的人口,他通常会高估这个城市的人口;但是,长期居住在小城市的人,让他想象另一座他未曾到过的城市的人口,他通常会低估这个城市的人口。在中国历史上,晋惠帝 “何不食肉糜?”(原文 《晋书·惠帝纪》:“及天下荒乱,百姓饿死,帝曰: ‘何不食肉糜?’”)的典故,并不能说明晋惠帝是白痴皇帝,而是锚定效应使然———以宫廷日常饮食来想象普通人的日常饮食。无独有偶,据说,法国也有个玛丽·安托万尼特王后,在1789年10月饥饿的法国妇女冒雨游行到凡尔赛宫要求见国王路易十六索取面包时,她曾经躲在宫中轻蔑地说: “让他们吃蛋糕好了”。锚定效应是一种 “移情”式的思维/谬误,常常是以直觉或 “前结构”的方式出现的,是思维本身的 “启动装置”。所以,世居于农耕地区的农民无法想象草原之大,比如,出生于江南的苏力教授,在青海玉树的调研之行,发现的居然是 “这里没有不动产”,世代驰骋于草原上的游牧民无法想象农田之小以及人们为什么要定居;农民无法想象市民的生活,市民无法想象农民的生活。长期生活在某种文化地理空间腹地的人,对于毗邻的边缘地带异文化的想象更易犯锚定谬误。锚定谬误在思维上的问题是:不是 “一”,就是 “二”,不是同类就是异类,总是体现为简单的二分法。将 “边缘地带”本身作为运思的锚点,可避免二分法的错误。因为,边缘地带本身是过渡地带,兼有双边或多边文化的因素,因此具有真正的包容性。 “边缘地带”上的思维是 “一分为三”的。合适的锚点,一定是发生在 “边缘地带”,也就是说,生活在半耕半牧地区的人,则可以相对客观地想象农民和牧民、农区和牧区的生活;农民出身的市民或知识分子,有农村和城市两栖生活经验的人,更有可能客观公正地研究中国城乡问题。当毛泽东站在北方 (北国)而不是仅限于南部湖湘之地看待古今中国时,眼光便跨越了“长城内外”,一改以往中原文人的江山视野,将华夷关联的 “多娇”风姿,再次整合在农牧交映的广阔格局之中———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傅斯年认为古代中国之有 “东西二元”(进而可引申出 “南北二元”),乃是由地形和地理因素造成的。所谓 “东平原区”与“西高地系”,“北游牧区”与 “南农耕区”是也。以15英寸等雨线 (与长城、中国人口线、半月型文化传播带大致相符)为基线,大致可将中国分为西北高地游牧区和东南低地农耕区两部分,这是最符合中国数千年来大历史传统的划分方法 (如果将中国划分为西南区和东北区两部分,是根本没有历史地理之逻辑基础的。至于今天我们实行的 “东、中、西”的三分法乃是东部要先行发展的政治意愿的产物,是以人为地割裂了中国的历史文化地理传统为代价的)。如果中国问题的研究者,将自身置于中国东西南北这个文化地理的交汇点上来运思,那么,他就很有可能具有了 “大中国”的视野。人有一种空间意识,这种意识受制于巨大的历史变动。不同的空间对应于不同的生活方式。即使在同一时间里,对于日常生活实践而言,每个人的空间意识都受制于各自不同的职业。大都市里的居民对世界的看法与农民不会雷同;捕鲸人的生活空间与歌剧演员也截然同;在飞行员的眼里,世界和生活方式不仅呈现出另一种样子,而且具有另外一种维度、深度和视野。当事关不同的民族和人类历史的不同时代时,空间意识的差异就更明显了。从海洋视角所作的对于陆地的合乎逻辑的观察,对于一个以陆地为中心的观察者而言是很难理解的。完全可以理解的是,我们的日常用语充满了陆地的烙印。……我们只是把我们所居住的这个行星叫做地球,而忘记了我们还可以把它叫做海球。……从海洋的视角观察,坚固的陆地只不过是一个海岸,一个拥有腹地的海滩。从海洋以及海洋性存在的视角出发,甚至整个大陆只不过是海洋的搁浅物和排泄物。一个让我们十分惊异,然而从海洋的视角来看又很典型的观察方式的例子是伯克说过的一句话,他说:西班牙只不过是一条搁浅在欧洲海岸的鲸鱼。这就是空间意识的问题。维舟的观察也发现,北京人与上海人的空间感不同:北京人是“块、坊思维”(越往西北似乎越明显);上海人是 “点、线思维”。在城市中, “北京人看到的其实是由道路切割和连接起来的一个个实体,而上海人看到的则是不同的道路构成的网络状的空间结点。北京人也会注意到那些结点,最明显、也最经常被使用的就是那些立交桥,但它们事实上是被当作地标来使用,而不像上海人那样普遍把整个城市都按两线坐标来定位———当然,上海路名的相对简洁也便于这种定位,如果在北京,说 ‘中关村南大街魏公村路’就显得很啰嗦了。当面对一个点、线、面构成的空间时,不同的人看到不同的东西。正如国际象棋中每个棋子占据一个方块的格子 (面),而中国象棋和围棋中,重要的却是线构成的网络状结点。……”这样看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学人,如果他是长期生活或世居于东南农耕地区的人,他更可能会忽视西北游牧文化之于中国文化的贡献。事实上,中国的正史基本上是 “中原史”,而 “另一半中国史”却被省略。人们都知道费孝通写了 《乡土中国》,但还没有注意到有人已写了 《游牧中国》。同样,如果他是长期生活或世居于西北游牧地区的人,他可能就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中国农耕文明之于中国文化的巨大贡献,比如孟驰北先生的 《草原文化与人类历史》等作品。武树臣先生早就提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西北游牧文化和中原/东南农耕文化。只有同时兼具这两种文化地理空间体验,并立足于合适的文化地理锚点上的学人,才能真正将武树臣先生的这个洞见在研究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全面完整地研究中国法律文化,一定要有一个合适的文化地理锚点。立足于这个文化地理锚点,也就找到了中国法学的历史 “原点”,中国法学主体性的重建才有历史基础。邓正来的 “问题意识”的问题在于:尚不知中国法学从何处来的情况下,就提出了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

近年以来,在兰州市的出租车上,普遍出现了这样的广告语: “中国西北游,出发在兰州”。这个宣传非常好。因为,兰州是陆域中国的地理中心 (也有人说成都或重庆是中国陆域的中心,但在外蒙也属于中国版图的时候,直觉上也不是)。东南来西北的游客,当然 “出发在兰州”了。不过,这里也可以说:“中国东南游,出发在兰州”。只是,这样的说法,对于处于中国陆域发达地区、富裕地区的东南游客而言,却会觉得这样的说法失去了自己的主位或重心。现实情形是多数的、经济富裕的东南中国人来西北旅游,而不是相反。华中、华北、华南、华西、华东地理方位中的 “华中” (武汉),并非大中国的文化地理之 “中”,而是近代以来向东南漂移了的中原之 “中”(古代中原/中国的中心区域是以 “岳域/五岳”为主要范围的,中岳是河南的嵩山,是谓中原之中)。这就是地理方位的政治经济学 (如果延用古代中国的以某中心向四野扩展的天下观,我可以提出 “中岳陇山,西岳天山”这样的大中国的王朝地理观。但这可能吗?)。从某种意义上讲,兰州可作为合适的中国法学运思的文化地理锚点。当然,这样的锚点之地关键要处于西北中国与东南中国的交汇之地,西北游牧文化和中原/东南农耕文化的交叉之地,东西南北交通的枢纽之地。因此,从较大一些范围讲,西宁 - 兰州 - 银川,或者说,历史上的 “河陇地区”———横跨西北游牧地区和中原农耕地区的中国 “腹地”,都是恰当的大中国文化地理锚点。“河陇地区,包括今宁夏、甘肃与青海的河湟地区,这大致是清代甘肃省的范围。这是蒙古高原与青藏高原之间的一块可农可牧区,在农耕民族手中,就是农耕区,但在游牧民族手里它就会成为游牧区。”河陇地区相对于周边省区的这种 “相邻可能”,不但使河陇地区整合国家陆域版图的历史功能得以延续,而且也为中国 “宪制”与时俱进的创新提供了回旋的空间。虽然兰州在传统中国的疆域观念中一直位居边疆,但自清末以来随着 “中华民族”一词和各民族平等融合的共同体观念的出现,兰州一跃而成了中国的 “五族共和”的中心, “建都兰州”的主张一时也广为传扬。“兰州中心说”的提出,不只是因为兰州位居中国地理几何中心,更是源于民族建国进程中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作为疆域中心和五族共和象征的 “兰州中心说”,代表着国人在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目标上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实态。后来,兰州虽淡出政治边疆的范围,但从现实情形看,它仍未脱摆经济边疆的范畴。兰州如果还没有从 “边疆”的地位中摆脱出来,那么,就可以说,中国的国家建构还没有完成。一个主权国家的地理 “腹地”———陆域中心,还在国人心目中是边疆,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在已有的中 (中国)西 (西方)比较研究中,研究者不但没有一个文化地理上的实在性的“锚点”,而且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标准。这样的比较是不实证的,会流于没有 “中介环节”的二元思维。许多研究中国文化的学者,他研究的其实都不是大中国的文化,而是中原农耕文化或儒学文化,中西比较研究中的中国文化是被抽空了西北游牧文化的。草原文化之父孟驰北先生虽然将中国文化和西方 (欧洲)文化简单地概括为农耕文化/农本与游牧文化/牧本 (游牧文化与海洋文化,以及所谓的商业文化等,均有德勒兹所谓的 “平滑空间”的特征)的区别,但却给我了一个重要的启示:中国的西北地区是最接近欧洲文化的中国地理空间,中国的 “西方元素”更多地体现在中国的西北地区。因为 “生境”是大体相似的: “平滑空间”、流动性、游牧性空间,土地较贫瘠,生存竞争激烈,部落制,庄园制 (西藏的农奴庄园制与欧洲的庄园制,沙皇俄国时期的庄园制,均与某种共同 “生境”有关)而非血缘家族宗法制,等等。相对于东南中国而言,西北中国与欧洲在地理文化上的共性还在于:高纬度以及一定程度的高海拔 (新疆境内的两盆地除外,新疆有所谓 “西域牧耕”之说),土地的可耕性差,至少在历史上,单位土地上耕作的边际收益低于游牧或从事其他事业的边际收益因此,我们就可以把中国与西方 (欧洲)的外部比较转化为中国的内部比较———西北中国与中原/东南中国的比较 (见表1 )。这个具体比较的维度较多,但却贯穿着一个统一的标准或主线。从某种意义上讲,河陇地区 (兰州)便可以成为大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暨世界法律文化研究的双重文化地理锚点。在这里,中国的锚点,也就是世界的锚点。这就是我所说的 “中国之外无世界”。置身于河陇之地,我们就能够同时看到西北游牧和中原/东南农耕、 “平滑空间”和 “条纹空间”及其背后的经验理性主义和建构唯理主义,以及联想到英美普通法和欧陆制定法的原初 “生境”———不确定性生境和确定性生境———的中国样本。同时,置身于河陇地区这个半农半牧的过渡地带,还可以从实证意义上对两种文化———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进行“异中求同,同中求异”的研究,从而可避免简单的二分法的思维定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边缘学者,应该是置身于跨文化之间的,而不是相对于某种文化的中心或腹地的。在这里,基于历史的视野,我们既可看到 “游牧”,也可看到 “驻牧”;既可看到 “定耕”,也可看到 “游耕”。伊儒交融、汉藏合璧的影像和活化的物证就在我们身边。有西方学者说, “中国人务农,希腊人狩猎”,这显然是忽视了中国内部差异 (当然同时也忽视了欧洲的内部差异)的以偏概全的说法,正确的说法是 “中原/东南中国人务农,法国人也务农,希腊人狩猎,中亚及中国西北人也狩猎”。立足河陇之地,我看到的不是华夏边缘,而是夷夏交映;当然同时看到的是还有 “西北水木”与 “中原农耕”,“西北国族”与 “东南民主”。 

以上的中 (中原/东南)—西/欧洲 (西北)比较,都可找到近似的文化地理 “锚点”。法国在欧洲的历史文化地理上大概算是比较研究普通法传统和大陆法传统的一个较为合适的文化地理锚点。当然法国的大陆法传统更浓厚一些。孟德斯鸠之所以能从地理气候的视角写出 《论法的精神》这一法学经典之作,盖因于孟氏置身于法国这个合适的欧洲文化地理 “锚点”上。河陇地区处于西北中国与东南中国之间,这也是拉铁摩尔所谓的中国 “贮存地”“贮存区”(reservoir )即长城沿线地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比较研究西北游牧文化与中原/东南农耕文化的合适的文化地理锚点。拉铁摩尔以 “贮存区” (reservoir )来指称辽西、内蒙、甘肃与华夏帝国相接邻之域,也就是长城沿线的边缘地带;他认为,不但典型的北方草原游牧社会源出于此边缘地带的农牧混合经济人群,后来在历史上统一北方草原或南下统一中原的部族,也多出于此地域;出于此地区的混合经济政权,由于有兼管定居农业与游牧社群的经验,常能建立起兼领中原与草原的大帝国。“贮存地”尤其是河陇地区所处的黄土高原地带,实为中国历史的 “起点”,只有重新回归到这个历史起点上,我们才能全面而完整地认识中国和诠释中国。关注中国法学运思的锚点问题,其实就是关注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或思想路线问题,关于这个方法论的要旨,华中师大徐勇教授已经言简意赅地总结出来了——— “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以微观机理理解宏大问题”。中 (中原/东南)—西/欧洲 (西北)比较研究,可以从以上表1中的任何一个维度切入。游牧/海洋生境是高度不确定性生境。游牧/海洋生境,当然也包括现在的太空生境,都具有“平滑空间”的特征,当某种技术条件出现时,可相互容易地实现转换。故英国 “在16世纪时还是个牧羊的民族摇身一变,成了海的儿女”。“要劝一个日耳曼人下田耕种,耐心等待着一年一度的收成,要比劝他去挑战敌人、赢得受伤的奖赏来得困难。他认为,能靠流血换到的东西却去流汗得来,是没有骨气、等而下之的事。”因此,欧洲从总体上更少农耕文化的因子。当年的孟德斯鸠已经天才般地分析了一个国家的土壤条件、地理环境与该国的政制和自由之间的联系。按照孟氏的说法,土壤优质的国家,人们的全部精力集中于在耕种上,对国家的法律、政制不太关心,也很不在乎个人的自由。相反,土壤条件较差的国家,人们失去了土地依赖。他们要能够或者较为舒适地生活下去,就不得不依赖法律和政制为他们提供另一种生存的条件。所以他们对政制和自由较为关注,也就有了实现法治和自由的可能。无独有偶,中国的著名草原文化学者孟驰北先生则在孟德斯鸠的思路基础之上更进一步,提出了 “游牧社会孕育法治,农耕社会孕育人治”这样的命题。当然,孟驰北先生在这里对 “人治”和“法治”是作中性理解的。这些理论洞见对我们真正深入理解地理环境、生境与法治/专制或人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启示。但是,二位孟先生并没有就地理环境与政制类型之间进行互动或互构的微观机理提出逻辑清晰的论证。许多创见大多停留在理论直觉的层面。地理环境或生境与政制类型/治理类型之间互构的微观机理到底是什么?下面不妨进行一些具体的分析。在非农耕的高度不确定生境中,只有自由主义,以及经验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才能保证这一生境上的种群得以繁衍传承。游牧民族之所以要在高寒贫瘠的草地上 “自由地”放牧,乃是为了让牛羊均质化地利用地形复杂而广阔的草地上的所有植物资源。牛羊是自己长着脚的,只有让其相对自由地漫游,它才能发现牧人无法发现的任何一处边缘角落里的草料(牧区的牛羊甚至可以嗅出几公里范围内的青草的味道),不同的畜群及其结构对不同的草地植物生态有着不同的适应能力。“游牧”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贫瘠之地上的植物资源,进而使这些植物资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牧人的食物———肉奶制品,这就最终保障了游牧社群的种群繁衍。所以,汤因比说:“大草原的游牧生活是最有利的生活方式,它可以开发大自然,却又不把它变成不毛之地。”然而,自由游牧必然带来牲畜的频繁越界以及相关纠纷、冲突及其命案的大量出现。这是游牧生产方式的天然弊害所在。不过,在这种情势之下,一种发达的、精致的关于纠纷的事后救济制度安排便演化出来了,比如藏民族的赔命价习俗,以及相应的寺院和宗教首领的裁判权威的确立,与此相关,具有判例法性质的习惯法便大量产生了。对于这样一个关于游牧生境的叙事,也同样可以引申到海洋生境。英美法系意义上的 “法治”就是这样生成的。自由主义、经验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及其背后的不确定性生境,与普通法这样的司法主导式的 “法治模式”的产生是高度关联的。在游牧这样的不确定性生境中,事后救济型社会秩序的边际回报要高于事先防控型社会秩序的边际回报 (也就是说,从提高种群幸存率的标准来看,自由游牧的好处要大于其害处,而一个独立的主持事后救济的司法权威的存在则将这个害处减小至最小程度),当事后救济型社会秩序的 “回报递增效应”延续到今天时,我们就看到了普通法 (英美法系)这样的秩序类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自由精神与司法独立的天然联系———独立的司法是自由精神的天然守护神。这就是欧洲尤其是欧洲普通法国家法治主义的起源之谜。无独有偶,在中国的西北游牧地区,可以发现大量的欧洲法律文化尤其是普通法传统的文化因子,比如,英雄化并兼具卡理斯玛型特征的宗教领袖经常参与并主导地方的司法调解活动。多年前,我已初步发现,西北地区是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富矿。相反,历史上的农耕定居生境是相对确定性生境。农民的财产主要是谷物,是准不动产,它们不会自己长了脚像牛羊那样去漫游乃至越界。所以,排他性占有财产的成本较低。 “井”字型的农田格局和聚居的空间格局,也便利了对任何潜在的越轨行为进行监控和事先防范。只要遵循农时而有规律地耕作,来年的收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可预期的。所以,农民的谚语是:天道酬勤,即所谓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劳动和回报是正相关的。相对确定性的农耕生境,使事先的规划和防控型社会秩序的边际回报递增,于是,相应的集权或人治的模式便演化为常态的社会治理模式了。农民之所以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地劳作,乃是因为农民在单位农地上劳作的边际收益很高。于是,一个个农民或农户便深深地 “嵌入”在固定的小块土地上了。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相关研究也证实,当单位土地上增加个体劳动的投入与报酬的递增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时,土地私有制度或家户制就会出现。这就是历史上中原农耕地区的一种制度常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但是,在贫瘠的高寒草原地区,牧民必须在一个广阔的空间中不断移动才有可能获得生存资源。所以游牧民不可能最早演化出土地私有的观念。游牧民的生存逻辑是:使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活动空间最大化,由于随机性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在这里,事后救济型社会秩序会被选择;农民的生存逻辑是:使单位空间内的工作/活动时间最大化,使周期性、规律性的生产生活得以可能,在这里,事先规划或防控型社会秩序会被选择。为什么说游牧/海洋生境是高度不确定性生境?这里兹举一例作为间接证据。《圣经·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有这样的记载: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并定为圣日。”这个六日工作制应该与游牧/海洋生境有关。因为渔民或牧民的一次行动,通常的周期不会少于六天左右。一次出海,一次移牧,一次出猎,通常在一两天内无法完成。但是,农耕者的工作则是每天循环式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劳作的空间场所就在农舍的周围,白天劳作,每晚栖息,年节大休。所以,游牧者或渔猎者的劳作时间单位以周计,而农耕者的劳作时间单位以日计。周工作制与食物来源的不确定高度相关,西北游牧地区多 “干粮” (比如兰州等地区的 “锅盔”和新疆维族人的 “馕”),盖源于历史上为了应对较长周期的不确定性生境或一次次周期较长的 “狩猎/觅食”行动。开斋节实质上体现了伊斯兰民族对历史上食物不确定生境的集体社会记忆 (饱餐与饥饿之间的极端体验可提高机体在食物不确定生境中的耐受力)。不确定性生境与贫困处境也常常联系在一起。而贫困处境则是催生 “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近似最优的制度安排,一定是要到最贫困的人群中去寻觅的。贝利在其所著的一篇经典的经济社会学文献 《原始财产权的近似最优》中,已经初步揭示出这一道理了:近似最优的制度安排可以在原始的部落中找到,因为这里任何无效的制度安排都会威胁到整个种群的生存,“仅仅只能维持温饱的土著人负担不起 ‘无效’这种奢侈品,包括没有采纳最优产权可能导致的那种 ‘无效’”。由此之故,我要说的是,“贫困生法治”。“贫困”是近似最优的制度安排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说到这里,不得不承认,我们离开 “法治”的本真意涵已经很远了。法治产生的目标是为了 (在不确定性环境中)避免最糟糕结果的出现,是为了防范最坏的情形的出现,而不是为了争取比当前处境更好的结果,后者是 “人治”的需要或必要。挣扎在贫困边缘上的人群,要么创生出能够阻止使当前处境变得更糟的内部规范,进而使人们对当前的处境抱一些微弱的边际改进的期望。要么,铤而走险,揭竿而起,在万不得已铤而走险之前,挣扎在贫困边缘上的人群,是经不起任何哪怕是微小的无效率的制度安排的。任何一点不慎或错误的决策都会导致种群整体性地陷入生存绝境。民主议事和严格的规则意识也是游牧民为了避免最坏处境的绝对必需, “游牧民族经常处在部落战争中,战争决策的任何一点失误都会惨痛地付出血的代价,由此,一个部落中包括军事行动的各种重大行动就不能取决于部落头人或酋长的个人专断,若专断错误,就会人头落地,血流漂杆,正是这种血的教训逼迫使游牧民族继承原始民主制。”挣扎在贫穷边缘的人经常成为不需要太多资本的主动创新者;如果贫困人口现在的实践都是失败的,那么赌一把往往是有意义的。“赌一把”就包括近似最优的制度创新。如果现在的贫困地区 “贫困的”连任何些许的制度创新都没有,那么,贫困地区也就真是 “一无是处”了。其实,制度创新正是挣扎在贫困边缘上的人群得以幸存的 “唯一”优势。这也是所谓 “失礼而求诸野”的深层意涵所在。最优制度的创造者都是实践者,而不是理论家,他们没有 “闲暇”去总结自己的制度性实践。这就是我提出的 “贫困生法治,丰腴养人治”的一个想法。从德勒兹所提出的块茎结构与树形 (谱系)结构的区分中,

也可以引申出游牧社会与农耕社会的法律文化类型的差异。在德勒兹看来,块茎作物如马铃薯,是适应于贫瘠土地下生长的根茎作物,是根茎的自我生长和蔓延,并没有一个所谓基础性的根系,根茎与根茎之间没有必然的 “血缘等级”关系;树形 (谱系)作物如谷物 (小麦、稻谷等)是在较为肥沃的土地中生长的作物,是通过一个单一根系提供土壤养份,生成一个谱系式的谷穗。从这两个隐喻中可引申出部落社会与宗法社会之构成的内在差异。这里也有生物经济学的基础:单位草场上可养育的人口数远远少于单位农田上可养育的人口数 (据说大致是一比十的关系)。因此,牧民的生存策略是:资源丰则聚,资源寡则散。当人口增加超出当地草场的养育能力时,一部分部族成员就要外出开拓新的生存领地,从而逐渐形成一个新的部落,随着时间的持续,相邻部落之间的血缘关系会被淡忘 (虔诚地信奉超验的神,以及天葬或火葬等处理逝者遗体的方式也使游牧民的宗祖记忆更趋短暂)。所以,游牧部落之间的关系很像块茎结构。部落间关系的处理多体现为平等的契约式结盟或退盟,这正是分权制衡或 “法治”产生的基本历史前提。在肥沃的单位农田上,可养育的某一家族的人口数一般在理论上可达到 “四世同堂”的规模。当然过了 “四世”,人口的自然死亡已开始了,因此,单位农田上的人口也不可能无限增长下去。不过,这样的情况下,一大规模的家族长期定居并生存于某地成为可能,而且也非常容易形成相当清晰而长期的祖宗记忆 (加之有文本记录或有家谱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费孝通的 “乡土中国”这一书名,其实就是 “捆绑在土地上的中国”之意。这样,家族宗法社会即血缘谱系社会在长期的定居农耕地区就成为可能。 “只有累世生于兹、死于兹、葬于兹的最肥沃的黄土地带,才可能产生人类史上最高度发达的家 (氏、宗)族制度和祖先崇拜。”血缘谱系社会是 “集权制”的温床,由此所孕育的家族政治一旦呈现出一种 “路径依赖”式的历史惯性时,就成了 “亚洲政治的魔咒”。这大概已成了中国社会科学界的一种悲情和常识。

2009年首届陇籍法学家论坛召开后,我曾经写过一篇评论性文章,在谢晖教授和刘作翔教授的启示下,进一步阐发了谢晖教授提出的 “陇派法学”这个概念。陇籍法学家不等于“陇派法学家”。今天来到家乡做客的陇籍法学家,借用西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曹明博士的话,他们都是降生于西北高地,而 “俯冲”到东南低地的中国法学家。如前所述, “陇籍”宜定位为历史上的河陇地区,包括今天的甘肃全境,青海河湟地区,以及今天的宁夏。世居并就职于河陇地区的法律学人,事实上就置身于中国法学运思的合适的文化地理 “锚点”上,理论上具有了从全面的视角思考大中国法律文化的优势。这是因为,立足于河陇地区的法律学人,可以同时看到大中国两种历史文化地理意象———面向东南,可以俯瞰 《击壤歌》中的农耕文化意象———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面向西北,可以仰观 《敕勒歌》中的游牧文化意象———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值得比较的是这两首歌的空间构成方式。在 《击壤歌》中,天 (日)、地 (田)、水 (井)这三种元素的在场都具有某种划界和定界的含义: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在这种度日时间中,太阳的运行是划分时间的标记; “凿井而饮”,这井是归属于土地的水,它涌出但不能流动,将人限制和缚定在井的周围,从而构成一个依附于土地的村落;“耕田而食”,田从字形上便是对土地的划分,它意味着从土地而来的秩序或 “大地的法”。井 - 田作为一种历史性的生活秩序,其实一直在规定着中国人,即使井田制在周代衰亡后已经不再实行。尽管 《击壤歌》的结尾 “帝力于我何有哉”的语气是自得自足的,但它作为民风却严格地受制于已被定界的土地,在后世这一土地被称为 “故乡”。但在 《敕勒歌》中却不包含这种定界性。“天似穹庐”,这是无界之界,它暗示的是游牧生活的敞开性。 “野茫茫”,这是一片混然未分的大地,在其中没有界限,而是像德勒兹所说的“平滑空间”。风从远方吹来,向远方吹去,它无始无终,不受束缚。游牧民也像这流动的气息一样,永远在穿行、奔驰、越界。水元素在此的缺席当然不能理解为不需要水,毋宁说,游牧民族真正依赖的就是水,但河流总是随着季节的变化而涨枯,因此他们才要经常迁徙,寻找水源。他们不是往地下打井然后定居于周围,而是在大地的表面上游动和征战。由此来看,“陇派法学”便有了这种极不寻常的时空规定性。“陇派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的“锚点法学”的使命,也就是说,将大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原儒家法律文化、西域伊斯兰法律文化、藏族雪域法律文化、西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 (从经济生产方式上讲大概都可归于农耕法律文化和游牧法律文化两大类)等等中国多元法律文化整合 (而不是统合)起来进行思考的使命,将历史地落在 “陇派法学家”群体的身上。因为,只有 “陇派法学家”———尤其是世居并就职于河陇地区的法律学人———处于大中国最为合适的文化地理锚点上。以河陇地区作为中国法学运思的历史文化地理锚点,我们就可以看到 “长城的团结”或 “作为中国宪制的长城”,以及 “中原农业帝国”和 “西北游牧部落”这两种政体是如何历史地整合在一起的。陇人对其周边多族群文化的 “超强链接能力”乃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可以看到一个 “复杂中国”或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中国得以和平生长的独一无二的历史经验,这无疑具有世界性意义,而这也正是当下中国和平崛起所最为倚重的历史经验。发展成熟的 “陇派法学”或 “陇籍法学论坛”不应是一个区域性的法律文化学派,也不应是甘肃法律学人权宜性的联谊组织,而应是具有大中国———也就是世界性关切的法律学术共同体。事实上,令人欣喜的变化已经或正在发生。 2015年9月,第三届陇籍法学家论坛刚刚落幕后,甘肃政法学院便决定创建 “丝绸之路沿线国别政治与法治研究院”,这也正是陇籍法律人回应中国法治发展战略问题并具有宏大理论关切的一个最好见证。另外,陇籍法律人张世明教授晚近出版的鸿篇巨制——— 《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 1644-1945年的中国》(全五卷),也在超越 “西方中心观”和 “中国中心观”方面进行了卓越的、富有原创性的理论探索,成为陇籍法律人的杰出代表。不经意间,陇籍法律人的努力,也许会成为中国法学的真正希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出的将河陇地区作为中国法学运思的历史文化地理锚点,是基于从历史的视角思考当下中国的国家建构 (“中华民族”)这个关切点而切入的,也是基于“中国法学的主体性”问题而切入的。更多是提出了一个问题,而不是要得出一个终结性的结论。如果我们的视野越出中国的陆域版图,则东南中国海域便与历史上的西北游牧地区具有了同样的地理空间意像———平滑空间。锚点是可漂移的,这完全取决于我们的问题意识。据说当年的孙中山先生曾提出过建都新疆 “喀什喀尔”的设想,这是一个多么能激发起中国人的豪情和想象的创意啊!

关键词:中国法学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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