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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丛书》总序

2014-12-15 21:56:20 作者:张斌峰 来源:http://binfengz.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将于2013年起陆续出版)
法哲学,也叫法律哲学,在学科上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对世界的本质、意义、功能或效应的终极探寻,哲学具有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和建构性,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亦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将于2013年起陆续出版)

法哲学,也叫法律哲学,在学科上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对世界的本质、意义、功能或效应的终极探寻,哲学具有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和建构性,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亦然。只不过,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更定向于——对法律交往行为活动的反思、超越、批判和构建科殷《法哲学》认为,法哲学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的和原则问题结合起来。按照科殷的观点,法哲学研究法哲学的基本特征、正义的原则、实在法的本质和法学思维的特点。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一书中也认为,法律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是有关(正义的)应然法律、“正当法”或“公正法”学说因此,法律哲学家的真正任务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尽管并不需要每一位法律人都要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当有一定法律哲学的基础,借以释放自己的深切关怀和扩大自己的“难题意识”。 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们在原则上是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而把目光投向“正确的法”,尽管经常是见解的。法律哲学显示出法学研究之超越性的一面,它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导引。在建设的同时,它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虽然推进中国法学发展的使命与重任,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以最终使法学在与其它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法学的自主性、批判性和建设性。

哲学为认识、反思和把握世界本体之学,哲学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哲学是世界观,而世界观内在地包含着方法论。因为,世界观的获得本是观世界的结果。观什么?怎样观?观的对象就是我们所面临的世界,观离不开方法,观的对象即体,观的方法即用,体用不二,一体两面;哲学为体,方法是用,“用”即如何“观”世界——用什么方法、什么视角、什么工具、什么范式,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逻辑学(符号学、语言哲学、语用学)是方法之学科,法哲学是研究法律根本问题的、法的观念的学科,它的任务是要从终极意义上对法作出回答,因而法哲学是法律的世界观,是本体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怎样适用的学科,法律是(参与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的——即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活动中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而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律方法论,是研究怎样透过法律言语行为去——实现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之学。详而言之,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适用之价值导向和类型化思维之学,是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学。也因此,法哲学透过法学方法而推进,又通过法学方法论而迈进法律真理的殿堂;在开放的世界中,在方法论学科的日新月异之中,推进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律认识、法律思维和法学研究的结果,又是建构新法哲学得以发展前提条件,于是现代法学方法论因此而成为现代法学的“显学”,是现代法学知识的增长点!

纵观当代全球哲学、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展现出——从一元主义到多元互动,从“形而上学“到“后形而上学”;从事实世界到生活世界(“语言游戏”、规范世界和文化传统);从分析哲学到“后分析哲学”;从理论理性(逻辑理性、工具理性)到实践理性,再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或“沟通理性”);从逻辑语义分析到语用整合综观;从逻辑实证分析到(超越形式法、理性法)商谈语用的范式;从“无限理性”到“有限理性”;从全知全能到“无知论”(或“理性不及”);从形式演绎推理到实质推理(归纳类推、实践推理、辩证推理、疑难案件中的推理);从主客观二分到主客合一;从主体主义到主体间性;从全权话语到个我独白;从自语独白到对话商谈;从群体主义到个体主义;从个体主义到交互主义;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主观权利(主观法)到客观权利(客观法);从“交往自由”到“交往权力”;从抽象权利到具体权利;从“天赋人权”到“商谈权利”(“权利起自于商谈”);从“纸上之法”到“行动之法”;从法制到法治,从德治到法治;从政治至上到法律至上;从“以法统治”到“以法治国”……

然而,中国情境下的“政法传统”、“政治挂帅”和“以德治国”,把“政治”和“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国法治道路中的法律与政治(以及道德)关系的诡异与倒置?在法律价值观上还时常陷入一元主义(拒绝普世价值和价值多元化)、权力本位和政治至上;在法律思维上还难以杜绝全权话语、解释专断、推理倒置和论证无效……“前现代性”的制度瓶颈,中国法制和法学“现代性”的不足,遂致“现代性”任务之未尽,也同时遭遇 “后现代性”。例如,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中国情境”在于,道德乃被常常当作法律的基础,道德与法律并举,“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并举,现代性使命之未尽——法律与道德尚未完成分离,更未完成法律的“形式法”(理性法时代)以及“福利法”的转型,法治尚未成为我们社会的制度根基,人治甚至时常主导着我们社会……

当代中国的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虽然经历过从无到有,从隐到显,从术入道,但作为法学理论探寻者的使命依然——我们唯有直面中国情境,把握时代脉动,回返法律现象,道法自然,入乎其内,出乎其外,内外兼治——彰显自由、正义、民主与法治,透过批判性反思和理性重构,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探索中国法治国理想,探寻步入“民主法治国”的(程序主义)“法范式” 及其实现路径: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从个案实践到演进式扩展;不要过多的繁杂征引,避免繁复的头绪或晦涩桀骜的文字,又能透过重要的思潮和观念以及立论的证成,予以清晰易懂的阐述;既能高屋建瓴,又能深入浅出,以问题意识为中心,推动中国法治的语境化、情境化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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