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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时代的建构与法学方法论的转向

2014-05-07 22:48:49 作者:魏敦友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为了达到对于现代的自觉意识,中国学人必须从概念—规范主义的研究方法进入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使现代中国思想真正面临的正当性问题从遮蔽状态进入澄明状态,从而使中国学人真正有能力建构起中国思想史的法学新时代。

在哲学上,方法是不重要的;任何方法,只要导致能够合理讨论的结果,就是正当的方法。要紧的不是方法或技巧,而是对问题的敏感性和对问题的一贯热情,或者,如希腊人说的,是惊奇的本性。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100
 
 
一、前言:时代大变局与法学时代的确立
 
从中国思想的长程发展及文化的大格局上看,笔者认为,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笔者将这个全新的时代称之为法学时代,以与此前的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及理学时代相并列。正如子学时代产生了自己伟大的思想家孔子、经学时代产生了自己伟大的思想家董仲舒、理学时代产生了自己伟大的思想家朱熹一样,那么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做出这样的预言,中国思想史上的法学新时代必将产生自己伟大的思想家。
我们必须有能力与勇气高瞻远瞩,因为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千年大变局的历史性时刻。不同的时代孕育出自己的学术思想体系,而体系化的学术思想必然地建构起自己的时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如经学思想体系和理学思想体系曾分别支配了中国思想千年的历史一样,法学思想体系也将支配中国下一个千年的思想史。这意味着中国思想对法的思考与理论建构必然会完全迥异于经学体系与理学体系。
从思想发生的外源来看,正如理学的建构得益于印度佛学的传入,从而使得中国思想完成了对经学思想的扬弃,可以预料,现代中国法学知识系统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基督教背景的西方思想的进入,中国思想将在充分吸收、涵化西方思想的基础上,并最终完成对理学思想体系的扬弃,从而全面进入中国思想的法学新时代。
另一方面,任何思想的发生主要还是基于其内生的根据,因此,从中国思想的内源上来看,法学思想的建构乃是中国思想之现代生成的需要。具而言之,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乃是在现代性基础之上而诞生的,这意味着,无现代性则无法学知识系统。那些认为法学知识系统自古即有的观念乃是一种未加反思的看法,此种看法虽在中国乃至国外占主导地位,但在笔者看来,它却极具误导性,因为它从根本上遮蔽了法学知识系统的现代性本质。
何谓现代性?在当今学界,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已演生为庞大系统之论说,但粗略论之,笔者以为,即社会建立在自我立法的基础之上,这是征诸人类历史任何时代所没有,可谓是石破天惊之事。但是不同的文化传统则有不同的取径,如著名学者余英时先生所说,“西方的现代性是脱离宗教,中国的现代是脱离道德”[1]。这意味着,西方人从外在神性的怀抱中解放出来而成为自由的人,而中国人则从外在道德的强制中解放出来而成为自由的人。人的自由是现代性的内在灵魂,而法学作为现代性的知识建构正是以自由人为基础的,所以法学作为一种新的知识类型,乃是自由人自由地建立良善生活人类社会秩序的筹划。
必须要指出的是,笔者将中国思想划分为三个阶段的论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冯友兰先生在他的哲学名著《中国哲学史》中将中国哲学划分为两个时期,一为子学时代,一为经学时代[2][3]。冯友兰先生对中国思想的这一划分极具启发性,但同时笔者又认为失之粗浅。一方面,很明显的,中国在印度佛学冲击之下形成的宋代理学在知识类型上已非常不同于汉代经学,虽然中国思想在理学产生之后还有经学,然而中国思想在性质已不同于经学了。所以,笔者认为,探讨中国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必须将理学视为一种新的知识类型与经学相提并论。另外,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现代思想就是从经学思想中解放出来,而笔者认为此种论说因为没有意识到理学这种全新思想类型,所以对中国思想缺乏深度认知,因此只有从理学的基础出发才能进一步探讨中国思想的出路,而不能一般地从经学的基础之上找出路。从经学找出路只能找到理学,而从理学找出路则会找到法学。经学、理学与法学是依次递进的知识类型,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正当性根据。笔者曾经认为,“经典为正当、自然为正当及自主为正当乃是中国思想相继而起的三种正当性根据,它们分别对应着中国经学、中国理学及中国法学。”[4]笔者现在更进一步意识到,知识类型与人性成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什么样的人性,就有什么样的知识类型,也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因此,以人之成长为喻,中国思想之子学时代犹如童年时代,其经学时代犹如少年时代,其理学时代犹如青年时代,而当下中国思想之法学时代则犹如壮年时代。法学时代乃中国思想之成熟之标志。
当然,中国思想之法学新时代并非自今日始。如果远追源头,那么可以说始于西学东渐的明代万历年间的十六世纪,这是中国文化又一次大规模吸纳外域文化并将形成一种全新的现代性的法学知识类型的开端[5]。如果近溯源头,那么可以说中国法学的建构始于晚清之法学大变革,而民国时代继之,当下中国乃毕其役成其功之时。然而,要真正毕其役成其功则不胜烦难,须在古今中西之辨中创生中国新思想。这里我们记住现代中国哲学家李泽厚先生的话庶几有用,即“不泥国粹,不作洋奴,努力原创”[6]。需要强调的是,西方思想乃中国现代思想之同盟者,因为西方思想在根本上乃是中国思想从理学时代进入法学时代的重要助力之一,但是必须马上指出的是,西方思想不能当然地成为中国思想,西方法学不能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学,犹如猪肉对于人之身体,猪肉须经消化方能成为人之身体之有益部分,而不能当然地成为人之身体。
 
 
二、方法一:概念—规范主义的研究方法
 
中国思想史上之法学新时代的建构是思想与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看,乃是中国人之人性进入壮年时代的结果。在人性不同的层面上,思想与现实处于不同的关系。如在经学时代,因人性处在崇拜圣贤经典的阶段,思想对于现实是完全依赖性的关系,现实完全超出思想的范围。在理学时代,因人性处在自然正当的阶段,思想对于现实处于反映性关系,思想反映现实并按照现实的规律而行为,这时思想对于现实是被动性的。然而,在法学阶段,思想与现实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思想不是现实简单的反映,作为知识与价值的统一体,思想对现实具有重要的建构性作用。因此,作为法学新时代的思想者与建构者,必然要在方法论上克服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理性主义思维方式认为世界存在着不变的规律,人们的认识只在于发现这种客观规律就万事大吉了。著名学者甘绍平先生指出:“传统理性哲学把理性视为一种无所不包的、决定着万事万物之存在与发展的总体性结构,正是这一结构导致了宇宙的创生,规划了宇宙的进程,预设了宇宙的结局。世界,就是一个在理性的统一支配下,依据既定的程序渐次展现自身内蕴的统一整体,自然史和人类历史都是理性本质的展现;人,就是这座整体机器上的一只部件,他必须以这一整体的客观结构为自己个人思想与行为的准则;他的使命就在于,发现和揭示决定并支配万事万物的理性结构,把自己的欲求融进理性的统一整体之中,为理性目标的实现尽心尽力。一个人生命的理性度,取决于他与这一整体的和谐的程度。一个人的价值只有在他充当这一总体物之工具的过程中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7]
因此,传统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更多地适用于自然世界,而不适用于人文世界。自然世界中不存在人,而人文世界以人为中心。法学时代的思想建构不是面对着一个自然世界,而是面对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世界。这就要求我们从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直面人文世界,建构新的理性主义思维方法。如果说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将人文世界消融于自然世界从而看不见人文世界了的话,那么新的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则将自然世界消融于人文世界,将自然世界看成是人文世界的一部分,因此新的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更是创造性的,而不像传统理性思维方式那样更多的是固化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知识内在地要求人们从传统理性主义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
始于晚清以来的中国法学新世界的建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思想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源自西方的大量的法学概念,通过汉语翻译的途径波涛汹涌地进入中国思想,成为中国思想的一部分,从而使中国思想焕然一新,一扫宋明理学的陈腐因袭。第二,中国的思想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一次法学的重构,如已经有人写出了《中国法学史》之类的长篇大著。
但是,我们必然意识到,中国法学还处在它的婴儿期。为了中国法学的远大前途,中国法学必然不断地对自己的思想及方法进行反思与批判。就当下中国法学而言,居于主流的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是必须加以批判性地反思的。在笔者看来,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在根本上是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在法学思维中的表现。
概念—规范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思维倾向,它试图通过对概念的把握达到对现实的规范,它以为概念是对于世界规律的揭示,从而对概念本身缺乏反思与批判,因此处于一种盲目的状态。在当下中国法学的场域,我们可以发现各式各样的从西方引进来的法学方法论,如解释学法学方法论、论题学法学方法论、论证理论,如此等等,在根本上乃是这样一种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
概念—规范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具有一种强势的思维特征,它不顾及现实的处境,而要求现实服从规范。这是一种危险的方法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法学上的蒙昧主义。它在现实中遭遇重大挫折几乎是必然的。
晚清以来,中国思想从西方引进了大量的法学概念,同时也激活了中国传统思想中许多概念的法学维度,这是十分必要的,它们将对建构中国人的现代人文法律生活具有重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概念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意味着我们要想真正完成中国现代法学时代的思想建构,必须从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中走出来。
 
三、方法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
 
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他的长篇著名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中国法学从思想到方法两个方面都起到重要的震撼性影响。从本文的思路看,《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乃是引导中国法学从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中走出来,从而促进中国法学达到自觉的思想境界,并最终真正成功构建中国法学思想体系的“阿里阿德涅线团”。
邓正来教授通过对知识的社会学研究认识到,关于人类社会秩序的知识具有三种功能,分别是描述功能、控制功能和正当性赋予功能。邓正来进一步指出,那种自以为可以不加质疑、不加反思、不加批判的知识正当性其实根本上是不存在的。“‘知识系统’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性’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据此我认为,那些解释、认识甚或描述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某种社会科学‘知识系统’,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演化出极其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尽管这种 ‘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话语权争夺的结果。当然,‘知识系统’据以获得‘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前提条件之一乃是这种‘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8]笔者将邓正来教授的这一知识论上的洞见称之为社会知识的“正当性祛魅”[9]。正当性祛魅意味着不可能有一种对于生活的想象是唯一合理的,因此认识到这一点就具有一种思想上的解放作用。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就是因为没有认识到社会知识有一种内蕴的正当性赋予功能而将某种社会知识当成天然的我们必须加以无条件接受的知识了。特别重要的是,接受一种知识系统意味着接受一种生活秩序和生活方式。我们无力对一种社会知识进行批判,意味着我们也无力创造出一种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只注意到了方法,满足于将一种知识所蕴含的生活秩序实现出来。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盲目性是中国思想史上法学时代之建构的大敌。因为它将法学时代的一些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基本问题遮蔽住了。
正是针对盛行于百多年来尤其是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笔者提出一种新方法,称之为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笔者希望这种方法能够恢复邓正来教授所主张的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性力量。之所以称之为回溯式的,主要针对前一种方法向下看的态度,而转变为一种向上看的态度。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之所谓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是对邓正来教授倡导的“问题化理论处理方法”的一种推进与发展。但同时必须说明的是,笔者认为邓正来教授所倡导的问题化理论处理方法尽管极具洞见,然而缺乏可以操作的具体步骤,而笔者所谓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却是可以循序渐进地加以操作的。
并不是说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一无是处,而是说仅有它还是不够的,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不是对它的抛弃,毋宁说是在它拒绝思考的地方进行思考,在它视为没有问题的地方真正将问题摆出来。所以,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以方法为中心,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经由方法而建构起法学时代的基本问题。
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主要由三个互相联系的环节所构成。其一,当我们面对一个概念(扩大到一个知识系统)时,在我们大致弄明白它的基本意义之后,我们不要急于运用于我们的生活,而要将它想象为一个问题的答案,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思维的惯性往往使我们难于做到这一点。特别是由于我们几乎本能地受到概念—规范主义的影响,我们很难停下来思考,总是急于将概念视为一种规范运用于我们的生活。其二,既然它是一个问题的答案,那么接下来的任务是隐藏在这个答案背后的问题是什么,我们要努力将这个问题通过反思和批判建构起来。这是最核心的环节。康德说,提出一个问题是一个人明智与否的表现。的确,人们往往难于提出真正的问题,或者提出的问题是不当的。必须反复加以思维训练,我们才能提出真正的问题。其三,在面对概念、想象答案并建构问题之后,我们再回到答案,也就是再回到概念,在问题与答案之间来回进行检验,并试图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如果说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试图通过方法的途径将问题遮蔽起来,那么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则恰恰相反,它努力通过对于概念的反思与批判而将问题揭示出来,如我们今天究竟如何做中国人?中国人在现代社会到底应该追求何种制度安排?我们的法律秩序如何建构才能是良善的?如此等等,它们实际上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而我们只有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反思,才有可能建构起属于中国的法治体系。
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其基本要义是突破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实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传统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就中国思维而言,因为宋明理学的影响,中国学人在本能上比较亲近这种思维方法,方法论上的概念—规范主义就是法学研究中的本质主义思维方法,而答案—问题回溯式的研究方法则是对这种方法的自觉突破。
 
 
四、结语:方法与问题的互动建构中国法学新时代
 
最近十多年来,中国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关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另一方面,对方法的关注往往忽略了对问题的考量,而方法如果不与问题相联结,就不可能构成真正的思想。
我们只有面对真正的法学问题,才能建构起一个真正的法学新时代。虽然已经有人根据法学概念写出了煌煌巨著《中国法学史》,而其实,中国法学还没有真正开篇呢。因为说到底,中国法学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是息息相关的,它是中国人从传统社会走出来进入现代社会的一个知识建构,所以中国法学乃是有待我们现代中国知识人努力为之的一项知识事业。中国法学史正等着我们通过深刻的思想与扎实的行动去具体地书写。而首要的,对于法学中盛行的概念—规范主义思维方法的批判乃第一要义。
现代中国法学的建构经历了从晚清、民国到当下三个时期,而且当下这第三个时期还远没有终结。处在这第三个时期的中国学人,应该更有担当、更加自觉地认识到法学新时代之于中国思想乃至中国文化的重大意义,将方法的运用与问题的究诘相结合,从而建构起法学时代的伟大理论,进而真正建构起中国思想史上一个伟大的法学新时代。
 
参考文献:
[1]陈致.余英时访谈录[M].北京:中华书局,2012:204.
[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8-28.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6.
[4]魏敦友.开启中国思想史的法学知识轴心时代[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2,34(5):110.
[5]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魏敦友教授法哲学讲演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7.
[6]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375.
[7]甘绍平.传统理性哲学的终结[M].台北:唐山出版社,1996:9-10.
[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二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71.
[9]魏敦友.新道统论法哲学与现代中国法学的兴起[J].湖北大学学报,2011,38(5):130.
 
作者简介:魏敦友1965 ),男,湖北省仙桃市人,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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