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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特质研究

2012-06-19 20:29:41 作者:赵海燕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摘要】本文重点研究了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文化权利的表现特点,强调应珍视并利用其中的有利因素,高度重视并排除不利因素,从而为对其文化权利进行针对性法律保护提供依据和打下基础。

【摘要】本文重点研究了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文化权利的表现特点,强调应珍视并利用其中的有利因素,高度重视并排除不利因素,从而为对其文化权利进行针对性法律保护提供依据和打下基础。

【关键词】甘肃特有民族;文化权利;形成条件;特质


    甘肃特有的东乡、保安和裕固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统计表明,2000年,东乡族人口13,805人,主要聚居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以及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其余分布在甘肃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临夏市、兰州市、定西地区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等地。还有一小部分散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区。有关学者研究认为“东乡族是14世纪后半叶,即元末到明初住于东乡地区回回人、蒙古人、汉人以及藏族人共同融合而成的。”{1} 2000年,全国保安族总人口16,505人,主要分布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还有少数散居在青海、新疆等地。2000年,全国裕固族总人口为13,719人,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酒泉市黄泥堡裕固族乡。{1}裕固族自称“尧乎尔”,其族源可追溯至古代的回纥。他们位于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的黄河上游,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但是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作为少数民族重要标志的文化在经济和外来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三个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正面临这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国内文化权利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研究方面尚属起步阶段。对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及其研究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成果集中在少数民族文化形态上,而对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形成和特点等并未展开深入研究。了解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形成及其权利的表现特点,珍视并利用其中的有利因素,高度重视并排除不利因素,是对其文化权利进行针对性法律保护的前提。
    一、文化权利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
    文化权首先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中得到了多方面系统阐述。中国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该公约。2008年6月27日,中国政府首次向联合国提交了该公约的履约报告。从此,公民的文化权利日益被政府重视,为学界所关注。
    由于文化和权利的多义性,人们对文化权利的认识不尽一致,一般认为文化权利是指个人或个人所属的群体对人类创造的除传统的艺术和人文学科外,还包含着教育体制、大众传媒和文化工业等广泛意义上的精神文化所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的性质特点是:它既是个体权利也是集体权利;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既是公权也是私权。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个人维度的文化权利。即个人在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下,接触、吸纳、分享已有精神产品和自主发展、创造新兴精神产品,并获保障的权利;二是集体维度的文化权利。即文化共同体所应当具有的保护自己的集团文化特征,自主选择、延续、发展和免受外界不正当干涉和强制改变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属于后者,它是指民族文化共同体所应当具有的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特征,自主选择、延续、发展和免受外界不正当干涉和强制改变的权利。但它不排除少数民族个体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二、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形成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
    (一)民族形成与民族文化发展是文化权利形成的前提条件
    民族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文化权利指向的对象。因此,民族、文化和文化权利关系密切,互为条件。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看民族形成与民族文化发展是民族文化权利形成的前提条件。文化权利内涵依托于文化的内涵。对文化的理解不同将导致对文化权利的界定、类型划分及权利内容的不同理解。而文化因人们创造时所处的环境、条件不同,形成的方式和途径也不尽一样,致使文化有了不同的特点,从而塑造了相互区别的民族。民族形成后又以其独特而稳定的文化把民族中的每个成员聚合成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共同体,并以各种方式将文化在本民族中流传,世代相继的产生影响,形成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进而成为民族文化权利主张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如果没有民族和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就无所谓文化权利。
    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同样是以这些特有民族的存在和文化的发展为前提。先后形成于元末明初、明朝中叶及中后期,以中亚色目人、甘州回鹘人为主体,融合蒙古族,同时汇入回族、藏族、汉族等形成了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三个新的民族。他们操着蒙古族语言,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及原始萨满教,拥有独特的生活方式。宗教和民族大融合使这些民族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这些独特文化为其文化权利的确认、保护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如果没有特有文化,就没有其文化权利的主张,比如假设他们没有形成自己的语言和宗教就没有确认其有使用自己语言及宗教信仰的文化权利的可能和必要,又比如一些民族已经形成的特有文化因保护不力而迅速消失,其文化权利依然会成为无内容的空壳而不复存在。所以,三个特有民族形成与民族文化发展是他们文化权利形成的基础条件。
    (二)历代政府的民族政策是文化权利形成的政治条件
    中国历代并没有文化权利一词,它作为法律名词的出现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没有文化权利,其实在各族民众的反抗和努力下,无论对汉族还是各少数民族,历代政府都确定并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们的文化权利。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形成后,主要涉及到的文化权利是作为少数民族个体的受教育权、宗教信仰的自由权以及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文化认同权、保持其特有民族风俗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散见于其他法律以及民族政策中。但是,享有权利的多少和历代政府的民族政策息息相关,是这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形成和享有的政治条件。
    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基本形成于元、明时期。这一时期政权处于蒙古族、汉族、满族等多民族交替掌控之中。所以对少数民族的政策也比较复杂和矛盾,使得这些民族的文化权利也变动不居,受政府民族政策的影响很大。元朝统治者实行的是民族等级制度,通过笼络和利用色目人来牵制汉人和南人,信仰伊斯兰教的东乡族社会地位仅次于蒙古人。他们在科举人仕、文武官员荫叙的等级方面享有特权。元朝科举考试以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和南人为左榜,两榜考试程式、科目不尽相同,右榜易,左榜难。“蒙古人、色目人愿试汉人和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2}在宗教方面元朝政府对各民族采取兼容并蓄政策,一律宽待。据志费尼的《世界政府者史》记述,成吉思汗“对宗教没有偏见……;他一面优待穆斯林,一面极尊重基督教徒与偶像教徒”。他对宗教的态度已被蒙古“大扎撒”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还采取“教诸色人各依本俗行者”的方针,允许诸色人户各依本俗管理民族事物,这从一个层面反映出元朝政府对各少数民族文化的认同。这些政策对即将诞生的东乡族和正在形成中的保安族、裕固族都有保护作用。
    明朝统治者在少数民族问题上采取了“刚柔并济”、“以夷治夷”的比较矛盾的思想和策略。表现是:一方面采用民族同化政策,下令禁止胡言、胡语、胡服、胡饰,并不允许各族人自相嫁娶,强迫移居内地的各族人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使少数民族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文化权利受到了威胁。一方面又采取“转相化导”民族融合政策,对伊斯兰教多采取宽容保护政策。明朝建立不久,朱元璋曾发布敕谕明确规定:“蒙古、诸色目人等,皆我赤子,果有才能,一体擢用”。{4}这又使信仰伊斯兰教的东乡族和保安族等加强了同汉族的同化和各民族间的文化认同。
    清朝前后期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政策有所不同。在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时,对大汉族保持一定的戒心,因而较为重视周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采取历代王朝一以贯之的“齐其政而不易其俗”的政策,以求达到对各少数民族的怀柔羁縻,对待藏传佛教和喇嘛教的民族给予特权,对伊斯兰教虽没有特权,但根据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也采取了适当的尊重和宽容政策,允许其存在和发展。照顾其特有的宗教习俗。{5}156- 157但是清政府对伊斯兰教的宽容是有条件的,尤其清朝后期,特别是回民起义后,对回民的态度甚为苛刻,通过律令制度对穆斯林严加管束。如控制回民的交往和流动,乾隆下谕各省“不许留外来回民学经、教经及居住……”。 {6}严禁传播新教。“凡已习新教者,俱仍改从旧教”,“严伤各属将新教礼拜寺,概行拆毁,如查有私行传习,阳奉阴违着,照邪教从重办理”。{7}明显的压制和限制了回民的宗教活动和习俗。致使回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自由等文化权利受到损害。
    民国时期各种政权对民族问题上基本以孙中山的民族政策为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论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信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形式宣布各种族的一律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也在其颁布的约法、宪法中,在文字上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扶植各民族自治,发展边疆教育、文化、经济,尊重边疆民族的宗教和习俗等,这些主张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趋势。但在实践中国民政府并没有践行,甚至不承认国内少数民族的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高度重视,中央及地方立法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予以确认并且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施。总之,政府的民族政策是这些民族文化权利形成的政治条件。
    (三)经济形态发展和变化是文化权利形成的物质条件
    人类生活方式的每一次变革或生产力的提高,都会引起文化的各种变迁。虽然文化的变迁,有其自身发展演变的规律,但是,归根到底,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决定着其文化的发展变化。也就不可避免的影响着文化权利的形成与发展。
    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现在基本形成了以农业为主,商业、畜牧业为副,工业、手工业、养殖业并存的经济形态。但是历史上三个民族经济形态并非如此,他们都不同程度的经历了经济形态的变化。东乡族形成之初,经济生活以手工业、畜牧业和商业为主,农业为副。从明初以来,汉族传统的农耕经济生活方式的影响逐渐扩大,清代农业地位继续上升,而商业以及依赖商业的畜牧业和手工业由于清政府对东乡族的歧视、仇视性政策及残酷的善后政策遭到破坏而变得单一。改革开放后经济形态又变得多样化。裕固族历史上是典型的草原游牧经济,但自明代中后期东迁入关以后,其经济形态开始了一系列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变化更为迅速,由于有限的草场、产草量及发展规模,已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社会发展需要,而畜牧业现代化的过高成本使裕固族人目前还难以承受。所以以前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变为定居、半定居的畜牧经济。
    经济形态领域的变化无疑会引起整个民族文化的变化,对文化权利形成也产生了影响。如东乡族和保安族形成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生活后,由于生活稳定,经济上自给自足,具备了实施宗教教育和活动的物质基础。这些活动以清真寺为场所开展。元代在临夏、东乡地区已建有清真寺,明、清时期,清真寺逐步发展。清末以来,清真寺已相当普及了,基本上稍大一点的村落都有。清真寺设立掌教人员成立管理组织,从事宗教活动和民俗及经堂教育活动。使穆斯林能够自由的信教、保持风俗习惯和接受经堂教育,享受到文化权利。又如裕固族因为畜牧业向农业的转变,其传统风俗及习惯发生了很大变迁。从游牧到定居,生活居住集中了,与外界的联系加强以及向外发展的愿望,使裕固族语言的使用范围快速缩小,对外交往中以汉语为主,目前的裕固语已变成了一种裕汉混合语。居住以砖木和土木结构的房屋为主。日常生活都穿便装,传统服装只在重大节假日和庆典、仪式上穿。这些习俗的变异是裕固族适应现实的生产方式变化而自觉和不自觉的一种改变,这将一方面丰富和发展本民族的习俗内容,一方面也会使原有的某些风习随之消失。
    (四)宗教信仰和儒家文化影响是文化权利形成的思想条件
    东乡、保安和裕固族的民族传统文化形成和发展受宗教和儒家文化影响很大,它们是其民族文化的思想根基,也是其主张民族文化权利的思想基础。
    东乡、保安族信仰伊斯兰教,裕固族信仰萨满教和藏传佛教。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经过包括东乡族、保安族在内的十个少数民族长期的信仰和生产实践,已成为这些民族世世代代传承和确认的一种大众文化。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外来的宗教信仰与文化,在我国以这些民族为载体,逐渐演变为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形式。伊斯兰教已经渗透到了东乡和保安族包括文化在内的各个方面。其本质精神决定了作为两个民族文化基本精神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成了其民族文化的内核,影响到教育内容和形式,婚丧嫁娶、饮食起居、节日庆典、禁忌等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成为他们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有着多神信仰的裕固族信仰藏传佛教和原始萨满教。由于裕固族及其先民和藏族的长期相处,裕固族在宗教、婚丧、生活习性等方面都受到了藏族的强烈影响。自两晋、南北朝以来,河西地区就是我国佛教兴盛之地,裕固族先民迁徙到河西后,受当地宗教影响,从11世纪初开始崇信佛教。东迁之后,甘州回鹊很快就接受了喇嘛教。宗教上的影响必然反映到其他民族文化特征上。裕固族中自然崇拜规模最大、参与人数最多的是山神崇拜仪式“祭鄂博”,裕固族祭鄂博的整个过程都渗透着藏传佛教的色彩;裕固族丧葬民俗中的天葬、火葬、土葬也大体与藏族相同;直到解放前,一些地区的裕固族不仅与藏族交往频繁,而且彼此通婚,兼通藏语,唱藏歌,跳藏舞,起藏名。{8}13
    宗教信仰和有关活动已经根植于这些民族的文化中,并且是其文化的组成部分。宗教对文化的影响也决定了它对文化权利的影响。宗教孕育的民族思想、观念、心理的同质性,为推动民族认同、文化认同、文化权利内容等奠定了思想基础。
    此外,儒家文化对这几个民族文化权利的形成影响也很大。对东乡族和保安族来说除了伊斯兰文化,对其影响最大的就属儒家文化。主要通过明清之际的“以儒诠经”活动,回族学者们站在“守伊通儒”的立场上,用儒家的“三纲”解释伊斯兰教义,用儒家的五常来诠释伊斯兰的“五功”,将“认主独一”的教义与儒家学说有机结合起来,接受儒家学说中的“天命论”,“忠恕”思想,赞同儒家的修养方法“克己复礼”等等。“以儒诠经”活动使儒家思想渗透到伊斯兰文化中,也使得这些民族的文化受到儒家的影响。裕固族除了本民族古老的传统文化外,汉文化所占的比例最高。裕固族的文化从古至今一直都与汉族文化进行着广泛的交流。唐代漠北回鹘、五代的甘州回鹘,都与中原王朝保持着十分友好的关系,甘州回鹘人“世以中国为舅”,到北宋时期,仍保持“舅甥”关系。明代中后期撒里兀儿人的东迁,正是因为对汉文化的亲密关系以及汉文化对其的吸引。东迁后,汉文化开始流入了裕固族文化的每一个细节。不仅人人学会了汉语,而且一部分人学会了农业生产。今天的裕固族人基本上与汉族处于杂居状态,裕固族在所吸收的文化中,汉文化对其影响最大。{9}322
    三、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特点
    如同文化的内涵决定影响文化权利内涵一样,文化的特点也决定了文化权利的特点。我们知道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具有集体性、普遍和道德性、公权特性等。但是不同的民族文化由于形成的环境条件不同,致使文化具有了不同特点。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具有宗教性、多元性和边缘性的特点,这使其文化权利必然也呈现不同的特质。对它们文化权利特点准确把握有利于其文化权利的保护。
    (一)具有宗教凝聚力的集体权利
    甘肃特有少数民族尤其是信奉伊斯兰教的东乡族和保安族具有很强的集体权利意识。这与伊斯兰教产生的凝聚力分不开。伊斯兰教在产生之初为了实现半岛统一,将分散的部落整合为一个有序的整体,突出强调集体的凝聚力与群体和谐,强调集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体的权利。{5}77东乡族和保安族的先民们在与汉等民族通婚及经济往来中没有被同化,却能不断吸收其他民族成分,发展壮大成为新的民族,与其形成过程中的整合作用密不可分。最后历经百年的发展仍能在中国主流文化的引领和多民族文化的的交流、融合之下不解体,则与伊斯兰文化的特殊凝聚力有直接关系。{5}300这种力量将继续成为其文化权利的特质并在保护文化权利中发挥重要作用。
    宗教凝聚下的集体意识表现在如参加丧葬悼祭活动、争取传统民族教育机会等方面。保安族村庄中,“无论谁家出殡,全村的老小都主动送葬,并轮流抬亡人到墓地,绝不雇人来抬,这种传统习惯既节省了丧主的开支,又体现了保安族人团结互助的精神”。{10}这就是宗教凝聚下的集体精神在传统生活方式中的体现。又如,东乡族山区民众抵触汉语学校和汉语教育,就反映出宗教凝聚力在保护民族文化认同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为了保护民族文化特色不被汉族同化,他们顽强的坚守着民族文化阵地,不惜牺牲学校正规教育。东乡族山区学生疏离学校教育,在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下依然保持较高的辍学率。这虽然不利于他们掌握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降低了其谋生发展的机会,但是却能为自己提供更多的接触本民族文化的机会,利于提高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自信心。东乡县最大的一个门宦老人曾说过:“学好汉文化,学好汉语,是为国家;学好阿文,念好经,是为了宗教,为了民族和个人尊严”。{11}有学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东乡族群众认为如果学校开设阿语课程,学生人数会提高,否则学校是汉民的,学多了,怕成为汉民。{12}这些认识体现了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珍视和保护意识,我们应该看到宗教在保护民族文化认同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前,保护少数民族集体文化权利的条件和环境并不理想。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都比较薄弱。这是由于集体权利表面上看不直接涉及到少数民族个人的利益,而且在保护中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权利意识等因素影响,所以该权利保护多停留在理论和法条上,落实比较困难。正因此我们更应该珍视保护落实中的有利因素,甘肃特有民族在宗教所形成的凝聚力下对保护其文化权利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我们应该保护这种宗教培养下的可贵的民族文化权利意识并转化为保护其文化权利的力量。
    (二)具有多元文化特性的普遍道德权利
    多民族文化融合为一体称之为多元文化或复合型文化。广义上说,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具有多元性和复合性,但是比较我国大多数民族而言,甘肃特有的少数民族东乡族、保安族,尤其是裕固族,其文化的多元性十分突出,表现在族源、语言、宗教信仰、经济形态等多个方面。裕固族由历史上的蒙古族人和回鹘人相交融形成;语言上同时使用东部裕固族语(属蒙古语族)、西部裕固族语(属突厥语族)和汉语;宗教上信仰原始萨满教和藏传佛教;经济上兼有畜牧业和农业形态。东乡族和保安族则与历史上来到甘青地区的中亚色目人和蒙古人有关,即元代众多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随蒙古大军来到了甘肃青海地区,并与蒙古军队或部落长期驻扎,经过漫长的交融过程最终形成了两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新的民族;在语言上两个民族受蒙古语和汉语影响,同时彼此间也有相互影响。经济形态上兼有农业、畜牧业、商业、手工业特征。
    典型的多元化文化使这些民族具有包容、认同、开放、融合的民族胸怀和民族意识,对内对外都能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团结融洽、和睦相处,并成为了一种民族心理代代相传。这种文化特征在对待文化权利时必然也是比较宽容、平等和开放的。历史上三个民族鲜有不承认、不尊重彼此文化和发生争斗的重大事件。相反各族杂居一地,互为邻里、团结融洽、平等相处的现象相当普遍。{9}259他们彼此认同对方的信仰、语言、风俗文化,长期共同繁衍、和谐的生活。
    文化权利的普遍道德性要求文化权利的享有不分国籍、种族、肤色、语言、性别、身份和信仰,作为这个世界的成员都应该享有;它是人为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普遍的道德权利,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甘肃特有民族典型的多元化、复合型的文化特质影响,更有利于培育各民族间不分彼此、相互宽容、相互尊重的品质,有利于他们正确对待文化权利,不分民族、语言、性别、信仰等差别相互认同各自不同的民族、语言、宗教信仰、道德与习俗等,并把相互尊重、宽容和认同的认识和品质作为各民族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本保障,自觉自愿不需要外力强制而践行。这种特点也是保护文化权利的有利因素。
    (三)具有边缘文化特性的公权力
    边缘文化是指在边缘地区,几个非主流文化融合形成的新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多是处于边缘地区的边缘文化,具有脆弱性和无法复原性,从而使其文化权利必须介入公权力的保护以增强保护力度和效果。
    甘肃的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文化的边缘性特点很突出。首先,这些民族所处的位置是各种大的文化边缘地区即今日的甘肃、青海两省及其周围地区。这些地区在历史上属于中原王朝统治的薄弱地区,也是历史上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其中的游牧民族活动的边缘地区;其次,他们的文化为边缘文化。这些民族差不多都在同一历史时期形成,而且大都经历这样的过程:某个民族通过迁徙而远离了该民族原来所属的文化核心地区或文化母体,如蒙古族在征战过程中的迁徙、中亚信仰伊斯兰教的“色目人”向内地的被迫迁徙;{13}最后,在边缘地区,通过各民族的融合而形成新民族和边缘文化。
    边缘文化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薄弱性。在各种文化的边缘地带,各民族远离母体,受母体文化的控制和影响较弱,大家处境相同,所以容易相互接触、相互交往、相互同化,便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现象:“弱弱相和”效应—实力较弱的若干个文化相互交融、和谐趋同、相互依存、取长补短,最终形成一种新的复合型的文化共同体,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具有边缘性特点的民族文化。
    边缘文化的薄弱性使其文化兼具优势和劣势。优势是民族间互不歧视、非常开放,有利于融合其他文化形成和丰富自身的文化。劣势则是容易迷失和怀疑自我,缺乏民族自身的认同感而导致本民族文化遗失过快。这在裕固族中表现的相当明显。裕固族语言使用范围的快速缩小,风俗习惯的快速变迁,宗教信仰的日益淡化,都使其文化特征不断的消失。可以说我们所知道的风俗习惯都是借助文献资料介绍的内容,有些研究者到牧区实地调查就会发现,那些看似很有特色的裕固族文化很多已经成为历史。{14}这个曾称霸中国西部的强悍民族,这个曾在民族识别时被称为“(富)裕(稳)固”的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部分消失令人担心。
    边缘文化带来的民族失落感,容易造成民族优柔寡断的矛盾心理、自我认同感差、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等结果。这对于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很不利。因此亟需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国家应该针对这一特点严格履行所承担的国际公约的积极保护义务。《缔约国义务性质》中强调:甚至在缔约国经济衰退或其他因素造成严重资源困难的情况下,仍可以也必须通过耗资相对较少的专门法案保护社会中的易受伤害者的义务。{15}显然,具有边缘文化特点的民族属于文化易受伤害者。应该受到政府的特别保护。如果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借口财政困难而无视这些边缘文化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看到裕固族淹没在汉族文化的汪洋中,这在大力主张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今天将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总之,甘肃特有民族的文化使其文化权利具有了自身的特点,其中有的特点利于文化权利保护,是我们应该尊重和利用的,如强烈的集体权利意识;普遍的民族文化认同感。有些特点则不利于文化权利的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如边缘文化导致的民族自我认同的模糊。只要这样,我们的保护才能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进而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些民族的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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