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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语用学”及其方法论效应

2011-09-15 09:22:56 作者:张斌峰 来源:http://binfengz.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普遍语用学”

 

 1.“普遍语用学”的产生

   

    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交流、对话或谈辩(对命题或陈述的判断),通常到受权力、金钱和技术理性控制的意识形态的压迫与控制,而这种情景下文化压迫自然突显出来,语言成了统治和社会势力的媒介,它服务于有组织的权力关系的合法化,因此语言本身就具有欺骗性,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语言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了不合理的、被扭曲了的行为世界,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和危机就由此而生。而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世界的“生活世界”本应以“交往行为理性”为主导,而这种新理性的基础则存在于语言之中: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模式,始自于一种“语言理解的事业”。因为“语言是进化的社会文化阶段上理解的特殊媒介”(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但这种语言关系,却被非语言的中介──金钱与权力所取代,因而要消除这种扭曲与危机,就是要完成哲学范式的转变,那就要“从意识哲学向语用学的转向”。这个转向的标志就是“普遍语用学”的提出。

    具体说来,哈贝马斯秉承了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宗旨,对马克思──黑格尔哲学的历史主义社会批判的理论传统进行了革新,为重建“现代性”,他一方面,拒绝纯思辨的先验形而上学的玄想强调经验对哲学研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又否认直接经验的分析的科学能够洞察人类的行为本质,因此他又而力图把道德语言学和社会行为(实践)理论结合起来,把社会经济分析和心理分析结合起来,力图以更加合理的解释图式,来批判当代资本主义对人的交往的扭曲,并重建社会理性。由此,哈贝马斯认为,现代实证主义者把人的生活实践化约为技术应用的层面,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互动实践的重要性。此外,哈贝马斯又试图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作批判性的重建。他认为社会的规范结构并非简单地遵循再生产过程的发展道路也不是简单对系统问题作出反应,它自身也拥有其内在的历史。如果仅仅把人的生命实践只化约(社会性)的工具性劳动,就会忽视从言语行为的交往互动的层面来了解人和人类社会。而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的行为理性的谈辩活动可以恢复生活世界的动力,强化理性的力量,重新协调语言符号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之间的失调现象,在语言化的互为主体性往返里,重新扩展为社会演化的基础。可以说,哈贝马斯对社会发展性逻辑的认识则更进一步,他深刻地从本体的高度上认识到,社会进化的动力和发展形式有技术、生产力之外,还有另外的一面,即交往(又译“沟通”),而在交往基础的认知结构中,技术知识和道德实践知识被创制。此外,哈贝马斯又鉴于马克斯.韦伯和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受制于单向度理解,困固于目的理性的架构,而不能觉察双向理解的交往历程中蕴藏着人所冀希达至真诚沟通的意欲,看不到理性化的发展还会有其他的可能性。于是,他才尝试从双向理解的角度来考察和理解社会行为,即要能反过来从被理解者的角度来理解和批判自己的角度和理解,也就是要从“理解别人如何使用理性”的角度,主张从“理解别人如何用论据支持自己的论点”来支持自己的论据。只有通过理解对方的观点和使用理由的方式,才能真正看到被理解者的论据之所在。

    显然,他的普遍语用学所要证成的理性观已经跳出了人们习以为常的单向度的理性观。也因此可以领悟到与自己不同的理性观,批评和检审自己长久所信守的理性观点。由此看来,它不但显示了理性的双向性、交往性,而且也显示了理想的批判性,即研究者(或辩谈着)如何在了解别人的行为的同时,也能够反过来批判自己的理性观。因此,任何研究者和试尝者欲要摆脱仅从意识或单向诠释的角度来了解人与人类社会,就必须从人的言语行为的交往实践中,来了解和把握人类社会。也就是说,要真正认识人与人类社会,就必须充分揭示“理解”的普遍的先决条件,因为“理解”是构成人类交往之“主观际”特征的核心要素。也因此他才提出其普遍语用学来作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

    

2. 普遍的语用学的基本内容

 

    在普遍的语用学看来,交往行为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产生的涉及人与人的行为;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最基本的单元就是语言的交往,或者说交往行为首先就是以符号或语言为媒介的,并以之为建立和改善人际关系服务的根本手段。因为,任何交往也就是言语行为的交往,而任何言语行为的交往也都是交互主体间的交互活动。这样,普遍语用学所分析的核心就是这种依托于生活世界的“互主体性”的系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全新的空间与视野中,哈贝马斯找到了重构理性和确立有效性言说的可能性与合理性的标准。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与论辩本身就可能提供那种我们所想找到的普遍性标准,而且哈氏认为这种普遍性标准也不只是在某种逻辑的形式中辩证地进行(如黑格尔主义),而是可以在经验理论中得到体现,而且拟议中的这种内容可以面对非直接的检验。它乃是定向于“主观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它的前提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是普遍的,并且又意味着主体间拥有一种背景性交感。也因此,“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基础就是相互作用、相互承认。而相互作用与相互承认是以相互性或互主体性为前提的,而相互性或互主体性就是以交往者或交谈者的权利平等、机会均等为特点,是在一切有能力参加对话、论辩、谈辩的人中,无一例外和毫无压制地实现的相互性。可以说,由普遍语用学所提供的“普遍性标准”之“普遍性”,则意指──能代表大多数的意志,能为大家普遍接受和遵守的,那些能够普遍地被遵循而又能够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压制地加以接受的规范,这样的规范标准正是行为主体间的相互承认,相互尊重。

    总之,哈氏认为“普遍语用学”关注于指导人们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普遍的伦理规则”──主体间的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达成及其可能性或一般条件的探讨。因此普遍语用学之“普遍”也就是指人们在语言使用进行交往或交往时,会无可避免地接受和遵守一些语用规则,这些规则使得人际的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成为可能。普遍语用学所着重分析的不是人的语言能力,而是人的语言的交往能力。它更着重于分析言说者的任何一个合乎语法的句子,并要与对话者建立彼此认同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见普遍语用学就是研究人们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的学说,它的任务就是“确立和重建关于理解(verstandigung)成为可能的普遍条件”( 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或者说,它是“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它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可以理解的可能与规范,阐述它的基本观念,“不仅是句子(sentencens)中的语言、句法、语音、语义诸特征,而且还有话语(utterances)中的一定的语用学特征;不仅是语言(language),而且还有说话(speech);不仅是语言资质(competence),而且还有交往资质,都允许普遍意义上的重建。”托马斯.默伽塞:《交往与社会进化》英译本序,第12页。)

    与此相应,普遍语用学也就提出了重建成年言说者能力的要求,以使语句与现实通过交往发生联系,发挥呈示、表达以及建立合法性人际关系的普遍语用学功能。也因此,普遍语用学有三个基本的语用学功能:

    1.真实性-------借助于语句呈示世界中的某种东西,即陈述某种事实的功能(representative  function),它满足真理性的需要。

    2.真诚性------表达言说者的意向,即表意的功能(expressive  function)。它的功能在于要表明言说者的真诚性意向。

    3.恰当性-------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即互动的功能(interactive  function),它必须要满足恰当性的要求。

    这样,在普遍语用学中,“有效性要求”是一个有效的话语所必须事先满足的有效性条件。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话语,如果是有效的,也就意味着他具有能够被任何听者所接受的条件。 “对话是为检验意见(和规范)的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服务的。对话中唯一允许的强制是较好的强制;唯一允许的动机是通力合作寻求真理。对话在其交往结构的基础上,摆脱了行为强制;对话也不给获得信息的过程留有空间;对话减轻了行为的压力(handlungsentlastet),并且不受经验的约束(erfahrungsfrei)。人们给对话提供信息;对话的动因是兑现(承认)或者取消(拒绝)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对话过程中除了论证之外,不会承认任何东西。”(哈贝马斯著,郭官义、李黎译:《认识与兴趣》,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显然,在哈贝马斯看来,离开了“对话”,言语的“有效性”及其要求就无法被阐明。应当在对话中遵守以下“有效性要求的义务”:

第一,言说者必须选择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

第二,言说者必须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

第三,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使听者能相信他所说的话;

第四,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的话语,以便使听者愿意接受之,而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参见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显然,在哈贝马斯看来,一个成功的交往行为,只有在参与者全都假定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已得到验证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因此,只有遵守这些有效性所要求的各项义务,才能实现交往行为的目标,即达到理解的目标,也就是导向相互认同的目标。因为,“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前设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参见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而所谓“认同”也就是“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参见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认同以对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要求的认可为基础”。(参见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而达到认可就意味实现着理解,而理解则表现在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实现着两个主体之间的的某种协调;表示着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理解。从这种语用学出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言语必然提出或被认可,乃至于被兑现“有效性”的要求所缠绕,言说者之所言必须是真实的;他的意向的表达必须是真诚的;他的话语必须能与被认可的规范关联域相符合。正是这样的有效性的要求,使言说者的话语超出一般语言学的规则之外,而被置于现实的联系之中。正是借助于普遍语用学,哈贝马斯把实践这样的整体性的概念还原为对交往行为和有目的的理性行为的分析,并进而制订出一种一般的、关于人际间正常交往的理论,以阐明交往能力的要求、变化,分析交往被歪曲压抑的原因。普遍语用学作为社会批判的理论基础,它主张通过对语言的运用进行分析、考察并恢复语言作为交往的中介,通过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阐明语言符号的主体间性作用和语言的相互中介作用,从而转向现实的生活世界,以“语言理性的范式来分析和再建人的社会行为与人际交往,也由此构成了他进行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脉胳和最基础层次的一般理论。于是,哈贝马斯以他的这种关于言语的普遍语用学作为基本的结构,在一个并列或“富有交感背景”的情境中确立,组成了一个由“这个”外在世界、“自己的”内在世界、“我们”所共享的社会生活世界所构成的调整诸话语的情景要素的一般规则,可以说,普遍语用学乃是法兰克福学派进行社会批判的主要理论,又是其理性重建的理论基础:它着力于寻找一种可能的、有效的理想化的语言使用规范,为社会改造提供理论工具,也从而为他要实现认识社会行为或社会规范的理论提供一个统一的架构。

 

二、“普遍语用学”的方法论效应

      

1.“普遍语用学”为现代人文与社会科学的“语言转向”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和资质。             

    当代荷兰哲学家C.A.皮尔森在其《文化战略》一书中把人类文化发展史概括为三个阶段:(一)以对“那个”(That)存在本身的敬畏为特征的神话时代;(二)以追求某物是什么(What)为特征的形而上学时期;(三)以分析人同世界“如何”(How)相互作用的方式为特征的功能主义时代。其实,从孔德以来,许多伟大思想家都宣布了人在文化从形而上学阶段向功能主义时代的转变。青年时代马克思就认为,总是并不在于把世界解释成是“什么”,总是是“如何”改造世界。晚年维特斯坦声称:根本不存在“……是什么”的哲学语义学(Philosophical-philologh)问题,只存在“……如何使用”的实际语用学(Practical-pragmatica)问题。而哈氏强调新的社会进化理论必须首先通过对社会批判方法进行普遍语用学的改造,他试图从原则上消除并超越那种单一而又线性的因果解释或形式分析的社会研究模式,他主张把历史---释义学的维度和批判的维度合为一体,同时以历史为指向并具有实践意图的社会理论。因此,他的普遍语用学尝试透过对人类语言运用或对语言本质的分析,来建立一个普遍而又客观的规范标准,来分析和批判现代社会结构,以致力于重建人文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和马克思一样,哈氏也认为,内在于哲学的观念不可能由思想自身来解决,而只能是回到生活的世界中去,在情境性的言语交往的“实践理性”世界中,在主体间的往返对话中既展示理性超越自身主体性格局的开放性,同时又保持其批判性和统一性的双向功能,而承担并具有这些功能的就是普遍语用学,正是由它来考察人类超出自然并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语行为,从而使社会、文化、个人、政治、道德和理性以及一切重要的社会问题都可以借助于它对日常生活中言语行为的解释,也就是——语言符号互动的交往模式来作为理解和把握社会进化的基础和普遍条件,实现对现实与实践、社会与进化、理解与解释的合理性重建。由此可见,他尝试性地把其普遍语用学的交往行为条件作为现代社会的体制化的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从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韦伯的后设的分析架构,几乎全都跳不出笛卡尔的单向理解模式的理解来分析社会现象。而普遍语用学的新超越在于,它独创了人文社会科学的新“逻辑”:即它摆脱基于笛卡尔二分法的单向理解模式,改用了双向理性的交往理性,用“交往行动理论”,也就是要建构另一套分析架构去理解西方理性化的发展和社会行为。它首先着眼于“要理解别人的角度来”,或“要理解别人如何使用理性的角度”,通过理解对方所使用的理由的方式,而真正领悟到与自己不同的理性观,从而注重于人与人在话语交流中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思想观念、语言符号、道德价值等方面的联系的分析与把握,从而突显了他对主体间的精神交往、视觉融合、道德同情等交往关系,以及在相互肯认语言有效性前提下的话语交流形式的下,实现了对主体交往行为的特殊规律或语言逻辑的结构的跨学科研究,不仅对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主体交往行动体系理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方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意识到,探讨、研究主体交往行动体系理论的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王振林:“生产、语言与交往”,载《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4期。)

 

2.对普遍语用学创造性运用,有助于我们探讨如何使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在相互对话、相互理解和相互诠释的双向互动中,来实现中国哲学的重建与再生。

   我们这些身处东方而又开始进入现代社会脉络的人,我们该如何从中西合壁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普遍语用学呢?由上述可知,哈马斯斯的普遍语用学竭力所要尝试的就是要透过人类运用语言的方式以及语言本质的分析,强调通过一种平等、开放和合理性的谈辩或论辩,来解决人类的冲突和协调人类的社会行为,从而证成人类具有一种共同的本质,即人类冀盼着一种真诚而又非扭曲交往的人际关系。其实,无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他们无一不是使用语言符号的动物,同样他们的语言都有其内在的“有效性”,也都势必承认人在不同的生活文化和历史环境里可以有不同的语言规则。那么,不同的生活世界也就会有不同的生活语言的发展,而反映了不同的生活形态和不同的价值观念,我们可以此断定,它们的文化各自包含着一套生活的语言的归纳和演绎。所以了解不同语言的用法或不同语言的语用学,不仅是对东西方语言文化的特色的认定,而且是对中西不同形态的语用学的比较和融通。显然,就不难发现它们无不都是在使用语言的言语行为中促成彼此之间的价值规范、以及理想能够成就一个人际互动的,生生和谐的理想社会的到来。中国文化作为一种“高语境的文化”,所谓“高语境的文化,就是由语境传达的意志比语言表面传达的意义更重要。”(尾关周二著,卞崇道等译:《共生的理想》,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93页。)它以家族主义、整体主义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其人际关系密切,语境丰富,在其言语交往中,甚至会出现无须更多的言语就可以心领神会,也就是说在这种高语境的文化中,个人的语言表达对语境的依赖程度就会更高,其价值也就更会与其言语行为相关。因此,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可以说就是关于汉字符号的“普遍语用学”。它的表现形式就是以伦理谈辩为中心的中国古代名辩学。从儒家、名家的“正名”论、道家的“不辩之辩”到墨家辩学,无不都是要致力于达成人际关系的理想社会。事实上,由于我们脱离了中国名辩学产生的原生态,以及对方法论的墨守成规,才使得我们长久以来对中国古代名辩学的研究,形成了盲目的以西方的陈述性判断的逻辑来研究以文字为中心的、语义和语用“逻辑”,正是这种混淆,也才使我们长久以来以西方的逻辑分析来解读中国古代名辩学的结果是事与愿违,不仅没有提高它的“逻辑”地位,却反尔贬损了它的真正的价值,遂致传统价值的失落。显然,当我们对普遍语用学这一西方后现代的变革性的方法论有了真诚而又同情的了解,就不难发现它与中国前现代的名辩学有着惊人的一致,这绝非是偶然的巧合。以墨家为代表的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名辩学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提出了——古代中国人自己的“普遍语用学”。

    因此,如果把普遍的语用学与中国古代名辩学进行比较、分析、融通和创造性地转化,就有可能发挥自己独有的“交往理性”资源,克服当代世界工具理性、科技理性的独裁与专断,重新恢复人文与科学的尊严,达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从而实现后的现代西方哲学与前现代的中国哲学的对话,在相互对话、相互理解和相互诠释的双向互动中实现中国哲学、中国古代名辩学的重建与再生(关于此课题的研究,笔着将另辟专文来加以探讨),为全人类的理性建设作出更大更新的贡献。

   

3. 对普遍语用学的理解与阐扬,有助于我们确立现代道德的合理性基础。

    启蒙的思想革命导致了近代的人的主体性的出场,而绝对理性化的社会分工与科技进一步导致了人的非理性和“理性的毁灭”,随即提出了以理性来重建社会合理性的辩证法,并提升为一种阐明现代性、现代化的理论的普遍语用学,它正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它的理性是个人与个人,主体与主体间通过辩谈,共同诉诸理性,以达成共识。在哈贝马斯看来,本来社会的组织原则就应当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理想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是通过对话来进行的。也因此现代道德规范价值的的确立、认同与推广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只能是来自大家在公共生活中的“理想的话语情境”中的反复对话与辩谈中,才可能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而伦理和道德规范正是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致力于普遍语用学及其效用的研究,也必将有可能为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提供最富成效的理性基础与对话程序。“商谈性政治应被理解为依赖于公平地调节的讨价还价过程的网络以及包括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商谈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论证网络的集合,其中每一种都依赖于不同的交往预设和程序。J.habermas,Three  Normative  Models  of  Democracy,译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夏季卷,总第8期。)在哈氏看来,交往与谈辩比存在主义的自律式的道德、模型和资质将更加丰富,因为交往和谈辩的世界就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的世界,是一个无比开放的世界。用推论方式兑现规则的有效性要求的程序”,也就是说,交往和谈本身就可能提供我们所想找到的普遍性标准。哈氏正是以普遍语用学建立了自己的“交往伦理学”和“商谈伦理学”。所谓交往的伦理学则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他的理性是个人与个人、主体与主体之间通过平等、真诚地交谈、谈辩,由共同诉诸于理性(的辩识)以达成道德共识。因而,现代伦理不再是不可把握的,内心的修炼,而是基于对话、实践、社会交往理性之中的言事行为,对话的关键是一个从实质伦理到责任伦理,再从责任伦理到言语伦理学的发展与转向。哈氏的这种探讨,显然有助于探讨现代道德规范的合理性的形成机制,并完全有可能把它转化为我们反省现存社会的道德的合理性,进行现代道德的重建而提供了一套全新的分析方法。因此在现时代下,引入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并对它进行现代性的转化,不仅会对于转形时的公共伦理、公共意识、道德意识、公民公德的理念、公共理性的建构与培育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性价值;而且它还会在元伦理学、在现代道德的合理性论证上,为我们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分析与重建的新方法论和全新的视角。尤其是在当下,它所能直接给我们的启迪就在于,当前我国道德的“危机”的真正原因乃是“缺乏交往”(体现公共生活的社会团体、公共团体或市民社会尚未形成)和对“谈辩”的冷漠。正由于现代的道德的“合理性”、“可理解性”绝不可能是由绝对的主体性来完成的,它们的形成需要互为目的的、互为依赖的自我,在交往与论辩中,才有可能。也因此,现代道德不可能由政府、官员、官本位的“独白”和绝对理念的强制推广(那是实质伦理、意图伦理)来实现。走出昔日旧道德危机,也绝非仅有党和政府所能包办的。唯有通过更多的主体间的交往和论辩(谈辩)才能逐渐实现,因为现代人的道德意识所遵守的规则决非自我独白式的内心原则,而是在交往和谈辩中找寻“一种共同遵循的,采用推论方式兑现规则的有效性要求的程序”,也就是说,正是由于交往和谈本身就可能提供我们所想找到的普遍性标准,所以新道德的生成就应当在“自发”性的社会团体、民间团体、公共团体的成员之间的相互“论辩”与“对话”中“规范化”、原则化,而达成“共识”;每个个体在公共生活空间中,在交往与论辩中,传承传统的价值,创造新价值,将自身提为推论或由意志形成物的对象,从而才能进入“言语的普遍伦理水平”。

 

4.它还可以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提供法理学和元方法论上的资质和参考 。

在哈贝马斯看来,他的普遍语用学与其现代法理学基础的重构有着内在的关联。法规范命题主要表现为应然陈述。因此,其语言使用的效力层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并不是真或假、对或错和正当或不正当的问题。这是它呈现出一种强烈的两重性:即一方面是规范对错的语用效力条件,依然是超越具体生活形式的普遍条件;但另一方面,任何的规范宣称又都是在具体的社会文化状况下作出来的,并总是在其有关的具体理由的讨论下决定其对错以及其是否被接受。前者为理念的效力层面,后者为事实的效力层面,由此构成了法规范的两大层面的对立。然而,哈贝马斯认为必须透过他的普遍语用学的重构而消解这种二元的对立,实现重建法律与制度规范运作的正当性理论的基础。显然,从他的普遍语用学所证成的“交往理性”出发,就势必会强调社会团结可以在自我决定的交往实践形式中再生出来,也就是说,对于法律程序的变革,并不能仅仅指望一种对特殊的社会理想或美好生活的憧憬,而且更应该关注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或程序。进一步来说,如果认为人类是自由的主体,那么法律就一定是在所有自由人,在主体间性之间的对话和相互理解中形成的;由此可见,现代法理学的新的出发点或关键点就在于,法律的受约束者应当成为创设法律的主体,能平等地透过交往行为完成理性言说的人民,这一平等言说的条件又要透过法律本身的制度规范来加以保障。因此,人民之所以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法律具有的效力)的根本依据,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内容符合自然法、理性法或道德的标准,也不是因为事实上的强制力或社会系统的功能,而是因为法律通过这种运用理性的言说方法的过程本身具有正当性。无疑,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在重构法律体系中的运用,至少可以肯定的一点就在于,社会的组织原则或规范本来就应当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话来进行的,而且是在政治、道德和法制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因此普遍的语用学在现代法制建构中的作用就在于,法律的获得一定立足于理性的认知过程,立足于理解的关系确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法制规范的形成,一定是一种理性化的模式,它通过语用学的合规则的对话,和伦理政治的对话走向道德的对话,在最终实现法律的对话,从而实现法律的合理性。哈氏的关注点就是,法律的合法性,“也是来源于交往的形式,而这种交往形式对自由的表达和自由的维持是本质性的。这就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程序主义的概念的关键。”哈贝马斯著:事实证明与有效性》,法兰克福:瑟开普出版社1992年版,第493页。)由此可见,普遍语用学所成的交往理性及其方法的运用,将意味着社会生活形态的重要的变革,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社会公德的确立,并非简单地依据事实的陈述或语句本身的真假,而是依重于一套理性互辩的程序,即通过理性的讨论或反复的谈辩而显示出程序的公正性来。

    漫长的封建社会,使得中国长期是一个“朕即法”式的“人治”的国家,既然立法者的意志和利益就是立法的根据,就没有必要去考虑立法的“有效性”(客观理据、逻辑理由),实行以法治国就是以法统治,“法”是官“定”的“法”,以法治国实际上成了以官为本位的以法统治。随着整个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形,构成社会制度及其运作的道德与法制的规范的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显然,那些不适应社会进步尤其是那些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的规范将会被废止,或者被“吐故纳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如何制订出更加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更富有普遍有效性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呢?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的新探索就在于,它实际上就是关于社会语言、社会规范何以达成的一套能够体现“互主体间性”(即人民性或人民的意志),乃是在“理想的话语情境”中所达成的“共识”,所以它有能够为我们探索和解决合理的社会规范如何可能的程序与方法,从而为我们确立和保证道德和法制规范的有效性(如正当性、公平性和普适性等)提供前所未有的思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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