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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纠纷解决机制之成本比较及其他

2011-09-13 09:38:16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水江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三元”格局,或向地方官府具控,或向地方寨老伸理,或向神庙拈阄、具阴状。不论采取何种渠道,都不能不考虑纠纷的解决成本。三种方式的成本比较分析,往往是他们选择纠纷解决渠道的决定性因素。以往的研究结论,大多认为民间“伸理”的成本要小于控官的成本,但是缺乏分析论证;还有不适当地强调地方“伸理”的自发性、自足性和独立性的嫌疑。本文试图深入、细致的揭示不同机制的程序环节,计量分析各环节所发生费用,分时空地讨论“三元”格局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程序衔接关系,强调三种机制是一个整体,相互影响和“切换”,任何一种都不是独立、自足的,实现正义的形式特点上各有差异,互为补充。

    一、控官之成本与程序

    要细致分析控官的成本,必须了解控官的程序和环节。

    ㈠控官的主要程序和环节

    清水江畔自古就是苗疆腹地。明清以来,中央王朝不断用兵征服,不断有苗人纳粮附籍,朝廷也因此设立地方官府。比如天柱县就是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由会同、天汶二所(驻军单位)改设的。嗣后,“凡一切斗殴、婚姻、田地事件,俱令亲身赴府控告,不得擅行仇杀”。[①]

    明景泰(1450-1457)初年,黎平经历胡宗政“机警有方略,时广西苗人和西山洞猺相仇杀,当事者、属吏抚之皆不听,宗政入洞中为析曲直,猺苗皆服,事乃息”。[②]明正德(1505-1521)中年黎平推官徐馨“谳狱平允”。[③]可见,明朝清水江上游的黎平民间纠纷解决中,官府诉讼就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地方官府曾深入瑶族、苗族山寨,处理纠纷,达到服官息事的效果。

    ⒈控官的前置程序:地方伸理和预先禀明

    咸丰二年天柱县石知县赏准刻立的“复旧除弊永定章程碑”载:“民告状,务先投保长、保甲、乡老伸理,倘事出难已,必有保长、保甲、乡老、包告人等预先禀明,方准投词。不准勾串差役,私具词状,致累良民”。[④]由此可知,清朝地方官府将民间伸理作为官府受理的前置程序。这也是“清白字”、“和息字”等民间调解文书何以在清水江文书中大量存在的一个制度上原因。

    ⒉递、收诉状

    地方官府的吏役,在接受诉状后,要做三件事:⑴审查格式:诉状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书写字迹是否清楚等。有时可能发给方格纸,在规定的方格内正楷填写诉状;清代诉状的格式,除了形式上的格式外,还有很多实质的要求,则在《大清律例·诉讼》有很多的规定。是否是“越诉”;是否是“匿名文书”;是否属于“告状不受理”;是否属于“听讼回避”;是否属于“干名犯义”;是否属于“禁囚告举他事”等。特别明确规定:“凡词状止许一诉一告,告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⑤]凡属切己之事,方许陈告”。[⑥]⑵戳记:即在合格式的诉状上盖官府的印章;⑶挂号:对诉状进行编号。清代要求地方官府,“将自理案件,作何审断,与准理拘提完结之月日,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送该府、道、司、抚、督查考”。[⑦]

咸丰二年天柱县石知县赏准刻立的“复旧除弊永定章程碑”载:“受冤之家,□递词状,贫无所出,任从伸诉。嗣后戳记,只准给钱二十二文,格式钱二十四文,挂号钱六十四文,如有违例浮取,公同革除”。[⑧]可见,这三项收费是镇远府、天柱县、台拱厅在递、收诉状环节的“法定”收费项目,而且概不减免。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环节可能在一桩纠纷中反复出现原、被告双方多次递状的情况。在《清水江文书》中,最多一个案件出现6份“具禀”和“具续禀”,原告1份,被告先后有5份。

   ⒊差役持票下乡提人

    为了讯明事实,必须将诉争的双方和证人等提传到官府堂中,一并审理。知府、知县都要下传票,明确所提人名单、差役名单及相关要求。下面就是道光二十七年黎平知府的一则传票。

署贵州黎平府安顺府正堂加十级记录十五次常 为差提事。案据加池寨姜明德具报,伊子姜法祖因与同姓不宗姜江氏之孙女姜益秀通奸,益秀许嫁到别姓,本月初五日,伊子在姜益秀家口角争殴,将姜益秀杀伤。伊子畏累,用小刀戳伤肚腹、身死一案,当经前府验讯差提,因人证未齐,尚未审讯卸事。兹准移受,合行差提为此票,仰该役前往加池寨,协同寨头甲首丁人等,即将后开有名人证逐一提齐,依限赴府,以凭讯究。去役毋得延迟滋扰,如违重究不贷。速:该票计提:被告姜之琏,现押候;奸犯女姜益秀;应讯人姜江氏;原报人姜明德;

二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

差:易红、易兆林、蔡广学、胡廷献、王元金、左国元、周显贵、王廷肇、顾秉忠[⑨]

    但是,就在差役持票环节常常发生非常的诉讼成本。差役常常要求票传人等供应鸡肉、酒食,要鞋脚钱、骑马钱、铺堂使钱。下面就是乾隆二十七年云贵总督吴的一条禁革刊示:“准理一切词讼差役持票下乡,严禁供应鸡酒,索取鞋脚钱、马钱及铺堂使钱”。[⑩]

     ㈡控官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及计量举隅

    ⒈地方官府诉讼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

    从以上分析可知,地方官府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向保长、保甲、乡老“伸理”的费用。该项费用实际就是后文要分析的民间调解的成本。如果事不了,则发生后续费用;二是保长、保甲、乡老“预先禀明”的费用。是他们上城到官府投书禀明,还是由讼争一方上城具控时将他们的禀明意见捎带去,尚不清楚。如果是前者,盘缠费用应由讼争一方承担;三是上城投词具禀的食宿盘缠和格式、戳记、挂号钱。多次反复上城投词,要耗费大量的银钱。特别是知府、知县们不能作到“每听一讼,曲直立折之”时,则常常是“羁延致弊狱”。四是差役的摊派勒索。五是请状师、誊写诉状、契约和判词的费用。五是“废时失业”,即时间或机会成本。比如,加池寨在清代距黎平城一百四十里,[11]步行去黎平需要四到五天时间。

     ⒉控官成本的计量举隅

    控官可分为刑狱和词诉两大类。清水江苗疆,刑狱以命案居多,词诉以山林田土纠纷居多。分别举隅如下,并比较其所费银钱的直观“价值量”,即通过当时银钱的购买力,来反映其直观“价值量”,或通过同时期官吏的俸银比较的相对价值量。

㈠命案

    按照《大清律例·人命》,命案必须“勘问”,经官勘验尸场。尸场周边的山场的主任、村寨民人,皆有嫌疑,必须接受盘问。在勘验尸场环节,发生巨额的官差费用。下面一则“断山场并杉木约”:1802年,命案发生后,官差未来,尸场周边的平鳌寨的山主们提前商议,将“东仰凹列”和“凹比”两处山场杉木作为“四甲”将来发生的官差费用。

立断山场并杉木约人姜文昇…等因向姓、谭姓二比斗伤人命,彼今自赴府投报,恐委官到尸场勘验,我等之山,土名东仰凹列,近尸场,诚恐带累我等,情愿将此山…,凹比…,将来补贴四甲众等费用,日后用成多少,俱在众等开销,不至重亘山主,自今以后其山杉任凭众等管业发卖。恐后无凭,立此断约存照。

……

嘉庆七年正月十七日  代笔姜建周 立[12]

    黎平熟苗地区,早在明朝就实行了“里甲”制度。明正德(1505-1521)中年黎平知府祝寿“编置里甲,民皆称便”。[13]平鳌寨实施“里甲”应在清朝康熙三十三年以后。康熙三十三年黎平副将罗淇“平清水江韩世儒等之乱,与知府宋敏学请巡边以缉奸匪,於是平鳌、文斗、苗光、苗馁等寨皆纳粮附籍”。[14]里甲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通过实施连坐,以达到相互监督,预防犯罪的目的。“一家有犯,九家连坐”,一旦在“甲”所辖的区域内发生命案,甲内民户都难逃官府的追究,要承担官差费用。该契内所载的断山杉的姜文昇等应为“四甲”的民户,但是“四甲”之内,又要具体落实谁该承担责任。由于尸场在姜文昇等山场内,故他们主动向“四甲”人等承诺承担费用开销。但是具体费用金额不清楚。下面一则“立收帮补盘费字”则清楚的记录了一则1820年的发生在文斗寨的命案,因官差下乡审验发生的费用竟达二百一十两银子。

立收帮补盘费字人中房姜伟、姜通义、六房姜大相、通圣、光荣、岩湾范维远、范维□并二寨三甲人等,情因有黄闷王姓招到杨姓在高打住,坐凶闯一事报官下乡审验,累及我三甲并龙光华、姜光远等所费盘缠二百一十两。今龙光华、姜光远名下帮三甲人银三十两补清,日后恐湖广尸家并内外滥人寻及光远滋事,我众人三甲不得推躲,一体协力捉拿送官。若有推躲支吾不前,凭光远砍伐三甲木植,而三甲人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凭中  姜绍牙  春发

                 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通圣笔立[15]

    清朝黎平知府的每年俸银才一百零五两,全知府共皂壮丁等役二十四名,每名工食银才六两。[16]二百一十两盘缠,相当两倍黎平知府的一年俸银,相当于三十五名官役的一年工食银。

    ㈡山林田土细事

清水江畔本是山区,山林田土纠纷较多,一直被官府视为“细事”或“细故”。但是当地方调解难了纠纷,或争持二比不愿神判,或不愿具阴状时,他们往往控官。当涉及共山,则事先订立一个诉讼成本的照股分摊的契约;当共山股份太多,诉讼费用难以迅速收齐时,则卖山筹款;当部分共山股份持有人对官司结果不乐观时,会伙内转让讼争的份额。还常常涉及山林界址的勘验,官差也要收费。

⒈照股分摊讼费契约

下面的两则契约分别是文斗寨1799年和1817年的照股分滩讼费契约。纠纷所涉的山场均是共有祖产,伸讼一般由房族的族长或主事者提起,代垫支付“盤缠费用”。但是,官司结果难料,费用发生几何尚难预测,恐后生产推诿,故订立契约。

立同心合约人姜应辉、姜世模、姜绍宗、望、祖等,为因所遗祖业山场土名培拜,今偶遭姜廷瑾霸占,请中理讲,伊持横不耳,我等无奈,只得与讼,盤缠费用,所照有名人等股数均派,有名之人不得推委问卸,如有此情,执字赴公,自取不便,立此同心合约为据。

                              代笔 姜绍望

嘉庆四年三月初八日立[17]

    该则契约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执字赴公”,追逃讼费其所应承担的份额。

立分合同承愿字人上房姜绍略、绍宽,下房姜宗智、魁元、举周、朝琏等,为因祖遗剪东山木原作二十一股,以为二十一两之山,下房占落壹十伍壹钱弍分半,上房占落伍两捌钱七分。今被吴正贵盗砍起造一事,横行不耳,我等有分,老幼俱已难甘,故此伸讼日后费用多寡,照依山之两数派用,银钱其有股者,不得推捐。如有此情,山内之木,伊无系分,不得后悔。恐口无凭,立此承认合同为据。

宗智存一纸

绍略存一纸               朝琏笔押

                        姜宗智押发达

                          绍略押

                          绍宽押发   举周押 魁元押

                       嘉庆弍拾二年十月初四[18]

该则契约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山内之木,伊无系分”,剥夺祖产继承份额。

⒉卖山筹讼费契约

下面的契约是1753年魁胆寨十六人同小江争山,卖山筹集讼费银四两捌钱。清朝雍正九年后至乾隆年间,一个苗寨向开泰县纳银才两钱至四两不等,苗光寨是四两,番鄙才两钱,平均一个苗寨不到二两银子。[19]“每斗米作银九分”,[20]四两捌钱大约可换米五十三斗多。

立卖荒山字人魁胆寨王地文…壹拾陆人等因跟小江争地界,无银使用,将到坐落地名季热荒山一块…问到本寨王文凤承买为业,当面议定价钱四两捌钱整。…

乾隆十八年辛未岁五月初八日立卖字[21]

    ⒊讼前转让讼争杉山份额契约

    官司结果难料,也可能将来讼费份额高于其杉山股份的价值,于是,具有“经济理性”的个别山主,不愿介入讼争中,并承担不确定的讼费份额,而向伙内转让起份额。下面这则1817年平鳌寨的“外批”契约(乾隆五十九年卖山场杉木契约上的外批),就反映这种情形。

至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初十日为姜文忠等罩佔归界溪之木,控经府主冯,因人多盤费难凑,众等情愿将契内先年得卖姜文佐之杉山出卖与伙内姜烈弟兄为业,面议定价银捌钱,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其有盤缠帐务,不干卖主开销,今欲有凭,立此再批字为据。

          凭中启爵、宗海、三祥、启灿、启姬

          姜启华笔批[22]

卖主将在讼前宁可“高买低卖”,得较少的价银捌钱,换来“任凭买主管业,其有盤缠帐务,不干卖主开销的安宁。

⒋山林勘验收费

     勘验费在清代的清水江文书中尚没有发现留有凭证,但是,在风水诉讼文书中经常提到实地勘验。另外,民国时期,山林纠纷诉讼中,勘验往往是需要进行的环节,而且可能复验。下面就是一则勘验收费的命令。

贵州锦屏县司法处命令   卅六年度民字第82

令姜东成

查该民与姜元翰为杉山一案,业经审理,双方均请求覆验,当核定勘费各缴壹拾伍元整,已据被状缴前来,合行令仰该民于奉令五日内备款具缴,以凭定期勘验为要。此令。

               主任审判官杨亲睦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九日[23]

二、地方伸理之成本与程序

清水江苗疆地方官府,要求民人控官之前,先经过地方伸理。即向保长、保甲、乡老等伸理,由他们居中劝解和息。这在《大清律例》上没有依据,是地方官府的谕示,是一种地方性纠纷解决的正式制度。

㈠伸理之程序

⒈“里甲”制度:“伸理”的组织基础

     清水江苗疆官府之所以将民间伸理,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在于清代苗疆建立比较完备的“里甲”制度,设立牌首、甲长、保正、副总社长和总社长。[24]后被民国政府沿用,“每家给一门牌,十家给一总牌,择一家为牌长;九家听其编查十牌,设一甲长,数甲设一总甲,均选公正有声望着充当…每十家牌内须互相稽查,如一家有窝贼入会为匪情事,九家查知出首。倘敢隐忍,九家连坐。如系挟嫌诬指,反坐连惩。又遇盗贼火灾等事,毋论同牌同甲,甲长及牌长等务督率,互相援救,不得坐视,违者科罚”。[25]

⒉伸理之程序

伸理的程序相对比较灵活。争持的二比和中人构成伸理的结构。

⑴一方请中人。争持的一方请中人,告诉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中人可以不只一个,可以是多个;可以是争持的二比共同信任的寨老、保长、保甲,也可以房族的族长、尊亲属等。中人的一次伸理不成,还可以再次、多次劝解;争持的一方也可以更换中人,换另外一个中人。

⑵中人上另一方的门。中人将委托一方的意见,上门转达到另一方,听取其辩解意见,分析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并提出多个和解方案,试探其“底线”。最重要的是促使双方能面对面的和谈,约定三方和谈的时间和地点。

⑶三方商谈,形成共识。可能一次不成,多次反复。

㈡伸理之费用

其实,民间伸理也发生不斐的费用。这是常常被忽视的。下面是一则1899年文斗寨的“请中花销账单”。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请中上寨开贤、际春、下寨贤清、永和。

付买猪肉四斤,去钱贰钱五十六文。

又付买豆腐六件,去钱叁十六文。

又付买盐四两,去钱十二文,付买……

又付买米八件,去钱□□□四文。

又付买丝烟、清油,一共去钱卅文。

又付洋烟贰钱,去钱一百廿七文。共开去钱六两七十六文。

十七日早,又请中。…共开去钱五百七十六文。

廿七日晚,又请中上寨开贤、际春、下寨交明、贤清、□□、保长永文。…共去钱四两八十文。

十一月初六日晚,又请中交明、际春、贤清、永和。…

初七日早,交明、贤清二人。

八共去钱六两五十六文。

十月卅日晚,付去典钱一两,作永文下江用,卅两九钱除付之用,前银一两九钱五分,扣钱,该钱贰千四百廿五文。

卅一股共请。[26]

可以看出:一是所请中人有文斗上下两寨的乡老和保长。其中,乡老五人,保长一人。而且先两次所请的都是乡老,第三次请保长永文参加。最后两次,保长没有参加;二是请中花销项目多,开支大。吃的包括猪肉、牛肉、米、豆腐、盐、酒、清油。抽的包括丝烟、洋烟。吃和抽两项,花去十四两七百八十八文钱。还给保长永文下江用的盘缠银一两。光绪年间一根杉木的价格也就是二钱九分捌厘,[27]这五次的请中花销,就值五十根以上的杉木了。三是请中的时间或晚或早。三次晚上,两次早上。最后一次请中(早上)只有两位中人。可能是中人是临时的,还其他生理或农务要作,和调解时间冲突。四是尚不清楚乡老是否给付报酬,但是保长是要给来回的盘缠的。

 

三、神判之成本与程序

清水江的神判有捞汤、烧汤粑、踩热铁、砍鸡头、拈阄和具阴状等方式。其中,捞汤、烧汤粑、踩热铁属于一种类型,以手(足)之焦否为曲直,或统称“凭天断”,或可视为“神本”之上的校正主义和分配主义的结合。手(足)之焦灼伤害,可视为“惩罚性”的校正正义,但是其目的还是为“分配正义”之实现。砍鸡头、拈阄属于一种类型,将偶然和概率性结果的出现,归结为“神本”之上分配正义。所不同的,砍鸡头必须在神庙之上进行。具阴状则是一种独特的方式,不以争持双方的同意为前提,追求阴谴,即一种“惩罚性”的校正正义的实现。[28]由于资料所限,这里只讨论拈阄的成本和程序。

     ㈠拈阄的程序

    ⒈拈阄的前置程序:一般是先经过民间请中人伸理,且伸理结果不清。

    ⒉争持二比自愿鸣神:就拈阄的标的(所争或为山土,或为杉木等)、神庙的地点、贡献的承担等达成一致。

    ⒊请中人书立“立请字”书契:载明拈阄的标的、贡献的承担,以及得阄的规则。

    ⒋神前宰杀鸡狗:还需要请中人和神庙里管事之人共同完成。“请伽蓝一尊、皇经一部”,可能是神庙里提供。

    ⒌拈阄、得阄:定分止争。

    ㈡拈阄的成本

    嘉庆年间一次鸣神拈阄,需要鸡狗六付,[29]其费用如果二比平摊,也不是小数目。另外,还要请中人书立“请字”书契,需要费用。鸡狗是否作为贡献,酬谢神庙?尚不清楚。

    四、控官、地方伸理、神判与纠纷解决成本的可控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三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会发生费用。从争持的二比控制纠纷解决成本的能力上讲,或从纠纷解决成本的可控性来讲,神判的成本是最高的,控官是最低的。

    但是,神判的贡献可以伸缩的,但是依然有成本,甚至可能让争持的双方接受不了。因此,宁愿将所争山林冲公。比如下面的一则“山场充公字”契约,他们不会不知道可以神前拈阄,但是最后将山场捐献给南岳庙。

立山场充公字人本寨姜大荣、姜献瑞、姜凤仪、恩瑞、光朝、庚寿等所有共山壹块地名冉皆豆,此山界止上凭土坎,下凭大荣叔侄之山,左凭世培之山,右凭大荣叔侄之山,四至分清。此山为因争论,各山主自愿凭中将充与南岳庙管业,自充之后,各山主等不得异言。其有田砍(坎)下之壹幅,凤仪、光朝二家不得混争,俱系大荣叔侄管业。恐口无凭,立此充公字存照为据。

                    凭中  南孟 龙永清

                          本寨 姜保生 兆璋

                     代笔   克顺

                光绪四年十月十八日立[30]

    ㈠控官成本的不可控制性

控官的成本是最不可控制性的。其原因在于知县、知府和差役的行为的不可控制。更进一步讲,是他们的审判能力和廉洁性的高低,决定着控官的成本的大小。

嘉庆十八年古州厅同知张保“日坐大堂,凡事皆经其手,不假书役。乡村有盗牛者,事主觉而追之获牛,并获贼一人,余贼逃窜,事主捆送至署,保鞠之,佯以事主为诬,反加重惩。命贼具保结,贼寻具保之人即前同盗牛者也。二贼俯首折服,照律办之。此诚不烦一票,不劳一差,而案结于一堂之上。所谓以盗拿盗也。即此一端足见保之明允也”。[31]可见,受理民词的官员的办案能力高,具有珍惜民力的情怀,就可以节约差役下乡差提的成本。

控官成本的不可控制性,可能还有财政体制上的原因。清代黎平知府设立二十四名差役,每年的工食银六两,是否与差役的劳动强度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相称?如果不成比例,差役自然要从原被告处索取。道光六年古州镇总兵李龙彪“以营兵苦差役,遂与诸将捐俸三千金,发商生息,岁获息金四百,为兵丁公费,自是永除兵饷摊扣之弊”。[32]这位总兵通过放袋,为兵丁差役公费的补充,可见一斑。

    当然,吏员、差役的道德素质低下,对其管束不严,是导致成本过高的重要因素。道光十八年开泰知县冉玉嘉“听断明决,慎於动刑,而曲得民隐,射利健讼者闻风而遁。严束吏役,惩治凶顽,壅弊为之一开”。[33]可见,大多数时候,知县们是管束不严的。

最后,落后的交通条件,决定了控官的盘缠路费是硬性支出。且比民间伸理的该项成本要高的

     ㈡民间伸理成本的可控制性

民间伸理成本的可控制性,首先在于乡老中人的调解能力和声望是可知的,可选择的。争持的双方可以无障碍地和乡老中人沟通。且乡老中人,一般不会发生道德风险,不大可能索取钱财。

    其次,甲长、保长、乡约等中人可以有选择地请,还可以不请。由于三者的权威是地方官府所认可的,具有和地方官府沟通的畅通渠道,具有一定的官府权力色彩,可能会对将来控官产生影响,因而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清水江地广人稀,他们的参加理讲的盘缠路费,一般要请中的一方承担。

    最后,劝解、理讲的时间和地点选择灵活,不会产生较大的时间或机会成本,不会影响中人等的生理和农活。

   五、控官、地方伸理、神判之间的关系:实现正义,互为补充

   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区分苗疆开辟前后。中央政府进入后,生苗渐成熟苗,纠纷解决机制也发生变化。在苗寨归属地方官府之前,没有甲长、保长、乡约,地方乡老伸理是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神判是辅助的机制。在苗寨归附地方官府之后,推行“里甲”,设立甲长、保长、乡约,寨老们许多兼理前三职,地方伸理成为控官的前置程序。地方伸理被地方官府认可,增加了一定官府权威性,还是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换言之,地方伸理前后有性质的转变。

    苗疆开辟之后,地方伸理是以控官的存在为前提的,尽管在苗疆,地方伸理出现在先。地方伸理不具有最后权威,没有达到和息了局,还可以控官。另一方面,控官案件也不是一定走完程序,可能因另一方拒不到案,或因控告的一方考虑成本因素而中途放弃,或因官府不予受理,又重新回到民间伸理或神判机制上来。地方伸理和控官之间事实上可以“自由切换”的。

    控官和神判之具阴状有共同的地方,就是不以争持的二比同意为前提。但是地方伸理和神判的其他方式,都以二比自愿为前提。神判在清水江畔民人的观念中,能补救前二者在查清事实上的不足,是具有最后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神判也有其不足。具阴状,只能求得心灵的安慰,不能立即实现物质上效果。其他审判方式,需要二比同意。如果不同意,则可以选择具阴状或控官。

控官、地方伸理、具阴状都是为了实现校正正义,但是他们实现校正正义的方式,可能是“填补性”的,也可能是“惩罚性”的,但是更多的可能是“重新分配资源式”的“二次分配正义”。但是,追求正义,都是要或多或少地付出成本。

“伸理”一词,顾名思义“将弯曲、扭曲、压抑的道理伸直,恢复自然之理”,颇有现代西方“商谈理性”理论的部分意韵。在苗寨那个乡土社会中,恰恰具备达致“商谈理性”的客观条件。它是最具有正义价值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是具有比较效率优势的纠纷解决途径。

 



[] 姚炽昌点校:《锦屏碑文选辑》,第109页。

[] 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47a. 

[]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47a.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四七三至四八九。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四八四。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四七九。

[]光绪《天柱县志》卷二,食货志,三十二,第201a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4页。

[]光绪《天柱县志》卷二,食货志,二十八,第199a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0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页。

[13]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47a.

[14]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49a.

[15]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五五三页。

[16]光绪《黎平府志》(一)卷三上,四十七,第212b.

[1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2页。

[1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0页。

[19]乾隆《开泰县志·田赋》夏三,34b.

[20] 乾隆《开泰县志·田赋》夏三,34a.

[2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9页。

[2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2页。

[2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2页。

[24]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六九。

[2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

[26]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七〇。

[2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

[28]参见程泽时:《拈阄、具阴状与分配正义、校正正义》,载本人法律博客。

[29]参见程泽时:《拈阄、具阴状与分配正义、校正正义》,载本人法律博客。

[30]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1页。

[31]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53a.  

[32]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53b.

[33]光绪《黎平府志》(二)卷六下,四十七,第5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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