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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佃山契与清水江佃山契之比较——兼论清水江佃山契的地域原生性

2011-09-13 09:31:35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水江文书是继徽州文书之后我国地方历史文献的又一重大发现。二者有很多共同点,都有林业契约,都包括大量农民书立的契约文书,都是汉文书写的。当然,也有很多不同点,比如现今留存的徽州契约宋元明清时期都有,而清水江文书则主要是清代民国时期的;徽州契约多红契,而清水江文书多白契;徽州文书没有清水江文书那样明显的归户性特点;徽州契约涉及山土田地,则有编号,而清水江文书则没有。但是,二者也有某种联系,比如来清水江畔,采购木材的商人中就有著名的徽商,与江西、陕西的木商并称为“三帮”。[1]徽州商人曾经于嘉庆年间参与具状控告天柱坌处阻木拦江,自称“商籍徽州,业木供课,至茅坪、王寨、卦治交易,兼代办江南例木”。[2]那么,徽州契约是否对清水江契约产生过影响呢?或者说,清水江苗疆改土归流之后,中原移民和屯军是否将书立契约文书习惯带到了苗疆,如果带来了,就会在契约文书找到相同的东西。另一方面,也应该有清水江苗疆自己的创造。本文试图从租佃山场契约这一角度,来比较一下异同,窥探清水江文书与以徽州文书为代表的中原文书之间的继承与创新关系。

一、        明代徽州佃山契之特点

明代徽州的佃山契约有四种典型形式,第一种被称为“伙山合同”,第二种被称为“断山木文约”,第三种被称为“承山约”,第四种被称为“火山批”。这四种契约确有不同之处,在当时也不一定有确切的、类型化的命名表述,名称乃张传玺先生取之。但是,所称“伙山合同”,契约原文中并没有“伙”,只有“合”,似有不切当之处。所称“断山木文约”,很容易望文生义,与“断卖山木契约”混淆。

    “合山合同”

“伙”在明代就有“合伙”之意。明代就有《伙资经商合约格式》,[3],出自《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4]为什么张传玺会用“伙山”来指称租佃关系呢?

下面一则1444年的契约中的表述是“合与”,而张先生的“注”将之解释为“与人合伙,实是租佃性质”。其根据何在呢?笔者分析,第一,一方出力,另一方出山地,杉苗长大后,朱忠同吴景祯分木,既具有合伙的属性,又具有租佃的属性,所以张先生注之“与人合伙”;第二、“山脚永远共同管业”。此“山脚”是与“山骨”相对的,类似田面和田底(骨)之关系。在本契约中,吴景祯独立对山骨管业,而朱忠和吴景祯共同对山脚管业。一定意义上,吴景祯所出山地,是指山脚,而不是完整的山地。它又具有合伙的意味。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也可看着是朱忠取得了“山脚”的“永佃权”。[5]但是,“伙山”不如“合山”准确,且后续所举契约有“出合”和“承合”的原初表述。

十一都朱忠,有本都吴景祯承父买得山地,坐落本都七保,土名赤桥下末,系朝字一千五十贰号,计山壹亩弍角七步半。东至田,西至李家山,南至田,北至降。其山系是荒山成茅,今将前项四至内叁分中内取壹分,合与朱忠名下,前去用發作掘茅。遍山务要三尺远栽种杉苗一根,又可管顾,不得他人偷砍。侯木长大,同景祯宅砍斫分木。其山脚永远共同管业。自合之后,杉苗日后子孙不许在山卖与他人。如若卖与他人,此契不用。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为用。

正统九年十二月初一日        立合同人  朱忠(押)

                         依口代书人   胡永祥(押)[6]

下面一则1450年“出合山地”契约的所涉的坐落、土名、字号以及“承合”人,都与上一契约相同。但是,明确了“对半”分成的比例,明确了朱忠的永佃权,并没有提到山脚和山骨之分。

十一都方茂广用价买受山一片,坐落本都七保,土名赤桥下末,系经理朝字壹阡(仟)伍拾弍号,计山亩贰角有零。其山东至田,西至李宅地,南至田,北降。其山于因无苗,今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山地脚出合与同都朱忠名下,前去掘茅栽种杉苗。其山地并苗木议作对半管业,本家得壹半,朱忠栽种杉苗得壹半。其山今合之后,务要遍山密种杉苗,无毁花答荒废。日后子孙与家并作对半,永远管业。毋许私自入山砍斫。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日后为照。今恐无凭,立此出合合同为用。

景泰元年二月十五日   立合同人  方茂广(押)[7]

下面的一则1450年的“承合山地”契约,和上一份契约,是一式两份,出合人和承合人各立一份,交换互执对方书立的一份。

十一都朱忠承合到同都方茂广名下山壹片,坐落本都七保,地名赤桥下末,系经里(理)朝字壹阡(仟)五十弍号,计山亩贰角有令(零)。其山东至田,西至山咀及田,南至地,北降。今合与本家掘茅杉苗,其山地脚并苗木议作两半管业,本主得一半,本家栽种杉苗得一半。其山四至内今合之后,本家自行锄掘茅脑栽种杉苗,即不花答荒废。今立合同之后,两家子孙永远共同砍木管业,无许私自入山砍斫。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为用者。

景泰元年二月十五日   立合同人  朱忠(押)

                    依口代书男 朱思张(押)[8]

下面一则是1500年的由山主书立的“出合山约”。提到“山骨”,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山地脚的永佃权,只是约定“在山浮竹木,两家子孙两半管业”。这里管业的期限应该是至所栽之木成材止。

十一都朱文琛与族兄朱友文、友学等,共有承祖坟山壹片,坐落本都七保,土名章八坞口,系经理壹阡(千)卅陆号。其山亩步四至,自有经理该载,本边该得壹半。今将本边分数内取壹半合与同都方桂名下,前去裁(栽)养竹木。日后成材,并作对半均分。朱文琛该得壹半,方桂长养,该得壹半,栽种工食,务要用心管顾。眼同砍斫,无许私自砍斫发卖。如有私自不令知会,砍斫壹根,甘罚白钱入官公用。其山骨本家自行存留,日后子孙佥(迁)葬风水,无得异说。在山浮竹木,两家子孙两半管业,各无异议。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为用。

弘治十三年十月廿八日    立合同人    朱文琛(押)

                         中见人      朱兆保(押) [9]

    断山(木)约

断山约一般两份,“出断人”和“断人”各书立一份,相互交换保存。“出断人”即山主,“断人”即承佃人。与“合山约”不同的是,断山(木)约一般不提山骨和山地脚,以及永远共同管业,似乎表明,此类断山(木)约并不设定永佃权,只及于栽种到树木成材这一个生产周期。

兹举两例如下。

五都住人毕伴儅,今断到同都洪辉、洪钰、洪儒三大房承祖洪大东众业山一号,系经理水字一千三十号,计山柒亩贰角,坐落土名俞塘坑小坞。东、西至降,南至方山及小坞口,北至宋山及上培。今蒙县明文,兴利除害,将前号山断去,称(乘)时栽种松杉等木,不致抛荒。五年之内,请主人入山点柴,听主人入山,眼同均分。其松杉木成材之日,眼同砍卖,主力均分。自断之后,毋许私自砍,如砍一根,罚银乙钱入官公用,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文为照。

嘉靖二十七年八月十六日立      断约人 毕伴儅

                           依口代书  毕五保[10]

第一则是1548年由承佃人书立的,契文提到“今蒙县明文,兴利除害,将前号山断去,乘时栽种松杉等,不致荒废”,告诉我们,在明嘉靖二十七年前后,徽州祁门县知县明文出示,要求各业户植树造林,不能抛荒。可能还有硬性的任务到户。

立出断约人王君宇同康以正,今有山弍号,坐落六保,土名低田坑、中田坑,系忠字阄,又义字阄。其前在山浮杉木,自愿凭中出断与谢陈名下,前去入山砍斫、挖脑穿根鱼鳞细□,见青截杪,搬拕至谢陈门首,成牌(排)点数交家。每佰根议做工食银壹两整,其银陆续支付,不致短少。开山神诲,收山朔望神诲,尽是家管。所有在山木无得私自带回。如有,察出,见一罚十。自出断之后,二各无诲。如诲者,甘罚银壹两公用无词。其木自一尺一寸起至大止。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日后无许加减,无词。

断约弍帋,各收壹帋为照。

弘光元年正月初四日立出断约人王君宇()

                             康以正()

                      代笔中见人方君命()[11]

第二则是1644年的由山主书立的。有趣的是,它只约定山主给栽种的工食钱标准,根本就没有约定树木成材后的分成比例和方法。是否像清水江契约中那样有后续的“分成合同”,没有资料证明。

㈢“承揽山约”

张传玺先生将“火佃屋”解释为“住佃户的房子”,自然伙佃即佃户。下面这则1644年的“承揽山契约”是由佃户书立的。

立承揽火佃朱成龙、成孙、成志,记胜等,今承到房东谢 名下山壹俻,坐落本保,土名刀鞘坞。四至字号悉炤拚约为证。前去拨作锄种麻粟,□年粟,以准栽苗工食。次年麻,请主到山看视,三七抽分,主得三分,力得七分。其栽苗无问平栈,五尺一株,不致拦残芜费。三年之后,请主到山点青(清)。日后待木成材,主得七分,力得三分。如违,听主理论,今恐无凭,立此承约存炤。

再批:信记俱在酌内讫。

合同弍帋,各收为炤(照)。

 弘光元年二月初四日立承约伙佃   朱成龙(押)……

                  代笔房东谢正宗(押)[12]

值得主意的是,即使是老主人和老佃互之间,老主家也没有给佃户永佃权。而且,前三年的林农间作的收益之一麻,也要交地租。

㈣“山批”

下面这则1470年的“山批是由承佃书立的。它没有约定木材成材之后分成,只就烧荒种拨的工食钱和三年以后的山主验收作了约定。和前引的第二则断山(木)约相似。

十一都徐志文、徐志才,今讨到同都吴斯哲名下山一片、坐落六保,土名大寒坑口,前去烧荒种拨,凭中面议贴备工食银八钱正,栽种杉苗,无问平栈高低密种。候三年之后,请本主入相倪,如有不行,栽种荒废,甘罚加倍公用,仍行栽种无词。立此山批为用。

成化六年十月二十日    立山批人   徐志文(押)批

                            徐志才(押)

                              三(押)[13]

以上分析可知,明代徽州的佃山契约有以下特点:一是部分地出现山场的“永佃权”,但是大多数时候还是一个木材生产周期为限的佃山契;二是明代徽州佃山中,山主一般要给佃农“工食钱,且允许林农间作;三是佃山契一般双方各书立一份,交换存照;四是明代徽州的大规模佃山,可能受到地方官府的推动或命令。五是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名称和类型;六是主、力分成一般是对半,或主七力三。七是约定了承佃人栽种不合要求的违约责任,一般是作为公用的、有时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二、        清水江之佃山契的特点

清水江之佃山契,现今发现的多为乾隆以后的。笔者已有专文分析其流变。[14]清水江之佃山契的特点:一是尚没有发现永佃权的约定,一般佃山契的期限为一个杉木生产周期;二是清水江契约一般没有约定山主给付栽手工食钱,但是允许栽手在前三年进行种粟等林农间作,获取口粮,且山主不抽收农作物收益。三是乾隆、嘉庆年间的佃契都是“二纸合同”,地主和佃主“各执一纸存照”。而嘉庆以后都是栽手向地主出具“佃字”,但是杉木“长大另立分合同”,[15]“立合同各存一纸为据”。[16]四是契约的类型和表述清晰。无论是“立佃字”,还是“立招贴字”,在契文中都会有“佃与”等明确表述。五是乾隆时期的山(土)、栽分成比例是32。到嘉庆年间山(土)、栽分成比例大多是11。嘉庆后期到同治,山(土)、栽分成比例都是32。六是约定了栽手提供“出当”,作为物的担保。七是清水江之佃山契的履行风险较大。由于清朝雍正、乾隆年间的苗民起义不断,朝廷和地方官员推行保甲连坐制度。反映在佃山契上,就是担心外地栽手作奸犯科,带来拖累。这里补充一则契约如下:

立佃字人天柱县属居仁里干洞寨杨文元、杨文显、龙求才,鸠还寨林天益,佃到文堵寨姜佐周之地,土名鸠还,住坐开山种粟等,顾求经主,法毫无过犯,亦不得停留面生歹人,连戾(累)地主,执字赴公禀究,自干罪戾。所字是实。

乾隆五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立[17]

三、        比较与初步结论

㈠徽州佃山契存在永佃权,而清水江佃山契则不存在。反映了明代徽州的土地制度相对稳定,而清代清水江苗疆的山场流动性相对较强,木材商品经济相对更为繁荣。

㈡徽州佃山契中山场一般有编号,而清水江佃山契则没有;说明明代徽州的山场和山主皆入“鱼鳞册”和“黄册”,且相互对应。清代清水江苗疆则没有实施过核实田土工作。

㈢徽州佃山契一般载明山主给付“工食钱”,而清水江佃山契约则没有。说明,明代徽州由于官府的强力推进荒山造林工作,山主不得不提高力方之条件。且多为荒山,劳动强度大。而清代清水江,劳动力逐渐供给宽松,山主没有改善栽手劳动待遇的动力。

㈣徽州佃山契一般有承佃人的违约金条款,而清水江佃山契则有“栽手”的出当田、山杉等担保条款。说明清代清水江苗疆的契约制度更加进步和成熟。物之担保的力度,要强于违约金。

㈤徽州佃山契为“两纸”,而清水江佃山契后期多为“一纸”,配套有分合同。可能体现了,清水江契约形式在继承上的突破。

㈥徽州佃山契的分成比例是承佃人占比小,而清水江佃山契的分成比例,前期是栽手方占比大,后为土主占比大。反映明代徽州佃山上劳动力供应上“过剩”,和清水江的后期相似。

㈦徽州佃山契的类型化发展不成熟,没有规范、统一的用语(佃与合、断、承揽等不分),而清水江佃山契的作为独立类型特征明显,用语规范统一(“佃”字贯穿始终,土主、栽主(手),“主体”突出、表述固定)。

㈧二者都有林农间作的记载,可能反映了农业技术由中原向苗疆的传承、传播关系。

综上比较,尚看不出明代徽州佃山契对清水江佃山契的有何直接影响。换言之,清水江佃山契具有地域原生性。        



[1] 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32页。

[2]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49页。

[3]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一一五。

[4]张晋籓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26页。

[5] 中国法史学界认为,从明代开始,租佃关系进一步趋于复杂,形成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且永佃权可以买卖。参见张晋籓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26页。

[6]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

[7]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一。

[8]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三。

[9]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五。

[10]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七至一○○四八。

[11]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九。

[12]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九。

[13]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四三。

[14] 参见拙文《清水江佃栽山(杉)契之演变与法经济学分析—兼与罗洪洋教授商榷》,载http://czscss1975.fyfz.cn/

[15]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六九页。

[16]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八九页。

[17]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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