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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契约文书与大传统、小传统

2011-09-13 09:11:47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大传统、小传统概述

人类学上的 “大传统”(great tradition)和“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的概念,是雷德斐(Robert Redfield)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此后,西方史学界又提出精英文化(elite culture)和通俗文化(popular culture)、高层文化(high culture)和低层文化(low culture)或民间文化(popular culture)之类具有相近含义的概念。[①]

著名史学家余英时先生借用大、小传统的范畴,引用古典文献,对中国文化的大传统和小传统作了极其精辟的阐发。在《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中,他探讨了中国的大传统及其对小传统的影响,指出汉代以来的徇吏利用“吏”的职权推行“师”的教化,发挥重要的文化传播作用。在《从史学看传统》中,指出所谓大小传统的人类学“新经验”,在中国是很古老的文化现象:“大传统必须从各地小传统中汲取养料”;“自觉地要把大传统贯注到民间,以改造小传统”,就是礼乐教化和移风易俗;“大传统形成之后又渗透到农村的小传统之中,并在那里获得长久的保存”。

谢晖教授将中国文化大、小传统的关系理论引进中国法学领域,并与哈贝马斯(J. Habermas)的“沟通理性”进行“嫁接”,倡导“民间法”的研究路径,即“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②]

有趣的是余英时先生把德里达、福柯、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称为“异义怪论”和“怪说”,质问倡导者“究竟怎样才能和中国思想史的具体研究结合起来”。他告诫年青学者不要接触一些似通非通的观念后,而轻视中国史料,并援引了陆象山的诗句“大抵有基方筑室,未闻无址忽成岑”设譬。[③]他们的研究让笔者深受启发。

愚见以为,中国的人类学、法人类学、民间法研究,还没有达到与能中国思想史研究沟通对话的程度。或者说没有很好地依据中国的民间文化资料,与西方理论结合,同时没有很好地基于外国资料理解西方理论(可能存在误读)。可能是余英时先生抱怨的“中国通俗文化极少史料可依据”,[④]也可能是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局限和不够多,中国文化大、小传统的实证研究还不够深入,也就无法实现“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的证成和制度实现。

讨论中国文化(法律)的大小传统中,鲜有提及中国民间契约的(包括余英时先生)。中国民间契约,应该是属于农村小传统的范畴,属于通俗文化、底层文化。徽州契约、清水江契约,都是值得依据的小传统史料。本文将结合清水江契约文书,初步探讨一下它对于深化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大、小传统研究的可能意义。

二、清水江契约是的中国小传统文化的典型“样本”

大传统文化是属于上层知识阶层的,小传统文书是属于没有受过正式教育的一般人民。清水江的田契、林契、典契、借契、抵契、当契、婚契、家契(分关文书),以及诉状禀稿,多是清水江畔的苗、侗、汉等各民族农民订立的,或请人代笔,或自己书写,反映了他们生产生活中重要活动。大多用毛笔所书写的汉字,字迹潦草,不甚规范。足见其汉文字教育水平不高。

古代没有“人类学家”去观察、记录农民的生活、想法,但是清水江契约文书,就如同他们的家庭“年谱”或“大事记”,基本可以代替了人类学家的田野调查。清水江文书,具有罕见的“归户性”。一个家庭最多收存了1千余份契约,从清代乾隆至新中国成立,基本没有漏失毁损的,记录该家族近300年历史。这是徽州契约不具有的特点。

清水江契约,还有文化传播和文化征服印痕。它既有与雷德斐所研究的西班牙人征服的拉丁美洲和吉尔茨(Glifford Geertz)所研究的荷兰人统治三百年的殖民地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

清水江契约,还有少数民族的因素。它不同徽州契约。

三、研究清水江契约的何以产生,探讨小传统形成机理

     清水江契约,尽管在日本和国内公开出版中、在有些学者的著述中,常常冠以“苗族”。这是不科学的。清水江畔至今留存契约的,不只是苗族农民,还包括侗族、汉族等多个民族的农民。苗族、侗族等均无文字,因此,汉字书写的清水江契约不是其“发明”的。

对比徽州契约,就会发现清水江契约在格式有着和汉族地区很多相同的地方,似乎存在某种“继承”关系。如果把清水江的“割木契”算着起源头,[⑤]就会发现它和汉族地区的契约有着共同的源头(刻木为凭),[⑥]具有“亲源”关系。

   史载,雍正三年,鄂尔泰担任云贵总督,雍正四年五月,贵州狆苗负险横行,议抚久无功,分三路进剿。又奏《经理狆苗事宜十一条》,并获朝廷批准,其中有两条:一是“苗多占地仇杀,令契开明界趾,官给印信承业”;二是“同名各照祖先造册,不知本姓者为立姓”。[⑦]可见,田土契约在清水江的推行,是清代这位封疆大吏倡导和实施的。当时,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姓名,也就无法订立契约。鄂尔泰,不是“奉法循理”意义上的循吏,也不完全是教化型的循吏。他是“武功文卫”,“刽子手“加“教师”。他是有教化之功的,他在乾隆年间主持修订了第一部《贵州通志》。各级循吏,开官学,设义学和书院,让苗侗农民的子弟读书识字,也是清水江契约流行的重要前提。不过,他并非以“大传统来贯注小传统”,是以其他高度教化地方的小传统(民间契约)来贯注和改造清水江的小传统(“多占地仇杀”的陋习)。

在锦屏县加池寨至今留存一篇文章的稿件,题目就叫《定与一》,就是大传统对清水江苗疆统摄的确证。兹录如下:

定於一

合不一以统于一,天下所由定矣。夫天下之不定,由于不一故也。决之于一,非定天下之要论,不想其述对襄王言。若曰王者定中图治,岂惟是尚偏安成割据?争雄长於中原已哉,盖必有削平六雄,荡涤群邦,以逞材角智为无功,以拓土开疆为好事。斯寰海三境清之颂黔黎奠盤,固之安懿乎?铄哉,一人垂拱,大同之化洽矣。王虑天下之不定,王殆木求定之道乎,将挟其武略,以之恃金城汤池以为险。逞苍头奋击以为雄具,兵构怨无虚日矣。沟垒尤多於四郊,冠裳未亲□□□□国,果何□弓□□雍容陈王会之图,将假其权术□定,士以招徕为胜算,谋臣以要结为阴图,合纵连衡且多事矣,□□□□□□解体众庶,未见其同心,果何以航海梯山,揖让向听,承乎之奏。此无他不一故也。今夫众星之垂象於天也,□布珠联,纷纭无纪,而且箕好毕好雨繁,然者允各任其情不定,孰甚乌及?观夫北辰之朗然,众星无不於此拱向也。此於一定之说也。今天群山之耸峙於地也,屏开笏立,层叠不穷,而且名三百,支三千,杂然者允难尽壮,不定莫甚乌及。观夫东岱之尊崇,群山无不於此环列也。此又定于一之说。於星欢定天下者,共杈无不一矣。人第见休祥集符瑞,陈似定之者,关乎天运。而不知大权既属,万物无所角其材能,於以见圣天子之均有真也。试观阪泉具师於三世,首素蚩尤苗反,达命於中天化字干羽,一道同风共盛治,犹堪想象耳。梁而扼要,中邦也。大河安邑之间,威权克振,纵荆楚界南,燕赵居北,齐秦旁落於东西,何难大一统,以廓共规模也哉。且定天下者,其势无不一矣。人第见壶浆迎□□寔似定之者,出於人为而不知全势所归。国不自为,风气於以见群,诸侯之莫敢抗也。试观战於邑,而六军用命,咸戴声灵讨於洛,而三监悉乎永延统绪,同心一继,其休风足挈人思耳。翟泉城濮之烈胜,势尤存继,苏秦柄燕吴,起於楚衍,仪赞化干,秦庭何难奉一尊,以彰其震叠也哉,王惟求所以一天下,可矣。梁而克成霸业也。□□□□□□□□□□□□□□□□□□□□□□□□□□□□□□□□□□□□□□□□□□□□□□□□□□□□□□□□□□□□□□□□□□□□聚米为山□□□□□□□□□□□□□□□□□□□□□□□□□□□□□□□□□□□胜算筹关陇,功成仗伏波。为山排点,有米聚灵,敌势阶前蚁军,情掌上螺粲,然形错落峙,及象嵯峨,地讶□仑,是城□小谷过掷珠奇,似此叠石较如何,八阵囚阶绘三军路不讹嵩,□□□□□□□□□□□□逢圣寿听奏凯旋歌。    

 

这篇八股文,以北辰、东岳设譬,论证“定於一合法性。还提及“首素蚩尤苗反”,暗指苗民不服而不断起义之事,为清朝剿抚清水江苗疆辩护;还提到“逢圣寿听奏凯旋歌”,作者应是清廷军队中的军旅文人或加池寨地方士绅,此文应为某位皇帝寿辰献礼之作。

当然,立姓和起名,并非没有利用大传统改造小传统的考虑。试想,宗法伦理的前提是需要姓氏符号的存在。有姓氏,才有家族的符号和象征,才可能有家族伦理,才可能从家推及至国,移孝于忠。

 有了田土契约制度的推行,慢慢地林契、典契、借契、抵契、当契、婚契、家契(分关文书)也流行起来,就成了苗侗农民的熟悉的民间契约文化。而且,不断有地方特点的创造,比如佃山契的“契约链条”,即“佃字”→“抵(当)字”→“分合同”→“分银清单”,以保证交易的安全。[⑧]

四、研究清水江山林田土契约及纠纷解决文书,探讨中国固有法律传统与西方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沟通理性”[⑨]

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近代法律有着明显的“壕沟”。清末修律,开始法律近代化和法律移植。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都是建立文化的价值系统之上。价值系统的中西差异,可能最终影响着法律现代化的成败。余英时先生认为,“中国现代化的困难之一即源于价值观念的混乱;而把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笼统的看作两个不相容的对立体,尤其是乱源之所在。…将价值系统与古代某些特殊制度与习惯牵混不清,那更是一个不易避免的通病了”。[⑩]愚见以为,在中国法史研究中,此通病尤甚。特别是在中国契约制度研究上,没有与中国思想史有效沟通,即民间契约的小传统,没有和中国思想的大传统实现理性的“接榫”。中国法科学生和多数研究者只知道或熟悉西方契约、法律制度及其西方哲学思想基础(它们之间是“接榫”无缝的),只知道并夸大中西契约的“鸿沟”,俨然不可通约。

依据清水江契约文书,可以研究:⑴民间契约之小传统与中国思想大传统的“沟通理性”;⑵中国法律小传统(民间法)与西方近代法律传统之间的“沟通理性”。从而中国现代法律具有“中国元素”和“中国风格”,让深处小传统之中的现代中国草根阶层,对现代中国法律有亲近感、信任感,让他们感受到中国法律传统没有因为法律移植而产生古今“殊途”和“鸿沟”。



[] 参见余英时:《从史学看传统—〈史学与传统〉序言》,载余英时著:《余英时文集·第1卷·史学、史家与时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1页。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统》,载余英时著:《余英时文集·第3卷·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 谢晖教授将出版他的第二部论文集《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

[]余英时:《关于韦伯、马克思与中国历史研究的几点反省》,载余英时著:《余英时文集·第3卷·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6页。

[]余英时:《中国近代个人观的改变》,载余英时著:《余英时文集·第2卷·中国思想传统及其现代变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页。

[]程泽时:《清水江之“割木契”》,http://czscss1975.fyfz.cn/.

[] 田涛:《说契》,载田涛:《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9页。

[]蔡冠洛编著:《清代七百名人传》,北京市中国书店,1984年,第830-831页。

[]程泽时:《清水江之“抵契”辨究》,http://czscss1975.fyfz.cn/.

[]此处的沟通理性,既不同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也可能不同于谢晖教授所表达的意涵。

[]余英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载余英时著:《余英时文集·第3卷·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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