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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寨木行“当江”的“合法性”考辨——兼谈清代牙帖、苗杉人工林问题

2011-09-13 09:01:35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代黎平府属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是贵州最大的木材市场,三寨设有木行,说合杉木交易,提供经纪服务,收取佣金。三寨木行轮流充当牙行,是谓“当江”。其下游的镇远府天柱县属的坌处,也试图开设木行,与三寨分享“一江厚利”。从康熙年间起,不断与三寨发生“争江”纠纷和官司,对三寨木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挑战。至今清水江地区,还保留着以歌谣体的汉文撰写的民间文献《争江记》,以及部分争江中的诉讼状稿。以往的研究,都依据该资料,似有疏漏之处。本文将依据同治十三年版的《钦定户部则例》、光绪十八年版的《黎平府志》、《清实录》等官方资料,初步考证清代的牙行制度(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运用法理学,对清水江之木行的“合法性”作一剖析,对杨有庚研究员和罗洪洋教授的以往研究提出几点商榷。

    一、清代的官牙制度

    ㈠牙帖制度的演变

    据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先生考证,“牙帖初由藩司颁签,而收其课报部存案。康熙初,或言地方光棍,自称经纪,十百为群,逐日往州县中领牙帖数十纸,每纸给银二三钱不等,持贴至集,任意勒索,遂命各省藩司查禁。雍正十一年,谕内阁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近闻各省牙帖,岁有增添,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向无籍牙行者,今概行给帖,而市井奸牙,遂籍此把持,抽分利息。著各省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后牙帖改由部发,各省按所给以其税解中央。税则分三等,上则纳银三两,下一两,私立牙行名色者有禁”。[]清代牙贴颁发,经历了三个方面的演变:一是颁发主体依次是州县→省藩司(布政使)→户部;二是牙贴数量,由不定额到定额;三是牙税由无税则、无定额,到有税则、有定额。后两个方面的演变,也得到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的印证。惟有牙帖颁发主体,尚有商榷的余地。

据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清代“各省牙帖有定额,由布政司钤印颁发。广东、广西二省向无额设牙税。惟广西宣化一县,因安南通市,乾隆五十七年奏准添设牙行。奉天省牙税,由旗员征收者,盛京户部颁发;由民员征收者,奉天府尹颁发”。[]可见,至1874年,颁发牙帖主体,主要还是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的简称),也即藩司。因此,清代颁发牙帖主体的演变过程可能是:州县→省藩司(布政使)→户部→省藩司(布政使)。

㈡颁发牙帖的条件

⒈积极条件

“各该省地方官员查,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具邻右及同行互保各结,准其充补”。[]据此,省藩司(布政使)颁发牙帖的积极条件有三:一是请帖之人,必须是“殷实良民”。不仅有开办牙行的资本,而且有经营牙行的诚信品行;二是邻居和同行商户提供担保,出具“保结”;三是地方官员必须查实。

⒉消极条件

省藩司(布政使)颁发牙帖的消极条件有四:一是请帖之人,不能是生员和监生等;二是请帖之人,不能是“各衙门吏胥”;三是请帖之人,不能是“缘事不安本分之人”;四是请帖之人,不能是“年老有疾”的。

㈢对牙行的监管

⒈依照《大清律例·户律·市厘》“私充牙行埠頭”所附“条例”治罪

《钦定户部则例》规定:“倘有顶冒朋充,霸开总行,恃强依势,巧立集主,包头揽头等项名色,勾结朋踞,及各衙门吏胥更名捏姓,兼充牙行,甚至诓骗客货者,分别治罪。地方官失察狗纵,均分别议处”。《大清律例》规定:“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议处”。可见,户部则例和大清律例相互援引,户部则例援引“条例”增加威慑力,“条例”因为户部则例的新例发展而丰富《大清律例》的效力范围,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刑律规范的需要。

⒉依照《大清律例·户律·市厘》“市司评物价”和“把持行市”所附“条例”治罪

《钦定户部则例》依据《大清律例》的律条和条例,规定“凡牙行有把持争夺,扰累商民,私立行规,高抬时价等弊,并追贴治罪”。

⒊不得拖欠客户的本金

“牙行铺户拖欠客本,分别勒限追比。如系铺家累商,追缴牙帖,限三个月内清还,仍给还原帖;如限内不完,即行更换”。类似今天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⒋不得诓骗商人和客户

“倘牙行诓骗商人者,本牙并互保行贴一同追缴,勒限清还,本牙更换,互保行帖仍给还。逾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换。如系铺户诓骗客商者,将铺户限追。比追不足数,令牙行赔补。其牙行侵吞客帐者,将本牙勒限比追,变产抵还不足之项,令互保摊赔”。互保牙行,要承担补充的、部分的连带(按份)赔偿责任。

⒌退帖

“凡额内各牙有事故歇业及消乏无力承充者,官令退贴,随时另募顶补,换给新帖”。[]“牙行经纪,除病故准其募补外,其缘事退贴,必须查明实系年老有疾,及缘事不安本分之人,方准革退另募,不得任意去留。如有昔废今兴、复设者,许以该行原有废贴募补。如该行本无废帖,不准以别行废贴改补”。[]

⒍编审牙帖

“在京牙行五年编审一次,另换新帖输税。外省牙行五年编审一次,另换新帖,但是,同治十三年以后永行停止。总不得於额外增添。其有新开集场,必应设立牙行者,确查结报转详覆给。地方官朦混请增及径行滥给并侵蚀税银等弊,分别参处”。[]

⒎牙税定额

牙帖,按照每张税银多少,分为上则、中则和下则。譬如浙江省,上则每张征银八钱;中则每张征银六钱;下则每张征银四钱。牙帖,还可按照牙行的经济实力大小,每张征收不同的税额。譬如湖北省,将牙行分为六类:繁盛上行和偏僻上行、繁盛中行和偏僻中行、繁盛下行和偏僻下行。其中,繁盛上行每张征银二两;偏僻上行和繁盛中行每张征银一两;偏僻中行和繁盛下行每张五钱,偏僻下行每张三钱。贵州额设牙帖四百柒拾柒张,不分等则,其中,镇远府每张一两六钱八分八厘有奇;黄平州每张二两。没有黎平府额设牙帖的记录。[]换言之,至同治十三年(1874),黎平府没有持有牙贴、缴纳牙税的牙行,也就没有持有牙贴、缴纳牙税的木行。黎平府属的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木行,还没有申领牙贴。

二、清水江木行制度

清代国家正式的牙行制度,即官牙制度,是和国家牙税联系着的,是需要持有牙帖的。其实,在存在一种非正式的牙行制度,即私牙,不缴纳牙税,不持有牙帖的。清水江木行经历了三个阶段:私牙→官府“认可”的私牙→持有牙帖的官牙。

㈠当江:私牙

清代贵州木料无税。木商多在卦治、王寨、茅坪三寨买木,运至湖南靖州、常德一带,或直下江南北,或运至粤省码头各处出售,境内向不设关。府属及清江、台拱等处,俱产杉木,周围约计千余里,均系苗地。苗汉言语不通,惟茅 坪等寨俱系同类苗人,是以各处木植,俱运至三寨售卖。该三寨首人,分年开设歇店,凡与木商交易,俱系伊等代为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彼此相信有素,向议每木价一两取银钱四分,给店家,以为客商饭食及守木扎牌工费,三寨藉以为资生。该处并非官设牙行,惟苗人临河开店歇客,三寨轮流输值之年谓当江。

 ㈡争江:官府“认可”私牙

⒈争江简述

康熙四十六年,湖南天柱属之坌处,有木客伍定祥,控告坌处一带地方拦江抽税,经湖广抚臣禁革抽税名目。

    雍正九年,天柱已归黔属。坌处人王国良,与卦治苗人互争当江,控经巡抚和贵东道,委黎平知府滕文炯审断,革去当江名色,听从客便,各省客商任在茅坪三寨交易。

    乾隆四十六年,坌处王美凤等,禀请给贴开行,经巡抚图思德批,该处并非新开场市,历无牙行,不准开设。

    嘉庆三年,伍士仁复行请贴开行,布政使常明,移贵东道周纬讯,系伍士仁欲图网利,谋夺苗人恒业,断令茅坪三寨住客交易,不准坌处设行滋事,会详批结在案。[⑧]

    嘉庆六年伍士仁,复同王志勋、王绍美,招木商孙怡盛投歇坌处,往压苗人运木至彼售卖,苗人不从,两下凶殴,杨阿拉等遂拦止高永兴木牌,以致漂失,控官差拿伍士永,复主使孙怡盛等,赴各抄关,捏控茅坪店家龙承仁,把持病商,经巡抚常明檄司道审明,龙承仁并无把持病商情事,实系伍士仁滋事,照棍徒扰事例拟遣。各省木商,仍令在茅坪三寨照旧投宿买木,咨部核结在案。

嘉庆十一年,坌处王朝富、刘秀刚、刘林山等图谋当江,复先后拦阻木商李瑞丰、瞿从文缆船,与王大有木牌,各赴天柱县具控差拿,王朝富等持刀伤差,经镇远知府驰往督缉,具禀到省。巡抚福庆委东道张晖吉、贵阳程卓樑督拿王朝富、刘林山到案,经两司审断,王朝富、刘林山拟军,余犯各有处治。以后木商,仍照旧在三寨分年投歇交易,坌处不得滋事。经巡抚福庆核明咨部,逃犯刘秀刚潜赴京师呈控。奉旨交贵州巡抚福庆亲提案内犯证,秉公研审,定拟具奏,其原告刘秀刚,该部照例解回备质,钦此等因,咨行贵州巡抚福庆,审明奏疏,刘秀刚一犯应照凶恶棍徒扰害地方加一等,发配黑龙江,给彼甲人为奴。各省木商,仍请著循旧章,在茅坪三寨分年投宿买木,严禁坌处民人不得再行拦阻滋事。

⒉官府“认可”私牙

官府通过禁革晓谕、批示和审断等方式,“认可”了三寨木行的当江的合法性。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每遇输值,该寨歇客之年,谓之当江。凡有售卖木植,俱系店主代为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因彼此相信已久,并无欺骗,山贩木商均乐从向章。每毛价一两,抽银二分有零,以作店家伙食、灯油、房租及照料木植、雇船扎牌等项,并官署办公之费,均一并在内,俱系自行办理,并非由官设行抽收,历经二百余年,相安无异”。可见,三寨木行,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官署办公之费。

㈢天柱坌处领牙帖

光绪十五年,天柱县知县余骏年,据该属举人吴鹤书等禀请,於坌处开行抽费养练,转详善后总局。知府余渭奉札饬三江总理禀覆。据总理王勋臣、三骧五帮、客贩木商等,以在坌处开行实属不便,纷纷禀府。知府余渭禀覆批准。又通禀三寨绅民自愿请贴开行纳课,输流办理,经布政使史念祖祥奉巡抚潘霨批准发贴,每年纳课银二十四两,仍於奏销册内,声明咨部定案,行用仍照向章,每两抽银二分四厘五毫。将坌处前领之贴,饬天柱县知县追缴,呈司注销。坌处先以请贴开江设行,自经禀奉此批,追缴以后仍归三寨开设,始成定案。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天柱坌处的木行牙帖,是由哪一级地方政府颁发的?是天柱县知县,还是贵州省布政司?二是天柱坌处的木行牙帖,后被追缴的理由是什么?后文讨论。

    ㈣三寨请有牙贴

在天柱县坌处取得牙帖后,三寨木行和黎平知府当然不愿乐观其成。三寨木行抄录旧案文书,联合绅民商贩,联名向贵州巡抚禀祈,力陈坌处开行之弊。同时,推荐殷实之户王庆云,照例请贴纳课,并以“三合德”为牙行字号。黎平知府也向贵州巡抚禀明立场。[]

三、三寨木行当江的“合法性”之考辨

㈠三寨木行的“合法性”:“牙帖”乎?

杨有庚、罗洪洋认为,三寨“当江”可分为三个阶段:雍正之前,当江自发形成阶段;雍正至光绪十五年(1889),法定当江;光绪十五年至清末,内外江并存。他们都认为,张广泗奉命开辟苗疆,需要筹措大量军费,在三寨设立木市,卦治、王寨、茅坪取得法定当江的垄断资格(杨有赓先生称之为“专利权”),可以征收木植税。木行每年上交的营业税的标准是白银二千两。 []但是,他们都没有明确地考证三寨是否取得官府所颁发的“牒”或“牙帖”。因此,以“牙帖”或“牒”来论证法定“当江”是不充分的。

笔者以为,三寨从未取得官府所颁发的“牒”或“牙帖”。理由有三:

一是《钦定户部则例》(1874)中没有黎平府的牙帖数额的记载。有镇远府和黄平州的牙帖牙税定额的记载,没有黎平府的记载。且清代黎平府的建制始终存在,卦治、王寨、茅坪三寨皆属黎平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一直未变。假如三寨取得贵州省布政司所颁发的牙帖,就会在户部则例有牙税定额的记录。

    二是《黎平府志》(1892)记载“木料无税”,“境内向不设关”。“境内物产素多油蜡、花布、粮食、牲畜尤夥,均无税课。古州厘卡,自咸丰乙卯年乱贼余正纪、杨播五等啸众十余年,开市抽收,於河干设卡。船凡往来货物咸税之,以赡其众。同治十年余匪投诚。总兵张文德、同知储裕立安抚后,由省局委员司榷,并于小东门、永安渡口添设查卡,以防偷漏。光绪四年夏大水民物凋敝,抽厘不足供局员书役费,巡道易佩绅请撤,后复设”。整个黎平境内,只有“古州厘卡”。因此,清代向三寨木行征收木植税或营业税的说法,似不能成立。

三是《黎平府志》(1892)所载黎平知府余渭禀善后总局的报告中称“各大宪因其相安无事,亦听从民便,并未饬令请贴开行”,“惟三寨输年当江,向未请有牙贴,虽经禀明有案,究非正办,是以坌处迭次相争,莫不因此之故”。即非常明确地告诉,三寨从没有申领过牙帖。

因此,三寨木行的“合法性”不能从“牙帖”中得来。

㈡三寨木行的“合法性”:“张广泗筹军费”乎?

杨有庚、罗洪洋认为,三寨木行的当江垄断,来自于张广泗筹军费的需要。笔者以为,这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看似合理的推断,没有充分的史料根据。

⒈剿抚苗疆军费来自“公帑”(国库),非木植税。

雍正和乾隆年间,剿抚苗疆的军需,不从贵州地方特别是苗疆筹措。

《清实录》载:“雍正七年九月,谕内阁,年來用兵西藏。剿抚苗蛮。一切办理军需,皆动支公帑,而粮饷转输,不无资於民力”。即军需来自“公帑”(国库)。

乾隆元年张广泗任苗疆经略,于“乾隆元年正月上,又奏称,黔省军需銀,张照任意糜费,今支用将完,军需未竣,请拨銀八十万两,来黔接济。…从前张照办理苗疆事务,将拨解黔省军需银一百万两,收储贵东道库”。

可见,雍正年间,剿抚苗蛮的军需,就从国库就拨银一百万两。有固定的渠道,无需从地方筹措。即使从三寨木行每年征收二千两,也是微不足道的。但是粮饷转运,需要征调民力当夫。

⒉张广泗设立弹压局和总木市,没有史料依据

张广泗,雍正五年在锦屏设立弹压局,征收木植税;雍正七年在王寨设立总木市,没有史料根据。

⑴雍正五年,张广泗不可能设立“弹压局”

   《清实录》记载:“雍正五年閏三月,兵部議覆雲貴總督鄂爾泰疏言,湖廣五開、銅鼓、平溪、清浪四,改歸黔省管轄。…尋定五開新改縣曰開泰。銅鼓新改縣曰錦屏。平溪新改縣曰玉屏。清浪新改縣曰青溪”。雍正五年润三月以前,尚不存在锦屏县,卦治、王寨、茅坪属于五开卫管辖,属于湖广省管辖。张广泗只是贵州省黎平府的知府,自然没有权力在湖广省的辖地内设立所谓“弹压局”。

《清实录》记载:“雍正五年九月,云贵总督鄂尔泰折奏,花苗一种,介在楚黔,兼连西粵,獷悍难驯,謬尤甚。今黎平知府張廣泗,率領弁員,攻破其地,陸續擒獲賊苗,共二百三十餘名。所有渠魁姚相明等,現在定擬會題。自此各寨畏威懷德。有歸歐、鬼壘、九厥、交椅、几馬等寨,俱花苗種類,其頭目率領苗,册开戶口花名。同詣行营,願求內附”。雍正五年九月,张广泗依然只是黎平府的知府。即使锦屏县归其管辖,但是设立“弹压局”,征收课税,依然是贵州布政司的职权,且需要贵州布政使上报户部,但是并未见诸户部则例。

⑵雍正七年张广泗并不没有设立“总木市”

《清实录》记载:“雍正六年六月, 升贵州按察使张广泗为贵州巡抚”,“諭吏部,张廣泗現有招撫生苗等事,貴州巡撫事務,仍著沈廷正署理。令張廣泗得以從容辦理,俟張廣泗到任後。沈廷正再赴雲南新任”。“雍正六年十一月,吏部議覆,署貴州巡撫沈廷正疏言,黔省命盜案件,向援苗例,多屬外結”。雍正六年六月,张广泗升任贵州巡抚,但是并没有行使巡抚事务,专务招撫生苗事务,差不多该年没有料理巡抚事务。

“雍正七年三月,雲貴廣西總督鄂爾泰奏報、丹江雞講生苗,自恃地險人众,不服招撫。經新任撫臣張廣泗,調遣官兵,分路進剿,苗众投誠,其上下九股、及清水江、古州等處,現俱以次寧貼。朕見新任巡撫張廣泗、才具優長,周詳縝密,必能副朕委任,是以諭令辦理。今張廣泗親歷苗境,剿撫兼施,苗民懷德畏威,莫不抒誠歸嚮,使自古未服王化之地。均得沾被朝廷之聲教”。至雍正七年三月,张广泗依然在苗疆剿抚事务。雍正皇帝才正式“諭令辦理”贵州苗疆事务。因为云贵总督远在云南昆明,离苗疆千里之外。

《清实录》载有:雍正七年润七月,張廣泗疏报貴筑等十三縣開墾的情况;雍正七年十一月,“进呈黔省瑞谷”的情况。可见,张广泗在雍正七年下半年,才料理巡抚政务。如果张广泗是在雍正七年下半年,批准设立总木市,抽收木植税,那么为何不见诸户部则例呢?为何不见三寨保存其批准的官府文书?既然三寨知道珍惜并保存了“争江”的禀稿和其他审结文书,为何不珍惜和保存张广泗的批文呢?因此,雍正七年张广泗并不没有在王寨设立“总木市”。

为何后世,特别是三寨光绪年间的碑刻,都提是张广泗批准呢?其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为了与天柱坌处“争江”,而寻求历史根据和正当性。

㈢三寨木行的“合法性”:形式与实质

⒈三寨木行的“形式合法性”:禁革、审断与存案

 三寨木行的形式合法性,并不来自其持有贵州省布政使司所颁发的牙贴,并不来自贵州巡抚张广泗的批准文书。其形式合法性只能来自地方官府的“禁革”、“审断”与“存案”。既然没有官府书面的积极的“授权”,那么消极的、对“竞业者”的禁革文告,也是三寨形式合法性的凭借。

⑴禁革批示

康熙年间,天柱坌处的木行私牙,被湖广巡抚禁革抽税名目。乾隆年间,坌处禀请给贴开行,贵州巡抚不准。

⑵审断文书

雍正年间一次,嘉庆年间三次,天柱坌处与锦屏三寨“争江”,最后的审断结论都是:木商在茅坪三寨分年投宿买木,严禁坌处民人再行拦阻滋事。

⑶存案

历次争江,审断文书或在省抚,或在刑部存案。

⒉三寨木行的“实质合法性”:交易习惯与合意

  三寨木行,以非官设牙行(私牙),而“当江”两百余年。天柱坌处等地屡次“争江”,均无法撼动三寨木行的垄断地位。其实质合法性,端在于交易习惯与合意。

 罗洪洋教授认为,汉苗语言不通、征税和维护苗疆稳定三个方面的原因,[11]是三寨木行“当江”的“实质合法性”之所在。细究三者,语言互通是交易之必要手段,是技术性因素,是“技术合法性”之所在;征税和维护苗疆稳定,则可以划归一类,属于“政治合法性”的范畴,代表朝廷、皇帝和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天柱坌处以“抽费养练”的名义,取得了“牙帖”,也是贵州布政司和统治集团出于维护苗疆稳定的政治合法性的考量。[12]但是,最后也被追缴和吊销。这正印证了西方法谚“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因此,主要以“政治合法性”,解读起“实质合法性”是不深刻的,必须考虑交易习惯和合意。

 ⑴交易习惯

 清代普通的黎民百姓,包括锦屏三寨苗人,对于国家制定法一般都不甚“关心措意”,他们也不知晓国家法的“规则体系”,更多地是采用一种“实用”的态度。遇到争讼,更关注地方官府的“审断”和“晓谕”。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用法官的判决解说法律,不无道理。美国法学家格雷认为,法律只是法院在判决中所规定的规则,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等等只是法律的渊源,也就是法官在规定规则时考虑的因素。[13]在“争江”中,锦屏三寨始终把地方官府的审断和晓谕,视为“江规”,视为法律规则。

贵州地方官员,在处理争江问题中,无不重视“习惯”。一是认为天柱坌处没有木行习惯。乾隆四十六年,贵州巡抚图思德就坌处请帖,批示“该处并非新开场市,历无牙行,不准开设”。二是认为三寨当江就是习惯。嘉庆三年,贵东道道台周纬就认为三寨当江系“苗人恒业”(恒者,惯常也)。三是认为木商“在茅坪三寨分年投宿买木”是“旧章”。这也似乎可以作为西方法谚“习惯胜法律”、“习惯乃法律之最佳的证明”的最好注解。

当然,天柱县坌处等地,并不认可木商、三寨木行和苗民三者的杉木交易习惯,试图打破它。除了采取暴力之外,他们试图以国家的、正式的牙行法律制度去改变交易习惯,试图取得“牙帖”及其所代表的“形式合法性”,去“重塑”交易习惯。但是,企图以官府和统治集团的意志,去强迫和强制木商、三寨木行和苗民之间的合意;企图以“牙帖”去网利,自然不具有“实质合法性”。

⑵合意

在争江的“审断”中,雍正九年黎平知府滕文炯的审断中的“革除当江名色,听从客便”,是最闪烁“民主性”光芒,体现了近代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所谓“革除当江名色”,就是废除天柱县坌处等地木行的“霸王格式条款”;所谓“听从客便”,就是尊重木商(客)的自由意愿,尊重木商的平等交易资格。

此外,还有一个“准合意”,是发生在木商与地方官府之间的、关于抽课的。“咸丰年间,因筹办练费,曾於瓮洞设局抽厘,即系商等所出”。“瓮洞距坌处仅六十里,坌处既抽练费行用,甫至瓮洞又须抽收厘金,则一再抽收,亦未见客商等即肯应允”。[14]在英国历史上,为限制国王的任意征税权,由此催生了西方宪法和宪政,产生了西方契约型政治和法治。其实,中国封建皇权和地方官府在抽课,虽无与民协商的程序,更没有形成“政治契约”,但是其内心和心里上无不掂量黎民的意愿和承受力。事实上,正是贵州巡抚潘霨考虑到这个重复抽收的“准合意”不能达成,于是,“将坌处前领之贴,饬天柱县知县追缴,呈司注销”。

四、余论:苗疆人工林之肇始

罗洪洋教授撰《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对笔者颇有启发,但是对“人工林”似有深究的余地。即清代清水江地区的人工林开始于何时?地方官府“认可”三寨木行,是否有直接规范人工林的目的?《清实录》载,乾隆四年十一月,“貴州古州鎮總兵韓勳奏,軍苗田畝,早晚稻豐收。向來新疆地方,小麥、高粱、小米、黃豆、脂麻、荍麥等種,素不出產。自安設屯軍之後,地方文武,設法勸種雜糧”。乾隆五年十一月,貴州總督張廣泗、將署貴州布政使陳榮奏“黔省開懇田土、飼蠶紡績、栽植樹木”一摺,认为“樹木宜多行栽種。查黔地山多樹廣。小民取用日繁。應如所議。令民各視土宜。逐年栽植。每戶自數十株、至數百株不等。種多者。量加鼓勵”;乾隆六年七月,遵旨議准雲南巡撫署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黔省開墾田土、飼蠶紡織、栽植樹木”一摺,认为“黔中無地非山。儘可儲種材木。乃愚苗知伐而不知種。以致樹木稀少,應勸諭民苗,廣行種植”。此似为清水江人工林的肇始。 清水江的杉木人工林栽培技术之一,就是杉木苗栽下的头五年杉木幼林地间作小米等杂粮。但是苗疆的杂粮引种和试种,始于乾隆初年的屯军屯田。因此,清水江苗疆的杉木人工林,应该肇始于乾隆初年,且得益于官府的鼓励和倡导,得益于屯军的对内地杂粮品种的引种。罗洪洋教授的结论“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从林木交易始”,似有待商榷。笔者以为,既规范交易,又规范栽植。倡导性规范也是一种规范。



[]吕思勉著:《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第六四○页。

[]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二,关税五,牙行额税。

[]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二,关税五,牙行额税。

[]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二,关税五,牙行额税。

[]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二,关税五,牙行废帖。

[]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二,关税五,牙行额税。

[]同治十三年版《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二,关税五,牙行额税。

[] 光绪十八年版《黎平府志》卷三上,三十一,第203页。

[]光绪十八年版《黎平府志》卷三上,三十六,第206页。

[] 参见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35-38页。罗洪洋:《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载《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

[11]罗洪洋:《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载《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

[12] 这里暂时不考虑地方官员被贿赂而徇私签发牙行的可能性和因素。即使有这种因素的作用,也是假借“政治合法性”的名义,包藏其私心。

[13] 格雷:《法律的性质和渊源》1908年初版,第123-125页。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27-428页。

[14]光绪十八年版《黎平府志》卷三上,三十六,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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