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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简报(共五期)

2011-08-15 23:04:52 作者:张琳琳等 来源:本站首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第一期

201186

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甘肃天水师范学院召开

 

开幕式

201186上午,第七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甘肃天水市天水师范学院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共15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主办,天水师范学院、兰州商学院承办,天水市法学会、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协办。研讨会分为六个专题,分别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司法审判研究、各民族习惯法专题、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本体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实证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法治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研究。来自全国各地的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专家与研究学者共聚一堂,对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研讨会还有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官参与讨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彰显了本次研讨会的价值所在。

开幕式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袁治云主持,他首先对坐在主席台前的领导和嘉宾作了简单介绍,之后由中共天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韩岱成、天水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杜松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分别致开幕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在开幕式上首先指出本次大会是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谋划下,在天水师范学院、兰州商学院、天水市法学会和甘肃第八建筑公司的慷慨囊助下,才得以顺利召开,因此他对以上各方致以了最衷心的感谢。然后,教授分析了当前民间法研究的总体状况,对七年来全国民间法研究的进展与成果表示了肯定。紧接着,谢晖教授引入一个博客主写了的一篇名为《民间法是个什么法》小文章,展开了他发言的重点,他围绕着“什么是个民间法”这一长时间困扰学术界的命题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他指出理解这一问题应有两个学术前提或者工具,其一是法学研究的场域,二是法和法律的区别,他分别对这两个前提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次,他从四个视角对“什么是民间法”展开了深入探讨:第一、民间法是作为公民日常交往行为、秩序建构和纠纷解决的法;第二、民间法是作为国家立法之事实基础的法;第三、民间法是作为司法、行政之法律渊源的法;第四、民间法是推进市民社会生成,并构建文明秩序的法。这四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民间法到底是什么,为民间法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以完整的逻辑体系解答了“民间法是个什么法”的问题。这一回答是谢晖教授长期以来关注、研究民间法所的重要结论。之后,谢晖教授意味深长地说天水是自己的故乡,并且天水在中国法律文明史上,是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八卦、婚制、县制等都起源于天水。特别是天水这个名称所代表的天水卦,本身就是讼卦。最后他对150余位与会代表表达了衷心感谢,并预祝会议成果丰硕。

 

第二期

201186

专题一: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司法审判研究

第一专题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司法审判研究”,报告阶段由兰州商学院法学院院长包哲钰教授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的四位学者和一位来自天水市法院系统的法官作了精彩的发言。此阶段,讨论的主题是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司法审判研究,涉及领域广泛,探讨问题深刻具体,既有对少数民族民间法适用情况的研究,也有民间法如何进入司法领域的研究,并且有法官实践经验的总结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女士以“民间社会规范在基层司法中的作用”为题展开发言,发言紧扣本单元的专题。她从五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是民间规范的概念与意义,强调了民间规范的重要性;第二是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应用,指出了民间社会规范解决纠纷的重要功能;第三是基层司法对民间社会规范的应用,以翔实的案例和丰富的数据分析了民间规范应用的现状;第四是基层司法应用民间社会规范的空间、发展趋势及挑战;最后她提出了司法应用民间社会规范的基本原则。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真以“从传统德古调解到新型德古调解”为题展开发言。她首先对“德古”一词进行了释义,她指出德古是彝族这一少数民族群体中特有的纠纷解决的重要角色。其次她介绍了传统德古调解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在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的重要性。再次,她对新型德古调解进行了释明,提出了“交涉性调解”的概念,分析了新型德古调解的范围、原则、当事人等。最后,她提出了新型德古调解的重要意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张镭以“大变局中的小风景:民国初年民事裁判中的习惯、法理与情理”为题展开讨论。他的发言主要是围绕着民国初年发生的“姚蓝氏与姚志森等人田产纠纷案”为中心展开的。他首先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基本案情,之后他先后分析了案件一审判决中的常理与推断,二审中的习惯与法理以及三审中的法律与情理。最后他提出了自己对于本案的一些结论性观点。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琨以“论民间规则的司法识别”为题,主要是以婚姻家庭案件中民间规则的司法识别为例展开中心发言。他首先对民间规则的相关概念包括民间法、民间社会规范、活法、民间规则等进行了厘清。之后他分析了民间规则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的过程,并系统地阐述了法官对民间规则进行司法识别的内容。最后他提出了建立民间规则司法识别机制的设想。

最后一个发言人是来自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小莉法官,她的发言题目是“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司法审判——运用善良风俗彰显和谐司法”。张法官实践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发言生动具体,引入了大量真实案例。她首先系统分析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的民俗运用,之后又阐述了抚育纠纷中“爷爷奶奶抚养孙儿”案件中的民俗运用。最后她提出了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善良风俗对和谐司法的重要性。

评议阶段,由兰州商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孙丽君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忠明教授对发言人的学术观点逐一进行了点评。他既肯定了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尖锐地指出了某些论题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院刘艺工教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专题二:各民族习惯法专题

第二专题为“各民族习惯法专题”,报告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其瑞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的四位学者和一位来自法院系统的法官作出了精彩的发言。此阶段,讨论的主题是各民族习惯法专题,民族性、地域性较强,突出了对少数民族民间法适用情况的研究。并且,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成为了研究民间规范无法回避的话题。

凯里学院院长徐晓光教授以“仅隔一日立下的款碑——从江高增与增冲款碑看侗族大款联合立款活动”展开中心发言。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碑文内容,并且对碑文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指出了大款联合“立法”这一趋势。在发言过程中徐教授不时穿插一些生动的案例,以便于听众理解。

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主任马玉祥教授以“伊斯兰法中国化的典范——‘沙里亚’在回坊‘哲玛尔提’的适用”为发言题目。教授首先介绍了沙里亚法作为伊斯兰法的本体地位,之后指出《古兰经》是沙里亚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和立法依据。接着他介绍到沙里亚法是伴随着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并分析了伊斯兰教移植中国回坊“哲玛尔提”的过程。最后他阐述了“沙里亚”法在回坊“哲玛尔提”的适用情况。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淡乐蓉教授以“司法过程中的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之合法性及其获得”为题作了主题发言。首先她对合法性进行了理论分析,之后又结合案例分析了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后她分析了司法过程中“赔命价”习惯法合法性的取得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立收副教授根据自己在海南长年教学调研的丰富经验,展开了以“黎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蕊岔’及对我国当代司法的启示”为题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黎族传统社会中的“蕊岔”及其基本特点,紧接着分析了“蕊岔”产生的原因,最后从法官、审判程序、法律信仰等方面提出了蕊岔对我国当代司法的启示。

最后发言的是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马恩龙法官,他的发言题目是“民间习惯法在回族自治地方社会管理中的运用”。他首先分析了回族风俗习惯和行为准则,之后提出了回族的习惯法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作用和特点。最后他又分析了自己曾经审理的一个案件,作为例证。

评议阶段,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剑平主持。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对发言人的学术观点逐一进行了点评。既有肯定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对各位学者发言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争议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学兰教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教授一直强调要注重协商,注重沟通,这才是民间规则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三期

201186

 

专题三: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本体研究

第三专题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本体研究”,报告阶段由中国法学会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审李小明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的五位学者和一位来自法院系统的法官作出了精彩的发言。此阶段,主要是从理论角度深入分析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本体,相较于之前的专题,这是一个较为抽象的讨论阶段。这一阶段的讨论将阐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问题。

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哲学学会会长李瑜青教授以“论民间法的存在特性与适用”为主题展开发言。他首先对民间法存在的特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引入杜赞奇于19001942年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为研究材料。其次,他分析了民间法的存在特性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最后他总结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不尊重其社会深层次的民族(传统)精神,必将使这个社会实体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倪正茂以独特的视角展开了其内容深刻的报告。他的发言题目是“国家激励法与民间激励法的双向互动”。他首先指出国家激励法可以实现与民间激励法的良性互动。之后他又分析了激励性家法族规与国家激励法的良性互动。最后他总结了国家激励法与民间激励法双向互动的四个特点:一是“与时俱进”;二是始终以国家激励法为变化发展的旗帜;三是在公权力薄弱之处,民间法作用较强;四是民间法更贴近人们生活。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焕银以“潜规则与民间规则的区分及意义”为主题展开发言。他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潜规则(概念),以及常见的潜规则类型,创造性地将潜规则划分为“黑道潜规则”和“白道潜规则”。之后他将民间法和潜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潜规则对国家法有依附性,而民间法则无需依赖国家法。最后,他强调要廓清民间法的外延,并要对流变中的潜规则审慎对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丽娟以“清代工商业行业性司法研究”为发言主题,展开分析论述。她首先分析了清代行业性司法的历史基础,之后分析了清代工商业行业内部常见纠纷的起因,接着她介绍了清代行业司法的基本制度。最后她强调了规范的多元化,以及纠纷防范的重要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金兰以“也论习惯与习惯法”为题展开讨论。她首先介绍说她所提交会议的论文是根据《论习惯与习惯法》一文而所作的进一步讨论。接下来她强调了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指出习惯法是被国家所认可的,而习惯不都是被国家所认可,也就是说从范围上讲习惯包含着习惯法。她又介绍了《论习惯与习惯法》一文既有理论的超越也有其自身问题。然后,她分析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区别。最后她分析了习惯与“法律渊源”概念的重构。

最后发言的是赵晓荣法官,她的发言主题是“浅谈善良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及其相关问题”。她首先指出了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次她分析了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后她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了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实际运用。

评议阶段,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树坤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于语和对发言人的学术观点逐一进行了点评。既肯定了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针对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不同的观点。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景峰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这一单元的研讨使得民间法的研讨到达了一个更高的理论高度,使得民间法有了更加深厚的理论支撑,这必将促使民间法研究取得更大的进步!

 

 

专题四: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实证研究

第四专题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实践研究”,报告阶段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主任刘军老师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的四位学者和两位来自法院系统的法官作了精彩的发言。此阶段,与上一主题相呼应,主要是从实证角度深入分析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相较于之前的专题,这一讨论阶段更加注重案例分析和数据分析。这一阶段的讨论将阐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一些实践应用问题。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韩宝的发言题目是“‘打官司’之于村落熟人的意义——兼对《金翼》第三章的一个评论”。他的发言是以小说《金翼》中的一个案件为事实材料展开分析的。老师首先介绍了他的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之后他介绍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最后他分析了案件的意义,指出在熟人社会中有些官司是“输不起的”。

山东财经大学纪建文副教授围绕着广告展开了发言。他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广告行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分析了在广告行业中民间规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凯里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的程泽时老师发言主题是“‘转娘头’问题上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调试——以清代锦屏几块碑文为基础资料”。他首先介绍了清代锦屏“转娘头”婚姻纠纷,也就是因“舅家之子必娶姑家之女”的婚姻习惯所产生的纠纷。之后他深入剖析了婚姻习惯法从顽强到消解的过程。最后他指出了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的路径。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谈萧以“政治法中的非正式制度——基于中国商会政治控制变迁的分析”。老师的视角也是比较独特,从政治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商会中的民间法。他首先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意识形态控制。之后他又分析了政党的政策规制。最后他结合我国的实际分析了中国共产党政治控制对商会的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周力老师以“行规的效力——以‘A市产业工人工时状况调查’展开”为主题展开讨论。他首先重申了长期存在的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问题,之后他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方法,并且引入了调查数据和资料分析,总结出调查结果反映的问题。最后他指出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及其原因。

杜平均法官以“乡村法官的定位及运作——天水市所属人民法庭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综述”为题展开论述。他首先介绍了法官在实践工作中是如何灵活对待民间习惯,之后他又分析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衡情度理。最后他指出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西北师范大学的牛绿花副教授以“神灵信仰下的裁判——论藏族盟誓习惯法的审判属性”为题展开讨论。她首先介绍了藏族盟誓习惯法的历史表现,接着分析了审判及藏族盟誓习惯法的审判属性,最后列举了一些藏族盟誓习惯法的神判实践。颇具戏剧性的是,在其发言过程中马玉祥老师忽感其发言内容似曾相识,最后二人终于恍然大悟,马老曾经是牛绿花副教授博士论文的评定人。

 

评议阶段,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祁雪瑞主持。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晓伟对发言人的学术观点逐一进行了点评。既肯定了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尖锐地指出了某些论题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白呈明教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四期

201187

 

专题五: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法治研究

第五专题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法治研究”,报告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王国龙副教授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的五位学者和一位来自法院系统的法官作出了精彩的发言。此阶段,主要是从理论角度深入分析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视角是在当下国家法治法进程中,探讨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地位与作用,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斌以“国家法制统一视野下民族习惯法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与应对”为题展开发言,并以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教授首先指出民族习惯法对刑事司法存在着消极影响。之后,他又分析道民族习惯法积极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最后他提出了国家法制统一语境下民族习惯法进入刑事司法的路径。他的发言主要是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展开,在民间法学术研究多偏向于民事关系的背景下,他的研究具有很高的价值。

天水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院长胡文的发言主题是“民间法视域下的西方法治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他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当代中国民间法研究热的缘由和动力究竟何在?接着他探讨了在西方也没有统一的法治模式。之后他又引出了中国法治道路究竟是“中国化”还是“化中国”的设问。最后他指出了中国民间法研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易江波以“从‘习惯性操作法’看执法指标监督机制的非预期功能——以派出所办理吸毒案件为例”。他首先介绍了“习惯性操作法”的特征与机理,之后他分析了观念史视野下的指标督责机制。接着他又阐述了现代性的弊端与指标督责机制的功能限度。最后他总结道非预期功能必须对压力型体制、指标督责机制的非预期功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警觉。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彬以“立足于司法立场的民间法研究——评张晓萍《民间法的司法运用》”为题作了主题发言。他首先简单介绍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司法策略,之后从多元论的视角分析了评析了《民间法的司法运用》一书,然后对民间法进行了司法立场的微观论证。最后他提出了张晓萍的博士论文力图通过方法、程序与制度的路径实现民间法的司法运用,是一种迈向司法和合主义的法律方法论。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福东以“民间法研究的‘实用法学路线图’——评谢晖教授《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一书兼答张文显先生”为题展开讨论。他首先提出了一个设问:国家法为什么要对民间法作出让步?继而,又提出国家法应当怎样向民间法作出让步。然后,他又分析了民间法如何在国家法中被吸收的问题。最后他提出了在国家法框架内寻得民间法实施和保障的可能。

吴琳法官以“民间法与司法审判”为主题展开了主题发言。她首先指出了民间法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法律冲突问题。继而提出了善良风俗融入司法审判的必要性。然后又分别分析了善良风俗进入司法审判的路和意义。最后吴法官又从消极方面分析了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运用善良风俗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审判中运用善良风俗时应注意的问题。

评议阶段,由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孟涛博士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桑本谦对发言人的学术观点逐一进行了点评。既肯定了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尖锐地指出了某些论题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谦元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专题六: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研究

第六专题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研究”,报告阶段由曲阜师范大学王林敏老师主持,来自全国高校的六位学者和一位来自法院系统的法官作出了精彩的发言。此阶段,主要是从理论角度深入分析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对于纠纷解决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这一专题也是本次学术研讨会的核心问题,这也与当下司法前沿问题相契合。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以“侗族习惯法在解决侗族地区林权纠纷中功能及路径选择——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权改革为例”为主题展开发言。他首先简单介绍了侗族地区林权纠纷的现状及特点,之后他分析了侗族地区林权纠纷的成因。最后周教授构想了侗族习惯法在解决侗族地区林权纠纷中功能及路径选择。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剑以“本地人视角下的习惯法规范与纠纷——一凉山彝族为例”为题作了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自己所运用的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哲学方法,之后介绍了彝族习惯法规范及判例的本土概念和分类。然后他分析了本地人核心价值取向及其对纠纷解决活动的影响。最后他结合案例指出纠纷解决的系统性。

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韩雪梅围绕着“藏族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法哲学思考”展开发言。她首先从《天演论》缘起,对社会矛盾纠纷与化解进行形而上思考。之后她分析了藏族基层社区矛盾的表现形式,即:人与自然的矛盾,部落冲突与纠纷,宗教寺院纠纷,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和纠纷。最后她对藏族社会纠纷的化解机制进行了法哲学分析。

东北林业大学的张晓萍副教授围绕着“民间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从多元框架下进行考量。她首先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结构进行了分析。之后她又借用了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教授提出的大传统与小传统概念,指出了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存在理性沟通。之后她又分析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的动态平衡。最后她分析了法律教义学有效性与社会学有效性之间的适度兼容。

申晓云法官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了“浅议民间法在调解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她首先分析了民间法在民事调解中的规则优势。接着又分析了民间法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空间。然后她从返还彩礼纠纷、分产析产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分析了民间法的运用。最后她指出了民事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良俗的运用,二是就是法律与民间法的冲突。

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彭中礼围绕着法律渊源问题作了以“论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为题的主题发言。他首先对法律渊源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之后他从法官论证的权威理由和实质理由两方面分析了习惯能成为法律渊源的原因。之后他分析了习惯是何种法律渊源,最后得出习惯是可能的法律渊源。最后他总结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现代司法意义。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本科生瞿见作了最后的报告发言,这使在座的各位代表耳目一新。他以“清中后期黔东南文斗寨苗族典制刍议”为题展开论述。他首先分析了文斗寨及其典制的内在面向,之后分析了文斗典制的基本程式和几种特殊情形,最后他总结道对典制的研究不仅具有指导立法的实践价值,不仅具有在民法体系的构建上的价值,还具有民间法上的、法社会学的、法人类学的或者民族法学的价值。

评议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钱锦宇博士主持。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蒋传光对发言人的学术观点逐一进行了点评。既肯定了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尖锐地指出了某些论题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张宏斌老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五期

201187

 

闭幕式

   7日上午,经过两天精彩的思辨与研讨,第七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2011年年会在天水师范学院第二报告厅落下了帷幕。本次研讨会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律师共150余位,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147篇,实际收到论文160余篇;36位学者做了主题发言,12位学者做了精彩评议,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新颖生动,探讨问题深刻。

     本次闭幕式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姜世波教授主持,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张明新教授做了总结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其瑞教授作为下一届承办单位的代表发表了感言。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晖教授致闭幕辞。

张明新教授从学术团体、学术研讨和自身的感想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他作为一名民间法会议的坚定参加者,目睹了民间法学术团体的发展壮大,见证了学术团队从最初30多人发展到了今天的150多人的过程,他说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成果,这说明了民间法具有广阔光明的发展前途。在学术研讨上,他指出了民间法研讨的问题更趋于深刻,内容涉及范围也越加广阔,各位学者发表的论文观点也都具有新颖性,生动体现了民间法的生存空间,也诠释了民间法强大的生命力。他表示自己在参加民间发会议的过程中获益匪浅,研讨的过程就是进步的过程。

李其瑞教授在肯定此次研讨会成功举办及参与学者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表示期待下一届民间法会议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他热情邀请本届与会者明年再聚西安。

最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晖教授致闭幕辞,教授针对前面六个单元中存在争鸣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于一场学术研讨会,以学术观点结尾可能是最好的闭幕方式。同时,他对没能给多位专家学者足够的发言时间表示遗憾。最后,教授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成功的举办,并对未来民间法研究方向作出了新的期待,对下届民间法年会的举办寄予新的厚望。谢晖教授还为会议献诗一首:

画卦秦州演义时,

开天劈地破浑迷。

阴阳有道乾坤序,

治乱无途上下棋。

风俗可入人文境,

法律能成交往习。

陇右清谈非自恋,

关中把酒再标题。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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