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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支流上的放木规则

2011-08-15 22:30:00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水江支流上的放木规则

仔细观察,一棵大树吸收水分水是从树叶开始无数片树叶接降雨然后顺着枝叉流到大树枝再从这流到树干、树根林、树木就是这样保持了水土。清水江好比一棵树干它的支流乌下江瑶光河、小江、亮江就像大的树枝流入支流无数条溪水如同这棵树的枝叉而枝叉周围的树叶就是一片片生产杉木的地。

                               

木材运也是过样的程序,首先要将一片片林地上树木砍伐倒,去枝去皮,晒干后,通过洪道运到小溪边在采伐时相邻的林地间认错了地界就会造成乱砍;有时树木倒下时没有按砍伐者的预计方向偏了压倒、压坏了别人家的木植必然都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当事人双方都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便请寨老调解,“清水江文书”中有因错砍或压倒别人家树木的“悔过字”文书。木材运出通过之处,如果都是一家林地就没什么问题若过别人家的林地就会出现借道问题这种情况两家或多家地主都习惯上安排了洪道或其它出路。有的在采运时为了自己方便,不按老洪道开新洪道破坏别人土地树木纠纷就会发生这就要有相应的规则加以调整,“小江放木碑就是调整此类问题的规则。所谓洪道就是山坡上将木材运下来的槽道,不能利用洪道”或离江边较远地方就只能搭设棚厢将木材用人口出来棚厢分高、平三,因地势而定,平厢紧帖地面用圆木竖着接铺上面横着架上树枝用绳捆紧如同铁道铁执轨,几个木夫用杠子拖着木材从上面经过高的就是搭起离地面一两米高的木架将木材过。木材运到小溪顺水而下这叫赶羊”,单木经过一段漂流就到了支流,由于支流水面较为宽阔,就可将木材扎成小排放下,从此支流的规则开始发生作用了。

 锦屏具山谷纵深、溪河较多,山上的木材籍以漂流集远,林农多以拽运“客”微取“水力银”(运费)来维持生计。所以在各溪、各河形成画地为牢,分段把持的木材运输格局。支流的规则形成要上溯上开浚河道的历史上“江步”一词,指河段,或指水路运输木材的一段江河或溪流,是锦屏县内旧时木材运输的词。“河通顺流,遂与上下沿河民分段放运客木,以取微利,江步之所由来也”(见《永定江规》碑]乾隆、雍正年间朝廷命清水江干流支流人民疏浚河道以利于木材水运干流疏浚经费和人力由政府统一调度问题不突出而支流疏浚的费用和人力由于政府力量有限顾及不到由沿河各寨出钱出力来疏通这样在木材通过该段河道时各寨就有了分成利益要求。疏通河道时由于各寨距江远近不同出钱出力的多少不同对利益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如何平衡这些关系让各寨都能满意经过大磋商、争议甚至诉讼由政府裁定等不同方式最后形成了各寨都认可的规则然后通过合款立约刻碑明示以期各寨共同遵守。

                          

 亮江这条河长约百余华里,曾被分20段,长者五六,短者有二三里。清乾隆嘉庆时期,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十分火爆,沿江各寨人等竞相揽运客木,滋生异端,相持不下者只好在府署堂上对籍公堂,以求府署公断。嘉庆十六年(1811年)鬼鹅寨(今向家寨)向宗开等在黎平府呈控高柳向国宾等所谓“江步”纷争。历史上高柳寨族众人多,距亮河十里而居,而鬼鹅不满20户,人力单寡,却紧临亮而栖。乾隆九年(1744年),黎平知府令沿河居民整理河道高柳和鬼鹅共同整理了亮江河道长15华里。由于高柳离河较远,这段河道历年的客木水运均由鬼鹅承运,年交租银四两二钱给高柳,“后因结讼和息”,认纳三两八钱。就在1811高柳人口、利益少,要求以后放运木材作九瓜分运,高柳八瓜,鬼鹅一瓜,并向木商申明,流经这段河的木材即由高柳放运8再轮鬼鹅放运1年。鬼鹅向宗开等不服,酿成争讼。官府经一番查询后,根据两寨人多寡黎平知府徐立御审断:“着分为六股,鬼鹅运一年后,高柳接运二年,周而复始,永定章程。现存高柳下寨锁口桥头的《永定江规》碑,镌刻的就是黎平知府对高柳、鬼鹅做出裁定的“江步”碑(《永定江规》碑载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第54-55

培亮《拟定江规款示》碑调整的范围包括培亮、罗闪、孟彦等26个村寨培亮村位于乌下江西岸,其它各寨也在乌下江中游和下游地区。清代锦屏林业贸易兴盛,对乌下江流域这一盛产杉木地区的木材需求量加大,根据木材采运过程中山间拖木、江河排运分段进行,互不侵犯、利益均沾的传统原则,各寨在乌下江中、下游均应占有股份,但一些地势有利的村寨对经过所管江段木材行使放运专权,为争夺木材放运专利,各寨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一些纠纷不得不到官府解决。为协调各寨之间的利益关系,传统的款组织发挥了作用,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四月二十二日众寨头人同心刊立这一“款示”,规定:“爰因约集各寨头人同申款示,永定条规,上河只准上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试图通过明确界分上下河,来达到来保障自己村寨经济利益的目的。

                          

从上面两次纠纷和两项解决方案可以发现以下三项原则:

    1、“利益均沾”的原则。木材贸易就是为了获利,在林木的种植、采运、买卖过程中林农、木夫、排夫、山客、水客都要获利,以维持生计。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说:“我等乌下江沿河一带烟火万家,总因地密人稠,山多田少,土产者惟有木植,需用者专靠江河,富户贩木以资生,贫者以放排为业。高柳和鬼鹅曾同样付出了整理河道的义务,但由于住地原因,所获利益却相差悬殊,所以高柳必然会提出新的利益要求。本来鬼鹅是从高柳寨分出的小寨,两寨之间有很近的血缘关系,但在利益面前仍互不相让,闹到官府,最后由官府做出了两寨利益大体相当并都能接受的判决。

     2、“定分止争的原则。在利益面前有些人就会破坏规则,而法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说:“尝思江有规而山有界,各处各守生涯,或靠水,或靠山,随安本业,是以乡村里巷恪成规……自迩年人心刁恶,越界取利,下江夫属之上来包揪(撬)包放,上河客沿江买卖即买即卖。……即不顾万户之贫,惟贪一己之利息。彼是以逸待劳,我等坐以待毙。由是人人疾□,个个伤怀。所以须要分清江界,“上下游久久账目,各有契约为凭。如有争论,不准阻木,只许封号银两,问清底实

    3、维护稳定原则。侗族地区(也包括部分苗族地区)款组织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结成,不一定只是为了达成联合军事防御,有时却是为了某种经济目的,这一点且不可忽视。其中“小款有时就是由同一河流的数十个村寨组成,沿河的各村寨试图通过这种“合款”的形式来维持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同时政府也鼓励这种合款,来稳定当地的社会秩序,并能满足款组织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的的犯罪者的“送惩”要求,如培亮《拟定江规款示》第七条:“如议□优设故生端油火等情,各寨头公论,自带盘费,捆绑送官。如有还敢重蹈前辙拿获者,禀公罚处,不服者送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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