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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与民族习惯法

2011-08-15 22:24:55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数字并不能决定一个族群的思维逻辑,但它却能决定后者的思维方式。例如,西藏米林县的珞巴族“博嘎尔”人使用20进位法运算,称20为“开”,21为“1+1”,40为两个“开”等等。澳洲和非洲的原始民族有的还流行一种2进制计数法,独立数字只有12,复合数字最大为6,6以上数字都称为“堆”。法语的7160+11(soixante et onze);80为4个20(quatre-vingt);91为4个20加11(quatre-vingt-onze)。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各族群数字中表现出的思维方式不同而思维逻辑相同。数字再少数民族刑罚中广泛使用,在民族法文化中充分的体现,数字表现的情形也不同,比如中国封建社会“五刑”的笞、杖,执行的数字是从10-1000,而蒙古族人主中原,元朝的刑罚是从17-107,用7的数字是受佛教的影响,意为“天饶一下,地饶一下,人饶一下”,但实际上每个刑阶却多了7下。

蒙古人崇尚单数是吉利数字,蒙古习惯法罚牲的数目按罪之大小而定通常的计算方式是罚九”,即以九头牲畜为一个罚牲单位罪重者可罚几个九但最高不得超过九个九即八十一头牲畜。理藩院则例·罪罚》“罚九定额条规定:“》“罚罪九数乃马二匹、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一只”。《番例规定.·罚服》“一九之数”乃“马二匹犏牛二条乳牛二条三岁牛二条二岁牛一条。较轻的犯罪可罚牲七(马一匹、犍牛一只、乳牛一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二只)罚牲五(乳牛一只、三岁牛一只、两岁牛一只、三岁牛二只)罚牲三(乳牛一只、三岁牛一只、两岁牛一只)更轻的罪可罚牲一(二岁或三岁牛一只)。此外还有罚马,有五、七、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匹十三等。乾隆三年曾定例罚取牲畜无力完交可折鞭打少纳一头鞭二十五两头五十三头鞭七十五鞭止一百不许多责亦可折银代罚马每匹折银三两依所缺多少递加。

    数字在我国南方民族习惯法中也有较多的体现。我国近现代汉文史籍中披露出苗族创制有并使用苗历的事实,如擅萃《说蛮》:“花苗在新贵(今贵阳等地区)、广顺(今长顺县境)……不知正朔,以十二辰属为期……,以夏季岁首。”郭子章《黔记·诸夷·苗人》:“不知正朔……,以鼠马记子午,言日亦如之,岁首以冬三月,各尚其一,曰开年”;“东苗、西苗以十月望日为岁首”;“在独山为九名用之,谓之‘苗甲子’”,说明近现代的苗族,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仍然不使用朝廷颁行的正朔,即夏历,而是使用以鼠马等十二生肖与二十八宿配合表纪时间的与夏历不同的历法。苗族人时间进位累计基数是12,以鼠、牛、虎兔等12生肖名标计,年、月、日计算皆同所以12对苗族人是重要的数字,《苗族古歌》中蝴蝶妈妈生十二个蛋”的传说讲的是远古时候作为人类创生主角产下了12枚卵分别孵化出老虎水牛 、野猪12种动物以后派生出从社会角度思考的传说:“古时十二蛋,孵出十二公,他们长大了,若是相互闹,若是他们反,闹是怎样闹,反是怎么反?古时十二公,他们长大了,人大思想变,他们闹意见,树大要分杈,人大要分家。”明12这个数字在苗族数字文化上的定型意义。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石宗仁翻译整理的《中国苗族古歌》第七部“婚配”、第八部“纠纷”(一、婚姻纠葛;二、财产纠纷)是反映苗族家庭纠纷的古歌。其中“婚姻纠葛”中说:

他家的女儿啊,还是个狠心的巫婆;他家的姑娘啊,是歹毒的蛊妇;闹得我家不得安宁啊,吵得我家无一日安稳。……她犯了十二条过失啊,她脸庞才挨我家的巴掌;她败坏了人间的德行,她背脊才挨我家的拳头;请你们两位理老,记住我家的十二条大理请你们两位理老,送她回去并转告她的双亲……

苗族民间论理歌有十二条大理、三十六条大理、七十二条大理之分。此歌只论十二条大理。苗族12数字如同蒙古人的9一样是个基数,用在处罚上往往成套地使用。近些年我们调查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规定中的处罚方式时,确实使用“罚3120或“罚4120的情况比较多,甚至多于“罚3100。这套处罚规约苗族村寨所有人必须执行,以保证村寨的社会秩序而且这个处罚体系针对的范围非常广泛,说明了在苗族传统的习惯法文化中也蕴藏着本民族的数字文化内含,同时随着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时代的变化,适用上的便利也出现了一些变异。

     翁秀南寨是黔东南台江县台拱镇的一个自然村从1989年开始恢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对偷东西的罚3120。杜仲树是药材树,1999年该寨25岁男子偷树皮很多人家都向寨老反映要求罚3120120斤酒、120元现金、120斤糯米全村人吃饭。于是寨老对这家人你家孩子偷树皮我们商量决定按传统规矩罚你家你家有没有意见,”他家一开始没同意后来寨子里的人每家都派出一人去他家准备强行抓走他家的猪拿走酒和粮食。他家人看到人多也就害怕了只好认罚请。参加吃饭的人是全寨的男女老少但没有外寨人参加这是该寨群众自发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人并没有参加现在苗族地区一般是“罚4120,如西江苗族村寨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处罚就是“罚4120即罚120斤酒、120元现金、120斤糯米和12000响的鞭炮,苗族各地4120”的规定看,前三项都是一样的,后一项则根据时间和环境不同有比较灵活的规定,如西江规定的12000响的鞭炮,由于防火的需要,现在改成了120斤蔬菜,而有的村寨规定是罚120元钱。如台江县施洞镇的巴拉河村,20103月在这里修高速公路的两名工人偷了农民田里的两条鱼,村里决定对这两名工人“罚4120”,以每条与鱼为单位,前3项折合成人民币加第四项120元,每人罚人民币4600元。

   “罚3120 的3是基数,苗族经常使用3这个数字,如“捞汤神判”的仪式规定在“议榔”的地方,架一只铁锅,下面烧大火,锅内放3斤菜油、3斤猪油、3斤小米、3斤白蜡……。可见“罚3100“罚3120是苗族独特处罚体系中的基础数目,前面说过所罚食物是为全村人会餐。雷山县郎德镇报德村村规民约第41条就规定:“对强奸和通奸行为,一经发觉,除供全村人吃一餐(数量另定)作消邪外,对强奸者押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这里供全村各户代表吃一餐的食物,是以罚3120的上下为标准,所以才注明“数量另定”,所以“罚3120”(或“罚3100”)只是个基数,实际罚多少要根据参加会餐的人数来定,可能实际操作中数目少些或更大。所以该村使用的是另外的计算标准:“故意造谣诽谤他人,如某家有老虎鬼或某人有蛊(泛指神秘毒药)等,致使其声誉狼籍或人格受辱的,除罚款200元外,还要诬谄者供全村每个人口五两肉、半斤米和三两酒,集体吃一餐(含柴火),以此避(辟)谣和消除隔阂;罚款(指前面说的200元钱)百分之五十归受害者,百分之五十交村委会(报德村村规民约第44条,1994111日订立)。”  据我们调查,2004年时该村3个自然村(大寨、上寨、平寨)15个村民小组,共256户,1055人,按每户出一人参加会餐,以上标准计算,大体上是100多斤肉、100多斤多米和60多斤米酒,也大体上与罚3100120的数目相吻合。长期以来随着苗族的繁衍,除一些小村寨外,大多数村寨人口都上千或几千人了。人口增多所罚食物的数量也会增大,在这种情况下罚3120就成了一个底线,以此基础增加就有了“罚4120的扩大基数的规定。如果以后会餐的人数增加,需要的食物量加大,就是罚“3240”、“3360”,这个处罚数量的变化与违反村规民约情节的轻重无关,却与聚餐的人数有直接的关系,这无疑加大了被罚者的经济负担,增加的幅度是以120为单位上涨。我们在黔东南苗族地区调查时经常听村民说有的村寨曾经罚过“3240”和“3360”,但至今没有了解到实际的案例,也没有看到哪个村规民约有此种数量的规定,对此我们将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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