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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阴地风水契约文书与风水习惯法

2011-04-01 17:49:23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锦屏住于贵州省东缘,黔东南州东部,现有人口22万人,有侗苗汉等17个民族,占总人口的85%以上,是一个少数民族边远县。它盛产杉木和楠竹,素有杉木之乡的美称。以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为主体的锦屏先人们,创造和传承下来了大批珍贵的以汉文书写的“锦屏契约文书”,其中,已经被关注和最受重视的是林业契约。本文就其中还没有被重视的阴地风水契约文书作一探讨。

    一、阴地风水契约文书的类型

    ㈠阴地分窨合同

祖遗公共阴地坟山的析分,一般需要共同血缘的后裔子孙共同达成一个合同,常常需要堪舆先生的专业服务。他们根据具体的地形环境,确定“砂、山、水、向”,规划窨堆坟塚的数量和位置,还要绘成让普通人可以一看就明白的进葬图。这种专业服务的酬劳,有时是物质金钱,有时则是以地谢师,以一棺或数棺的阴地抵作酬劳。

下面是加池寨1843年的一份祖遗阴地析分合同:

立分窨堆坟塚合同字。姜之連、開文、開譲、開運、克昌、鳯儀等七家因有祖遗坡金爪形一幅,我等擇吉凴地师、内戚分为六排,共取拾四塚,各占弍塚,各立碑绘图为据。日後彼此毋得移易冒佔,此茔地自分之後,止许各葬本名现号之堆,不许何滥肠(葬)添葬私贪一穴。如有一人暗起歹意,另行盗葬,六家定不與之甘休。所立合同并绘图付後,七家各执一张,永傳子孙萬代存照是實。

     憑地師  杨光礼    族人 姜開渭

     内戚   姜仕俊筆

     道光廿三年五月廿七日立合同封禁。

(附图略)[1]

    在这则合同中,地师没有得到阴地的酬劳,也不知七家是如何分风水的。各家所分得的棺数和位置也完全反映在图中,从契文看不出来。图中,14棺成龟背型对称排列,自上而下共6排,每排的棺数依次是124331。后龙荷叶金星盖顶,鹅眉案山,左青龙,右白虎,名堂为水田。

    下面的加池寨1817年的祖遗阴地析分合同:

立分祖坟安葬以后字人姜之毫、之模、廷芳,今有坟山座落土名党東鳯形,弟兄分为上下三排安葬,今慿内親,弟兄自愿頭排付與之毫安葬,其余二排三排付與廷芳、之模。今廷芳、之模又分爲之模名下所占二排之左边,廷芳、廷德二人名所占二排之右边;其有三排,廷芳二人占左边,之模一人占右边。日后弟兄不得乱葬,今恐人心不古,立此分字,三家各执一张存照。

如其有龙乱葬自干领罪。

        内添一字

外有四排除有一棺以之連,余存四排之左右三人同共。

                           凴中 格翁范支通

                           代筆     彭首道

                    嘉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立[2]

    由上可知,该次分窨没有地师参与,是自己完成的,也没有绘图,但是从文字表述中可以推知各家所分得的棺数和位置,即之毫得第一排的三棺,第二排从左至右,依次是之模 廷芳、廷德;第三排从左至右,依次是:廷芳、廷德、之模。

    以上两份合同,都看不出他们是怎样公平地分配风水的。但是各棺的风水是不同的,哪一棺风水最好,是每家所关心的。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就产生拈阄的办法。下面一则是平鳌寨的1942年的一则分窨合同,反映了拈阄

立分隂地合同约人杨顺隆弟兄等,情因先父得買千鳥山於民国卅一年二月,请到堪舆姜必荣,向山踩取地名黄家坳侯姓屋家外边腦,由侯姓老祖发脉,以下嶺脚,另名皆飬冲,呼为椅子形,配立亥山已向,穴点共窨三排,分为富贵福禄夀豪傑發英賢荣華拾弍个字号,品搭占阄为定。杨顺隆弟兄,拈得富贵豪傑發英賢并荣華,姜必荣拈得福禄夀三星,以酧世罗经之敬。自此分定之後,各照合同拈占,任隨翌日还山进葬管业,不得争左占右,越超上下等情。葬地葬心,两家發达,瓜瓞绵绵。恐後無憑,立此合同贰帋,各执壹帋,存照為据,绘图於右。

诗云:富贵福禄寿,豪傑發英賢,荣華钟萬古,永远瓜瓞绵

   (图略)

楊顺魁筆 姜必荣存

中华民國卅壹年壬午嵗二月十五日吉立[3]

与前面两份合同不同的地方除了拈阄外,还有就是从文字上反映了风水的重要内容向指,即为“亥山已向”,地师的酬劳是分风水隂地。

下面的这则文书,非常有趣的,村寨首人的对于风水隂地的无偿、优先取得,虽言“並無强逼”,但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立应分股字人本寨王彦科情請羅先生尋到眾網隂地一穴,應该本寨首人有分,特分二塚舆本寨首人王岩榮、王世傑擇塚。此是出於正分,並無强逼等因。恐口無憑,立此分股字據存照。親筆。

             民國乙卯年九月廿八日立[4]

㈡阴地买卖合同

在锦屏,早期的隂地是作为林地或荒地或水田的附属一起出卖的,很少发现把隂地作为独立的出卖标的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人口相对较少,山场较为宽阔。比如在乾隆年间,魁胆寨十六甲先后四次大面积出卖荒山坟山。[5]兹举两例如下:

立卖阴地字人瑶光寨姜启衡爲因要銭應用在急,刻不难筹,無处借贷,自願将到先年本名得買潘杨二姓阴地壹所,界限四面现有栽岩为界,此地分为七棺,名曰荣華富贵長绵远,七字上下两排,上排卧荣華富三棺,本名分占上排左边荣字一棺,纯秀占中華字一棺,地師恩宽占右边富字一棺。其有下排卧贵长绵远四棺,本名分占左边贵字一棺,纯義占長字一棺,啟玥占绵字一棺,纯義占远字一棺。今凭中将所占荣、贵弍棺出卖舆加池寨姜元秀兄弟名下承買,永远安葬为業。凴中面議断价光银柒元零八仙整,亲手领足应用,分角不欠。其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早迟進葬,卖主不得異言。恐後无凭,立此賣字为據是实。

     外批:买契存啟玥在手中。

                                     凴中姜纯秀。[6]

该合同所提的买契尚没有发现,但是有一份无题无款的分窨书契可以印证以上合同所载的七棺归属及品字排列位置关系。兹录如下:

地名归束,另名扣橋狮子形,分为七棺:

                 荣衡占     華玥占   富宽占

            贵衡占     長義占   绵玥占绵     远義占

                         丙庚九月十九日分[7]

下面是平鳌寨1917年的一份阴地买卖合同。

立趕隂地字姜復周、姜永松、清、永芝、主来、贵等情有地名補两三蛮老祖坟山隂地壹穴可容附葬。今有侄姜必荣因母親去世,彼之新舊坟山本年碍於不利,决意停葬,徐待外後年大利,方擇吉安厝等情。昨因地師道经我祖坟之侧,因視为可用而山向本年又得大利,故央凴族戚人等向我兄弟叔侄哀恳。先年我等老祖下排壘有四棺,於今念在族誼難慤,置父母之屍不可久停,是以准其祖茔下排,姜主贵母坟右边之壹棺,補與侄姜必荣安葬其母,界右凴主贵母坟,右凴壘坟之砌坎。異日進葬,不可折壞共有墓前之拜台在内,上凴老祖,四至分明。當凴族戚等言定价銭伍千捌百文,我等收訖。此是二比心平意願,不得翻悔異言。倘有不清,我等趕主自愿上前理落。恐口無凴立此據,子孫永远發逹存照。

族人 姜為  姜学政    逺族 姜承先

戚誼 文斗姜永隆  加池姜纯秀  瑶光 姜光铨

中華民国嵗次丁巳六年柒月廿二日   侄姜志正筆[8]

可知,当时平鳌人是笃信笃行风水的。一是母亲夏天死亡后,姜必荣居然打算停葬,打算慢慢等待三年后,择吉安厝。二是姜復周叔侄也是不愿意将风水阴地转让给姜必荣的,尽管收取了五千八百文钱。当然,这种情况下,卖方占有主动权。

㈢阴地拨换合同

隂地拨换产生的原因,主要可能是基于风水的考虑。按照堪舆的专业要求,事先点穴分窨后,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下葬。在前一个环节中,堪舆先生要出一张《择吉地课单》、或《立课佳城》;在后一个环节中要出一张《安葬吉单》或《进葬吉单》,主要是山向本年时间的和合与否,合则大利,冲则不宜下葬。前面所引的《立趕隂地字》中姜必荣的母亲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下面就是加池寨1934年的一份书契:

立拨换隂地字本家姜秉幹、秉珍弟兄二人为因堂弟秉先父親□□□□,願将到所有□党東油山隂地,在祖母下排左边一棺与弟秉先拨换地名皆里得左边之棺。而党東之一棺任凭堂弟安塟父親为坟。自换之後二比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拨换字永远发达存照为據。

                凴中 堂弟姜秉魁

                      平鳌姜熠文

                      岩湾范锡金

                代筆 岩湾范锡铭

                民國甲戌年正月廿二日親押[9]

    当然,由于墨字的脱落,无法得知拨换得原因,也可能是基于管理的便利。但是,拨换也只可能发生在房族的内部,就象本例中堂兄弟之间,毕竟风水不能外流。

㈣水田调换阴地合同

不是每个家庭都有可以添葬的旧坟山,不是每个人生前都围自己准备好墓地,当发生不期的事情后,就只能用水田去交换。下面就是加池寨1930年的一份书契:

立将隂地调换田字人姜继元、文甫等,情因家叔無地安葬,今姜继羙情願将里冉三田壹坵调换,约谷叁石,界止上憑美地之田,下憑顺旺之田,坐憑美弟之田,右占先兄之田,四抵分清。今憑親族将本名得買葬之地左边壹棺掉换与堂弟早□安葬用事,文、元我二人永远不得異言。所馀之地,美弟只好塟此壹棺,皆在我二人。恐口無憑,立此掉换永远逹二家發逹为據。

               憑族親 龍炳乾 姜夢熊、恩亮、献文

民國十九年八月廿日姜占先筆 立[10]

㈤讨隂地文书

清末民初,锦屏县村寨中穷困的家庭总是有很多的。甚至,贫穷到身后连一个安葬的地方的,都有。下面魁胆寨1917年的一份文书。

立讨字人魁胆王寧標祖父逝世,無處安塟,自己上門討到本寨王秀榮領閑便大禁山安塟一冠(棺),经雙方言定,勿得異言。恐口無憑,立有討字为據。

                                      親筆

                              民國六年三月七日[11]

该文书是交存在赠与阴地一方王秀荣手中的,目的是防止日后被赠与一方进葬后的若干年的混争阴地,或进一步主张坟地周边的山场的权利。至于赠与是否附条件,则从书契上没有反映出来。但是,从其他地方的契约资料来看,一般是要求立讨字的一方提供劳务的。[12]

㈥阴地风水纠纷处理文书

⒈阴地风水纠纷判决文书

    锦屏县的阴地风水纠纷判决文书,既有清朝的县府、州府作出的,也有民国时期锦屏县司法处、区长作出的。下面是加池寨1930年的一份判决书。

兹讯得嘉池寨姜元貞弟兄与姜東成互诉從故讓之灯盏形阴地一案,查姜元贞先祖買契并载姜东成之先祖姜開礼等名作卖主。复据姜东成供称于乾隆年进葬一棺等情。当据嘉池寨紳耆姜梦熊、姜恩宽、姜源淋等同称,從故讓、灯盏形实系一山,经耆等一寨先人出賣与姜元贞之先祖開讓为业。而姜东成家父于光绪中年由地名皆粟迁出于灯盏形强葬,复经元贞先父请各寨紳首,追伊理虚,此盖紳等共见属实等情。昱以登山勘验明晰,果早立有姜開让窨堆碑记,足为铁凭。断令姜东成兄弟只可修理老坟一棺,日后不许强葬情节,所有穴位内及上下左右概归姜元贞兄弟管业,但不得骑故葬之龙、拨故葬之穴,以备两家眠怨、縂息风波,前事相持各平烟浪,不许再生枝节。此判。

锦屏县瑶光第五区区长姜启琼、区副宋学经

民國十九年十一月       判行[13]

从判词可以看出,诉争的一方姜元贞弟兄有书证买契、绅耆的证人证言、物证兼书证窨堆碑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另一方则只有物证老坟一棺作为孤证。

⒉阴地风水纠纷调解文书

阴地风水调解文书,既有官府主持的,也有村寨首人主持的。

下面是岩弯、加池两寨1940年的一份调解书:

计開岩弯、加池、九滂父老公民等,为於民國二十九年古历九月三十日姜锡珍叔父姜纯敏於我二砦之后龙戒等情,约登山阻葬,当日已不葬所扦处。今尚放后不测,其歹心如彼,倘发生别事,是以列名切结,作为体结证据。其名字老公民号列后:

砦湾、加池甲长:范锡元、杨永兴、姜家卿、姜文鼎、姜秉魁、姜文炯

父老:姜显望 姜源淋、姜元瀚、姜家珍、姜家旺、姜承璋、范锡铭、范基超、范炳坤、范锡爵、范国珍、张光義

源淋执壹帋  范锡铭代筆

岩湾秉坤执壹帋 姜文□代筆

以右诸名列二等,於今夜联名之后,务须一协合心力,勿得推诿、新疏之别,列此名以作凭证。

当面锡珍自愿招龙认错之外,二砦立□合□弍帋,加池姜源淋执壹帋,岩湾范秉坤执壹帋,以为永逺不许葬之據,此見。

中华民國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记[14]

由上可知,姜锡珍欲强葬其叔父于二寨的“后龙戒”而被阻止。事后,公议重申“后龙戒私葬”的规约,与会族人共同列名赞同遵守,以防类似事情发生。在锦屏的许多村寨的地土或宗族的共山中,都有不允许私人进葬的地方,是为村寨或宗族的风水禁忌之地,其中以村寨的来龙山为甚。苗侗村寨多依山而建,其后之山被认为是“来龙”或“龙脉所在”。

二、阴地风水契约文书深处锦屏人的风水观念

   天人合一被认为是中国的哲学思想传统。其在当今的时代意义,可以从今天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看到其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国人的风水观念,其实也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另一种表现形态。风水观念、堪舆术,曾被历代皇帝和官僚所信奉的。上行下效,自然民间也不例外。锦屏一些地方,自明代以来就有汉民屯军,他们开设教馆,让子弟学习汉文。周围的少数民族慢慢地接受和学习汉文化。这是风水观念得以传播的重要条件和可能的途径。因为至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锦屏平鳌苗寨尚处于“刻木为凭”的无文字的蒙昧状态。[15]

锦屏苗侗少数民族接受风水观念的一个重要直接的途径是堪舆地师的传播。下面是一则1770年加池寨的一份“课地”文书:

立課佳城

登山詳審德一新地,栁星二宿登脉,摇动老龙精气,辞楼下殿,转井鬼成胎,形家名曰:黄龍出洞形。龍如浪潜,沙入勒馬屯軍,賓主正東南之美,由此规之,富而且贵,非前人着眼之未攻,造化留心与福善。故祖積有心地,应有此地耳。立土圭,兼金盤针,丁未丁丑分金,立金局,借库消纳而去。龍穴沙水四端,不假尽列,略表於单,是为万古平安之佳城也。

地名:坳嶺山新地一穴,日後令尊百年之後進葬另立课单。

                      末学堪舆 鳯城 唐天常

                                渠陽 吴正榮

  乾隆卅五年三月初三日申时进葬太婆姜氏永逺发达吉課

                         永 逺 興 隆[16]

这里的两位风水师都不是贵州人,鳯城的唐天常最可能是现在湖南凤凰人,或江苏泰州人,而渠陽的吴正榮是湖南怀化人。该文书,毛笔字娟秀工整。由文字可知,该隂地已经进葬了姜氏太婆,而主家的姜氏太婆的丈夫尚健在。地师盛赞扬隂地风水之好。

下面也是加池寨1778年的一则“课地”文书:

立課佳城

新劈地势,賞觀富贵之祖坟,必得山川之正氣。云:贵龍重重穿帳出,賎龍無帐空雄悵。帳若多时,贵亦多。三山斉岀,縮者为貞。倘水不如山拱秀,官當迎則迎之焉。左擒右擢,前官後鬼,合賓主正東南之美。隂落有脊,入首星辰,从頂而起。纯隂纯陽,天乙太乙,蠏水蝦鬚,微茫交揖。前对星峯,應如梅花秀麓,富而且贵。金星開窝揷取水,案外寅峯高揷天,贵應子孙賢。数峯揷天外,積善公鄉。水星拱明堂,合襟前对曰前親。

不偏不移,为端正,塟法其斯之謂數。查丙午丁發脉,轉未到穴坤。立坤兼未三分,丁未、丁丑分金,善人必天之克相,将相公侯是此焉。出榮華富贵,何莫不由?有福之家,正是牛眼洞鉴之佳城。合乎吉地,留心与造化之人塟也。

  丁酉年丁未月壬寅日丁未时

判曰:定断寅午戌年月日添丁口,申子辰局招產賢,己酉丑局必高應。又断眼前四七之内、七二之中,或有僧道入室,定主添丁口。若白色来先應,相連之業在近前。年月日时来克尅,此地正是福人揷,若有應对無差错,五斤紋银谢師銭。

                       凴中 李锺科、贵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初八日未时迎棺下壙

                            渠陽地師吴正榮[17] 

由上可知,八年后又是湖南渠陽的这位地師吴正榮,来到加池寨看风水。与上一次的课单不同的是,他下了风水预测断语。可以推测,上一次的风水服务得到加池寨苗民的认可,这次为了证明自己的堪舆技术的精准,吴正榮下了断语,以示风水隂地的灵验。而且,这次还加了中人见证。

可以推定正是这些堪舆地师门在一次又一次的服务中,将风水的理念传播到锦屏少数民族的头脑中,也可能是巧合或真是阴地风水的灵验,让他们持续地强化隂地风水观念。于是,风水观念的接受,让中原的堪舆地师在锦屏打开了风水服务市场,更重要的是在锦屏制造了一种新的用地需求—阴地风水用地需求。锦屏人不再随便安葬亡者,锦屏的山土不是任一地方都可以适合安葬,需要根据风水观念做出判断和选择,需要地师的专业服务,从原来可能是林地、水田中挑出有风水的地方安葬。

三、阴地风水契约文书背后的土地利用矛盾

    自明朝采办皇木以来,林业商品经济兴起。苗侗民族经济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口增加,且不断有外来移民进入,人地矛盾渐渐显现。当时锦屏山多地少,林多田少,苗侗的民居大多是建于山坡上的木质构筑物,很少占用农田旱地的。阴地风水需求与农业用地之间、阴地需求与林业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在锦屏阴地风水契约中都有所反映。

㈠农业开垦与风水封禁冲突

清代锦屏人民的风水观念中,山土是龙脉的肌肉,可以植树为龙脉穿衣戴伞,可以让山土自然封禁,荒芜成草成林,养护龙脉,培育龙身鳞甲 ,但是决不能在开垦山木,施粪浇便,种植作物,以免惊扰、触犯龙脉,败坏风水。所以,风水封禁使得相当数量的荒地被闲置。同时,也不排除村寨之间凭借风水封禁的理由,争夺和保存后备土地资源。

下面是加池寨大约是民国时期的一份诉状:  

为擅挖民田、触犯法章、自知罪悉难逃、假以侵界抵赖、告恳提究赔偿损失事。缘民家境贫寒,且人口终多。爰於去岁十月三日率妻带子,住地名白岩冲,祖父遗有田一丘之左侧荒坪开垦,费工八十天至本年正月廿三完成田面,约谷三担。原拟栽插,以待秋收得以养老育幼。不料本年四月十四日被加池寨姜纯香、姜源汗、姜锡珍、姜胜富、姜献煜、纯礼、岩湾范永年、范永祥、范永胤、范基超等率众执锄,将民田埂撤底挖崩,并出牌示假言为二砦龙脉过峡。窃民開垦之处距该二砦十八里之遥,有何过峡之可言?且系一田冲,历年耕种收花,现有禾□存在。姜纯香等不思中央通令全国开垦荒地为建国时期中心工作,竟众执锄挖埂害民秋收无着,新旧之田废亡一旦。嗷嗷众口,不知流离何方?後於四月廿日以纠众欺贫等情具报□存,未蒙处理。复以执锄挖埂陷害贫民等情具控鈞处,当提姜纯香等到案堂审讯并查该恶等擅挖民田,触犯国法,饬赔还工费三萬元,恩已渥矣。惟民开田之处既系民先祖遗产,又非二砦之龙脉过峡,竟擅执锄挖埂,仅以三萬元赔偿了事。民虽极害,亦可以将姜纯香等之田挖崩,试问如何?兹遵面諭,敬将原情繕綠。民仰请钧处迅将姜纯香等票传到案,饬将民田依原式砌好,并赔还民谷三石(担),以儆凶暴,而维生活。恩沾不朽。谨呈。

             锦屏县司法处审判官判[18]

    由上可知,该诉状应该是1937年以后写的,因为锦屏县司法处是19371月成立的。加池、岩湾两寨以原告开垦的荒坪是二寨“龙脉过峡”的风水禁地,而将原告的新田埂挖毁,锦屏县司法处没有采信这一风水说法,而判令赔偿工钱,而原告要求恢复原状。但是,此处能维持荒坪那么久,而没有被开垦,则足以证明“龙脉过峡禁恳”是加池、岩湾两寨的习惯法和禁例。也说明农业开垦与风水封禁冲突中,很多时候风水封禁占有上风。中央通令开垦荒地,固然是政策政令,但是其还只是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但是“龙脉过峡禁恳”是两寨公议的地方性、自治性的习惯法,一方面有地方首人的权威保证执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败坏风水的不利后果作为威慑,保证实施。而原告和锦屏县司法处的法官不是两寨居民,自然不知晓该规则,也不认同它的拘束力。

下面是苗光、苗吼两寨清朝1832年以后的一份判决书:

贵州黎平府开泰县正堂·加一级军工·记录三次方 为恳赏给执照以杜霸占以全失灵事。本年九月十八日,据茂广屯苗光、苗吼砦生员姜應运、姜三海、明详、龍儼三、龍老湾、姜明宇、龍老化、姜九龍等禀前事情由到县禀称:生民等砦后龙地名翁姑山,大小荒塘约有廿余眼,不过山头地角,并非平阳矌衍(野),虽无田园庐舍,实在二砦命脉所关,生灵悠系。历经数代,不敢开垦。今中林司官舟砦吴秀卿等具禀请示开垦,蒙委在城鄉约張天玉、陳正纯等至翁山查勘明确,委系生民后龍,关系两砦生命。如可開田,生民等附近居民岂肯抛匾至今,以传相隔百余里之中林司民越界开垦乎?只得禀乞台前作主,禁止越垦,赏给执照,庶免霸占。沾恩声名狼藉暨”等情。据此查,與该乡约等查勘禀复无异。除将吴秀卿等原词注销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给與生员姜应运、乡约姜三海、姜明祥、龍儼三、龍老湾、保长姜明宇、姜九隆、姜老化等遵照。嗣後翁山大小荒塘俱听尔两砦人民就管,勿许外来奸徒越界占垦。如有藉垦滋事之人,许该人民等扭禀赴县,以憑究処不贷。凛遵勿违。须至执照者遵。

         右照给苗光姜应运、姜三海

               苗吼龍儼三、龍老湾[19]

锦屏县的建制始于1727年,至1832年降为设县丞的锦屏乡,隶属开泰县,直到1913年恢复锦屏县名。在判词中,方县令委托乡约踏勘开垦地点,认同了苗光、苗吼两寨的后龙地名翁姑山是“命脉所关,生灵悠系”,其大小荒塘约不准中林司官舟寨吴秀卿的开垦请求。对此荒山荒塘,双方都没有契据可凭,应该说是无主地,理应允许开荒。但是,从字面上看,后龙风水禁垦的规则,被官府认同。

以上一分诉状、一份判词,地方政府对风水封禁的习惯法规则的态度是不同的。虽然开泰县也不知晓苗光、苗吼两寨的风水封禁的习惯法规则,但是通过乡约的禀告就认同了。乡约是明清时期官府任命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的乡中小吏,而堪舆饰一门精深的专业学问,他何以判断呢?

㈡植树造林与阴地风水封禁的矛盾关系

植树造林用地和阴地用地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植树造林需要管理封禁,才能成材,而阴地风水也需要封禁,二者有共同的地方。但是,阴地最终要侵占、减少林木的用地面积。林木有时可能会侵入坟地,影响风水。

⒈风水林

清代锦屏县境内,村寨的后龙山、公山一般都蓄禁有风水林。一方面,他们体认到“种树可以引雨,既可以免干旱之虞,且生气勃然,一切瘟疫灾祸均无从沾染”的经验和道理,[20]另一方面,他们自古就有一种“黎山蓄禁古木,以配风水”风水信仰。[21]下面就是一块1907年归固寨的关于后龙山风水林的禁碑。

立禁石碑,为此振顿玄武山以保閭里事。窃思鼻祖开基故村以来数百年矣。先人培植虫树,兹生荣荣秀蕊,茂茂奇枝。远观如招福之旗,近看似罗之伞,可保一枝人人清泰,户户安康,亦能足矣。谁知木油就树而生,如井泉之水。今有人心不故,朝严夕砍,难以蓄禁,众等奈何?前两岁同心商议,将虫树一概除平,众云千古不朽莫若米黎,树之则更甚矣。念乎一人之所禁,奈何独立难持,故今众等设同较议,复旧荣新,所栽米黎树今已成林,不准那人妄砍。杉虫木者不准修培。开茶山者,远望满地朱红,就龙身无衣一般。人人见之心何以忍哉?今禁以后,务宜一村父戒其子,兄免其弟。若有人犯者,具有罚条文开列於後,勿谓言之不先也。

一议后龙命脉之山,不准进藏。倘有横行进葬,众等齐挖掉。

一议后龙不准放火烧山。如犯者,罚银三千三百文。那人拿获者报口钱壹千叁百文。

一议后龙不准砍杂树、割秧草两项。如犯者,每项众等罚钱壹千三百文。那人得见报者口钱叁百卅文。

光绪叁拾三年正月初八日众等公议立。[22]

碑文中,“玄武”就是一个堪與学或风水学中的专业术语。当时,“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应该是一个普遍知晓的关于地理方位的表述。另为,它将“风水林” 比作“龙脉”或山脉的衣服。没有郁郁葱葱的树林,龙就无衣遮蔽体肤,“遍地朱红”就像受伤流血的病龙;[23]因为无“旗”无“伞”,自然无威无势,不能庇佑归固寨“人人清泰,户户安康”了。这是关于后龙山风水林最形象的诠释了。

⒉造林与阴地风水的冲突

随着木材市场的旺盛需求,以及不断砍伐,锦屏等地的木材蓄积量迅速下降,大规模的造林也持续进行。阴地坟地和造林地之间发生一定的冲突。一边是追求“荣华富贵绵长久”的风水保佑,一边是追求现实的直接的真金白银,锦屏人又是怎样权衡和处理的呢?

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二十七日,三营奉抚宪札示,劝民栽植树木,发下告示及种树苗章程十二条,即《三营劝造林告示》。其中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一约束不可不严也。抚台告示除官种之外,虽各家种五十株或二十株之例,不得不为从宽。今纵不能多种,而所定株数今年则宜挨户种足,三年之后,无论公私土地,务须全行栽植。如逾三年再有旷土,实属有意违抗,即概行作为公业,无论何项人等,准其进山栽植。但有坟墓之处,周围离一丈,俾免警犯。如地多而贫,自种无力,雇人无资而又无人租取者,准其报局由公筹款招工栽植,作为四六分,收五者缺一不在此例。

一公地宜集股栽种也。公众之业,既能一人独栽,或提地方公款,或大众出钱雇人栽种,既可成地方风水,又免外乡争占,岂不甚便?更有合族公地,则提祠中之款,或聚族人集股栽种坟山,既无失业之虞,又可为后世子孙之利,当事者宜广为劝导。

三营是咸丰六年(1856年)锦屏境内成立的,协助清朝政府军队镇压苗民起义的地方团练武装部队,它由上至瑶光、下至平略沿河一带的约30余个村寨的团丁组成,由地方士绅领导组织,各村寨负责军粮费用等,分为上中下三营,俗称“三营”。由于有军功,以及打击贼匪、保境安民的需要,后来一直保留至清末民初,成为锦屏地方的辅助行政机构。清末改组为“县团防总局”,所以,在以上公文有“准其报局由公筹款招工栽植”的提法。从以上可以看出,官府处理种树与阴地风水的冲突的规则有两条:一是对于已经进葬的阴地是要在坟墓周围一丈之外栽种;二是对于没有进葬的坟山和公山,都要栽种。

另外,为了节约山土,在进行阴地交易时,对阴地面积进行精确的计量,甚至到了每平方尺单价几许的程度,几乎与现代公墓的交易无异。兹举一例如下:

立賣隂地字人高岑村周緖亨,今有魁胆寨王恩祥問到地名高岑屋边坪、太和上坎竹山隂地一穴,由土坎除三尺以准直縱一丈弍尺、横一丈,有栽岩为界,上下左右抵卖主为界,憑中定價銭弍拾壹仟零捌拾文,其銭領足不少。其隂地由所賣之処,任憑買主進葬,上下左右除所賣之外,由憑賣主進葬,二比議定不得異言,恐口无憑,立有賣字为據。

外批:上節竹山分落緖元,倘有隂地,任憑進葬,不得阻止,此系緖亨筆。

憑中代筆 周華思、周緖元

外批:民国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由縱壹丈弍之上加进叁尺,一共壹丈五尺整,加銭六仟文,此據。

民国甲子年十二月立[24]

由上可知:1924年周緖亨买给王恩祥阴地一穴,长一丈弍尺、宽一丈,阴地下方是土坎,因此留有三尺。到了1926年可能是下葬,又增加购买了宽一丈,长三尺的隂地面积。很可能是防止以后土坎冲刷垮塌,或担心上节骑龙进葬影响(因为外批一载緖亨可能要葬上节),将穴向上移动三尺。于是补偿价款六仟文。这样算下来,每平方尺合180余文。

而且,从魁胆寨的隂地买卖合同来看,隂地价格不断上涨,也反映了供大于求关系,即风水隂地需求大于供给。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两棺隂地卖价分别是四千文和三千零八十文,[25]合单价29.5/平方尺;宣统三年(1911年)纵横两丈的隂地卖价是八千零八十文,[26]合单价20/平方尺;民国四年(1916年),纵横一丈的隂地卖价是四千八百八十文,[27]合单价48.8/平方尺。当然,隂地不是种类物,风水是其中的重要价格因子。且有物价上涨的因素的影响,但是,大致趋势可以从契约中看出。

    四、阴地风水契约文书中的风水习惯法

    ㈠风水习惯法的载体及发现

    在前面的探讨中,笔者提到了“后龙山(地)禁垦”的习惯法规则,主要体现在纠纷处理文书之中。风水习惯法的具体规则,还有许多时体现在乡规民约和契约合同之中。

日本滋贺秀三教授认为,清代民事诉讼中民事法源,包括情、理、法,而以情和理为主,而法只是“国家的制定法”。[28]同时还认为,清代的习惯法不过是一种融会在“情理”之中的东西,“情理和习惯是同一的。他在考察作为民事法源的习惯时,注意到纪录习惯的书籍、民间的法谚、法庭作证、审判认定四种“实定化”的途径,并进行逐一论证,得出结论清代中国审判中不存在通过判例使习惯得到实定化的机制。比如,“后龙戒”就是民间的法谚,以致锦屏县许多村寨至今都把寨后得靠背山称为“后龙戒”。且“后龙戒”在前引的一则判词中被认可,并据此作出裁判,就是的确是“适用习惯进行处理纠纷”,成为裁判规则。在1907年的归固禁碑中明确写成“后龙命脉之山,不准进藏。倘有横行进葬,众等齐挖掉”,有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是一条完整的规则。它事实已经在很多乡规民约碑中被“实定化”。

同时滋氏认为“成规”、“旧规”、“渠规”和“祖规”等,不宜放在习惯法中讨论,认为所谓“规”指的是包括不文的惯例在内的自治性规范(by-law,与习惯不同。[29]滋氏的逻辑似乎有待商榷,既然情、理、法已经穷尽了清代民事审判中的所有法源,且法又只能是国家制定法,“规”不同于习惯或习惯法,那么包括乡规民约在内的“规”不属于“法”,难道属于“情、理”吗?显然不属于。

    “规”已经体现在一定的形式上和材料上,或是碑记,或是贴示,或民间书契之中,很多已经“实定化”,但是滋氏没有考察到。

滋氏反对将民间团体自治性立法放在习惯法的“口袋”中,却不在情理的大海中给它以位置;他因为成规的合理性受到司法的审查,[30]而反对将地方官府确立的“成规”归入民事审判法源的习惯,同样在他的精妙譬喻的“飘浮着些许冰山的大海”中没有位置?

因此,作为法源的“规”,是应该和可以放在习惯法中探讨的。锦屏的风水习惯法主要体现在乡规民约和契约之中,或是碑刻,或是纸质的材料。笔者不能穷尽所有规则,只求抛砖引玉。

   ⒈从公山阴地风水管理规约中发现风水习惯法

清代、民国时期的各村寨或房族,都有自己的公山阴地风水管理规约,属于自治性立法。前引得1907年归固寨关于后龙山风水林的禁碑就是一例。下面再引一则:

者蒙五房公山管理规约

立聚议公山规条合同字人启蒙寨孟德房杨国干、国礼,高寨房杨和钧、成滋、杨纯钞、纯海,果境房杨世信、杨家明、家训,盘妹杨秀彬、秀干,高凸房杨家楣、家楹五房人等,诚恐寨内人心不古,私将公山并阴地杉木等项私行发卖,是以公同聚议。自今以后,五房人等各照后议规条行事,如有何房人不遵规条者,四房共同与其抗衡。所有规条合同开列于后:

一议公山阴地永远不准发卖;

一议若有何人请地师于公山内看得地者,不许将地谢师;

第五张杨秀彬收执

民國十七年戊辰岁润二月初六日杨纯钞笔立[31]

由上可知,它对阴地的自由买卖作出限制,一是公山阴地禁卖;二是不能以地作为地师酬劳。目的是防止风水外流,便于公共阴地管理。

    ⒉从阴地契约合同中发现风水习惯法

行为规则是可以重复适用的,但是在众多的契约合同中发现共同的行为和习惯性做法,我们有理由从诉讼和调解等纠纷解决文书中去试图补充证明这是一条习惯法规则。现举两例:一是风水阴地的窨堆坟塚分配中拈阄规则,就是一条风水习惯法,就是一条技术性规范。二是阴地风水的亲房优先承买权规则。兹举一则合同如下:

立賣隂地约人本寨王宏庆名下,今因要钱使用,無所得出,自願将到坐落土名瑙坡脚盤路下隂地一幅横壹丈縱丈,上抵路为界,下抵賣主栽岩为界,左抵凸寨王老寄地土杉山栽岩为界,右抵賣主栽岩为界,四至分明。要钱岀処。先问親房,無人承買。请中上门问到本寨王鳯仁、恩乾名下承買,當憑定價银千八百八十文正,其銭領足应用,隂地交付買主塟管,自賣之後,不得異言。若有不清,賣主理落,不干買主之事,恐口無憑,立有賣字为據。

批:内補字一個

                              代筆王宏斌

                               憑中王恩乾

中華民国肆年五月初七日立賣[32]

在锦屏林地卖契中有不少亲邻的优先承买权的约定,在阴地契约合同中也有发现。联系到前引《者蒙五房公山管理规约》中不准对外转让公地隂地的规定,可以初步确认其为一条规则。

    ㈡风水习惯法的任务及目的

前文探讨了清朝、民国时期锦屏阴地风水契约文书背后的两个土地利用矛盾:一个是林业用地需求与风水阴地需求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农业开垦用地需求与风水阴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水习惯法的目的及任务就是为了协调和解决这两个矛盾。

    而风水阴地的需求是锦屏人民接受风水观念后产生的新用地需求。风水观念下,不是任何一块山土就是适合安葬的“佳城”和“阴宅”。即便是不想谋得风水宝地,祈求儿孙大富大贵,也至少寻找一个护佑儿孙吉利安康的风水吉地。于是,风水阴地的供给就是有限的,不是没有风水观念前的随随便便的“入土为安”一掊黄土了。

    ⒈众多的阴地风水契约类型,满足了多样化的阴地风水用地的需求。祖遗的共公阴地,随着子孙的繁衍,需要析分到小家庭,于是可以采取“阴地分窨合同”;拥有多余的阴地,是一项不动产,出现燃眉之急,可以采取“阴地买卖合同”而出卖变现;当自己的阴地风水不适宜进葬,或不便于管理时,则可以采取“阴地拨换合同”,与人与己方便。当拥有众多田产而没有合适的阴地风水地时,可以采取“水田阴地调换合同”。当没有田土不动产和风水阴地时,还可以采取“立讨字文书”,用以后的劳务来换取风水阴地。 总之,众多的阴地风水类型,是能满足差异化的阴地风水用地的需求。

    ⒉各村寨的乡规民约,大都确立了各自权属范围内的、以及周边风水影响范围的风水相关行为的规范。在村寨权属范围内,阴地或为祖遗,或为买卖所得,或为公产,或为私产,都由公议的乡规民约保障权属。笔者目前尚没有发现锦屏地方官府关于阴地的验契文书。

    乡规民约所确立的风水习惯法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制性的规范,比如“后龙戒”,在前引1907年归固寨的后龙山风水林的禁碑就有明确体现。第二类是倡导性的规范,比如前引《者蒙五房公山管理规约》中的“公山阴地永远不准发卖”;“请地师于公山内看得地者,不许将地谢师”,因为公山最后还是要分窨到户的,发卖自然是有禁不止。此外,该规只是含糊地规定“约四房共同与其抗衡”,难有拘束力;第三类是技术性规范。确立阴地与林地、水田之间的距离,坟窨的大小及相互之间的距离等。

⒊许多风水习惯法的技术性规范,既起到节约阴地,减少对林地、水田侵占的作用,又起到预防阴地争夺纠纷的作用。比如前引阴地买卖合同中一棺阴地大小为“纵直一丈二、横一丈”或“纵横一丈”的惯例,前引《三营劝造林告示》中“在坟墓周围一丈之外栽种树木”的规定,就是技术性规范。

    此外,风水阴地有价格,阴地买卖的市场机制促进了阴地的节约使用。地师的分排成“品”字的分窨布局,也客观上节约了对林地山土的占用。这些都有利于协调林业、农业用地与阴地风水用地矛盾。

总之,锦屏风水习惯法是在风水观念成为锦屏人所普遍认同的条件下,在频繁的阴地风水交易行为中产生的,以乡规民约、风水契约、诉讼调解仲裁文书为载体的,以协调林业、农业用地与阴地风水用地矛盾为目的,具有一般拘束力的行为规范总体。



[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页。相同内容的合同的另外三份又分别收录在该书第1辑卷378页、卷4201-203页和第1辑卷861页。

[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5页。

[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2,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5]参见十六甲的四份卖契,载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11页。

[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6页。

[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3页。

[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2,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9]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9页。

[10]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10,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14页。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12]《贵州修文县王文仲租地议明遇庄主修造婚葬等事做工抵租》,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合编:《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之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1页。 该阴地的地形见前引第470页的《绘山场阴地地图形》(民国十九年古历十月十六日)。该判决还出现两个个别字句不同、实质内容相同的判词稿版本,分别收录在第1辑卷4524页和第525页。可能是抄录时没有完全遵照判词所致,也可能是判词的初稿和中间修改稿,被当事人收藏。

[1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91页。

[15] 参见《平鳌附籍碑》,载《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1109页。

[1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3页。 

[1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7页。

[1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22-523页。有两份内容相同诉状。

 

[19] 《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962-963页。

[20] 参见《三营劝造林告示》(光绪三十二年),《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1146-1147页。

[21] 参见《章山〈万古碑记〉禁碑》,《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1117页。

[22]《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1120页。

[23] 当然,之所以出现“遍地朱红”,是因为没有树木植被,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缘故。

[2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6页。

[25]参见《龙普吉、龙普林、龙普庆立卖隂地字》,载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页。笔者据契载数字计算出单价。

[26]参见《王成烈、王成明弟兄立卖隂地约》,载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3页。笔者据契载数字计算出单价。

[27]参见《王宏庆立卖隂地约》,载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0页。笔者据契载数字计算出单价。

[28] []滋贺秀三等著、王新亚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 24-36页。、

[29] []滋贺秀三等著、王新亚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5- 6490页。在第90页中注[29]中,他认为:“围绕其遵守与违反而发生纠纷时,其本身未必包含处理纠纷的规则”。事实上,在清代黔东南的很多乡规民约中,都有纠纷处理规则。

[30] []滋贺秀三等著、王新亚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2- 64、页。既然是法源,是法律材料,其合理性受到法院的审查,并不代表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即便是滋氏所认同的情理,其依然有一个“情理”的本身合理性的证明问题,依然需要法院审查。因此,滋氏的论证是值得商榷的。

[31] 《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964页。

[3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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