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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斯兰教法的学术研究及其特点

2011-03-03 18:40:39 作者:哈宝玉 来源:《回族研究》2007年04期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回教法是回教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回教法体现了回教的本质特征。研究回教法可以准确地驾驭回教的思想脉络、成长态势和社会形态表现形态。长期以来,我国对回教法的研究因为缺乏应有的人力且因为学术资料有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能走上学术研究的正轨。20百年80年月以来,教法研究引起学术界的存眷,最先系统论述教法的文章浮现在金宜久师长教师主编的《回教概括论述》(1987年轻海人平易近出书社版)一书中。今后。学术成果不断涌现,取得了使人欣慰的多而大成果。从1983--2006年这20多年的研究成果看,教法的学术研究具有开拓性、前瞻性、定见性、科学性和时代性,填补了回教研究范畴的空白,为周全研究回教法提供和堆集了名贵的学术资料。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学术成果及其独特之处进行回首和阐述。 一、通论性研究 (一)回教法概括论述 20百年80年月以来,学术界起头对回教法的渊源、基本内容、独特之处、成长等方面加以研究。《古兰经》和圣训是回教法的两大根源,回教的立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根本依据。这方面最先的论文有吴云贵师长教师编撰的《古兰经与回教法》(《世界宗教研究》1983年第3期)。该文从阐发《古兰经》立法同古代阿拉伯人群落习惯法的关系出发,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早期回教法的形成过程,对《古兰经》法令内容的社会形态意义予以阐发研究,以为《古兰经》的立法基本上是宗教伦理性的,它反映了氏族社会形态向阶级社会形态的过渡。周燮藩师长教师撰《回教法的"经典"定见与教法学派》(《世界宗教研究》1987年第2期)、《回教法的发源》(《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2期)和《回教法的基本内容》(《甘肃平易近族研究》1986年第3期)对回教法的发源、内容、成长进行了纤悉的阐述。此中,前两篇论文就《古兰经》在教法中的立法地位以及阿拉伯人习惯法和伍麦叶王朝行政法例对教法的影响进行了论述,以为回教法是经过系统化和伊斯兰化而形成的。后一篇论文从宗教制度、婚姻家庭与遗产担当和债务法、刑律、诉讼程序法、宪法与战争法6个方面详细先容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使读者一目了然。高鸿钧撰《回教法的主要独特之处及伊斯兰法系的现状与远景》(《世界宗教研究》1985年第4期)和齐海滨撰《试论回教法的独特之处》(《新疆社会形态科学研究》1986年第4期)两文以为伊斯兰法具有法令的宗教养和宗教的法令化、定见和实践中的排他性、法令的学说化和学说的法令化、体系的混乱性和适用的多样性,及古典性、保守性、地区性等独特之处。除上述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外,另有周燮藩传译的《沙里亚》(《世界宗教资料》1985年第2期)、韩培基《沙里亚法典的产生与影响》(《宁夏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由嵘撰《伊斯兰法》(《电大法学》1994年第5期)、潘汉典译《伊斯兰法概说》(《法学译丛》1984年第2期)、张志诚撰《回教法简介》(《神州穆斯林》1986年第4期)、陈恒淼撰《伊斯兰立法的历史成长》(《苏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她们从回教法产生到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复兴思潮对教法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吴云贵撰《回教法的定见基础》(《比力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和《回教法纵横谈》(《西亚非洲》1993年第4期)、马忠杰撰《回教法理学浅论》(《神州穆斯林》1993年第4期)、黄跃庆撰《试论伊斯兰法系的渊源》(《阿拉伯世界》1993年第3期)、梁国诗编译《回教法》(《阿拉伯世界》1990年第2、3、4期)和赛生发撰《回教法知识问答》(《神州穆斯林》1994年第1期)、皮继增撰《回教的法令规范》(《政法论坛》1995年第4期)、从恩霖撰《沙里亚辨析--伊斯兰法学精神浅释》(《神州穆斯林》1997年第6期)和《回教法属性初探》(西安伊斯兰文化研究会《工作通讯》1998年第5期)、贾宝平编译《回教法原理学》(载《工作通讯》1997年第1、2、3、四、5期和1998年第1、2、3、五、6期)、马斌译《回教法学史》(《工作通讯》1998年第2、3、四、6期)、马玉祥撰《论伊斯兰法与"神圣律法"--伊斯兰法的辩证同一性》(《西北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哈宝玉撰《(古兰经)立法的基本思想》(《神州穆斯林》2000年第3期)、纳光舜撰《回教法的创立、成长及其对神州回教的影响》(《贵州同一战线》2000年第4期)、刘云撰《伊斯兰法源探微》(《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杨经德撰《伊斯兰法与回教法关系辨析》(《云南平易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耿龙玺撰《浅显的议论伊斯兰的法源定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和敏敬撰《伊斯兰法的早期特征与效用》(《神州穆斯林》2004年第3期)及《伊斯兰法的兴衰》(《长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以及马明贤撰《伊斯兰法渊源的整合机制》(《西亚非洲》2002年第2期)等。上述论文从渊源到流变、从定见到实践、从宏不雅到微不雅对回教法的定见、属性和独特之处作了详细的论述。 除上述发表的论文外,80年月中期出书了两部专著:库尔森著、吴云贵传译《回教法令史》(1986年神州社会形态科学出书社版)和王静斋编译、马塞北收拾整顿《选译详解伟嘎业》(1986年天津古籍出书社版)。这两部巨著都是国外研究教法的专著,我国学者传译出书具有积极意义,为教法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93年到2005年出书了8部学术专著,此中有吴云贵著的《回教法概略》、《真主的法度--回教法》和《当代回教法》(别离于1993年、1994年、2003年由神州社会形态科学出书社出书)、赛生发编译的《伟嘎耶教法经解--回教法概括论述》(1993年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版)、高鸿钧著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1996年社会形态科学文献出书社版,2004年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了该作的改订本,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不雅点)、马正平传译的《伟嘎耶教法经》(1999年宗教文化出书社版)和张秉平易近主编的《伊斯兰法哲学》(2002年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版)。另外,另有青年传译组传译的《回教法》(上、中、下,1998年内部出书刊行)。 除对回教法概括论述性研究外,学者们结合我 国实际对唐宋以来回教法在神州穆斯林中的实践和各个期间教法的表现独特之处给予了存眷。 (二)神州历史上的回教法 对唐宋期间穆斯林的教法实践研究在已出书的巨著中学者们多有有关,而专文论述的文章却不多,主要有:王东平撰《唐代的蕃商社会形态及其法令疑难题目》(《平易近族史研究》第3辑,2002年平易近族出书社版)。元朝回回虽是对多种差别平易近族的称谓,如绿睛回回、术忽回回、罗哩回回等,但"回回法"却多指回教法。这方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有:邱树森撰《元"回回哈的司"研究》(《神州史研究》2001年第1期)和《从黑城出土文书看"回回哈的司"》(《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王东平撰《元朝的回回、回回法和回回哈的司》(载《平易近族史研究》第1辑,1999年平易近族出书社版)、《元朝干碍回回立法初探》(《中央平易近族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和《元朝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回教法》(《回族研究》2002年第4期)、哈宝玉撰《蒙元期间的穆斯林与回教法》(《西北第二平易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研究明清期间回教法的论文主要有:李兴华撰《清代回族伊斯兰教的寺的寺产疑难题目》(《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2期)、王东平撰《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法令文化的传播》(《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2期)和哈宝玉撰《明清期间哈乃斐教法的本土化》(《西北平易近族研究》2002年第3期)。上述论文对元朝回回上下团结明清之际回族穆斯林的教法实践及其在特别指定历史环境下发生的变化以及与神州传统文化的调适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二、教法实体 总体来讲,传统回教法大体包括三大多:一是宗教义务方面的法令规定;二是以婚姻家庭、遗产担当、债权债务、商业贸易、瓦克夫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平易近法;三是经、训中规定的对违犯教律和侵监犯身自由的科罚制度,即"侯杜德"刑律。但这并非对回教法的全部总结。 (一)宗教义务 穆斯林的基本法定宗教义务有五种:即认主唯一,谨守拜功,虔诚斋戒,完纳天课,朝觐天房。我国穆斯林称"念"、"礼"、"斋"、"课"、"朝"。这"五项天命"从回教产生直到现在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世界各国的穆斯林尽职恪守,毫无懈怠。因此,在定见上说已成为人所共知的宗教礼仪制度。这方面我国学者的论述较多,此不赘述。这搭只就20百年80年月以来学者们对一些旧疑难题目的新论述略作先容。 1 五功 "五功"是跟着回教的不断成长而规定的教法要务,如621年规定的拜功、624年规定的斋戒、628年规定的朝觐等,1000多年来为世界穆斯林恪守不渝,论述著文不断。就我国而言,唐代杜环著《经行记》中对回教法的先容;宋人赵汝适、岳珂等人的有关论述;"元时回回遍天下"的局面使回教法广泛传播;明清穆斯林学者的论述更加详细(如刘智著《天方典礼》);当代有代表性的先容文章主要有《回教五功考述》(《兰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该文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回教的"念、礼、斋、课、朝"进行了阐述。李鸿鸣撰《拜功与教法例定》(《神州穆斯林》1994年第5期)探讨了拜功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教法中的地位与教法的关系等。曹金久撰文《回教的天课制度》(《阿拉伯世界》1990年第4期)就历史上的天课制度及其积极意义进行了论述;杨志银撰文《关于"天课"在社会形态经济活动中的效用调查研究》(《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1期)就我国云南部分地区穆斯林的天课施济环境做了调查研究和定见阐发,指出天课在济困扶贫、调节穆斯林间的收入分配中所起的积极效用;王正伟译《巴基斯坦的"则卡特"和"欧舍尔"制度》(《回族研究》2002年第1期)对巴基斯坦的天课作了先容。敏有德行撰《回教"天课"制度的社会形态意义》(《神州穆斯林》2004年第3期)专对"天课"制度进行了探讨;等等。另外,埃及当代著论理学者优素夫·格尔达威博士著《天课论》(黎明编译,2004年内部出书)是今朝我们所能看到的比力系统地论述回教天课制度的一部专著,资料丰富、法学不雅点公允且具现代性。从恩霖撰《浅显的议论"古尔邦"及其教法例定》(《神州穆斯林》1994年第3期)、《"塞瓦布"的教法例定浅析》(《神州穆斯林》1999年第1期)、《穆斯林"责任意识"漫谈--回教关于"责任"的教法例定及社会形态意义》(《神州穆斯林》2000第4期)和《回教法对游坟事宜的规定及礼仪》(《神州穆斯林》2002年第1期),4篇文章别离对"古尔邦"节的由来和献祭的教法例定、"塞瓦布"(回赐)的适用范畴、条件及其在处置惩罚人与人之间关系中所阐扬的积极效用、"责任"的具体内在、要求和表现情势及其社会形态效用等进行了简单阐述。 2 饮食丧葬 回教法例定的饮食律令贯穿在穆斯林的同样平常生活中,自古以来穆斯林严禁猪肉和喝酒,使其与其它平易近族形成显著区别。改革开放以来,先容这方面的文章有于广增传译的《穆斯林食用肉类的教律》(《神州穆斯林》1984年第4期)、李鸿鸣撰《伊斯兰食物律法》(《神州穆斯林》1993年第2期)、赛生发撰《关于饮食与屠宰的教法问答》(《神州穆斯林》1994年第4期)、王瑞聚撰《回教饮食禁忌探源》(《东方论坛》1998年第2期)等。敏生光师长教师撰《回教殡仪的探讨》(《阿拉伯世界》1993年第3、4期,1994年第1期)一文,结合回教经典和神州穆斯林实际,旁征博引,对回教法例定的殡仪教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另外,李鸿鸣撰《回教的丧葬规定及习俗》(《神州穆斯林》1993第6期)、马松亭撰《回教的葬礼》(《神州宗教》1995年第3期),论述了丧葬礼仪的教法例定和独特之处。 (二)平易近法部分 因为传统回教法有诸法一体的特征,诸法之间无明显的界限。教法的平易近事部分主要包括遗产担当、婚姻家庭、瓦克夫制度(宗教公产法)和商业经济等,这方面的规定十分详细明确,被视为最接近宗教的部分。从1983年直到现在,我国学者共发表了50多篇论文进行论述。 1 遗产担当法 担当法是回教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回教法的核心。传统伊斯兰担当法是在回教成立和成长过程中,以经、训为基础,糅合阿拉伯群落习惯法而形成的不容更改的"神圣律法"。从穆罕默德(610-632)起到四大哈里发(632-661年)期间,遗产纠纷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但所依靠的定见按照有限,使浮现的疑难题目不克不及及时得到完满的解决。8至9百年,跟着回教法体系的形成,担当制度日趋完善,经后期教法学家们的诠释、创新,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并作为一种"定制"在伊斯兰社会形态周全实施。有关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吴云贵师长教师的撰文《回教担当制度概略》(《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4期),该文对担当法的基本内容给予界定和诠释,对回教以经训 规定为标准的"法定"担当制、具有灵活性和随意性的遗嘱担当、亡人临终前以赠送体式格局让渡其遗产的遗赠、瓦克夫制度的调节效用以及担当法的现代改革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李启欣撰《传统伊斯兰担当法及其现代改革》(《亚洲南部研究》1989年第4期)论述了伊斯兰担当法的产生、《古兰经》对传统阿拉伯人担当制度的改革--打破了父系男的血亲独有遗产担当权的故常,确认裙钗的担当权和以遗嘱体式格局确认小我私家支配私有财产的权利、哈乃斐教法学派担当法的法定担当原则、遗嘱担当以及自19百年中叶以来担当法在埃及、亚洲南部一些国度的改革等。另外,李彬撰《回教担当法初探》(《回族研究》1993年第2期)和王银撰《简析(古兰经)中的担当法思想》(《西北第二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两篇文章也对担当法及其社会形态意义作了探讨。 2 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法在回教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伊斯兰社会形态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其有关法例习惯上称为"家庭法",近代以后又称"私人身份法"。婚姻家庭法因受地区影响而有外延性和局限性双重独特之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百年90年月初和本百年初,学者们就回教法对穆斯林婚姻家庭、裙钗权利、伦理品德、人生价值和社会形态影响进行了集中论述。代表作有:马玉祥撰《伊斯兰法令中的婚姻家庭制度》(《西北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2期)、陈克进撰《(古兰经)的婚姻家庭不雅》(《北方平易近族》1993年第2期)、马亚萍撰《浅析回教的婚姻不雅》(《西北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龚俭青撰《裙钗与伊斯兰社会形态法令制度》(《阿拉伯世界》1989年第4期)、马贤撰《回教关于婚姻的教法例定》(《神州穆斯林》1995年第3期)、马秀梅撰《回教法中有关裙钗权利的教法例定及其社会形态效应》(《青海平易近族研究》1999年第3期)、马东平撰《论回教法之裙钗不雅》(《甘肃社会形态科学》2000年第4期)、冯怀信撰《伊斯兰法的品德价值及其现代启示》(《神州穆斯林》2000年第6期)和吴云贵撰《回教法对穆斯林家庭生活的影响》(《神州宗教》2002年第5期)等。上百年90年月中期,平易近间从事回教法研究的学者还传译了一些较有学术价值的巨著,如青年传译组译著的《伊斯兰的婚姻制度》(内部刊行)等。 ⑵我国有回、维吾尔、撒拉、东乡等10个少数平易近族的绝大多数人信仰回教,回教法对这些穆斯林的婚姻家庭、伦理品德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学者们针对这些少数平易近族的居住地区、族属习惯等独特之处,论述回教法对她们的影响及调适。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韦齐、吴海燕撰《试谈伊斯兰法中的婚姻规范及其在青海穆斯林中的影响》(《青海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高占福撰《回教婚姻制度与回族婚姻习俗的研究》(《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84年第4期)、马福元撰《论回教婚姻法对我国东乡族婚姻家庭的影响》(《西北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谢晖撰《回族法文化研究概述》(《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4年第1期)、房建昌撰《从族谱看江南穆斯林宗教制度》(《东南文化》1992年第3-4期)、华热·多杰撰《伊斯兰法对青海穆斯林社会形态的影响》(《青海平易近族研究》1999年第2期)、马平撰《回族婚姻择偶中的"裙钗外嫁禁忌"》(《西北平易近族研究》1998年第2期)、梁向明撰《伊斯兰法及其与回族品德关系》(《固原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马志俊撰《回教法对回族品德不雅和习惯法的影响》(《宁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和杨经德撰《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 3 瓦克夫法 瓦克夫法,又称"瓦克夫制度",是伊斯兰国度广泛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瓦克夫制度创立倭马亚王朝期间,阿巴斯王朝时日趋完善并得到很大成长。"瓦克夫"在阿拉伯语中有"停动"、"停止"、"保留"或者"置留"等意思。我国清代研究回教的学者称"常住"、"义地"、"义产"等。瓦克夫法指自愿捐赠给宗教组织(包括伊斯兰教的寺、经学院和宗教圣地等)专门用于慈善事业的永不变动的各类财产和基金。回教将其归入法令的范畴反映了传统伊斯兰社会形态经济结构的独特之处。1986年,吴云贵师长教师首先对之进行论述,他撰文《瓦克夫制度的由来和嬗变》(《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以回教逊尼派的哈乃斐教法学派为背景,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瓦克夫的渊源和流变。他以为瓦克夫制度的形成与伊斯兰"社会形态现实经济需要"有密切的关系,指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公益瓦克夫即指赠者从一起头就明确颁布发表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捐赠;家庭瓦克夫指所有者把一件财产的收入首先留归自己或者子孙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受益人时再用以赈济穷人或者需求者)与早期伊斯兰国度的财政税收政策和稍晚形成的伊斯兰担当法的完善性有直接的关系,现代瓦克夫制度的成长反映了古老的宗教传统对社会形态现实的顺应过程。王建平撰《论中亚地区历史上的瓦克夫疑难题目》(《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2期)对布哈拉、撒马尔汗等中亚地区历史上的瓦克夫制度的形成、性质、品类和范围,瓦克夫的社会形态功能,瓦克夫在宗教组织中的效用,瓦克夫的办理及其与圣陵、政府间的关系进行了开端探讨。续建宜撰《现今伊朗的瓦克夫伊斯兰基金组织》(《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2期)对20百年70年月以来,伊朗的瓦克夫所发生的变化、瓦克夫在社会形态中所起的效用以及对伊朗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作了简单叙述。回教自唐永徽二年(651年)传入我国后,唐宋时东南沿海地区穆斯林的宗教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践履,事实有没有捐赠的瓦克夫,因为历史资料有限,我们尚不克不及作出回覆。据一些学者的研究,8至11百年新疆西部地区就有不少瓦克夫土地。明清期间,从我国学者对瓦克夫的称谓看,内地已有不少瓦克夫。李兴华撰《清代回族伊斯兰教的寺的寺产疑难题目》(《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2期)依据近年来汇集到的汉文碑文,就清代回族伊斯兰教的寺普遍配置寺产的缘故原由、寺产名称的由来、寺产的来历,捐赠人捐赠财物、田产所立的碑证,寺产的数目、用途、经营办理,寺产的性质、与清代封建财产间的纠纷以及寺产在清代回族伊斯兰教的寺中所体现的积极意义进行了探讨。 4 商业经济 自古以来,回教重视商业经济的成长,尤为存眷现实的社会形态经济疑难题目,但其经济贸易活动无不受到回教法的影响。在我国,探讨回教法与经济关系的代表文章主要有:周燮藩撰《回教与经济成长》(《世界宗教研究》1988年第2期),南文渊撰《回教与商业经济》(《世界宗教研究》1989年第2期)和《回教对回族、撒拉族穆斯林做生意行为的影响》(《西北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刘天明撰《回教经济思想初探》(《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1年第6期),马平撰《试析神州回教宗教经济疑难题目》(《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1年第4期)、《当代回族地区回教宗教经济疑难题目》(《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3年第4期)和《回教经济的形成与成长》(《攀缘》1992年第4期),张永庆撰《回教的市场不雅与西北穆斯林聚居地区的市场建设》(《哲学研究》1993年第10期),李苏幸撰《伊斯兰经济学简介》(《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3年第5期),马忠杰撰《伊斯兰经济思想与我国穆斯林经济的成长》(《神州穆斯林》1994年第3期),从恩霖撰《伊斯兰商事法浅析》(《阿拉伯世界》1994年第2期),马明良撰《回教与撒拉族经济》(《西北平易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丁克家撰《西辽王朝的伊斯兰经济化》(《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5年第l期),刘天明撰《回教济贫思想与神州穆斯林的配合富裕》(《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96年第4期),马明良撰《回教经济文化》(《西北平易近族研究》1996年第l期),从恩霖撰《回教法关于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规定》(《神州穆斯林》1996年第5期),陈军撰《商品生意营业中的伊斯兰原则刍议》(《神州穆斯林》1998年第1期),刘天明译《伊斯兰经济学的原则》(《宁夏社会形态科学》2001年第3期),冯璐璐撰《对伊斯兰经济现代化疑难题目的再思考》(《宁夏社会形态科学》2001年第6期),王伏平撰《回教对回族商业活动的影响》(《济南社会形态主义塾院学报》2002年第1期),束锡红撰《试论伊斯兰经济思想与社会形态主义相顺应》(《宁夏社会形态科学》2002年第2期)。除上述发表的论文外,出书的专著有张永庆主编《回教与经济研究文集》(1991年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出书)和张永庆等著《回教与经济》(1994年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出书),这两部巨著较周全地研究了回教的经济制度和成长变化、回教法例定的经济原则的现代化及其与我国穆斯林经济的成长等。另外,刘天明著《伊斯兰经济思想》(2001年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出书)是近年来研究回教经济的一部通论性巨著,思绪清晰、条理清楚、不雅点明确、资料翔实、论述深刻,为更好地研究回教经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有,青年传译组传译的《伊斯兰商业法》(2002年内部出书),先容了伊斯兰商业法的基本内容和教法对商业贸易的基本规定,而王正伟著《伊斯兰经济思想》(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2004年)则又是一部全新的开拓性成果,把伊斯兰经济的研究推向飞腾。 (三)刑律 按照现代法令的概念,刑律指犯法和科罚的法令规范的总和。回教刑律主要以《古兰经》为基础,对私人报复、固定科罚、酌情量刑以及预防性强制措施等所作出的法令规定。回教刑律所规定的犯法与科罚分为私人报复和对违背宗教教律罪的惩罚两类。私人报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损坏财产罪等。违犯宗教教律的罪行主要有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和叛教罪等。违犯宗教教律的科罚源于《古兰经》的禁止法令,这类固定的科罚被称为"安拉的定制",是典型的限制性禁止法令。 关于回教刑律的研究,散见于金宜久主编的《回教概括论述》(1987年轻海人平易近出书社版)、吴云贵著《回教法概略》(1993年神州社会形态科学出书社版)等巨著的章节。另外,汤宏达撰《从(古兰经)看伊斯兰刑律制度的独特之处》(《阿拉伯世界》1992年第2期)和朴赞铉撰《伊斯兰刑律考察》(《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95年第4期),这两篇论文对伊斯兰刑律的历史渊源、独特之处、成长作了简略考察。 伊斯兰刑律是回教法的一个方面。在现今伊斯兰国度中,虽则对古老的法令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以《古兰经》为主体的法令制度仍具权威性。如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度,对盗窃罪仍按传统科罚砍去手臂,裙钗通奸用乱石砸死等。这说明回教刑律并未脱离国度和社会形态实体而独立存在,它深受宗教信仰、宗教教律和宗教品德规范的影响。 三、教法学和教法学派的研究 回教早期的教法学派按区划大体有伊拉克学派(库法学派和公共汽车拉学派)、希贾兹学派(麦加和麦地那学派)和叙利亚学派(以大马士革为中心的教法学派)。早期法学派从8百年70年月起头,内部多有分歧,于是学派渐增,地区特征明显,影响较大的学派有以艾布·哈尼法(699-767)为代表的哈乃斐学派、以马立克(约715-795)为代表的马立克学派、以沙斐仪(767-820)为代表的沙斐仪学派和罕伯理(780-855)所创立的罕伯理学派,习惯上称"四大教法学派"。我国穆斯林绝大多属哈乃斐教法学派。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吴云贵师长教师撰《早期法学派与圣训派》(《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3期)和《沙斐仪与回教法学定见》(《甘肃平易近族研究》1985年第1期)、万亿撰《试论伊斯兰法学派的定见活动体式格局》(《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朱益成撰《简论回教法及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的形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高鸿钧撰《伊斯兰法学及其主要门户》(《异国法令评论》1996年第1期)、从恩霖撰《教法学家的等级划分》(《神州穆斯林》1996年第5期)、丁俊撰《大伊玛目及其曼兹汉布》(《甘肃平易近族研究》1998年第4期)、白剑波撰《马立克教法学派的独特之处》(《伊斯兰文化研究》,1998年宁夏人平易近出书社版)、贾保平撰《法学泰山北斗沙斐仪及其法源论纲》(《西北平易近族研究》1999年第2期)、马通撰《教法学家与圣训》(《神州穆斯林》2000年第5期)、哈宝玉撰《艾布·哈尼法与回教法学定见》(《神州穆斯林》2002年第3期)等。这些文章从差别侧面论述了早期法学派及其基本定见和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的主要不雅点、独特之处及其对差别地区穆斯林生活的影响。王宇洁撰《什叶派回教两大教法学派之争》(《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4期)对发生在16到19百年什叶派内部的阿赫巴尔和乌苏勒学派(即经训学者和教法原理学者)之间的学术争论及其背后的政治斗争予以论述和阐发。另外,平易近间传译的记叙哈乃斐学派的巨著有:贾宝平译《简明回教法》(1998年内部出书)、赛生发著《回教法100问》和祁海明译《圣教明灯--艾布·哈尼法教法七百问》(2000年内部出书)等。 四、对部分国度或者地区的回教法研究 回教法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是伊斯兰国度独有的法令制度。伴随回教向世界各地的传播,回教法总得到实施和广泛传播,对一些国度或者地区的社会形态文化产生了差别的影响,引起亚非欧学术界的存眷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马忠杰译《阿巴斯王朝的公检法制度与回教法》(《神州穆斯林》1982年第2期)、吴云贵撰《西方学术界的回教法研究》(《世界宗教资料》1984年第2期)和高鸿钧撰《论西方两大法令对伊斯兰法令的影响》(《西亚非洲》1984年第6期),别离对西 方学术界的回教法研究和西方欧美法令对回教法的影响作了先容和论述。高鸿钧撰《伊斯兰法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影响》(《西亚非洲》1985年第4期)、陈宝音撰《回教对亚非国度宪法的影响》(《法令科学》1990年第5期)、麦秀闲撰《伊斯兰法及其对海湾阿拉伯国度法制的影响》(《阿拉伯世界》1994年第2-3期)、夏新华撰《论8-16百年回教法在黑非洲的移植》(《湘潭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别离对西亚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阿曼等海湾国度、撒哈拉以南黑非洲国度法令受回教法的影响作了详细论述。另外,殷勇撰《罗马法学家与伊斯兰法学家定见活动独特之处之比力》(《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l期)对伊斯兰法和罗马法的异同、法学家在实际法令中的独创作了较为详细的比力,使我们看出罗马法与伊斯兰法在本质上的差异。徐良利撰《合赞汗实行伊斯兰法缘故原由初探》(《湖南教育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对蒙古人统治下的元朝统治者合赞汗推行回教法进行了个案研究。自10百年中叶回教传人新疆后与佛教互相抗衡,到16百年回教在新疆占居统治地位,对新疆社会形态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回教法总得到实施。对新疆地区的回教法研究,主要有陈国光撰《清朝统治期间新疆维吾尔地区回教法疑难题目》(《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2期)、《关于清朝新疆回教平易近法疑难题目--契约文书研究》(《西域研究》1992年第2期)、《我国新疆地区历史上伊斯兰法制的兴衰》(《西域研究》1993年第3期)、《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制与回教法》(《西北平易近族研究》1995年第1期),这4篇论文从历史的差别侧面对新疆回教法作了详细的阐述。王宇洁撰《教法学家的统治:历史渊源及其现实厄境》(《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3期)和《什叶派回教两大教法学之争》(《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在先容什叶派教法的同时,重点探讨了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国度的理念,同时论述了现代社会形态对这一理念的挑战,指出"政教合一"只是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的政治体制。 五、回教法的改革与成长 回教法的改革始自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期间,这类境况不是偶然伶仃的历史事件,而是时代变迁和社会形态嬗变所引起的绝对是结果。20百年80年月,对回教法的改革及其成长趋势展开会商的文章主要有:吴云贵撰《伊斯兰国度的教法改革》(《国外法学》1984年第6期)和《伊斯兰国度婚姻法例的改革》(《世界宗教资料》1985年第4期),高鸿钧撰《回教法的主要独特之处及回教法系的现状与远景》(《世界宗教研究》1985年第4期)、《伊斯兰世界婚姻家庭和担当法的改革》(《异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和《回教法及其改革》(《宁夏社会形态科学》1988年第5期)。进人90年月,学术界重点会商回教法的近现代改革。为此,周燮藩首先发表了《回教法的近现代改革》(《世界宗教研究》1992年第1期),详细论述了近现代回教国度对教法的改革和采取的基本措施以及改革中碰到的困难。今后,有黄平易近兴撰《阿拉伯国度的家庭法改革》(《阿拉伯世界》1994年第1期)、从恩霖撰《浅析"伊智提哈德"--回教法的创制原则》(《神州穆斯林》1994年第6期)、杜红撰《回教法的现代化》(《世界宗教文化》1997年第2期)、汤唯撰《伊斯兰法文化的变革与趋向》(《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和高鸿钧撰《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前言》(《南京大学法令评论》1997年第1期)等有关教法改革的文章相继发表。李启欣撰《伊斯兰法在近代印度的嬗变》(《亚洲南部研究》1993年第1期)和沈宗灵撰《亚洲魏蜀吴伊斯兰法的改革》(《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两篇论文对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回教法的嬗变、教法改革的独特之处进行了论述。 2000年以来学者们还着眼于教法与伊斯兰复兴运动关系的探讨。其代表论文有吴云贵撰《回教法的泛化、极化与工具化》(《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4期)和《回教法与伊斯兰复兴》(《神州社会形态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5期),这两篇论文周全深刻地论述了教法在伊斯兰复兴运动中所起的效用和饰演的脚色,指出教法泛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极端主义对教法的重新诠释带来的偏狭和政治家们利用教法谋政的企图,使教法本身蒙上了一层暗影。另外,高鸿钧撰《冲突与抉择:伊斯兰法令现代化》(《比力法研究》2001年第4期)、贾宝维撰《中东现代化进程项中的法制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平易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洪永红等撰《伊斯兰法与中东国度法令现代化》(《阿拉伯世界》2002年第1期)、程维撰《回教法的成长与变革》(《阿拉伯世界》2002年第3期)、汤唯撰《宗教文化的法令定位--兼论回教与伊斯兰法的变革趋向》(《文史哲》2003年第5期)、马明贤撰《"伊智提哈德"--伊斯兰法的创制》(《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朱虹撰《反对法令全世界化的伊斯兰法形态》(《人权》2003年第5期)、冯璐璐撰《近现代土耳其回教法的世俗化改革》(《新疆社会形态科学》2004年第6期)、马明贤撰《传统法则的现代化测验考试:伊斯兰法令的法典化》(《回族研究》2004年第3期)和《当代伊斯兰法的复兴与改革》(《西亚非洲》2005年第l期)、吕耀军撰《"伊智提哈德"与回教法的形成、成长及变革》(《西北第二平易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等论文就现代化进程项中回教法的变革,出格是中东地区回教法的现代化给予了存眷。 从现有的成果看,20百年80年月以前回教法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表层性;从80年月以后发表的140多篇论文和公开、内部出书刊行的10多部学术巨著看,研究在向深度、广度成长,学者们更多地存眷教法的实质内在以及对教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哲学等关系的研究,出格是在现代化进程项中教法应该饰演什么脚色、怎样调适与社会形态现实的关系作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应该说20多年的成绩是可喜的。但是,对于回教法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回教婚姻法、担当法、刑律、"四大教法学派"教法定见的专题研究还没有完全展开,教法例定的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等等的研究还很薄弱,教法如何开启"创制"学说的大门解决现今穆斯林社会形态的新疑难题目等等,这些疑难题目另要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 任何一种法令制度都是对社会形态现实的反映,它与社会形态现实密不可分。回教法是伊斯兰思想在社会形态现实中的具体体现和反映,因此,阐扬其"创制"学说的基本功能,运用其积极因素,探索息争决社会形态进程项中浮现的新疑难题目并对之加以诠释和制度的规范,应该说是现阶段乃至将来回教法研究的基本任务和成长方向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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