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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娘头”问题上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以清代锦屏几块碑文为基础资料

2011-02-27 21:23:48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锦屏碑文选辑》,在“婚俗、民俗”类中,收录了六块清代石碑的碑文,这六块石碑依次是平江恩德碑一块、四里塘禁勒碑两块、边沙“八议”碑一块、瑶白和彦洞“定俗”碑各一块。平江村位于锦屏县敦寨镇的南面,因亮江于此折向北流、湾大水缓而得名“平江”,早在元朝中期即有人烟。原为汉族村寨,1986年改为苗族。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刻立的“恩德碑”现存于该村南岳庙遗址[1]P69。四里塘位于文斗寨脚,处于锦屏县河口乡东北部,清水江南岸山岭上[1]P179。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和嘉庆十一年(1806年),以文斗寨为首的十多个苗寨,先后刻立了“恩垂万古”碑和“千秋不朽”碑。边沙村是启蒙镇政府驻地,是锦屏南部侗族的核心区。清道光十一年(1885年)边沙等十个侗寨刻立了“因时制宜”碑(因有八款“一议”,又称“八议”碑) [1]P135-136。瑶白、彦洞是锦屏县西北部的两个侗族村寨,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同时刻立了两碑,瑶白碑有碑题“定俗垂后”,而彦洞碑没有;两碑序文不同,但正文都是黎平知府俞渭的禁示晓谕。它们都涉及到清代锦屏的“转娘头”婚姻纠纷现象,本文拟就当时的国家法和习惯法问题作一讨论。

     一、清代锦屏“转娘头”婚姻纠纷

     ㈠“转娘头”婚姻纠纷的表现形式

所谓“转娘头”,又称 “还娘头”、“姑舅转亲”,就是“舅家之子必娶姑家之女”的婚姻习惯。在清代锦屏,“转娘头”婚姻在许多苗寨里是比较普遍的。如果违反这种婚姻习惯,往往就在姑家和舅家之间产生纠纷,其表现形式有:

一是姑女和舅子年龄差距太大,导致不愿结婚或婚姻不和。男女的年龄差距,“或大十岁、二十余岁不等”,仍要强行婚配,自然产生矛盾和纠纷。

二是姑家本无女,舅家“强要钱”,导致财产债务纠纷。“又于姑耶(爷)无女,亦勒要银两”。

三是姑家许嫁他人,舅家“强要钱”,导致财产债务纠纷。“姑抚有女,非有行媒,舅公估要;女有不欣意,舅公要银数十余金”,“出室受穷,舅公反富。倘若郎家穷困并无积蓄,势必告贷;告贷不成,势必售产”。

四是姑家女不愿意,而私奔,导致的纠纷。“舅公估要女转娘头,若女有不喜之心,不由媒说,随同后生私走,或去日久未回,舅爷要女匹配,或数十金,或以拐案呈控,或将屋宇拆毁”。出现了拐骗妇女的控诉官司、暴力拆毁房屋等重大的社会纠纷和冲突,甚至出现了“屡次上城具控,总是舅公估要姑女之事”的讼累。

五是姑表结亲的“悔婚”和“赖婚”纠纷。所谓“悔婚”是指由于“姑女”不满意“舅子”,在迎娶前私奔、逃脱、自杀等方式拒绝“估娶”。所谓“赖婚”,是指姑表结亲发生纠纷后,诉至官府,没有婚书、媒人等法定证据,无法认定婚姻关系的情形。

    ㈡“转娘头”婚姻纠纷的危害

     一是导致了贫困家庭的男子终生不娶,影响到人口的繁衍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或因此而悬搁终身,以致内怨外旷,覆宗绝嗣”,虽然不无夸大之处,但是其影响着实很大。

     二是导致了大量“屡次上城具控,总是舅公估要姑女之事”的讼累,以及“因以构讼经官,倾家荡产”、“祖遗薄产尽归于人”的沉重经济代价,影响到经济生活和农业的简单再生产。

     三是导致家庭不和谐,甚至人间情感悲剧。在锦屏县河口乡培陇村至今流传着一个凄婉的故事:村里有一个叫阿香的女子不愿嫁比自己大十来岁且有痴呆症的表哥,而悄悄爱上邻村一个善唱歌的后生,受到父母和舅家的极力反对和阻拦,曾数次外逃,均被追回。最后姑娘约后生告别,在唱罢“今生不能成双对,下世再来作鸳鸯”后,跳崖而亡。后生见心上人已死,痛不欲生,遂纵身相随。他们在村西北务尾冲悬崖上化为一对人形石,被称为“夫妻岩”[1]P189。在锦屏县固本乡培亮村对面有一对“人形石”,村人称为“,姊妹岩”。传说以前村里有一双胞胎女子与对面雄黄寨的后生唱歌恋爱,因为家里强烈反对,二人无奈,便跑到此处跳崖而亡,后化成此石[1]P169

     ㈢“转娘头”婚姻冲突的解决效果和途径

    ⒈无法根本解决,但是局部有明显效果。

对于“转娘头”婚姻纠纷的解决,从碑文上看,整个清代锦屏都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从平江恩德碑,到彦洞“定俗”碑,历时近200年,期间管辖锦屏的地方政府屡次发文禁革,可见积弊之深,历经两百年都难收全功。

但是,也不是没有局部的进步。以锦屏县文斗寨及其周边十多个苗寨为例,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众寨头人刻立“恩垂万古”碑时,提出“结亲”要“有媒证庚书,年纪班辈相当,爱亲结亲”。嘉庆十一年(1806年)众寨再立“千秋不朽”碑,历时11年,他们评价1791年请示禁革“以前婚嫁种种陋弊”的成效,就用了“若夫爱(亲)结亲,固已遵从”的表述,所谓“爱亲结亲”,是指结亲不再“专霸”,而是“愿亲结亲”,需要要双方家庭同意。“千秋不朽”碑,不是地方政府的公文,其评价还是比较可信的。

    ⒉“转娘头”婚姻冲突的一般化解决途径

清代“转娘头”婚姻纠纷以及由此衍生的财产纠纷,非常多,而且很多是控告到黎平州府或地方长官司。这里讨论它的一般化解决途径,即明确的“对事不对人”的规则。

一是官府禁令。由于村寨头人的权威不足以禁剔婚姻陋习恶俗,于是村寨头人请求地方政府“出示严禁”。其要点有三:一是禁。四里塘 “恩垂万古”碑:“遵刊府主示:凡姑亲舅霸,舅吃财礼,掯阻婚姻一切陋习,从今永远革除。如违示者,众甲送官治罪”,就是黎平府的禁令,禁止“估娶”、“强亲作亲”,要“爱亲作亲”、“愿亲作亲”。二是限。即将“舅公礼”的金额限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光绪十四年(1888年)刻立彦洞定俗碑:“查舅公礼,虽系该寨遗风,然亦何得需此多金,自应酌定数目所标,分别下、中、上等户各色,定以三至五两之数例属,酌中办理,自可照准”。即设定彦洞、瑶白的“舅公礼”的金额为:上户五两,中户四两,下户三两。三是改。平江恩德碑:“求聘定亲,止许庚帖”,就要求订亲须有婚书。彦洞定俗碑:“至于姑舅开亲…须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准婚配,不得再行仍前估娶”,还增加了“年龄相当”的条件。

瑶白“定俗”碑摘录如下:

定俗垂后

…惟有我彦、瑶二寨,姑抚有女,非有行媒,舅公估要;女有不欣意,舅公要银数十余金,富者售尽家业以得为室,贫者绝灭香烟不得为家。…康熙在位时用毛银,舅礼要银九两,申扣纹银贰两八钱以下。至嘉庆之间用色银,舅仪要银十二两,扣归纹银六两。同治之岁,苗匪作叛,父离子散,难以度日,鞠育有女,不用冰人,至舍饭一餐就成缔偶。迨光绪以来得升平之世,普用宝银…舅仪勒要纹银数十余金。你贫我富,屡次上城具控,总是舅公估要姑女之事。府主俞爱民如子,睹见斯恶习,要首次(事)上城当堂领示禁改,则可剔斯舅仪,方得仁里勒石垂后,永定乡风,遗存千古。是为序。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转授黎平府正堂铿鲁额巴图鲁加三级记录十次俞为

出示晓谕,永远遵行示。案据瑶白寨总甲滚发保、滚天凤、滚必录、范永昌等禀称:“…惟有总甲等二寨,养女出室,舅公要郎家礼银二十余金,出室受穷,舅公反富。倘若郎家穷困并无积蓄,势必告贷;告贷不成,势必售产,穷者益穷,富者益富,祖遗薄产尽归于人。此等之规□□剔出。今欲依古从俭,公议上户出银五两,中户出银肆两,下户出银叁两,不过作订亲之仪,并不以(与)买卖相似。…惟有总甲二寨之风,…或大十岁、二十余岁不等。舅公估要女转娘头,若女有不喜之心,不由媒说,随同后生私走,或去日久未回,舅爷要女匹配,或搕数十金,或以拐案呈控,或将屋宇拆毁。此等地方恶俗,总甲等难以挽回,公同邀恳赏准出示严禁。嗣后愿亲作亲,免致舅公需索,依示遵行”等情到府。据此,…查舅公礼虽系该寨遗风,然亦何得需此多金,自应酌定数目,所标分别下、中、上等户各色,定以三至五两之例属,酌中办理,自可照准。至于舅家之子必娶姑家之女,谓之转娘头,此事原干禁例,现虽听从民便,然需年岁相当,两相情愿方可办理;为此…自示之后,仰即遵照此次批示,凡有舅公礼者,必须分别上、中、下三等,祗准自三两至五两止,不得再行勒索多金;至于姑舅开亲,现虽在所不禁,然亦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准婚配,不得再行仍前估娶。…倘有不遵仍前勒索估娶,或经查处,或被告发,定行提案严究不贷。…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十肆年十二月初五日

实贴瑶白晓谕[①]

二是村寨乡规民约。思想进步、开明的甲长、牌长等村寨头人“合众齐商”,制定“规例”,进行婚俗改革。在锦屏六块碑中,只有平江恩德碑是一个纯粹的行政禁令,只有边沙“八议”碑是一个纯粹的乡规民约,其余四块既包括村寨乡规明约,又包括官府禁令。在“恩垂万古”碑中,序言部分是一个完整的“晓谕”,条款部分以“遵刊府主示”标明紧接的是官府禁令,以“众遵示禁勒”标明紧接的是乡规民约。“恩垂万古”碑摘录如下:

        恩垂万古

圣朝教化已久,诸无异于民,而独婚姻尚有未改变夷俗者。或舅姑甥,姑霸舅女;或男女年不相等,另行许嫁,则聘礼总归舅氏。此等陋习,殊勘痛憾。今据文斗、尧里村等寨民姜廷干、李宗梅等禀请给示,前来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府属人等知悉:嗣后男女订婚,必由两家情愿,凭媒聘订,不得执行姑舅子女必成婚,及藉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于中阻挠滋事致于控告,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无违,特示。

    一、遵刊府主示:凡姑亲舅霸,舅吃财礼,掯阻婚姻一切陋习,从今永远革除。如违示者,众甲送官治罪。

一、众遵示禁勒:凡嫁娶聘金,贫富共订八两,娘家收受外,认舅家亲礼银八钱。如有违禁者,送官治罪。认亲礼在郎家,不干娘家事。

众勒:其有写外甥女礼银抵人银两者,大皆丢落,不许转追借主。如抗,众人送官治罪。

计开各寨出首头人姓名于后,如有犯禁者,照开甲数均派帮补费用。…

文斗寨上下共二甲(以下姜姓廿四人姓名,略)

            皇清乾隆五十六年孟冬月谷旦[②]

乡规民约碑往往更具体,对婚姻的每个环节都作规定,是对婚姻习惯法规则的汇编后的成文化,是一种习惯法的技术加工,或进入了习惯法的成文化阶段,体现习惯法在立法技术上进步。边沙“八议”碑摘录如下:

因时制宜

…而姑表分财之规,不无陋弊。或藉此而赖婚枉利,或因此而悬搁终身,以致内怨外旷,覆宗绝嗣,因以构讼经官,倾家荡产,呜乎殆哉,祸甚烈也!…于是一带乡邻,合同计议,…将见俗兴化美,益已利人。…谨将规例,特勒贞珉。

 一议行亲之家,财礼六两,女家全受。舅父只收酒肉,水礼财礼不妄受分毫。

 

 一议姑表结亲,不得混赖,必要庚书媒帖为凭,其财礼仍照六两。

 

 以上诸条,凡合款之家,共计七百余户。若有故犯,俱在各甲长指名报众,倘或隐瞒,公罚甲长儆众。

                               道光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以下十寨48人同立)[③]

    二、婚姻习惯法从顽强到消解的过程

    ㈠“转娘头”婚姻习惯法为何顽强?

   “转娘头”的婚姻习惯法的生命力是顽强的。尽管清朝地方政府和地方村寨进步头人一直试图加以变革,但是它一直延续到中华明国时期。[④]

    “转娘头”的婚姻习惯法,是基于一种朴素的等价交换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女人等同于为物品,是在地理极其闭塞、自然经济水平极端落后的条件下产生的。当经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维持自然经济的简单再生产都面临风险时,养大一个成年劳动力所消耗财富和资源就不能忽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就成为第一需要。因为人口、劳动力是无法替代的重要经济资源。一家嫁出去一个女孩,该家就损失了一个成年劳动力,相应地娶进的一家就增加了一个成年劳动力。于是,在结亲的两家产生了一个类似“以物(女)易物(女)”的远期履行合同。姑女嫁舅子,就是这个合同的重要条款,是在姑姑出嫁时就确立下来的义务,只是履行期限要等到姑姑有女儿且年龄长大后才履行。当姑姑没有女儿,或是许嫁他人时,舅舅的期待利益就落空了,因此就需要“舅公礼”来填补。“恩垂万古”碑(1791):“众勒:其写有外甥女礼银抵人银两者,大皆丢落,不许转追借主。如抗,众人送官治罪”。这里的“外甥女礼银”、“抵人银两”就是同一意思。当时,交不起“舅公礼”的姑家,根据婚姻习惯法被勒令向舅公写借据(不会运用汉字的时期,苗族刻木或刻筒,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债权债务凭证)[⑤]1791年文斗寨等众多村寨的头人立此碑,试图废止这样的借据的效力。这就是“转娘头”婚姻习惯规则顽强背后的社会经济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㈡“转娘头”婚姻习惯法何以消解?

一是“转娘头”婚姻习惯法对“舅公礼”没有数额限制,本身存在缺陷。整个清代,锦屏县窑白村的“舅公礼”、“舅仪”的数额不断地被抬高。根据彦洞定俗碑的记载,康熙在位时,“舅仪”是九两毛银;嘉庆时是十二两;同治时因为战乱,只需“舍饭一餐就缔偶”;光绪时要纹银数十余金(斤),“富者售尽家业以得为室,贫者灭绝香火不得为家”。

二是地方政府依律依礼的的引导、规范和管理。一方面,黎平知府通过受理民词,了解到“转娘头”婚姻习惯的弊端,在调解和审理相关案件,宣传《大清律例》、周礼等,引导他们的婚姻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他们中的思想开明人士的思想解放。“圣朝教化已久,诸无异于民,而独婚姻尚有未改变夷俗者”,“姑表分财之规,不无陋弊”,就表明之一点。另一方面,锦屏村寨的头人主动向黎平知府汇报,请求“出示严禁”,“挽颓风而免滋事”,地方赋予他们纠风检举的职权,促进落实。

三是村寨进步头人和儒生、受害群体的的觉醒和共识。村寨进步头人对“转娘头”婚姻习惯的弊端有深刻认识,也有召集公议的权力。清朝嘉庆九年(1804年)中举的锦屏县地娄寨人杨学沛,就在道光年间归隐后,在偶里等村寨发起婚俗改革运动,至今还有“学沛老人他教化,改穿衣裤不穿裙;道光初年决定改,照他指引到如今…”的歌谣在传唱[1]P104。而受害群体的呼喊,也是推动婚姻改革的重要力量。

     三、国家婚姻法对“中表婚”规定的禁与驰

清代的国家婚姻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在律条中是禁止“转娘头”的中表婚的。《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但在所附条例中却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2]P157

这似乎矛盾,怎么解释?禁止“姑舅两姨姊妹为婚”,是明朝洪武三十年(1397年),根据翰林侍诏朱善的建议,已经松弛该禁止律条,但是该驰禁没有进入《大明律》,清沿用之。清朝雍正八年(1730年),才正式定有“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之例,此后才进入《大清律例》中[⑥]

对此,清代锦屏地方官吏也应该是清楚的[⑦]。从平江恩德碑、四里塘禁勒碑之“恩垂万古”碑、瑶白定俗碑和彦洞定俗碑的碑文来看,其主要内容都是锦屏的地方政府的“晓谕”公文。瑶白定俗碑:“至于舅家之子必娶姑家之女,谓之转娘头。此事原干禁例,现虽听从民便,然亦需年岁相当,两相情愿方可办理”,就表明锦屏的地方官员对此是非常清楚的,这位俞姓知府也非常清楚“中表婚”前禁后驰的过程。

这里有趣的是,地方政府官员在婚姻国家法和婚姻习惯法严重背离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立场是怎样的?下面是平江恩德碑的摘录:

                 恩德碑

云贵总督部院范  巡府都察院  黎平军民府 良寨长官司督学龙

    为禁革□民□□□□劫盗□变俗□□□□康熙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奉协镇贵州黎平督学龙□□□元月二十日,提督贵州全省军民□府□批准,本协□□祥谕…

    一、求聘定亲,止许为凭,革除酒席会亲。 …

    一、姑舅转亲,仍补外家礼银三两五钱,不得勒借。以上条□□□司寨不得□□□,本司以凭参宪两府请法重处。

特禁。

谭溪司  □□□

新化司  杨志贵

亮寨司  □□□

胡尔司  □□□

欧阳司  吴万齑

康熙二十九年岁庚午七月十五日[⑧]

平江恩德碑是在清朝雍正八年(1730年)“驰禁中表婚”之前刻立,它是云贵总督部院、巡府都察院、黎平军民府、亮寨长官司督学联合发布的禁示。它里面没有提到《大清律例》,也没有提到律条中的“禁例”,而是提出“姑舅转亲,仍补外家礼银三两五钱,不得勒借”。即如果姑舅两家不结亲,姑女许嫁他人,就要给舅家三两五钱礼银,但是不能强迫写借据。该条的本意就是维护姑舅结亲。显然,它违背了《大清律例》的“中表不婚”的明确规定,承认了“姑舅转亲”的合法存在。对照《大清律例·吏律·公式》规定,这是不折不扣的“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行为。

四、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的启示

以上讨论中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是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都不能背离特定时空的社会经济环境,而只能适应它,否则就会失去它效用,成文的国家婚姻法在特定时空成为一纸具文,婚姻习惯法也可能成为影响人民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阻碍。《大清律例》基于儒家伦理而禁止中表婚,但是没有考虑到社会底层的经济生活条件,所以有禁不止。“转娘头”的习惯法,影响到苗侗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地方政府和村寨头人要加以改革。换言之,婚姻国家法和习惯法都要根据经济社会生活作出调整,既不能超前,又不能滞后,向变化中的现实妥协,而不是国家法单向度地向习惯法的妥协,抑或习惯法单向度地向国家法的妥协。

    二是婚姻习惯法规则需要经过汇编和成文化的技术加工,使之明晰、精确,以发挥可以预期控制的社会效果。“舅公礼”的习惯法规则在清代锦屏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规则是不精确的,只知道姑家应该向舅家送“舅公礼”,它与其他婚姻礼金的界限不清晰,其数额也是没有上限的。这就需要汇编、成文化的技术加工。《边沙“八议”碑》就是例证。“舅公礼”后成天价,决不是当初预期的,也是成文化中事先可以设定的。因此,调适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得先有习惯法的成文化阶段,使被调适的对象是确定的

    三是国家法的权威性并不因为“退缩”而丧失。“舅子娶姑女”,在清代锦屏苗族侗族叫“转娘头”,在其他汉族地区叫做“中表婚”。“中表不婚”是《大清律例》的律条规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退缩”,并在条例中变成“听从民便”。雍正皇帝尊重婚姻习惯法,对《大清律例》作出变通性修改,还是值得借鉴的。

    四是发挥基层组织、地方政府的枢纽连结、信息反馈作用。调适是一个渐进、反复的过程。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信息,是丰富的、零碎的、个案的,是需要收集、整理的,这个工作是需要基层组织来完成的。清代锦屏的甲长、头人就充当了这一角色。国家法的进入,需要地方政府的媒介。一旦发生冲突。需要及时向上反馈,及时应对。所以,才有了平江恩德碑这种经过云贵总督批准的合理的“违律”公文。滋贺秀三教授曾指出:“在中国并不存在习惯法逐渐地获得实定性的机制” [2]P24,但是,从《大清律例》中条例对“中表婚”的“驰禁”来看,并不尽然。

    五是婚姻习惯法的进步和完善,不是一个完全自发、自足的过程,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权威,也就是国家力量的权威。平江恩德碑、四里塘“恩垂万古”碑、瑶白和彦洞“定俗”碑,都包含地方政府的官文,且都在此基础上或引申发挥,或议定新的规例禁条。

参考文献:

     [1]王宗勋主编.乡土锦屏[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

     [2]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7页。

     [3]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J].比较法研究,1988(3)

 

 

 



[]参见瑶白定俗碑,载姚炽昌选辑、点校的《锦屏碑文选辑》,199774-75.

[]参见恩垂万古碑,载姚炽昌选辑、点校的《锦屏碑文选辑》,199768-69.

[]参见边沙“八议”碑,载姚炽昌选辑、点校的《锦屏碑文选辑》,199772-73.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刻立的“干南桥苗族婚嫁财礼碑”,载有“回娘头,先由媒人说合,或又双方子女愿意,成婚者,乃能决定配婚,若不得双方子女同情者,而父母决无强迫阻滞及野蛮之行为”的条款。参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文物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19.

[] 在苗族没有熟练使用汉字的时候,以刻木的方式,记录债务关系。参见徐晓光 .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84-85.

[]陈新宇:分别民刑——以《大清现行刑律》之编纂为中心(四),载http://www.law-thinker.com/news(法律思想网)(访问日期:2010/12/12

[]因为《大清律例·吏律·公式》规定:“凡国家律令…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因此,地方官吏不可懈怠。

[]参见平江恩德碑,载姚炽昌选辑、点校的《锦屏碑文选辑》,1997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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