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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明法”之民间法与法律方法论坛第六期

2010-11-26 23:59:09 作者:张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126日下午,第六期理公明法法律方法与民间法每周学术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资料室举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李艳秋、刘毅等老师以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由张琳琳同学主持。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由张超同学作主题发言。他围绕着尚未成型的案例指导制度,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主要从性质定位和效力定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二)判例规则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主要探讨了判例规则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三)案例指导制度之可能,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角度加以阐述,重点分析了指导性案例的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四)案例指导制度的风险性预测,主要谈到了司法权过度扩张而有侵蚀立法权之

评议人评议阶段。彭立勇同学首先对文章的逻辑结构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文章首先应该提出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之后再对该制度的定位加以分析,而不是将其必要性分析置于文章之可能性分析部分之下。并且对发主题发言人所提出的“广义司法解释体系”产生疑问。之后是金维民同学对文章未能充分阐述“该制度为什么建立、如何指导、指导的对象”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参考性意见,并且指出了文章在层次安排上的不合理之处。最后,主题发言人对二位同学的问题做了简单回应。

 

自由评议阶段。沈宏彬同学首先提出主题发言人的文章是理论实践“一勺捞”,他认为写文章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从实践角度分析,另一种是从理论角度分析。而今天发言人的文章既有理论又有实践,主题不突出线索不鲜明,文章总体上像散文。而且不能将判例规则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这两个核心问题分析透彻,甚至存有误读或者错误。李艳秋老师在肯定沈宏彬同学评议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文章的题目过于宽泛,不适合作为一篇论文的题目。并且提出了整体思路不够清晰,没有把关键的问题即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加以明确界定,并指出文章的遗漏之处,例如案例的来源、案例何以能指导、制度如何构建等问题。最后由刘毅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他再次强调了写文章要找到一个适当的主题。一般来说一个宽泛的主题很难写出一篇优秀的论文,因为题目过于宽泛很可能造成文章涉及内容庞杂而难以真正清楚的论述一个问题。针对本期的主题他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一是宪政角度,从立法权、司法权、司法解释权的关系展开论述,分析国内现状并参考国外的制度设计;二是从比较法角度,例如可以分析借鉴德国宪法领域的判例法制度;三是法理角度,从法律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方法的角度加以分析。
  本次论坛,同学们善于发现问题,踊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并且得到了评议教师的悉心指导,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学术思想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过程之中,同学们的学术水平日渐提升,我院学术氛围也愈加浓郁!

 

关键词:|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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