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间法文献资料
更多

黔东南小江流域的“拨约字”合同

2010-11-25 13:46:59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小江是清水江下游北岸的一条主要支流,它发源于镇远县的报京乡和金堡乡,由西向东贯穿三穗县中部,在三穗县桐林镇由北向南依次流经剑河县南明镇和磻溪乡以及天柱县石洞镇、高酿镇,锦屏县彦洞乡和平秋镇,最后在锦屏县城三江镇注入清水江。本课题所研究的主要区域为小江中下游剑河、天柱、锦屏三县交界地带,即剑河东北部、天柱西南部和锦屏西北部。这一带是北部侗族的核心居住区,侗族人口比例占90%以上,居民日常语言为侗语。小江流域的剑河、天柱、锦屏三县毗邻地带山水相连,民风民俗相同,是高度同质的侗族社区。据我们调查现今在小江流域,特别是在沿江的村寨中还保留了大量的林契、田契、分家契(分关合同)、清白字合同以及婚书、税契等文书。从2007年开始我们对小江流域的契约文书进行调查,收集契约的点选在剑河的盘乐村,天柱的柳寨、锦屏的翁寨村、坪地村,共收集上述各类契约文书800份,通过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对小江流域在清代民国时期的社会状况、经济生活、林业经营、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诉讼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后还将在进一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在研读这些“小江文书”时,我们发现律20余份“拨约字合同”,从字面上分析“拨约字合同”的“就是把属于自己的土地房屋和土地拨给他人,如他人同时也有土地财产归属自己,就是调换和自行调剂,是一种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小江文书”中的这类合同却不是这样,只写了把拨方的土地给对方,却没有写明把对方的财产调换给拨方。如契1

立拨约字人彭文隆父子,今因家要(银用)父子将议自愿将到地名岑岭田一丘收谷四担,上抵唐姓田,下抵本主田,左抵彭姓田,右抵王姓屋为界,四至分明,要钱出拨,先向亲族,无人承拨,自己请中向()门问到龙季寿承拨为业,当面凭中议定甫价钱三十九千口八十文,亲主领真,不庆()分文,入手应用并不异言不干季寿之事,有文隆上前理落,恐口无凭,立有拨字为据。

内添一字,外添一字。

凭中 王老伍

代笔 彭元堃

民国丙辰年三月十日 立

    又如契2

    立拨换田契人杨化光,因家下自愿将到田地名毛卯田壹,上抵吴姓田,下抵唐姓田,左右抵山为界,四至分明,自己出换,问到盘洛村龙林照、龙林保、林合,唐中华、杨忠禄三姓承换管业耕种,自换之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换字为据。

内添三字

       笔 吴大登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初九月

再如契3

立拨约字人龙道吉,情因拨到高银地毫傍良地一,上抵彭姓田,下抵吴姓田,左抵山右抵彭姓田为界,四抵分明,将我田拨与龙政标名下耕管为业,以后当面证人,不得翻悔,若有翻悔照契管业,恐口无(),立有拨约为据是实。

凭中 彭元兴 龙道明 龙道乾

亲笔

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廿九日拔

    三份契约中有的写明了出卖土地的价银,与卖土地契约无异,有的虽未写明价银但未有对方给立约人所拨财产的记录。就此问题笔者请教过几位从事契约研究的学着,有的没有见过;有的不甚了了,在网上搜索也没有发现相关的研究。在查阅资料中,张应强、王宗勋编《清水江文书》(第12辑,共23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有这类“拨约字合同”,但写明了拨换双方财产互换地块和房屋等,这与小江契约是不同的。这种契约是否是小江独具特色的契约形式,笔者了解不多,也不敢轻下结论。于是便进一步查阅资料,并进行分析。

   小江流域的民间契约除林业契约属于清水江流域林契的一部分,具有林业经营的特点外,其它如土地买卖、婚姻、过继和财产分析等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与内地各类契约无本质的不同。“各地习惯间的差异,或是对这些习惯原则的补充,或是对它们或大或小的偏离,然而均不足以成为一种新的制度形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7)。强世功在《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1,2辑)中说:民间典卖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拨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拨条其实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在清水江流域的小江一带也流行用“白契”,在土地买卖中可避免交契税,这些文契因未在官府登记,无法律效用,可能也是出于这种情况。强氏在该文中还提到目前保留的调地,对此笔者没有什么研究,但在调查中这次我们也发现了一条资料。如契4:

拨换书

龙光灯将高敬田一拨换给龙俊彖耕种,上抵沟,下抵世英田,左抵路,右抵龙光正田。龙俊豪将亮岑龙原立仓地拨给龙光显立屋,上抵龙俊先,下抵龙吉柱,左抵龙生异兄弟共地,右抵本买主,四至分清,自拨换之后各自管业,恐有异言,立有拨换书各执一张存照为据。

凭中人  龙通茂 龙通治

执 笔  龙吉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O00年九月初七日立拨换书

强氏的文字虽然简单但谈到了“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这里涉及到“田底”、“田面”,即“一田二主”问题。这方面黄宗智、寺田浩明、梁治平诸先生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黄氏认为:土地的佃种者常常就是出典人,这样的安排常常只是推迟出典人最后绝卖自己土地的日期而已,他在经济的压力下典出自己的土地,他的收入也进一步减少,只能看着自己步步倒运,在清代一个通常的惯例是出典人眼看着赎地无望,会将其卖断给典权人,以获得该土地的典价和市价间的差额,这种做法叫做“找帖”,在这种情况下出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地权,尽管是十分勉强的……出典人虽不使用这块土地但能制约典权人对其行使充分的所有权

从心理层面上看,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但凡有一点办法都不会卖掉赖以生存的土地。考虑到农民通常只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生计才出售土地,出于对这些生存受到威胁者的同情伦理 ,法律试图给以贫困者以方便,它虽然通过同意尊重绝卖契约迁就了清代不断增长的买卖土地的现实,但它另外也为出典人回赎土地的最大机会 

“一田两主”的概念特别适合长时期演化而来的复杂的民间惯性习,尽管它承认有机整体的物质不可分性,但它通过具体的形象来传达两主共存,每个主人都有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可永远持有,易于并能分开地转手、继承“一田两主”形态的出现并不破坏原有的结构,相反,它使得此种结构更具有弹性和包容性(梁书,第84)。如民谚所说:租不拦当,当不拦卖,规定了租佃(赁)典当、买卖三种法律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梁书,第41

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说明小江一带出现过的名为“拨约”,实则“卖约”农村实际生活的情景,这一点我们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还请在此方面研究的专家多指正。

关键词:|wu|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