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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小江契约文书”的

2010-11-25 13:45:31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前言

小江是清水江下游北岸的一条主要支流,它发源于镇远县的报京乡和金堡乡,由西向东贯穿三穗县中部,在三穗县桐林镇由北向南依次流经剑河县南明镇和磻溪乡以及天柱县石洞镇、高酿镇,锦屏县彦洞乡和平秋镇,最后在锦屏县城三江镇注入清水江。侗族人口比例占90%以上,居民日常语言为侗语。小江流域的剑河、天柱、锦屏三县毗邻地带山水相连,民风民俗相同,是高度同质的侗族社区。本课题所研究的主要区域为小江中下游剑河、天柱、锦屏三县交界地带,即剑河东北部、天柱西南部和锦屏西北部。这一带是北部侗族的核心居住区民间流传至今的契约文书。

但自古以来却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天柱县建县于明代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高酿镇与石洞镇分属安乐乡一图和三图,清代分别为居仁里和循礼里。剑河县南明镇和磻溪乡在明代属黎平府赤溪湳洞蛮夷长官司管辖,清初改杨姓正长官和吴姓副长官为土千总,继续管理原有村寨。锦屏的彦洞乡和平秋镇除彦洞村为中林验洞长官司遥属外,其余都属九寨团款范围,为黎平府直属,村寨的自治程度较高。但到了清朝的后期政府的行政管辖加强,在小江流域的一些地区建立了保甲制度,如清江清军理苗府杨氏,为编联保甲事叠奉藩臬宪札饬认真编联保甲清查户口以靖地方而杜盗源等因……即可销弭贼踪仰汉苗清属人等一体遵办。凡一寨或一村公举团首一名,保正一名,甲长一名,凡十家公议牌头一名,凡一户各领门牌一面。注明作何生理。年若干岁,男有几丁、女有几口,……如有一人为匪,九户协同孥解到案讯办。若有容隐宿留事,悉九家连坐办罪。不可疏忽遗漏,须至门牌者。光绪十九年十月给挂门前(户牌固定格式)。

“民法”的概念是用来处理同等民间普通百姓的横向关系,而不理会他们与国家间的垂直关系,所以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授予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的一些重要领域中的一定的权力(2190)。契约是调整普通百姓民间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在中国传统的乡土村落,人们处于一个熟人社会里,所以相互之间非常注重信用,否则将无法生存,只要有非常重要物品,如房屋、土地、牲畜交易,才订立契约文书,分家析产时订立分家文书等,据我们调查现今在小江流域,特别是在沿江的村寨中还保留了大量清代民国时期的林契、田契、分家契(分关合同)、清白字合同以及婚书、税契等文书。留传至今的小江流域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民间文献我们把这些珍贵的民间历文献称为小江契约文书。2007年开始我们对小江流域的契约文书进行调查,收集契约的点选在剑河的盘乐村,天柱的柳寨、锦屏的翁寨村、坪地村,共收集上述各类契约文书800份,通过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对小江流域在清代民国时期的社会状况、经济生活、林业经营、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诉讼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有了初步的了解。

小江契约文书贯穿清代民国各个时期,从我们可以辨认出一个相当完整的民事习惯法秩序,毫不夸张地说,这些在民间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的契约文书体现了清代习惯法的基本形态,表现了习惯法的传统。清代民国的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选嗣、分家、土地交易与典卖、婚约债务等方面的民事关系。“封建统治者也保护产权、物权,而且是刑法伺候,这些压制法保护的民法虽然不彻底(同王朝命运紧密相关),但社会团结是封建统治者普遍追求的”,特别是步入近代,“以民法为主体的恢复性法律取代以刑法为主体的压制法成为折冲樽爼的主要手段”清代、民国中国仍是庞大规模的社会,在中国广阔的土地上的大多数地方都有相当程度分化了的民事契约诸多类型同时并存,并在起作用,一个社会通过这样的方式得以运行,大体上维持民事秩序这些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并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但先学的研究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大国,地域性差别十分显著,这种差别不但一般地对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和知识形态有影响,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左右大的历史局面,他们的研究对地域的和社会组织方面的差异似乎没有足够的重视。根据各地不同的契约文书,试图在习惯法的一般性与其地方差异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可能未来的研究将包括各种地域研究的课题,它们会加深我们对历史上习惯法的认识,同时我们也相信,真正富有成效的区域研究,只有在研究者抱有某种全局性认识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至少,这种强调区域研究与一般性研究之间互动关系的模式是适合于中国历史上习惯法研究的(3P184)。本文择取小江地区土地、婚姻和继承几种常见的民事事项进行探讨,这正是民国民法中“物权”“亲属”和继承篇所调整的主要内容;也与清代法律所指的“户、婚、田土细事”相吻合。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在先学们就清代民国民间契约及民法秩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黔东南小江流域侗族民间契约文书为基本资料,在民事习惯法的地方性研究上有所认识。以后我们还将在进一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

    二、拨约字合同

    在研读“小江契约文书”时,我们发现20余份“拨约字合同”。从字面上分析“拨约字合同”的“拨”就是把属于自己的土地房屋和土地拨给他人,如他人同时也有土地财产归属自己,就是调换和自行调剂,是一种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但“小江文书”中的这类合同却不是这样,只写了把拨方(立契方)的土地给对方,却没有写明把对方的财产调换给拨方。如契1:

立拨约字人彭文隆父子,今因家要(银用)父子将议自愿将到地名岑岭田一丘收谷四担,上抵唐姓田,下抵本主田,左抵彭姓田,右抵王姓屋为界,四至分明,要钱出拨,先向亲族,无人承拨,自己请中向()门问到龙季寿承拨为业,当面凭中议定甫价钱三十九千口八十文,亲主领真,不庆()分文,入手应用,并不异言,不干季寿之事,有文隆上前理落,恐口无凭,立有拨字为据。

内添一字,外添一字。

                                                  凭中 王老伍

                                                  代笔 彭元堃

                                                  民国丙辰年三月十日 立

     又如契2

    立拨换田契人杨化光,因家下自愿将到田地名毛卯田壹,上抵吴姓田,下抵唐姓田,左右抵山为界,四至分明,自己出换,问到盘洛村龙林照、龙林保、林合,唐中华、杨忠禄三姓承换管业耕种,自换之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换字为据。

内添三字

   笔 吴大登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初九月

再如契3

立拨约字人龙道吉,情因拨到高银地毫傍良地一,上抵彭姓田,下抵吴姓田,左抵山右抵彭姓田为界,四抵分明,将我田拨与龙政标名下耕管为业,以后当面证人,不得翻悔,若有翻悔照契管业,恐口无(),立有拨约为据是实。

凭中 彭元兴 龙道明 龙道乾

亲笔

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廿九日拔

    在以上三份契约中,有的写明了出卖土地的价银,与卖土地买卖契约无异,有的虽未写明价银但未有对方给立约人所拨财产的记录。就此问题笔者请教过几位从事契约研究的学着,有的没有见过;有的不甚了了,在网上搜索也没有发现相关的研究。查阅张应强、王宗勋编《清水江文书》(第12辑,共23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其中也有这类“拨约字合同”,却写明了拨换双方财产互换地块和房屋等要项,与小江契约是不同的。这类契约是否是小江独具特色的契约形式?于是便进一步查阅资料,并进行分析。

   小江流域的民间契约中的林业契约属于清水江流域林契的一部分,具有林业经营的特点外,其它如土地买卖、婚姻、过继和财产分析等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与内地各类契约无本质的不同。“各地习惯间的差异,或是对这些习惯原则的补充,或是对它们或大或小的偏离,然而均不足以成为一种新的制度形态”(3,P77)。强世功在《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中说:民间典卖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拨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拨条其实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清水江流域的小江两岸一带也流行用“白契”,土地买卖中可避免交契税,这些文契因未在官府登记,无法律效用,可能也是出于上述情况。强氏在该文中还一带而过提到“目前保留的‘调地’制”,对此笔者没有什么研究,但在调查中这次我们也发现了一条资料。如契4:

拨换书

龙光灯将高敬田拨换给龙俊彖耕种,上抵沟,下抵世英田,左抵路,右抵龙光正田。龙俊豪将亮岑龙原立仓地拨给龙光显立屋,上抵龙俊先,下抵龙吉柱,左抵龙生异兄弟共地,右抵本买主,四至分清,自拨换之后各自管业,恐有异言,立有拨换书各执一张存照为据。

           凭中人  龙通茂 龙通治

          执  笔  龙吉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O00年九月初七日立拨换书

强氏的文字虽然简单,但谈到了“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这里涉及到“田底”、“田面”,即“一田二主”问题。这方面黄宗智、寺田浩明、梁治平诸先生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黄氏认为:土地的佃种者常常就是出典人,这样的安排常常只是推迟出典人最后绝卖自己土地的日期而已,他在经济的压力下典出自己的土地,他的收入也进一步减少,只能看着自己步步倒运,在清代一个通常的惯例是出典人眼看着赎地无望,会将其卖断给典权人,以获得该土地的典价和市价间的差额,这种做法叫做“找帖”,在这种情况下出典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地权,尽管是十分勉强的。……出典人虽不能使用这块土地但能制约典权人对其行使充分的所有权(2,P31)从心理层面上看,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但凡有一点办法都不会卖掉赖以生存的土地。考虑到农民通常只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生计才出售土地,出于对这些生存受到威胁者的同情伦理 ,法律试图给以贫困者以方便,它虽然通过同意尊重绝卖契约迁就了清代不断增长的买卖土地的现实,但它另外也为出典人回赎土地的最大机会(1,P68)。

“一田两主”的概念特别适合长时期演化而来的复杂的民间惯性习,尽管它承认有机整体的物质不可分性,但它通过具体的形象来传达两主共存,每个主人都有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可永远持有,易于并能分开地转手、继承(1,P99)。“一田两主”形态的出现并不破坏原有的结构,相反它使得此种结构更具有弹性和包容性(3,P84)。如民谚所说:租不拦当,当不拦卖,规定了租佃(赁)典当、买卖三种法律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3,P41)。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说明小江一带出现过的名为“拨约”,实则“卖约”的情况

     三、分关合同

在小江流域的部分地区由于林业经营的特点所决定,营林采伐极少零星进行,而多是成片完成,甚至是一个山、一座岭地营林砍伐,所以必是成片发卖、成片更新。林木管理不比庄稼一年一收,往往经过几十年,其间薅修管理,防火防盗,单家独户都有很大困难,所以家族联合造林是发展林业生产上的一种重要形式,家族共有制下的家庭股份制一直沿袭了下来,这在小江契约中有所体现。而在内地的农耕地区,整体性的互让共存的抽象理念不足以解决如何问题,这一点对老百姓来说也是同样的,互让共存的伦理完全得以实现只能是在同居共财的小家庭各自的范围内(4,寺田,P246)。清代法律禁止父母在世时分家,但经父母许可可以分家。大清法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100”,在这种文化理想的影响下,几乎每个家庭都试图合家共居,分家被看成是应该努力避免的事,分家纠纷的调解人通常总是首先试图说服当事人和解不分(2,P21)”。但清朝例文却规定:“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在现实生活中,只要父母无异议,父母在世,兄弟分家合法的,这说明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更是顺理成章。农家最常见的形式是父母去世前分家,此习俗由法律确认,前提是父母同意。

分家时无论嫡出、庶出所有儿子一律分得同等份额,这是社会现实中的一般惯例,并被赋予了法律上的正当性。正像黄宗智所指出的“表面上看,契约说的是他们‘给’土地给他们养老,但实际上他们并不能随意处置全家的土地。在他年老时奉养他的义务是与继承权相随的,不能置之不理……我们可以说,父母借赡养而维持生存的‘权利’是超过任何财产所有权的逻辑”(1P135)。家产的取得即不宜视为遗产的继承,而是在对于家产负掌管之责的尊长生前或死后于诸子中间所作的分割,这就是为什么尊长生前即为析产(甚至分家),不但国法不禁,民间亦视为当然(3,P76)。与内地汉族地区相比较,清水江流域的非林业地区苗侗民族受传统“抽象理念”影响较小,当地人们认为“秧不分不大,家不分不发”,分家析产时订立分家文书,不仅是民间的要求,也是官府的要求。请看契5

立分关字人龙有庆,今因人口众多,与兄商议各自分居。父亲遗下田土,今凭房族亲友今派田土耕种,又计田土礼总路头田一,又礼总田大小七坵,又岑岭包文田一间,又下林地田一坵、入礼总田上坵、大田一坵,又高行地毫同莫田三坵,又登落田一。以上所分田坵,照契管业不得争论,每个各出禾养老谷六百斤,供膳父母不可短少,下有又办喜事求姻出田礼总路头一坵,出养老田礼总罢头大田一坵,归立有分契存照。

 与族长亲房龙林照、龙林保,亲友杨秀乔、吴乔富、吴文林

 元笔 龙有谋

 立议分关三家发幸大吉

                                               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廿三日 立

  在这件分关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安排好父母的养老问题“每个各出禾养老谷六百斤,供膳父母不可短少”。

  契6

    立分关字人龙有德、有生、有恩兄弟三人名下,以今分家业、田地、山林、屋坪、地基、菜园、坪地,当凭忠(中)人五古(股)平分。龙有生、有恩兄弟二人分落田地上登落田乙团、下登落田一,美免田乙干花卯田一,岑领坡却田一干,毫得腊田一,班田一,高行满利大田一干,商力田一干,毫相达田一。又庙会田一半。山坡六领田地屋坪、园坪五古(股)平分。有生、有恩二人受三古(股),自分之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立有分关为据。

凭忠(中) 龙林合 龙有仁

代笔  龙有谋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五日立分关

 7

    立孝议分关叔侄凭亲族商议均派田产,先出养老田名登落冲四坵,又并盘妹田一坵,共收谷三挑在生养老,归世时付与道场,有不诀用无力仰田安葬。又计田名得腊田一坵,又半坡大田一,二共收谷陆挑半毫得借田一坵,又半坡得命田一,共收谷二挑;高行地过路田一坵、坎上田一坵,又昌边四二共四坵,收谷捌挑;屋培坡头田一坵,又董泪冲田二坵、高力半坵,收谷四挑;屋培秧田左乙()接收谷四挑。外批:出有谋亲口口老当田乙坵,又洞泪溪边田一共耕,兄弟共迎亲事,日后为益二股均分。     贰

     凭亲房 龙林照 林尽 林合 显鳞 王昌秀

                                           笔 唐中华 唐承怀

孝议分关二家发达各一纸存照。                        

                                           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  立

 8

    立议清白分关字人父亲有仁子道明、道益、道林四人名下,另议父亲归在道益、道林二人名下养老吃食灾星病患自愿应用。道明百事不管应用。三人兄弟将议父亲以后归世仰将养老田安葬出用,养老田每月除有谷担六十斤吃用以后归世死早吃不登一年欠一月不吃到谷道益、道林二人每月要出谷六十斤共上应用安葬开道,三人兄弟当面亲房叔爹将议以后不与番悔,若有异言,立有分关清白为据。

                                    凭族 龙有生、龙有恩

                                    元笔 龙有谋

民国十五年 岁次丙寅 十月 初十日立议

这是的一份家产分割后专为父亲养老协议,主要内容是:父亲龙有仁为杜绝以后三个儿子因养老发生纠纷,经与儿子们商议,请来亲房叔爹作证,,由一父辈书写了这个“分关”协议契约。养老地通常与其他赡养方法连用,一般来说土地是由儿子们耕种,通常负责均等的份额。按照一般的理解,留出来的地最终作为父母亲的丧葬费用,叫“生养死葬”。所有养老地通常都会为此而被卖掉,除非儿子有能力用现钱支付葬礼开支而等于是把地“买”回来。(1P132)在中国土地不是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很容易买卖,相反,土地是由家庭作为单位耕种,而且永久持有,一代传一代,在这些方面清代民国的法典和习俗及其隐患的逻辑完全一致。法典所维护的是代际间的反馈模式,当孩子小时,父母会尽抚养的责任,当他们老了儿子们要奉养他们以作为回报(1P136)。在农村社区,亲族首事会跟这些继承人反复商议,把家产均分为若干份,然后抓阄分派。分家结果常会由调解人做中,然后形成文契。

    四、过继契约

继承制度乃是宗法的而非财产的,因为这一缘故,继承乃具有义务性质,而在被继承人死亡而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由一些相关之人在同一宗族内指定继承人。一对无嗣夫妇与其血缘最近的侄子(兄弟的儿子、堂兄弟的儿子等等法律称为“应继”中选择一位作为继承人嗣子),并假定继嗣的侄子会尽赡养父母的责任,这是中国古代乡土社会父系意识形态的自然延伸“然而在民间实行的惯例中,必须要考虑养父母与该侄子之间的感情,民间习俗考虑养老的实用性多于考虑意识形态”(1P89)。  在小江契约中有一份长房过继弟弟的儿子以承宗祧的契约,见契9。             

    立分男付约人龙林乔、林和、林保,子有德、有贤、有财、有谋、有彬、有生、老三,今因长房大哥林照,上凭高曾祖考下凭房族亲戚人等,长房龙林照先年娶彭女子为妻,过门数载生女无男,夫妻二比商量无奈哀求林乔妻王氏银凤喜欣两男,名唤龙有仁分与林照妻女仔父母抚养为儿,以承宗祧事奉父母,登山祭扫田园,一概付与有仁通房人等俱已悦服,并无异论。但因人心不古,尤恐后班之人或生妄言,再立付约,照前老分内分落。田土名理总田四岑岭田陆,毫洞岩田二,洞地家田一,高坡大田半,亚林地田一,毛卯田二,美悔田三,洞类田一,高寅地吴文林与有仁共田二,屋地口口菜园二团,柴山一服俱是有仁之业,日后众房人等不得争长竞短,一概付与有仁永远耕管为业,不得异言,若有异言,恐后无凭,将此付约赴公为据。

凭亲戚 吴德发

凭亲眷 彭胜伍

凭亲 彭季海

凭旧 王照坤

凭表 吴文林

立付约人 龙有贤 有财 林保 林合 有                          德 有生 有彬 老三

两请笔 龙广泰

光绪叁年拾月二十二日立有合同为据

9长房夫妇生女无男,即把全部财产付与过继侄子,说明女子在不动产方面没有继承权。契约不仅要求过继者龙有仁以后尽“承宗祧事奉父母,登山祭扫田园”的义务,同时也写明了过继后有权耕管的产业,日后众房人等不得争长论短不得异言,并书名该“付约”为以后家族内部由此而发生纠纷,到官府“打官司”的凭据。

五、婚姻契约

    婚姻是一种协议合同,也是一种契约,尽管清代民国的婚约可能被看成是一种身份合同。种契约几乎涉及每个村民,但它不像契约争执或婚后兄弟间的争执那样并不是纠纷的一个主要来源(黄2P28)。清代民国法律女方可以改嫁的情况大体有两种,即期约已订立5年,女方无过男方不娶和夫逃亡三年不还,规定妇女在不知丈夫的行踪,并已无音讯三年以上时可以乞求法庭解除婚姻关系。见契10

立婚书人锦屏九寨户高惧宝、欧孟荣,情因胞兄先年娶皮所寨刘贵长之妹名唤妹竹为室,人好为常,为于民国卅一年中签出征,迄今五载未回,音信亦未收到,家境又属寒微,兄嫂外出雇工度活,与北湖柳寨龙文登有缘成配,荷蒙地方父老入中调解,由登出洋捌万捌仟元作为长日后回来另娶之资。以后远近房族人等,若藉端滋事。有本人负家全责任,特婚书一份存照。

立书人 欧孟荣

代笔人 欧诛

地方父老 龙吉张、吉坤龙代尚押。

民国卅五年七月三十日立

在这份婚书中立书人的嫂子因其兄出征五年杳无音信,在外出打工时与柳寨龙文登结为夫妻,考虑前夫万一回来出现麻烦,特由新夫出88000元(这个数目很大)作为前夫回来后的另娶之资,为防备以后远近房族人等藉端滋事,特由前夫之弟立婚书一份。

 契11:

立退婚清白字人锦仁张翠清,情于姑母太第先年嫁于岑拱村罗承先为室,生有一女名唤揞。劳请欲许字女性固执不从,互控在县月数。幸赖吴品清、吴连有、吴登明、杨卯正(正卿)、陆应邦等不忍坐视,入中排解,言妥财理(礼)二百三十四元整。其光洋即回缴清,其女解适与柱属刚龙显乾为室。自今议妥不得内外翻悔生端。况世道不同,人情各异,抑不得以挟嫌资事各情,今凭在场诸亲立有退婚清白一纸付与龙姓为据是实。

       乡证 陆应邦

       凭亲 杨正卿 吴连有

       凭戚 吴品清 吴登明

       亲笔

       民国乙亥年六问初十日立退

    

 契12:

休书悔婚字人赤溪坪王金保,先年媒求到靖州人氏梁姝之女名唤桂香,可过门数载,屡次皆夫不合,无法可治,成家吾自请数先生推查二比夫妇年庚,兹因缘命不合,幸耐无缘,只得不已二比夫妇离异改嫁,二比喜关悦服。男另愿讨女,愿四门开放,今有盘落寨杨宗德求合为妻。将纹银贰拾壹两零八分整,其银当中交与亲夫入手领足,其妻当中乐出付交杨宗德为妻,我异自愿下脚目手印口口,日后不得藉故幡悔等情,若有幡悔,任从中证禀官究治。不有来历异言,恐口无凭,立有休书悔婚字约为据。

      请中证 王玉什 王再文

      亲笔(手印中心"自愿甘心左")

      光绪十二年八月初二日立休书

以上契11是女儿唤揞已与他人订立婚约,男方已下了聘礼,但唤揞可能是自己不中意,固执不从。并和男方在官府互控一个多月。后经热心人调解,女方退还了男方的彩礼,女子另嫁别人为妻。契12是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请先生又算生辰八字,“兹因缘命不合,幸耐无缘”只得离异。男方“四门开放,征集新夫,有一名叫杨宗德的愿娶,并将一些银两交与亲夫,夫当着中人将妻交与杨为妻。从以上两则婚姻文书看,清朝时期起码在小江流域对婚姻离异方面的处理还是比较灵活和开通的,也比较人性化正如黄宗智指出:“……可能是法律对待妇女的构造实际上起到了在一些方面保护和强化她们的作用(但也同时对她们强加一些无理期望)。刚好相反,国民党法律坚持妇女乃完全独立的、积极的自主体实际上起了取消清代法律对她们的一些保护作用”(1,P11

    六、清白字合同

清代的法律起源于一个相对简单的小农社会,当初是针对它而设计的,以为小农会畏怯法庭的威严,甘心接受县官判决。律例并没有准备用来对付社会商品化的日益分化所带来的种种后果,富裕的及老练的个人和集体,并不会像小农那样,轻易变得畏怯,兴讼频仍、积案增加的原因,并非讼棍、讼师的蛊惑,抑或生齿日繁,而是诉讼当事人的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2P113)。在小江流域随着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商品交换,以及随之而来的与这些交换相关的更多的纠纷,商品化程度与诉讼发生率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当兴讼的富人越来越多,并使出种种花招纠缠官府时,普通农民便越来越难得到官府的帮助,因此社会比较简单、商品化程度低的地方,小民更有机会使用法庭(2P144)。本分的农民也许会对官府大堂心怀畏惧,但不至于害怕到不敢依靠衙门解决争端,保护自身权利的地步(2P146值得注意的是清水江流域林业商品经济发达村寨,原本讨厌诉讼的苗侗民族,为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诉讼意识迅速增强。在嘉庆、道光年间清水江流域地区几十年、十几年前种植的杉木大面积长成,成为商品流入市场,村民间及村寨之间因收益权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苗侗民族以前经常用于解决纠纷的“鸣神”(到神庙求神解决),就被“鸣官”(到官府解决)所取代了。这在“清白字”契约中有所体现。同时在道光以后“健讼”之风大兴,村寨人民“只要觉得不平,人们即会书禀投论,”。

    老百姓相互之间所立契约尽管在官员审案时可能大体上得到尊重,从当时关于法的一般概念来看,民间契约本身却不会作为法的问题而正面提出来的(4,寺田P142),如果相邻的亲友没有介入进来调停或者即使介入也未能收拾事态的话,这种争吵的归结之一或展开过程之一环就是“打官司不堪忍耐的一方向衙门提起诉讼”(4,寺田P214)。小江契约中的“清白字”文书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制作的为了“清局”、“了断”的合意文书,在签订文书时要举行“杀鸡”仪式,以示郑重。有一点是很清楚的,“清白字”文书是为今后双方的一方反悔,诉讼到官府做准备。下面契13是小江契约中时间最早的一份文书,立于嘉庆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是一份凭戒后事约。

立请凭戒后事约人彭昌佑子彭包报。情因先年得卖土块里总山田地山场壹冲西傍,并无惨杂,凭中卖与龙老乾用价得卖为业。至嘉庆七年老乾卖与龙现邦、现珠、现清兄弟三人至我等心气不忿之。田坎上之山场一块串人典伊二家,兹事自愿衣服本寨头人乡导劝合,不典彭姓控告我等,不如愿出戒后字一纸付与龙姓管业。日后不得思量幡悔。此之土名我等四至无有插针之地。戒后之日,再不与伊父子兄弟兹事,藉故争端,幡悔哄言。若在横强冒事,俱有乡导中人照实禀公究治,今凭乡导立有私约千了万了。我等情愿中间从不压逼立字,照依中人立此戒约一纸,永远子孙取执仔照。

           劝中人 杨世兴 吴肇才

           代  笔 彭光达

嘉庆拾壹年五月廿二日在彭子同店 立戒字

在小江流域林区,当山场地界、林木所有权出现争执时,先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原订契约自己和解,再由“中人”调解,如果仍调解不成,由“寨乡老劝解”,双方仍互不相让,纠纷就只能通过习惯法的程序由寨老进行裁决。此外,纠纷通过中人、寨老(有时两者就是同一人)无法解决时,采用一种“宰牲鸣神”的神判方法,这也就是最终的裁定了。

 如契14:

自愿书立杜后清白虑约字。下敖寨龙老乔、老信于道光十年口口口口请地方头等,向予龙乔田、邦乔所言,予地名岑领之田,说是姑娘之田,闻知骇异。先年父亲乾隆伍十九年用价得买龙我三之田,现有契据中证朗然。约至黄姓之店,复向理论不明。伊反将司主具控一案即出差提。予到司主诉明,礼法完备,差亦不提油案数月。予遂邀伊鸣神以各岑庙神佛一尊接至供养数月,伊又畏死,一概塘偾,见事有碍,伊哀请地方亲朋龙洞岩、彭三尊人等劝合解释,伊愿烧案。予送菩萨,二比不得异言。地方若劝以予母氏头簪、耳环、颈圈四两八头。当日一概领清,母氏终亡日后,永远不得籍故生端孳事。今凭地方自愿书立杜后清白虑约一纸为据。

             凭中人  龙洞容、彭三宁  

              卖全  龙老乔 龙老仔

             两请代笔人 彭绍揆

             道光拾年十月初二日  立吉

这是按照传统习惯判方式,杀牲祭祀,让神灵开眼判断是非的例子。在普遍相信神灵的村落社会,人们相信“鸣神”后,神会灵验的,理亏一方一定会得到报应,所以有的当事人怕神惩罚,不敢在神前发誓。从这份文书看诉讼到官的“鸣官”与民间传统的“鸣神”同时并存,关键看哪一种方式对解决纠纷有利。

在一般情况下,山场地界、林木所有权出现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据原契约自己和解,和解不了,再“请中上门”、“两造中证”进行调解,如果仍调解不成,再由寨乡父老“临山验明”,大多数纠纷都能通过民间习惯法程序得到裁决。

契15:

    立清白字人盘乐寨龙胜标,情因要木需用,兹于九月日于地名得面之山上节与族兄龙国灿之山界限昆连错砍伊之界边木植一株,蒙父老等临山验明,殊属错谬,已砍之木归标用,自愿将地名毫圆岭边老木壹株,拨与族兄国灿蓄禁借土养木,迨此木砍伐以后地归原主,各管各业,不得翻悔。侵占等情,恐后无凭,立有清白一纸付与族兄国灿执照。

唐守林

凭首人 唐承森

                            彭元庆

代 笔 杨 英

民国乙亥年十一月初七日立                          

     16: 

    立杜事清白人皮所寨彭福口,所有土名高岖羊坡地土杉木一团,一概任内据契载明,请中上门卖与柳寨龙太生,凭中议言价钱一千文整,当日领清无异。及今杉木长大雇夫砍伐,全顿起狼谋以为己业,希图洋财宏发,生思现据难保,任全信一信二心壹霉甘,以致两争不放。幸蒙龙显金入中再劝,生出元钱三千八百文整,其杉木地土任凭买主耕管伐卖。全若仍有此情不难。如前包容乃为重索之论,辙于半究。今当两造中证,自愿甘心于息书立此清白付与生手为据。

                                                   亲笔

         民国十一年十月廿九日立

    契16是地土杉木已经卖给买家,但待杉木长大后卖家反悔,以致两争不放。于是又请中人“入中再劝”,买主又出元钱三千八百文整,才得以将杉木地土任凭买主耕管伐卖。为此立下了这份“杜事清白字”。

参考文献:

1、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2、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 年                       版。

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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