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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明法”之民间法与法律方法论坛第二期

2010-11-15 23:09:56 作者:李永莉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网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029下午,第二期法律方法与民间法每周学术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资料室举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李艳秋老师、刘毅老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尚海涛以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民间规则与法律的外部发现”,由李永莉同学作主题发言。她认为,民间规则可以通过法律的外部发现这一法律方法成为法官判案依据从而进入国家的司法程序。她在对法律外部发现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基础上,从民间规则作为法律外部发现场域的合理性、条件以及司法运用的具体程序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评议阶段,尚海涛博士首先肯定了论文的选题,他指出研究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的结合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不仅可以更好地阐述民间法的意义,也扩展了法律方法的研究范围。其次,他也指出了文章中需要完善的地方。文章对民间规则缺少交代;规则与规范相比,他认为使用民间规范一词更妥;对于民间规则的善良和普适特征在多大范围内和多少主体之间存在都很难界定和把握。沈宏彬同学从内容和逻辑两方面指出了论文当中存在的缺陷。在内容上,对李永莉同学的某些观点表示不赞同,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逻辑上,认为某些地方论证不严谨,有待完善。张琳琳同学也从逻辑方面、论证方面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从总体上看,文章未紧紧围绕题目,没有达到读者的预期。第一部分篇幅很长的论述了法律发现的理论是不必要的。文章的逻辑不够严密,在论证方面,详略把握得不是很好。此外,她建议在引用别人观点进行论证时,应结合具体的理论、实践,并加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观点和看法,增强其信服力,而不应该直接在引用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自由评议阶段,张超同学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指出了文章的不足,并就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补充了两点:一是民间规则的普适性也需要在个案当中去考量。二是将民间规则运用到司法当中面临的法律依据问题,在立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先行是否违宪。

谢晖教授指出,以上同学的评议都很深刻、中肯,李永莉同学应认真思考这些问题。接着,谢晖教授从文章的结构、学术规范、叙述方式、论证支撑四个方面做了点评。文章的结构方面,他认为文章应先开宗明义提出自己的论点,否则导致论点不清晰、论证散漫,文章主要内容没有紧密围绕论点展开。叙述方式方面,老师提出了两点:一是发言的叙述方式上,应尽量脱开稿件,这样才能深刻阐述经过自己深思熟虑的观点。二是行文的叙述方式,既要有叙,又要有议和评。他强调了批判精神特别重要,既要摆明观点,又要有反思精神。文章正是缺乏对不同学术观点的批判陈述而显得平淡无奇。在论证支撑方面,老师指出在引用别人观点进行论证时,不要让这些观点游离于论点之外。所以,应加强对观点本身的交代或者认真的思考它能否起到论证支撑的作用。老师对张超同学的问题也做了解答,他指出,民间规则应首先符合两造的可接受性才能成为其运用到司法个案中的可能。

刘毅老师针对论文本身指出了两点,一是文章的论点分散,论据不充分。严格的学术论文中题目是核心的表达,应围绕一个主题,对核心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二是强调摘要部分的重要性。此外,刘毅老师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对论文很有参考价值。一方面,他认为民间法除了与法学方法论的相关性研究外,更多涉及的是司法、制度问题。比如调解制度,调解和判决的法律渊源依据方面的不同;民间规则在判例制度变革中的影响;法官制度问题。另一方面,他认为宏观的思考,视野会很开阔。他提出了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我国正处在转型期,民间规则如何接受现代化的考验;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怎样处理法律的统一性与多方面的差异性关系;民间规则与法治的基本精神、原则如何统一。李艳秋老师针对论文的结构给李永莉同学提了一些建议,她认为将文章的题目改为法律外部发现中的民间规则更妥。围绕这个中心,她认为应从三部分展开论述,首先需对法律外部发现的概念、含义、类型和方法等进行详细的介绍,而此篇论文当中有一部分篇幅是在介绍内部发现。其次,应阐述民间规则与法律外部发现二者的关系,民间规则是立法完善之源和司法能动之源。第三部分是关于民间规则与法律外部发现的程序性和技术性的问题。此外,老师还强调了对习惯和惯例要加以区别。

本次论坛,同学们踊跃发言,各抒己见,达到了较好的效果。相信老师和同学们的精彩点评以及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不仅有助于提高论文写作水平,对于开阔思维,提高学术水平,增强我院学术氛围也有重要意义!

                                                   2010年10月29日

关键词:|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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