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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与国家权力构成——豫南宋庄村调查

2009-06-28 20:14:58 作者:陈柏峰 来源:http://fyly.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纠纷解决是我们在农村调查中一直关注的一个专题问题。对不同个案村庄的纠纷进行深入调研,将纠纷解决放入村庄整体环境中进行研究,并在区域比较中提炼问题意识,发现学术问题,这是我们的惯常研究进路。在研究中,并不预先设置关于纠纷解决的调研指标体系,而主要进行半结构化,有时甚至是无结构的访谈,受各地情况差异和调查偶然性的影响,每次调查获取的实证材料侧重点有所不同。而且,由于我们的研究视角不断转换,研究兴趣不断转移,理论准备不断深化,因此从调研材料中提炼的问题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以20077月在河南汝南县三里店乡的几个行政村(主要是宋庄村)的经验调查材料为基础,讨论1980年代以来宋庄村的纠纷及其解决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国家权力的构成。

汝南县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管辖的一个农业大县,位于豫南淮河流域北部,属于中国地理与人文南北分界地带,但更具有北方农村的特征。汝南县全境是平原,境内交通方便,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旱作物。三里店乡是汝南县的一个乡镇,共有14个行政村,4万多人口。三里店乡离县城很近,其中相当部分耕地已开始被扩张中的县城征占开发。三里店乡是一个农业乡镇,目前尤其重要的产业是大棚蔬菜。本次调查涉及四个行政村,我重点调查的是宋庄村。宋庄村有9个自然村、13个村民组、3094口人、4000多亩耕地,其村部距县城约3公里。宋庄村目前有六个村干部,村干部的工资每月240260元不等,相对于一个大棚一年12万元纯收入,这个报酬相当低。取消农业税后,宋庄2003年按照上级要求取消了小组长,但不久即发现,没有小组长,很多工作无法做,三里店乡便以治安组长的名义,在每个组推选一名治安组长,每人每月30元补贴,由乡综治办发放。仅一年以后,乡综治办就因无钱发放这项补贴,而取消了治安组长一职。因为组长对村级治理的重要作用,宋庄村便从村集体不多的收入中拿出每月30元补贴,维系了每个组设一个治安组长的格局,有村干部的组,组长则由村干部兼任。宋庄村委除有一栋两层村委办公楼外,还有约100亩机动地,其一年2万元的总承包费是当前村里除转移支付外的唯一收入来源。

宋庄村的纠纷调解给人非常深刻的印象。现任村支书付长运之前当过十多年治调主任,他十分负责地将1990年以来处理的重要纠纷调解案例详细记录下来,并存有调解协议书。宋庄村一带最近20年来的纠纷及其解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老村干部说,在1980年代讲究拳头硬,兄弟堂兄弟多,就在村里有势力,就可以欺负人,村民因此都希望多生儿子;而到了1990年代,不再可能凭借兄弟人多势众来在纠纷中占据优势,村民不再有多生儿子的动力,相反,由于为儿子结婚“操心”的压力,农民说“生两个儿子哭一场”。从对诸多村干部和村民的访谈来看,宋庄村的纠纷确实经历了这个过程,而村调解档案为我们提供了客观了解这个变化过程的窗口。

宋庄村的纠纷解决二十多年来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这些变化与村庄人际关系、基层政权形态、市场化状况、法治建设状况等存在怎样的联系?为我们理解国家权力能够提供怎样的视角?这些都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小亲族与传统的纠纷解决

按照我们调查的质性感受,确实如村干部所说,宋庄的纠纷及其解决经历了重要的变化,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小亲族在纠纷及其解决中作用的弱化甚至消失。村庄纠纷解决因此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年代,同传统社会一样,小亲族在纠纷及其解决中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其暴力和暴力威胁对纠纷的发生和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二阶段是1990年代,它是第一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阶段。在1990年代纠纷的调解档案中,我们有时可以看到第一阶段的鲜明特征,有时可以看到第三阶段的鲜明特征。第三阶段是2000年以来,小亲族的暴力和暴力威胁在纠纷的发生和解决中几乎不再有影响,村民日常纠纷日趋依法解决。但这一阶段有它自身的问题和困境。村民日常纠纷的依法解决并没有让他们更有安全感,也没有让他们对政府更有亲近感,因为村庄外的“混混”对纠纷解决影响日趋变大,而村庄却对此无可奈何,政府部门也似乎坐视不管。本节先谈第一个阶段,即小亲族对1980年代纠纷解决的影响。

小亲族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一个既对内合作、对外抗御的家庭联合单位,其规模一般在十余户至数十户,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一个村庄可能会有数个到十数个小亲族构成,并相互竞争。小亲族通常以五服为基础,但其血缘远近并无严格要求,一些兄弟堂兄弟少的小亲族,可能将更远血缘关系的家庭包括进来。但血缘较近的小亲族更容易紧密团结,因此,小亲族村庄具有多生男丁的内在动力。在村庄中,几乎每个家庭都会加入到一个小亲族之中,众多小亲族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小亲族之间的竞争取决于小亲族内部的三个要素:一是单个成员的素质,二是小亲族成员的多少,三是小亲族内部的整合程度。大的小亲族往往能在村庄中占据优势,但任何小亲族都难以在村庄中占居绝对优势。〔1

1980年代,宋庄村的小亲族在对内合作和对外抗御方面都表现出很强的行动能力。在对内合作上,作为家庭联合的小亲族,一般按照“五服”关系来组织,虽有一定伸展空间。五服关系在红白喜事和清明上坟中表现得尤其清楚。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去世,五服内的晚辈在举办丧事期间均应戴孝。红白喜事时,五服以内的关系都应当主动帮忙。清明上坟时,五服内的本家及外嫁女儿,都会约在一起上坟。换句话说,正是红白喜事和清明上坟,将小亲族的边界界定清楚了。此外,娶回来的媳妇,也要在结婚典礼后,到五服内长辈家中磕头认亲。小亲族内真正起大作用的,主要是兄弟、堂兄弟关系。那时,在宋庄一带,兄弟、堂兄弟的认同十分强烈,有真正一家人的感受。一个小亲族中,兄弟堂兄弟多,而且团结,则这个小亲族的内聚力就强,在村中的地位就高。

在对外抗御上,小亲族主要表现在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上。申端锋用小亲族的眼光和标准来看村庄内的纠纷,〔2〕这一思路颇为有效。根据这种视角,1980年代,宋庄村内的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小亲族内部村民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兄弟、堂兄弟之间的纠纷;二是一个小亲族的村民与另一个小亲族的村民发生的纠纷。

同一小亲族内部的纠纷,以财产分割、合伙合作关系、相邻关系所引发的纠纷居多,这种纠纷一般在小亲族内部处理,由小亲族中的“老掌盘子”调解处理。老掌盘子又称为“管事的”,是指小亲族内辈分高、年龄长、办事公正、能力强的老人。一个小亲族内部的纠纷,其它小亲族的人一般是不会过问的,因为这是“那一家的事”,其他的人不会去招惹麻烦,只会在一旁看他们的笑话。当然,发生纠纷的小亲族一般也不会让其他小亲族的人来管,因为本家的事让外亲族的人来管,是本家“没人”的表现,从而会丢面子;发生纠纷的小亲族若是强势,还会以强硬的态度阻止别人来管。在宋庄一带,这类纠纷往往被看成“家务事”,小亲族的界限分明,各管各家的事,互不干涉。

当然,也会有例外。如果小亲族确实没有人可以调解纠纷,也会请其他小亲族公认比较公道的老掌盘子来调解。因为一个小亲族的的老掌盘子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但并不是每个小亲族都有老掌盘子,尤其是那些较小的小家族。比如,王大爷1973年从宿鸭湖库区移民到冯东组,至今村里王姓只有他一大家,他不可能成为老掌盘子。因此,遇到事情时,就必须找大姓出来帮忙,找大姓家族的老掌盘子商量合计,家里遇到纠纷请他们进行调解。这也是给大姓面子。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纠纷调解不限于本家的老掌盘子出面。如李东组的李中酒后发疯,70多岁的老父亲前去制止无效,老父亲气急之下就回家把他的锅碗都砸了,争执中,酒还未醒的李中打了父亲。酒醒后,李中不敢回家,外出躲避父亲的责罚。老父亲的闷气未出,只等儿子回来教训责打。知道父亲这一打算和父子关系的处境,小组长和庄里所有的老掌盘子、能人都去劝解。这样就抚平了老父亲的怨气,老父亲也挽回了面子,父子重归于好。这是特例,在大多数情况下,老掌盘子只管理家族内部的事情。

老掌盘子也被称为“管事的”,他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看在我的面子上”,纠纷双方一般也会给他面子,从而暂时息事宁人。1980年代,老掌盘子在村庄中确实很有面子,他们在村庄生活的舞台上非常活跃。村民分家若是怕有纠纷,会请老掌盘子到场,老掌盘子自然清楚这个家庭的收入和各方面的条件,他办事公道,考虑周全,会一碗水自会端平,大家对他的意见也信服;小亲族内有子女不孝顺的,老掌盘子会主动上门去管,一走进门,指桑骂槐的小媳妇就住嘴了;其他的兄弟吵架之类的事,他也会主动去劝阻调解,否则架会越吵越大,双方都希望老掌盘子来,自己好下台阶。据说解放前的老掌盘子更有权威,他的话不管对错,小辈都要听。小辈不会去质疑他,在他们不会考虑老掌盘子还会有对错。很多人将老掌盘子的话说成“命令”,可见其地位之高。当地人说,老掌盘子就像一个寨主,“有地有权有能耐,专管这一片”。解放后,大队干部、小组长成了管事的人,但他们与老掌盘子有一个自然的分工。小组长往往是刚迁来的小姓,贫农出身的他们对族内的事情不可能那么熟悉。因此,家族内的事情仍然由老掌盘子掌管。但老掌盘子的触角有限,超出家族的事情他没有能力管。

当然,小亲族内的纠纷也有请村干部来调解的,但这在1980年代是比较例外的;更少的纠纷是通过走司法调解和诉讼路线的。请村干部调解小亲族内的纠纷,已经是小亲族非常丢脸的事情了,遑论去打官司。小亲族内的纠纷去打了官司,不管谁输谁赢,小亲族都会因此而大丢面子,个人脸上也不光彩。由于小亲族内部关系亲近,社会交往频率高,出现矛盾和摩擦的可能性更大。不过,这些纠纷多是“小打小闹”,加上有老掌盘子的主动管理,因而不会闹得很大以致于影响恶劣,让小亲族丢脸。

不同小亲族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情形较为复杂。在1980年代,这种纠纷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他们所在的小亲族也会牵涉其中。而在纠纷的解决中,小亲族的力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若是发生纠纷的两家力量相当,纠纷的发展及解决则取决于他们所在小亲族的强弱,强势小亲族的村民当然霸道,弱势小亲族的村民必定吃亏无疑。但若是他们所在的小亲族力量又相当,则又分为两种情况。若在村中都是强势小亲族,他们都会对对方有所顾忌,照顾到对方的面子,从而让对方三分,双方的能人一般都会出面制止,老掌盘子忙着张罗调解,因为较起劲来,谁也不会占多大的便宜,这也是照顾自己的面子,从而纠纷会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了了之;但如果纠纷发展恶化,发展到打架,常常会是一场拉锯战,两家会经常性的争吵、打架,两个小亲族也会在村庄生活的各个层面进行长期的明争暗斗。另一种情况是他们所在的小亲族都是弱势小亲族,则往往会闹的不亦乐乎,最后一般是村中某一或若干强势小亲族的老掌盘子和有面子的村民出面调解摆平。

1980年代,宋庄发生纠纷时多是强者欺负弱者。如果发生发生纠纷的两个村民或两个家庭力量悬殊,一般是力量弱的当场吃亏,强者更容易冲动地使用拳头欺负弱者。打架过后,纠纷调解的最终结果要看双方所在小亲族的势力大小而定。如果都是弱势小亲族,则小亲族对纠纷调解的影响则不会太大。如果双方所在的小亲族都是强势亲族,力量相当,其结果一般会以妥协告终,这时,打了人一方的免不了要赔偿医药费。如果是强的小亲族的村民打了弱的小亲族的村民,强者便宜已是占定,弱者可能只能认吃闷心亏,情况好一点可能会得到不足额的赔偿。如果在打架中强势小亲族的村民先吃了亏,那他的父子、兄弟或堂兄弟肯定会替他出头,不会轻易放过对方,先占了便宜的村民可能会被“修理”,或者被要求更多的赔偿,常常是除了医药费外,还有误工费、营养费、赔偿费等各种名目。

小亲族不仅仅比人头,还比成员综合素质、血缘亲近程度、小亲族整合程度等。兄弟、亲堂兄弟多,亲戚多,又是大姓,当然会成为村里最占优势的小亲族。如果人头不多,但打架不要命,性格蛮横,身体素质又好,这样人家的势力也比较大。有些小亲族,如果有人在外面做官,即使家族人头少,也不会轻易受到别人欺负,势力说不上大,但在村里也多少有些面子。有的小亲族,人头虽多,但如果内部缺乏整合能力,成员身体素质不高,那也不能算强大小亲族,甚至会被人头少的小亲族欺负。比如,宋东组郭家有兄弟四人,他们在庄内只有这一大家。在他们小的时候,郭家经常别人欺负,后来兄弟都成人了,由于其中一个兄弟性格很“赖”,是当地比较痞的人,经常欺负庄里其他人。这样,郭家也成为了庄里比较强势的家族。

总的来说,在1980年代,小亲族在宋庄的纠纷及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不容忽视,这构成了那时人们对纠纷的认识的基础。〔3〕村民们说,那时,只要听说谁和谁有人吵架,不需要多问,结果都可以猜出来。因为大家对纠纷双方的力量都知根知底,对纠纷的结果就自然心中有数。“谁家拳头硬,谁家说了算”,弱者不服不行,不服就会继续发生纠纷和打架。这甚至导致村干部在调解时遵循情、理、法、力四者结合的原则。〔4〕宋庄村的老干部告诉我们,那时他们调解纠纷时,都要照顾到不同家庭和小亲族背后的力量对比。如果严格按照情理和法律来调解,势力强大的一方肯定不会接受,这样调解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其实,势力弱小的纠纷一方也知道这种情况,因此对调解结果的预期也在情理法之外加进了力量的因素。如果调解结果不让势力强大的一方占强,他们不会服气,从而可能会再借故找岔教训对方,这样势力弱小者心里也缺乏安全感,不会安稳。

兄弟、堂兄弟是小亲族中的核心力量,兄弟堂兄弟多,而且团结,则小亲族的内聚力就强,这其中兄弟的作用尤其重要。在1980年代,宋庄一带常常出现兄弟联合欺负其他村民的现象。当村民自家的兄弟或堂兄弟被别人欺负了,他们也会出头帮忙。那些蛮横的小亲族,根本就不讲理,上来就动粗,根本不问事由;那些讲道理的小亲族会根据事由决定立场,如果自家兄弟、堂兄弟理亏,他们会劝解。无论如何,底线是自家兄弟和堂兄弟不受到欺负,否则就要动粗扳平。一份1991年的调解协议书记载了这样一个过程:

49下午,陈山的大哥陈大国与陈国起因丈量宅基地发生口角,引起打架,两人都轻微受伤了。夜晚八点左右,陈山的一个弟弟对此看法不满,当时就去陈国起家,陈国起刚从进城看病回来,在里屋床上坐着。这时,他的母亲孙秀荣从里屋出来,说:“你们几个兄弟还想打人吗?陈山说:“你上一边,不是找你的。”就把她推倒在地,这下,孙秀荣就站不起来了,当天晚上去了医疗点治疗。

非常有趣的是,在后来的赔偿协议中,陈山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整个事件与陈山毫无关系,事情因他哥哥打架而起,因他弟弟伤人而结束,他既没有参与最初的打架,也没有出现在后来的伤害现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1990年代初,村干部所说的1980年代兄弟一起上阵打架的风气犹存;同时,在宋庄村内纠纷的解决中,村民和村干部都认为兄弟在纠纷中具有同一“人格”。宋庄有一句俗语:“打虎时要亲兄弟,打仗时要父子兵。”根据村调解档案记载,父子一起打架,或子为父 “报仇”而打架的,一直到现在还有;但兄弟一起打架的最后一起案件发生在1996年。

小亲族的力量不但体现在村庄纠纷的占强上,还在于对外一致行动能力比较强,这主要体现在当小亲族内的外嫁女在婆家受到委屈时,小亲族成员前去“讨说法”的一致行动上。严重的情形是外嫁女自杀,娘家人前去“闹丧”。宋庄发生的最后一件闹丧事件在1996年。曹梅和胡巧是妯娌关系,胡巧老实而爱面子,一次和大嫂曹梅因为小孩的事情争吵了几句,曹梅性格强一些,公公婆婆也听从她的摆布。争吵时,胡巧的丈夫刚好不在家,她觉得委屈就喝药自杀了。后来胡巧的娘家人来闹丧,将曹梅家里砸得稀烂,并在屋里洒粪。曹梅的家人都不敢出面阻拦,村里人也没有阻止他们,闹丧过后由村委调解,赔偿胡巧的娘家人2500元。

付书记印象最深的一起娘家人讨说法的事情发生在1988年,从纠纷现场的描述来看,1980年代宋庄一带的小亲族确实很具一致行动能力。李西庄的媳妇韩某和婆婆发生纠纷,娘家父亲带了本族六十多人来到李西庄,乱骂乱闹。韩某的婆家人吓得躲了起来,村民请付书记(当时的治调主任)来调解。付书记赶到时,李庄不少于一百人在场,韩某的婆家人一直在骂人,付书记靠言语未能压住阵势,准备找双方代表进屋谈判,让小组长去找韩某的公公等人。韩某的公公一出现,人群中就有人抓他并吐口水。付书记看这个样子,就对着人群说:“如果你们这样,一个都走不了!李庄人,把自行车给他们扣下来!一个都不让走!”李庄人一下子围上来,把十几辆自行车全扔到沟里去了,“立马杀住了对方的威风”……

1980年代以前,小亲族在宋庄日常生活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庄村从宿鸭湖移民过来的村民说,在大集体时代,他们感到很受气,那时生产队里的重活、累活都分给他们做。现在好了,人人都是平等的。为什么大集体时期受气?因为那时候集体掌握着几乎所有资源,而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安排都由干部说了算。虽然大集体时期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平等,但在生产队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干部总是受生产队强大小亲族的影响大,他们有时甚至就是生产队中势力大的小亲族的代表,因此势力弱小的小亲族总要吃亏,边缘者就更容易成为生产队中的受气包。集体化时代政府刻意扶持那些家族势力小的村民任干部,那时国家的力量一竿子插到底,效果尚且有限。由此可以推测,在集体化时代以前的传统社会,村庄日常纠纷中,小亲族的力量同样不可忽视。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上收至乡镇一级,乡村治理往往依赖那些小亲族势力较大的能人、强人。因此可以说,1980年代以来村庄中纠纷解决的样态,在某种程度上是传统时代的再现。

显然,小亲族的力量,包括暴力和暴力威胁,使得传统时代宋村纠纷解决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暴力是宋庄村一带的村民经常采取的方法,人们因口角争议,几句话没有说好,就会讲狠,就会作出暴力性反应。当然,这常常是村庄中的强者对弱者采取的方法,弱者一般是不敢“轻举妄动”的,因为动用起暴力来,吃亏的恐怕还是弱者。在纠纷发生后的争议解决中,势力强大小亲族的村民总是要占强。正因此,力量强大者与力量弱小者,对村庄秩序的预期和底线是不一样的。力量弱小者的容忍度往往更大些,而力量强大者往往更容易通过暴力来获取预期的占强利益。

尽管如此,这并不是说,强者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将弱者往死里逼,因为在暴力上,强者和弱者有时可以互相转变,“要命的怕不要命的”,或“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而且,弱者在吃亏以后,他也许没有能力,也不打算从暴力上将局势扳平,但他也会有自己的武器。他可以哭天抢地,可以骂大街,让全村人知道强者的不对,也可以私下向村民投诉他所受到的怨屈,从而在村庄舆论上的获得支持,让强者在村中丢脸,落下个霸道的名声。在纠纷中,哭天抢地和骂大街是弱者通常使用的方法,可以算作“弱者的武器”〔5〕。在“弱者的武器”可以介入的情况下,村庄中的强者占强会有限度。同时,由于村民需要通力合作来共同应对看青、民团、圩寨建设等村庄公共事务,〔6〕村民的强势地位也具有脆弱性,而村民生活预期非常长,不但为自己的今天着想,还会为子孙的明天着想,互让因此构成了传统村庄生活的基本伦理村庄因此笼罩在互让伦理的支配之下。〔71980年代,互让伦理在民间小传统中仍然存在;由于人们还处在解决温饱问题的边缘线上,村庄共同关系和互让伦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也还没有消失。那时,人们对待“发酒疯”的态度鲜明地凸显了村庄互让伦理。

在宋庄村,1985年到1995是纠纷最多的时期,其中70%都是喝酒后发酒疯引起打架的。那时人们喜欢喝酒,而且非要一醉方休,因此经常误事,引起打架斗殴。宋庄人对待人们“发酒疯”的态度,典型地体现了互让伦理的规则。在宋庄村民看来,被发酒疯的人打了,虽然是一件屈辱的事情,但一般应予宽容。因为喝了酒的人通常被村民当作心智降低了,如同小孩一样。被发酒疯的人殴打,村民一般根据这个人平常的一贯作为区别对待。当发酒疯的是平常的弱势村民时,挨打的村民会认为,他平常没有这个胆量和势力,只有喝酒了才会来招惹我,我是正常人,不和他一般计较。因此,当时不会报复对方,因为和一个发酒疯的人纠缠会被村民看不起。他因对你有小意见,偶尔喝酒发疯,就这一次,你就作出激烈反应,村民会同情他而指责你。因为人家就喝了一次,平时本身不爱发疯,不喜欢多说,喝酒找你麻烦,肯定是你不对。因此,你应当允许别人适当发泄情绪。对于那种经常喝酒,酒后就发酒疯打人的村民,如果又喝酒闹事,你去揍他,村民普遍比较欢迎。对于这种人,他发酒疯找你茬,你不管情由而一味忍让,挨骂了不反抗,挨打了不还手,村民会认为你是纵容。对于经常喝酒发酒疯的人,村民可以喊派出所来处理,将他带走,这会得到村民的认可,因为喝酒骂街或打架,都是村民很讨厌的行为,尤其是当发酒疯的村民一贯做事霸道时。

碰到发酒疯的情形,有30%的村民事后不会报复,但会怀恨在心,双方从此以后会有隔阂。大多数村民都爱面子,当场不会与发酒疯的人冲突,有30%-40%的村民会在喝酒者酒醒后去论理或质问原因,一般情况下对方道歉了也就没有什么,双方很快恢复正常关系。不过,这时发生打架的事情也不少见,对此,村民一般都会认可,认为有些人喝酒了酒德不好,“不教育不行”。还有20%的村民会不问情由,直接打架报复。不过,这时也不能做得太过分,否则会引起村落舆论的否定评价。例如,一次,冯中国和郭兴喜一起喝酒,郭动手动脚对冯中国有些不礼貌,冯中国的儿子冯华看见后很生气,但当时没有反应。第二天,当郭兴喜在浇地时,冯华走上前突然拿刀捅了他一刀,造成轻伤。对此,村庄舆论虽然觉得“为父报仇”事出有因,但普遍认为反应太过,谴责冯华年轻不懂事。冯华被派出所依法拘留。乡邻考虑到冯华还未成家,判刑坐牢会毁了他,都帮忙说情,冯中国也多次去医院看望郭兴喜,两家关系原也不错,于是郭兴喜便从派出所撤诉。对此,村民们对郭兴喜的忍让姿态都比较赞赏。

在传统社会,以及1980年代,宋庄村中存在一种“力治”秩序,强大的小亲族在纠纷解决中会有所占强,但这种占强毕竟有限。村庄生活的长预期、强势地位的脆弱性、村民命运的连带性,这些都决定了“弱者的武器”的有效性,决定了互让是村庄生活和纠纷解决的基本伦理,它们能对小亲族的暴力构成有效平衡。

 

二、小亲族的理性化与迎法下乡

从调解档案中,很容易看到宋庄村的纠纷及其解决在1990年代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与小亲族的理性化联系在一起。在宋庄村,从1985年开始到1990年代后期,财产纠纷特别多,主要发生在兄弟之间,个别发生在邻居之间,主要原因是分家、合伙关系的解散。如兄弟以前合买的耕牛和拖拉机,现在则面临散伙,纠纷自然增多。1995年以后,建房纠纷增多,院墙位置、房子的高低和朝向、占集体道路等都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兄弟、邻居为此各不相让,建新房子中有一半会因此发生纠纷。2000年以后,喝酒打架的事情开始减少,人们似乎都认识到了喝酒误事的道理,宋庄的酒类消费量至少下降了一半。从纠纷的总量和频率上,2000年以后有了很大减少。据村调解档案记载,19921997年六年间村调解纠纷共120起,平均每年20起,而2005年全年村调解的纠纷只有3起。

宋庄的纠纷变化与村庄人际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村庄人际关系的变化,按照村民们的说法是,现在人眼光短了,都只顾眼前利益,人情味少了。从总体上看,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提高,使得村民的独立性增强,日常互助的需求变少,村民之间的相互依赖变得不重要,关系越来越疏远,交往更加理性化。在宋庄一带,人际关系理性化的关键在于小亲族的理性化,而小亲族理性化的核心在于兄弟、堂兄弟关系的理性化。

同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一样,宋庄的分家习俗1990年代以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多次性分家几乎完全取代一次性分家,成为分家的一般模式。在多次分家模式中,有一个儿子结婚就分一次家,分家在婚后不久进行,新婚的小家庭带走部分财产,开始与父母兄弟完全分开的新生活,村里现在很少有联合家庭。当然,有的家庭由于需要父母帮自己照顾孩子而没有与父母完全分家。在1980年代,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即使分家后,父子、兄弟、叔侄之间共用耕牛和其它生产工具的情况是普遍现象,那时大约每六七户共用一头耕牛。在1990年代,当拖拉机替代耕牛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工具时,村民的经济条件还不那么好,拖拉机也一般由父母、兄弟、叔侄等共有共用。1980年代后期开始有人买小三轮,也是几户农户合买。19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小四轮,兄弟、叔侄合买成为主流,但不久后纷纷散伙。2000年以后,宋庄村基本上不再有农户合用小四轮。从1990年代末以来,生产工具的共用现象逐渐消失。

小四轮是宋庄村民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可以用于犁地、耙地、播种,还可以用于运输,但小四轮真正使用的期间并不长,一年不超过一个月。据村民讲,一台小四轮至少可以满足五六个农户的使用需要,或者说,如果现在每户的耕地面积扩大五六倍,也只需一台小四轮就足够了。然而,现在几乎每个农户都单独购买小四轮,不再有农户合作使用的情况,甚至兄弟也不会合用。其实,一台小四轮大约1.5万元,这相对于每户不足10亩的耕地,实在是有些浪费。况且,目前更方便的大机械也在使用,小四轮常常派不上用场。村民说,自己有小四轮使用起来方便,合用容易闹矛盾。翻看一下村调解档案,知道此言不假。因合用工具散伙到村要求调解的,是除打架外最多的纠纷记录,随手列举两例:

李天顺、李天福、李天运兄弟三人95年合买抽水机一部、带管子一盘,几年来因各种原因,多次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经村委了解……

李学中、李秋生二人在94年合买一三轮手扶拖拉机及农用工具,共同在一块生产,多年来因各种原因二人发生口角纠纷,经村组织多次调解……

从调解档案来看,1990年代兄弟、堂兄弟之间的各种纠纷和偶然冲突比较多,2000年后纠纷越来越少。纠纷多并不代表兄弟、堂兄弟之间的关系就不好,纠纷少也不代表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好了。从表面上看,兄弟矛盾变少,关系似乎也变好了。其实,2000年以后,兄弟之间的纠纷之所以变少,与他们的互动减少、期待变化有关。当他们互动减少后,他们也减少了对兄弟的期待。当兄弟之间的期待降低后,兄弟的各种行为就变得容易理解,因此不会发生冲突。而反观1990年代,兄弟之间的纠纷之所以比较多,是因为处在一个正在剧烈变迁的时代,大家对兄弟关系的期待和要求比较高,当兄弟的行为与期待不符合时,就会作出强烈的反应。也就是说,那时较多的兄弟矛盾,来源于对兄弟关系的期待与兄弟实际行为之间的不平衡。在比较多的经历了期待与实际行为的背离后,大家也就逐渐放低了期待。既然可以单独购买农具,又何必同兄弟共用呢?这样,对兄弟的期待与兄弟的实际行为又重新平衡。同传统时代的兄弟关系相比,这是一种低水平的平衡。

二十多年来,宋庄村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理性化,这主要体现在互助和合作的减少。1980年代,村民的互助非常普遍,包括帮工建房子、帮工种庄稼收庄稼,甚至帮忙看门防盗等,村民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相互照应。1990年代以后,村民之间的互助日趋减少。当前宋庄村,大部分村民都通过市场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相关需求,全村只有李西组存在互相帮工现象。李西组的组长解释说,这是因为李西组基本每家都种大棚,外出打工的很少,青壮劳力在家,具备互相帮工的条件。村民现在都不愿意请人帮工,因为帮工需要还工,否则就就欠了人情;但自己在外打工,别人需要帮忙时自己不一定在家,不一定有时间;如果不能还工,别人会有意见,于是就干脆不请人帮工。

帮工的衰落在客观上与社会流动相关,但更与村民的理性算计有关。很多村民都曾向我计算请人帮工的得失。以前请人帮工,饭菜比平时稍好就行;现在要吃得好,需要好烟好酒招待,伙食费用高,还不如通过市场途径解决。市场工价一天3050元,请人帮工就耽搁了别人赚钱的时间;而在过去,农活忙完后,村民就无事可做,空闲时间无法用来赚钱,大家也愿意帮工,为了比平时稍好的饭菜而出力。同时,帮工也是一种投资,空闲时间被消磨掉就没有收益,当给人帮工时,时间就以人情的形式被储存起来,将来当自己有事时,别人帮工还人情,相当于自己零散的时间被集中起来使用,于是可以应付农忙,也可以办建房子这样的大事。当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农村时,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人情这种储藏时间和资源的方式就日益衰竭。在村民们看来,与其把时间以人情的形式储存,还不如把时间换成工钱直接存到银行,在自己需要帮工时,用钱付工资请人。这个逻辑与斯科特描述的东南亚村庄内阶级之间合作关系的崩溃有着高度类似之处。〔8

合作的减少也很明显。前面已经提及,在生产工具上,1980年代村民七八户共用一头耕牛,发展到当前兄弟也不共用拖拉机。这当然反映了兄弟关系的变化,同时也反映了一般村民关系的变化。1980年代村民之间尚且可以合作,2000年后兄弟之间都很少进行合作。据村民解释,之所以不共用生产工具,是为了避免麻烦,避免产生矛盾纠纷,而经济条件又允许各户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可以说,农民经济能力的提高为传统村庄合作体系的解体提供了可能性。在传统的合作体系解体之前,村民经常会因合作而发生矛盾。比如,共用耕牛时,某一户将耕牛借给自己的亲戚,其他村民有意见扯皮;或者为使用耕牛的时间而发生纠纷,如在收麦子时天气不好,几家争先用牛而争吵。合作中而产生矛盾很常见,但争吵归争吵,合作还得继续,因为大家谁也没有能力单独饲养一头耕牛。在1990年代盗窃现象严重时,宋庄村也曾组织治安联防队,在入冬后的十到十二月份骑自行车巡逻。同时,每个组的青壮年派510人轮流打更巡逻,配合村联防队。这样,每家每周出工一次就有效地维护了村庄安全。

当村民的经济能力提高后,对互助和合作的需求有所降低,实际的互助和合作也相应减少,由合作和互助所带来的纠纷也相应减少。同兄弟关系变化的逻辑一样,这种变化并不是说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好了,而是说他们的关系更加松散化。从表面上看,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少了,关系似乎变好了。其实,当村民长期不合作、不互助,而“各种各的田,各吃各的饭”时,他们也降低了互相的期待,不期望也不奢求相互之间生死相扶、守望相助。当村民之间相互没有期待的时候,村庄共同关系就瓦解了,其他村民对自己就变得不重要,村庄也因此变得不重要。村民之间的期待降低,尽管看起来纠纷少了,但他们的实质关系淡化了,这是一种“貌合神离”。

经济能力的提高是传统互助和合作体系解体的前提条件,而理性算计则极大地改变了村民的行动逻辑。传统经济条件下,村庄互助和合作是别无选择的结果。在1990年代之前,村庄相对静止、封闭,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世代耕作,勉强维持温饱,很少有其它谋生机会,村民没有能力独立,他们不得不互助,不得不保持合作,因此互相有较强的期待和较长的预期。那时,大到耕牛,小到桌椅板凳、铁锹锄头、锅碗瓢盆等都需要借用,生活高度依赖他人。在这种高频度的互动中,日常摩擦和纠纷自然很多。在这些纠纷中,也免不了倚强凌弱,但由于互助和合作体系的存在,倚强凌弱终究有个限度,村庄中存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有力机制来修复摩擦中被损害的关系。当时容易发生矛盾,但村庄调解矛盾的能力也强,村民间关系的自我修复机制健全,修复能力比较强。

1990年代之后,村庄日益开放流动,村民面临多种机会,他们降低了对村庄生活的期待和预期,有能力并越来越保持独立。从总体上看,村民间的关系疏远了,人与人的期待变低了,交往更加理性化,相互依赖变得不重要。应当说,这种变化不是宋庄村特有的,而是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共同经历。在之前的研究中,我也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并考察了变化对村庄纠纷解决的影响。在鄂南陈村和皖北李圩村,我们看到,力量越来越挣脱传统村庄平衡机制对它的束缚,成了村庄纠纷解决中的决定性因素。〔9〕在纠纷解决场合,纠纷当事人常常要估量自己的力量;在日常纠纷的实际调处中,以强凌弱、恃强甩赖的事情屡见不鲜。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村庄纠纷主要调处人的村干部对这种情形无能为力,只能反劝弱者忍气吞声。弱者如果不愿意屈服,就只好求助于村庄之外的灰色力量。即使我们只考虑善良村民所构成的关系平等的村庄,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力量对不同村民群体地位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深深嵌入了家庭纠纷中。但是,宋庄村的情况似乎与此有些不同。

宋庄村村民人际关系的理性化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村庄普通村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关系,二是兄弟、堂兄弟之间的关系。兄弟、堂兄弟关系是小亲族的核心力量,而普通村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助主要发生在小亲族内部,因此,上述两个方面关系的理性化可以近似归纳为小亲族的理性化。小亲族的理性化,意味着小亲族对内合作能力大大削弱,一致对外抵抗的能力几乎丧失。作为小亲族的“公”的代表——老掌盘子——因此从村庄秩序管理中几乎完全退出。解放前的老掌盘子相当有权威,管着包括村庄秩序在内的各种事务。解放后,大队干部、小组长成了管事的人,但他们与老掌盘子有一个自然的分工,小亲族内的事情仍然由老掌盘子掌管。1990年代以来,随着小亲族的日益理性化,老掌盘子越来越少介入到家庭及邻里事务中,因为“说了年轻人也可能不听”。与此相对照,村组干部在村庄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在宋庄村,小亲族理性化的最重要的后果是小亲族的暴力能力的急剧下降。1980年代讲究拳头硬,兄弟、堂兄弟多,就在村里有势力,说话有分量,可以欺负人而别人不敢欺负,村民因此有很强的生育动力。现在,农民不再可能凭借兄弟人多势众来在村庄纠纷中占据优势。村民们说,现在“各种各的地,各吃各的饭”,村民就不会因为人少势弱而去求人,也不再需要受大家族的气。现在不管你的拳头多硬,你打了人就得负责任,“打多少钱的人就得负多少钱的责任”。村民因此不再有多生儿子的动力,相反,由于为儿子结婚“操心”的压力,农民说“生两个儿子哭一场”。村民们说,现在交通和通信都很方便,如果发生什么纠纷矛盾打架,你打110,乡里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可以到场,村民也愿意求助于法律解决问题。在村民眼里“拳头硬不如法律硬”,在法律面前“兄弟多不管事”,打伤人要赔钱,构成轻伤的还要被拘留。法律进村之后,拳头在村庄生活中不起作用,所以儿子多、兄弟多并不重要,村民因此降低了生育冲动。村民甚至觉得,计划生育要跟国家法律建设结合起来,“如果以后国家法律不管农村了,‘拳头风’又会兴起,那个时候人们肯定又会多生儿子。”

我们可以看到,在宋庄村,村民关系的理性化,尤其是小亲族的理性化,导致了村庄秩序的维系日益依赖国家权力和法律,小亲族力量的作用日趋衰落。而在之前我们研究的鄂南陈村和皖北李圩村,村民关系的理性化导致的是村庄内对力量的平衡机制的衰落,力量因素在村庄秩序中的作用日趋占统治地位,并没有见到国家权力和法律因素的介入。这两类村庄秩序看起来截然不同,其实不过是一种现象的两个不同方面。两种类型村庄的共同点在于,村庄都已丧失了内生秩序能力和自我解决纠纷能力。不同之处在于,在汝南宋庄村,国家权力有条件下乡,也事实上下了乡;而在鄂南陈村和皖北李圩村,国家权力或者缺乏下乡的条件,或者基于其它原因,总之,没有下乡。但这并不代表这两个村庄不需要权力和法律下乡,事实恰恰相反,由于村庄内部日益缺乏内生秩序能力和纠纷解决能力,所有的村庄都需要国家权力和法律的下乡。

同传统时代相比,当前中国农村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种变迁由于是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因此很容易导致“语言混乱”,〔10〕现代性的话语体系与村庄地方性知识、观念之间发生严重对立和冲突,从而带来村庄秩序混乱。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村庄原有秩序机制和规则体系不断受到破坏,当前已无法有效维护村庄秩序,村庄整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使得村庄陷入“结构混乱”,因而客观上需要国家权力对之进行整合,村庄社会从而出现“迎法下乡”的倾向和需求。〔11〕也就是说,由于村庄社会自身发生了变化,无法再有效依靠内生力量解决纠纷,因此客观上需要国家权力和现代法律的进入。在汝南宋庄村,这体现为小亲族的理性化导致了传统依赖小亲族解决纠纷的村庄秩序的崩溃,国家权力从而有了下乡的社会基础。国家权力的成功下乡使得从前以小亲族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暴力再也无法发挥作用,村庄日常秩序从而越来越体现出现代式的平等。

 

三、乡村混混与法律不及之处

    如果仅仅着眼于小亲族的理性化对村庄日常纠纷解决的影响,我们会发现,这一影响基本上是积极的,它袪除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力量因素。在传统的村庄秩序维系中,除了情、理、法之外,力量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尽管村庄中存在平衡机制对力量的作用进行限制,但恃强凌弱终究是现实生活的常态。而当小亲族日益理性化时,国家权力和法律下乡使这种常态生活发生了改变,村庄日常秩序日趋表现出现代式的平等,纠纷及其解决中的暴力因素日趋减少,“打多少钱的架就要赔偿多少钱”,这日益接近平等的秩序理想。小亲族的理性化和权力下乡固然带来了日常纠纷解决的平等化,但当前的纠纷中,开始出现乡村混混,这导致了一种新的毫无限制、缺乏约束的不平等。

在汝南一带,人们将乡村混混称为“赖孩子”,指那些不务正业,在城乡游荡的年轻人。乡村混混对乡村生活的介入,给我们呈现出的不是国家权力和法律下乡后的平等,而是权力不及和法律虚置的景象。近年来,“赖孩子”已经成为活跃在宋庄这样的城郊村周围的一股力量。村民们说,“现在社会混乱,好多人找不到活干,小混混、赖孩子到处游荡。”他们利用暴力垄断附近的承包工程,垄断石场的石子生意,垄断村中树木的售卖。为了牟取相关利益,小混混对相关负责人说:“你如果把工程承包给别人,我不找你麻烦,有人会来找你。”负责人想:“又不是我私人的事,为了公家的事冒着被亡命之徒威胁全家人身安全的危险,不值得。况且人在暗处,我在明处,即使有法律武器,也派不上用场,因为手中没有证据。干脆算了,给谁承包不是一样呢?”于是,就屈服于混混的压力。这样,附近村庄的工程全都没有经过招标程序,而是直接承包给混混,村中树木也只能低价卖给混混。

现在,村民之间的纠纷不再依靠小亲族解决,有矛盾纠纷一般找村组干部调解。村组干部无法解决的纠纷,有些则通过村外小混混和赖孩子解决,这甚至导致现在汝南一带,似乎谁认识的小混混多,谁的势力就大,连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有时也找小混混解决。付楼村的两个村组干部之间的纠纷就是这样解决的。这起纠纷发生在付东队的小组长韩鸿与村干部刘华之间。刘华是郭庄人,包组时负责郭庄事务。在郭庄组和付东组的地界处有一排树,是集体化时代郭庄村民栽的,村里修路后种树的土地划归付东组所有。两个小组对树的归属起了争议。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韩鸿于2001年将树卖给了自己的小舅子——一个在外的混混。砍伐树木需要办理砍伐证,这要通过村委,而村委负责此事的恰好是刘华,他当然会拒绝办理,结果那排树一直未能砍伐。2002年,在未与付东队协商好的情况下,刘华也找了混混,将树卖给了他。这个混混的势力比韩鸿的小舅子更大,所以韩鸿和付东组的村民也无可奈何。韩鸿因此觉得脸上无光,就索性辞掉了小组长一职。

由于现在的情况是,谁认识的小混混多,谁的势力就大,与混混联系紧密的村民也因此能办成一般人办不成的事。税费改革之后,付楼村15个村民小组只剩下6个村民小组长,因为村里无法支付更多小组长的工资。村支书说:“这六个人之所以能留下,是因为他们能够干成一些事情。”负责潘庄和王庄的小组长余东绰号“余赖”,其实他本人一点也不赖,相反很有责任感和公益心。而余赖之所以能做成一些事情,多亏了他那“在黑道上混”的小儿子。村民们说:“他家二儿子能耍赖,村民一般不会顶撞他。”付楼村的两个主要干部与此类似,由于结交很多赖孩子,从而能办事。五里岗村更是这样,甚至村民有事都不找村干部,有纠纷直接找混混解决。

现在,赖孩子对村民生活的介入越来越深。村民们说,以前交粮时,差粮交不出去,赖孩子拖去的就能够交,不但能交,交的时候还扣杂少。现在,如果村民碰到欠债不还,无法收到,会花钱请小混混去要债。征地之后的再调地,混混也常常介入其中。很多村民小组长的权威不高,主持分地村民可能不服气,分地的细节也总会引起一些争端。在分地中,有小混混撑腰的“大户”凭借势力占便宜,甚至会欺压其他村民。如果双方实力对比悬殊,一方被压下去了倒还好,但如果两方谁也不服谁,就可能引起激烈冲突。冲突过后两方再继续找混混,纠纷就会越闹越大,甚至闹出恶性事件来。赖孩子对村庄生活的介入,给宋庄一带村民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宋庄村许庄组和付楼村蔺庄组的征地事件,而对村民心理刺激最大的莫过于混混在学校打死学生。

200511月份,作为汝南县招商引资项目之一的私立实验中学计划建在三里店乡。按照规划,学校占地300多亩,须在蔺庄和许庄征地。在征询意见阶段,80%的村民希望出租,这样村里可以保留所有权,年租金按每亩900元计,将来物价上涨还可以要求增加租金。如果接受一次性补偿,村民人均耕地将从0.8亩降到0.3亩,供吃饭都不够。但20%的村民想一次性得到补偿,有的是急等钱用,有的则是想拿到钱后到县城建房或做生意。由于意见不统一,征地无法顺利进行,县乡村干部轮番做工作都无济于事。2006年春节刚过,村里通知村民,说已签征地合同,一次性补偿1.6万元/亩,外加青苗费。村支书说这是上面的“死命令”,人们开始怀疑村干部从中得到了好处。当施工队开着推土机准备施工时,遭到了村民们的阻拦,事情再次陷入了僵局。不久,小混混出场了,其头目说:“我来拉院墙,这个事情包给我,上面别管了!”于是施工队换了一批人,推土机又开到了地边。村民们继续阻拦。小混混见状,打了一个电话,片刻便来了十几人,每人手上一把砍刀。村民们看到这阵势,四处逃散,有几个胆大的村民跟小混混顶了几句,小混混举刀就砍,一个村民在混乱中被砍伤。

因有人打110报警,警车来了,但一个小混混都没抓到。不过,小混混到医院支付了被砍伤村民的医药费。按村民的说法,“他们大大方方地到医院付钱,好像是做了什么英雄事迹一样”。发生砍人事件后第二天,推土机又来了,没过几天工地就开始正式施工。施工期间,蔺庄村民有过几次上访,均以失败告终。他们还尝试过堵塞交通,最终却进了派出所,尽管只是被暂时留滞。村民们终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而是接受了现实。不过,他们担心县里今后不能每年照付900/亩的租赁费,而要求一次性付清占地费。也许是财政能力有限,县里不愿意一次性付清。许庄一个有威信的村民组织十来个村民,在一个夜晚偷偷出发,到省里和北京国土资源部上访。迫于村民上访的压力,县有关部门同意按1.6万元/亩一次性支付征地款。蔺庄见许庄得到了征地款,也要求县里一次性支付,但因为没有人去上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这件事可以给人们很大的想像空间。村干部感慨地说:“按正常程序无法完成的事情,小混混一下子就做好了。如果当初村民不闹,由村委会来承包工地的活,他们还可以来建筑工地帮工挣钱。现在村干部付出那么多努力,还不如小混混。”这是村干部从治理效果出发的评论,工程被改包给小混混,也许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村民对政府更是有着各种抱怨,“官匪勾结”是最普遍的抱怨。也许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从治理手段上讲,这也许是成本较低的选择。当地的一个政府官员认为,将黑社会打尽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证不出恶性事件,同时让黑势力“为我所用”,为政府服务。而在征地这样的事情中,政府办不好的事,交给黑社会却能办好。因此,正如前面章节已经谈到的,政府对小混混有着治理层面的需要。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其它角度来看此事件,那就是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当小混混出场时,村民们只顾各自逃散;事后,村民们也无法有效组织起来坚持上访;他们还尝试过堵塞交通,由于没有坚强的组织者,很快就失败了。我们不妨将这件事与发生在1990年左右的两件事情加以对比:

1989年,大李庄有黄某等四个村民在酒馆里酒后打了一个外村村民。第二天中午,这个外村村民带着十五个人来到大李庄。其中有带刀的,打架时捅了黄某一刀。大李庄的村民就不依了,大家一拥而上,夺了对方的刀,控制了局面,一直等到派出所民警到场。

1990年,三里店乡机械厂的刘某与宋庄塔上组的一个村民白某闹了矛盾。仗着叔叔是乡派出所的所长,一天夜里八点左右,刘某带着十几个赖孩子到白某家打人闹事。白某在村里吆喝了几声,全庄的老百姓都拿着锄头、铁锹之类的农具出来与赖孩子“对阵”,赖孩子全部被吓跑,而刘某被痛打之后无处可逃,只好跑到住在塔上庄的村支书家里求饶。

两相对比,确实让人感到今非昔比,村民在一致行动能力上有了很大的差别。白某是塔上非常普通的一个村民,在村中谈不上有什么势力。1990年时塔上庄却能团结起来保护他,毫不犹豫地与外来混混对阵。据村民们说,在那时发生这种外来的攻击,即使平时有矛盾或是仇家的,也应当抛弃成见,团结起来打击外部势力。如果不参与对抗,就会受到村民的谴责。因为那时人们将这一行为当作是对整体村庄的挑衅,而不是针对白某一个村民,所以全庄村民会临时一致组织起来抵抗。他们不仅是在为某个村民提供帮助,更是在维护村庄的尊严。而现在,当村民面临如此之大的利益被侵夺时,居然不但无法组织起来对付外来的混混,连组织起来一起上访的力量都没有。

在蔺庄村民的集体行动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组织能力和一致行动能力并不高。蔺庄这个杂姓村,刘姓占了将近一半,冯姓也有近三分之一,“这些同姓的都是一个祖宗,但是没人愿意出头组织”。村民们回忆,第一次推土机开来的时候,有几个妇女到每家每户的门口叫骂,说这事谁要是不去谁就断子绝孙。这几个妇女看似积极为公益,刚好她们家里都在户口问题上做了手脚,想多分征地赔偿款。可以肯定的是,其他村民最初并不愿意出面。在第一次拦推土机成功后,大家似乎认识到了组织起来的好处,后来几次都出来拦推土机。到发生小混混砍人事件之后,受伤的群众通过自己的兄弟、堂兄弟和亲戚去发动其它村民,每户出一人去县里和乡里集体上访。县、乡两级的上访失败后,有人策划到省里上访,但许多村民觉得与己无关,因此上访无法再组织起来。随后发生的阻碍交通事件是部分老年村民所为,组织程度并不高,失败也很快。

征地的事情刚刚结束不久,新开的私立实验中学就出事了,一个学生在校内被一群赖孩子殴打致死。私立中学在工程还没有全部完工,操场上还堆着石料、水泥时就开始招生。学校秩序一直很混乱,经常有小混混出没,还有小混混到学生宿舍里敲榨勒索。出事的学生只有十四岁,学习成绩不太好,但平时并不跟赖孩子混到一起。当晚,学校要收一项费用,他将钱交给老师后,没有继续上晚自习而是溜回寝室睡觉。在寝室里,几个跟着校外赖孩子混的学生找他要钱,他没钱给且表现出情绪烦躁。不一会,十二个在校学生和两个校外混混拿着皮带和钢管对他进行殴打,殴打持续了几十分钟,直到他不再喊叫。当天晚上,这个年少的生命就离开了人世。〔12〕我们调查时,在付楼村内看到了赖孩子。一个下雨天,三个十五六岁的赖孩子,撑着雨伞蹲在地上,边谈边笑,其中一个肩膀上扛着一把长约一尺的砍刀。据村民说,村里偶尔会有外面的混混游荡。付楼村也有三四个孩子在外面混,父母管不了,不过他们只是威胁人、吓唬人,靠着小混混的名气捞钱。

    小亲族的理性化导致了小亲族一致行动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这使小亲族不再能够依靠人多力量大,不再能够依靠“拳头风”在村庄中占强,村庄纠纷解决出现更加平等化的趋势。如果说这是一个好的趋势的话,那小亲族的理性化同时导致了一个不那么好的趋势。由于小亲族的理性化导致了小亲族一致行动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村庄共同关系、日常互助和合作体系瓦解,当村民面临外来威胁时,不可能一致动员起来对外。而当前的小混混、赖孩子对村庄的骚扰正是他们面临的现实威胁。在这种威胁下,纠纷解决和村庄秩序中出现了新的不平等,与传统小亲族力量导致的不平等相比,这种不平等更加剧烈而毫无限制,缺乏任何平衡机制。同时,由于共同关系的瓦解,村庄中一些村民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肆无忌惮地利用小混混、赖孩子这种力量。这一切现象使得村庄看起来更象是国家权力的不及之处、法律的不入之地。

我们将纠纷解决与乡村秩序放到1980年代以来的整个社会转型中来看,梳理一下前文论述的相关逻辑:

11980年代,小亲族内部团结,具有很高的一致行动能力,村庄纠纷及其解决中拳头风盛行,小亲族的力量是村庄秩序中的决定性因素,村庄内存在恃强凌弱的不平等现象,人们因此而有着生儿子的强烈冲动;

21980年代,经济条件尚不允许,村民必须共同应对村庄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村庄共同关系、合作与互助体系仍然存在,村庄内部存在对小亲族力量的平衡机制,恃强凌弱现象虽然存在,但要受到村庄平衡机制的限制;

31990年代是一个转型期,在转型期内,村庄内各种关系,包括兄弟关系、小亲族内部关系、同村村民的关系,都在不断变化,但关系变化的现实状况要先于人们对关系的期待的变化,两者并不同步,这导致村庄矛盾和纠纷更多。2000年后,村民逐渐认识到各种关系的现实情况,因此越来越降低对各种关系的期待,现实与期待重新平衡,纠纷因此减少;

42000年后,村民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不需要共同应对村庄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任何家庭都可以单独应对,村庄共同关系、合作与互助体系已经瓦解,这一方面使传统对小亲族的平衡机制瓦解,另一方面使小亲族本身瓦解而不再有一致行动能力,在权力和法律下乡的背景下,拳头风因此而淡化,村庄纠纷的解决日益受法律规制;

52000年后,村庄共同关系、合作与互助体系的瓦解,以及小亲族本身的瓦解,使得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大大降低甚至消失,这虽然使村庄内部丧失了恃强凌弱的基础,却也使村庄丧失了抵制外来混混威胁的一致行动能力,村庄纠纷解决和日常秩序于是日益受乡村混混支配,这又使村庄看起来似乎是权力和法律不入之地。

显然,无论是拳头风,还是乡村混混,他们能否对村庄纠纷解决产生影响,都与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密切相关。在现代国家中,保障平等和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因此,乡村秩序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作用能力的直接反映。在宋庄纠纷及其解决的变迁过程中,国家权力的作用是个关键因素。拳头风盛行,表明国家权力在村庄生活中处于不足状态;拳头风消失,“打多少钱的架就要赔偿多少钱”,表明法律已经下乡,而法律下乡也就是国家权力下乡;赖孩子在村庄横行,说明国家权力处于对此无法应对的无力状态。为何权力下乡了,却又处于应对乡村混混的无力状态呢?这是当前乡村秩序的悖论。为了解释这一悖论,我们需要全面理解国家权力。下文试图从国家权力的构成出发,讨论乡村秩序的悖论。

 

四、国家权力构成与乡村秩序的困境

在过去的研究中,我们注意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秩序的影响。1980年代以来,国家实行了各种改革,包括从人民公社体制向乡政村治体制,再到村民自治体制的转变,也包括不断开展的合乡并村、机构改革工作,这些改革可以理解成国家权力不断从农村社会后撤。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权力在地理上远离了村,它也在实际上也就逐渐远离了村民的生活,国家权力因此对村庄纠纷的实际影响力大大下降。合乡并镇后,乡镇人口数量增加,辖区面积增大,派出所变得路途增远,村民因此不轻易去找派出所,而是在有纠纷时或者能忍则忍,或者依靠力量和拳头来解决,实在不行时就请求乡村混混的帮助,甚至以自杀来进行报复或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辖区面积变大,派出所、司法所管理起来力不从心,容易出现空档,村民有事报警往往“远水救不了近火”,不利于查处案件,无法有效保障辖区秩序。机构改革后临时帮办人员多数被辞退,民警工作量增大,民警缺乏足够精力,因此很容易选择性地办案,小案不管,大案才出面。但小案通常是大案的“萌芽状态”,不处理小案常常导致大案,这常常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圈。〔13

这种国家权力对乡村秩序的作用逻辑在很多地方适用,却无法解释宋庄村一带小亲族理性化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小亲族理性化的背景下,权力下乡导致拳头风日渐淡化,村庄纠纷解决日益依赖法律;另一方面小亲族理性化导致村民一致行动能力日渐衰落,村庄越来越无法应对外来混混的侵扰,乡村秩序的不平等性日渐严重,国家权力和法律却无以应对。这是一个悖论,也是当前乡村秩序的困境,需要我们重新理解国家权力。理解国家权力,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从中央国家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力的角度去理解,也可以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法律监督权的角度去理解,还可以从常规国家权力和非常规国家权力的角度去理解。但这些角度无法理解我们遇到的悖论,我们需要新的角度。

其实,之前我们的理解的,国家权力不断从农村社会后撤,在地理上远离了村庄,因此对村庄生活的控制力大大下降。这只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方面,或一种治理方式。国家权力运作至少有三个层面或方式:身体治理、技术治理、德行治理。这三个层面和方式的划分,主要以国家权力行使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对自身的要求和自身的性质特征为依据。身体治理,是指国家权力行使者以保持机构或自身身体在场的方式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技术治理,是指国家权力行使者通过应用先进技术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德行治理,是指国家权力行使者以超越职业要求的思想、道德和品行要求为工作动力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这三者在功能上有时可以相互替代。我们之前对国家权力的理解主要局限在身体治理的这一层面和方式。当前,我们理解国家权力,应当不仅仅将身体治理纳入考量,还将技术治理、德行治理等层面纳入考量,综合考察它们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社会生活中的国家权力实际上由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这就是国家权力的构成理论。

国家权力的构成理论关注从不同的方面理解国家权力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它要求系统地关注这种影响,而不是根据社会生活和治理状况的某一方面对国家权力作出全盘的评价。这一理论视角反对静态地观察国家权力本身,主张动态地考察国家权力不同层面和方式的此消彼长,考察国家权力与社会之间不同层面的互动及其社会效果。

在一个国家权力具有合法性的社会里,国家权力的运作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并不需要依赖赤裸裸的暴力,而主要依赖心理强制实现权力的意志。心理强制的强度与国家权力的治理效果高度相关。当国家权力的治理效果好时,人们对治理的预期就比较高,机会主义和越轨行为因此会减少,国家权力通过这种心理强制方式就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当国家权力的治理效果不好时,人们对治理的预期就比较低,各种机会主义和越轨行为就会因此兴起,这时心理强制方式不好,国家要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就必须更加依赖赤裸裸的暴力和高压政策。当然,心理强制并不足以应对一切越轨行为,越轨行为总会偶尔发生。对于心理强制效果好的社会来说,越轨行为就是一种突然事件,国家权力的常规暴力的必要性就在于应对这种突然事件,其应对效果则是心理强制效果和人们机会主义行为的社会基础。国家权力的治理效果,由身体治理、技术治理、德行治理三个层面综合决定。

先说身体治理。之前的研究已经涉及了这一方面。我们说国家权力不断从农村社会后撤时,在地理上远离了村庄,也就对村庄秩序的控制力大大下降。这是说,当国家权力的身体载体远离村庄,其控制能力随之下降。比如说,合乡并镇后,由于路途增远,村民不轻易去派出所,派出所管理起来也力不从心,“远水救不了近火”,甚至由于事务多而选择性地办案。近年来,伴随着取消农业税而进行的改革表明,国家权力的身体治理能力正在弱化。撤乡并镇、撤销七站八所、精简乡村班子等,都从行政建制上,也即从“身体”上弱化了国家控制能力。

宋庄所在的三里店乡派出所在1990年代的地方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很大的成绩。当时乡派出所有正式警务人员4位,派出所将全乡分片管理,警务人员与村里的联防队配合工作,碰到紧急时间,警务人员骑着自行车到现场处理。派出所配合村里进行帮教活动,每个季度都要下乡找到被帮教对象谈话,村民看到后会互相传说“派出所又来找他了”。由于可以经常看到派出所民警,村民们的安全感都很强,而对那些潜在的越轨分子带来心理压力,也能起到威慑作用。这样,派出所通过民警的身体在场,来有效维持村庄秩序。现在,乡派出所有警务人员12名,并配有巡逻车,但是他们无事从来不下村。村干部开玩笑说,警察和坏分子是猫和老鼠的关系,警察老不下村,现在的老鼠都不认识猫了。村民和村干部都不认识包片民警,甚至连派出所所长是谁大家都不清楚。今年年初,四个民警到宋庄村许庄组办案,当时他们没有穿警服。村民以为是混混到村里闹事,就骂了他们一顿。与此对照,1980年代派出所人员少,硬件设施差,但那时民警与村民打成一片,共同维护治安。民警能够三天两头到村里面出现,这种身体到场的治理方式确实能够震慑违法分子,让村民有安全感。

当国家权力的“身体”不在场时,它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治理,这时,代理人相当于国家权力“身体”的“延伸”。代理人治理属于身体治理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在当前社会中相当普遍,包括派出所聘请的治安联防队员、村里按照乡镇要求建立的治安巡逻队等。代理人治理的优点在于,可以低成本,甚至转嫁成本地延长国家权力的“身体”。治安联防队员的工资通常比正式民警低很多,但他们的工作却与正式民警几乎没有不同;而村里的治安巡逻队按照乡镇的要求成立,运作成本却由村庄集体承担。代理人治理的缺点在于,一是国家权力的“身体”经过代理人的传递后,其威摄力会有所下降;二是代理人可能影响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尤其是当代理人素质不高时,因为对代理人的管理相对来说更加困难。

再说技术治理。国家权力在身体退场的同时,技术控制能力却不断提高,或者说,正是技术能力的提高使得身体的退场得以可能。诚如吉登斯所言,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乡村地区的人们会不断地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面对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14〕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渗透提高自身的软控制能力。这种控制方式的关键在于让人们接受国家意识形态所宣扬的基本观念,从而提高对国家权力和正统秩序机制的认同。广播、电视和网络的普及,都有利于国家提高这种软控制能力。国家意识形态通过这些软控制手段可以将村民成功塑造成公民。二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自身的硬性控制能力。国家的制裁能力从公开性地使用暴力转变为渗透性地使用行政力量,警察、身份制度等监控,其存在空间日广,社会渗透程度日深。这种控制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通讯与信息提取、储存手段的高度发展,以及交通手段的日益提高,它们使得监控体系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国家技术治理水平和技术控制能力的提高,用宋庄村村民的话来说就是,“现在你只要打个110,警察马上就来了”。警察来了,就是国家权力来了,就是法律下乡,因此“打了多少钱的架就要赔偿多少钱”。村民的意思是说,打架需要成本,将人打伤了要付法律责任。宋庄村民还知道打架导致轻伤可以被拘留,夫妻财产分割需要结婚证等等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和技术性知识。可以说,法律重新塑造了村民对村庄纠纷解决的预期。现在,虽然派出所民警的身体不在场,但是随时可以报案,报案后纠纷就会通过法律来解决。这直接受益于通讯能力和交通能力的提高。同时,广播、电视甚至网络等媒介日益普及,使得国家可以通过媒介进行政策宣传和普法教育,强化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塑造了村民的公民意识,使之能够主动服膺于国家权力运作的逻辑,从而达到治理的目标。在宋庄村,当村民碰到不公平的事情时,他们甚至想到通过网络来来寻求正义,从而冲破纸质媒体的诸种限制。

最后说德行治理。伴随着国家权力的身体退场和技术控制能力的提高,国家权力的通过德行治理的方式日益弱化。这里的德行治理,基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状态对治理效果的影响。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同样合法的情况下,国家权力行使者运用权力的倾向和心理意愿对于治理的效果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将当前与1980年代进行对比时,而运用权力的倾向和心理意愿又与其自身的思想道德密切相关。宋庄的村干部也感觉到了这一点,他们说:“乡派出所现在要‘依法行政’,不能像以前一样随便到村里抓人。他们的原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重大伤害,没有出现社会动乱一概不予过问。”“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很多政策都还有约束力,公安部门的权力也比较大,可以随意关人只要你有嫌疑,村民都怕。现在村民法律意识强,公安抓人也要证据,不敢随便关人。”同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国家权力行使的策略和倾向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初,权力的运用适用扩张的心理策略,即无条件维护社会治安,以杜绝社会危害为要点,这一目标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高度依赖崇高的思想道德要求;而现在权力的运用则适用自我保护的心理策略,有条件的维护社会治安,同时要考虑自我保护,以不出事为要点。

改革开放之初,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基本目的,是警察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有效途径,甚至和他们的人生意义联系在一起;而现在则成了一种工作和职业,变得只与职业道德相关,而与意义、精神、思想道德无关。一个村干部讲,有一次他在镇上市场看到两伙人各十五个打群架,两个警察穿着短裤正在一旁围观。他们之所以这样,可能是觉得没有人认识他们,而这个村干部负责治调工作,刚好认识他们。村干部觉得,无论是否穿有制服,是否在工作时间,警察都应该上前制止。应该说,村干部的这种认识恰恰是基于1980年代的德、行结合的思维方式,就是将思想道德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的“政法”思维方式,日常工作是思想道德的行动,思想道德是日常工作的指导纲要。显然,这种思维方式已经逐渐被放弃。现在,思想道德和日常工作经历了一个祛魅的过程,两者被严格区分开来,日常工作不再需要的思想道德的武装和指导,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对自己工作的认同越来越只是一种职业认同。

当前,国家权力的运作越来越倚重技术层面,社会秩序越来越依赖于技术治理。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身体治理方式和德行治理方式有条件逐渐退出国家权力治理的日常领域。技术治理确实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否则,仅有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方式的退出,乡村社会将陷入彻底的混乱。但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并不能被技术治理完全替代,前者所能解决的问题并非后者全部能够解决。

国家权力的身体在场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抑制村庄内依赖小亲族的“拳头风”,抑制村庄内部的恃强凌弱,其关键在于弱者可以轻便求助于在场的国家权力。当国家权力的身体远离村庄的时候,权力技术的提高可以起到替代作用,同样可以有效甚至更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意识形态使人们高度认同受法律规制的乡村秩序,通讯和交通的发达使得国家权力可以快速到场。但技术治理的替代作用终究有限,国家权力的身体在场与技术可以快速到场毕竟还是有所不同。一方面,技术治理给潜在的越轨者的心理震慑力并不足够,另一方面,技术治理难以完全有效应对社会流动所带来的新问题。乡村混混所带来的暴力和不平等问题与熟人社会中的暴力关系毕竟有很大。后者主体明确而具体,扎根在本乡本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国家权力在运作中可以通过技术营造快速到场的效果;而前者总处于流动状态,对于乡土社会而言,它是不熟悉的、不固定的,因此国家权力要在运作中达到同样的效果,付出的成本更高。这样,乡村混混运用暴力的机会成本就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国家权力身体不断退场时,我们又看到不少地方开展驻村警务,这实际是重新营造了一种国家权力在场的工作方式,与之前的国家权力的身体治理方式原理一样。

另一方面,当抛弃了传统的德行治理方式后,仅仅依赖技术的新治理方式容忍乡村混混的存在,只要他们不导致恶性事件。因为不导致恶性事件就不会危及权力行使者自身,这符合自我保护的心理策略。但不出现恶性事件实际上只是一种的底线的要求,乡村混混的活动中,恶性事件毕竟只是其中的偶然事件,他们的大部分危害乡村秩序的行为则处在法律的边缘,在新的治理方式下被容忍。这就是村民所说的,“现在赖孩子特别多,小偷小摸,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每年都抓,抓抓放放,就是那几个”。这样一来,权力运作的德行治理方式的衰微,似乎意味着更好的秩序不被追求。当然,乡村混混的这种状态,会逐渐改变他们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从而迟早会生出恶性事件来。一旦这样,再要进行治理,就只有向权力行使者不断加压,这就是不断上演的“严打”。而一旦权力行使者对“严打”只有职业认可,而不能内化成思想道德,这种高压就变得难以忍受。

当前一个很流行的口号是“官退民进”,这无疑加进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治理状况的期待。实际的情形比这要复杂得多,在一些地方确实是这样,在另外一些地方则呈现了恰恰相反的逻辑,即“官退民乱”。在宋庄村,是“官退民进”还是“官退民乱”则不是一个那么容易判断的问题。“官退”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方式的退场,“官退”后呈现什么样的格局,除了各地村庄的结构外,还要看新的权力运作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对秩序的种种威胁。赖孩子、混混就是其中的重大威胁。如果“官退”之后,缺乏新的有效权力运作方式,灰色力量就会进入村庄,进一步导致地方治理的混乱。当前汝南一带的许多村庄就无法应对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强力介入,而在江汉平原,这种现象就更加普遍。

总结一下,现代性的法律和国家权力运作方式,主要依赖技术进行治理,并因此弱化了过去的依靠身体在场的治理方式,抛弃了过去的依靠思想道德认同的治理方式。新的治理方式的目标是保证最坏的情形不要出现,但它并不能达致最好的治理效果,从治理效果上说,它是一种低水平平衡的权力运作方式。可能出现的最好的治理方式当然是国家权力的身体治理、德行治理和技术治理三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它可以达致最好治理状态,但这种结合却不可避免地将希望寄托在权力行使者的个人思想上,从而带有“人治”的痕迹。这可能是大多数现代制度论者和法治主义者所难以接受的,因为他们觉得,一旦将治理效果寄托在个人思想上,可能就难以防止最坏情形的出现。当然,这种“人治”能不能采纳,还可以继续讨论。而最糟糕的情形可能是,放弃了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的权力运作方式,而技术治理的水平又无法满足实际的治理需要,这就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混混控制一切,暴力无所限制的情形。

目前宋庄村的情形,不是最坏,离最好也还有很远。而如何达致治理的最好情形,毫无疑问,需要从国家权力构成理论的角度综合考量,需要考察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各个方面,并综合权衡其社会治理效果。毫无疑问,当前乡村秩序的困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国家权力的重要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浓厚的传统国家转向市场经济的现代国家过程中,国家对整个官僚阶层,对权力行使者到底应该有着怎样的期待?在既有的乡村秩序困境下,官僚阶层和权力行使者又该如何具体作为呢?

 

 

 

 

 

 

 

 

 

 

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

1〕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2〕申端锋:《农民行动单位视阈中的小亲族》,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3〕申端锋:《农民行动单位视阈中的小亲族》,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4〕董磊明:《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载《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

5〕“弱者的武器”来源于斯科特的一本书名,但我并不在斯科特意义上使用。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6〕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池子华、刘平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1页以下。内山雅生:《二十世纪华北农村社会经济研究》,李恩民、邢丽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以下。

7〕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

8〕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200页。

9〕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陈柏峰,《规则之治时代的来临?》,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0〕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1〕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待刊稿。

12〕这件事情曾有媒体报道,徐楠:《汝南少年杀人事件:一个中部县城的“少年江湖”》,载《南方周末》2007712

13〕陈柏峰:《论乡村体制改革对纠纷解决的影响》,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14〕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页。

本文原载《民间法》第8卷。

 

转自三农中国http://www.snzg.cn/article/show.php?itemid-14661/pag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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