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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

2009-01-27 12:43:17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筹”与诉讼程序设定

据明朝田汝成《炎徼纪闻》载:

“(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行头,以讲曲直。行头以一事为一筹,多至百筹者。每举一筹数之曰:某事云云,‘汝负于某’,其人服则收之;又举一筹数之曰:某事云云,‘汝凌于某,其人不服则置之。计所置多寡,以报所为。讲者曰:某事某事,某人不服。所为讲者曰,然则已,不然又往讲如前,必两人咸服乃决。若所收筹多,而度其人不能偿者,则劝所为讲者掷一筹与天,一与地,一与和事之老,然后约其余者。责负者偿之,以牛马为算”。[1]

又据明朝《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

“苗俗有事,则用行头媒讲,行头能言语讲断是非者,苗讲苗以苗为行头……凡筹头讲事,皆用筹以记之,多至一二百筹,少亦二三十筹。每举一筹曰:某事云云,其人不服则弃之,又举一筹曰:某事云云,其人服则收之。如一二百筹,讲至数十筹,二三十筹,讲至数筹,然后往报,所为讲者曰:某事,其人不服。所为讲者曰:‘是’,则令其人依数陪()偿。或不以为然,行头又复如前往讲之,至有一数往,或经月始定。若所讲筹尚多,其人不能尽偿,则劝所为讲者,掷一筹与天、一筹与地,又掷一筹与和事之老,然后约其余者,责令赔偿。凡讲杀人,谓之‘筹头’,讲偷盗牛马,曰‘犯瓦’,苟以一,为一瓦,皆酌量事情轻重,以为等差,谓之媒讲者。如婚姻,用媒以通两家情好也。凡讲行头,皆用银布,名曰‘缚行头’,言缚之使不二心也”。[2]

另据钱元昌《粤西诸蛮图记》及道光《龙胜厅志》载:

“相讼者,集于社,推老人上座,两造各剪草为筹,筹多为胜,盖理拙则筹弃,理直则存也,是为‘赛老’亦曰:‘理论’,论毕刻木记之,终生不敢负。”[3]

筹,《康熙字典》:“筹算也”[4]又称为策、算子等。它最初是小竹棍一类的自然物,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的计算工具,质地与制作也愈加精致。 算筹在中国起源很早,春秋战国时期的《老子》中就有“善数者不用筹策”的记述。所谓“礼失则求诸也”,在解放前后的苗族地区还保留着使用草棍来计算数量的方式。贵州苗族地区盛产一种“芭茅草”,其硬度不如竹却强与稻秸,苗族理师便以此作为处理纠纷中区分诉讼双方过错多少、应负责任大小的工具。

苗族理师[5]在纠纷处理时,就某个纠纷本身有很长的讲法和“讲理”过程,口承法律文化中要求裁判人员必须是博闻强记、精通古理、能言善辩、知识丰富的人。裁判开始前,一般“请六寨老,求五大人到场,双方‘肢鸡’、‘马腿’、‘鸭笼’、‘饭团’(四者为议榔[6]中的大小团体)全部到齐,来得齐整。理师已述三天理,中人已传多次话”,[7]表明裁判已经开始。

当事人在裁定开始前准备了很多“芭茅草”棍,在纠纷双方面前各摆放一个簸箕,作为双方所得“芭茅草”的盛放工具。于是对双方争议的细节问题一一加以剖析。在解决纠纷中理师“讲理”的过程非常重要,往往就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各种意见,必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以求最佳的纠纷处理效果。所谓“要明古理讲,要以善言说;雷才三思考,龙才三动脑;理师以理辩,不会出恶言;鬼听鬼害怕,人闻人信服……誉传千里,理服天下,才是好事,才是正道”[8]。特别是家长里短之类的民事纠纷,涉及的事情琐碎、亲属关系复杂、情绪色彩浓厚,所以解决过程更长,就每个纠纷的细节责任都厘分得非常清楚,拿出很多个解决方案,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充分认可的前提下,划清各自的责任。在某个细节上是哪一方的责任,就在对方的簸箕里放一颗芭茅草。

理师解决纠纷似现今的“法庭辩论”。当事人双方各自请理师代为起诉或抗辩,不过此种诉讼活动不是“当庭辩论”,而是“背对背”地进行的。即各设各的理场,各请理师二人以上,其中一人是主持者,称作“掌理师”;另一人负责来往两边理场,传递理情,即负责“往讲如前”,“然后往报”者,所以称作“送理师”。理师处理的民事纠纷一般财产、婚姻、偷窃和蛊等。理场辩论的内容,因事而定。理师论理决事使用的是苗族的习惯法规范和道德规范,即所谓“古理”和“先例”。而“古理”的讲解和“先例”的使用都由理师根据具体案情当即选用,形式是多年传承下来的以口头诵唱的“理词”。理词是理师在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过程中自己唱诵出来的,多以盘歌形式诵唱,有的用叙事的形式朗诵、吟唱;有的则用道白的形式互相对答。理词以对偶的长短句式为主,和谐悦耳、古朴雅致、抑扬顿挫、琅琅上口、十分动听,人们易懂易记。理词在某种程度上是苗族理老调解纠纷的即兴之作,因事而选择发挥,在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语言作用。[9]有些情节曲折、具有代表性和故事性的纠纷案例,后来逐渐形成叙事歌在民间传唱,这样传播的范围就更加广泛了。

如果说“理词”只是为苗族社会理师和知识阶层所掌握,在裁定纠纷时使用,那么“古歌”就是苗族普遍会唱,歌词内容为人们所知晓,所以传播范围更广了。

 

二、从一则家庭纠纷看理师裁定过程

 

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口承下来的“理词”和“古歌”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口承法文化类型中是极具代表性。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辑整理的《苗族古歌古词》中“理词”部分主要反映刑事、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处理过程,属于诉讼和裁定方面的内容较多,其中以“婚姻调解理词”、“婚姻纠纷理词”等比较有代表性。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石宗仁翻译整理的《中国苗族古歌》第七部“婚配”、第八部“纠纷”(一、婚姻纠葛;二、财产纠纷)是在湘鄂川黔边区的苗族东部方言区中流传的反映家庭纠纷的古歌。其中“婚姻纠葛”中的内容与黔东南州黄平县“婚姻调解理词”有很多相似之处。下面节录一段围绕婚姻纠纷的处理情节:

案件是婆家认为儿媳的行为不端正引起的:

“婆家请来了两位理郎,婆家请来了两位理老;两位理郎的智心像光辉的北斗,两位理老的慧眼像炫目的辰星;……请你们来啊,帮忙评议善恶好丑;请你们来啊,帮忙辨明曲直是非。…… 他女儿在家不肯做人,她不懂得如何做男做女,她常常上山坡去吹风流木叶。她常常上坡去打幽会的口哨;她推磨任意散落五谷,她舂米乱泼撒粮米。我家喊她往前她要往后,叫她去东她要去西;我家亲朋到来他不称呼,我家宾客光临她不接待;她与邻人挑逗是非,她四处去离间族人。她挑水有意不挑满水桶,她打柴不肯打满背笼;她在家伪装斯文的模样,在外地却诡计多端;她当面一套背地一套啊!她两面三刀口是心非。她与人坐在看不清的暗处啊,她与人同坐瞧不见的地方。他的姑娘常常东游西逛,他家的女儿常常走村走乡;打草她越过山坡啊,割柴她跨过峻岭;她放牧爱放往人迹罕见至的地界,她拨笱爱去远远的地方(以上四句均指女人的越轨行为)。他家的女儿啊,还是个狠心的巫婆;他家的姑娘啊,是歹毒的蛊妇;闹得我家不得安宁啊,吵得我家无一日安稳。……她犯了十二条过失啊,她脸庞才挨我家的巴掌;她败坏了人间的德行,她背脊才挨我家的拳头;请你们两位理老,记住我家的十二条大理[10]请你们两位理老,送她回去并转告她的双亲……

婆家请来的两位理郎,我娘家也请来两位理老;你们四位理郎啊,是知名的社会名流,一家请来啊,我们两家来用。……麻烦你们四位理郎,劳累你们四位理老;记下我家不接收(女儿)的理由,转达我家不收留的理由,我姑娘尊重人间的道德,我娘家尊重人间的世理。四位理郎把我家的道理传去,四位理老替我把话传明;不要遗漏我的理款,不要失落我的半句赤言;这个媳妇把我带回家去,把我可怜的女儿带回他家;我们一起把姑娘送回他家的屋院,我们一同把媳妇送回他家的楼板。……”

婆家和娘家互不相让,并委托四位理老对纠纷进行评理:

“在座的是四位闻名的理郎,在座的是知名的人士;四位理郎又来相商,四位理老又来相议,又来问婆家娘家。要我们为你们两家论理,要我们来评论双方的输赢;你们两家唱歌不要忘记歌套,你们两家讲理不要忘记理规;要牢记世上做人的风习,不要遗忘人间做人的道理。你们把话说出来给人们听,你们把理讲给我们评议;切磋好了要一言为定,相商好了要成理规;看你婆家还有什么需要变动,看你娘家还有啥需要说明。如果没有什么变更,要是不再需要说明;我们理郎会记下两家的道理,我们理老会听明两家的纠纷;你们的感情像纺车上的线轴弯了,我们帮你们把它弄直;替你们双方了却这场论理。……我们四位理郎,我们四位理老;评理像秤一样公平,论理会维护正义和公正。你们俩家说出自己的道德。你们俩家陈述自己的条款。……

婆家和娘家开始辩论,一一陈述各自的理由:

我娘家的理已经讲完,我娘家的话已经说尽;请你们四位理郎,像裁缝拿起剪刀啊,来剪齐裙边衣角;请你们四位理老,像木匠拿起斧头啊,来削直弯曲的竹木。请你们把世上弯曲削成直的,请你们把人间歪的弄成正的;让世间的善恶好丑,分得明明白白;让世上的曲直是非,分得清清楚楚;请你们替我们主持公道,替我去问婆家是不是真的?四位精明的理郎,四位能说会道的理老,又一起来相商娘家道理,又一同相议娘家的陈情,又来问婆家啊:你为何要这样对待亲戚?娘家的理说完了,婆家你已听清。讲的十条道理啊,他说的有人在场,他讲的有人作证,你婆家说说是不是这样?婆家回答说:说的这些是真的,那是我家的不对;请你们四个理郎啊,求你们四位理老,帮我转告娘家。请娘家把肚量放宽些,请娘家的好心再能发出友善;希望娘家的心胸宽阔明亮,希望他质朴的心胸不记前嫌;这样啊我认理输了,我理输输到底了,他赢了理像赢上高山。我承认我做错,我承认我走错了;这样啊,我用好话来求情,我用真情来求义:请你们四个理郎啊,看九丈长的绳子怎么来团拢?看十丈长的绳子怎么来打捆?我家的这桩事啊看如何了结?四个理郎回答说:你自己承认理输了啊,不是我们说你理输;鸡若不想喝水,我们是无法按住鸡头;猪若不想吃食啊,我们没法张开它的嘴巴。你输理输了几条,要把它一条条数通;你输理输了几款,要把它一款款数清。婆家你输了几条?娘家赢了几款?婆家说他不会啊,婆家请四个理郎算输了几款,四个理郎又对婆家说:打人家的姑娘你会打啊,你怎么不知道输了几款?你随意动手打人,我们就要捆你打人的手;你挨捆了啊,还是要你自己去算。要是我们四个理郎帮算,日后你会说啊,我们对你落井滚石;日后你会讲啊,我们乘机对病倒的人放鬼;你自己算出论理的输赢,日后不会再有是非。要我算出输了几条理啊,我就自己来算。你自己算啊,免得挨绳子的捆绑。我自己算免得绳子上身,我请你们理郎从旁听议。我若没能算尽你们帮我提醒,我若没有算齐你们帮我凑齐。四个理郎回答说:我们张耳听着你算,我们张眼看着你讲;你算啊看输了几条几款?婆家说:我说的有十二条大理,我家说的有十二条重理;我输了一条是推磨乱泼米,我输了一款是舂碓乱撒谷;我说的没有人证,我讲的没有物证;这一条我输了,我不会当面认错背后反悔。还有屋内摆人坐的椅子,还有屋外摆鬼坐的板凳;屋内摆椅子我公婆得坐啊,屋外摆鬼坐的凳子没见鬼坐,是媳妇坐着乘凉,这一条我输了。我婆家说的十二条啊,自己输了两条。娘家说的十条大理啊,娘家说的十条重理;我算了啊,输了娘家的七条大理,我共输了九条重理。

歌词中虽然没有直接反映以“筹”来计算双方占理的数量,但在没有文字计数的条件下,划去双方过错个责任个数想必使用的是草棍。娘家和婆家经过充分的辩理后,理老开始最后裁定:

婆家说完理郎又说:原来议了说理的条款,原先定了输赢的规款;谁输了就输四百四十,谁赢了就退四百四十;娘家的四百四十就退娘家,婆家的四百四十啊,四十归我们四个理郎分享,四百钱没有退的理由,婆家要用来赔理道歉。理郎又说:婆家输了九条大理,称肉要成块啊,打酒要用酒桶;买鸡要买大的,买猪要买肥的;要杀鸡向娘家赔理,要杀猪向娘家道歉!这样,婆家遵从理规,就杀猪宰羊啊,婆家向娘家道歉赔理;请四个理郎来吃,请四个理老来喝;请众人亲友来吃,请众人亲友来喝。吃了了结这场纠纷,喝了完结这场论理。千年不准再来反悔,百代不许再来重犯。争吵的过去从今一刀两断,不和的往事从此了结。论理说完了一场,纠纷解决了一桩。

纠纷解决后,歌中描绘了娘家婆家和好如初,其乐融融的场面:

……这时,人们都喜气洋洋,这时,娘家忙出一言说:说理说完了,纠纷解决了,千谢你们四个精明的理郎,万谢你们四位公正的理老;你们的亮眼真像光辉的北斗,你们的智慧之光像炫目的辰星。你们四位理郎啊,像四座耸立坪地上的高山;你们四位理老啊,像四株屹立村边的大树;你们像高山啊,给我家流来了清澈的泉水;你们像大树啊,给我家投下凉爽的浓荫。千谢你们的妙手,给我们理清了一堆乱麻;万谢理郎的利斧,帮我们劈开了难破的松木疙瘩。你们削好了不规整的竹木,把弯的削成直的,把歪的弄成正的。谢你们找出了曲直,谢你们明辨了是非。从此我两家重新和好,从此儿女重新做人。你们的情义我们铭记心间,你们主持公正的名声,会在人间永远流传!谢你们说完了一场论理,谢你们排解了纠纷。”[11]

 

三、苗族传统诉讼程序设定的文化内涵

 

(一)   追求和谐、“无讼”

苗族理师即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也是在保证村落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希望事件的平稳解决。如《烧汤理词》说:“有力去做活,有智做生意,力大莫相斗。明智不相争,各做各的事,各吃各的饭。你退三丈,我退三丈。莫以角相斗,不用头相碰。两公牛相斗,总有一头跑。并非力不足,只因一处吃草(指将来还要一起生活,要互相忍让)。”[12]刑事案件出现后,在理师的劝导下,双方都请有“中人”作为调解员,“中人”一般对双方好言相劝,说明利害,目的是息事宁人,所以不会遭到当事人的怨恨,理师不愿意在未经过调停的情况下做出裁决。即所谓“不愿讲纠纷理,但愿双方息事,评纠纷不会恨‘中人’,断祸事将会恨理师”。说明理师虽可以裁决刑事案件,但裁决的结果只能是一方赢,另一方输,而输的一方很可能认为理师裁裁定不公而怨恨理师,所以理师对这类案件往往也运用调解手段来达到“双方息事”,避免仇恨。刑事案件起诉后经过调解也可以撤诉:“牛拉到鬼场,才回到了厩,争端到汤场,火还可扑灭”(可撤回起诉)[13]

民事纠纷的解决更是如此,过去苗族村寨调解民事纠纷,一般是找族中长者或舅爷。如果调解未成,才设理场辩理,理师依理进行摆古说理。理师一般劝导双方和解,避免矛盾扩大。可谓情真意切,言之有理,不偏不倚。往往当事人双方都知道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最后双方妥协,达成赔偿协议。

(二)降低诉讼成本

从苗族资料分析,理师裁定的原则有三:一是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二是必须合于苗族习惯法原则和诉讼习惯;三是不愿调解或对裁定不服可以请高一级(一个地方)理师进行裁决,不服理师裁决,可到官府提起诉讼又可以直接到官府解决。苗族村落社会讲究和谐的人际关系,都不愿意把事情闹到非由官府解决不可的程度。理师要告知当事人双方这些情况,并劝他们不要去官府解决,主要的原因就是诉讼成本高。前举“苗族古歌”中详细的讲到了诉讼费用问题

“他若把钱财背去官府,他若把粮米送去衙门;有那么多钱财粮米,官家会把衙门开得很宽很宽。他若用钱去塞官吏的衣兜,他若用钱去打通官家衙门,有这笔钱去告状,他可走遍通街;有这笔钱去打官司,他可打个长年累月。这样,钱米像甩进水里,我们也看不见起泡;钱财像扔入地窖,我们再也看不见钱影。这样啊,我们理郎也就无油来抹嘴!我们四位理郎,哪来酒肉落肚肠?酒肉的气味也闻不上了,钱粮的影子也看不见了。尽管我们讲理讲得嘴干,尽管我们说理说得舌燥;即使我们说理像流水一样通畅,就算我们评理评得再好;那也是无偿的酬劳,那也无法解决你们的纠纷。”[14]

过去的官府“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除官府法定诉讼费用较高外,师爷借案搜刮衙役的索取、歇家的捉弄也提高诉讼成本,百姓“厌讼”、官府“限讼”[15]是当时社会的诉讼取向,这就给理师招揽“业务”提供了机会。

(三)通过协商议定诉讼费用

理师评理时“理规有大理小理,理规有高有低”,当事人根据理规的大小、高低出价也不同。 一般在纠纷开始双方都在气头上,把本来不大的事看得很大,所以愿意出高价请理师,让理师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辩护。

“婆家就问啊:大理规是怎样大的?小理规是怎样小的?高理规怎么个高法?低理规是怎样低的?四个理郎同声回答:大理规高理规啊,双方各出八百八十钱米。[16]中等中样的理规啊,两家各出四百四十钱米。理郎说完婆家就答应:他要定个大理规高理规啊,他愿出八百八十钱米。理郎又问娘家,你愿出多少钱财来做理金?你愿出多少钱财来做理款?娘家说:我像子马跟着母马行,我也出八百八十钱米。就这样说成按大理规说理,就如此说定按高理规来论输赢。四个理郎又来相商,四个名流又来计议……。[17]

四个理师商议后认为:按“大理规”双方诉讼负担太重,超过了双方实际生活水平。另外按这个标准,基本接近到官府打官司的费用了,如果一旦理师的裁定对一方不利,他可能索性抛开理师到官府起诉,那理师“业务”收入就落空了,所以理师劝当事人:

“你们的理规定得太高,你们的理金定得太大;要是拿这笔钱打官司去了,我们理郎就会落空。要是这样按大理规去评理,要是如此去议论双方的是非;到时候有输理的一方,到时候有赢理的一方,常说瘦牛肯拖横耙,常言输理的人肯讲横话。输理的要出八百八十钱财,输理的输掉八百八十钱米;你们两家再看看啊,高理规高到多少为宜?你们两家再想想,低理规低到多少为好?你们要定下输赢的理规,双方要达成输赢的钱数,要先看屋里的鸡有多少,再来编笼;要先瞧栏猪的大小,再来定担子;定个不高不低为佳,定个中等的钱数为宜。看你们娘婆二家啊,怎样来更改;你们双方啊,就定个中等的输赢的理规,中等理金为出四百四十钱米,我们四个理郎就来评理。四个理郎和两家相商,四个理老和双方最后商定,理金就定为中等,中等理金就定四百四十钱米;赢理的一方就赢四百四十,哪边输理就输掉四百四十。若输了四百四十钱米,再也打不起官司;输掉了四百四十钱财,再也闹不起官案;我们的竹子长笋,不要让它长过自家竹园,我们的林子飞籽成林,不要让它飞离自己的土地;怎能把这笔钱财送给衙门?理钱理规就这样商定,看你们愿不愿意[18]

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增订本)记录民国的情况时说:“案若久悬,看其日数有算工资代价者也。一般牙郎(理郎)在谈判前,每每先睹定椿,以分胜败。议定金若干串,视当事人之富贫,案情轻重大小而定。以少数论之,如一十一、二十二、四十四、八十八,大数论之如三十三、五十五、七十七、九十九。甚至有议二三百串者。此外还议杀猪宰羊、酒若干斤。先均议妥。此无异于司法征收之审判费”。[19]

(四)惩罚一般是“赔酒服理”

前举苗族古歌反映了婆家和娘家有关儿媳行为是否端正及其引起的纠纷,解决过程非常具体细腻,曲折迂回,娓娓道来。首先是婆家指责儿媳品行不端,犯了“十二条过失”,并挨了婆家的棍棒、耳光和拳头;最后委托了两个理老将儿媳妇送回娘家。到了娘家后,娘家坚持不收,并另请了两位理老与娘家的两位理老连同姑娘父母、叔伯到婆家。两家相互指责对方的过错,互不相让,矛盾开始激化。如很长时间婆家不让娘家座,不准备饭菜,自己喝酒时让娘家人看着,并提出“我们改日子来判断是非,我们限期来论理输赢。”四位理老在双方僵局情况下提出,如果信得过他们由他们来处理这个纠纷。于是纠纷双方同意委托四位理老为他们调解,双方议定相关事项后,理师开始对娘家提出的儿媳的“十二条过失”及“十二条大理”和婆家反驳的“十条大理”认真进行剖理,务求双方心悦诚服。[20]其中有娘家理亏的,有婆家理亏的,也有不亏不赢的。最后的结果是“婆家说的十二条啊,自己输了两条”,又输了娘家十条重理中的七条,所以娘家胜诉,四百四十元钱要退还娘家,“婆家的四百四十啊,四十归我们四个理郎分享,四百元钱没有退的理由”,并由婆家杀猪、杀鸡、宰羊向娘家赔礼道歉。

一般来说,在双方都委托理师评理并议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下,理师一经做出判断,当事双方就会和解,即使一方自觉吃亏,也都不再争辩了。有时根据具体情况,理师裁定“有由败诉负担者,亦有平均负担者。案结局后,关于金钱,公众分之。其余杀牲,公众食之。如猪羊肥大,亦有先除腿筋一二只及肉若干块,分送乡长、牙郎以为酬劳,至于集讯时,先比堂费若干串,陈列公所”。[21]

(五)独特的“普法”和传承环节

理师是村落社会中知识丰富,人品端正的年长者,不但掌握古理,而且能言善辩,谙熟规矩,精习古词,且头脑灵活,能灵活运用“古理”和“先例”。理场辩论中当事人双方陈述自己的理由,提供证据,并相互辩斥;理师则根据双方所内容和案情,即兴编作和唱诵理词,在场旁听的人身在其中容易记住,并受到感染,人们从纠纷的争执和理师的调解中认识到纠纷所带来的危害,从而在以后的生产和生活中尽量避免纠纷。理师裁决纠纷的目的,是能“让不会做人的学会做人,教不明事理的人明白事理”,所以说纠纷解决过程就是一次普法教育活动,起到了“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22]的社会效果,对保持村寨安定团结,维护民族伦理道德起着积极的作用。

理师在讲理过程中一般要举很多“古理”和“先例”,“拿来当古典讲,拿来当典故说,千年也不断,万年也不丢,不忘古老的话,不丢古老言。父教子才知,娘教女才得,它顺着槽槽流下,古典顺着人们传下”。[23]这样世世代代口耳相传,处理纠纷形成的“新理”,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了“古理”,这样理词的内容逐渐增多,习惯法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就更加周密。理师在唱颂理词时非常注意理词的完整性,避免遗漏。“迦(苗族社会的世间常理)完又起始,理完又开头,唱歌要唱新歌,叙理要摆古理,叙迦要完整,叙理要无缺”。口承法最大的问题是容易失传和传承时走样,理师强调叙事完整无缺目的是保证习惯法传承的完整性。理师在每一段理词唱完之后要说:“新理不知何时起,旧理即在此结束”。最后呼唤一声“众多前辈们”,[24]听众此时必要应声,表示已经听懂和记住了,说明理师是苗族习惯法文化的主要传承者。

所谓制度诉讼文化是指以诉讼制度为核心,包括诉讼规范,诉讼设施,诉讼机构等在内的文化机构。它属于诉讼文化的外显性,表层性的内容;观念诉讼文化是指以诉讼观念为核心,包括诉讼理论,诉讼心理,诉讼价值取向等内在的文化结构。它属于诉讼文化的内隐性,深层性内容。从法人类学的观点看,观念诉讼文化,也可以诠释为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诉讼的感情和诉讼的评价。任何一个民族社会群体中都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某种生活方式,它们就直接构成了诉讼现象的一部分,或者与诉讼现象的性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些愿望。社会群体中存在的某种生活方式如果要作为一种诉讼文化现象看待,那么必须与诉讼行为和诉讼思想相关,而且具有普遍性。苗族的传统诉讼文化有自己独特的内在精神和外在样式,呈现出连绵不断,一脉相承,难于割裂的特征。苗族村寨社会有原生的较为完整的诉讼与裁判程序;特有制度诉讼文化和观念诉讼文化和谐统一、浑然一体,有效地调整着苗族村落社会秩序,形成了典型的口承文化样态下的诉讼法律环境。




[1] 《四库全书》·史部·《炎徼纪闻》卷3,上海古籍出版社版,第352卷。

[2] 《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1)所收《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4,《贵州镇远志》卷5,巴蜀书社20064月版。第59页。

[3]转引自武内房司:《鸣神与鸣官之间——清代苗族林业契文书中所体现的苗族习俗与纠纷的解决》,唐立、杨有庚、武内房司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卷3,“研究编”。

[4] 《康熙字典》未集上,同文书局原版,第27页。

[5]理师,根据苗族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汉译后汉语的称谓不同,也称理老、理郎、赛老、牙郎、行头等,是苗族习惯法的法律裁判者,他是由那些熟习古理榔规而又能言善辩的人担任。他们有如“智者”或“师长”,举凡天文地理、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都能对答如流,无论大小纠纷,均能有求必应,热心调解,所以极受尊重。但在村寨家族纠纷、冲突和重大决定中拥有实际的权力,起到最后仲裁的作用。

[6] 苗族传统的议事会议。

[7]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8]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9]徐晓光:《歌唱与纠纷的解决――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载《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10]苗族民间论理歌有十二条大理、三十六条大理、七十二条大理之分。此歌只论十二条大理。

[11] 引自石宗仁翻译整理:《中国苗族古歌》第八部“纠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12月出版。

[12]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13]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14] 引自石宗仁翻译整理:《中国苗族古歌》第八部“纠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12月出版。

[15]锦屏县大同乡大同村沙坝河边现今还有一块“申明条约”碑,这是清雍正年间贵州布政使衔署贵州分巡贵东道兵备总办兼下游(清水江)游击易佩绅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就一些约束事项订立的申明条约。其中就案件受理问题规定:“□士民有便利欲陈疾苦欲达,凡一切词讼冤抑欲伸者,皆省用白呈。向收入文所投递不拘格式,不限□,不准差弁书役受文规费。但各士民等,除地方利病外,凡一切词讼,非万不得已者,不准控告;”(诉状)“□□务须整洁并留有余尾,以便批粘,其叙事但取明白,不准拖踏粉饰。凡投呈词讼者,须先寻歇户□送收文,所收文者验明,仍投词人交歇户,俟批示发落,其歇户并所呈之词,或自叙,或系何人代作,皆于词后注明。”

[16]原文泛指钱财的数量多,所以不用钱币单位,

[17] 引自石宗仁翻译整理:《中国苗族古歌》第八部“纠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12月出版。

[18] 引自石宗仁翻译整理:《中国苗族古歌》第八部“纠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12月出版。

[19] 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增订本)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8月出版,第162-163页。

[20]有的理师职业操守较差,往往拖延时日赚取额外报酬,有的根据不同“当事人”给他们的生活待遇来断案,如(牙郎中)“好吸鸦片者,日需八钱一两;好吸丝烟者,日要四两半斤。肉酒饱餐,得意洋洋。蹉跎岁月,虚耗光阴,拖累当事,牺牲无谓金钱也。有事已解决,有未解决者,纯视牙郎之是否操持”(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增订本)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8月出版,第162-163页)。《苗族古歌》“婚姻纠葛”中也唱道:“讲理不能空着口讲,评理不能空着肚子说;讲理要有酒肉荤腥,评理要供饭吃钱花。有肉吃啊,就帮你认真说个输赢;吃豆腐,就说个马马虎虎;吃小菜啊,就帮你说个不疼不痒。要是吃干菜,就九天也说不清白;要是吃酸汤啊,讲十天也讲不了结;那就没有了结事理的日期,那就没有说断纠纷的日子”。

[21] 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增订本),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8月出版,第162-163页。

[22] 唐刘长卿《别严士元》.

[23]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24]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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