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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则中的舅权——以我国少数民族为中心

2008-11-16 10:05:33 作者:刘志松 来源:http://songyimingzh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舅”,在古汉语中的解释有六,其中之一即指母亲的兄长或兄弟,《尔雅·释亲》曰:“母之昆弟为舅”。 [1]《说文》载:“母之兄弟为舅,妻之父为外舅。”[2]所谓“舅权”即“avunculate”,该词来源于拉丁文“avunculus”,愿意为“母亲的兄弟”,是用来描述母系社会中男子对其姐妹的孩子所拥有的权威,有时也用于描述在某些社会当中舅舅对外甥的溺爱。[3]对舅权这一社会现象,许多外国人类学家都已作过深入的研究。如:A·I·理查兹的《班图中部地区家庭结构的某些类型》、A·R·拉德克利夫——布朗的《非洲的亲属制度和婚姻制度》、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博额思《南非的母舅》、J·古迪的《南非的母舅和外甥》等著作中都有相关论述。在中国也有一部分学对舅权现象进行了一定探讨。如:薛平的《论“姑舅表婚制”的历史存在》、《论“舅权制”的基本特点》、施建光的《哈尼族舅权初探》、彭兆荣的《转换“舅”“权”互为关系的一个原则》等。但大都制是对舅权现象本身的研究,而对舅权在社会生活当中所发挥的民间规则之作用考察较为欠缺。通过考察相关“地方志”、“少数民族风俗文化”、“明清时期的民间契约”等资料,现拟对该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       舅权之民间规则

  

舅权在我国的历史社会生活当中之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在民俗习惯中,舅权的存在,有学者认为是母系制残余的一种体现。关于舅权,虽然现时的社会关系当中的地位逐渐淡化,典型的舅权现象日益消亡,但许多生活习惯、仪式、象征符号、谚语、口头传说中却留下了相当的与之相关的现象,尤其是体现在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对该想象的保留程度不同的原因将在下文中论述)的风俗习惯当中。如:在哈尼族的神话《创世》中,就体现了以舅为本,以舅为神的观念,“天上摩咪大,地上舅舅尊”、“天上算太阳最高,地上数舅舅最大”、“汉人尊龙,哈尼尊舅”等都体现了这种意旨。[5]在羌族的谚语用也有类似说法:天上的星宿,地下的母舅。母舅在羌族社会有着崇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诸如析产、承继等大事,必须征得母舅的允诺,并请他来主持办理。[6]畲族人对母舅也十分尊敬,就是再无能的舅舅仍受尊敬。故俗语有天上雷公,地上舅公之说,认为舅公最大。[7]在彝族的社会生活中,也十分尊重舅权,甥舅关系密切。[8]在白族的叔、伯、舅等亲属关系中,也是以舅为大。决定甥男、甥女之婚事,办理父母之丧事,必须有舅家在场。世有舅艮比爹艮再朵的说法,意思是舅父比生父还大。[9]在裕固族社会中舅权也受到了相当的重视。[10]锡伯族中,娘家舅舅在家中有很高的地位,家中有婚丧嫁娶等大事,必须请舅舅共同商议,锡伯族民间传有“人之源是舅舅”的谚语。[11]赫哲族中,长辈以舅舅为最大,舅父的意见举足轻重,如父、伯惩罚子、侄时,任何人讲情都无足轻重,但舅父出面就可以做主。[12]舅权在汉族的一些重要仪式、经济关系、司法制度等方面也有一定体现。具而言之,舅权的民间规则之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外甥落生

许多少数民族当中,孩子的降生,少不了舅父这个角色。如哈尼族小孩从出生之日起就为舅舅所庇护,一般在出生不久就由母亲带回舅舅家“认舅舅”,到了舅舅家,会受到热情的接待,舅舅要给外甥或外甥女一套小衣裤,一床被单,给孩子母亲一个酸菜罐,一架自制的纺车,一把洋伞等。这种习俗在红河哈尼族地区十分重视,每个人都必须履行一次,不履行“认舅舅”习俗的,无论是男女青年都不能结婚。由于各种原因小时候没有“认舅舅”的,长成大姑娘、小伙子后,在临近婚期的日子,带着羞涩的面孔不得不去“认舅舅”,要是一时又去不到舅家,那么须把碓房当作舅舅家,将鸭蛋、糯米饭带到碓房去吃,象征性地履行“认舅舅”。云南爱伲人中偶尔还能看到舅甥连名制的现象。爱伲人称舅舅为“阿温”,舅舅给外甥取名时,不是直接用自己的名字冠于外甥的名字之前,一般是用“阿温”的第二个音节开头取名,:“温亨、温妹”等,虽然这是非典型的舅甥连名制,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哈尼族尊敬舅舅,把舅舅视为父亲的尊舅思想。畲族习俗中,外甥满月、做十六岁时,一定要请娘舅,其送礼最多,得还礼也最多。且如果外甥有错, 娘舅有权管教,叔父则不然。在南汇地区,外甥出世以后,阿舅就会被邀请来参加孩子一生中最重要的几个纪念日,比如出生一个月后的满月。纳西族孩子出生十天后,父亲要派人到舅舅家送米酒、鸡蛋报喜,之后舅舅就要登门贺喜,送来母鸡、鸡蛋、大米、婴儿衣帽。小孩子满月时,要请满月酒,由母系亲族办酒席招待村中老人。[13]黎族妇女生孩子要回家,由舅家保护和照顾。[14]

(二)婚俗

在许多民族的婚俗当中,舅舅往往表现出与众不同的地位,这种现象正是舅权在婚俗中的重要体现,而且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如在哈尼族的婚俗当中,青年男女举办婚礼前,必须最先通知舅舅,须得准备两套糯米饭和一只杀好的鸡,然后装在用竹片编织的特制背箩里,两小口选定一个吉利的日子前往舅家恭请舅舅及全家人参加婚礼,要是不先请舅家,舅舅一定会认为不合礼节,而拒绝参加婚礼。在婚宴上舅舅是最尊敬的客人,坐在正中的上席,有专人照顾。有的地方是舅舅独享一席,而且只有舅舅用筷子翻动朝向他的鸡头时,其它客人方可用餐。要是主人招待不周,舅舅会大发雷霆甚至拂袖而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婚礼就很难进行下去了,而且主人家声誉会受到损害。另外,新人敬酒也是以舅舅为先,然后才去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以舅舅为先是因为新人要向舅舅乞求未来美好生活的祝福,舅舅在婚礼上的每一句言辞都代表着未来生活的前景,舅舅在哈尼族青年男女的婚礼上成为赐予幸福和美好生活的“神”,而且这是尊贵的舅舅独有的、不可代替的权利。[15]

在畲族当中,嫁外甥女,席上,舅舅要坐上位, 其它辈份高于娘舅的,也得让给娘舅,此时的舅舅是宾上宾。敬酒也得先敬舅公、舅舅。畲族有《敬酒歌》:一双酒盏花里红,奉上酒筵敬舅公。敬你舅公吃双酒,酒筵完满结成双。酒筵毕时,舅公、舅舅没退席,其它人不得先退席。新娘上轿,由娘舅抱上轿。在撒拉族的婚俗中,从定婚到结婚,阿舅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贵宾,婚礼祝词中专有赞颂阿舅功德的一节:铁出炉家,人出外家,人品好是看阿舅,娘家养育了好后代,人看德性水找源,树木参天必有根,阿舅是骨头的主人,尊敬阿舅是规矩。由此可见婚礼中敬舅习俗之一斑。为表达敬舅的心意,婚礼前专门请阿舅及其眷属美餐一顿,是面食,则油渍满盘;是菜食,则肉肥脂溢,并于饭毕敬献给阿舅特意煮的羊背子。撒拉人认为,婚礼中如果阿舅不乐意,婚礼则无法进行,还得请众人替主人道歉,直至阿舅心满意足为止。基诺族的婚礼形式更是耐人寻味,南方要由父亲或舅舅带领区女家求婚,议定婚姻,订婚后,南方父亲要偕媒人去女方舅舅家“认舅舅”,传统观念认为,舅舅的地位胜过父亲,所以“认舅舅”是不可少的仪式。新娘去新郎家之前,舅舅要给新娘准备丰厚的嫁妆,其中包括一个方形竹凳作为特殊礼物,婚宴上新娘必须坐在其上,婚礼仪式上,新娘必须坐在其上,未来分娩时,新娘还要坐在其上。[16]白族姑娘出嫁时由舅舅背出家门交给新郎。羌族的新郎、新娘则要舅父为他们披上象征新人的红绸,才能拜堂成亲。侗族在婚礼活动中,则首先要舅舅上坐,然后对歌:“今日得吃鸳鸯酒,邀请舅爷坐中堂。……” 彝族女儿出嫁,则由舅舅出面索要彩礼。在我国南汇和浦东地区,如土族,姑娘出嫁时,要公开准备嫁妆,她的舅舅虽不是父母,却对带什么嫁妆有最终发言权。舅舅在新娘离开娘家时,说:你可以带走这些破东西,从而给与带走嫁妆的许可 。阿舅也扶助新娘坐进花轿。新娘离开时,新娘的兄弟,特别是长兄,劝说新娘早日回娘家探望他们。新郎的伴郎称为“纳信”,迎亲时纳信首先要向新娘的舅父敬三杯酒,然后阿舅陪伴新娘到她的新家,在那里他将被奉为上宾,并得到酒水的招待。没有舅舅,婚礼就不能进行。[17]东乡族历来重视舅甥关系,舅父被尊称为“牙孙尼额占”,意为“骨头的主儿”。舅舅的贺礼也要折算成钱,最后送还,以示尊敬。[18]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闽江中有地区的婚礼中,男方部分的仪式一般都要由新郎的舅母主持。[19]保安族的婚俗中,男方要托媒人拿上一块羊肉和一件长衣面料,肉送给女家,面料送给姑娘的舅舅,由舅舅配上里子、棉花,复送给姑娘,才能择吉日订婚。[20]藏族女方送亲时,舅舅要要“香达”(zhang-rta,舅舅的马),早期真的要给马,现在给钱。[21]满族中,男方得知女家同意婚事后,儿子要在父亲的带领下去女家叩头,拜女家神位和舅父母。[22]鄂温克人订婚后,男方要送给女方舅舅一头大畜。[23]普米族男女订婚后,女方舅父要向女方祖先祷告,祈求保佑男女幸福安康。门巴族中,新娘的舅父是最尊贵的,新郎要最先敬酒,献哈达,舅父面前摆放全牲(熟猪牛)的主要部位,席间舅父还要边喝酒边摆着架子,挑剔,甚至大发雷霆,不吃不喝,说“酒不醇”、“猴子不是喝水醉的”,怨肉的部位不全,切的不匀。新郎则的乖乖听着。[24]舅权在土家族地区影响巨大,表现在婚姻习俗上主要是“还骨种”。《龙山县志》[25]:“土人……嫁后生女将字人,舅氏必索取财物,然后许嫁。或力有不能,以一女嫁于舅子,诸女乃嫁,谓之‘还骨种’。”土家族中,新婚第二天,新郎新娘要给来参加婚礼的亲友敬茶,第一顺序即为母舅,其次才是亲族。[26]

(三)丧葬

在不少民族的丧葬习俗中,舅舅也是一个特殊的角色。如在哈尼族葬礼中舅舅是最引人注目的角色,哈尼族老人病亡时,必须到舅舅家报丧,然后再按亲戚关系亲疏远近依次报丧,接到报丧的亲友在出殡前一天晚上集中到丧家进行拜祭,称之为“奔丧”,哈尼族称为“嘎扣最”。舅家的奔丧队是葬礼中最受尊敬的客人,受到特别的礼待。丧家事先把村口打扫干净,摆好桌凳,当舅家奔丧队到来时,孝男孝女们到村口跪拜迎接,请他们入坐,稍作休息后,连忙斟酒敬茶、递水烟筒。有的哈尼族地区还要给舅舅洗脚,然后把他一直背到事先安排好的住处,安排专人问寒问暖,饭食也要特别照顾。在元阳的哈尼族中要把舅舅请到堂屋就坐,请他们唱酒歌、献良言,而死者的儿媳、孙媳等一伙妇女都不穿鞋子,赤脚在下堂招待,每当他们唱完一曲酒歌,妇女们跪拜一次,表示对舅舅的衷心感谢。在出殡前舅舅要祝愿死者顺利回到大自然,为生者祈祷祖先的保佑,“让生者有不朽的爱,让死者有不朽的名”,哈尼族称为“阿伟雄”。这一仪式只能由舅舅完成。葬礼结束后,祭献灵柩所杀的黄牛,须把一条后腿和尾巴一同送给舅家。白族在丧葬习俗中,有爹西自更使,嫫西自古使的说法,意思是父死,可以量力办丧事;母死,则须跪着办丧事。一般情况下,母亲的丧事要比父亲的丧事隆重些,认真些。母死,首先要请舅家验尸后方能盖棺。如果平时对母亲有不孝行为,舅家可借此进行闹丧,提出很多苛刻的要求。在京族的丧俗中,老人亡故后,同白族一样,也要首先请舅家验尸后方能盖棺。[27]羌族火葬前,先由舅父开棺验看,看是否为凶死。畲族母亲亡故时,要先报娘舅,并跪门外接娘舅入内后方能入殓盖棺。其它人送的祭品可以收下,娘舅家送的祭品要如数退还,不能收一点。畲族男女生前不知道自己的行次,死后要写在牌位上,外甥向舅舅索取母亲的讳名,称为“讨位”。[28]壮族丧俗中,若舅家来吊唁,主家长子便要手捧盛着三五个酒杯的簸箕跪在路边迎候,簸箕必须举过头顶,走在前面的亲家代表上前举起酒杯,把酒洒向四方,将杯倒盖,扶起长子进家。[29]东乡族人逝世后,要由亡人的亲属“抓水”(净身),男性亡人则要由舅舅家的人或阿訇进行。[30]彝族女人死后,必须要请娘家亲属来送终,出殡时母舅要交酒还人,表示断绝以往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娘家人来送葬是不能出殡的。[31]侗族人去世,首先通知舅家,死者一切后世均由舅家亲戚办理,自己家族的人不能插手,甚至还要回避。[32]毛南族的丧葬习俗中有报舅之礼,第一次报舅称为“报丧”,在入殓之前,由孝男孝女及陪人带上纸钱、黄豆芽等物,于死者床前燃香呼唤代她回家,一路上撒纸钱呼叫渡河过桥,至舅父家门前跪下,舅舅将其扶进家,向祖先灵位叩拜,再向舅舅叩拜,如果外甥虐待父母,舅舅则要他长跪地上,以示惩戒。不多时,舅舅一行撑一把雨伞到外甥家吊唁,孝男孝女捧着死者灵位跪迎。第二次报舅由外甥带上当日宰杀牲畜的内脏,到舅舅家祭鬼,由舅舅主持仪式。[33]

(四)分家析产

母舅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舅权的又一重要体现。在唐代现存的文书中可以见到,当时分家析产的具体程序是:先把家产按诸子数平均分为若干份,编以字号;然后请族中长辈和舅父主持,族中近亲和儿子们的舅父作见证人。如:斯2174号文书《天复九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中的见证人有阿舅石神神[34]哈尼族在家庭财产继承时,不是长子继承制,其继承原则是:长子继承全家最大的一秋田,老房子由小儿子继承,出嫁之女没有继承权,除了嫁妆以外,不能享受娘家任何财物,在这一规则下,分家析产的工作由舅舅主持进行,舅舅提出分家析产的方案、建议,解决分家析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具体做法是:公平分配,但必须给健在的父母留下其应该得的份额,这些财产待父母过世后作为遗产,在舅舅的主持下进行第二次分割。要是家庭或家族内部发生纠纷,舅舅就会利用其在家庭或家族关系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用传统赋予他的一定的权力解决和平息纠纷,而且成功率很高。[35]畲族传统中,分家析产中出现的纠纷多由舅舅来解决,舅舅在外甥分家析产中具有绝对的权威。[36]东乡族中,遗产继承要由阿訇和舅舅到场,若人为分家不公,则要由舅舅出面调停。[37]在羌族社会有着崇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诸如析产、承继等大事,必须征得母舅的允诺,并请他来主持办理,如果没有母舅的主持和参与就没有习惯法效力。母舅不仅是继承的决定者之一,而且也是忠实的监督者。分家要举行分家仪式,邀请母舅、家门、亲邻到场,分家仪式由母舅、家族长辈主持,众人公证、评议、监督,对争执不清的问题由主持者最终裁决。分配方案确定后,分配者不服,可以强制执行。[38]

现举一份分即析产契约如下:
    
“立出分关文字人何清莲、何清海、何清儒、何清贤弟兄四人,情因商议愿望祖父遗留田地房屋,弟兄愿将分批各居另住,自请中证家族说合,愿将各业分与何清莲名下只呼共地上下三块,共授种贰石四斗,左边正房乙向;何清贤名下纳乌吹地乙块,授种乙石四斗,日乌多块乙块,授种八斗,墨作卦地乙块,授种五斗,右边上房乙向;何清海名下牙的地乙块,授种乙石六斗,勤立地乙块,授种八斗,八巴地乙块,授种八斗,莱菌地乙块,授种乙斗,正房侧近新房乙向;何清儒名下庙浚地乙块,授种五斗,古咱上下共地三块,共授种六斗五升,入咱巴地乙块,授种八斗,牙已白地乙块,授种八斗,兹外房乙向。租地均分,并无紊乱。外有河坝里买明房屋乙向,共地一段,何清莲、何清贤贰人均分。再有双磨子买明地段新房一向,何清海、何清儒贰人均分外,有磨房一向 ,弟兄四人同用,自分之后,弟兄不得异言。此系弟兄心切意愿,立出分关,同执一纸 ,永远存据。”
    永远发达
    凭中人舅父 杨清喜
    依口代笔人 易含富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四日 立[39]

 ()其它

 除以上诸方面,就权还有其它形式的体现。首先是教育作用,舅舅往往具有几乎与家父同样的权力。舅就不仅要教授外甥全部生产、生活的技能,还要从道德上教育他们。如果他们不孝敬父母,舅舅就要对他进行惩罚。高山族人舅父执行家庭监护权,拥有亲族会议的参加权与发言权,对外甥的教令权。[40]其次是纠纷调解功能,对于外甥家庭内部的纠纷,舅舅会利用其在家庭或家族关系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用传统赋予他的一定的权力解决和平息纠纷,而且成功率很高。如:哈尼族地区平息纠纷的方式和程序如下图所示:

(转引自:施建光:《哈尼族舅权初探》,载《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一期)

从中可以看出,舅权在解决纠纷中的突出地位。再次即舅权在司法中的体现,如古代母亲以儿子不孝为由将其诉至公堂,父母官依律断罪。而母亲本心又并不愿儿子受罚,这时就需有一个人来担保,保证儿子以后不致再犯,而这个保证人只能是母舅。

 

.舅权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舅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个奇怪的现象,其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现试做初步探讨:

(一)母权社会是舅权产生的社会根源。

中国各族,由荒古,经三皇五帝,以至虞、夏,是由原始社会到原始母系氏族社会的时代。虞、夏时际,中国还在母系氏族时代,《吕氏春秋》谓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41]《白虎通德论》云: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论衡·齐世》也言:知其母而不识其父。[42]神话中也有古女帝王,据《淮南子·览冥训》、《风俗通》、《帝王世纪》等文献的记载: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冀州平,狡虫死,颛民生[43]俗说天地初开辟,未有人民,女娲抟黄土为人,剧务,力不暇供,乃引绳中,举以为人,故富贵贤者,黄土人也;贫贱凡庸者,引绳人也[44];:女娲氏……是为女皇[45]。女娲为最古的女帝。可知中国上古有母系时代。神话中的帝王亦多有母而无父:“华胥履大迹生伏羲;安登感神童生神农;附宝感星生黄帝;庆都感龙生尧;握登感虹生舜;姜履帝武,生后稷”[46] 遂人之氏,大迹出雷泽,华胥履之,生宓牺[47];《春秋命元苞》:少典妃安登,游于华阳,有神童感之于常羊,生神子,人面龙颜,好耕,是为神农[48];《帝王世纪》:黄帝……母曰附宝,见大电绕北斗枢星照郊野,感附宝,孕,二十四月,生黄帝于寿丘;《宋书·符瑞志》:庆都观于三河,常有龙随之……感之,孕,十四月而生尧于丹陵;《宋书·符瑞志》:母曰握登,见大虹,意感而生舜于姚墟;《诗·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时维姜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也都是母系氏族社会流传下来的传说。

母系时代的男女关系,是在群婚制制度下制限而成的。在母系氏族制的亚血族群婚时代,是儿子出嫁,女子成家的时代,父亲若在一个氏族中生活,则儿子必须到另一个氏族中生活。在这种制度下,正如前所说的子知母而不知父” 如《左传》桓公十五年,郑祭仲妻封她的女儿说:人尽夫也。《诗·郑风·衣裳》:子不我思,岂无他人。那都是乱婚制的遗痕;而春秋时所谓的制度,即为群婚制的残余。[49]
      
在母系社会中,被视为长者而受到尊重的是女性,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按母系计算,子女只能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在母系氏族生活。舅舅在家庭中则是长辈则是唯一的男性长辈,他们与女性当权者特殊的关系(兄妹关系),使得他们可以从姐妹那里分享相应的权利,如帮助姐妹操管家务、培养孩子(外甥、外甥女),教给他们生产、渔猎、生存的本领,另外,在重体力劳动或反抗外来侵略的战争中,他们扮演着英雄的角色,而且他本身具备父权膨胀和扩张的基因,所以,舅舅是原始家庭模式下“男人———丈夫———父亲”的替身,孩子们也都是在舅舅的庇护下成长,他们代替了家庭中父亲的角色,舅舅在孩子们心中的地位,远过于自己从未见过的父亲。舅舅的优势地位一经确立,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套具有约束力的哈尼族舅权思想道德体系,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化使舅权突出出来

母系氏族公社晚期开始,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男女在社会生产中产生了地位变化。私有财产的积累成为可能,社会逐渐出现阶级分化,父权制便逐渐取代了母权制。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女性已较大程度上失去了她们在当时社会生产中最主要的谋生手段——农业中的主导地位,转而从事采集、炊煮、纺织等次要工作,导致了母权制的削弱,并且开始把妇女挤到了第二位。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50]自母系制社会解体后,男性就开始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实现并不断强化着对社会的绝对控制。但在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化的过程中,舅权作为一种母系社会的遗存现象,它一直与父系制共存,他们互相斗争着,一个要保存自己在家庭中的崇高地位,另一个则要削弱前者的这种地位。[51]这是一个值得研究问题。

舅权是男性地位日益提高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过程中母系家族不甘心把家庭管理大权拱手相让于“外人”(父亲们)而采取的一个措施。如过渡时期曾有过由兄弟继承财产的规定。在母系氏族时期舅舅(舅祖父)是孩子惟一的男性长辈,可以说舅父与孩子之间不仅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而且还有着近乎后来父亲所具有的教育孩子、保护孩子的权力和义务。因此父权兴起之后,舅舅作为一名女方家的男性代表自然成为维护外甥()利益的发言人。舅权主要表现在对外甥女婚姻的干涉上,这正反映了母方家庭对女儿外嫁的不情愿而在无奈中行使的最后的权利,而姑舅表婚作为一种亲上加亲的婚制则是母方希望女儿留在本家族内保护女儿不受他人欺压的愿望的反映。“天下母舅大”、“舅爷大过天”、“舅父要外甥,哼也不敢哼”等等之说所表明的对于外甥()尤其是婚姻上舅权大于父权的现象反映了舅权的本质,即对母系血统的维持。只不过此时舅权的维持已远非特罗布里恩德人那么理所当然。多数的舅权已经成为一种礼仪。同时父权制建立过程中产生的舅权亦时时受父权观念的感染而带上了许多男权的性质。但无论如何,舅权普遍存在这一史实说明了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转移过程中斗争的激烈程度。

(三)特殊的婚姻形态是舅巩固的基础

“姑舅表婚制”是人类自血缘家庭建立以来,一直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制度的最主要特点是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择偶中舅家的优先权。它肇始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外婚制,属“异姓”近亲相婚的范畴。一般而言,“姑舅表婚制”萌发于人类最早的家庭形态———血缘家庭中。这种家庭的显著特点是实行族内班辈群婚,构成同级婚姻集团的不仅有亲兄妹,而且亦有从兄妹、姨表兄妹和姑舅表兄妹。阿昌族将伯父、姑父、姨父、舅父同称为父,将伯母、姑母、姨母、舅母同称为母,即是血缘家庭存在之确证。明人王士性笔下的瑶族亦言:“婚姻必娶姊妹之女,谓之还头。”[52]

源于原始氏族外婚制的姑舅表婚有三种情形:一是单向舅表婚,即舅家的女儿固定要嫁给姑家的儿子,而舅家的儿子不许倒娶姑家的女儿,意谓“血不倒流”。我国的独龙族景颇族直到20世纪中叶仍然存在这种习俗;二是单向姑表婚。单向姑表婚与单向舅表婚正好相反,即舅家的儿子理应娶姑家的女儿为妻。苗族称其为“还娘头”。彝族也有“河水向低处流,姑娘向舅家嫁”的成语。这种婚俗盛行于苗、瑶、纳西、侗、怒、傈僳等民族中;三是交错姑舅婚。在云南沧源侗族中曾十分盛行:舅方嫁出一个姑娘到姑方,姑方必须回嫁一个姑娘作抵,如果这一代无法回嫁,也应该在下一代把姑娘嫁给舅方,即使舅方这一代没有相当的匹配对象,姑娘出嫁所得的彩礼通常要全部归属舅方。如若双方都有可匹配的对象,而姑方的姑娘不嫁给舅方,却嫁给他人,往往会引起严重的婚姻纠纷,即舅方要对姑方和他的亲家进行报复,甚至允许任意夺取他们的动产。同样源于母系氏族时期的氏族外婚,侗、彝、苗、景颇等民族,姨表兄弟姊妹不得通婚。因为姊妹的子女同属于同一氏族,所以在禁婚之列。与此相反,有些民族却盛行姨表婚,如珞巴族。“姑舅表婚制”是“舅权”巩固的重要原因,“姑舅表婚制”存在的持久性必然使得“舅权制”的存在同样具有持久性。这种关系最突出的体现在择偶优先权上姑舅双方缺乏平等,无论是娶媳还是嫁女,舅家大多总是拥有决定权的。若姑家违反这种积久成习的规例———即便客观上是由于舅方原因所造成,如舅家无子、子有残疾、年龄悬殊等———那么舅家有权迫婚或索赔。这类实例在我国纳西族、瑶族、壮族等族中均可见到。“姑舅表婚制”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姑舅表婚制”颇为盛行。《粤西丛载》中所载瑶族“婚姻必娶姊妹之女,谓之还头”。《龙山县志》载:“土人……嫁后生女将字人,舅氏必索取财物,然后许嫁。或力有不能,以一女嫁于舅子,诸女乃嫁,谓之‘还骨种’。”永顺县和石门县的土家族聚居区,土司时代也盛行这种婚俗,谓之“接骨种”。另有调查指出,佤族中的舅表婚几乎占了全部夫妇关系的一半。中国的传统思想(认为“姑舅表婚”为“亲上加亲”)更使这种婚姻形式得以承之于古,而传之于今。“姑舅表婚”与姨表婚同属中表婚。宋代以来国法明令禁止中表婚,但民间却没有严格遵守,以至《清律》中附上“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的条款,当是传统思想的惯性作用使然。故言“姑舅表婚”传统使舅权巩固并延续至今。

 

.舅权之特点

 

舅权,自其产生至今,舅权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首先是“姑舅表婚”,不符合优生的观点,加之自由、平等思想的引入,提倡婚姻自由的今天舅权的强制性也更加难以为人们所接受,舅舅在各种仪式中的地位已逐渐淡化,不是神圣不可替代,而是正处于一个淡化的过程,典型的舅权现象已不复存在,但许多生活习惯、仪式、象征符号、口头传说却留下了与之相关的现象。但许多少数民族长期处于偏僻的山区或半山区,地理位置特殊,交通不便,不易与外界发生联系等诸多原因,导致长时间内处于封闭落后的社会形态中,很少受到文明的冲击,这种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使舅权可以在母权衰弱,父权兴起的漫长过程中顽固地存在下来,使我们对舅权得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舅权主要表现出了如下特点。

(一)舅权的母权性

无论是从人类学,还是从社会学来讲,就权的产生与存在都是与母权不可分的。在母系氏族社会“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特殊社会关系中,舅舅作为家族中的非权力型成员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他们与权力型成员(女性)的血亲关系——兄弟或姐妹——使他们必然的从女性那里分得了一定权力,而且这一部分权力具有明显的女性色彩。首先,从舅权的能源上来讲,舅权的社会意义只在于劳动、战斗、生育,而且即便是在这些方面也是受限的,远不如母权的社会意义那样全面而且权威。如果没有母亲与舅舅之间的血亲关系,舅权自然也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舅权只是母权在一些领域的替代品。其次,从舅权的行使对象上来讲,舅权是相对于外甥——姐妹的儿子——而言的,《尔雅》曰:“谓吾舅者,吾谓之甥”。[53]舅舅把他的生产技能、生活经验、以及他对精神层面的认知等等一齐传授给外甥,教育他们守规则、有孝心,告诫他们要勇猛、要有责任心,舅父死后,他的一切财产也要有外甥来继承。再次,由于在生产和生活当中,舅舅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采集——渔猎——畜牧——农耕”的发展过程中,舅舅作为男性,在推动这一历史进程不可替代的力量。舅舅也是家族安全的保护人,在面对天灾、外族入侵的时候,他们是斗争的勇士。正是由于舅权的这些天然优势使得舅权在特定情况下出现了权力由母权逐渐向舅权转化的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出现了舅权制家庭。四川色达人即是如此,[54]舅舅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非常高,在这个“知父而不知母”的原始部族中,舅权的超然膨胀乃是源自母权的逐渐势微。舅权越来越多的代行了母权的职责,虽然舅权与母权的关系并不像父权与母权的关系那样充满着对抗性,但透过这一权力转移的现象,仍然可以看到女权向男权的转移过程,舅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家庭形态,它只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桥梁。

(二)舅权的父权性

在社会的发展变革中,女性遭受了“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母权最终被父权所替代,产生于母权社会的舅权却没有随着母系社会的消失而消亡,而是与父权共同支撑起了父系社会的氏族体系。父权战胜了母权,却并不意味着战胜了舅权,舅权与父权的共生性决定了这一点。首先,从社会习惯的角度来讲,在母系社会的氏族结构中,父权的形象非常的弱小,他对自己身在异族的子女几乎不享有任何权力,当然也不负担什么义务,舅舅的形象远远高于父亲。在现在的许多少数民族当中,仍然可以见到许多舅舅的身份高于父亲的现象。所以在和会的观念当中,舅权的权威几乎是普遍的,在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的过渡当中,确切的说是女权社会向男权社会的过渡当中,父权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把舅权从氏族结构中消灭殆尽。其次,从舅权在社会过渡中的作用来看,正如上文所言,母权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不是遽然实现的,而是通过舅权这一桥梁来实现的。虽然男权的典型代表是父权,但先行者却是舅权,舅权在由女权社会向男权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首先在女权社会的内部逐渐扩大权力,进一步取代了女性在氏族中的主导地位,初步建立起了“舅权制社会结构”,在男性取得了社会的主导权之后,舅权又是巩固这一成果的中坚力量。在这一点上,父权与舅权具有共同的利益与使命。甚至可以说,舅权即是父权的早期代表。再次,从氏族间的关系来看。按照当时的婚姻规则,父与母分属于不同的氏族,舅舅与母亲自然属于同一氏族,在社会发展到父系氏族的时候,开始以男性为中心来组建家庭与社会。这就涉及到两个氏族之间的平衡问题,作为舅舅来讲,自己的姊妹身在异族,外甥也往往与本族中其它的同辈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在习惯上,舅舅就是姊妹和外甥的保护者,舅舅也必然成为本氏族对对方氏族中的本组血亲及其子女进行维护的代表。作为氏族间的平衡与调解,舅权是不可替代的。现今在许多民族的习惯当中,外甥的许多事项仍要由舅舅来参与甚至是主持,比如结婚、分家析产等等。这都是舅权平衡作用的历史遗存。

(三)舅权的弱化与象征性

舅权源于母权,随着社会结构由以母权为中心发展到以父权为中心,舅权作为一种力量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就象它存在于母系社会之时一样,它不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主导,而一直是处于辅助性的。如果说在父系社会建立之初,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结构的平衡之需要,就权曾起到突出的作用,但在父系社会结构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程中,权力结构必然要趋于正常化,就权的实质权力也必然要还之于父权。首先,从社会发展规律来讲,有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的转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母系社会时期,舅权是男权的代表,但在父系社会时代,舅权却更多体现为女权的遗留,这是于历史的发展相悖的,所以说舅权必然会逐渐失去它的实质权力。其次,从现实的权力结构变化来讲,舅权在母社会当中是在本氏族内部发挥作用,而在父系社会当中,舅权的作用的发挥却是在另一个氏族当中,在这一个异族中,却是由父权来主宰着,舅权的行使必然要挑战父权。舅权从一个氏族转移到另外一个氏族,这个过程本身就决定了舅权必然要被削弱。

舅权的逐渐被削弱并不意味着舅权的消失。舅权在逐渐失去了实质权力之后,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象征。由于历史传统与观念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舅权在原来意义上的许多形象被作为民间习惯遗留了下来。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就介绍了相当多的关于舅权的民俗与习惯,而且他们大部分仍仍然是作为一种民间规则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虽然没有从前的强制力来维持,但大部分情况下他们还是被很好的遵守着。

    舅权一直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至今,自有它存在的理由,因为舅权的发生与发展有着它本身的功能价值体系,在一个民族的发展轨迹中,整个社会机制对舅权功能的要求,是它维系了整个亲属关系,稳定了整个民族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所以至今许多少数民族族社会中尚存深厚的尊舅思想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纵观人类历史的变迁,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任何事物都不能永远存在,任何专有权力都不会长存,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不断发展,舅权也必然会逐渐消亡。



[1] 《尔雅·释亲》

[2] 许慎着:《说文解字》 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91页下

[3] 彭兆荣:《西南舅权论》 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1

[5] 施建光:《哈尼族舅权初探》,载《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一期

[6] 冉光荣:《羌族史》[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34

[7] 吴东海:《略论畲族社会生活中的母系制残余》,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5

[8] 沙马拉毅:《中国彝族及东南亚各国倮倮族之比较研究》,载《天府新论》2003年第2

[9] 陆家瑞:《阿央白”——白族母性文化符码》,载《民族艺术研究》20031

[10] 白文宏:《裕固族伦理道德观》,载《社科纵横》1999年第2

[11] 《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朝鲜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

[12] 《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朝鲜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8

[13] 《彝、纳西、拉祜、基诺、僳僳、哈尼、白、怒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

[14] 《侗、水、毛南、仫佬、黎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0

[15]《彝、纳西、拉祜、基诺、僳僳、哈尼、白、怒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8

[16]《彝、纳西、拉祜、基诺、僳僳、哈尼、白、怒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

[17]《蒙古、东乡、土、保安、达斡尔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290

[18]《蒙古、东乡、土、保安、达斡尔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

[19]《婚姻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239

[20]《蒙古、东乡、土、保安、达斡尔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

[21]《藏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

[22]《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朝鲜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

[23]《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朝鲜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

[24]《土家、景颇、羌、普米、独龙、阿昌、珞巴、门巴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7

[25]《龙山县志·卷七》清嘉庆二十三年刻本

[26]《土家、景颇、羌、普米、独龙、阿昌、珞巴、门巴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

[27]《壮、布依、傣、仡佬、京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02

[28]《苗、瑶、畲、高山、佤、布朗、德昂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

[29]《壮、布依、傣、仡佬、京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

[30]《蒙古、东乡、土、保安、达斡尔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

[31]《彝、纳西、拉祜、基诺、僳僳、哈尼、白、怒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4

[32]《侗、水、毛南、仫佬、黎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

[33]《侗、水、毛南、仫佬、黎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

 

[3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2

[35]《红河县志》[M]云南人民出版社,第95

[36]《苗、瑶、畲、高山、佤、布朗、德昂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

[37]《蒙古、东乡、土、保安、达斡尔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

[38] 冉光荣:《羌族史》[M] 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34

[39] 李鸣:《羌族民事习惯·茂县·沟口部分》(调查资料)见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

[40]《苗、瑶、畲、高山、佤、布朗、德昂族文化志》[K]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

[41] 《吕氏春秋·恃君》

[42] 《论衡·齐世》

[43] 《淮南子·览冥训》

[44] 《风俗通》

[45] 《帝王世纪》

[46] 《诗含神雾》

[47] 《太平御览·七十八》

[48] 《路史后记》

[49] 《古史研究》, 165—210

[50]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四卷158

[51] 拉法格:《思想起源论》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59

[52] 《粤西丛载》卷十八,《蛮习》

[53] 《尔雅·释亲》

[54]  杨堃:《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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