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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下的解构——评《论私力救济》为什么成功

2008-11-05 11:35:59 作者:北方的风 来源:http://bachelorlaw.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私力救济在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是一种暴力的、不文明、无法无天、应当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人类初期,生产力底下的时候,法律尚未出现时,私力救济被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矛盾处理方式。社会救济方式出现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力救济方式的运作。在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成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直接武器,公力救济以一种法律上强制的方式而具备合法性。但文明社会初期,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呈现出鼎立与互补之势,法律也不得不在一定限度之内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台复仇心理就是私力救济方式的直接延续和演变。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加深,公力救济逐步完成社会控制,将私力救济排挤在文明的边缘上,甚至丑化为不文明。但是,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完成对社会的完全控制而不留缝隙,“公力救济无法、也没有必要完全排斥私力救济,国家的资源和能力有限,不可能、也不必要垄断性地将所有纠纷纳入公力救济机制。”(P391)再加上法律不能像正义女神那样完全无偏私和公正,这也为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存在提供肥沃的土壤。
  《论私力救济》这本书正是抓住了私力救济这种重要且被边缘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其进行深度描绘,通过为什么私力救济、为什么合作、国家的态度、三种救济方式的排斥与交错,以及文章最后的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作者在最后仍然回到现代社会所认可的合法的控制工具——法律上,也即是本书的主线——通过法律规训私力救济。该书获得“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优秀奖(2007)”,在学界取得广泛赞誉,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


                一、“剑走偏锋”:选题的独特性
    选题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本文选择了一个大家既熟悉却陌生的话题——私力救济。熟悉不过是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使用,如私下和解、简单的私力救济;陌生是因为大家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习以为常,却失去了质疑和反思的能力。不少人仍将私力救济定义在暴力、非理智的一种情感发泄型的纠纷解决途径,认为私力救济不具备研究价值。但是现在私人收债、私人警察、私人调查公司等的大量出现,都说明这是一个旨趣宏大而深邃的命题。
    传统法学在借鉴国外立法著述而繁荣一段时间后,规范化的研究短时间内有些沉闷,开始为大家所诟病,被称为“幼稚法学”。正是这,苏力教授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出版了《送法下乡》,引起了学界的震动,影响深远。学界普遍反思中国法学的走向问题,开始反思从法学恢复后法学研究的路径问题,对以往一直在西方话语权下的研究进行反省。大家也开始关注中国,寻找中国问题,努力建立中国式法学图景。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通过诉讼实现国家治理也招到学者的普遍质疑,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ADR)开始出现,且逐步获得大家的认可,这种研究也呈现出繁荣势态。《论私力救济》应该是这种潮流中的研究作品中较为成功的一个。它深度论证和描绘出私力救济在国家中的状况,让大家对私力救济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私力救济并非想象中的与现代法律精神完全背道而驰,其在防止纠纷升级、纠纷解决方面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但作者也看到私力救济作用的有限性,“私力救济不可能、也不打算取代公力救济,它只是在一定情形下发挥一定的补充和替代功能。”将私力救济定位在一种辅助性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该文章的选题好似所说的“剑走偏锋”,但是,其实质内涵仍属于与传统法学交叉的领域。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开篇都会讲到三种纠纷救济方式。日本学者中不少大家熟悉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对纠纷解决理论有很高的造诣,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救济方式,而将其放大。这也许正是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认真对待的。


                二、“另辟蹊径”:方法上的创新与多元化
    方法的创新和得当是该书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该书采用一种在方法上的与传统法学规范研究思路的上的不同,给学界一种震撼,以致该书可以被广泛接受。作者以价值中立的为其基本前提条件,“在我看来,不论是否赞同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都没有关系,关键在了解其运作机制,并以此展开有关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司法和法治诸多问题的思考。”(P67)作者本着这种目的和中立价值前提对私力救济机制展开论述。提出“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路径——“在边缘处发现意义,在无关中寻求关联,在细微点建构宏大,这种从原点到场域、从细微到宽广、从个案到法理、从单线索到多角度、面对中国问题、坚持价值中立、倡导跨学科研究、由纠纷解决至法理通思想而达社会的研究路径和方法”(P41)。
     在小叙事大视野的中心路径下,以民间收债作为个案,进行个案深入分析,发觉个案对历史与现实、对实践与理论的学术意义,并引出问题,通过个案上升和探索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司法和法治的一般法理,自下而上地解释对于中国现实独特且有较普遍意义的法理学问题。在个案的素材下,作者采取“方法多元化”,将纠纷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冲破程序法与实体法、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樊篱,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论,用于研究私力救济。借助法经济学中的“效率”(efficiency)概念,本书精细地关注“要债”中个人行为选择的私人/社会成本和收益,以及立法、执法、守法等法治环节中的成本、收益和效率。借助社会人类学和框架,“延伸个案分析、过程分析、策略行为分析、社会控制、法律多元、行动中的法和无需法律/政府的秩序等”(P53)分析角度和侧重点,避免传统规范法学的“八股文”似的写作方法。这些方法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本法学经典著作。


                   三、“突出重围”:内涵的丰富性
    《论私力救济》中所蕴涵着丰富的知识,而没有局限在传统的法学路径、方法和知识领域,这正是这本书能够具有持久生命力之根本。一是思维上“放飞”,给读者传授一种新奇、广阔、令人遐想而振奋的思维方式。本书首先在选题就是一种思维的飞翔,它突破现有思维的“陈规”,广阔而不缺乏深邃。私力救济这个原本较为局限的纠纷解决方式扩展到广义上的个体救济方式,不过这个个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国际法上的单位——国家,战争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私力救济方式。二是方法论上的“突破”,作者以“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路径,运用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的方法与知识,使得对私力救济的研究上能够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全景式的剖析,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个“凶煞而驯服”的私力救济机制。三是知识上的“井喷”,该书所包括的知识广度上让人望而却步,难以企及。该书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的效率理论、社会人类学的行为分析等,这些知识的运用交叉而有序,作为论证工具和载体将私力救济机制进行完整和充分的展现出来。


                             结语
     有人认为《论私力救济》是一种解构性的著述,但笔者认为其是“建构下的解构”。可能有人质疑,解构和建构对立而没有妥协的余地,本书正是对传统合法正当的公力救济挑战和解构。但是,不少人只是注意到书的名字,只看到其“形”而未领会其“实”,没有真正理解本书的“灵魂”——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以上三个成功要素皆借助解构的思维和方式,但作者最终目的追求的是使得私力救济成为重建国家权威的一种途径。“国家通过默许私人的纠纷解决而实现了权力的渗透,国家对私力救济适度的政策恰恰构成公权力通过私人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高超的治理技术。”(P392)因此本文总体上是建构下的解构,解构为形,建构为质。这种成功的解构与建构正是我们所追求的。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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