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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意义探析

2007-10-09 16:17:55 作者:赵玉增/王茂庆 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转向①,法律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显学”。主要表现在:以“法律方法”为题的研究论文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学术期刊上;出现了以“法律方法”为刊名的学术期刊或学术网站,如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自 2002年起每年出版一卷),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自2002年起每年出版一辑),谢晖主办的《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http://www.xhfm.com/Index.html);另外,一些学术团体召开了专门以“法律方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② 应当看到,经过近几年的积累,人们对法律方法的研究逐渐走向深入,在从总体上关注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的同时,逐步展开对具体的法律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了诸种法律方法的方法体系,诸如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技巧、漏洞补充、价值衡量、事实认定等不一而足。
但是,法律方法研究的繁荣,并未使人们对“法律方法”这一基本的范畴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学界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法律方法一词。学术研究崇尚自由,容许分歧,但学术研究同样要求人们对一些基本的范畴达成共识。当然需要申明的是,对概念意义的阐释是非常困难的,这一方面源于概念本身意义的不确定性,任何概念都有它的“意义中心”和“空缺结构”③,即使对概念的“意义中心”,人们也很难达成“共识”,更何况还有“空缺结构”的存在呢;另一方面源于任何对概念意义的阐释都是阐释者的一种姿态,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得出不同的意义阐释,从一定意义上讲,“共识”只存在于追求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尽管本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也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显学”,但是专门对法律方法的概念做出分析、界定或说明的论文几乎看不到,已有的分析、界定或说明大多都是在相关论文中简要提及。为推进法律方法的研究,有必要阐明“法律方法”的意义,笔者将对学界对法律方法一词的使用进行梳理,指出法律方法的三种含义,并提出自己对使用“法律方法”一词的看法。
二、学界对法律方法的界定
据笔者考察,上世纪80年代中期有学者最早使用了“法律方法”这一概念。徐广林在《江西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发表了《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一文。 徐氏在文章中指出,关于法律方法的定义有三种:一是认为法律方法就是法律、法令、法规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认为法律方法就是“法治”,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三是认为法律方法不仅包括经济法规,还包括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徐氏看来,所谓法律方法,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1] 在笔者看来,上世纪80年代人们所说的法律方法已很难与当下学界使用的法律方法概念相比较,但这是法律方法的最初始的意义。当下学界在少数情况下仍然以“法律方法”指代“运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如《论宏观调控中的法律方法》、《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企改制问题的有益探索》等。
“法律方法”这一概念被赋予新的含义并得到广泛使用应该是本世纪以来的事情。④ 应当说,这主要归功于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兴起,而对法律解释学研究的最早力作应该是梁慧星的《民法解释学》。即便如此,学界对法律方法的使用仍然是丰富多样,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严存生认为,广义上的法律方法应包括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法律的社会调查方法、法律的清理和编纂方法)、司法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庭调查方法和法庭辩论方法)和从事法律研究与教育的方法,即法学方法。狭义的法律方法主要指司法的方法。受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启发,严教授提出可以把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技术来认识和对待。[2] 在严教授看来,广义的法律方法包含非常广泛的内容,以至于把法学方法亦囊括其中。但是,如果从狭义上使用法律方法,就可以与法学方法区分开来。总的来看,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容易引起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陈金钊认为,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3] 此种观点立足于司法的视角来界定法律方法,没有采取严存生的广义界定。如此界定法律方法,内容是非常宽泛的,一些“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法律技巧亦包括其中;而且,法律方法包括一般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与“一般的法律方法”的概念使用从语言逻辑上讲是欠妥的。
郑永流指出,法律方法在自古罗马以来的漫长演进中,范围不断扩大,导致法律方法也存在着广狭义之分。继承萨维尼法律解释理论基础上的法律方法,是狭义的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它对应于传统的、封闭的法律观;而对应于开放的法律观,自由裁量、利益衡量、合目的性、论题解释、论证、前理解、诠释循环、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者的是非感、合宪性解释、法官对制定法的正当违背等方法或判断中要考虑的因素被相继提出,这便是广义的法律方法。广义的法律方法的旨趣在于指向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以达致一个公正的判断。总之,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4] 郑教授立足于司法的视角,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法律方法的内容作出区分,最终将法律方法归于应用法律的方法。
葛洪义认为,法律方法有狭广两义。狭义的法律方法就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5] 葛教授从主体上对法律方法作了区分,狭义的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而广义的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法。但问题是,葛教授的区分并不能让我们明晰法律方法的含义,却使我们更加迷惑不解,狭义的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广义的法律方法就不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广义的法律方法的适用主体是法律人,难道就不能适用于法官?
戚渊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同等范畴,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6] 将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视为两个等同的范畴,值得赞同。
在《关于“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对话》中,桑本乾认为,法律方法是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一种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很少关注常规意义上的司法操作。吴丙新提出了法律方法的分类问题,一般的法律方法是探究法律的“含义”的方法,特殊的法律方法是探究法律“意义”的方法,并认为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以在个案中实现法之精神为目标,在尽可能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为寻求规则与事实的结合而由职业法律人所运用的各种实践智慧。焦宝乾则认为,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通过专门的法言法语来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论证和解释,运用法律思维去观察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技巧、步骤和活动。[7] 三位博士的界定大都局限于司法过程,甚至是司法过程的疑难案件来界定,反映了目前法律方法论研究所关注的重心在于司法过程中的方法。
从以上有代表性的观点来看,学界在宽窄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法律方法”一词,并对法律方法尝试做出分类。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大家把法律方法的“意义中心”集中于司法,核心是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但是,从法律方法的“意义中心”向“概念边缘”扩展开来,便是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方法了。至于立法的方法、法学方法、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是否“溢出”了法律方法的“概念边缘”,是学界的主要分歧。
三、法律方法的意义
“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8]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与法律方法最邻近的属概念当是方法,对法律方法的释义自然也就从方法开始。那什么是方法呢?《现代汉语词典》对“方法”的解释是: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9] 在现代汉语中,“方法”最本源的意义,“测定方形之法”已逐渐被人们所淡忘而较少采用,“道术、方术、法术”之意也因其属于宗教用语而较少被人们使用,人们经常使用的“方法”之意主要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或者科学研究的途径、门径等。因此方法的一般含义应当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之所以将方法限定在特定条件下,主要是为了强调方法的条件性和有限性,任何方法都是特定条件下的方法,方法不是万能的;同时任何方法都是为特定目的服务的,这既体现了目的与方法的辩证关系,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方法本身也有价值追求,避免将方法单纯看作是方法,从而忽视方法的价值(真理)属性。⑤
那么,如何界定法律方法呢?在汉语工具书中,还没有一本工具书将“法律方法”列入其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写、法律出版社于 2003 年出版的《法律词典》列出了“法律符号学方法、法律功利主义方法、法律历史学方法、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类推、法律漏洞补充、法律推理”等词目,但没有列出“法律方法”词目,当然也没有列出“法学方法”词目,仅仅是列出了与之相近的“法学研究方法”。[10] 但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列有“法律方法”的词目。法律方法是指“在某个特定法律制度之内可用来发现与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有关的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总和”。[11] 根据该大辞典的解释, 法律方法的使用首先取决于确定引起问题的事实,并认定问题的真实存在;一旦事实被认定,则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或识别,这本身相当复杂,需要参考法律制度的分析性分类、参考法律部门的划分、参考百科全书、标准教程、索引、摘要及其他的著作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参考法律条目和法律概念;最后达到对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的解决。并且认为,“法律方法的这种适用是通过经验和对特定法律制度的广泛熟悉而掌握的一种技巧”。[11] 也就是说,《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律方法看作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的所有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和,并将其看作是一种技巧。
根据前面对方法概念的引介,以及对我国学者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方法概念的分析、界定或说明的梳理,笔者尝试对法律方法作出界定。我们认为,在目前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背景下,可以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方法这一概念。
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方法,即只要是运用法律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都可称之为法律方法。在这里,法律本身被看作是为解决问题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这一用语是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讲的,与社会控制的其他方法,如经济方法、政策方法等并列。这种用法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二是法制意义上的法律方法,指在法律秩序下,为解决法律问题而使用的一些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的总和。由于法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相应地,每个环节都包含有相应的法律方法,即立法的方法、执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法律监督的方法等。总之,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用到的方法都可称之为法律方法。
三是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专指司法过程中,为解决案件纠纷所用到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等的总和,也就是有学者们所说的司法方法。自从韦伯所讲的“自动售货机”的司法模式成为历史以后,如何获得公正的判决成为法学的焦点问题。于是,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我们认为,从语义逻辑的角度讲,法律方法应该是司法方法、立法方法、执法方法等概念的属概念,当然即便我们如此界定了法律方法的含义,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重心仍将是司法方法,再者就是立法方法(在立法学中常被称为立法技术),而执法方法和法律监督方法等其他法律方法因不具有典型性人们仍将较少关注,当然这不是说执法方法、法律监督方法等其他法律方法不重要。目前,“司法方法”还没有成为学界普遍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研究司法方法时大都冠之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或“司法过程中”某种具体法律方法(如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等),显得有些啰嗦。
基于如上分析,我们建议将来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将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用“司法方法”来指代,逐步形成从“方法”到“法律方法”再到“司法方法”的这种依次递进的逻辑关系,而这必将进一步有利于明晰法律方法的含义,也必将推动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


注释:
① 关于法学研究的转向,参见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第61—67页;另见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载《文史哲》2003年第4期,第92—93页。
② 2001年9月,在西北政法学院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到目前为止已召开了三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自2002年起,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几乎每届年会都将“法律方法”或某种具体的“法律方法”作为会议的研讨主题之一展开研讨。
③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专门研究了“法的空缺结构”问题,指出法律的空缺结构可归之于语言,因为语言本身就有空缺结构的特征。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及以下。
④ 陈金钊教授、焦宝乾博士撰写的《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关注的是2002年以来我国学界在法律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即是佐证。前面提及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两类学术专辑刊也是自2002年以来才出版发行的。
⑤ 正如加德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阐释的,“……很难有关于方法论对立的争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不是方法论的差别,而只是认识目标的差异。”(参见汉斯—袼奥尔格·加德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版序言,第5页)科学的方法对应于科学的真理观,诠释学的方法对应于诠释学的真理观,方法总是与特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

【参考文献】
[1] 徐广林.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J].江西社会科学,1986,(5):128—130.
[2] 严存生.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J].法学论坛,2003,(1):99—101.
[3] 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98—206.
[4] 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J/OL].http://lawthinker.com/default.asp.
[5] 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A].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
[6] 戚渊.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A].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21.
[7] 陈金钊,吴丙新,焦宝乾,桑本乾.关于“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对话[J].法学,2003,(5).
[8] 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6.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06.
[1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法律辞典 [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17.
[11]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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