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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制度的发展脉络

2007-09-20 22:28:28 作者:牛铭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乡约是宝贵的中华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中国人为了追求人与人之间能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样的理想境界,发展出这种乡治理论。乡约是自治的一种体现。由乡民自动、自发地制订规约,处理众人生活中面临的治安、经济、社会、教育、礼俗等问题。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陕西蓝田吕大钧(1031—1082)制定的《吕氏乡约》。制定者的目的,是使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是由人民主动起草的成文法则。乡约采取自愿原则,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组织上,每约有“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同约人,“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然而,“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①萧公权推崇“吕氏乡约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

《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灭,宛如昙花一现。南宋时,朱熹(1130—1200)重新提倡这个乡约,考证出真正的作者是吕大钧,并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由于朱熹学术上的名气,加上他对乡约热心地编辑和改写,使《吕氏乡约》在出世一百年后,重又声名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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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三原王承裕校勘《关中丛书》,见《丛书集成续编》,上海书店,1994年,881—884页。

朱熹《增补吕氏乡约》,见四部丛刊初编集部,《朱文公文集》卷74。上海商务印书馆缩印明刊本,1937年,第二册,1376—1379页。

 

    到了明代,乡约的发展受到朝野的重视,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丰硕的成果。许多名臣大儒和各级官员,留下很多乡治的经典。可以说,在当时中国的乡约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制度,它把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包括进来,如吃饭的问题、教育问题、治安问题、社会风俗。人们生老病死都由乡约组织,通过自治互助的办法来处理。

    洪武二十八年(1395),朱元璋根据隋吉的建议,令户部编民百户为里。隋吉建议以几十家农户为,在春夏农忙时节互助为主要目的。朱元璋则置民百户为里,并引申为婚姻、死丧、疾病、患难、春秋耕获诸事的乡民互助,以使百姓亲睦,淳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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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吉是应天府上元县典史,上疏说一对农民夫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在春夏农忙时不幸丈夫生病,妻子要照顾他。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待病愈,农时已过,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家室,穷困流离。他建议,“职此之由,请命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急之特有疾病,则一社协力,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芜,民无饥窘,百姓亲睦,而风俗厚矣。”“上善其言。谕户部臣,曰:‘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朕即位以来,恒申明教化,于今未臻其效。岂习俗之固,未易变耶?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尔户部其谕以此意,使民知之。’”见《明实录》,太祖实录,卷236,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3456—3457页。又见《明史》,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耕秋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这段文字印证了上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清张廷玉等撰,《明史》,本纪卷三。中华书局,1962年,52页。

 

洪武三十年(1397),他又令天下民每乡里各置亩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①这个所谓的洪武六谕,是明代教化的主要内容,被乡约、族约、家规等广泛引用。明成祖(1360—1424)是最早提倡吕氏乡约的皇帝,表章家礼及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

    名臣大儒中致力于推行乡约的也很多,方孝孺、王阳明、吕坤、章璜、刘宗周、陆世仪等都对乡约的制度或实践有很大的贡献,有的是用乡约行保甲,有的是融乡约、保甲、社仓、社学、乡礼为一体。另外大批士人也提倡或率乡人实行。他们有的是学派的继承,有的是看到乡约的实用价值。李春芳、唐鸿儒等人,把婚丧嫁娶、日常来往、地方治安都纳入到乡约的互助、互劝范围之内,使它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清初一些地方官延续明代的乡治传统。陆陇其(1630—1693)在灵寿县申明乡约、乡长、保甲、地方之制。举乡约,让他们讲解孝弟睦姻之训,使之教于乡。其规条备具,巡抚于成龙(1617—1684)把这套办法推行到其他郡县。汤斌(1627—1687)在潼关曾力行社学、乡约、义仓、保甲四事。他推崇吕坤,说《实政录》不可不读

魏裔介上疏(1655),说乡约自明末以来成为虚文,建议顺治皇帝“复乡约”。⑤名臣张伯行任福建巡抚期间,寓乡约于保甲,继承和发扬了吕坤的办法,并劝设社仓。后来在京户部侍郎时,又上疏设置社仓,提出一套寓乡约保甲于社仓的独特办法。社仓是完全自治的组织,而且体现各种互助,可以说继承了乡约的真精神,实在是乡约制度上的一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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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卷255

    王樵《金坛县保甲乡约记》,见《古今图书集成》,明伦编,交谊典,乡里部,卷28

陈敬廷《监察御史陆君墓志铭》,见《午亭文编》卷44

《柘城窦克勤日录》,汤斌《汤子遗书》卷1

魏裔介,《兴教化正风俗疏》,见《兼济堂文集》。

 

    但是类似张伯行这样的制度,在清代是凤毛麟角。清政府普遍推行的乡约,是一套僵化的宣讲制度,因而缺乏实效。那时是把乡约、保甲、社仓等单独分开,互不相干。在乡约方面,不少皇帝纷纷颁布圣谕,各地的主要做法是宣讲圣谕,偏重教化。在形式上偏重仪式,成为形式主义。乡约演变成一种文化,不再解决百姓的疾苦,不再涉及人民的实际生活。

    直到太平天国占据金陵,江南岌岌可危,威胁到清政府的存亡时,地方绅士和官府才又重新采用乡约这套制度,希望靠它来和团练相结合,以解燃眉之急。江南各地振兴乡约,突破了圣谕的宣讲内容,把内容扩大到有益民生的一些具体事情上。但是,它仍然局限于“宣讲”。

    清代乡约制度上是一个倒退,实行效果也不好。直到晚清,中国又面临一个内忧外患的关头,随着西方各种思潮和制度的传入,出现了重大的变革。一些思想家们试图从传统中和西方制度两个方面,探索出路,接续了自清代中断的思想发展的脉络。在这些思想家中,冯桂芬尤其突出。

    1861年,在上海躲太平天国的冯桂芬(1809—1874),有机会了解西洋地方自治制度。他主张效仿西洋地方自治之意,并融合古代的乡官制度。冯桂芬提倡乡以下应该行使自治,仿效宋明乡约宗法之制,以乡族为政治之基础。

    清末民初讨期,直隶(河北)定县翟城村米氏父子等人,以吕氏乡约为村治的鼻祖,带领村民制定规约和自治章程。1930年代左右,梁漱溟等村治派在山东的乡村建设实验,也仿照乡约的模式设立乡农学校。他们当时认为,“东洋”的办法或者西方的办法不太适合国情,所以下了很大功夫去找古代的传统,结果找出乡约这套办法。

    民国时期,在政府推动的地方自治中,阎锡山的山西村政在当时成效最大,实行上有强制的一面,理论上是杂糅古今各制度,包括近代地方自治和古代的乡约、社仓、保甲、社学等。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保甲,也进行一些县级地方自治实验,成效普遍不佳。当时推行的所谓管、教、养、卫,不过是把乡约制度的各要素重新定义一遍。

    改革开放后,广西合寨村的村民,在生产队解体基层治理真空的情况下实行自治,选举成立村委会,议定村规民约,开启当代村民自治的先河。广西合寨村成立村委会是民间自发的。当地人民自动组织起来,议定规约,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制度很简单,没有什么理论背景,重点是在实践上。但是影响很大,被周围地方模仿,后来受到中央注意并加以推广。

    1988年起,中国各地陆续开始试行《村委会组织法》。然而推动村民自治,不只是定章程、立机关、筹经费、选干部。为了不使自治成为一种形式或一个口号,村民需要有机会参与决策,以维护保障个人权益。如此,人民才有参与的热忱。像清代这样,把关系到人们疾苦和日常生活的事项抽出去,不放手让人们自己管理,而是单纯地把它变成教化的工具,人们不会有兴趣。一定要当地人民自己决定的、解决他们现实问题的规约,人民才乐于遵守。这样的规约,才不会成为空文。今天的中国农村,许多地方的村民正在行使村委会组织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自发、自愿的参与制订关系到他们权益的村规民约。

    下表列举历代一些主要乡约制度。可见,乡约的产生和发展差不多有一千年了,这个脉络延续到了当代。这是一个相当悠久的传统。

    在下面各节,分别简略介绍在不同朝代它的特点。读者可以参照本书第二部分的制度原文。最后一节,介绍当代村规民约的几个案例。希望本书能为关心当代中国村民自治者提供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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