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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第4期)

2007-07-30 22:00:32 作者:会务组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全国第三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724日上午继续进行分阶段发言。主持人精心的安排,主题发言人热情洋溢的发言,与会代表充满激情的讨论,评议人妙语连珠的点评,使会议的讨论进一步深入。上午第四专题的学术发言主要围绕着瑶族、藏族、畲族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等方面展开,学者们从多种视角,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对发言主题做了简短而深刻的阐述。

专题发言

 

724上午830950,研讨会第四专题围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一)”这一主题展开,由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的包哲钰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评议。来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刘艺工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雷伟红副教授、广西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韦志明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赵树坤博士就此专题做了精彩发言。

1、周世中教授在发言中介绍到三次进入金秀大瑶山的经历,他走访了将军屯、三片屯、六段屯、三角屯、六架屯等数十个村屯,对那里的新石牌的存在和实施状况进行了调研。认为瑶族新石牌制度是改革开放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形成的,是瑶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独特的思想根源和经济背景;在内容结构上可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是有关维护社会治案、财产关系、家庭稳定的规定,其中针对盗窃行为的规定是瑶族新石牌最主要部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瑶族新石牌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调整功能。

2、刘艺工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对习惯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阐释了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兼容与冲突的领域和方面,最后针对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提出了解决对策。

3、雷伟红副教授的发言立足于明清时期的畲族家法族规,认为这时期的畲族家法族规制度的基本特质在于德治,但它又不同于儒家的德治,同时对德治的内容、精神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在当前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畲族的德治文化给予的启示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法律必须和良好的道德相适应。

4、韦志明博士首先说明了写作该文的启发背景是建立在对侗族调研的基础上。认为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活法 ”,在西部大开发中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本文的后期研究应是如何使习惯法与国家法相结合,如何使习惯法国家化。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路径,即立法路径和司法路径。

5、赵树坤博士在发言中指出非现实性冲突不同于现实性冲突,其实质在于“紧张”释放而非争夺稀有的资源或利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缘于社会公共物品缺失,导致人们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部分失落,并部分反映为“紧张释放”的非现实性冲突。社会民谣作为一种社会自生的非正式表达方式,凭借其真实属性、讽刺属性、剧场属性不失为一种消解紧张、治理非现实性冲突的可能途径。

学术争鸣

  

  1、藏族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刘艺工教授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应该对藏族习惯法抱一种同情和理解的态度,应该尊重人的宝贵生命;同时在判决时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判决,刑事较轻,民事较重。

  2、藏族习惯法中强奸不是犯罪的观点的正当性论证。刘艺工教授认为这种观念与藏族崇尚自然和天性有关。

  3、对于国外“小费”的理解。刘艺工认为这是西方社会的一种习惯,是一种对人的平等性的尊重,体现了中西文化的差异。

  4、藏族习惯法中“赔命价”的现代发展趋势。王佐龙认为是在弱化,刘艺工教授认为是在强化。

  5、瑶族村落中新旧石牌转变的社会机理。周世中教授认为这种转变是与社会变迁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

  6、瑶民对于新旧石牌的认同程度是否一致。周世中教授认为认可程度相当高。

7、瑶族“头人”与村委会的关系。周世中教授认为有三种情况:一是二者高度一致,相互重合;二是二者相互分离,但也有相互联系;三是二者可能有冲突,头人名村实亡。

8、畲族德治观与现代法治的关系。雷伟红副教授认为她所说的明清时期的德治,比统治阶级的德治更加先进,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9、国家法与民间法结合的途径。雷伟红副教授认为一种是在形式上国家法要取代习惯法;另一种是如果二者有冲突,则选择妥协与合作。

10、“非现实性的冲突”的消解与现代纠纷解决的关系。赵树坤博士认为现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注重对最后的行动控制,而“紧张”消解则是在源头上从心理控制的。

11、“民谣”的作用。李瑜春教授认为民谣并不能消解紧张,反而会聚集、深化矛盾。赵树坤博士认为民谣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其他的则不属于民谣。

12、政治类民谣与言论自由的关系。赵树坤博士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应该予以保障,但政治类民谣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街头政治,也应该存在。

13、“非现实性冲突”问题研究的目的价值和理论假设。赵树坤博士认为她的论文采用了社会学的观察方法,没有基本的理论假设。目的和价值在于在法律治理之外为“非现实性冲突”的解决提供源头的解决机制。

 

学者评议

   

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对五位学者的发言作了精彩的点评。

1、周世中教授的文章结构、形式、内容全面。值得推崇的是实证研究的方法。文章的资料来源于活生生的现实。由于资料可行,所以结论信实。这是值得认可的研究方法。存在的疑惑是如果在瑶族民族地区没有石牌,只靠国家法如何来维持秩序。

2、刘艺工教授的选题切中民族习惯法研究的要害,是进行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必经之路,有非常大的现实借鉴意义,而且研究内容全面。给予的建议:内容资料来源于二手资料,如果用自己搜集的资料,会有更好的效果。

3雷伟红副教授的文章有新意,视点独特。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两个:第一,“儒家的德治中,执法者不一定秉公执法”的论断过于武断。第二,标题存在问题。中国传统讲的是“德”,与“德治”是有区别的,德以修身,法以治国。

4、赵树坤博士的题目非常好,对非现实性冲突研究很有必要,有很好的现实意义,给很多人以启发。存在的问题:只阐述了可以用民谣来消解,但没有解释为什么可以用民谣来消解。龙大轩教授的个人观点也认为民谣不是让社会冲突消解而是激化冲突。

5韦志明博士的选题很重要。当今社会社法治社会,生态环境很不好,而经济变迁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一个因素。法对环境的治理很尴尬,因此习惯法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综上,当今社会的法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法是人类不得以采取的方法,而习惯法更接近于人意,所以让法向人意靠近,这样我们的法治才有希望!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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