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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第1期)

2007-07-30 21:53:09 作者:会务组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综合报道

 

群英聚会论活法,名载春秋万代风。

喜看五泉清秀色,沁人甘露润金城。

清凉夏日,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2007723日至24日在甘肃兰州西北民族大学召开。

本届会议由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联袂主办。60余位参会代表分别来自全国30多所法学院系及科研院所,参与范围广泛,是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又一次全国盛会。

会议共收到论文78篇。会议分两大专题进行研讨,分别是:“民间法研究的学理架构”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将有30余位代表就相关学术问题进行大会发言。

本次会议将在未来两天内就“民间法研究的学理架构”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这两大主题,围绕“人类学视野下的民间法研究 民间法研究与法社会学、 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的关联研究、 民间法学术理论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和谐社会构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作用、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和谐社会法律建设、民间纠纷调处资源和机制的多元化、挖掘民族法之法资源、整合社会纠纷调处资源、介绍西部民族习惯法的特征”等九大议题展开热烈探讨。

 

开 幕 式

 

723上午,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民族大学本部综合楼二楼学术厅隆重召开。会议开幕式由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马玉祥教授主持。

会议由马玉祥教授宣布开始,并隆重介绍参会嘉宾。

西北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赵德安教授首先致辞,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并介绍了西北民族大学的基本概况以及特色学科,最后预祝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陈金钊教授致辞,期待民间法研讨会能够取得更多的成果。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致辞,明确研讨会的意义和目标,反思研讨会如何进行深入研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及“民间法”概念的准确性界定。他倡导采取新的民间法研究方法,即用规范实证的方法和多重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民间法。他提出今后民间法研究的焦点问题:(1)在中国特定的国情背景下,公民交往秩序所形成的新规则;(2)如何把民间规则引入司法裁决;(3)民间纠纷机制在中国有哪些显像的现象。

全体参会学者,在兰高校法学院的部分知名学者以及法学院全体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均应邀出席了开幕式。

专题发言

 

723上午9301130,研讨会第一专题围绕“民间法研究的学理架构”这一主题展开,由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马玉祥教授主持,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学兰评议。来自上海师范大学的蒋传光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的魏敦友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的姜世波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张洪涛副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李可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王勇副教授就此专题做了精彩发言。

1、蒋传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民间法”的名称更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但是由于学术自信的缺乏和中西文化比较时参照系的问题,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诸多误解。国家法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民间法植根于民间社会,比如家法族规、乡村规约、风俗习惯等。在大会交流论文“中国古代家法族规及其社会功能——民间法的视角下的历史考察”中,其通过对古代家法族规的解读和社会功能的考察,认为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古代家法族规具有历史的优越性和合理性。法治的实现,除了依据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外,还要重视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外的其它规则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来探求决定国家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的政治、社会惯常的行为模式以及文化传统。

2、魏敦友教授的发言从法哲学角度,以民间法研究中的“民间”重构为主导,认为迄今为止的民间法研究者所共享着的“民间”概念是通过一个对立两个区别,即中西对立、西方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城市中心主义的区别而建构起来的,但这种建构是西方的,非本源性的。在中国社会背景下研究民间法,必须将中国文化看成是一个独特的文明体,在中国特定社会背景下界定“民间”,这才是中国的、本源性的民间概念。

3、姜世波副教授在发言中以国际法为视角,通过对不同法律部门的考察,认为在国际法中,特别习惯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内是普遍的法律现象。特别习惯在许多方面具有普遍习惯的特征,但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特别习惯可以说是普遍习惯的变奏。

4、张洪涛副教授在发言中通过对古今中外国家法律对前法律因素——习惯——吸纳情况的宏观的历史考察,认为法律运行过程受到前法律因素的极大影响:当现行法律重视前法律因素习惯的吸纳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的时候,现行法律社会化就会得到前法律社会化的支持,法律运行过程就顺畅;反之,法律运行过程就不畅甚至严重受阻,这说明了国家主义法律运行观的局限性和不足。

5、李可博士在发言中指出,进入国家法时代以后,习惯法婚姻并未消失,相反却持续存在于民间社会,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在中国大陆,即便是强制登记政策实行以后,习惯法婚姻仍然可以产生许多类似国家法婚姻的效力。国家法应承认(部分)习惯法婚姻,但是应该尽量消除习惯法婚姻带来的弊害。

传统家训是儒学经义在中国民间社会的乡土化,是架设在国礼与家礼、政治国家和普通市民之间的制度桥梁。王长金先生的近著《传统家训思想通论》比较全面地展示了传统家训的种种面相,为我们提供了习惯法问题研究的素材。

6王勇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在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区域格局中,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已明显处于边缘化的境地。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始终没有找到自己的区位特色和比较优势,而是在盲目地跟随其他地区尤其是所谓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中迷失了自我,导致了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当下的处境中,西北地区的政法院校在努力改善自己的办学条件、提升学科建设的层次的同时,必须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关注身边的学术资源,从更为微观和实证的角度对特殊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必须对目前正在形成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市场的分工和格局有一种前瞻性的认识,从而尽早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市场和学术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优势定位;必须意识到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意味着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意味着学术研究中的区域分工和合作的可能性。唯有如此,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才能逐渐摆脱目前的边缘化处境,才能获得更多的学术研究的项目支持和经费资源,并有可能会做出一些“意外的”创造性的贡献。

 

学术争鸣

 

1、民间及民间法的界定。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魏敦友教授认为在目前的国情下,不存在与国家相对的民间及民间法,主张用“天下”来界定“民间”,破除“民间”概念,恢复德性的生活。兰州大学法学院李功国教授从敦煌古代民间社会状况出发,指出我国存在现实的民间,有强大的民间社会。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马玉祥教授认为中华文化是多元一体的,应相互尊重,西部地区存在相对丰富和深厚的民间法资源。

2、商事习惯与特别习惯及与民间法的关系。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的姜世波副教授指出商事习惯的统一性很高,都形成了许多成文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特别习惯的法律确信的证据如果足以得出结论:相关国家受特别习惯而不是受普遍习惯的约束。特别习惯无论从政策上还是从理论上都应当优于普遍习惯。

学者评议

 

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学兰副教授对六位学者的发言作了专题点评:

1、蒋传光——认识民间法。蒋教授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来阐述民间法。存在的问题是:家族法已瓦解,那么到底什么瓦解了,什么留存了。

2、魏敦友——批判民间法,而且是积极的批判。首先提出了在魏教授的论文中对“中国有没有民间法”的理解。这里的中国民间法是形而上的理念,民间法是如此的强大,是无所不有。其次魏教授的题目里涉及“想象民间”,光有想象是不够的,而是如何到实践中去,如何成为形而下的理念。

3、姜世波——寻找民间法。姜教授是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研究民间法,是对民间法的研究的精细化。存在的问题是对特别习惯法的优先性论述不够。

4、张洪涛——分析民间法。张教授用深厚的社会学基础搭建民间法的构件。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民间法的未来到底在哪里。

5、李可——沟通民间法。李教授阐述了习惯法婚姻和国家法婚姻的关系。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习惯法婚姻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第二,如果在文章中提出习惯法(是社会公认)是国家法的认可,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习惯法的灭失。

6、王勇——研究民间法。也可以称为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目前的民间法的研究现状可以说是处于混沌状态,研究内容丰富,但是对民间法概念的界定、研究思路以及分析工具的反思,说明不同的视角下民间法呈现出不同的层面。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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