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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八)

2006-09-05 17:30:55 作者:谢 晖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本期刊出的,是三位青年学者的文(译)稿。

 

在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叶以来,法律文化这种说法或者概念就在法学界逐渐盛行。甚至大半法理学教材设专章讲授法律文化问题。然而,这一提法一开始便受到人们的强烈质疑:记得笔者在宁夏大学工作期间,在涉及到回族法文化研究这一课题时,我尊敬的一位文学评论家和另一位青年历史学者分别对我所讲的法文化、法律文化这些概念提出了批评,甚至直言法学界爱凑热闹,捡来别人的研究领域强为己说。尽管对这两位先生的说法我不赞同,但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由文化概念而外延引申的概念,它在法学界的研究尚不成熟乃是公认的。目下中国法学界,学者们至少分别在以下三个意义上谈论法律文化:一是在民众日常法律生活意义上关照之;二是在法律传统积淀意义上关照之;三是从法律文化之概念构造意义上关照之。因此种研究视角之差异,也曾产生了法学界诸学者之间观点之分歧。但遗憾的是,从事法律文化研究的学者们并未从基础概念上形成更为激烈的争论,以至法律文化依然是个难以界定其范围大小的筐,甚至文化—符号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可能使得法律文化的提法要么成为多余,要么成为文化这个概念的替代性产品。正是在此意义上,我看重常安君对此一问题的反思。他在《关于法律文化概念构建的再思考---对概念和问题本身的诘问》这篇文章中,对如上不同视角的学术观点及其解释局限做出了有说服力的论述。特别其关于法律文化对于法律而言,是种“亲和性机制”,而非“因果性机制”的论述,尤值关注。我与作者至今只是网友关系,我俩在网上就相关问题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没想到网上的方便使我的多位至今未曾谋面的朋友成为本专栏的作者。这是否意味着人类公共交往方式以及和此相关的法律文化的根本变革?记得托夫勒上世纪曾预测过类似问题,今天我们业已感受着。

 

“厌讼”这个结论,几乎是我国法学界在言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众口一词的。人们往往将其上溯至孔子的一句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诚然,当人们翻开古代不少判官的判词时,不时可发现判官劝民“息讼”的举措,更可发现那些著名的忍讼歌,如:“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曲阜孔庙碑文。类似的忍讼歌在我国传世者尚有多首)。似乎这些例证足以说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厌讼的事实。然而,早在清代时,崔述就公开倡言过“反息讼”,并且在中国民间,健讼事实不断。正是在此意义上,周赟君在《传统中国厌讼及厌讼心理考》中,基于一些材料对“厌讼”和“厌讼心理”现象的重新考察,不仅放大了我们观察法律的视界,而且不得不使人们对纠纷解决的机制做出新的考量——人们厌倦到官府去打官司,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愿意借助一个公共机构去解决纠纷,更不意味着人们一定有什么厌讼心理。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欧中坦研究清朝的“京控”制度时,用“千方百计上京城”这样的结论。

 

“开荒拓土”,这是以农耕文化为基本特点的汉民族的生存方式之一。但这也对人们生存的环境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研究生杰克• 帕特里克·海斯先生,其研究方向为中国历史。他在《荒地及环境研究:区域知识与西方原理比较》这篇文章中,运用大传统和小传统、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相结合、互印证的方法,对中国近150年来的荒地管理制度及其所连带的环境问题进行了鸟瞰式描述。在该文中可以发现:在我们看来是“进步”的农耕文化及其制度设置,事实上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生存的压力,反而因环境的大规模破坏而大大增加了人们的生存压力。对此,我们已经在1998年发生在长江流域、松花江流域的那场大洪水中得到见识。同时,通过海斯先生的考察,我们还得知在传统的习惯法、国家法共同规制下,被喜欢农耕的人们认为是落后的“荒蛮”之地,人们生存的环境却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生态恶化并不像“开荒拓土”以来那样,给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读到此处,不禁想起前些年国家推出的“退耕还林”的政策主张。过度的“以粮为纲”的政策主张和国家控制,未必总比来自民间的规则的调整更有利于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除非这些法律改弦更张,尊重来自民间的规则创造。

             

2006年6月18日威海,原载《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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