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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

2006-02-13 23:20:51 作者:王 旭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理论和实务界讨论得比较多的问题。的确,法律解释方法作为法律技术层面的重要因素,常常成为法律思维有效展开的关键,然而,在方法之外,我们尚需讨论另外两个同样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最简明的说,在于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语言,并常常以文本的形式表达,因此语言和制度两方面的特点构成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第一,作为语言的法律本身的模糊性。法律也是语言,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语言的模糊属性。在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语言是没有歧义和不模糊的,比如有关期限的规定,有关年龄的规定,但更多的语言具有模糊性,需要法律人来具体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故意”、“过失”、行政诉讼法中的“显失公平”,其模糊性来自作为自然语言的这些概念本身就不够清晰。

    第二,作为规则(制度)的法律本身的不可预见性。法律作为规则,是对过去经验和一定未来时期的社会生活的概括与总结,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不可预见性和落后性。具体的社会生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而法律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反映和捕捉这种发展的信息。当字面含义与现实生活产生重大的脱节,就需要法律人通过解释的方法将这种新的社会生活现实包涵其中。

    第三,作为正义实现工具的法律的僵硬性。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但如果完全按照字面含义来操作又会发生不正义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法律的字面含义进行深层次的解释,以避免完全按照法律的字面含义发生法律效果,从而产生明显的不正义。比如在德国刑法上有一个著名的案件:按照德国刑法规定,持有武器伤人罪中的武器被定义为“金属利器”。某人用硫酸泼于他人脸上,这时如果不把硫酸也解释为武器,则该人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明显背离正义。

    法律解释的基本思路,就是法律解释的总的准则,即我们应该按照怎样的方向去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的工具。在这里,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解释思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解释思路。

    所谓主观主义的解释思路,就是法律解释者必须严格遵守立法者的原意,遵守立法者的主观意思来进行法律解释。对于法官而言,主观解释是分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法官在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时候,需要回溯到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意图那里作为解释活动的基本标准,而不能将法律解释活动变为法官个人主观意志和偏好的产物。主观主义的解释思路具有两个基本的正当性:一是符合权力分工的基本法治精神。作为司法权行使者的法官,应该尊重立法权的行使,法官进行法律解释面对的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文本,因此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构成了法律最基本的精神与价值观;二是能够保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法律是一个历史的体系,在这个时间概念之中,通过司法者的解释,法律能够在多代人之间保持相对的稳定和一致,从而有利于稳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对法律的一般期待。主观主义的思路一般体现在历史解释、外在体系解释等方法之中。

    所谓客观主义的解释思路,则是法律解释者应根据客观的社会现实来进行解释,敏锐的处理法律文本的变动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法律文本需要如主观解释主张的那样,尊重立法者的意志、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法律又不能变动不居,因为社会生活在不断向前,如此一来,除了修改法律之外,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价值观、行为模式的最方便途径,就是通过有创造力的客观解释思路,通过解释法律,来吸收新鲜的社会生活信息,防止法律落后于甚至违背当下生活的价值观、正义观。因为作为生活规则之网络的法律,最终的有效性还是来自当时、当下民众的认同。只是客观解释的思路对法官的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解释的思路一般体现在部分目的解释、内在体系解释等方法中。

    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法律思维,不仅仅是法律技术的体现,更与法律专业化、制度化等一系列命题发生联系,具有超出技术之外的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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