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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方民法典说点边缘的话

2006-02-13 17:36:21 作者:龙卫球等 来源:法律思想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最近略有点空,借上网阅读之机,我想对官方民法典说点边缘的话,以助各位的谈兴:
  1,本次上会之“民法草案”是应会之作、官场的文章,诸网友不必太较真。一般而言,民法草案是在四读后才能通过,所以第三稿才是重要的。
  2,本次上会的“民法草案”体现了法工委的“三个凡是”的精神,基本上是对既有法律做了个简单汇编,而且不成体系。但这同时也表明了法工委一个观望的态度:即目前学术界关于民法典的体例还没有比较有说服力的方案,法工委自己也无法形成一个说得过去的方案,所以先采取这种无为的态度。从后一点来说,是一件幸事,为今后学术界进一步争鸣留下了余地。也为法工委进一步思考留下了机会。
  3,从消息上看,本次草案中的物权编草案部分是法工委的“心仪”之作,所以本次所上会的有意义的,不是整个民法草案,而是物权部分。所以批评的焦点恐怕集中在这一部分更有必要。
  4,民法典的通过,我相信将来肯定是分编的。最早的一编会是物权编,而且很可能在明年或后年。然后是人格权编或侵权行为编。然后是总则部分。然后是婚姻家庭编。最后是其他部分。我想理由是很清楚的。
  龙梁<br>  发表时间:2002-12-29 23:31:11

<center><b>附:雅典学园民法典论坛上的回应</center></b>

【蚕桑地主人】 2003-1-3 22:11:44
  说是这么说,从法工委的态度来看几乎是忽视学界的观点的,我真怀疑他们是否真的了解学界的讨论,那些书和论文他们真的看过吗?说老实话,对未来民法典的质量我很悲观。


【龙梁】 2003-1-5 23:51:22
  我觉得,过去在立法机构人员与学术界之间确实存在某种“隔阂”,甚至可以说是相互反感的关系。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健康的,对于立法来说也是有害的。正是因为这样,学术界的诸多努力往往化为流水,这对于学术积累才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所以,我觉得立法机构人员与学界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相互尊重,应该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而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学术界方面有两个实际障碍必须克服:
  一是学术界应该对立法官员采取一种吸收的态度,欢迎立法官员进入学术界,在学术的氛围里感受立法的过程。要立法官员重视学术,首先要让他们喜欢学术或者说了解学术的价值,其次要使他们感到学者是值得尊重的。
  二是学术界内部要有一种讨论问题的胸怀,要抱定一种在讨论中取结论或修改结论的立场,而不是不听不论、压倒一切、贯彻到底。学者更不能怀有“在法典上打上自己印记”甚至做“法典之父”的私欲。这个胸怀有了,首先可以理顺学术界的关系,然后可以处理好学术界和立法机构的关系。学者应该是去为制度言声,而不是为自己言声!
  至于立法官员方面,我想最重要的应该是作为一个公共事业的承担者,树立对于公共事业的使命感以及对于学术的敬畏感。
  希望我们这次论坛有助于学者和立法官员的沟通,以及可以增进他们的公共意识。
  我个人相信,学者和立法官员的私人意气在论坛这样的场合会逐渐地羞愧而退。即使不收敛也没有关系,因为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龙卫球 
  

【徐国栋】 2003-1-6 1:40:09
  卫球的意见甚好,我觉得美国的“旋转门”做法可以改变中国目前的这种立法、理论彼此隔膜的情况,立法官员应有任期,期满后到大学教书或干别的,期满后腾出来的位置可以由教授填充,如此,两个领域会逐渐互知,消除对立和隔阂。说实话,按我们现在的立法和教学两个不同逻辑场的方式运作,如果我到立法机关呆上几年,我也不能保证自己还会有敏锐的理论触角。更要命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从来与教学一脉相承,英美法想搞而搞不起法典就是因为其法典编纂没有相应的教学资源支持。因为教学的体系和著述就是法典的素材。而法工委的同志与教学隔阂,这使他们对法典难以提出好的见解。这是第一。
  各行各业都有责任制,包括法官判错案。立法也要如此。如果一个条文出来,经过后来的论证和比较法研究,证明它完全错误、不必要或没有反映最好的新成果,相应的起草者应承担责任,至少不能在立法部门再干下去了。而现在,立法官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任何学术批评负责,所以再臭的条文他们也敢制定。
  当然,立法部门的人员素质提高也是紧迫问题,目前只有两名在读博士生。多数中央机关在上个世纪都消灭了博士的零记录,法工委至今未做到此,非常落后了。问题还在于待遇太差,不具有吸引第一流人才的能力。而现有的这样的人员,还要肩负改博导、硕导们的稿子的重任,真是难为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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