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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据”在农村---对个案的深层透析及启示

2006-01-15 21:09:09 作者:闫利达 来源:成有论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治最终如何,从来不是法学家说了算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法学家创造的最多是对这种法治的一种理论正当化。
——苏力①

    引言:2003年春节的寒假,我从长沙回到家乡,也趁此机会开始了我的调查。柏乡,在幅员辽阔的中华大地上,这个人口不满18万的平原小县的确是太普通了。正是因为它的 普通,它才和北方乃至全国的大多数的县有着默契的共同点:它们都是社会基层最重要的一部分。在调查中,我还接触到几件案例和“准案例”,生活中的法律凸现点吸引了我思考的大脑。我的头脑从书本中跃进了丰富多采的认知世界:生活原来是这样的生动。我将头脑中思考的东西整理下来,利用所学进行理性的透析,得出一些对我来说称得上“启示”的东西。我并不想人为地夸大它的代表性和象征性,也无意去虚构跨地域的普遍性,只是展示一下在农村广阔的背景下,这一偶然巧遇的个案所具有的可怜的、也许是客观的超越特殊性的普遍意义。

   调查背景及问题:

    当今中国的历史,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历史,也是描述法治进程的历史。法治是中国的大势所趋。***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指出要“加强发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未来的全面小康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本次的调查中,笔者选取“字据”作为突破口进入农村社会。在标题中,笔者使用了字据,生活中广义的字据,指的是“像合同,收据,借条等书面的凭证。”也泛指有印记,文字,数字,符号等的书面材料。在此,笔者赋予了字据特殊的含义,用来指农村中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或事发时不存在,因民事纠纷的出现而由当事人及知情人出示的作为证据意义上的书面材料。字据作为一种知识的载体,其本身就是一定知识和文化背景的产物。“所有的适应都是知识。”字据在农村中的出现并在纠纷中发挥作用,是它本身作为一种知识适应了农村社会环境的体现。传统的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很少在纠纷中使用字据,除却兄弟分家时,使用的“分单”和请有“文化”的人为迫不得己“打官司”而写的状纸。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口的流动,应当说使宗法关系或变相的宗法关系得以强化的经济基础不断削弱。熟人社会受到外界不断的冲击,加上近些年来教育事业的发展,“扫盲”、“普九”等运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文化水平。还有作为主流文化的现代法治文化对全社会普遍的渗透,刺激了农民的法律意识。为了避免纠纷和便于纠纷的解决,字据便出现在了原本熟人社会不存在的场合。随着法治改革的发展进程和对农村的渗透,字据作为唯一的,重要的证据在农村民事纠纷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时就出现了事后补充的字据和因“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作为证言的字据。字据在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社会中,在作为唯一书面证据的民事纠纷中,它的准确性和完善性的程度对查明事实的真相,弄清事件发生的因果经过以及法官运用法条,作出判决有着重要的关系,然而,在现实的农村社会中,字据与村民的生活有多大关系?证据意义上的字据有何弊端?导致这些弊端的原因又有哪些?面对弊端又有何良策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调查的信息资料作一个整理分析,通过对典型个案的透析,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寻求案例背后正当的普遍意义,为探求解决弊端的良策尽可能给予关注和提供合理的参考建议以“抛砖引玉”。

    案例及其简析:

    县法院以“抵押合同纠纷案”受理的此案的事实是这样的:

    贾军是乡信用社信贷员,于88-91年1月份任村委会会计。时任村委主任的王孟(后任村支书),多次以村委会的名义向贾借钱用于村务开支。任期届满,因村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及贾任期工资,遂以村委会闲置的办公用房抵押于贾(附证明性质的两份字据),2000年贾军去世其弟贾海受赠涉及村委会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及抵押权。2002年12月份新任村委会因重建办公用房要求贾海腾出所占抵押房屋并清除院内新建建筑。贾海以‘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腾房,并继续使用抵押房屋。村委会遂以’侵权”为由诉诸法院。


    附字据:    字据一      证明信

   贾军从88年任村委会委员到91年1月份在我任村委会主任和支书期间没有支过工资。我初任支书时,贾军为了支持工作借给大队(原生产大队,即现在的村委会)现金一次600元,计划生育两次710元,三次承包土地合同书175元,还有零星开支。还有收了群众30个宅基地费共800元,两税一清时,交了上级要的宅基超面积费。因以上原因,把大队7间北屋与贾军作抵押,请领导和下届村干部解决为盼。

                                       特此证明    王孟(已盖印章)

                                   1990年12月25日②(已加盖村委会公章)


    字据二:      证明

    在我任村支书和村委主任期间,借贾军3500元及工资没有支付,已有抵押协议,贾军多次要工资和借款,村委会打算在91年底还,如还不了,房还有院子,由贾军占用,直到按信用社利率还清本息及工资为止。

                                     1990年12月27日(已加盖公章)

                                              王孟(手印)


    农村中的民事纠纷,不象书本或精选案例中的事情那样清晰透明,而是在平淡无奇的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事件中逐渐丰满起来的。本案中“借钱、工资---无力偿还-----催讨---抵押---催讨---占用抵押房及院子----纠纷----诉讼”争执一直伴随着始终,当积聚到一定程度,矛盾激化,诉诸法院。县法院是以“抵押合同纠纷”受理该案的。在我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字据一在事实上和法律意义上充当了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要求,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字据一,仅以村委会的单方证明说明了“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而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字据二是对字据一的补充与佐证,但并不具有公示效力,仍欠缺法律的程序要件。即使如此,县法院还是认可了此“抵押合同”并受理了此案。

    调查分析及结论:

    以此案为例,联系其他案例,综合调查所得信息资料,笔者大致归纳出农村中字据存在的五点弊端,并试图分析其原因,现分列如下:

    第一,形式不规范。“抵押合同纠纷”案中,其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即是字据一的样式,没有标准的格式和结构。这一方面归结于普法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够,仍需改进。毕竟在没有法治传统的中国,实行法治是最具有挑战性的世纪课题;另一方面也表明,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虽有提高,但仍很有限,毕竟他们才是真正的和最直接的当事人。法律合同字据形式的不规范,对于区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诸多的不便和制约,有待改进。

    第二,程序要件不齐全。上述案件中的抵押合同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法院完全可以否认抵押合同的效力,这样对贾作为受害者是极不公平的,并且还会造成执行的困难。此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欠缺,主观上没有意识到登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看出在基层政府职能部分工作中存在不足和漏洞。在法治社会大势所趋之下,这应是法律工作者致力之所在。

    第三,实质内容的不合法性。在调查中笔者的一位亲戚,因为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立下字据断绝母子关系,让“儿子和儿媳别进家门”。显然,这在法律是没有依据的。《婚姻法》规定,血亲关系不可以解除。这种误解的产生根本在于法律常识的欠缺。在此笔者没有必要再去分配责任了。

    第四,证据力的不可靠性。“抵押合同纠纷”案中,贾军之子出示了一份“赠与合同”的证明,其内容是将有关债权债务赠与其叔贾海。但是这样的书证是为了正在进行的诉讼而制造出来的,不是当时场景的记录,最多且最好的也只是对当年日常生活中某个场景的回忆。这样的书证不仅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当年事件发生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并且更可能是对当年生活的一个伪造。一个当事人的回忆记录,按照现代的科学标准来说,就不那么可靠,即使回忆者是诚实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轻松的得出一个令人感到“不轻松”的结论:在目前村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农村中的字据现状,制约着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关系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余绪

    此外,笔者在调查中还接触到一些“公事私办,私事公办”的情况,农村中绝大多数的村民一边发泄着对“走后门”,“托人办事”的厌恶;一边在用这种方式经营着生活中绝大多数涉及公事的活动。“虽然对法律的依赖有所增强,但依赖法律的程度并不高。民众还普遍存在对法治的渴求心理和行为的非法律规范式的错位。”

    依法治国是一项艰巨的工程,注定是漫长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有志的青年应本着社会责任感投身到这一事业中去。我用苏力先生的一句话结束全文:

    重要的是研究中国的问题,回答中国的问题,提出一个个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整理时间:2003年2月17日

关键词:|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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