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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

2006-01-15 10:56:15 作者:许章润 来源:中国法律研究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此文乃是2005年法律史年会召开期间,许章润先生在河南大学接受的采访。录音稿整理后经由许章润先生本人润饰。)

 

 

    采访者:法理学究竟应该具备怎样的品格,又应定位何处?如何处理学说与实践的关系,学界对法理学“脱离现实”的诟病是法理学自身的问题吗?而中国法理学的问题何在,怎样解决?

 

    许章润:我们常讲的法理学有时候叫做“法的理论”,有时候又等同于“法的哲学”或者“法哲学”。“法的理论”、“法哲学”、“法理学”我们经常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它与部门法学的区别就在于其所提供的不是关于人类生活规范的某一侧面或者层次的具体操作性知识,它所反映的更多的不是关于实践理性的法,而更多反映了作为逻辑理性、历史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法,或者说它所提供的是关于法的逻辑理性、历史理性和道德理性的知识形态、理论体系与观念反思。我们分析法律,首先是将法律视作人世生活的规范,凡此规范构成了所谓的人间秩序的框架,而将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罗起来,然后形成规范体系。换言之,规范体系的形成就意味着人间秩序的构成,而蔚为一种人世生活景观。

    生活本身自历史而来,所以秉具历史理性;生活本身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表现出它的逻辑理性;为什么按照这样一种流程而不按照那样一种流程,为什么历史按照这个方向而不是按照那个方向走到这一步,除了我们常常所说的“事物固有的本性”这一我们不得不退回到第一推动力式的终极解释之外,对于可得窥见的人类理性与知性范围之内来说,人类对于进程和流程的价值判断在影响着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人世生活、一切人间秩序的发展,而使得法律的生长既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更是一个有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道德判断体现为人类的德性,德性源自生活本身对于生活主体提出的价值要求。所以说逻辑理性、历史理性、道德理性和实践理性构成了法学的基本品性。

    相比而言,部门法学更多反映的是法律的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对历史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反映间接而又间接。而法理学则是将逻辑理性、历史理性、道德理性和实践理性通盘致思,尤其注重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运用分析法学的操作方法,通过对于法的逻辑理性的解析,来揭示法的道德理性与历史理性。在我们分析具体的规范的逻辑理性的时候,比如说解释什么是“法人”,我们常常会说“法人”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之中。当时为何出现这样一个抹去了所有的个别色彩、单个特性的集合概念,而赋予一个本不具有人格的组织以人格,表现了当时法的范畴已经脱离了具体的、粗糙的、具象的阶段,而上升到一个比较抽象的概括的层面上,由个别现象提澌为一般问题。我们知道,法律是由概念的金字塔所构成的规范体系,法学是由法的概念金字塔所构成的逻辑体系,法的概念和范畴是一切法律的基本生命形态,而成为法学的基本致思对象。对于法的概念和范畴的分析,比如对于法人概念的分析,就涉及到对于其来源的考察。正是在此,分析法学渐行渐深,便引导出历史法学进路,而且,也一定要进步至此,方能探得真义。

    为什么在当时的罗马法律中会出现“法人”的概念而中国却没有出现,一如反过来说帝制中国法律中出现了所谓“存留养亲”这样一种体现儒家伦理的制度安排,必有其缘由。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要求我们分析彼时彼地的社会结构、致思方式、世道人心和历史传承,包括法律传统,乃至于某种偶然性,等等。还有,在彼时彼地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存留养亲”也好,“法人”制度也好,究竟有没有得到实际的“贯彻落实”。经由考察纸面之法与实践之法的扣合与分离,所谓“表述”与“实践”的关系,人们有可能窥得当时法律运行的大致形貌。如果经过一番翻检,可以肯定不仅法典如此规定,司法如此实施,而且实际效果也很好,实际上就是这么“贯彻落实”的,那么,我们即不妨说“存留养亲”或者“法人”制度都是对于实际生活中已有概念和做法的一种规则性记述,一种可能经过价值判认之后而有意选择的制度安排。换言之,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分析由此换形为所谓“社会法学”的进路——历史视域中的社会-现实考量。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分析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分析概念。先从字面、语义解说什么叫“法人”,何谓“存留养亲”,探究其落实为规则的各种要素,以及适用的条件,等等。这是揭示法的逻辑理性;第二,在揭示了法的逻辑理性后我们就深入到历史层面,看清在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中该概念的来龙去脉,身世背景,嫡庶亲疏,等等;第三,我们在分析历史的时候,实际上是分析具体时间的空间状态,分析彼时彼地社会的政经结构、风俗人情、致思方式等等因素,这样我们便进入到法的道德理性;第四,其效果怎么样,其执行又怎么样,有没有出现理论与实践,法典和司法实践脱节的问题,等等。于是,这便考问到法的实践理性。总体而言,法律秉具此四大品性,整个法理学的视野不外乎法律的四大品性,将它们分头梳理或者通盘考虑。粗率而言,对于逻辑理性的解释即分析法学,对于历史理性的解释即历史法学,对于道德理性的解释即社会法学,对于实践理性的解释,既有社会法学,又有现实主义考量,还有在中国语境下所谓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为实践服务”这种新传统的因素在内。

    正是基于这一语境,通常而言部门法学不可能做这种工作。当然,有时并非全无例外。比如说私法,私法是市民社会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所以私法的解释,特别是关键概念的解释,常常就是一种历史解释。现在中国民法学界一般使用的解释范式,尤其是经由台湾从德国沿传过来的民法学解释方法,如语义分析、比较分析等等,常常即会还原为历史分析。对于这些法律概念的研习,对于部门法规范的细致厘析,是掌握法学的一般运思方式,承袭其致知门径的必做作业。所以说部门法学是真正的法理学赖以界定、赖以发展、赖以成为一种真正的知识形态、理论形态、观念形态和思想体系的坚实基础。我一再强调,学习法理学的人一定要学好部门法学。一个合格的法理学家、法哲学家一定是以对于某一门部门法学的规范体系的深入研习作为看家本领,同时,以对于法的一般历史的了解、社会规范分析和现实主义考量作为批判的武器,否则的话就是蹩脚的法理学家。

    很多学生学习法理学觉得它很“脱离实际”,很枯燥,应该说这是法理学的失败,中国法理学的当下失败。此话怎讲?本来法学是对社会生活及其规范安排的系统性思考,这种系统性思考一旦形诸理论形态即已与实际生活之间隔了好几个环节,失去了生活本身的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纷然多姿。所以说生命之树长绿,而理论总是灰色的;所以法理学不枯燥是不可能的。但是,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成功的理论、观念、思想体系都是对于现实具有解说力的,对于未来能够做出前瞻性思考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吸引力而不那么枯燥的。但是中国现在的法理学恰恰缺少了这样一种解说力与前瞻性,个人认为原因在于这套理论并

    有形成一套体系——真正整合有序、蔚然构成体系,同时充满生机的知识。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

    当下流行于中国法理学教科书中被称作法理学的东西,体现了三种传统的杂糅,其中第一个就是百年以来我们接受的西方理论。通常将它们汇集一堂,条列分说,但是缺乏精深研究。比如庞德、梅因、凯尔森等等,究竟他们如何看待法律,我们到现在为止,多数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一般层面的了解,还没有一个在这方面的专家,比如庞德专家,凯尔森专家,梅因专家,就象说到汉学研究,讲到严复研究,必举列史华兹氏,讲到康有为研究,当然是萧公权先生。汉语文明法学界真正研究庞德,到去年为止,才刚刚出了第一本书,收入我主编的“法意丛刊”。尽管只是资料,但毕竟是一项专题性工作。如果说过去东西尚未交通之前,中国人已有的天理人情国法这样的一个体系足以应付现实生活存在的问题的话,那么东西交通以后,你所面对的是一个组织化起来的强大的政经实体,而它的背后是组织化的体系化的一整套关于宇宙人生,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安排与生活情趣等等问题的成熟思考,总之,是关于一切洒扫应对的一个全盘性的、不同的理论性说明和观念性反映,包括对于人世生活规范性层面的解说。这样一整套的安排、说明等等铺天盖地而来,中国人在东西交通之后不进行消化,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够站在比他更高的基点上解释当下的生活。

    所以,对于百年来的中国知识分子而言,其悖论在于不了解西方,就不了解中国;反之亦然,了解了中国有助于更了解西方。但是问题在于,为了了解中国,我们必须要去了解西方,而将西方的知识、理论接受得多了以后,却形成了一种“遮蔽”,这时候再回过头来看中国好像很轻松,似乎一切了然于心,但实际上却出了许多问题。

    职是之故,近代中国的尴尬就在于如何在两种组织体系、思想体系、观念体系、制度体系中辗转穿梭,从而最后定位在中国,以中国问题、中国意识来凸现中国人解决中国问题这种时代使命。我刚才说,当下中国法的理论体系未能完全反映现实,这是它招致诟病的原因,也是它造成的结果。毕竟,理论体系、观念体系总是对于既往的反思,同时要对未来具有前瞻性。此话怎讲?以形下的具体法律行为为例。在一个社会形态基本稳定,各种制度性安排经过长期磨合已然搭配协调的社会,在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基本扣合的状态下,一旦未来生活中出现某种行为,违约行为也好,履约行为也好,正当防卫也好,防卫过当也好,总之一旦出现与我所学的某种条文、某项规则符合的行为,我基本上能够对它做出有把握的说明,对它的法律后果,它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在常态之下,其运行其结果,根据我所掌握的法律的知识,能够进行大致不差的说明。当然,这里排除了一些非常态的情形,比如找书记“批条子”或者“请托”等等。但是,就我们现在中国的法制情形和法学资源而言,行吗?不行。为什么不行,因为中国现在的市民生活、公民社会没有形成,政治制度的安排还处在一个没有最后定型的转型时期,整个的社会的基本情形是“毛坯已出,尚未定型,更无虑细致”。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只能够采取实用主义的办法,走一步算一步,所以今天不知道明天怎么样,“大概”、“也许”、“可能”,以这样一种语词、这样一种思路来打发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就政治家和实践家来讲,这是最好的品质。为什么?他不要想太多,他要解决眼前的问题。但就理论家和思想家来讲,这是致命的弱点,是一个将理论和思想置于死地的弱点。因为你不能为我指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和实践行为的可能性结果如何,我凭什么要相信你,我凭什么要学习你,你又怎么能够说服我,又怎么能够虏获我的心?

    不过,认识到这一点还不能解决上述关于法理学“枯燥”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实际上,“法理学是枯燥的”,恰恰是其特点之一,正如一切哲学都是枯燥的,除非是什么讲解“人生哲学”的普及读物。将法意诗意结合起来丝丝入扣,既是高头讲章又不乏诗情画意,是少数思想家才能做到的,但却要求读者具有同样的法意与诗情,方能蔚为知音,弦断于流水高山。一旦知识成了知识体系,观念成了观念史、思想史,它必然是枯燥的,它更多的是理性的推演、思想的铺陈。人有心性和心智二端,研究法理学,要有此心智,更需有此心性。

    最近以来有一个现象,大学里优秀的法科人才流向实用法学,像我们这种本事不大的就致力于理论法学。考研究生也是如此,民商法学竞争最激烈,我们这种理论法学就相对差一点。人才的流向出现了转化,意味着人类智力分布的不平衡,高智商密集分布在私法领域,相对来说宪政、行政法、法律理论方面分布较少。但这一点也不奇怪。通常研究法理学卓有所成者往往是少数特立独行之辈,好学深思之士,假以时日,辅之以时势,才能成功。毕竟,会一门手艺的劳动者应当多于对于手艺本身进行思考的劳动者,才是正常情形。所以,倒也不必慌张。

 

 

    采访者:您在文中引用沈从文小说中的情节描述了“立法”对人世秩序的冲击,揭示了理性建构的危险,于是,活法与民族精神自然也就成了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的最好表达。但如何避免这样的概念再度被用于,以至于任何的压制都以国情、文化为借口?

 

    许章润:这里面其实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面讲的是,沈从文那个年代乃至到今天,中国面对西方的政经优势的尴尬、无奈和痛苦。《长河集》描写了乡民生活本有的秩序在近代商业资本主义与西学的冲击之下统统解体,原有应对生活的一整套解说,一整套伦理道德观念、儒家义理结构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代以来应对西方、改造中国的基本办法是以政府推动、官方主导来推动乡民生活的改变,有时是极其酷烈的强制力的推动,造成人生与人心的极度悲剧。某种意义上,虽说这也是一种无可奈何,但强制力的推动并非法律发展的最好方式,甚至是与“法律的成长”这一命题相悖的进路。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如同人类的一切制度性建制,不过是生活本身已有秩序的规则体现的话,那么,自然生长生发出来的规则是最好的规则。为什么?因为生活就这么过,日子就是这样打理的,人心里就是这样想的,于是我把他表达出来,把他抽象出来,将具象经验概括为规则,这便是最好的安排。不过,有个前提,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就好比说中国从先秦以来经过漫长的发展,我们形成了自己的规则体系,所以“存留养亲”等等制度性安排里面有法意与人情,有官府对秩序的维护与对其他利益的考量的联盟,比方说种系延续、宗族血统延续的伦理意义的合法性宣扬等等。这些都是慢慢磨练、磨合出来的,所以需要时间,假以时日方能后成。

    但是近代以来我们什么都缺,尤其缺时间,我们的尴尬就在于不给你这个时间,希望你在短时间内对这个国家与社会整体地加以重整,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危机。这样一来,以政府主导、官方推动为特征的改造社会方式,遂成主流。它在摧毁了已有的乡民秩序的同时,并没有,也不可能一时间即给我们带来新的秩序。不是说这样做不能带来新的秩序,而是说短时间内不能带来新的秩序。这就相当于现在要征收农民土地进行开发,前面谈判付多少钱都搞得很好,修了这个单元楼以后,很多农民过得也很舒服,比如用自来水什么的。可是在农村,我们自己听到看到的一些现象是,不能串门子,老人觉得寂寞,习惯于忙忙叨叨养几只小牲口,比如小鸡小鸭等等,可这又与单元楼这种现代城镇集群化生活方式发生了冲突。比如山东有一位企业家,为了办大型的奶牛养殖业,和农民协商好之后,村庄集体拆迁,修了一种农村的别墅式房子,可有些年纪大些的乡民住进后感觉不行,经常走出来蹲在楼底下聊天,还有的甚至在阳台上垒了一个猪圈。这样便遭到了年轻一代的抵制,说不卫生,不文明,甚至还说“老顽固”等等。我很理解老人的这种艰难转型。

    回到我们刚才的话题,旧有的秩序被摧毁以后,新的秩序没有形成,不是说新的秩序将来不能形成,而是说需要一个过程,假以时日。秩序是体系化的制度,生活是具体而零碎的,生活一旦被摧毁之后如果想要把这些碎片整合起来,而且是经过一番改造之后整合起来,需要时间。等它慢慢整合成型之后,业已建构在其上的所谓秩序、体系化的制度,两种秩序才能吻合,才能形成上下扣合,谓为生活整体。如果不假以时日的话,可能扣不上或者扣歪了,总之不是一种能形成一种观念、制度与行为严丝合缝、丝丝入扣的效果。所以,近代中国的尴尬、痛苦就在于明明知道秩序的产生是以时间为前提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通过政府主导性行为、官方主导性行为自城市向农村无情地推展,加速这一过程。它造成了我们几代人精神家园的流离失所、生活图景的破碎化和法律制度的无效。这是你讲的问题的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讲的是什么呢?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中国人进行了反思,反思体现为由知识分子推导的理论进程,即以对西学的接受为基本的精神资源,以解决当下问题的中国意识的凸现作为契机,寻求进路。正如我刚才提到的,到何处去寻找知识资源和思想资源,寻找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知识与思想资源,决定了看问题的视角,也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总体而言,我们为了解决第一个尴尬,在接下来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间又无情的重蹈覆辙,拥抱了第二个尴尬。从近代以来到五四以后,关于如何解决“中国问题”,知识界基本上分成两大路线,一条是延续清末以还,从李鸿章、张之洞办近代工业,到后来袁世凯北洋一系的跟进,引进西学、创办新兴工商和教育,一直到后来的民国体制及其政治主体移到台湾,走的是一条所谓“迎合世界主流,向发达国家靠拢”的路线。另外一条路线更富革命性,也更激进。鉴于上述体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暴露出种种弊端,比如人与人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残酷的经济压迫,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一句话,现代性的野蛮性,于是乎就走了一条激进的,以共产主义为标志的,当然是以中国式的共产主义、列宁式的专政路线为标志的另一条道路。这两大路线在大陆和台湾不同的时空范围内进行试验,历经30年的隔绝,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重新汇回。

    这里面有个重要的问题。民国以后,也包括清末到民国这段时间,中国应对西方挑战所进行的主要工作,如黄仁宇先生所讲,是为中国社会建构一个国家制度,即昭示、标志着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制度外壳,一个像个现代国家的大框架。为什么百废待兴,却首选此途?因为清末政府和蒋介石的民国政府对外代表一个巨大的文明时空,即要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出现。对外作为国际法主体出现就意味着要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那你就必须要有土地、人民和政府的现代组合样式。政府听起来是一个简单的词,但要落实为种种制度建构,一系列的安排,你才能够说这是个政府,进而是个国家,一个具备粗略框架的现代国家。所以举国精力就放在整个上层建筑的设置上面了,铺陈开来,到二次大战结束,中国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标志着现代国家形态建设告一段落,应当说是成功的。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一种高远理想,即基于另外一种知识和思想资源,进行着另外一种解决“中国问题”的实践,而把铺设国家制度这个包袱甩给了国民党,甩给了民国政府。当其时,既然民国政治对外对内代表着政统的合法性,共产党人得以致力于对中国的下层社会,就是民间社会、农村基层结构进行改造与重建,把通过政府的建构来形成国家的重负甩给了国民党,甩给了政府本身。本来,这两个任务应该同步推进,但由于内战割据,两种路线基于不同的致思方向,各有其形上与形下话语支撑,如我们前面所讲的不同的思想资源与知识资源,最终导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而终致水火之不相容。

    因此,在应该首先完成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任务才能谈到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实际上我们有的地方提前了,有的地方却延后了。什么地方提前了?我们要打造现代国家形态,民主的问题未必是第一要义,但“五四”知识分子却将民主作为第一要义,而把打造现代国家形态这样一个首当完成的工作滞后了。另一方面呢,如果要打造国家形态,首先要进行上层体制的铺设,同时并须启动下层建构的重整,但由于中国面对的是必须在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主体出现这样一个建设现代国家的迫切任务,于是就无遑进行这样的基层改造。在一个一盘散沙的基础上建立了庞大的现代国家形态,是没有生命力,没有战斗力的,没有回应能力的。我个人认为从1949年之后到70年代末,两大任务才慢慢开始合拢,包括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启动,以回应两大层面的合拢的要求,才形成了今天这样一个局面。

    于是引领出第三个层面的问题。你刚才提到,既然在中国要建设现代中国的法律,现代中国的法学,对于中国固有的风俗、人情、制度安排、伦理智慧、政治架构的设计种种智慧和技巧,加以总结传承,岂不“正合孤意”。一言以蔽之,凡此种种,我们把他叫做民族特色也好,民族精神也好;一言以蔽之,我们把他叫做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活实践也好,中国社会生活原型也好,都是没有错的,也都是“符合主旋律”的。但为什么现在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以反对这样一种思路来阐说另外一种思路,以对于前面提到的这样一种进路的打压,或者说借用这样一种进路为招牌,实际上在打压这样一种进路呢?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官方的“国情论”和知识分子所讲的“本土资源”是两回事,官方所讲的“理论联系实际”和知识分子所讲的认识中国、凸现中国问题意识也是两回事。不是说其间毫无交集或者契合,而是说彼此的用意和立意,指向的最终目标,似乎颇有紧张之处。造成今天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甚为复杂。我们可以从各种方面加以分析,比如说党派私利呀,我们中国的理论范型还不足以解释现实生活呀,什么法学幼稚呀,什么知识分子缺乏独立人格呀,还有我们不能“理论联系实际”因而搞不出名堂呀,等等。总体而言,这些解释都是苍白无力的,因为这些都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原因还是在于直到现在为止,中国的制度建设和现实生活没有完全严丝合缝,没有完全扣合。这个转型时期一天不完成,这些尴尬就一天会出现。什么时候完成?拭目以待吧。

    有些领域我觉得已经扣合得很好,比如中国近几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刑法的修改都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好的一面我们不去说他,还有一些坏的一面。比如说要不要取消强制婚检,如果不进行强制婚检,如何应对因为不进行强制婚检而产生的畸形儿、残疾儿大量出生得问题。比方说关于婚姻登记制度,关于事实婚姻,从民间社会来讲,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可和法律上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还是有脱节的。在中国的乡民社会,摆酒席、热热闹闹入洞房,婚礼举行了以后,对于此一婚姻的合法性大家都是认可的。据报道,湖南、江西等地农村将要外出打工的青年男女,由双方父母主持,乡邻参予,喝一桌酒,所谓“下午交钱,晚上睡觉”,就算是夫妻了。我们知道,有些乡村如果要到乡政府去领结婚证的话,翻山越岭走好多里路,有的就不一定愿意去,认为这样就已经形成了婚姻。我觉得这样也是可以的。比方讲婚姻法上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应当事后补办,或者如何如何,我觉得也是贴合中国实际的。

 

 

    采访者:您刚才也提到了官方的意识形态和知识分子的学说体系是两回事,可不可以解说为学者和政治权力最好是彼此分离的。这次法律史年会夏勇先生也出席了,他最近好像也进入了权力体系的中央地带。现在法学家从政好像成为一种趋势,许多人也因之而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良好信号,您对夏勇及其背后的现象有何看法?

 

    许章润:法学家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知识分子的品性就在于传承人类文明,探索未知世界。这是知识分子群体的使命,也是现在一切教育,特别是大学的使命。那么,作为法学家来说,传承既有的法律文明和法律智慧,认识现实生活及其历史向度,在此基础上提炼出生活的规范,如实的记述生活的规范,挖掘其背后的道义、历史、逻辑和实践理性,这是他的基本担当。在此,如同在一切知识与学术领域,同样要讲究批评的态度、自由的精神和独立的人格。

    但是,法学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它一定要落实到实践层面,以规则对实际生活发生作用作为恪尽自己使命之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度的合作,是法学家法律理性里面必要的要素。法学家不能做“自了汉”,说老子不干了,自己关起门来,这是不行的。法学家要进行有限度的合作。现在我们常说要“做事”,端着饭碗总得要做事,而做事就不免涉及人际交涉,合作与冲突皆不可免。即便做“自了汉”,也是要一定功夫的,要能忍受寂寞,能够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至少要对独善其身之后的寂寞、默然于世这些后果做好思想准备,平和面对。如果“做事”,那么,秉持实践理性、用世任事态度的法学家,则牵扯到如何“做事”的问题。在此,既要保持原则,又要将事情办成,就成为基本的标格。就此而言,什么叫做事?就相当于在通权达变,又不失原则的前提下,以对于现实一点一滴的改善,作为落实长远理想的起步。其间所谓从道与从势,道德理想主义和实践理性等等二元价值之间充满了张力,不容易的。

    法学家的优点在于通常具有比较浓郁的规则理性、程序意识以及同样相当浓郁的价值判断。他还有一个优点就在于具有比较强烈的和健全的平衡意识,就是说在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张力中间,他具有较为健全的平衡意识甚至衡平能力。所谓法律之达成衡平、致力于公正是经由法学家的理性演绎、法律家的实际操作来加以来实现的。所以说,这些都是他们的优点。

    法学家也有一些致命弱点。因为法学家的训练和养育过程,是以对于规则的分析、推展作为日常的作业。但是,规则意识的隆盛,使得法律人往往不免过于局限拘泥于规则,而无视规则背后广阔的社会生活。法学家在具有强烈的程序意识这一优点的同时,往往缺乏通权达变的政治家权谋,而现实生活恰恰需要通权达变。没有一个法学家会想到“一国两制”这样一种现代联邦主义,没有一个法学家甚至经济学家会想到“经济特区”这样一种经济联邦主义,而这些恰恰是基于实践理性的一种政治智慧。

    所以,在一个常态的而非总是处于“疾风暴雨式”的革命状态中的人间秩序下,法学家的作用是对这些框架在事后进行填充和细化。法学家具有衡平意识,而不致于剑走偏锋;强调对于社会生活的改善以积累一点一滴的改善之和为径,这是现代法治安排下中保证市民生活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件。即便如此,话说回来,凡此职业理性同样具有缺点,有时候社会生活的改变是以渐变和顿变,即所谓增量发展和变量前进相辅相成。法学家们从来就是主张增量发展,从来没有想到突然之间的变量性前进,后者则是非法学家们,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最善于把握的。法学家的优势还在于通常具有比较强烈的道德衡平意识和比较健全的价值判断,因为法律达成公平正义的艺术,法学是关于公平正义的学思,要给规则及其背后的生活寻着一个“说法”。所谓“说法”,语义之一就是所谓的justification,为事物提供正当化,赋予你认为对的事物以道德理据。同样,法学家在具有这一优势的同时不免于自己的职业缺点,即通常不能够容忍在发展中国家或后发国家,以效率为先导的经济增长模式。有的时候以效率为先导的经济增长模式与法学家们以公平为杠杆进行正义调节的方式会出现紧张。

    所以如果说法学家在中国社会能够发挥作用的话,其实在今天发挥的作用是最小的。清末变法之时,政治家搭台,法学家唱主角,沈家本、伍廷芳都是学法律的。到民国的时候,法学家获得的地位要比现在高得多,王宠惠二十几岁就做外交部长、司法部长。王世杰更是官至二品。民国政府里有很多学法律的,即便是到了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初期,法学家的地位也比现在高,比如史良这些人都比现在地位高。事实上,法学家到今天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从政的势头,也没有形成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等受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业训练的人士成批走上政治舞台的前提。而且,我还有一个反调,即便到了未来,从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来分析,恐怕法学家更适合于做事务官,不适合做政务官。也就是说政府里的政务官,法学家未必是最好的人选,法学家将来可能更多的是经由律师出身到议会里面去混混。真正要做事的还是那些有实践经验的、干练的、往往不受规则意识拘束,不仅仅受规则意识拘束或者说眼光不仅仅局限规则上面的这样一些人。即便是在国外,法学家出身的这些人士也往往都是在议会里面作为议员而出现。

     夏勇教授是我的师兄,有抱负有才略,是第五代法学家的杰出代表。

 

 

    采访者:王观堂曾言“可爱者不可信,可信者不可爱”,信仰、美感和理智的巨大冲突最终使得他选择了自溺。权威性与对法律的智识反思也同样存在巨大张力,那么法律之信仰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您和季卫东都提到过“信仰的姿态”,如何保证作为预设而非事实的信仰不蜕变成对信者重新的欺骗或成为一种美好而又不可及的幻梦?

 

    许章润:我们使用“信仰”一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常常说信仰是和理性对立的。但是,如果我们看看人类的思想史,特别是晚近“启蒙”以来“神、俗”往还的过程,将前后曲折联系起来通盘分析的话,会发现这也是一种神话。信仰并非对立于理性,正如理性恰恰为信仰预留了空间。因为用卡莱尔的话说,理性是自己不知道自己为理性的东西,这就叫理性,其本身就构成了反讽。这就是说,人总有未知之域,命运中多的是不可抗拒的事,“命运”一词本身就是对所谓“理性”的挑战。要对生活的未知之域,不论是未知的自然还是未知的心灵,乃至于“命运”保有敬畏,基于一种预设性的共识而心怀敬畏,时时感恩。我们庶几乎将这个叫做“信仰”,当然不是宗教意义上的,而是一种理性的“确信”。

    由此,关于法律信仰有两个关键词,构成了理解的关节:拟信和赋信。所谓“拟信”是指假设性的确信法律应当如此,应当并且事实上具有这样的效力,而且我知道与我生活在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人,不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是一般公民,我们都认为法律应当具有这样的效力,法律应当这样,我们抱有同样的确信。这一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实是“赋信”。什么是“赋信”?就是“赋予相信”,把我的信任、相信、确信赋予、投射到这样一个实体上去。这个实体不是别的,就是法律。在纷纭变化的现代社会,在所谓铁的历史发展规律被现代和后现代话语击碎的人世生活中,在一切“神圣”均被无情解构的当下时刻,还有什么东西能够使我们感到存在着确定性呢?还有什么东西能够使我们感觉到在这样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面能给我们提供一个确定性的预设,一个确定性的前景的呢?什么也没有,实际上只剩下法律。其他的东西难当此任。比如说道德,你此时此刻对于某事某人的道德可能跟我现在的不一样。现在不是讲道德相对主义吗,相对主义大行其道嘛!除开一些最低底线的道德,我们还能到哪里找得到共同的道德价值呢?!又比如信仰一种神学宇宙图景,可我们的教育让我们“知道”此种固有的宇宙图景根本就不存在。——“教育”摧毁了我们的信仰冲动。因此,在人世生活中真正让我们感到能够托付,感到具有确定性的只有法律而已,因为法律是确定的,必须要去执行的。所以这是一个把我们的信任,把我们关于生活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样一种理想追求投射到这一实体上来的过程。我们都相信你是个好人,连你自己也相信,而且真的照此行事,你就是个好人。就好比说一个人做了一辈子伪君子就是个真君子,就是这个道理。法律信仰也就是这么回事。

    这里还有一个尴尬的地方在于,我们此刻生活的这样一个时代,从西方意义上来讲,经历了理性启蒙,又经过了所谓后现代思潮,不管在中国是否真正的有这种后现代意识,但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个都被裹胁进这一时空,面临着诸种冲击和冲突,则是不疑的事实。以“法律信仰”这一进路希望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所帮助,实际上暴露了一种尴尬,即实践层面的、制度安排层面的各种手段都使用了还没见效,于是我们发现可能从心的角度,从法律素质的修养这样一些角度进入,也许未尝不可以有一点点作用。具体有多大作用?很难讲,但总归有些作用。——相信有此作用,这也是“法律信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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