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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的真信念就是知识吗?

2005-12-24 22:35:04 作者:E.盖梯尔 来源:《哲学译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年来,对于某人知道一个给定命题这一点给出其必要且充分条件方面,人们已经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这些尝试通常能陈述为如下形式:①
  
aS知道P,当且仅当(ⅰ)P为真,(ⅱ) s相信P,(ⅲ)S有理由(justified)相信P
   
例如:奇泽姆认为下列条件是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②
   
bs知道P,当且仅当(ⅰ)s接受p,(ⅱ)sP有适当的证据,(ⅲ)P为真。
   
艾耶尔把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陈述如下:③
   
CS知道 P,当且仅当(ⅰ)P为真,(ⅱ)s肯定P为真,(ⅲ)s有权肯定P为真。
   
我将证明(a)为假,即这里所陈述的条件并不构成s知道P这一命题为真的充分条件。同理可以证明,用“有适当证据”或“有权肯定”完全代替“有理由相信”,(b)(c)也不足以构成s知道P的充分条件。
   
我将从说明两个论点开始:第一,在“有理由”的下述意义上,即“s有理由相信P”是“s知道P”的必要条件,一个人仍然可能有理由相信—个事实上为假的命题。第二,对任何命题p,如果s有理由相信P,并且P蕴涵QsP推出Q,并认为Q是这个推理的结果,那么,S有理由相信Q。请记住这两点,现在,我举两个例子,在这两个例子中,(a)中所陈述的条件对某命题为真,然而与此同时所谈到的人却不知道该命题。
   
例Ⅰ:
   
假设史密斯和琼斯都申请了某一工作。并且假设史密斯对下列合取命题有强证据:   d)琼斯是将得到工作的人,并且,琼斯的口袋里有10个硬市。
   
史密斯对(d)的证据可能是:公司总经理使他相信最终会选择琼斯,而他史密斯在10分钟前已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了。由命题(d)可以推出:   e)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10个硬币。
   
让我们假设史密斯明白从(d)到(e)的推理,并根据(d)而接受(e),因为他有(d)的强证据。在这个例子中,很清楚,史密斯有理由相信(e)为真。
   
但若进一步设想,史密斯并不知道,是他自己而不是琼斯将得到工作。而且,他也不知道,自己口袋里也有10个硬币。那么,尽管由之推出(e)的命题(d)为假,但命题(e)却为真。于是,在我们的例子中,下面的所有命题都是真的;(ⅰ)(e)为真,(ⅱ)史密斯相信(e)为真,(ⅲ)史密斯有理由相信(e)为真。但同样清楚的是,史密斯不知道(e)为真:因为(e)是由于史密斯口袋里的硬币数目而为真的,而史密斯并不知道自己口袋里有多少硬币,他相信(e)是由于数了琼斯口袋里的硬币,而琼斯是他错误地相信为将得到工作的人。
   
例Ⅱ:
   
让我们假设史密斯对下列命题有强证据:
   
f)琼斯有一辆福特牌汽车。
   
史密斯的证据可能是;在史密斯的记忆中,琼斯过去一直有一辆汽车,而且总是一辆福特牌的,并且琼斯曾让史斯密坐过他驾驶的福特牌汽车。现在,让我们设想,史密斯还有另一个朋友叫布朗,史密斯完全不知道他的下落。史密斯任意选择了三个地名。组成了下列三个命题:
   
g)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牌汽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h)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牌汽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i)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牌汽车,或者布朗在布勒斯特。
   
这每一个命题都可由(f)推出。设想史密斯了解他根据(f)而建造的这每一个命题的推理,并根据(f)进一步接受(g)、(h)和(i)。史密斯正确地从一个他有强证据的命题推出(g)、(h)和(i)。因而,史密斯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三个命题中的每一个。当然,史密斯并不知道布朗在什么地方。
   
现在再设想另外两个条件发生作用。第一,琼斯并没有一辆福特牌汽车,现在驾驶的是一辆租用的汽车。第二,纯属巧合,史密斯完全不知道,命题(h)提到的地方碰巧真的是布朗所在的地方。如果这两个条件成立,那么,尽管(ⅰ)(h)为真,(ⅱ)史密斯确实相信(h)为真,(ⅲ)史密斯有理由相信(h)为真,但是,史密斯并不知道(h)为真。
   
这两个例子表明,定义(a)并没陈述出某人知道一个给定命题的充分条件。同样的例子加上适当变化,也可以说明定义(b)和(c)也都没陈述出某人知道一个给定命题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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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盖梯尔(Edmund L.Gettire)的这篇著名的短文对西方哲学界广泛接受的知识定义提出两个反例,引起了一场大讨论,延续至今。

   
①柏拉图似乎在《泰阿泰德篇》中考虑过这样的定义,大概在《美诺篇》中接受了一个这样的定义。
   
R.奇泽姆《知觉:一个哲学研究》,科内尔大学出版社,伊萨卡,纽约,1957年第16页。
   
J.艾耶尔《知识问题》,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56年,第 34页。

(原载A.格里菲思编辑的《知识和信念》1983年英文版  张晓玲译 黄宪起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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