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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传统与现实的寻法下乡——《徽州民间私约及徽州调查》正式启动

2005-12-17 14:29:29 作者:佚 名 来源:http://law-thinker.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沟通传统与现实的寻法下乡——《徽州民间私约及徽州调查》正式启动

 

写进文献的真实,不等于我们所企盼的真实。于是让我们想起几十年前一批怀着和我们一样的热情和信念的人,曾经自发地对当时的社会进行过出于学者的热诚与良知而进行的社会调查,我们也因此被激发出一种冲动,我们想走出去看看,带着我们的头脑和热情,丢弃所有的公式,去寻找属于我们的真实。也许外面的世界真的很精彩。

                                                                                                  ——田涛

 

利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农村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从而挖掘和整理一批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民法有价值的文献资料和调查成果,是近两年法史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而田涛、许传玺、王宏治教授主编的《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的出版,更是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站曾对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并专门组织了一期《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专题。近日获悉新的《徽州民间私约及徽州调查》正式启动,我们决定对本次调查进行全程的跟踪,以更近的角度参与到这次调查中,并及时的将我们的所感反馈给诸位法律思想网的读者以及对此项调查感兴趣的人们。

200548日,《徽州民间私约及徽州调查》的部分参与者聚集在天津南开大学,在这里召开《徽州民间私约及徽州调查》的启动仪式暨第一次会议。上海大学田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宏治教授、天津南开大学柏桦教授担任此次调查的主编,此外清华大学程洁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张守东教授、李祝环副教授、李建渝副教授、姜晓敏副教授、郝维华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邓建鹏博士,北京大学袁瑜琤博士、武汉大学张烁博士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和天津南开大学的研究生参加了这次启动仪式。

如果说对浙江黄岩进行的调查,是从已经占有的一百多宗清代黄岩诉讼档案出发所进行的对应性调查,目的是想证实从封建社会过渡到今天,在激烈的变革中民间的调解和民间的自诉案件有哪些发展与变化,并且从中寻找出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律。那么,现在启动的徽州民间私约调查的目的则是对安徽皖南进行调查,从已经占有的近万件徽州文书,其中包括契约文书也包括诉讼文书,仍然使用对应性的方法,到契约记录的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发生地,根据诉讼文书的记载到案发地进行对应性调查,设法从中找到恢复当时生活场景的手段。经过对徽州文书记录下的历史进行较为全面地考察,最终希望对于民间的民商事习惯以及相应的民事诉讼加以综合研究,从而把徽学引进法学。

在启动仪式上,田涛教授、王宏治教授、柏桦教授分别就徽州私约整理情况及当前文献占有情况;徽州调查初步计划安排;徽州私约的筛选、分类、抄录等详细整理计划安排进行了讲解,并确定于2005521日至529日前往徽州进行本次私约调查的第一次调查。目前徽州私约的初步整理工作已经完成,在明清两代的数以万计的红、白契纸中已经整理出2633件比较有价值的契约,其中包括买卖、抵押(典当)、借贷、租赁、合伙、析产、婚姻、继承、纠纷调解及其他共十大类,对其更细化的整理筛选将是下一步的工作任务。调查地点将确定在安徽的休宁、屯溪、黟县、太平、绩溪、祁门等地和旧属徽州今归江西的婺源县。据了解该调查将分三个小组,三位主编每人负责一个小组,每组四人,共计1314人。此外法律出版社的专业摄像师也将一路同行,随时记录下这次调查的经过。根据安排,本次调查后,将在室内进行材料整理,然后计划在200512月初,进行第二次徽州实地调查,着重对第一次调查中掌握的线索进行专题调查。

在当前方兴未艾的契约研究中,着重点一般放在对于经过官方验证的“红契”研究上,这一方法对于了解契约的建立和国家公权力对契约的管理有着重大意义,但官方的验证并附带契税和证照的形式,多数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交易,而对于民间私约中经常采用的契约形式,则主要以白契为主。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白契的大量存在是民间规避政府管辖和逃避税收的结果,但以田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白契的大量存在是民间私约的一种正常现象,很多情况是无需经过官方管辖,同时也不需承担税赋的行为。例如大量存在的民间分书,是一种民间财产析分时的契约,这种契约只反映了对家族内部财产的分隔和继承,并不存在家族以外的财产转移,因此无需交纳税费。民间的婚姻、宗祧、合伙、合股、摇会、集资、抵押、典当以及纠纷调解、和息等各种类别的民间私约,均不属于“红契”所规范的内容。上述民间私约行为,由于历史的惯行因素,在今天的农村和经济不太发展的地区,依然是一种普遍存在。因此,调查者认为从白契出发,进行对应性的研究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的民法建设,处在一个转型时期,对于乡土社会的调查,从传统到现实,做一番寻法下乡式的研究,将掌握当前我国农村依然存在着的习惯和习俗,这些可能成为民间调整民事行为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经验,这一经验可能对未来民法的建设提供借鉴,另一方面顽固的民间习惯,也可能成为当代民法向社会基层普及与传播的阻力。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上说,这样的调查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谨在此祝愿本次徽州民间私约调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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