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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土中国及其法治建设(上)

2005-12-12 08:47:02 作者:邱本 来源:中国法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治建设深受特定社会性质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治建设。因此,进行法治建设应当首先具体分析和科学认识其所依存的社会的性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亦然。


    一、从乡土中国到商土中国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人口绝大部分居住在乡村,他们“粘着在土地上”,是“土里土气”的“乡下人”;在经济上是小农经济,“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人们“很忠实地守着这直接向土里去讨生活的传统”,“真像是土里一钻,看不到其他利用这片土地的方法了”;人们“视土地为命根子”,“土地近乎神”,“管着乡间一切的闲事”,“我们的民族确是和泥土分不开”,“土”在我们这种文化里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种地的人搬不动地,长在土里的庄稼行动不得,侍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像是半身插入了土里”,这就决定了“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正因为“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所以“不太有变动”;由于人口流动极小,“生于斯、死于斯”的人们“终老是乡”,“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因而“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结果,“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人们更多的是遵从习俗。根据上述“乡土本色”,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把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概括为“乡土中国”。【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6~11页。】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中国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已使中国社会发生了众所公认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从人口来看,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农村人口为870.17(百万),在全国总人口1259.09(百万)中占69.1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9》,中国统计出版2000年版,第665—666页。】,但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扣除农民工以及他们的配偶儿女,真正的农村人口大约在5亿左右;中国是农民大国,但已不是农业大国,2000年农业在中国的GDP中只占15.9%【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到2003年下降为1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这说明中国已是中等水平的工业化国家了。而且,农村社会阶层结构比例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农业劳动者占农村就业人口的比例从1989年的55~57%降到了1999年的46~50%【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有一段时期,由于农产品价格过低,种地无利可图,加上“摊丁入亩”,种地越多,负担越重,使得农民的生活收入主要不是来自种地,而是靠外出打工,对许多农民来说,已是半工半农,工主农辅,甚至弃农务工了,这大大改变了农民祖祖辈辈从土里刨食的传统谋生方法;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形成了蔚为壮观一浪高过一浪的“民工潮”。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当时中国有8800万流动人口,他们不再“附着在土地上”,固定不动了,而是走南闯北,东奔西跑,离土又离乡,有的甚至还远走高飞,这样就出现了全国性的人口大迁移,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了;与之相关的是,外出打工的农民走进了一个崭新的环境,与之打交道的不再是自小一块长大或左邻右舍的村民,而是来自天南地北、五湖四海的陌生人,这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在这种陌生人的社会,“人们不知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页。】近年来,劳动合同逐渐被重视,劳动纠纷日益增长,打工仔(妹)也日益懂得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出打工的农民接受了城市和工业文明的熏陶和洗礼,耳濡目染,开阔了眼界,见过了世面,加之城乡对比,农产品价格下降,种地亏本,使他们的身心和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种田被视为没有出息的职业选择,人们都想跳出“农门”,摆脱掉土地的束缚,纷纷离土又离乡,想尽快尽量洗刷掉身上的泥土气息,对土地的依恋之情已日益淡薄,没有了昔日对土地的那种虔敬之忱。

    不难看出,这样的社会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它正日益脱离“乡土本色”,并在方向上与“乡土中国”渐行渐远。因此,不宜依旧套用“乡土中国”来概括今日中国之社会性质。

    那么,今日中国的社会性质是什么呢?应当承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人口比例上,中国的人口占相当多的还是农民,人口依然是城乡分布,市民与村民并存;在经济上既有刀耕火种的小农经济,又有现代化的工商经济,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社会性质上,是乡土社会与市民社会兼有,与之相关,还存在城乡之分,城乡差别,身份色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由之路,中国也坚定地选择了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道路。在现代化的社会结构中,农业人口只是一个很小的阶层,一般只占全部就业人口的5—15%。据估计,我国到2020年,农民身份将不再存在,农民纯粹是一个职业概念,成为农业劳动者,而且农业劳动者在我国就业人口的比例将不到40%,以后还会继续减少;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大批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而成为市民,据估计20年后,中国的城市化率就能达到60%左右【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196页。】,届时,城乡壁垒会逐渐被拆除,城乡差别会日益缩小,城乡一体化将会形成。可见,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变革转型时期,即从农业经济向工商经济,从农民大国向市民大国,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从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变革转型。对处于这一变革转型时期的中国,我把它名之为“商土中国”。所谓“商土中国”,一是准确地指出了中国社会之所以发生上述巨大变革转型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发展商品经济走市场化道路,是汹涌澎湃的商潮对古老乡土中国冲击、变革和引导的结果;一是全面地概括了处于这一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性质,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社会将是城乡并存,两相结合,商土矛盾,此长彼消,既不是纯粹的城商中国,也不是本来的乡土中国,而是商土结合的商土中国;一是明确地预示了商品经济、市场化和商业文明是乡土中国发展的必然前景、主要趋势和主导因素,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从乡土中国变革转型为城商中国,因而把“商”置于“土”之前,同时也表明“商”“土”两者有主次之分、本末之别。基于此,我认为,“商土中国”这一范畴较好地把握了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社会的性质。

    基于此,在商土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就应牢牢地把握商土中国这一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深入分析商土中国的丰富内含,全面揭示商土中国的客观要求,具体提出商土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策略。只有如此,法治中国才能顺利实现。


    二、从小农经济到商品经济

    任何一种社会变革转型都是由于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变革转型引起的,因而任何社会变革转型也必然包含着这一重要内容。从乡土中国到商土中国,从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来看,是从小农经济到商品经济。与之相应,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转型。

    由于人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动物,人们在天赋才能方面具有丰富的差异,人们只要各尽所能,仅凭一技之长即能安身之命,没有必要人人种地,或只有种地,种地只是诸多工种之一,除了种地之外,人们还有其它发挥天赋才能的工种。这既是社会分工的原因,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社会分工使得人们可专精一业,且技术因业专而日进,节约了因工作变动而造成的各种损失,集中精力于一业有助于发明创造。社会分工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可以满足人的需求的物品,不仅有农作物,还有其他生产物。需求决定供给产业,从土里刨食只是谋生方式的一种,还有其他生产生活方式。这就促进了产业的多元化,农业只是产业之一,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农产品只是产品之一。任何产业任何产品都不可能完全满足人的需求,加上各产业和产品之间固有的差异,使得人们之间互通有无成为可能和必要。产业的多元化和产品的多样性大大丰富且满足了人的多方面的需求,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意义。一切劳动产品都是各人的劳动成果,归不同人所有,形成多元产权格局,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这就使得劳动产品只能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让渡。“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0页。】市场交易本能地杜绝侵占劫掠,内在地要求自由协商,平等互利,它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特别是作为市场交易媒介的货币,对小农社会发生了革命性的作用,它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打乱了旧的布局,使其失去了原有的平衡,并使之脱胎换骨。【参见布罗代尔:《15世纪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16页。】其实,乡土社会就是随着商业、交换、货币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的,而现代社会则是随着它们一起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所有这些都必然导致小农经济为商品经济所替代。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为基础,乡民们聚村而居,相互为邻,乡亲们低头不见抬头见,而且世代定居,总有千丝万缕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使得小农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纽带是人情和习俗,“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在乡土社会法律似乎是多余的,谈法律“这不是见外了么”,要是闹出官司来,那最是撕破脸皮,伤风败俗了。不难看出,小农经济和乡土社会盛行法律虚无主义,这对法治似是釜底抽薪。无可否认,法律虚无主义还在不知不觉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和走市场的人们,他们还自以为是熟人,过于相信别人,不懈于签字画押,“依法办事”,结果不仅“杀生”,而且“杀熟”,教训是惨重的。而商品经济是一种外向型经济,它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把个人从家庭联系中揪出,使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1页。】,“把人彼此当作外人”。在历史上,“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页。】因为那种“把人彼此当作外人”的情形在原始公社内部是不存在的。关系疏远人情淡漠催生商品经济,反过来,商品经济进一步使关系疏远人情淡漠,“见物不见人”,“人们信赖的是物(货币),而不是作为人的自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7页。】,甚至“它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页。】。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实利本位取代了感情虚文本位”。加之,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商品注定要离家出走,要远走高飞,这使得商品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扩大了,商业社会是一个“大社会”,人们相互之间大都不认识,因而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法律因陌生人而产生。“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人们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依法行事,商业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地位至上。从小农经济到商品经济,导致的法律变革之一就是从法律虚无主义向法律至上主义转变。我们应积极地因应这种转变,清除从小农社会带来的法律虚无主义,内在地要求法律,虔诚地信仰法律,法律至上,这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

    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封闭运行的经济,每个生产者“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他们这种相同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交通的不便和……贫困而更为加强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小农经济的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在乡土社会“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而“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孕育出完备的、成熟的法律体系。因为于法无据,无法可依,所以乡土社会是不可能有法治的。而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易经济,人们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必须要与他人打交道,要考虑与商品交易相关的众多问题,如交易人的交易资格或交易能力;交易人对其拿来交易的商品有无所有权;交易是否自由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交易的形式;交易的信用;交易的后果和责任;等等。商品交易使社会关系大大丰富复杂了,这些社会关系都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因此,“充满交易的社会一定是充满法律的社会”【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记载和表述,丰富的社会关系成就完善的法律,而完善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商品交易所提出的主体资格、产权、自由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契约、信用、责任和权利救济等因素恰恰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从历史上看,真正的法治是商品经济发展发达的结果和产物。从小农经济到商品经济,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形成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由于法律的滞后和不足,往往会造成许多法律的漏洞和空白,无法可依,会阻碍法治的实现。为了实现法治,必须积极应对商品经济提出的新要求,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调整各种商品经济社会关系,把它们纳入法治轨道。只有这样,才有法治可言。

    从小农经济到商品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和趋势,因此在这一社会变革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深刻认识到小农经济将日趋式微,乡土社会将改天换地,而商品经济是大势所趋,市场社会将渐成主流。我们不应企图固守貌似“世外桃源”、“田园诗”般的乡土社会,逃避拒斥商品经济和市场化,以免喟叹“无可奈何花落去”,发些无谓的伤感而无济于事。相反,我们应主动面对势不可挡的商潮积极紧跟市场步伐,不要用小农意识束缚商业精神,不要用乡规民约代替市场法则,而应辩证看待,有破有立,正确取舍,应大胆地剔除法律中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市场化进程的陈规陋习,改良法律。因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界说非常正确,即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当然,就目前来说,法律是否优良有其特定的考量标准,那就是看其是否反映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长足快速地发展。为此,我们应认真研读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这本大书,系统总结商品经济的成功实践,广泛借鉴人类有效的市场法则,把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规则化体系化,为市场经济的健康长足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本着市场精神去指导法治建设,使法治精神和市场精神结合统一起来,法治精神服务于市场精神,这本身就是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人类历史充分证明,法治与市场是共生并存,内在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未有无市场的法治,也未有无法治的市场。从我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也是在商品经济得到大力发展,市场化进程日趋扩大加深的背景下,才提出了强烈的法治要求并有了实现法治的现实基础。为了加速中国的法治建设和进程,我们必须坚定地站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立场上,充分地把商业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有效地把市场精神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因为只有在商业中国、市场中国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法治中国。


    三、从身份到契约

    在乡土社会,乡民们聚村而居,左邻右舍;祖祖辈辈,长期相处;血缘关系,沾亲带故;地域狭小,相互知晓,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一个熟人社会里,攀的是关系,讲的是交情,亲疏不等的关系网和深浅不同的交情形成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在这种差序格局中,有君臣、父子、贵贱、亲疏、夫妇、长幼、上下等差别,每个人都有其相应的位置和身份。结果,“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在处理各种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6页。】这种依人论处,因人而异的做法正是身份的体现,也表明了乡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

    乡土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小农经济,“一个在乡土社会里种田的老农所遇着的只是四季的转换,而不是时代变更。一年一度,周而复始。”每个人每一段生产生活所遇着的问题几乎都大同小异,“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51页。】。所以,在乡土社会里,乡民依靠经验和由其积累而成的传统而生产生活。由于“凡是比自己年长的,他必定先发生过我现在才发生的问题,他也就可以是我的‘师’了。”【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67页。】因此,年长的人,似乎更有经验更懂传统,要遵从经验传统就要遵从年长的人,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形成“长老统治”。这样一来,“长幼是一个极重要的原则”,人们根据长幼之序而相互对待。【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67页。】这种长幼有别、论资排辈的传统,也说明乡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

    身份社会讲究尊卑、贵贱、长幼、亲疏,一切依身份而定,因人而异,无统一的法律标准可言,这决定了身份社会只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而不可能是法治社会;身份社会使人分为三六九等,人与人之间等级森严,不同身份的人各自划地为牢,自设樊篱,无法平等交往,互通有无,这使得人们不能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社会分工和合作这一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机制,从而严重地阻碍社会发展进步;身份社会按经验和传统办事,不能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长老统治,藐视后辈新学,使社会守旧僵化,缺乏创新,久而久之,社会停滞不前。凡此种种,都说明身份社会具有种种弊端,必然会被新的社会形态所替代。

    商品具有外卖的本性,“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的”【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74页。】。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份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当作陌生人,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74页。】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当事人大多是陌生人,“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就产生了契约,“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约定”【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74页。】。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是陌生人之间的相互约束和信用保障,是人们之间的讨价还价和权利义务约定。

    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基本内容。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从差别到平等,必须取缔身份特权,禁止一切歧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从封闭到开放,拆除那些形形色色的壁垒,依法促进社会开放进步;就是从束缚到自由,打破各种有形无形的束缚,把人解放出来,依法赋予和保障人的自由;就是从他治到自治,人们摆脱身份命定,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就是从人治到法治,废除身份统治,法律至上,尊重契约,服从法律。只有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转型,法治中国才能真正实现。

    在商业社会,人们背井离乡,浪迹天涯;商品畅通无阻,无所不至;交易范围,日益扩大,突破时空;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纷繁复杂;利益得丧变更,归属不定。这一切都说明商业社会是一个变动不居,新新不已的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仅靠人情关系难以为继,而必需约束和信用;仅靠经验和传统也未足为凭,人们必须自己审时度势,具体应对,自由选择,自我谋利,自己负责。和这些要求相适应的就是契约。契约是人们在一个变动社会中保证信用寻求稳定的根本方法,是赋予人们自由以处理所遇问题并自己作主的基本形式。

    从身份到契约是从乡土中国到商土中国的基本内容,对此,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改革作了极好的注解。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的改革又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开始的。所谓的“包产到户”实质上就是用承包合同即契约的形式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正如当时人们所形象直白总结的:“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缴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由于国家的和集体的都用契约固定了,而“余下都是自己的”,为了使余下的越来越多,农民们“连一小块田没种上都会睡不着觉”,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面貌。这就是一纸契约所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变革,以至于中国革命博物馆存放着那张编号为“GB54563”的“秘密契约”,即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捺红手印参与“大包干”的契约。尽管人们对它的真实性存在争论,但它的重大的革命性意义将永载史册。因为它不仅使小岗村农民“把讨米箩、要饭棍,甩到海里去了”,而且使全国农村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就曾对当年带头“大包干”的严宏昌说道:“中国几千万共产党员不敢干的事,你们干了,因为你们头上没有乌纱帽。只要敢想敢干,没有干不成的事。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解放三十年了都没有得到解决,你们却冒着风险自己解决了!”

    契约不仅是中国改革的宣言书,而且还是改革的宣传队和播种机。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启发促进了城市改革。邓小平同志多次说过,要把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城市经济改革中去,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使它们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国家机关代表政府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以责权利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合同把企业提升为与国家相对的独立平等的契约主体,改变了国企之间的隶属服从关系;国家与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并且“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可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对长期以来政府对企业发号施令、“瞎指挥”、“乱干预”和“乱摊派”的有效约束和有力否定;承包合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赋予企业以压力和动力,也使企业富于生机和活力;承包合同“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对国家的承包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形成企业内部的目标管理体制和经营责任制网络体系”,使契约深入企业内部,进一步大大调动了企业全体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见,契约已成为一种经营手段、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方式,这对于打破僵化的计划体制,提供激励机制,搞活国有企业,促进经济增长,意义同样是重大而深远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深广,作为其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的契约已日益变得重要。人们的契约意识不断增长,契约已成为人们交往的基本形式,人们安排生产生活的基本手段,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成为了人们行为的基本遵循和重要约束。人们通过契约主张自己的意志进行意思自治,在契约中平等协商设立权利义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运用契约去自由选择自由竞争以达到自身价值的极大化。可以说,商业社会、市场社会被契约化了,是一个契约社会。契约已成为社会关系的纽结,法治的要素,社会制度的核心,社会秩序的基础。这也说明,要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建立健全契约,法治中国其实就是建立在无数的契约的基础上的。


    四、从城乡分治到城乡一体

    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从乡村到城镇的发展趋势。可是过去我们不但没能顺乎这一普遍趋势,反而人为地加以阻止这一发展进程。其突出表现是,长期以来,我们根据属地原则,把城镇和乡村居民分为城镇和农村户口,这种户籍制度是对人的决定命运性的划分,在人与人之间掘开了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结果把占全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牢牢地圈定在乡村里,束缚在土地上,他们被终生贴上农民身份的标签。并且,这种莫名其妙的身份竟成为分配种种权利义务的标准,非农人口享有固定工资收入,福利分房,公费医疗,退休养老等福利待遇,而农业人口却无法问津。

    这种不合理的户籍身份制度,不但没有被及时改革,反而有所加剧,并且花样翻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农业生产得到大力发展,同时涌现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向城镇消化;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负担加重,种地无利可图,又迫使农民纷纷外流,进城打工。可是有关方面并没有适时地改革过去那种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的户籍身份制度,而是“围追堵截”,不许农民进城打工,把“民工潮”视为“盲流”,被讥为“离流氓不远”。尽管难以奏效,但也要百般限制,农民外出进城打工要办理外出务工许可证,城镇劳务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五花八门的证件,并且在办证时要交付各种不菲的费用。农民即使出来了,进厂打工了,也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还是农民。这严重地限制了农民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甚至人身自由。好象城市只是城里人的领地,上班是城里人的特权,农民生在农村,就应终老农村,终生“面朝黄土背朝天”,向土里刨食。

    农民有幸进城进厂打工了,也还是有一个带有明显歧视性的称呼——农民工。农民工干的活最累、最苦、最脏、最险、最差,大都是城里人所不屑为之的;干的时间最长,没有节假日,还要加班加点;工资最低,还常遇企业主包工头的克扣和拖欠,要是他们一走了之,还分文不得;几乎没有福利保障,不用你了可以被扫地出门,没有失业救济,有病了,没有医疗保障,伤残了得不到抚恤,根本不能和正式工人同工、同时、同酬、同权。一厂两制,歧视剥削农民工,农民没有被看作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劳动者,而仅仅是劳动力资源,甚至连资源都不是,因为就是资源也受到保护以便可持续发展利用。

    我们的税制对市民和农民也实行区别对待,城镇人口所得八佰元以上才纳个人所得税,做点小买卖还享有各种税收优惠。而农民的税负就不一样了。各种农业税与土地面积挂钩,而土地面积又按人口分配,结果连百岁老人和刚出生的小孩都成了纳税主体,而且不管种地有无收成,收成多少,都要纳税。这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有收入盈利才纳税的基本原理。我国不但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不给农民直接农业补贴的国家之一,而且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仍在向农民收税的国家。加上各种提留统筹费用,农民负担逐年增加,已不堪重负。难怪李昌平说:“农民只是义务主体,但不是权利主体。只要你是一个农民,你就有服不尽的义务,哪怕是百岁老人和刚出生的孩子。”【李昌平:《我的困惑》,载《读书》2002年第7期,第3页。】

    城乡本来就存在差别,可是我们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程去及时缩小城乡差别,反而把它拉大了。仅就收入而言,1979~1984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为15.1%,1985~1988年增长幅度下降为5.1%,1989~1991年再次下降为1.7%,1992~1996年因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收入有所增长,但自1997~2003年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连年下降,低迷不前,甚至出现负增长,农民主要以进城打工收入为主。这与城市居民收入每年以近两位数的增长,两者达到1∶4,形成鲜明对照。尤其不可思议的是,虽然农民的收入很低,但他们所承担的各种费用却高得很。如电费,城乡价差甚大,城里是三、四毛钱,可在农村却调到八毛以上,甚至一、二元以上,电价翻了几倍,以至于现在广大农民因用不起电而不能使用电饭熨、洗衣机等在城里早已唏嘘平常的家用电器,进而又导致农村市场开拓不了,内需不足等经济和社会问题。有人统计,全国农民负担的税费在1980年是300.34亿元,到1998年则高达3591亿元,短短18年时间,增加了将近12倍!其中全国各种农业税1993年为125.74亿元,1998年增加到398.8亿元,平均每年增加54.6亿元。再就政治权利而论,有人调研指出,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存在着严重歧视农村人口的做法——每96万农村人口才摊上1名代表,而每26万城镇人口便可以选出1名代表,前者是后者的四倍。【转引自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这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4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什么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而且工人有工会,消费者有消协,而农民却没有农会,连自己的组织机构都没有,出现问题发生冲突,只能单打独斗,最多是集体上访。

    凡此种种,李昌平作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一简洁但又沉痛的概括。应该说这是人为的不良政策造成的,这些不良政策,被陆学艺先生画龙点睛般地指出就是“城乡分治,一国两策”。这也是对法治的严重违反,因为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是立法上的平等,还是适法上的平等。把近9亿农民置于不平等地位,怎么会有法治可言?

    早就应该是顺应历史潮流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趋势,结束这种极不合理且有违法治精神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体制的时候了。

    我们应该始终认识到,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农民都是中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即使那些已经跳出“农门”的人口,也与农民农村存在着难以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很短,才百来年的历史,他(她)不是农民,他(她)父母是农民,他(她)父母不是农民,他(她)祖父母是农民。农民和农村还是我们的根本,有些人还没有当几天市民,就不知道自己是谁,岂不是忘本?并且,这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在历史和现实中都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在中国革命时期,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体,因为当时作为领导力量的工人阶级仅有区区200万人,所以毛泽东指出,中国革命是农民革命,“一切革命同志须知: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现在有了这个变动,乃是革命完成的重要因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既然如此,当我们坐江山的时候,怎么能够把和我们一起打江山的农民“同盟军”赶出城市呢?在和平建设时期,中国是利用“剪刀差”发展工业的。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推算,1953年~1978年计划经济的25年间,中央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获取的总额在6千至8千亿元,而截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当时国家工业固定资产总计不过9千多亿元。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基本上源自于中国的农业。而从1989年~1995年的7年间,全国农民增收11887亿元,而增支却是13437亿元,增收与增支相抵,全国农民净亏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参见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评论家评说道:“中国的农民,是中国国有企业以及6万亿国有资产的最大投资人,最大的‘股东’,50多年来却一直就没有得到应有的‘分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总经理’,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再向已经两手空空的农民无休无止地追要‘投资’呢?”【转引自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不仅如此,对中国工业城市作出如此巨大贡献乃至牺牲的农民,还要求“必须做好农民的说服工作”【1952年8月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不准他们进城进厂寻找职业,“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1957年12月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并且利用种种规定阻止农民在城市取得口粮【1953年及以后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此,究竟有什么理由?有什么权力?又为什么如此绝情?就是在目前,市民也是大大受益于农民工的,举凡城市里最差的活大多是农民工在默默地干着。他们辛勤劳动却用低廉的价格向市民提供一日三餐,他们住在低矮简陋的工棚里却为市民盖起了高楼大厦,开出租车的农民工已被称为现代的骆驼祥子。市民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农民工了,以至于每到年关,农民工纷纷返乡过年时,许多行业都得歇业,保姆走了,送奶送煤的人没了,卖菜的走了,饭店关门了,许多市民甚至喟叹“这年还能过吗?”农民工简直成了市民的“衣食父母”。可是许多市民对这些衣食父母却大为不敬,当他们看到这些贡献了一切只剩下衣衫褴缕、满身尘土的农民工时,还要啐上一口:“农民,不在农村好好呆着,到城里瞎折腾什么呀,丢人现眼,还影响市容。”这与一位母亲把儿女哺育长大而自己日益衰弱后却遭儿女痛斥为老不死有什么差别?!数千万农民工把自己最好的青春精力贡献给了城市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发展却在其中没有立锥之地,只好拖着贫病交加的身体逃回故里,这种不合理的城乡关系必须加以改革和调整。其实,中国农民是中国13亿人口中最自力更生的部分,他们无所依凭,一切都得靠自己,自食其力,甚至自生自灭,而其他部分都有或多或少的寄生性,包括某些工人阶层。因为他们自己生产的都是不能直接食用的。中国的某些工人阶层既没有西方产业工人的先进性,又丧失了中国农民的本色,还缺乏无产阶级的应有觉悟。这种长期依靠“剪刀差”剥削农民的工人阶层怎么可能解放农民呢?应该说,在中国,不是工人阶层解放农民,而是农民养活工人。日益受人关注的增长,许多并不是真正的增长,不过是财富的发掘和价值的转换,也许只有农民从土里种出来收上来的庄稼才是从无到有,由少增多,才是真正的增长。可以说,没有农业的增长大概没有真正的增长。

    中国农民完全有资格、有权利,也有能力同中国市民平起平坐,同权同利,加快实现这一点,缩小城乡差距,这是今后中国发展的正确方向。北京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的仲大军尖锐地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人民中间拉开如此大的差距吗?……今天,时光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缩小前五十年间形成的巨大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已迫在眉睫地成为中国新世纪的主要任务和战略目标。必须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各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应当成为我们的主要思考。”【转引自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全国人大代表陆学艺在人大会议期间专门写了一份议案,认为:“迁徙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现在不是落实政策的问题了,而是落实宪法的问题。要给8亿农民起码的国民待遇!”这也引起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时隔多年以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在上述高度认识的基础上还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只要顺乎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趋势,加上坚定不移地贯彻上述基本国策,从乡村向城市转化达到城乡一体化,是中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基本社会变迁,这一伟大目标也一定能实现。与之相应,废除那些过时的带有城乡差异和城乡分治歧视农民农村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城乡法制,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与市民权利平等,是这一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城乡一体,一国一策,法制统一,城乡差别大大缩小,村民与市民真正平等,既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标志。到那时,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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