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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

2005-12-08 01:35:31 作者:张志铭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上一篇“司法琐话”中,卫方教授谈了“改革司法改革”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说一两年前提出这样的问题表明的只是学者的洞识和担忧的话,那么在今天,当司法改革已经热到“风起云涌”、“铺天盖地”以至于“国人皆曰司法改革”的地步时,这种谈论体现的就不仅是洞察力,而且还有了非同一般的现实针对性。法制改革(包括司法改革)具有反思性,因为各种改革举措都建立在对法制传统和现状的审思和批判的基础之上。同时,法制改革本身也应该具有反思性。对于各种改革举措的利弊得失,对于它们在推行中可能遇到或已经造成的问题,我们也应该保持审视的态度。否则的话,改革复改革,改革何其多;一味地求变,不仅有限的社会资源难以为继,而且法律制度也会失去作为其功效前提的最基本的稳定性。

  秉承法制改革的反思精神,在这里我想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出发,谈谈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对此,人们似乎没有也不认为有必要予以深究。一般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有道德的法律职业者”,即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者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个体,使法律职业成为“品德高尚”的群体。粗粗看来,这种认识并没有什么不对,但稍加琢磨,则破绽毕露。我们知道,道德是人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的判断;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道德人”的造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道德教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同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种,它也无法保证使法律职业者成为职业上的“道德人”,其目的也只能是帮助法律职业者更好地认识职业上的“善”,进而为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创造必要条件。

  因此,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而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这样来锁定目标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以致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简单地归结为“道德教化”,误以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从而遮蔽我们的视野。同时,也只有这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会有合理、饱满的内容。因为,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道德人”的造就相联系,自然就会把思考和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而一旦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的“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样式,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的味道就不可避免。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在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前,许多业内人士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兴趣都在于竞相概括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的几点几条,而如今在该准则出台并把职业道德准则概括为六个方面后,这方面的兴趣和思考则骤然陡减。个中原因何在?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造就“道德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向。基于这种指向,既然已经完成了寻找和概括职业道德准则的任务,余下的工作自然是宣传和讲授这些准则了。

  其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而对职业道德准则或标准的认知,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职业道德关注的是法律职业者应该如何从事社会的法律事务。它要研究职业道德对于职业的意义,研究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正当与否的适当理由,并合理解决职业领域的道德冲突。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活动相联系,是社会整个道德体系的一个有机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以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为前提。就两者的关系而言,我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一文(见本报2001年12月21日第三版)中已有阐述,即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性因素--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构不成一个健全的法律职业。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我想除了注意它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相联系外,应该特别强调道德认知的一般规律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运用。就此说来,相应的教育目标可具体分解为四个层次,依次是:

  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善的存在。何为道德评价?这是道德认知中最初始的问题。道德评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评价;法律职业道德评价则是存在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中的有关是非、善恶的评价。从道德的观点看问题,不同于从其他的观点看问题;追问道德上的是与非、善与恶,并不是追问认识论上的真与假、审美上的美与丑、经济上的节俭与浪费、政治上的有利与不利、以及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等,尽管在同样一个事物上可以交叉重叠着不同的评价。道德教育就是要使人们在辨认道德评价的独特性的基础上,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自觉,是要求人们包括职业者负责任地行为的第一步。

  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善的含义。何谓道德上的善?道德上的善具体表现为社会所承认和遵从的一整套道德准则。不了解这些道德准则,就不能把握道德上的善的具体含义,并在道德上判断一个人的品行的好坏。就法律职业而言,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是其构成要素,并具体表现为各种职业道德准则,因此,法律职业者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就会失去同行和他人的尊重,甚至受到职业纪律的惩戒;一旦因为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而被认为丧失了职业道德性,则会被清除出职业队伍。

  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善的理由。一种行为何以为善?当我们基于一定的道德准则提出某种道德要求时,就需要说明其理由。道德教育在道德根据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为分析各种道德论点提供工具。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原则和(或)经验原则在起作用,它们构成了社会制度的根基,构成了道德判断的基本理念。正如医生必须知道什么是健康,工程师必须知道什么是安全,法律家则必须知道什么是正义,否则就无法成功地扮演其社会角色。

  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善的实现。如何解决道德冲突?这是道德实现的关键。实际上,道德冲突就是不同道德理由的冲突。要解决道德冲突,就需要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形成道德理论。道德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清楚地认识道德冲突的特性,道德用语的含义以及道德论点的说服力大小,从而使我们有可能选择最为正确的立场解决道德冲突。因此,道德教育在道德冲突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借助于道德理论为解决道德冲突提供经验和各种可选择的方案。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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