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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知县巧断情感案

2005-12-05 09:55:00 作者:张仁善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按一般读者的印象:中国古代社会礼法森严,名教盛行,纲常礼教的枷锁一直禁锢男女感情自由发展,抑制男女自主婚恋。所谓“男女受授不亲”、“三纲五常”、“存天理、灭人欲”等说教,无不成为男欢女悦的紧箍咒;封建官员也大多是封建礼教的卫道士,忠实推行礼法制度……

    其实,历史上的许多礼法制度在文本上虽然极为严密,但在民众的社会生活中,其作用往往非常有限。各个历史时段,礼法制度所发挥的功能效应并不一样。而且,也并不是所有官员都板着“卫道士”面孔审理感情案子,相反,他们经常会摆脱礼法教条,自由发挥,作出合乎情理、顺应人性的判决,从而走向礼法教条的反面。《吴中判牍》记载,晚清时期曾在苏州担任过知县的蒯德模在判案时,就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了下列惊人之判。

    丁四姐是一个卖酒人家的女儿,17岁时嫁给荣金和为妻。丁四姐娘家靠近城镇,她原本在家酿酒,从未干过农活。但嫁到农民出身的荣家后,却要以农为生。这下可难倒了丁小姐,粗重农活不会干,锅台灶下的家务活也上不了手。丈夫、公婆自然没有好脸色,丁四姐也终日郁闷不乐。既然难以安身,干脆就离家出走。这一走,再也没有回到荣家。夫家急了,请官府查询追找。娘家则说被官兵抢走了。蒯知县不知其中虚实真伪,等到一兵士武云鹏报告自己收留了丁四姐后,才知道“桃药坠雨,尚有余春;柳絮因风,原无定所”。蒯知县认为,“丁年正妙,难禁司马之瑟心;武夫可依,偏爱子南之戎服。人尽可夫也,天实为之。”总之,这类事情在所难免,情有可原。蒯知县又考虑到“丁氏徙倚军中,雅善党家之斟唱;荣某伧粗灶下,那知吴女之温存。若必强以重圆,势必拼将一死。爱河未续,祸水已成,为两家计,均失之矣。”再说,武云鹏乱军中结识丁四姐,贮以金屋收留,并没有私下约定逃跑,与一般强暴侮辱行径有所不同。于是,蒯知县声情并茂地宣布:“如斯婢子,见者皆怜,何况老奴,恋焉怎舍﹖本县用儒家之权变,参佛氏之圆通,破小拘墟,成大欢喜。断令偿以百元,平兹两造,一则黄金买笑,得安歌舞之身,一则白首同归,另觅糟糠之妇”。

    此案中,丁四姐不熟悉田间劳动,为丈夫、公婆所憎恨,按诸礼法,该女不孝;自行离家出走,擅自改附他人,又触犯婚姻律例,与名教“从一而终”之义相抵触;原夫寻至,请官返回,合礼符法,理由充分、正当。可是,蒯知县这位才情饱满、诗兴浓厚的知县,不循礼法成规,不落礼教俗套,对该女子的不孝、不贞行为统统不咎,反根据该女子性情、能力及不愿生活在夫家等意愿,进而作出有利于丁四姐、武云鹏的判决。而且,他明确声称:“用儒家之权变,参佛氏之圆通,破小拘墟,成大欢喜”。实在是拿儒家礼教伦理开涮,蔑视理学名教之心跃然纸上。

    接下一案与上案相似,只是当事人王金妹许配给同城杨永升。还未迎亲成婚,即逢战乱而流离失所,被楚军曾吉祥所得,结为夫妇。然而,当未婚夫寻到后,王金妹旧情复盟,毅然随初恋情哥返乡。本案中,如何处理曾吉祥与王金妹的正式夫妻关系成了本案焦点。蒯知县考虑到:“苏城咫尺,是儿家生长之乡;楚水千寻,有道路流离之苦。通暗中之消息,姻娅频来,得意外之欢欣。夫家尚在,金戈铁马,不安虎帐之身;月黑云深,暗返渔舟之棹。”让鱼米之乡之水灵吴女,随一介武夫嫁到遥远楚地,实在委屈。该女“重还故里,再践前盟”,实在“情有可矜”。曾吉祥若以妻擅自潜逃而举控,势必兴师动众而大肆搜捕,徒增纷争。因此,蒯知县删繁就简,写道:“端丽夫婿,终属萧郎;处道家姬,仍还徐氏。理有一是,事无两全。惟所控衣服几袭、珠玉若干,将必谓其乌有而忿不能平,若遂责以璧还而贫真如洗,本县爱成人之美,不吝己囊,助以二十金,平此两造。纵云负我,不偕钟建以终;或是怜才,愿赎文姬而返。此判”。

    此案中,与上案不同之处,在于一判和,一判离;相同之处,则是惟该女子感情是视,宁愿放弃礼法教条,自掏腰包,也要满足当事人的情感需求。

    另一案的原告人谢登科,向蒯知县起诉亲戚徐有才。因为徐频繁往来谢家,瞒着谢家,与谢女私定终身。同时,谢还要求官府将目无尊长、违背妇道的女儿杖杀,以泄心头之忿。蒯知县问谢登科:女儿已许配给他人了吗﹖谢登科说:没有。于是,蒯知县招徐有才一看,原来是位翩翩少年。蒯知县顿生爱怜之心,当即断令徐有才拿出财礼若干,劝谢登科把女儿嫁给徐有才。蒯知县在判词中写道:“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芈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小女之父谢登科以徐有才与己女私订终身、违反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起诉。蒯知县则看重少年佳丽两厢情愿,般配不过,于是有意成全,甘当“冰人”。因此,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终于促成一段美好姻缘。

    蒯知县任职于清朝咸、同时代。当时,专制政权开始削弱,传统礼法变得松弛。蒯知县的司法态度也自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从以上数例看来,蒯知县判案,坚持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礼法应顺乎“人情”而非压抑“人情”。比起清朝前期,蒯知县的司法理念显然已具有近代法律强调的人性化、人道化特点。由于蒯知县才情横溢,判词的字里行间典故迭出,文情并茂。所以,他的判词既是案件判决,也不失为优美的散文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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