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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错案”的误区

2005-12-03 01:09:43 作者:王建民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内容提要:随着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对司法的关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自身认识角度来谈论司法事物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司法活动最关键的一种载体,决定着社会对司法的认可度。本文就当前公众谈论的“错案”问题,结合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对相关“错案”标准和认识问题作以探讨。

 

 

    有错必究是我国多年来奉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其本意是指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判决错误的案件,都要予以纠正,这符合我国长期以来追求实体正义的司法传统。为了追求这个目标的实现,“错案”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仿佛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充满了“错案”。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程序正义和诉讼公正以及审判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于什么是“错案”,值得我们反思。

 

  一、“错案”的误区

 

  “错案”,在大众的观念中有这样一个误区,即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判结果,否则就是错误的,该案就是“错案”。人们思维中的这个误区,导致了审判人员害怕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改判案件,各级法院纷纷制定错案追究办法,有的领导或监督机关也时常要求追究“错案”的承办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违法审判的追究办法,但几年来,人们还没有完全从“错案”的错误观念中解脱出来。

 

  从理论上讲,一个案件的事实只有一个,因此结论也只能有一个。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认识认识主体,如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检察官、不同的法学专家、不同的律师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显然不会一致,对案件正确裁判的理解显然也不会完全一致,这是任何一个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都十分清楚的。事实上,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如同小学生做数学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法院的工作也就大大简化了。①

 

  案件裁判正确结果的不唯一性是由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案件的不确定性,只不过有的案件的不确定性相对少些,有的相对强一些。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

 

  我们通常说的事实是指真实的客观情况,或案件实际发生时的本来面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查证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有的时间还比较久远,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没有亲身经历过,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活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等证据的分析、判断等作出对事实的认可。这种事实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完全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相同,有的甚至差距较大,这种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我国还没有证据法(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证据司法解释),立法上的不完备对证据的认定和取舍提出了艰难的课题。作为案件证据的证人证言,是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由于证人的记忆能力、认识能力、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很难把握;当事人的陈述由于自身利益的限制,具有很大的倾向性;鉴定结论也时常受到条件的制约和限制;视听资料的易修改性都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出了不确定的问题,况且大部分案件的证据种类单一。

 

  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在现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经过审查认定的事实。认定事实是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分析、推理所得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论断。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客观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有较大的重叠,但二者之间的不一致性是客观存在的。有的当事人可能因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败诉,客观上并非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只是其主张的事实缺少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官认定事实很大程度上受到证据和个人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不一致的认定也就在所难免。

 

  三、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独立体系。只要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够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就一定能够得出一个正确的裁判,事实却不是这样。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法律中的语言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同时立法技术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思想方式等个人因素也在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比如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案件,当事人在借款条上注明“还欠款XX元”中的“还”是“huan”还是“hai”成为法官判断当事人间是否欠款的关键;另外常见的民事案件的主要责任是90%还是55%等等。另外,政策、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等社会因素无时不在影响着法院的裁判。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以法律规定为主线和框架,综合考虑社会多种因素的技术性创造活动。

 

  由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从良知和正义出发,审慎地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理解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本质特征。据此,作出何种裁判属于其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同的法官对相同或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并非异常,完全合乎诉讼原理。换言之,一个案件完全可能存在多个裁判结果,而这些结果都不是错误的,正确的裁判结果并不是唯一的。

 

  四、“错案”误区的危害

 

  由于人们对案件正确结果唯一,否则就是“错案”目标的追求,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健康运行。首先,法官后顾之忧严重。法官在取舍每一份证据、适用每一条法律的时候,不是全身心地依法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凭正义和良知裁判案件,他们还担心案件被改判后定为“错案”,影响自己的事业和前途。其次,导致了汇报案件的大量发生。由于追求案件唯一的正确结果,减少案件被改判的可能,法官将自己的审判权交给别人,在判决前有的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有的向上级法院汇报,有的还向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汇报,严重违反了审判的规则,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上下级法院判前沟通使两审终审成为形式、审判权由其他机关行使的严重问题。再次,影响了审判效率。由于法官的心理恐惧和多层面的汇报,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都不能准确确认,使案件审判周期延长,审判效率降低。第四,有的法官可能因案件被定为“错案”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法院内部,案件被改判多的法官事实上是不会受到欢迎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也是把案件改判(发回重审)作为扣分项目的,这种考核助长了法官和社会对正确结果唯一的追求,压制了法官创制规则的能动作用。最后,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由于人们对“错案”的不正确理解,造成了当事人认为达不到自己的利益目的就是“错案”,申诉、缠诉、上访事件不断发生,案件反复再审,动摇了判决的终局性,导致了一定的司法信任危机。一位美国的大法官说的好:“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

 

  正是由于这些危害的存在,走出“错案”的误区,已经成为解放司法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走出这个误区,才能发挥法官创制规则的能动作用,才能减少对司法审判权的外部干预,才能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走出“错案”的误区,不是对法官的行为放弃监督,而是应当借鉴法治国家成功的经验,规范审判活动,充分认识尊重程序正义的价值,变无序的监督为有序的监督,变外部的监督为内部的监督,变不合理的监督为合理的监督,从而增强人们的司法信任感,树立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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