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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习惯法考察笔记

2005-11-30 21:35:48 作者:申伟 来源:法律史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3年8月上旬,我们从兰州出发,途径临夏回族自治州抵达甘南州州府合作市,后由合作市南下碌曲县、玛曲县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本次考察原定侧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习惯法的现实形态问题,但由于时间仓促,加之受到语言、交通、调研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所以考察未能达到预期的深入,多有遗憾。
    然而,即便如此,这次甘南之行仍然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深入思考的印象,也为我们此后的民族习惯法调查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照、借鉴。是故,本文试图在详尽记录这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对民族习惯法调查的有关问题思考。

一、行程

   2003年8月5日上午9点左右,我们在兰州汽车东站乘上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首府合作市的长途汽车。出了兰州市区,汽车钻进了山间,在落满黄土的路上扬起阵阵土烟。公路渐渐变得狭窄和险峻。然越往南行,车窗外的颜色却由护路白杨、柳树偶作装点的土黄深灰逐渐转绿,穿过临夏进入甘南境内已是满目浓绿。两旁是巍峨的高山,汽车在山间谷底的公路上行进。到合作市,已是5日傍晚。我们在临近甘南州政府、州委办公楼的甘南饭店登记住下。
   6日一早,我们怀揣甘肃省委统战部的介绍信,走进甘南州政府大楼。不巧的是,时逢甘南州建州50周年大庆,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为州庆忙碌,对我们的来访已是无暇接待。我们只好在统战部、政府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法院、检察院到处找人,希望做些访谈,收集些资料。然而能找上人的只有统战部和法院。统战部的负责人得知我们的来意后,很简单地告诉了一些与当地法制有关的情况,给我们推荐了《拉卜楞寺志》、《甘南州志》《安多研究》等文献资料,而后则热情地介绍他们编写的书《黄河首曲党外知识分子优秀学术论文集》(中共甘南州委统战部编,民族出版社出版),看得出,他们对这一成果很是自豪。法院各庭都没人在,打听后才知道,所有的人员都在法院大楼里的一个大厅里排练“锅庄”(注:一种藏族舞蹈的名称),不便打扰。我们只好来到合作市大街上转悠。节日前夕的合作市虽不是十分的热闹,但广场上空飘舞的红气球还有广场上热情促销的“汉武酒业”和三五成群地围在一起跳“锅庄”的藏族居民依然传递着节日的气息。从街道旁的音像店里,连绵不断地飘散出藏语歌曲,只有那用汉语演唱的《妈妈的羊皮袄》我们能听懂。不过,倘若不是大街上身着藏袍的人们、汉藏双语标示的商店名号以及耳边萦绕的藏语歌声,要辨认出身处内地还是藏区并非易事。下午,我们回到饭店住处,准备第二天去碌曲。此间,我们和饭店的一位女服务员进行了一个随意的交谈。
   7日早晨6点刚过,我们乘上了去碌曲的汽车。由于兰郎(兰州至郎木寺)公路正在翻修,原来的路面大都挖坏,汽车就只能在沟壑纵横的泥基路上艰难地爬行。一路上能看见的不是绿色的地方就是公路;公路两旁都是平缓地起伏的草地,草地上随处可见成群的马和羊;偶尔还有黑色的藏包飘着淡淡的清烟,门外拴着高大凶猛的藏獒。视线尽头,不时可见影影绰绰的山峰。在我们乘坐的汽车里,除了我们,此时已经全是身穿藏族服饰的男女老幼,说的则全是我们不懂的语言,他们用一种我们猜不透的眼神不时地打量着我们。而车厢里,酥油的味道已十分的浓烈。我们已行走在藏族牧区。
当日下午1点多,车到达碌曲县,停在一条裸露着碎石的大街上。大街两边,高低错落的房屋沿街延伸,临街开设的是一些小型的商店,商店门口稀稀落落地摆着地摊:出售的都是鞋袜、藏式毡帽和皮靴,摊主和偶尔上前问价、挑选物件的都是着藏族服饰的男女。坑坑洼洼的街道上,能见到的最“现代的”东西就是货运汽车和那呼啸着来去的沾满黄泥的摩托。
   我们沿街往前走,不远就看见了碌曲县委、县政府、司法局的办公楼:在街道的一边,两座大门相距不过30米左右,汉藏两种文字书写的标示牌挂在大门的两侧。楼房都不过3——4层,墙面已经有些班驳,办公楼大院里十分清净。为方便起见,我们在政府大院对面的邮电宾馆登记了一间低价位的房间住下。此时饥肠辘辘,我们就在宾馆一楼的餐厅每人要了一碗面片,结果是前后共费去约50分钟后,面片仍然未能煮熟,服务人员告诉我们,“这里海拔高,要煮熟面实在很困难”。饭后,我们就去碌曲县政府、县委等机关做采访。幸运的是,县统战部、团委、司法局竟然都还有人员留守!明白我们的来意后,他们热情而又几分谨慎地向我们介绍了碌曲县以及整个藏区法制的一些情况。待分别完成这几处的简短的访谈,已近6点:阴雨天的碌曲已经笼罩在夜色的黯淡中。在县委统战部部长的盛情款待后,我们回到宾馆住处沉沉睡下,醒来已是8日早晨。
   因为昨天采访中得知,今天县里的人员基本全去合作参加州庆,在政府机关里找人采访看是不可能了。我们决定在附近看可那能否有可以做调查的人员。意外中发现了县广播局就在街的尽头。从临街的一扇铁门里进去,就是相互垂直坐落的两排一层楼平房。房前院子里丛丛绿草,缓缓爬升的山坡草地连着房子后墙向远处延伸。那时,院子里一位中年男子正在拔草,我们上前打听,他就是县广播局的负责人,也是县里主要的播音员,叫洛尔佳,藏族人。对我们向他问及的有关藏族的风俗、民族习惯法和当地的其他相关一些问题,洛尔佳愉快地用汉语给我们一 一道来,让我们很是感动。
   在碌曲寻找更多的信息已经很困难,我们决定继续往南去玛曲县。终于在8日中午,我们搭上了一辆南下玛曲的长途中巴。中巴在雨中泥泞的公路上艰难行进,车厢里能闻到的几乎全是酥油味,而出发时白色的座位的头罩在行程中渐渐染成了酥油的酱黄。在时落时停的雨中,汽车慢慢向玛曲靠拢。而沿路的山势渐渐攀高,气温也有了明显可察觉出的下降。路旁的高山草地让雨水冲刷的闪着绿油油的光芒。河曲马、河曲羊在草地上轻轻地游弋。薄薄的白雾在山间环绕弥漫。典型的高寒阴湿气候特征已是十分鲜明。
   晚上8点多,汽车抵达玛曲县城。令我们差异的是,夜幕下玛曲县城竟如此漂亮!雨后的柏油街道,干净、宽阔;漆黑的天穹下和漆黑的高山环抱中,玛曲灯火辉煌,霓虹闪烁。还有,这里竟有一座广场:广场虽然不是很大,但喷泉、彩灯、健身设施、雕塑一应俱全。尤其是那尊格萨尔王雕塑特别醒目:格萨尔王骑在飞驰的河曲马上,想人诉说着他当年的那段传奇经历。
   我们就近住进了首曲宾馆,等待着第二天的来临。次日,雨停,可惜的是正逢周六,各机关的工作人员下班休息了,我们没法联系上接受我们采访的人,索性在玛曲县城里随便参观。原来昨晚所见非虚:玛曲果真建设得十分漂亮,和合作市差不多,而远胜过碌曲。我们雇上一辆面包车,来到玛曲黄河大桥边。时值上午9点刚过,玛曲大桥边凉风习习。从桥头用汉藏文字书写的纪念碑上,我们得知,大桥建于70年代。大桥就在著名黄河的第一个大拐弯处的河面横跨。桥下的河面不是很宽,但河水竟是一汪清幽,丝毫不见黄河常有的浑黄。这段黄河,像一条绿幽幽的缎带,由西边的雪域圣境飘来,在玛曲却出人意料地折回青海境内。于是,一个罕见的黄河倒流的奇观从此让人们遐想无尽。
   我们在桥头留了影,在司机的催促下意犹未尽地返回县城。回到宾馆住处,我们得知同房间的房客是玛曲县采尔玛乡的村支部书记,和他作了简短的交谈后,决定返回兰州。
然而县城本不多的汽车也被包下来运送玛曲到合作市参加州庆汇演的人员了,我们只能焦急地等,希望能碰上可以搭乘的汽车。直到第二天,才等上一辆有玛曲开往临夏的客车,我们顾不上拥挤,欣喜地挤上车。在冷冷的雨中,汽车沿来时的路线在莽莽苍苍的山间穿行,只是我们已经没了来时的兴致,沉沉的疲惫很快就把我们送如了梦乡。晚上9时许,我们到达临夏州城。州城里街道宽阔整齐,消夏的居民悠闲地漫步,还有辚次节比的高楼大厦和闪烁的五彩霓虹和藏区留给我们的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急急找了家宾馆,安安稳稳地睡去,直到第二天清晨。推窗一看,州城早已拉开了一天喧嚣的序幕。
我们还是碰运气地和州民委、法院、司法局联系,希望收集到需要的资料。然,又以联系不到有关人员作罢。
   那就回兰州罢。此时,搭车已经十分方便了;而临夏到兰州路好、车好,下午3点过,我们就回到了几天前出发的地方:兰州市汽车东站。
   就这样,一次期许甚多的实地调查结束了。除了几分访谈资料和一路上的见闻、感受留在我们心中深刻的印象外,我们一如出发时两手空空。倒是思考亲身经历的许多细节,给我们不少预料外的启迪。

二、访谈

   如前所述,由于语言障碍(我们自己尚不能与用藏语和当地藏族居民交流,而经费的严重缺乏使地我们无力请翻译随行)我们无法进入藏族牧区乡村通过与藏民的交谈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而时逢甘南州庆我们侥幸能碰上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十分有限,所以我们只能以访谈为我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而访谈的对象也只能局限联系上的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员以及部分能以汉语交流的群众(如甘南饭店的服务人员和洛尔佳先生)。故总的来说,这是一次信息获取渠道十分局限的调查。
   由于考虑到若采取一问一答的访谈方式,我们提问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可能影响受访人的理解;并且双方都在使用的一些词语,在各自的语境中也难免会偶不同的含义,所以我们的访谈没有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而是每一次访谈中,我们都是先向受访人说明我们的来意(即希望她或他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藏族地区的法制状况和藏民族的独特习惯)后,由受访人决定她或他愿意提供给我们的信息。
以下将在尽量忠实地记录访谈的基础上对其做一简要地分析。

(一)、访谈记录整理
访谈一
受访人:甘南州委统战部负责人仁清才让先生(男,藏族)
时间: 2003年8月6日上午9——10点左右
地点: 统战部办公室
内容:
1,在甘南藏区,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是结合而起做作用的。
2,依照藏族习惯法在藏区犯了罪尤其是杀人,即使已经判刑,仍然要“赔命价”,但命价的数额较小。“赔命价”在今天演变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命价”的数额依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地位、所处的地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比如普通“命价”在四川大致为7万元,在青海为3万元。
4,强奸,在城市已基本依照法律裁判,但在牧区则不被认为是犯罪。
访谈二
受访人:甘南州司法局副局长(姓名不详,男)
时间:2003年8月6日上午10:30——12:00左右
地点:司法局副局长办公室
内容:
1,藏传佛教在老百姓的思想中影响很深,藏族也有长期形成的习惯,宗教、习惯的老百姓处理纠纷时作用很大。
2,经过四个“普法教育”,藏区农牧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比如“民告官”,在藏族习惯法中是没有这样的传统的,但现在已经出现。
3,民间调解:(1)在民事、经济纠纷中,老人会多依习惯调解,活佛、喇嘛有时也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2)邻里纠纷解决多以和睦为宗旨。在藏族聚居密集、传统保留较多的地区如碌曲、玛曲等地方适用法律较少,而其他地方使用法律则要多一些。
4,草山、草界纠纷:(1),在牧区,这是纠纷的主要类型。(2),在建国以前,这类纠纷较少。(3),纠纷多发生在界分不明的地方,如甘南和青海边界上的草山和草界。(4),这类纠纷,容易导致暴力冲突,如杀人等。(5),解决草山草界纠纷时,现在政府也常常请活佛、喇嘛等组成调解团来抬调解。
5,“赔命价”:(1),这可以使人倾家荡产,对加害人个人及其家庭都是极为严重的惩罚。(2),负面影响是容易导致恶性循环,冲突很难彻底平息,积怨会越来越深。(3),而且犯事的人及其家里的房屋被本村人毁掉。财产被分掉,全家人被逐出村子,他们到另一个部落、村子还需要那里人的接纳。而要得到接纳,是要付很多条件的。尤其是现在草场都已经承包,被逐出去的人可能无处可去。
6,藏族的婚姻:(1)藏族婚姻基本上是自主的,而且在藏族人眼中儿子和上门女婿地位是相等的。(2)藏族的结婚,举行的是民间婚礼不用去寺院,而宗教人士可以去祝福。(3),在婚后的家庭里也受到“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的影响:放牧是男人的事情,而家务、打奶、打酥油则是女性的事情。但男人也做针线活,如缝制衣服、鞋之类。(4)藏族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制现在已经不存在。
7,环保意识:藏族的环抱意识很强烈,因为他们赋予山林、河湖以神圣色彩,因而反对滥伐山林、反对河湖里捞鱼,从而使山林河湖不致于遭到破坏。
8,乡规民约:近年来,“乡规民约”的作用也比较大。
9,民族政策:对于民族地区的纠纷的解决,民族政策有重要的作用。
10,民族地区的党员干部:有双重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潜在的民族宗教信仰。在家庭、家族内,不可能不从事宗教活动。而在藏区工作的非藏族的干部,则对民族问题的言论十分谨慎,比较敏感。
11,在藏族地区,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有矛盾但冲突并不是特别明显,而具体情况则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区别,比如在纯牧区冲突就相对更为明显和激烈。从冲突的领域看,在刑事案件中冲突又相对明显、激烈些,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就不是很明显。
12,(1)藏族习惯法是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国家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将它取代。(2)对于藏族习惯法的优秀的部分,应该继承、发扬,对于落后的部分,要逐步地进行改革。(3)随着藏族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藏族地区的习惯和习惯法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与国家法想适应,最终于国家法相融合。(4)藏族的优良习惯也应该上升为法律。
访谈三
受访人:甘南饭店服务员(姓名不详,女)
时间:2003年8月6日下午
地点:甘南饭店二楼值班室
内容:
1民间纠纷,上访还是尽量私下解决。一旦通过法庭打官司解决,等官司打完双方的关系也就彻底破裂了。
2,民间纠纷,主要由老人会、或村支书、村长出面解决。老人会不是固定的组织(但一个村子的老人会基本上都是由那几位老人组成的),多在纠纷出现后,邀请有威望的老人出面。
3,“赔命价”:(1)赔命价并不通行,主要在偏远的地区存在,在偏远地区,如果被害人读的书少甚至没有读过书,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才愿意接受加害人的金钱赔偿。命还是比钱重要。(2)命价的数额,与被害人的家境好坏、法律知识多少、家族势力不大,得到的命价就不高。(3)命价的弊端是,这样不能惩罚恶人,还给了他们下一次犯事的机会。
4,在藏族地区,特别是牧区强奸妇女的很少追究。
访谈四
受访人:碌区县团委书记(姓名不详,男)
时间:2003年8月7日下午3:00——3:30左右
地点:碌曲县团委办公室
内容:
1,当地的纠纷主要是草山、草界纠纷。
2,对草山草界纠纷,县长书记和司法部门都尽量调解;如果不行,就采取强制措施解决。
3,相临地区之间的草山草界纠纷,主要是一些势力比较大的人操纵的,而老百姓本身并不愿意参与。
防谈五
受访人:碌曲县委统战部负责人(姓名不详,男)
时间:2003年8月7日下午4:00——5:00
地点:碌曲县统战部办公室
内容:
1,宗教人士在当地威望高,他们讲话通俗易懂,由他们说明法律的规定比政府、法院出面的效果好。而且当地群众的宗教意识浓厚,寺院、活佛说话就很管用。
2,每年召集农牧民在一起,由有威望的宗教人士、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对老百姓进行法制宣传,效果较好。
访谈六
受访人:碌曲县司法局局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时间:2003年8月7日下午5:20——6:00
地点:碌曲县司法局办公室
内容:
1主要纠纷,当地的主要纠纷是草山草界纠纷。草山草界纠纷多发生在部落之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部落崇拜不同的神山。
2,“赔命价”,现在还是存在的;而这些案件一旦经过法院解决的话就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处理。
3,盗窃等刑事犯罪,近年有上升的趋势,主要是受商品经济观念的影响的结果。当地的盗窃主要表现为偷牛、盗马
4,婚姻方面,藏族地区的婚姻登记的很少,结婚离婚都比较随便。
5,藏族妇女的权益问题:(1)藏族地区强奸现象比较严重,但在当地人的意识里不认为这是犯罪。(2)离婚的时候,女方如果觉得不公平,并不是都接受老人会的意见,有些会要求通过法律解决。普法还是有些作用。(3)藏族妇女出嫁时,原来的草场不能随她带走。
6,环境保护:藏族禁止滥伐森林,禁止捕杀野生动物,这些习惯和意识很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7,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在甘南藏族地区,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大的冲突没有,因为法律与宗教教义有一定相通之处,而且国家法在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的时候作了变通,考虑了当地的特点。
访谈七
受访人:碌曲县广播局,洛尔佳,(男,藏族)
时间: 2003年8月8日上午9:00——10:30
地点: 碌曲县广播局院内
内容:
1,在解决当地纠纷的过程中,老人会和寺院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2,当地政府经常利用当地举行大型能够宗教活动的节日进行法制宣传。
3,老人会不是固定的组织,但是他的成员是相对固定的,一般在纠纷出现了需要解决是临时组成一个老人会。
(二)访谈记录分析
从这几份有限的访谈(也仅仅是从访谈中),我们可以把与甘南藏族自治州法制有关的信息的作如下一些归纳:
1,在目前当地人们的印象中,甘南藏族自治州在法制状况呈以下特点:
A,总体上,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在甘南藏族地区是结合而起作用的;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有不一致和矛盾,但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很明显;冲突则主要表现在刑事犯罪尤其是杀人后藏族习惯法的处理办法是“赔命价”,而国家法的处理方式是“依法裁判”(“刑事附带民事”则被认为是国家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变通)。    
         一1、2;二5、11;三3;六2、7
B,在藏区的牧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总体上还不普遍,私下解决纠纷的很多    
         二3;三1;
C,“赔命价”是藏族习惯法对刑事犯罪(主要是杀人)的处理办法,这一做法在现今仍然存在。    一3;二5;三3;六2
D,“赔命价”的做法的存在范围,在藏区的城市地区和牧区之间有区别,多认为在牧区存在较为普遍,而在城市地区存在较少    
         一2、3;二11;三3;
E,对采用“赔命价”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看法各有不同,有的认为受害人与被害人的“势力”是主要原因,有的认为主要是被害人的法律知识多少起了重要作用,有的则似乎认为这就是民族习惯所导致的    一2;二5;三3;六2
F,对“赔命价”,多认为有弊端,且多把“不能彻底平息纠纷,容易导致恶性循环”视为主要的弊端,但也有人认为“不能真正惩恶,给犯事人再次犯事机会”是“赔命价”的重要不足    二5;三3
甘南藏区的民事经济纠纷的主要类型是草山、草界纠纷
    二4;四1;六1
G,“老人会”、活佛、喇嘛以及其他宗教人士在调解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1、3、4;三2;五1、2;七1、2
H,藏族人们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的,结婚离婚都比较随便;但进行婚姻登记的不多    
         二6(1);六4
I,在婚后的藏族居民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劳务分工是男性从事放牧,而女性则负责家务、打奶、打酥油等;但男性也从事针线如缝制衣、鞋    
         二6(3);
J,藏族人们结婚举行的是民间婚礼,到寺院举行宗教婚礼不是必须的;但结婚多有宗教人士到场祝福    二6(2);
K,在藏地牧区对妇女的犯罪尤其是“强奸”,比较严重;但当地人们并不把“强奸”视为犯罪,所以受害妇女得到救济的不多,她们也很少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一4;三4;六5
L,宗族势力,仍是影响纠纷民间处理结果之偏向的重要因素
    三3;四3
M,藏民宗教信仰中赋予山林、河湖的神圣色彩,使藏族人们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观念
    二7;六1、6;
N,“普法”宣传教育,对提高藏地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但在藏区普法有赖于当地有影响、威望的宗教人士、老人的参与    
         二2;五1、2;六5;七2
O,藏族习惯法的前景,认为国家法不能(或者说在短时间内不能)取代民族习惯法;    
         二12;
P,对藏族习惯法的优劣的看法,人们在大致一致的看法中又隐藏着富有深意的潜在差异或对立    
         二12、六7——三3、六5
(注:前文中“一2”等字样表示的是每一结论的依据。例如“一2”表示前文访谈一中的第2项。余类推)


2,访谈中,受访的当地人们常常提到“藏族习惯法”一语,但究竟“藏族习惯法”有哪些或者说什么是“藏族习惯法”,我们尚难以获得比较明确的看法。而他们对“藏族习惯法”的介绍主要集中于“杀人要赔命价”、“藏族人们不以强奸为犯罪”以及“老人会、活佛等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或许可以说,当地人们对“藏族习惯法”本身尚没有明晰的界定,拥有的主要是一些切身体验的印象和感受。

3,对“藏族习惯法”的优劣的看法在受访人之间存在一种隐约可察的潜在差异或对立。在接受我们访谈的政府部门人员的谈话中,我们可听到的大多是“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有矛盾但冲突不明显”、“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应该相互融合”这样的看法,而从非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如饭店的服务人员和碌曲县司法局的一位普通法律工作者的谈话中,“上法庭打官司会导致纠纷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故人们的纠纷多私下解决”、“受害人读书少、法律知识少、加害人势力大是受害人接受‘赔命价’的重要原因”、“藏族地区的妇女的权益受侵害如被强奸后很少获得救济”等透露着对“习惯法”的些许批评。这是否与受访人所处的地位、承担政府公职与否等因素之间有某些关联呢?

4,对藏区的一些现象的看法,不同性别的受访人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不是很明显。这主要体现访谈中他们对“妇女出嫁不能带走原来的草场”、“强奸女性不被认为是犯罪”等问题的表述上。在受访人中有两位是女性即甘南饭店的服务人员和碌区县司法机的那位女法律工作者,她们都提到与女性相关的这些问题而且表述流露出“妇女权利保护不够”的看法,表述过程中有时十分激动;而其他的男性受访人,或者没有提及这些问题,或者提到时也基本上是以平和的叙述描述这些现象。这是否隐含着受访人的性别对与性别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的体验上的差异?

   诚实地说,仅就本次调查的访谈所获得的信息我们很难作更深入的分析;而前文也主要集中于对访谈的忠实记录,换言之,我们努力描述甘南藏族地区法制状况(不局限于“藏族习惯法”)在接受访谈的当地人眼中的图景。
   我们发现,受访人的描述之间具有很多的共同之处,然而这些是否就是甘南藏族地区法制真实状态?在没有更多也可更信的证据佐证之前,我们不敢断言。受访人描述中的细微差异或对立,也提醒着我们他们告诉我们我们的仅仅是他们眼中的当地法制状态,或许那当地的法制图景就如他们描述的那样,但却并不一定如此。于是,对我们来说,甘南藏族地区法子的真实图景,仍然是模糊多于清晰。那么,就此开始描述我们发现的藏族地区法制图景,不是我们此时的目的,只能留待今后的努力。

   调查结束,随着我们企图去发现的藏族法制越来越模糊,一连串的疑问反倒在我们的脑子里凸现出来,将我们带进更多的思索中。

三、疑问与思考

   疑问之一:何为“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地区的习惯性做法”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如前文述及,生活在藏族地区的人们时时向我们提到“藏族习惯法”的词句,然而就此断言他们知道何为“藏族习惯法”是有风险的,因为他们述说的似乎更多的是当地的“习惯性做法”(比如民间纠纷很多都是以私了方式解决的现象)。而作为外来的调查者我们,虽然对国家法的大致图景(即国家法在相同的问题上的正式规定)有更多的了解也就是较之于当地的普通民众有着更为明晰的参照对象,可是由于我们很难发现当地对同一问题上的处理办法也就是对要发现的民族地区的法律状态缺乏足够的了解和体认,因此我们对“藏族习惯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并不比当地民众有更多、更明晰的认识。
疑问之二:如何发现“民族习惯法”?或者说如何进行“民族习惯法”的调查?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多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即使有些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独特的文字),每日生活于民族习惯法之中的民众则更是主要以民族语言为交流的主要的工具。对他们而言,民族地区的法律现实状态,可谓体认切身,体察入微。但一如前文所述,当地民众尚难以给外界的他者一个明晰的民族习惯法的图景。外来的调查者,倘若不通民族语言,即使深入藏区民间,也不能通过与当地民众的交流获得有关的信息,不论是粗线条的信息还是细节信息。而如果通过与当地政府公职人员来了解,虽可能绕过这一障碍,但又将面临前面分析的另一个危险:作为与民族习惯法关联最紧密的普通民众有一定距离并且扮演着推行国家法的主要力量这一角色的一个群体的他们,我们如何确保他们在向我们描述“民族习惯法”的过程中不会因为种种因素(比如顾虑)而使“民族习惯法”在描述中失真(不管这是有意或无意)?

   疑问之三:调查者该选取什么样的视角去发现“民族习惯法”?
   外来的调查者,通常会(似乎也只能)以观察者的视角去发现“民族习惯法”,尤其是在像此次这样时间短又受到许多条件限制的调查中更是如此。可是,作为外来的观察者,缺少在“民族习惯法”发生作用的当地生活中的切身体认,如何发现并且理解那些蕴涵着重要价值的“细枝末节“呢?
相对的做法则是以参与者视角进入“民族习惯法”的发现过程。参与者视角的采用固然可以避免观察者视角的某些缺陷,但要实践这一视角却要求太多的条件支持,比如语言、时间、经费、人员等等。要对藏族这样的人口众多、分布广泛、语言独特的进行这样的研究,势必非常困难。
那么,在众多制约因素下的藏族习惯法调查,岂非戴着镣铐跳舞?

   疑问之四:“民族习惯法”与“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关系如何处理?
  (1),法治现代化在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传统深厚如藏族地区,该采取什么方向?是以国家法为指归而使民族习惯法向国家法靠拢还是由国家法迁就民族习惯法呢?即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相互矛盾、冲突的时候谁取代谁的问题。有人或说,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处理应采取兼顾的原则而非这样的非此即彼的进路。然而,在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不冲突的时候,兼顾或是可能;而在冲突的地方,如何兼顾?而在矛盾、冲突之处的兼顾仍是必需一方让步的妥协。可见,依然绕不开这一疑问。
那么,在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或民族习惯法之一为准,否定另一方,何如?
   如果此时以国家法为方向:固然可以实现表面上的法制统一,但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中的现实影响很难说会随之减弱或消失。如果这一影响的后果是法制统一的表面下民族习惯法仍然保持着现实的效力,那么,法制统一的意义何在?
   相反,冲突时承认民族习惯法的效力,又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如此一来,一些具有现实效力,但明显悖于法理或法律原则的民族习惯法,如“赔命价”、“赔血价”将获得承认和肯定。而此却为法治不容。

   疑问之五:民族习惯法的发现是否以法制调查为已足?
   换言之,民族地区法制、经济、文化、政治、宗教都各具民族特色,且各种文化现象、制度之间互有深深的勾联,那么,如果不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方面作全面系统的发掘、分析,能否发现一个真实的完整的民族习惯法的图景呢?
              
四、后记

   结束为期一周的甘南藏区之行,起初“发现藏民族法制状况”的预期基本未能实现,反倒是前述的诸多疑问久久萦绕在调查者的脑海里,挥之不去。
   回望藏区行程,藏民族习惯法一如记忆中围巾和藏袍包裹下的藏族少女虽印象深刻,但留给我们的只是神秘的模糊。
   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重新走近她,一点点地掀开那层层的面纱,认清那张让人期许已久的容颜。
                     



                                                    初稿:2003年8月13日,兰州;
                                                    修改:2004年7月5日,兰州。


致谢:承蒙兰州大学法学院刘艺工教授带领我深入藏区作此次考察并就本文写作给予悉心指导,特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关键词:|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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