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

2005-11-30 21:22:43 作者:朱晓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论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个案、个案,更多个案。"--E. A. Hoebel2

  梗概:本文批评性地使用法人类学的延伸个案方法,解释作者在云南滇池东岸一个村庄("小村")获得的田野调查资料。延伸个案方法的使用集中于考察村民间的纠纷导致的惩戒性"平息"以及惩罚的社会后果。本文探索特定个案在时间长河中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纠纷及处理的再定义。本文的分析超越一般犯罪学的界限,将"延伸性个案"视作一种个人或集体行动的"条件信息"。这种条件信息以及其他历史时间下的结构性和或然性条件的交汇影响特定行动者行动,并从而影响村落社区建设之"现实"。本文解释小村人是如何借助这种地方性的条件信息,在强大的国家权力切入并采取否定传统的文化资源(如家庭和宗族)为政策的二十世纪50-70年代,营造以村落共同体为表征(representation)的生活世界。这种条件信息和村落共同体的集体记忆还影响了村民自治时期(1990年代以来)小村的社区复兴。


  引子:从"延伸个案方法"开始


  国内社会学界提出"关系/事件"方法3和"过程-事件"分析策略4大约是在六七年前。此后这种路径在社会学和法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并且出现了一批沿此路径前行的作品,它们中有一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印象5。


  提出"关系/事件"方法基本上是出于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基础的考虑6。"过程-事件"策略的提出则直接与社会学实践的关怀有关,其初衷是想找到一种分析国家-农民关系的"隐秘"的方法7。方法的特点是"关注、描述、分析这样的事件与过程,对其中的逻辑进行动态的解释"8。与此相呼应,法学界也有人从为中国的法治"寻求本土资源"9和解构"法律事实"的角度,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和解决方法10。


  我们在谈到这些采用"关系/事件"或"事件-过程"策略进行经验研究的作品为法社会学的研究带来了一股新风的时候,也注意到它存在的问题。例如采用"关系/事件"或"事件-过程"策略进行经验研究的作品虽然理论上强调事件链的"历时过程"的重要,却很少使用历时性的田野资料。在我看来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缺憾,因为一个以事件-关系-过程为焦点的研究策略应该在处理时间维度的经验资料方面有着"连根拔出"问题的解释力。


  其次,一些作品(主要在法学界)以"新福柯"11式的话语决定论12来讨论"权力关系"如何运作,然后得出国家权力全能控制的结论。它们将福柯的无主体/中介的权力(即强制关系),等同于"国家权力",然后讨论"国家权力"在社会微观层次(包括对民间法规)的控制扩散(如"法律治理化"),给人予国家权力全能控制社会的印象。


  当与"关系/事件"和"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等具有亲缘关系的方法论的出现被指为与最近的"后现代法学"影响有关的时候13,有一个事实却不大为学者们提到。那就是法人类学者已经使用了多半个世纪的"经典"方法:延伸个案方法(extended-case method)或情景分析法(situational analysis)是与这些方法相似的研究策略。这篇文章将从介绍延伸个案方法及其历史开始。


  延伸个案方法及其历史


  延伸个案方法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有西方学者在菲律宾的Ifugao部落社会观察到那里的法律权威monkalun(某种意义上看,相当于中国的"马锡五"或"炕上开庭"的基层法官),使用一种将社会关系或社会情景考虑在内的断案方式14。Barton指出:"monkalun整个儿就是一个坯胎状的,但五脏俱全的法庭。他一人就是法官、检察官、辩方律师和法庭书记等等。Monkalun的责任和兴趣是寻求调解15。"后来这种方法被称为延伸个案方法。自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它已被不少人类学者使用过16。J. C. Mitchell最早在他的The Yao Village 一书中使用这种方法, V. W. Turner的Schism and Continuity in an African Society 17一书和M. Gluckman的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es of Northern Rhodesia 使这一方法广为同行所承认。以上提到的Gluckman那本书还被P. H. Gulliver认为是对这个领域的"杰出贡献"18。Culliver 在为L. Nader编的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 一书的"非西方社会中的法律"部分写的导言中指出:"法人类学的基本关注是过程研究"19。他同时认为:这个过程包括"三个主要阶段:纠纷的前历史、纠纷本身和随纠纷平息而来的社会后果"20。Gulliver的这一观点实际上与他对待非西方的所谓"初民法律"的态度是一致的,即主张放弃使用西方法学观念,从土著的文化语境去了解他们的法律行为。J. Van Velsen和A. L. Epstein在 The Craft of Social Anthropology一书中,将延伸个案方法列为基本的法人类学田野方法之一。最近几年在西方社会学中又有人对延伸个案方法作了重新评介21。


  什么是延伸个案方法?


  简单地说,可以将延伸个案方法就司法过程和研究过程两方面来定义。从司法过程来说,它是一种社区性司法权威采用的对社区成员间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的"司法工具"。而从研究过程来说,法人类学者从"当地人观点"或"主位(emic)"的角度,用延伸个案方法或情景方法来研究非国家法的"司法过程"(Gluckman和Bohannan)或研究"社会过程"(Turner, Middleton 和Van Velson)。


  运用延伸个案方法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查的范围。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案的"前历史"(prehistory)以及个案平息的社会后果。因为这一特点,法人类学中有人说,"延伸个案"方法就是将田野调查的笔记直接搬入论文文本。


  由于考虑了个案的前历史、延伸后果和个案出现的社会-文化情景等等,裁决者(研究者亦然)不能仅仅针对"个案"本身作出裁决,而所谓依据"情景"做出的裁决往往是以社区的社会关系长久维护为价值取向的。


  Turner和Gluckman等人在使用延伸个案方法时,有着结构功能主义的背景,即将延伸个案/情景方法当作达到社会"均衡"的功能因素。结构功能主义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不从"历时"考虑问题22。例如在Turner等使用延伸个案方法讨论社会过程时,历时性的讨论主要是在个人和家庭的层面,社区或宏观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框架则基本是同时性的。此外结构功能主义框架的另一个问题是容易变成目的论式的分析。例如以社区秩序得以维持这种结果来解释"延伸个案处理"这种原因。


  事实上要完全避免目的论既不可能也似乎不必要。从这篇文章的写作目的来说,我认为更要紧的是将"延伸个案方法"从其与结构功能主义框架的捆绑中解脱,将之导入诠释学的背景。而从诠释学哲学意义上说,"延伸个案"则可以视为"理解"历史的必要"前见"。23如果用安东尼-吉登斯那种有些像改头换面的现象学和诠释学的话来说,"延伸个案"类似于对个人行动和社会生活具有监控作用的"条件信息"24。


  延伸个案方法一方面与结构功能主义挂钩,另一方面则阴错阳差地与"后现代法学"连在一起。从以上关于延伸个案的特点可以看出,这一种首先在菲律宾发现的部落"法官"断案法和法人类学田野手艺与某些被称为"后现代法学"的观点确实有吻合之处。主要的共同点在于:都要求"法官"(或相当于法的权威)的司法过程或研究者对个案的调查要"扩宽质询的范围,考虑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全部历史"25。他必须从特定社会关系或社会情景考虑来决定如何判决纠纷或考察纠纷的前因和最终结果。这些原则正好是与"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和"重视外部事实"的现代法制原则26相反的。


  综合以上两方面来说,延伸个案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属于现象学式的"生活世界"构成的司法工具。它与以主客关系哲学为背景的现代法学不同,其运用旨在使社区关系绵延和维持,而不是为了建构出与社区相对的"主体"27。


  延伸个案方法与上面提到的"关系/事件"方法和"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关系的基本共同点是什么呢?


  我认为主要是两种方法都着重描述事件流或事件链,而不是孤立事件(个案);强调分析事件(个案)的动态过程及其与特定社会情景(关系)的联系的重要性;强调考察、描述和分析事件流对于了解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关系到底如何的重要性。


  今天提出运用延伸个案方法并不是空穴来风。它与几种最近出现的"历时性"社会科学分析路径有相似之处。这方面我想指出关系较大的三种:比较性事件-历史路径"〔A.Abbot〕28 ,人生历程分析(Life-course analysis)29和"聚焦性事件"方法。


  比较性事件-历史方法或叙事实证主义(narrative positivism)30 特别关注个案的历史,即具因果相关的事件关联(串)。"其目的是系统比较社会结构制约下的人的社会互动关联性"31。


  人生历程分析(Life-course analysis)是由社会学家Glen Elder首先提出,并用于研究三十年代大萧条一代的人生历程。ELDER认为:"除考虑个人的偶然性际遇外,有三种时间性的交互依赖性是生命历程研究的重要方面,其中之一是家庭所经历事件的历程与外部的经济和政权(polity)的交汇。人类学者Caroline B. Brettell最近用这一方法 讨论葡萄牙妇女移民的生活历程与性别再建构32。Brettell讨论三种葡萄牙人(特别是乡下人)的人生事件:移民,结婚或建立家庭和财产继承对于人生再建构的具转折点意义。ELDER和BRETTELL等人在用生活历程分析路径时,研究的单位都是个人或家庭。


  聚焦性事件方法的说法和使用起源于人类学者F.N.Pieke对1989年六四事件的个案分析。他认为聚焦性事件是一种非日常状态的,能支配一个社会单位发展的事件33。


  本文如何使用延伸个案方法


  我虽然意识到类似延伸个案/情景方法的路径在法学界存在着争议,但是在本文中无意涉及此种争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追随上述法人类学前辈的足迹,采用延伸个案方法来处理我在云南滇池东岸一个村庄(我称之为"小村")获得的田野调查资料。我将"司法过程"作为"社会过程"来描述。我以上一个世纪发生在云南小村的一件最严重的村民纠纷作为描述和分析的对象。集中考察这个纠纷导致的惩戒性后果的活动流。研究这一个案在时间长河中的"延伸"与特定时期有效用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和规范间的关系。我将描述"内于时间"的个案的"延伸",及其对农民社区的后来发展的影响。


  我在使用延伸个案方法时,吸收了以上提到的其他历时性分析方法的特点来补充延伸个案方法的不足,特别是克服延伸个案的结构功能主义的不足。我将特定个案当作特定社会单位内发生的"聚焦性事件"或社区生活历程和社区内的个人/家庭的生活历程的转折点34。这种转折点对于社区的集体表征和特定的家庭及个人的为人之道(personfood)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在此长过程中(数十年),个案作为被记录和不断再定义的"集体记忆"或"条件信息"而"延伸"(即延伸个案作为行动的"条件信息"如何影响特定的村落行动者的行动,并从而成为今天村落社区建设之"现实")。


  很显然,我的分析超越一般犯罪学的界限。从这一点来说,像Turner一样,我主要研究社会过程。但是,与Turner等人的非历史的结构功能主义的"延伸个案方法"不一样,我关注的是个案及其处理过程的意义建构与具体行动者和历史时间的关系35。我的目的是解释小村人在从二十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末是如何利用地方性的条件信息,特别是在强大的国家权力切入并采取否定传统的文化资源(如家庭和宗族)为政策的时期,营造以村落共同体为表征(representation)的生活世界36,以及这种条件信息和村落共同体的集体记忆如何影响村民自治时期(1990年代)小村的社区复兴。


  本文面对的实践层面的问题


  由上一节可以看出,这篇文章的讨论实际上涉及到一些实践层面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国家法与非国家秩序规范间相互关系(补充和互动)的实际情景如何?以及与此有关的另一问题:特定的国家法与非国家规范秩序的关系实质对于社会秩序建立的影响如何?其二,村落社区社会秩序建立所需的"社会凝聚"从何来?


  关于头一方面的问题,最近十年法学界已经有过不少讨论。在我这种法律外行人有限的阅读印象中,似乎争论的各方都承认"法律多元性"的现状和肯定其对于建设法治/制的积极作用37。在此共识之下,争论的一个焦点看上去似乎是关于应该将"现代法制建设"当成"首要任务呢38,还是认为应该承认中国的基层司法的"实用主义导向"的"地方性合理、有效和正义"39?


  当代的法人类学在讨论法律多元时有两点明显的主张:第一方面是"主张不同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中存在和流行,国家的法律体系只是其中之一,即是最重要的一个。另一方面,这样一个更广泛的法律观念意味着一种更为复杂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因为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法而是一个必须与社会相匹配的法律的网络。"40 与此相关,桑托斯提出:法人类学在进行法律多元的研究时"比辨别不同法律秩序更重要的是追述它们的复杂的和变动的关系。"41他的这一建议也可以看作本文关于这个问题研究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是由村庄治理的实践提出来的。最近几年讨论村庄秩序建立和村庄治理改善的影响因素的文章较多。社会秩序建立以及社区发展的资源从哪里来?讨论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同样是在"村民治理"的宏观条件下,一些村庄的社会秩序能够建立,治理能够改善,社区发展能得以实现,而有些村庄则不可能呢?为回答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社区记忆对"社会凝聚"(solidarity)的影响,并以此推论社会凝聚是村庄秩序重建的重要因素之一42。其逻辑过程是:社区记忆(强),导致"社会凝聚"(solidarity)强,并导致村庄秩序建立的可能性增强 。


  这种观点很明显是一种基于涂尔干式的功能主义框架的规范学派观点。它是与犯罪学规范学派的最新趋势,例如John Braithewaite的再整合理论不谋而合的43。Braithewaite提出社群主义和社区成员间强相互依赖与社会秩序的建立(他用犯罪率下降来衡量)有直接正相关性44。与功能主义/结构功能主义为框架的研究经常会犯的"非历史"的毛病一样,这种路径的问题也是以非历史的结构功能来讨论社会秩序的建立。按照这种结构功能主义的看法,中国的村落社会有两种"传统"分类45。按照这种分类法,有两种相应的社区记忆的模式:"传统"(多半是指解放前)和"人民公社"。两种是相反但共时存在的化约分类模式。很明显的一个问题是:按照这种同时性的分类法,我们便看不到任何一个乡村社区其实都或多或少经历了所谓"传统"与"公社"的时期,因而我们就与讨论这一类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历史时间"失之交臂了。此外,这种化约框架还漠视具体的行动者的作用和他们与特定情景和偶然性因素间的互动作用46。为了将上述问题转变为一个具有"时间"维度的论题,我们可以这样问:建立村落社会秩序所需的"社会凝聚"47的"历史时间"和其他地方条件(包括具体的行动者实践和偶然因素(congtingency)等)交汇的机会如何可能?


  作为对以上实践层面问题的回应,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是:


  1〕从一个村落的历史看过去半个多世纪"国家法"与村落秩序规范的相互关系的实际情形;


  2〕在一个个案平息中,这种国家法与非国家秩序规范如何互相补充;


  3〕个案的平息及延伸后果对于村落社区的凝聚增强,村民认同形成和农民的为人之道构建的影响;


  4〕这种纠纷过程作为"社区记忆"通过特定的条件、具体的行动者和其他非预测性条件如何影响了后来的社区建设。


  有如下内容构成本文的以后部分。一个个案及其发生的村落背景;个案的前历史和村落"传奇";个案的"平息"及其社会后果;个案的延伸半个世纪之久的长远"社会后果"及其社会学意义。


  一个成为个案前历史的村落"传奇";纠纷的 "平息";个案的延伸


  0 个案:


  以下就是我们要讨论的个案。发生的时间是1951年,地点是昆明滇池东岸的一个我称为小村的地方。


  (1951年)的清匪反霸运动中,小村村民(1930年代的绅士)黄崇道被村里人控告欺压民众和指使杀人。在当时的清匪反霸工作组(由一组昆明来的干部和刚参加工作的学生组成)的主持下,黄崇道被斗争,后又被定为"恶霸"。经群众大会斗争过后,黄崇道被捕,并被国家司法部门(县一级)判处死刑。但在预定执法的前几天,黄被免去死刑,关了数月之后,被放回村里。黄崇道病愈之后,村领导(先是农协会,后为乡政府)没有再追究黄崇道的个案(黄仍然戴着"恶霸"帽子。黄及其家庭在土改中被定的成分为"富裕中农")。此案为20世纪后半期小村发生的最严重的一次对本村村民的惩罚事件。


  如从极权主义全能国家控制社会的框架出发,很容易将以上的个案当作"全能国家"及其"法制/治"对农民社会穿透的一例。在此穿透过程中,国家以阶级斗争之名,对村落传统精英进行无情打击,结果是社会主义的国家规范及其意识形态将传统的村落进行改造,并将传统文化及其相应的网络消除。这种极权主义模式虽然在最近十几年已经遭到强烈批评48,并且不再听到有人直接赞成这种观点。但是"类全权"模式却仍然在以别的新的模式浮现49。


  但是对这一惩罚个案的前历史和延伸后果的描述将把我们带到与"全权控制"的结论完全不同的地带。为了对这一个案的前历史和情景有所了解,让我们先来谈谈小村这个地方吧。


  1 背景与传奇:个案的前历史(1931-1940年代)


  四个村绅为700两鸦片而纠纷,导致一个介入纠纷的村落保护人"黄营长"被谋杀,纠纷的"冷却",村落社区在1940年代的衰败1970年代的"阶级斗争史"将"纠纷"解释为村落历史的转折点。


  小村是一个汉族村落。我第一次接触小村是1974年,当时我刚中学毕业,作为知识青年来到小村插队落户。我在小村一直住到1977年初,在那段时期有将近一年时间,我受管理知青的干部之命,组织一个收集和写作村史的小组,进行村史调查50。在我进行博士论文田野调查的1997年,全村共有1671口人。村庄处在云贵高原上一个大的平原的中间。从小村朝北方走约十几公里就是有百万人口的云南省省会昆明市。小村的西面约四五公里便是云贵高原最大的高山湖泊滇池。小村地域到处是平坦的田野,笔直的沟渠,大的沟渠边上只长着犹加利树。它们都是七十年代所栽,那个年代的平整土地建设,将所有零碎的田块都改成了十分规整的条田;所有可以拓为耕地的树林子,水塘,河沟和祖坟地都化成了条田和纵横的渠沟。如果仅仅根据外貌,可以说小村的地貌就是集体化时代沧桑巨变的见证。它看上去就是人民公社这样一种制度留下的遗物,是社会主义国家伸入乡村,按国家的现代化目的将旧有的生态环境改变的体现。这样的观看就属于不明白农民在这个变革中得到了什么。我仅想指出以下这一点就够了:小村在条田化完成之后,全村耕种的土地比国家丈量登记的多出了200亩。这些地相当于百分之十的总耕地还多,这些地是所谓的"黑地"。小村人至今还因为这些黑地而得到益处。


  相比起集体化的时代来,国家的穿透在二十世纪早期显得更弱。1932年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将国家对乡村的控制通过设立大区来完成。政府的公职人员主要是在大区及县以上的机构。大区的下一级是乡镇,乡镇以下为保甲。在1940年以前的昆明地区,一共有八个大区,管理着三十六个乡镇。大区对乡镇的控制十分有限,乡镇的领导人基本是由各村保推出的士绅担任,村落的控制更是主要依靠草根性的组织即会所51来担任。


  以下是我在1975年记录的一段当时的村史,其中涉及到以上个案的由来。


  民国二十年(1931),(小村有)四个地富:"老虎"黄崇道,"粉脸"马文鸿,"钱麻"马会,"钱桶"蒋光祖,掌握着全村的权。会所(头会,二会,三会,四会,五会)正月初六至十五做会,这四人掌握。他们即族长。


  哪家生孩子都要出九斤酒钱,得到一小块红布。


  (有一年)马会,黄崇道借口收烟,七百两,想贪污,蒋光祖,马文鸿得不到便宜就想整,最后以黄营长之死告终。七百两(鸦片)最后落到马会等二人手里。


  黄营长被龚汝石杀。其(龚)父(当过)保长,其子在消防队被判三年。现在成份贫农。


  这次斗以后,马文鸿站不住脚,出来勾结伪官金汉鼎,卖公田给金一百多公(约300亩),发了横财,当时对他有个顺口溜。


  本村因公田被卖,(原公田租给本村农民)现在被卖,他们就用收月谷来搜刮农民,补回原来租米。金汉鼎提高租米,农民两头遭殃。


  (黄营长死后)在水上也受压迫,本村用水为宝象河,马尿河。马尿河后来被地主把马尿河黑卖,就只有用宝象河水。大村有一个皇坝,用松枝筑,随时漏给小村一点水,后有一个团长李某勾结茨坝张某某(营长)说小村的闸淹了大村的秧田(大村秧田到闸实际有几里),水从闸上流下去茨坝就牛死马遭瘟,就把闸拆去,挑拨村与村之间的关系,该松枝坝为土坝。小村没有水撒不下秧,茨坝用海水(滇池水),小村上不接龙潭下不接海水。茨坝得到的利是把小村秧田变成牧场。


  大村到(秧田)缺水时没一头水(放一次水),收(小村)高价。到田里做活要带钱,如果不交钱就收锄头。


  抗战时期到四五年,当时二百师驻头溪公社,村里驻炮十三团,(200师)经常到村里要米,名义为借,向保公所借,实为刮削农民,一月几次,不赔。炮团经常到农民家,从锅里抢吃,借口要盐,顺手牵羊,借锄到外村卖,到地里拔菜,拿口袋摘茄子。


  伪镇公所勒索公粮,卫生款,月谷,积谷(救济粮)。卫生款,每家五支老鼠尾巴,交不出来,交钱。农忙时操壮丁,抓兵,把别村的名额来本村抓,不去的出骡马款。当时的村里是鸡飞狗跳,不得安宁,有九户灭门绝户,十一户卖儿卖女,十一户妻离子散,出外逃荒三十九户,当时(全村)一百五十户作用。


  (歌谣):小小村,礁石地 上无龙潭,下无海 没有出头人,人死铁路断。


  以上村史片断是由退休土改干部马诚讲述的。马诚当时是村里正式的村史讲述人。从1963-4年开始搞社会主义教育以后,直到1970年代末,只要村里一有政治运动发生或阶级教育课需要,马诚就会被生产大队党支部请来讲述村史。我在开始收集村史时,党支部书记叫我们应该先找马诚。因此马诚的村史讲述便是官方版本的村落历史52。


  以上所引的村史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村中会所头目之间因营私舞弊引起的纠纷;与这一纠纷交织在一起的黄营长的死亡;构成村落在解放前的年月的苦难;跟苦难有关的受邻村欺负、兵匪之患和苛捐杂税的记忆。这些事情不论是互相关联的还是无关联的,在1975年官方村史口述人嘴里讲出来时,都成了有因果联系的一个完整故事的各个环节。故事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是:会所的"恶霸"们为达到贪污的目的,杀死黄营长;黄营长之死导致卖公田,公田一卖掉,小村便开始衰败。这一故事的版本基本上符合于当时官方村史的模式53。说基本上符合是因为它与党-国家的历史观是"同型"的54。这种历史有一种线性的因果链条:由于三座大山的压迫越来越深,贫下中农便越来越苦。以后还将跟着来的情节是:终于盼来了解放,然后地主恶霸被打倒,然后贫下中农过上了好日子。但是这个故事与国家-村史历史观不合的是如会所头目争夺鸦片的过节、黄营长的身份和杀黄的过节。


  以上村史片断中的一个关键性的人物是"黄营长"。官方的村史讲述人虽然将这个人物之死当作整个事件的起点,但提到这个人的地方不多。其原因可能是这个角色与1970年代的以"阶级斗争"为解释框架的官方村史不符合。相反1970年代中期,在集体劳动的田间老人们却经常讲起黄营长的故事,当时的大队民兵连长也姓黄,因此被村人也叫作"黄营长"。据村中老人看来,这个黄营长是当时除了五个会长外的最有影响的人物。黄营长在30年代初是个二十多岁的单身汉,家中只有一个守寡的母亲。黄营长不在村里的日子,就是在离村百里外的老爷山上和土匪兄弟们一起干打家劫舍的事情。黄营长虽然与五会会长黄崇道同姓,但不同宗。


  小村的一些80岁上下的老人至今都还记得黄营长。在我1997年的田野调查中,一个老人说黄营长,"学得土匪山大王派头,腿上长袜子,里头别两把插子。但是人很仁义,对村里老小都好。"他给一般村里人的印象是:一个勇敢强悍的侠盗和"仁义之人"。


  按照口述的历史,在黄营长鼎盛的1930年代,小村左近的豪强村子大村不敢再像以前一样,在放水灌田的时候欺负小村的人。小村人如被大村人收了锄头,会找到黄营长,黄一开口说话,大村人就赶紧将锄头还回来,不敢吭气。黄营长也得到村中五个会长的尊重,很长一段时间内互相没有什么矛盾。村中五霸和黄营长就如一正一邪,一内一外互相平衡着,构成村落的权威,既维持村落内的秩序,又保持着与外界包括政府和周边村落的比较有力的谈判和对话的关系。


  但是这样一个小村的保护人却被人谋杀了。


  按照上述官方村史讲述人所说,黄营长是被一个叫龚汝石的家门所杀。无论是猜测黄崇道雇佣龚汝石杀黄营长,还是龚汝石自己想杀黄营长,黄最后死在龚的手里这一情节在小村是没有人怀疑的。据说黄营长死在车水浇地的一个夏天的晚上。那一天黄营长和龚汝石一起到田里去车水。第二天早上村里人发现黄营长已经死在车水的现场。他的脑袋开了花,看上去是被锄头砍的。而那个头夜和黄营长一起车水的龚汝石已经失踪了。全村人对黄营长的死大恐。有人说黄的腰里还别着插子呢。六十年后村里的老人刘成芝对我说:"那天早上他(黄营长)要是从田里站起来,半个村子都要撒趟(逃命)。"


  刘成芝还说:龚汝石杀人之后逃到云南西路(滇西)去赶马帮。过了两年后,小村人听说龚被人杀死。刘成芝说:"这也算是恶有恶报了。"


  因鸦片而起的纠纷似乎在龚汝石失踪和据传被杀后便平息了。马诚在1975年讲村史时提到:(有一年)马文鸿杀两头猪时还去邀请马会和黄崇道做客。也就是说在个人和家庭层面这一件纠纷已经表面上平息,或者说"冷却"了。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村落史中,村落强人间的互相争斗导致黄营长被杀害和卖公田是小村历史上的转折点。这一事件在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版本的村史中都是重要的一环。我记得最初(1975)听到村史讲述人讲黄营长之死与村落卖公田和小村的衰落等过节的联系时,颇有些困惑,不知道从阶级斗争史的框架如何处理黄营长这个角色和黄的被害。杀这个人与我们学习来的阶级斗争论讲的"反对集体"挨不上什么边55。而当时小村人在田边地角所谈的历史掌故既有卖公田的事件,也有黄营长被杀,两者间似乎没有什么联系。在以后的一两年,随着对小村当时的村落政治了解的深入,我开始明白这一以黄营长之死为前历史和黄崇道被惩罚为焦点的个案的所指是1960-70年代中期村内存在的政治张力。有关这一点我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在这里我仅指出:当时的村史讲述人在以"阶级斗争"再定义这一纠纷时,目的是想强化一种"村落集体主义"56表征下的权威关系。这种特定权威关系的存在和加强是有利于他们所属一派的利益的。


  我们今天所了解的"历史时间",即那个时期的宏观社会语境对于小村发生这一连串事件有些什么影响呢?为此我想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权的语境作一些描述57。


  例如杜赞奇根据满铁的华北农村惯习调查的资料得出结论说,20世纪初以后村落社区的富人逐步放弃对当社区领导人的追求58。这一变化是因为国家的"内卷化"造成的。也就是说随着国家的扩张和对农民社区的穿透,使村落的负担越来越重,因而使充当国家和农民中介的士绅阶级越来越不好处理自己的角色。要么帮着国家搜刮农民,使自己与社区相离异;要么退出村落政治的舞台,求一个清白安静。小村的个案与上述变迁并不矛盾,只是在时间上小村,也许整个云南的变迁都比中原地区迟上二三十年。而变迁在30年代末加速的原因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机关之进入云贵高原,国家增加汲取财税59和停止1930年代的地方自治,改而行使对农村社会更具穿透力的政权建设等等60。其结果是"国家行政、征兵、征实、劝募公债"都压到保公所和保长头上,使"保长一职实属事繁责重,地方士绅恒多视为畏途"61。


  与此同时,国家"订有种种优待便利"62,以此来引诱乡村士绅为国家充当中介也是当时的政策之一。以上案例中出现的鸦片之争就是村落士绅借国家渗透之机,牟取优待便利的一例。在1930年代及更早的时期,小村虽然有不少男人抽鸦片,但村子的领袖们对云南省政府"寓禁于征"的命令从来不执行。后来云南省政府将禁烟罚款作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63,给予参加执行禁烟罚款的乡村领导人一定好处,村落的领导人才开始积极参与这一运动的。其结果在小村是村领导人收缴了烟土和罚款,烟土落入自己的腰包,罚款上交一些,自己落下一些,再从政府返还一些"好处"。村落内1930年代末和40年代冲突加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一国家渗透和地方性政治互相影响的结果64。小村的文鸿卖村落公田也与此类似。卖公田的理由据说是要弥补保公所日益增加的开支,而这些开支都是由于政府的征兵、征实和劝募公债等造成的。文鸿通过卖公田,既得到经济好处,又建立起跟昆明官僚的关系。而在村落社区一面,由于外来地主收的租米比原来的公田租米要多,这也使村民对文鸿怨声载道。


  但是1940年代的小村村落衰败在更大程度上还是由于宏观的社会语境变化决定的或者说是由国家层次的行动者的决定造成的。村落层次的行动者虽然对当地的秩序恶败和民生凋敝负有一定责任,但他们不是这一变迁的主要造成者。连年的战争使国家对农民的搜刮急剧加重;除了正式的苛捐杂税外,军队的抢劫和抓差拉夫,以及通货膨胀、物价飞涨65等等都给乡村社区造成巨大生计困难。所有这些都在1940年代的小村发生了,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村落的行动者,如领导人能左右的或能决定的事情。这些事情的发生实际上与1930年代末黄营长之死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这些村落层次的行动者不能够左右或决定的与宏观社会语境相关的变化,却被解释成由这些基层行动者的一两次恶行开总头引起来的。从这种历史叙述的逻辑中能明显看出的倒不是国家的历史观如何渗透进村史的叙述。相反这是与特定村落社会关系或与分殊性纽带联系的村落历史言说在渗透进"现实的"国家的历史言说,使村落的历史成了有国家"集体"意义的历史。因此从这一方面说是村落社会在渗透或穿透国家。


  1940年代的变迁使士绅阶层与村落社区进一步离异。从小村来看,1940年代以前保长的职位一直是由五个会长轮流担任,他们退出公职以后,保长一职基本上是由各会轮流推出穷人和老实之人来当。


  2 个案及其"平息"(1975年村史解释:村落历史的又一个转折点)


  1950年代初的清匪反霸中,十年前的纠纷被挖出来,黄营长被杀案的主要人物被惩罚。


  现在我们应该对1950年代初黄崇道被惩罚的原因比较清楚了。


  1975年当我第一次听到黄崇道"遭/造孽"66的故事时,已经距事件的发生有将近24年之久。而此事件又距离村民们所说的黄营长被谋杀也有十来年的时间。但是无论是在1970年代,还是在今天,从小村人的眼光来看,这一个案既是1950年代初的清匪反霸运动中发生在小村的主要镇压活动,又是上个世纪小村中发生的最严重的一个案子67。


  按照多个村民的口述,这一案的发生经过如下:


  在1951年的清匪反霸运动开始后,工作组进入小村。像在同一地区的其他工作组一样,小村工作组的目的是"狠狠打击反动势力的嚣张气焰,为民掀掉长期压在人民头上的大石板。"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深入发动群众,特别是发动贫苦农民。"工作组当时掌握的方法是:"要从访贫问苦扎根串联入手开展工作。"这一招被工作组称为 "金钥匙。"68


  工作组一进村就去访问最贫穷的人家,与他们同吃同住;工作组承诺,吃饭打的白条,农民可以抵交当年的公粮;工作组的人帮村里的贫苦人家晒谷、脱粒、翻秧田;听他们讲村里谁是恶霸;从他们中间发现可以依靠的积极分子。在访贫问苦中,工作组听到村里的积极分子和一些村民抱怨黄崇道和其他几个辞去公职多年的会长,于是这些人被挖了出来。在运动中受到严重打击的是黄崇道和马文鸿,其中受到的惩罚最严重的是黄崇道。我在1997年的田野调查中,听村里的老人和黄崇道的家人谈到黄崇道和马文鸿个案的始末。故事听上去就像黑泽明的电影<罗生门>,不同信息提供人对同一事件讲的各不一样。例如有人说案发前十年的那次鸦片之争和黄营长之死是导致黄崇道和马文鸿被惩罚的主要原因。黄崇道的孙子则认为是"我家阿伯(爷爷)盖房子,因地基得罪了邻居。邻居乘着运动的机会告他。"此外村里的人还认为运动中黄崇道和马文鸿之所以受到严重惩罚,是由于两人之间仍互相仇视,都想利用运动打击自己的仇人。他们说:"就是因为他们两个狗咬狗,不然咋个会挨整得那么惨呢?"而按照以上引用的官方村史片断,黄崇道一案的前历史就是1930年代因鸦片之争而导致的黄营长被杀和村落公田被卖等一连串造成小村在1940年代衰败的事件。


  当时村子里虽然成立了农会,但是由工作组主导工作。如何处理村中被斗争的恶霸也是由工作组决定。工作组对黄崇道和马文鸿的处理是将其罪行逐一整理,然后上报。按照1975年的村史调查,黄崇道的罪行主要是贪污鸦片和有支使杀人的嫌疑。此外如以上所引的村史记录片断,黄崇道的混名叫"老虎"。这一混名表明他平日脾气十分暴躁,在村中得罪的人很多。从工作组的角度看,这很明显是一个"罪恶累累,罄竹难书"的恶霸,应该抓起来重惩,以平息民愤69。当时被捕的除黄崇道外,还有马文鸿和陈洪。陈洪的罪恶是将他所在会所的房产出卖并贪污卖房所得70。


  崇道被抓起来后,根据其罪行,上级很快决定判他死刑。可是黄崇道被关了一些日子后,又被放回了小村。崇道逃脱死刑和被释放的原因也是各说不一。崇道的孙子黄大育说:"家里头都接到通知了,让过两天去给我家阿伯收尸。就在要枪毙的头一天,突然来了一道中央的命令,说是现在杀的人已经太多了,不能再杀了。"小村1970年代的支书(清匪反霸时的积极分子)则说:因为监牢里有重名,有两个黄崇道,一个是小村的,另一个是呈贡县的。点名杀人时,呈贡县的崇道被当作小村的崇道拖出去枪毙了。小村的崇道被关了几个月,据说当时生病很严重,管监狱的说反正他回家也是死,那么就让他回去吧,于是将他放了出来。


  黄崇道回小村后,清匪反霸运动和土地改革已经过去;工作组已经完成任务,离开了小村。小村的积极分子组成的村庄权威机构(先是农协会后为小村乡政府)已经不再追究崇道的问题,因此他得以呆在家中休养,但是仍然戴着"恶霸"的帽子。在此后三十年,崇道属于小村的"阶级敌人"。按黄崇道的孙子黄大育在1997年所说,"老谭这些人虽然在运动中整我家阿伯,但实际上对他还是客客气气的。"1970年代中期我在小村插队时,黄崇道在村里的情况与黄大育所说的大致相符合。当时除了每逢节日和重大事件发生时(如毛泽东逝世),黄崇道会象其他地富反坏分子一样被召到大队部受民兵连长照例训话一顿外,平时他在村里过得与其他村民一样。


  1951年发生的事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家法与非国家秩序规范的交响诗。它的多重面相和延伸效果远远超出国家穿透社会或其他单一方向性主题(框架)所能解释的程度。从这里似乎能看出国家倡导的"大众司法"(即立法和司法的"群众路线")与传统的社区性"司法技术"的亲和性71;能看出对黄崇道的判决和惩罚经历了从非整合性惩罚到整合性惩罚的过程。这种变化既是因为国家惩罚政策/法实施的疏陋和易变为地方性秩序规范提供继续行使的空间,又是因为社区性法权威对国家法的扭曲而导致。但是所有这些因果事件的发生和影响都出现在一种重重叠叠、犬牙交错和互相深入的事件关系层中。


  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将对黄崇道的惩罚理解为涂尔干式的社区整体的"集体情感"(conscience collective)对冒犯者的惩罚。因此这种惩罚仪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地方条件在历史时间下的交汇。让我们将围绕这一惩罚事件的复杂交错的关系剥开来看一看吧。


  首先从延伸个案方法的路径来分析,这一个案的"前历史"可追溯到1930年代。这一前历史的根源交织着村绅间的个人纠纷和个人对村集体利益的冒犯。这种前历史构成了小村人"惩罚恶霸"行动的"情景"和条件信息。


  其次,政治惩罚对象的选择与家族这种结构性的因素似乎有一些联系。一般地说,即使在清匪反霸以前,小村的多房支(家门)宗族或大宗族在村落社会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影响也不很明显。村民对待属于不同家门的宗亲跟村里其他宗姓的人差不多。与此相反,父系亲属关系的家庭和个人组成的"我家人"72群分则是个人在被控冒犯他人或卷入纠纷时能寻求的有力支持。"我家人"的相对重要性可以从上述清匪反霸的例子看出。


  黄崇道家族是独门宗族,在小村也属于最小的宗姓。这个家族(黄B)与黄营长的宗族(黄A)是同姓不同宗。崇道是一抱养独子,崇道的下一辈是三个儿子,黄(B)氏宗族在1997年有十户左右,共27口人。黄(B)定居小村比较晚。崇道个人在村里因为脾气暴躁凶恶而有"老虎"的混名。许多人在村里受到他的辱骂,而心怀不满,后来崇道又因为鸦片之争和黄营长之死而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导致黄崇道遭受严重惩罚的原因除了小村人不满其劣迹外,也是与黄(B)是独门宗族,在村里缺少"我家人"有关的。此案例似乎说明来自独门小宗族和缺少"我家人"的人更容易遭到惩罚。


  再次,村内积极分子和工作组的个人行为事项 (personal agendas)也是导致惩罚发生的原因。这种个人行为事项除个人与个人交恶引起的纠纷和报复打算外,还有诸如牟取政治权力的雄心等等。在运动中这些因素也是发动骨干积极分子,让他们去打击传统精英的关键性动因之一。例如工作组是由新招募进新政权不久的学生和干部组成,在竞相向新政权表现自己的"功劳"时,不免会以越多挖出"阶级敌人"便越有"成绩"显示来衡量。类似的情况也能在当地积极分子身上看出,这些人想通过打击传统精英以提高自己在村里和新政权中的政治地位。但是由于当地积极分子和被惩罚的人都是出自和处在同一个面对面的社区,因此他们并不想将非整合性的暴力惩罚施用在自己乡亲身上。如对崇道判以死罪这种做法是国家的法制体系干预和对地方社会关系不关心的工作组才会干的73。


  因此一旦工作组离开小村,地方的权威由小村人担任之后,黄崇道的转机便到来了。他在家中幸免于病死之后,村中权威也不再追究他的罪过了。而且根据黄崇道家的实际经济情况,他在土改中仅被定为"富裕中农",而非1975年村史口述人所称的"地富"74。从这一点来说地方权威对黄崇道的裁决似乎符合于延伸个案方法之以"维护社区长久关系"和"调解"为取向的原则。这样概括不是要将一桩牵涉到错综复杂关系的个案化约为符合功能论公式的材料。如上所述,关于案子处理的解释相互矛盾,莫衷一是,但总的来说都突出了案子处理过程的"情景性"和或然性。例如关于黄是因为生病,而被监狱领导人释放回家的说法。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黄崇道的惩罚事件从始到终有着偶发性因素伴随着。


  黄崇道最终获得生机也许不仅是整个事件的一个转折点,而且从以后的村落史和黄的家庭历程来看都是一个转折点。


  3,个案的"社会后果":(1950-70年代),


  村绅及其后代被村落社区实际再整合和村落内社区性关系的加强;对事件再定义的官方村史的"出版"和传播按照官方村史的解释,清匪反霸以后,直到1950年代末小村的集体凝聚力大大增强。在1958年公社化以前,小村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地位上都在周边地区属于上游水平。


  如果联系起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的语境来看,便会将这种社会秩序的建立不仅同"清匪反霸"的后果相联系,而且同那个时期以及随后建立在社区内和周边地区的新的政治和社会架构相联系。首先,清匪反霸的最直接的一个结果是不仅黄崇道等"恶霸"遭到镇压,而且过去欺压小村的邻近村庄的几个强人也没有能从清匪反霸的劫难中逃脱。村史讲述人提到的大村的"李团长"和茨坝的"罗营长"或是被公开枪决或是被抓去做监,这样一来,一种对于小村人来说的相对公正的秩序确实建立起来了。


  其次,随着土地改革以后,另一项牵涉小村人政治和社会生活框架的重大改变是1952年6月小村农协会撤消,由小村乡政府取代。小村乡政府正式成为党-国家科层体制的基层;新的小村乡政府将小村邻近的两个小村落和过去的豪强村子茨坝也包括进其疆域;而领导这个小村乡的乡长和书记都是小村人75,这一变化使村落社区的领导人和党-国家的关系变得水乳相交。国家现在进入了农民社区,变成了小村的"国家"。小村人有了"出头人",村子因而在1950年代得以崛起,成为滇池东岸的有地位的村庄之一。


  再次是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和随后而来的户口制度的实施使小村作为一个社区在土地边界和人口居住方面固定下来。


  此外,在合作化的初期(1954-57年),由于大修水利,小村的灌溉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在那几年提高了一倍。


  对纠纷的再定义和有关特定事件/个案的社区记忆形成的地方性动态在19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中期的集体化和文化大革命中,小村又经历过多次国家发动的政治运动,每一次政治运动都或多或少重复清匪反霸时期的情形:即国家实施的惩罚是以村落内个人关系为根据的。也就是说社区内个人间纠纷的"前历史"经常给国家暴力提供最终的资源。而在这些国家发动的运动中,往往会有地方的行动者出于个人行动事项考虑而一次又一次地再定义和再解释过去的"老账"。要谈论这种"传统资源"的利用,或者说"条件信息"的作用,我们最好是放弃使用规范的延伸个案方法(基于结构功能主义框架)容易导致的目的论式的推论。相反我们应该将这种个案的"延伸后果"视为复杂的地方性条件和特定行动者在特定条件下,为当前"生存"之计,而适时唤醒"社区记忆"和积极发掘"传统资源"的结果。


  要讨论这种在很大程度上是非预测性的社区建构及建构过程的动力学,我们可以先从描述一个看似结构性的"延伸后果"开始。那就是在这个时期,黄崇道及其家人在小村的"实际"(即村民认可的)地位没有降低。或者换一句话说,黄崇道及其家人在惩罚事件发生之后又被村落社会重新整合进社区之中。


  虽然黄崇道头顶"恶霸"标签达几十年,且因为这一"高成分",他和他的子孙们在从1950-70年代受到国家的歧视。但是黄崇道的家人在那段时期没有从小村社会和政治的中心退出。黄崇道的一个儿子在1950年代中期被小村领导人推荐参加县(区)的土地规划工作,他在那里以"社来社去"身份一直干到1980年代中期才退休回村。从1960年代初到1970年代中期,黄崇道的另外两个儿子则成为小村生产队长的幕后参谋。他们属于当时的村中政敌所称的"第二办公室"的成员。


  确切地说,黄崇道的家人在村中的地位之所以能保持是与那个时期的村落政治斗争直接相关的。我们这样说并不想排除其他属于结构性的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诸如:传统的社会关系网落的延续和1960年代初开始制度化的村庄政治经济架构(如国家不再直接控制农民社区的生产和经营,生产小队成为集体经济的平台)等等76。


  1960-70年代中期,黄崇道的儿子等传统精英进入小村权力核心后,给1950年代初的积极分子们造成了权力威胁。这些积极分子当时主要集中在大队党支部周围。这一权力之争在1974年后,随着当时的生产队长对大队支部采取更发独立行事的态度而日趋紧张。我在1975年进行村史调查时,从村史口述人的谈话中已经感受得出这种张力。


  值得再次指出的是:村落官方村史在1980年代以前一直被土改积极分子精英当作一种社区历程的记录。如前所述,这一村史的定型是在1963-4年开始重提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当时小村出身的五十年代的乡长马诚辞职回到家中。马是小村的土改积极分子之一,是土改时期的农会主席。马诚讲述村史的口才和他的记忆力都是村中公认最好的。马诚讲的村史很快就被大队党支部推为本村的正式版本。从此以后马诚版的村史成为教育村民的教材。从一开始,马诚版的村史对1950年代黄崇道事件的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小村的"当前现实"为所指。它是当权的精英为应付现实斗争而抓住特定历史时间提供的机会所作的对"历史老账"的再定义。这种再定义的结果加强了以村落集体主义为表征的"社区凝聚"和村民的认同。由此可见这种社区凝聚的加强不是某种目的论式的"延伸功能"的结果。相反是我们以前所说的:它是多种复杂地方性条件和特定行动者选择的交汇,是非预测性的结果。


  现在我们可以将马诚版村史出现和1975年村史调查的背景和过程简单描述一下。这将会有助于读者理解这一"延伸过程"的生动性和非预测性。


  马诚版村史的"出版"是在1963-4年这一特定的历史时间。当时小村的当权精英,即清匪反霸/土改精英们面临的危机是(1961年)三自一包政策实施以后,传统精英借机复活,并以侵犯性的姿态向土改积极分子"要求退赔"(当时称为:对线)。按照另一个村史口述人(大队党支书)所说,当时便有一个富农妻"借对线为名,向马诚要求退赔房子"。马诚一家住的是土改时没收的这家富农的房产。此外,包括黄崇道的两个儿子在内的"第二办公室"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大队的土改积极分子利用党中央号召"重提阶级斗争"之机,适时推出马诚版的村史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以再定义和再解释过去村落历史上的大事件来告诉村民:谁是过去坑害小村人的坏蛋,谁是"真的对我家村子好"。


  从我这个外来人的方面来说,1975年做村史调查的本意是想以此"阶级斗争史"来贯彻国家权力背景的"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但是村史讲述人在对"外来人"的我口授这一村史时,本意却可能是通过这种再解释过去的事件,使已经建立的村落集体主义表征及其相应的权威关系强化,使已经形成的村民的认同加强,从而也使小村村民的为人之道建构在这种集体表征的基础之上。


  1970年代村落权力斗争的结果是1976年秋收时节生产队队长下台。当时他被指责为"将个人利益置于(村)集体利益之上"。生产队长下台后,"第二办公室"成员的地位并没有被触动。相反新上任的队长本人即是第二办中的一个成员谭振富。他虽然被下台的原队长指责为"叛徒",但仍然与其他第二办成员,包括黄崇道的两个儿子的关系完好如初。


  由以上情况来看,黄崇道事件的一个延伸后果就是为后来的村落政治行动提供"条件信息"。在将近三十年间,村落政治精英(主要是大队的土改积极分子)以集体主义为解释框架来"再定义"和解释这一个案。非官方的村史也以"报应伦理"的话语来再定义这个个案。这种村落社区事件与特定历史时间下的政治和政策的交汇的结果之一便是使村落社群主义表征形成和使"社会凝聚"在特定时期增强。


  当我们讨论1951年的清匪反霸中的惩治黄崇道活动具有增强社区凝聚力的作用时,我们没有详细讨论这个时期发生的对于社区建构具有影响作用的其他属于"历史时间"与社区生活交汇的因素。它们也是使村落集体主义表征形成和表征性社区凝聚增强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新的社区社会经济和政治框架。例如,集体化后村落的土地、人口(基本不流动)固定下来,即以前提到的社区的地域和人口边界的确定。此外,如集体化以后,村民间的相互依赖和村民对村集体的依赖都增强了。这种增强很大程度上是强迫性的。例如农民都靠在集体劳动拿工分吃饭,家庭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农户与市场的联系也大大减弱。相反农民对村集体(生产队)的依赖则明显增加。与相对封闭的共财农民社区建立相同步,村内互相通婚频度也提高了。这些社会历史与村落社区生活的交汇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社区凝聚力的形成和增强。


  4,个案的长远延伸"社会后果":一个家庭的历程与社区的再建构(1990年代至今)


  几种非直接性的联系:


  村长(黄崇道之孙)的人生历程与其社区性价值观、为人之道及政治行为的形成。村民对社区复兴的要求和特定社区记忆的唤起。国家给予地方性秩序规范行使的正式合法性(村民自治实施)。这一机会使村民能利用"传统资源"(包括利用社区记忆和对选择特定领导人等)来表征他们本身和他们的文化 。


  将近半个世纪以后,黄崇道的孙子黄大育成了小村的民选村长。黄大育登上小村政治舞台具有偶然性的特征77。他首次进入小村的政治是在1994年,当时由于出现村委会领导危机,村长辞职逃走,致使村委会瘫痪了将近半年78。后来乡政府的派出办事处(相当于公社时期的大队)党支部同意进行选举,结果是一个煽动村民抵制党支部推荐候选人的村民,名叫马建的人当选。马建之所以得到村民拥护的一个原因是他在村民代表大会上,以煽情演讲回忆起小村70年代如何"红旗不倒",并以过去的"光荣"来对比"有病"的现状获得的。马建的演讲得到村民代表们支持,也使预定的候选人吓得不敢再上任。马建与黄大育是土地相依的邻居,两人平日经常隔着田垄聊天79。马建当选后,推荐黄大育为副村长。


  马建和黄大育领导的村委会后来陆续做了一系列治理村庄的事情。这些事情总起来可以称为:以"集体记忆"的蓝图复兴村落社区80。疏通村内外的道路、沟渠和新建环村大道是马建和黄大育时期所作的重大村落建设项目。小村原有的村内通道在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十几年间被一百多处私人小厕所和临时建筑堵得连通过板车都难,公社时期修的沟渠也已多年失修,70年代初生产队规划出的一条环村大道则一直留在村庄的规划图上。马建和黄大育上任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织村民疏理沟渠。那一天的情景简直是二十年前集体劳动场面的再现。全村在家的所有劳动力,大约有一千人左右出来挖沟。当天就将村子内外的所有该挖该补的沟渠疏理好了。疏理沟渠从此后成了小村每年都举行的一种仪式性活动。我在1997年春天看见的那次,也是大约有一千人出来挖沟。


  小村的村庄管理和村落治安在马建和黄大育任下也有很大改进。他们建立了公开的电费监督和收费制度,使小村的一"乱":私搭电线和高额电费单价问题得到解决。小村也是最近几年没有人上访告状或是出现村干部与村民公开冲突的唯一的村子。黄大育在1997年很骄傲地对我说:"我们不是先进村,但是我家村子也没得人去上告"。


  1996年当任村长马建被乡政府任命为乡办事处主任后,黄大育取代马成为小村的村长。黄大育任期未满,在1999年初因为与马建不和愤而辞职。但是在2000年10月村委会改选的"海选"中,黄大育以压倒多数的票数击败马建81,再次成为小村的村长。


  现在的问题是:小村的这些现实与将近半个世纪前的那桩案子有什么关系?


  我在前一节已经集中讨论过黄崇道一案作为社区记忆如何在从1950年代到1970年代的三十年间,因为诸多的"历史时间"因素,特定村落政治和其他非预测因素而"延伸"了其影响。在那一节我没有集中讨论黄崇道的家人,例如他的儿子和孙子们是如何记住这一事件,以及这一事件是如何影响这个家庭的历程和他们的为人之道的建构的。但是在这一节我将主要关注这一个家庭,特别是这个家庭中的一员:黄大育的人生历程,关注他的为人之道的建构和政治动机的形成与黄崇道事件的关系。


  我们也许应该说,最直接的联系当然是黄大育与黄崇道之间的血缘关系了。但我在此指的并非"黄崇道的儿子是黄某某;黄某某的儿子是黄大育"这样一种<圣经>体的谱系关系。我想指出的是对黄大育及其家庭来说,黄崇道半个世纪以前的"遭/造孽"仍然是他们的"现实"。这一事件不仅是这个家庭的成员们和整个家庭在其历程上的转折点,而且这个事件及其"延伸后果"(例如以60-70年代官方村史形式的"解释"出现)成了这个家庭中的成员,如黄大育的为人之道建构的资源。例如从黄大育的角度来解释这一事件对他的影响是:不可以霸占邻居的房基地(他认为这是其祖父挨整的具体原因)和"不要将来挨别人咒骂某某的祖父坑了"我家村子"。在2000年的选举中黄大育之所以取得压倒性胜利是与他比对手马建更具有强烈的社区利益倾向有关82。而黄大育的社区倾向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对家庭所遭惩罚的反思相关。


“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二)



  黄崇道事件的"延伸"不仅仅是构成一种黄大育当前行动的条件信息,而且是黄大育的生活历程中几个转折点出现的关键影响因素。


  黄大育人生的第一个大转折点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我们以前说过,黄崇道的"恶霸"帽子在文革以前就是一直是黄家的一个污点,但是在文革以前,黄大育由于年幼和当时国家的阶级歧视没有象文革时期那么严重,因此仍然能顺利地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他在邻村的中心小学读到四年级,文革便开始了。由于学校停课闹革命,黄大育不得不回村种地。两年以后,学校复课时,情况便不同了。由于血统论的路线大行其道,黄大育预感将在学校受到侮辱。黄大育于是再不愿意回到学校去受羞辱,继续留在村里务农。这是他的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黄大育虽然没有完成正规教育,但是却在家中受到祖父黄崇道的私教。黄大育说:"我因为爱听故事,我阿伯(祖父)就拿些古书教我一个字一个字的读。"黄大育指的"古书"就是三国演义,大小隋唐演义一类的村里找得到的通俗古典小说读本。这些书虽然在文革初期遭到禁止,但在村子里从来没有停止流传。因此黄大育虽然受国家正规教育不多,但受到的村落社区保有的传统教育却不少。而由于黄大育的父亲和叔叔在村里的实际地位比较高(即"第二办公室"成员),黄大育本人虽然不能通过国家的渠道向上流动,但却得到生产队长的照顾,被派到副业队去干活(在那里每日工分较高,而且每月所得工分固定不变)。因为这一村内的职业流动,黄大育在1970年代的很长时期在村里实际上处于上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黄大育的婚事也比较顺利,他的妻子是从离村不到二十公里的地方娶来的。这一距离属于小村人的正常婚姻圈内。他没有像那个时代的一些"高成分"的人或村里的社会边缘的人一样,不得不到很远的山区县份去娶亲或是自己出外当上门女婿。


  1994年黄大育出任付村长也是其人生历程的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担任过村内的公职。在黄大育和马建上台以前,小村的社会秩序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乱"。我在1997年的田野调查中,听很多村里人描述过1994年以前的小村情景。他们的主要指向包括:村领导人无能腐败;村落整体经济滑坡,集体企业办一个垮一个,经济水平在周边地区属于比较差的;水利和道路失修,一到下雨就使村子被淹;村内社会秩序差,偷盗之风盛行。而从乡政府的角度来看,"乱"的表现还包括:拒绝交或欠交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的人家占全村农户的相当比例。在这样的一个混乱时刻,马建在当年村领导危机期间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的"过去好时光"为主题的演讲,起到了唤醒集体记忆的作用。马建因此而被村民选举为村长。黄大育则因为是马建的(承包地)邻居和志同道合者而被推上小村政治的舞台。


  因此黄大育的个人生涯的转折是在这样的一个特定历史时间下出现的。这个历史时间,社会时间83和家庭时间等因素的交汇点对于他的人生历程和为人之道的建构也是很重要的。从历史时间来说,黄大育登台的时机正是村落社区衰败,社会凝聚较弱的时刻。这个历史时间同时也给像他一样的积极行动者提供了政治行动的条件,即"村民自治"的政策及其实施。除此之外,由于马建的演讲,小村人的集体记忆中的"过去的好时光"被唤醒并集中表达出来了。从社会时间的维度来看,黄大育在中国人社会预期的特定年纪(四十出头),即不惑之年适时成为村落社区领导人。这个转折对他和他的家庭来说不仅是一个人生成功的标志,而且是对他扮演规范的社区领袖这个角色及遵循相应的为人之道具有关键的影响的。而从其家庭时间的维度来说,以前我们多次提到这个家庭在半个世纪以前经历的那桩重大事件:黄崇道被惩罚,几十年来一直在村落和家庭层面"延伸"着影响。这种家庭事件还直接影响到黄大育的个人生涯(如上学问题)。


  1997年我和他有一次谈到他的祖父黄崇道的遭遇时,黄大育说:"我当干部主要是想,我还住在小村,不想叫儿子孙子挨人家操(骂),说是某某家老爹如何如何坑了我家村子多少人。"从黄的话中可以看出,他一方面记着家传的"士绅理想"84,要为村子做事,以此来保持自己及其家庭在社区的威望。这种理想是与其家庭传统的影响分不开的。另一方面,家庭记忆中的"黄崇道事件"可能仍然时不时的提醒着他要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可以说是这种"家庭传统"教会他如何在一个村落社区"做人"和做一个"领袖"。


  在小村的政治舞台上还有着更具戏剧性的事件。它们会使人将半个世纪以前甚至更早的1930年代的血案与今天联系起来。此方面的一个例子发生在1996年,当时仍是副村长的黄大育与办事处文书马玉魁的冲突。马玉魁正是黄崇道的死敌马文鸿的孙子。黄大育和马玉魁在公社时期便有过争吵和口角,两人因此而不和。在1980年代,马玉魁得到当时的党支部书记的提升而成为办事处文书。黄大育1997年对我说,他和马建当初之所以想当村领导的原因之一是"觉得台上的那些太日脓(愚蠢)"。他当时看不惯的台上人中即包括马玉魁。可以说马玉魁这个宿敌的当道是刺激黄大育,产生要出来"干上一朝"的动机的原因之一。黄大育成为村委会领导后,与马玉魁在1996年初爆发了一次公开冲突。


  冲突是发生在上级政府搞的一次叫做"小康村"的活动中。当时乡政府为了多凑本地的"小康户"数,给每个自愿报名当"小康户"的人家5元钱。签名活动在小村是由办事处主持。黄大育则担心本村人签名当"小康"的人家多了,下一年乡政府会增加对小村的摊派。于是在眼见有170户已经签名后,他通过广播制止了这一活动。


  当时的小村办事处文书马玉魁见黄大育干扰这一活动,便朝乡政府汇报,控告黄大育破坏奔小康先进单位计划。马玉魁对办事处的其他人扬言"非把姓黄的送进监狱不可。"但是这一看似历史闪回的个案并不是"寻根"小说中的情节,也不是什么家族斗争的必然继续。而且在黄大育看来,马玉魁与他的纠纷起因也很简单:一是由于两人在公社时期因口角而生出的矛盾;其次是与马玉魁当时任职的办事处的权威受到马建和黄大育的村委会的挑战有关。马和黄在担任村委会领导的很短时间里有了政绩,而且两人都不买办事处的账,这使办事处感到已经被架空。现在又出了黄大育公开阻拦奔小康先进村活动一事,马玉魁便利用这个机会对黄大育进行报复。


  马玉魁对黄大育的控告以不了了之结束。听到马玉魁的报告后,乡领导要黄大育对自己的"错误"写一份检讨,黄大育则拒绝写。最后是村支书代他写了检查。此纠纷平息后不到半年,马玉魁被乡里分别免去办事处文书的职务。黄大育当时的盟友马建则被任命为办事处主任。


  我认为重要的既不是黄大育和马玉魁这两个半个多世纪前的对头的孙子又成了政敌,也不是想象这一冲突背后的"深刻"的家族斗争背景是什么,更不是因此设想出一种目的论式的"本质"联系。如黄大育自己所述,这一冲突的发生取决于复杂的政治条件和具有偶然性。而从延伸个案分析的角度来看,我认为重要的是指出:对于黄大育甚至对于小村人来说,黄崇道个人及其"事件"仍然是属于小村的"现实"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在村落层面,黄崇道其人其事是小村人的集体记忆的一部分;在个人和家庭层面,黄崇道的过失和遭孽/造孽是黄大育今日行动的"条件信息"。至于这种家庭/社区记忆是否能影响社区的再建构,则如以前讨论这一个案的在集体化时期的"延伸后果"一样,取决于特定历史时间下的地方性条件和具体的行动者的行动。这些条件和行动者的汇合既有结构性的背景(如特定社会规范秩序和文化网络的存在)也有偶然性原因。例如导致1990年代中期以后小村社区复兴的因素就很多。从宏观社会语境来说,集权式社会控制向村落自治式社会控制的战略转移便是一个因素。例如村委会选举之所以成为制度化的村落规范则是跟自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有相当程度的关系。此外,具体行动者(如黄大育及其一度的政治盟友马建)在历史、家庭和社会时间提供的多重机会交汇之际,采取的特定行动-以回忆"过去好时光"来煽动村民拒绝上级提名的村长候选人-也是使小村社区得以复兴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情景性影响因素85。


  作为对于本文提出的实践层面的问题:"村庄秩序建立"的回应,我认为从以上对个案延伸与社区再建构的描述中能得出的启示是:"传统"资源(包括特定社区记忆)并非是一种如一些作者想象的那种非历史的化约式分类存在的"传统"。正如以前所说,那种分类法看不到任何一个乡村社区都或多或少经历了所谓"传统"与"公社",看不到类似小村式的"传统/集体化时代"的社区记忆在很多地方应该都存在。因此这里的关键不是哪一种"社区"记忆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而是在特定历史时间下,哪一些社区记忆被行动者开掘的问题。我的另外的一个疑问是:是否存在社区记忆"强"和"弱"之分?我想这种划分是根据"现状"作一种目的论式的镜头回放。因为一些村落的社区秩序差,社会凝聚弱,便得出结论:该地方"社区记忆"弱;另一些地方则相反:社区秩序稳定,社会凝聚强,因此结论是:该地方的"社区记忆"强。以小村的上述历史来看,则很容易反驳这种观点。假若一个研究者在1940年代末或1980年代中期到1994年的村领导危机之前去观察小村的话,便会得出那里的"社区记忆弱"的结论。相反,如果观察者的进入是在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或1994年至今天,那么小村给观察者的印象便成了属于"社区记忆强"的一类了。但是我们知道小村的社区记忆并没有在1940年代或1980年代中期后的十年间减弱。这里的关键不是记忆强弱,而是特定社区记忆是否有机会"集中表达"。特定社区记忆得以集中表达并从而影响社区建构过程的机会之所以获得则与历史时间下的宏观社会语境、地方性规范、具体政治过程、特定行动者的行动以及偶然性的条件等等有关。


  我认为要避免这种非历史的化约论的弱点,应该将"传统"看作多样化的、地方性的和在时间中不断被再定义和再解释的过程。当我使用"过去"来解释小村的村庄复兴时,我看到的是农民如何将"过去"当作一种灵活的和现成的资源来用,以及他们在使用这种集体记忆资源时如何与当前的政治-社会框架相适应和互动。只有将社区记忆当作一种地方性的和库存的灵活资源,才能理解为什么在小村,毛泽东时代的"村落共同体"记忆和更远的村落事件的记忆能用来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治理政治/社会框架的建立这样一种事实。


  在过渡到本文的结论之前,我想就本节讨论的内容作几点综述:其一,从与延伸个案方法有关的角度来看,1950年代初在小村发生的黄崇道被惩罚事件之所以发生是与其十年前卷入的一桩村民纠纷直接有关,那一个纠纷是此案的"前历史"。由于这一前历史的原因,清匪反霸的惩罚虽然对于冒犯者过于严峻,在村民们看来却是符合地方正义的行动,是一次符合"报应"原则的事件。而从当时地方的实际法权威的角度来看,判决和惩罚的实施是根据这个个案的前历史及其相关的社会关系及情景做出的。判决和惩罚的当时社会后果是使村落共同体的表征(以集体主义为解释框架)得到加强。从其长远后果来看,这一个案影响了后半个世纪的小村历史。当然这并非完全出于地方"法"权威们的本意造成,相反这一长过程中交织了偶然的和政治性的条件,而且"影响"是通过这些具体条件下的特定的个人行动者的行动选择达到的。


  其二,由于以明显的暴力惩罚来平息社区内的纠纷,改变了社区型社会纠纷以长"冷却"和"私了"为特征的社会控制模式。


  其三,国家法与农民社区规范秩序在黄崇道事件中具有互相渗透和互相加强的作用。一方面是国家以"阶级关系"来结构农民社区,另一方面是农民社区的惩罚规范(如基于互惠关系的报应原则)渗透进"阶级关系"或其他国家辞令之中。在这样一个双向进入的过程中,小村农民一方的所得是在集体主义的语境下重新营造起他们的生活世界:以分殊性关系及相应价值(如互惠原则)为基础的村落社群主义表征(representation),认同和为人之道(personhood)。


  其四,对纠纷的再定义和再解释与对事件/个案的特定社区记忆的形成是一个历史时间下的多种机会因素交汇的过程。这种特定社区记忆对于社会凝聚增强和社区的再建构的影响也是特定历史时间机会和行动者行动的非预测性的结果。


  结论性评述: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个案进行讨论?简单地说,从小村人的角度看,这个个案是一个聚焦性的事件。它是20世纪的村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纠纷和惩罚,也是村落历史的转折点。


  为什么选择一个"惩罚性事件"呢?从惩罚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可以简单回答如下:惩罚可以视为是一种总体社会事实和一种文化生产的制度(institution)。它一方面是社会行动(做事),另一方面则生产文化意义;惩罚是一个交往沟通和说教兼备的制度(通过惩罚实践,共享价值能够生产和再生产出来)86。


  讨论这一个个案的意义是什么?


  从法律多元性的角度来看,小村个案使我们了解在过去半个多世纪,国家治权进入乡村时是如何与乡村法规(指活法living law)的行使互相交织,相互补充和互相影响的。通过这一个案及其延伸后果可以看出,一方面,1950年代初的"国家法"的实施(在此个案中)与社区性的秩序规范的运用相吻合,即大众司法合于农民社区的"延伸个案"式"司法过程"。另一方面,国家"法"治/制的疏陋和易变,使其在基层(指县和乡)实践中,为地方性秩序规范的继续行使留出广大空间。因而"国家法"的实施看上去是最终遵循了农民社区的"活法",并具有"地方性合理、有效和正义"的特征的。(例如:选择惩罚对象时考虑"前历史"和"情景"即延伸个案方法,但以国家的意识形态为解释框架。此外,例如在同样的语境下,地方的法权威按照"情景"原则将国家法的实施做了扭曲:将黄崇道放回家和不再对他追究,以及黄的家人仍然能进入社区的政治中心等。)这样一种似乎是考虑到"情景"和纠纷"前历史"的判决,和由于村落社区规范秩序对国家法的"调整"和扭曲,实际上造成的后果是有利于后来社区凝聚的增强和农民社区的社群主义表征(representation)形成的。这个纠纷的平息及其社会后果作为社区记忆构成今日行动者的"条件信息",并从而影响了"改善村庄治理"和"社区发展"等政策的实施。


  谈到此我想有必要再针对"新福柯"式的全能国家权力-知识话语论说上几句。我倾向于认为,如果不将福柯的权力话语改变为"国家权力"或某一主体的等同物来看的话,则比较容易发现国家建成(state-making)和国家治理(governmentality)推进中其实有着很多民间中介利用国家权力制度、规范和政策的"空间"。以小村的个案来看,非国家中介确实充分利用了这种空间和机会去适应和渗透国家,从而推动自己群体的或个人的行动事项的实施。在中国这种事情既发生在国家权力表面上最深入和最具侵犯特征的时期(如土改、集体化和文革等),也发生在国家权力采取"非集中化"的放权时期(如村民自治)。


  过去一个世纪中,(无论国民党还是共产党的)国家总是想以"建设现代国家"来控制和"治理"中国社会。但是其宏大目标中能真正完成到底的却很少。其中一个大的原因就是民间或非国家的法律空间无法消除。国家与民间互相妥协形成的实际关系和规范的运作(如法律的多元及其互动)的状况,则往往被人以"亲和性"等等来解释成国家权力话语的渗透,并因此不考虑非国家组织和人的实际利益得失。其实从草根阶层的角度来看,在很多场合,这种"亲和"(如本文所用的例子所示)对于农民社区的"发展"(如果从"多样性"和文化相对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发展"的话)和社会秩序建立是有实际益处的。


  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是国家又一次雄心勃勃地改造社会和推动法制/法治意义上的社会性整合的时刻。例如国家想要推行完全统一的现代的法制/法治;想通过市场化和"治理"化来达到社会性整合。这种法治/制是否能像构想者所想的那样贯彻到底当然是一个问号。此外,随着工具理性为原则的"法制/法治"的移植进入,会使社区中"个人主体"的权益更发有了保障,这对国家治权的深入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但是此种法制/法治归根结底需要从现有社会凝结(solidarity)的源泉中获得社会整合力量87,需要与"法律秩序的多重网络"中的非国家法律空间相共处和相互动88,否则其"建设"过程就会是更多社会冲突发生和社区性秩序规范应有空间消失的过程。


  作为对于本文开头提出的有关村落社会秩序建立问题的回应,小村个案的意义还在于:它使我们理解社区性社会的法权威对特定个案/纠纷采取的"情景"性判决/平息是如何"延伸"其后果的。简而言之,这个内于时间的个案过程确实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社会过程。它的"延伸"充满非预测性,并且常常取决于地方性的政治和特定行动者的行动。在小村的个案中,这种纠纷的平息的直接后果,首先是对被惩罚者采取再整合式的处置(无论是由于大众司法与民间司法的亲和性还是由于后者对前者的歪曲执行所致)。其次,事件/纠纷及其平息方式构成未来的行动者行动的条件信息,并成为具有结构性特点的地方规范和表征。从后一方面说,"延伸后果"是一种对纠纷/事件的当时和后来的记录、解释和再定义的"社区记忆"。它的被记住和再定义(经常是出于地方政治的需要)有助于增强社区的表征性凝聚力和农民的为人之道的建构。


  还应该强调的是:这一类社区的事件发生及其"延伸"是在特定的历史时间中发生。这种历史时间(特定时期的经济和政权制度、政策和实践等)将社区置于特定的社会和文化阶段。这些特定的语境对社区的建构是有影响的。上述与个案延伸有关的结构性和或然性因素的影响是通过社区内的特定行动者的行动来达到的。这些行动者的行动动机和为人之道当然是与社区的"集体记忆"相关的(即行动者分享社区记忆)。


  在这最后的一个段落,我想强调指出:在过去一个世纪,国家意识形态随着政治政权的更迭而变来变去,与国家意识形态相联系的社会制度也发生了巨变,但是从小村的个案来看,农民的生活世界却总是遵循着自己的秩序,并因此使地方的(社区的)社会秩序按这种生活世界的原则维系住。普通农民的行动仍然依据他们现成的库存知识,仍然依据地方性的情景和条件信息。从这里我们看到中国乡村社会的"真"和"道";看到草根层次的社会秩序为什么在一个激变的世纪能够维持。农民们的行动不是遵循什么阶级斗争原则,也不是什么伟大的主义。但他们将处理与邻居亲戚和家人关系的日常策略和知识以"意识形态"来解释。他们能熟练地运用这些辞令,就如引用"阶级斗争"和"集体主义"来解释其处罚越轨村民的行动一样的。但这只说明他们是从自己生活世界的秩序的维护来引用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用它们来解释和定义自己的行动。


  本文在《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4年,第二卷发表


  注释:


  1 本文在写成和修改过程中得到很多人的帮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博士后论坛上、该系的试讲会上和中国发展基金会主办的乡村研究论坛上,得到与会的同事和学友们的热烈批评和修改意见。在此作者表示谢意。但作者对本文的观点负有完全责任。


  2 Hobel的意思是法人类学者必须从研究个别性(即个案、个案和更多个案)来达到普泛化。引自P. H. Gulliver, "Introduction to Case Studies of Law." In Laura Nader (ed.), 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1969, p. 13.


  3见李猛:<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毕业论文(未刊稿),1996。


  4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 <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1-20页,孙:<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5, 第83-96页.


  5 如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第21-46页;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集于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集于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第96-117页。


  6李猛认为提出这一策略的目的是为了落实非本质主义的"小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策略,并避免可能的"聚合模式"的狭隘性。李猛:同上。


  7 孙立平,同上,第2-6页。


  8 孙立平,同上,第7页。


  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0赵晓力的<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一文是法学界在这方面的最早呼应。(赵:<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前引。苏力则从他所称的"法律事实格式化"角度讨论了类似的问题。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11-2页。


  11 关于"新福柯"提法见朱:<罪过与惩罚>, 天津古籍,2002年。这种话语决定论与福柯本人的表述的最大不同在于对"权力"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不同。福柯对"权力"一词的解说可谓云山雾绕,但不论这么样,在他看来权力不是一种主体/实体,也不是某种中介。福柯说:权力不是一种实物,而是一种"强制关系的复合"。此外福柯关于权力的讨论还有另一个关键性的地方是"合法性"问题。福柯认为在他之前的关于权力的讨论都是关注权力的合法性,只有他将权力讨论变为统治机制的问题。(Foucault,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Robert Hurley (trans.), Penguin Books, 1983, p. 92; 和 Foucault Politics, Philosophy, Culture: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 1977-1984, Alan Sheriden (译), Lawrence D. Kritzman (编), New York: Routledge, 1988, p. 83)。虽然福柯的这一说法有人不赞成,但不妨碍我们看清楚福柯自己对于权力讨论的关键所在。那就是与主体/中介和合法性无关的"强制关系"。福柯这样定义权力,我认为是煞费苦心的。其用心之处在于使"话语决定论"能够自圆其说。只有将权力当作"话语性关系"才可能使它犹如空气一样的进入各种空间,各种层次,依附或不依附于各种各样的主体/中介。


  要避免话语决定论的"国家全能控制",我认为要么回到福柯的无主体/中介的权力话语论,要么回到常识水平,以就事说事的方式讨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事说事"的说法与格尔茨的"saying something of something"的意思接近。


  12 Mark Philp 认为福柯的路径是"话语决定论"。也就是说,权力/知识的话语联结建立起真理的体制。这种体制运用其技术和活动,去规训社会之身。See M. Philp, "Foucault on Power: A Problem in radical translation?" in Political theory, Vol. 11, no. 1, Feb. 1983, p. 37。


  13例如季卫东对苏力等强调调解或"私了"作为规避法律的方式而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在制度创新中的意义的批评。见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第120页,注21;此外,对苏力的最近的批评可参见萧瀚:<解读<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2, 3, 第92-104.


  14关于Ifugao部落社会的法庭过程,见R. F. Barton, "Procedure among the Ifugao", in P. Bohannan (ed.), Law and Warfare, Garden City, New Yonr: The Natural History Press, 1967, pp. 162-81。 实际上此种"情景断案法"在其他社会也存在。例如苏力在送法下乡一书中,讨论一个"赡养案"的基层法官处理处理方式时,实际上观察到的便是法官对"延伸个案方法"的使用。苏力在讨论中透露出他对这种不合"法规"的处理方式的困窘。他一方面赞许法官断案的地方性合理、有效和正义;另一方面则有着对如何整合现代性的国家法规和这种"实用主义导向"解决方式差异的焦虑。苏力:<送法下乡>,第176-96页。Barton 认为monkalun之所以倾向于以和解来结案是为了自己的名声和物质好处而倾向于寻求当事人和解的。相反苏力则多从社区性的伦理和关系对基层法官的情感制约来解释他们使用"实用主义"方式的原因 (苏力:<送法下乡>, 同上,第189页)。无论如何,我仍然可以假设:任何社区性的法的权威在判案时都或多或少使用延伸个案方法或"情景方法"。


  15 Barton, "Procedure among th e Ifugao", 同上,第163-4页。


  16 在1950年代-1970年代,使用延伸个案分析的主要的法人类学家及其作品包括:J. C. Mitchell, The Yao Village.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for Rhodesia-Livingtone Institute, 1956;V. W. Turner, Schism and Continuity in an African Society.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for Rhodesia-Livingtone Institute, 1957; J. A. Barnes, "Social Anthropolog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augural Lecture at Sydney University." Arts, the Proceeding of the Sydney University Arts Association, Vol. 1, 1958, pp. 47-67;M. Gluckman,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es of Northern Rhodesia.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Rhodes-Livingstone Institute, 1955, and "Ethnographic Data in British Social Anthropology."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9, 1961 pp. 5-17.; J. Middleton, Laugbara Religion.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Institutional African Institute, 1960; J. Van Velsen, The Politics of Kinship.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64, and "The Extended-case Method and Situational Analysis," in A. L. Epstein (编), The Craft of Social Anthropology,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1967, pp. 129-49;A. L. Epstein, "The Case Method in the Field of Law." in Epstein (编), The Craft of Social Anthropology,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1967, pp. 205-30;P. H. Gulliver, "Introduction to Case Studies of Law." In Laura Nader (编), 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 Chicago: Aldine Publishing Co., 1969, pp. 11-23;B. Yngvesson, "Responses to grievance behavior: extended cases in a fishing community." American Ethnologist. vol. 3, 1976, pp. 353-82.


  17 按照Gulliver 的看法,Turner, Middleton 和Van Velson等对延伸个案的使用主要是研究社会过程。这种"社会过程存在于人们间(特别是同一群体中)互动的绵延流中",Gulliver, "Introduction to Case Studies of Law", 同上,第17页。


  18 同上,第16页。


  19 Gulliver, "Introduction to Case Studies of Law", 同上,第13页。


  20 同上,第15页。


  21 例如M. Burawoy试图将延伸个案方法整理成一种精细化的方法。Burawoy认为延伸个案方法模仿一种反思性科学模式.这种反思性科学模式将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主体间性视为基础。 (Burawoy, "The Extended Case Method," Sociological Theory, March 1998, vol. 16, no. 1, pp. 4-33.)


  22 格尔茨在"仪式的变化与社会变迁:一个爪哇的实例"一文中,指出功能主义(实际也包括结构功能主义)方法最缺乏说服力的,是其对社会变迁的研究。格氏引述E.R.利奇的话说:"我们的功能主义并不真的从原则上是'反历史的':很简单,我们不知道如何使历史材料适应我们的概念框架。"见格尔茨:<文化的解释>,译林出版社,1999,第175-6页。


  23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第341-394页;伽达默尔"论理解的循环",严平编选:<伽 达默尔集>,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第48页。从伽达默尔式的解释学意义上说,延伸个案方法等规范和条件都属于"理解"历史的前见,而历史在此则是"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伽达默尔说:"理解是一个发生在效果历史中的过程,并且它可以被证明是从属于解释学活动在其中必须自创其途的语言状态。"(同上)丸山高司用以下简单的话语解释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含义:"作品(笔者疑应为文本)和解释的历史合而为一,规定着现在的作品理解。这就是'效果史'。所谓'效果史',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传统'的效果。"丸山高司:<伽达默尔:视野融合>,刘文柱等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第107页。


  24关于吉登斯的这方面论述,特别是"反思性监控"概念,见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猛 李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吉登斯认为:反思性对于(现代社会的)个人行动和社会生活具有监控作用。他所指的反思是"对于行动条件信息的使用,这些信息是对于那个行动是什么进行有规则的记录和再定义的手段"(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右>,剑桥:政体出版社,1994,第86页,转引自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 陶传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234页。


  25 Gluckman,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es. in P. Bohannan (ed.), Law and Warfare, pp. 63-4.


  26 在此特别指的是客观主义刑法的传统。这种传统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法律中没有的"罪"不能定刑。而罪是以"外部事实"为根据。"将客观事实作为刑罚评价的对象,舍弃犯罪人的社会危险因素"。 (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第25页。这一原则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原则一样是从启蒙主义开始以来的资产阶级法律基本精神,也是我国1997年刑法的基本原则。(陈兴良 周光权:"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从价值观念角度和立法技术层面的思考",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第43-6页。)苏力在<送法下乡>一书中对这种"法律事实"进行了解构。他以一件耕牛纠纷为例,深入细致地讨论过司法格式化和基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概念系统将社会行动生方想法"剪裁"成法律事实的问题。苏力认为,在乡村的基层司法中,由于有许多社会行动无法简单地落入现有的法律理论体系。"因此,中国初审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将这些民间的不规则的行动尽量用移植过来的那些法律概念和概念系统包装起来,使它们能在这个合法的概念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家园。"见苏力,<送法下乡>,第211页。事实上苏力提出的司法格式化问题,在西方社会的司法过程中也一样存在着。正如克利福德-格尔茨所说: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如人类学者会有的看法:它是由社会构造的,从有关证据的规定、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的辞令及法学院教育的成规中的一切东西都是这种社会构造的来源。(格尔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第229页。)苏力引了以上这段话。同上,第212页。


  27 值得再次指出的是,Burawoy将延伸个案方法的方法论基础理解为"主体间性"的。见Burawoy, "The Extended Case Method," 前引。


  28 Andrew Abbot, "From causes to events: Notes on narrative positivism", Sociological Methods and Research 20:428-55。


  29见Glen Elder,Children of the Great Depression: Social change in life experienc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4)。ELDER 认为:"除考虑个人的偶然性际遇外,有三种时间性的交互依赖性是生命历程的重要研究方面:第一,生活或家庭历史与社会历史的交汇;第二,家庭作为单位的生活历程与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历程的交汇;第三,家庭中的事件的历程与经济和政权(polity)的交汇。


  30 Robert Aunger, "On Ethnography-Storytelling or Science?" 一文中提出"两步骤路径"。这其实是在"比较性事件-历史路径"基础上的尝试(结合"事件因-果"的解释方法与实证式的(变量)相关性检验模式的方法论(R.Aunger,Current Anthropology, vol. 36, no. 1, Feb. 1995, pp. 97-129,Aunger提出的"两步法"是想在人类学研究中将解释因果关系式的方法与实证主义式的现象(以变量为基础)的相关关系法结合起来。他将历史学中的新方法:"比较性事件-历史路径"与引入人类学方法论中(一种结合实证性变量和事件因果解释的方法),试图建立一种能整合两种方法论极端的民族志方法。


  31 Abbot, op., cit., p. 428。


  32 (见Brettell:"Gendered Lives", in Current Anthropology vol. 4, Supplement, Aug.-Oct., 2002, pp. S45-61.)。Brettell的其他采用人生历程方法的著作包括: Men who migrate, women who wait: Population and history in a Portuguese parish (1986);We have already cried many tears: The stories of three Portuguese migrant women ([1982]1995); Writing against the wind: A mother's life history (1999)。


  33见Pieke, The Ordinary and The Extraordinary: An 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Chinese Reform and the 1989 People's Movement in Beijing. London: Kegan Paul International, 1996。"聚焦性事件"使人觉得与默顿说的作为"功能选择物"的社会事件有似曾相识之感。虽然"聚焦事件"是与非本质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相联系的方法论


  34我试图将生活历程研究路径与延伸个案方法结合起来。但我在本文的"生活历程"分析则是以村落社区为生活框架的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历程。也就是说将"社区"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家庭和个人的延伸(从社区内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社会关系和共享的表征和价值着眼)。


  35 本文的路径是与最近十几年法人类学兴起的"文化和历史路径"(cultural and historical approaches)相一致的。关于法人类学的这种发展趋势,可参看Sally Engle Merry, "Anthropology, Law, and Transnational Processes", 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 1992. 21, pp. 357-79.


  36这里的"生活世界"指是相当于哈贝马斯说的"以日常考虑(practical considerations)为特征的日常世界"。(Abercrombie, N., S. Hill and B. Turner,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The Penguin Books, 2000,p. 201. )或者说是指靠日常语言进行交往及由此而进行行为调整的社会领域。它与靠控制媒介(货币及权力)进行行为调整的系统领域相对立。(中冈成文:《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王屏(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第234页。


  应该指出的是哈贝马斯关于生活世界的看法与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和舒茨等现象学传统的不一样,是一种进化论色彩的,以肯定启蒙主义以来的理性为前提的"生活世界理性化"。他以主体间性为基础,指出自由的沟通和对话(这都是启蒙主义的成就)导致交往理性的产生。这种理性构成生活世界的特性,即生活世界的理性化。这种理性化的生活世界是与"工具理性"不一样的,工具理性导致的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见中冈成文:<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王屏(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第133页。


  37在法人类学领域,法律多元主义是一贯的传统。Sally Engle Merry说:法人类学最近二十年来新注入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法律多元性的兴趣更新。但今日关于法律多元性的讨论不再继承早期法人类学那种"静止"(static)框架的遗产,相反现在所讨论的是共存的法律体系的多重性(multiplicity )和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Merry, "Anthropology, Law, and Transnational Processes", p. 360.)Santos认为法律多元主义是后现代法律视野中的一个关键概念。(B. de Sousa Santos: "Law: a map of misreading: toward a postmodern conception of law", Journal of Law & Society, 14: 279-302, 转引自Merry, "Anthropology, Law, and Transnational Processes", p. 358)。


  38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398页。


  39见苏力:<送法下乡>。(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第120页,注21;萧瀚对苏力的批评,见萧:<解读<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2, 3, 第92-104。这样争论焦点对于我这类外行人仍然看不太明白。我为了自己能理解这一争论,试着将它们作了一些引申解释。例如主张现代法制建设为首要任务者,实际希望以这种工具理性的法制能进行社会性整合,从而建成相对统一和稳定的"现代法制"。相反的一派则以田园诗化的叙述来解释基层法制,然后导出"本土化"的意蕴。


  40 G. Griffiths, "What is Legal Pluralism?",引自桑托斯:"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朱景文 (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第91页。


  41 同上,第101页。


  42例如仝志辉 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1,第158-167页;贺雪峰 仝志辉 :〈论村庄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2,3,第124-134页。


  43 John Braithwaite, 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Cambridge: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44 Braithwaite,同上。


  45贺和仝将此种"传统"影响的村庄秩序称为"村庄内生",而与"性质嵌入"相对立,并指出:"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中国传统社会的村庄秩序则大多是内生的。"(同上,第124页)


  46 笔者最近与仝志辉对此问题交换过意见后,倾向于接受这种实证性的研究框架也设置了代表历史维度影响的变量,如"社会关联"。而且亦承认这类"化约"性的结构框架在作比较分析时不失为有效的方法。


  47 本文使用的"社会凝聚"一词时,不是将它视为与涂尔干的那种具有整体的社区价值和情感的"社会凝聚"同义。相反它是指一种集体表征(representation)。


  48关于国家穿透与乡村社会互动的关系,在西方中国学中已经有不少人研究过。首先,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乡村社会虽然地方性的空间受到国家的集中性权力的限制,但是在政治运动中并不是被动地任由国家穿透的(Burns, John P.,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p.1)。事实表明政治运动往往表现出政治受害者和施害者的紧密联系(Jing Jun, The Temple of Memories: History, Power, and Morality in a Chinese Village.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87),以及政治运动与地方性政治搅在一起,而且总是用于适合行动者的当地性目的(Chan, Madson and Unger, Chen Village under Mao and Deng.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此外,在多个由社会科学家报告的个案中,地方上的参与合作者的动机一般都具有如下的特征:有着个人间,家庭间,宗族间或是地方派别间的长期矛盾,然后利用国家的政治运动的机会来谋取他们个人或集团的利益。(Jing Jun, The Temple of Memories, op. cit., p. 87; Ruf, Cadres and Kin: Making a Socialist Village in West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Edward Friedman, Paul G. Pickowicz, Mark Selden with Kay Ann Johnson, Chinese Village Socialist State.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1; William Hinton, Fanshen: A Documentary of 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 New York: Random, 1966; Shenfan. 1983; Vivienne Shue, 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 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s Socialism, 1949-1956.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C.K Yang, Chinese Communist Society: The Family and the Villag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1959。)


  49例如强世功关于"马锡五审判法"的文章即是一例。我以前提到这是以"新福柯"方式出现的"全权国家"控制(以"治理"出现)。


  50 有关这项调查,见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第二章。


  51我见到的对这种多姓氏"会所"研究的著述仅有胡庆钧的<公家与会牌:从四十年代呈贡二村看传统中国>。(社会学人类学论丛,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第七章,即出)胡认为昆明地区的"会"远在十九世纪初即已经存在。


  52除了马诚之外,另外一个村史讲述人,大队党支部书记谭正明也讲过类似片断,例如:"旧社会称大公家地三百公,收租分。四五十年前卖公地:蒋,马文鸿,马会,陈洪,黄崇道。当乡长是这个捞够了油水,在烟场上说:"明年嘛,二哥当。"


  卖地以后一人也不当保长,由会所推,一会一年,推贫下中农,刘耀祖的祖父当保长,胆小,最后自尽。


  (歌谣)


  挑葱卖菜是小村


  阴历六月才栽秧。"


  53方慧容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采用福柯式的"真相生产过程"的概念,对这种官方村史作了细致而有洞见的分析。见方: <'无事件境'与生活世界中的'真实'-西村农民土地改革时期社会生活的记忆>, 杨念群(主编): <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页 467-586。


  54 同上,页472。


  55黄营长之死与昆阳的一个叫杨队长的人在1941年被杀的情况亦有相似之处。杨是因为在昆阳城里组织抢劫富人,而引起当地士绅和富商的仇恨,在被士绅们施压的情况下,县长雇了与杨有过节的人,将其杀害。见周荣德: <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页82-87。


  56 关于这种村落集体主义,见朱晓阳:<罪过与惩罚>,第三章,第134-7页。


  57 以下分析内容主要来自朱晓阳:<罪过与惩罚>,第三章,第95-7页。


  58 Duara P,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59.


  59在昆明县地区,土地税从1931年到1941年间翻了十倍。 (李功: <官渡区农业税史料>,<昆明市官渡区文史资料选集> 五, 第 164 页。


  60如1940年官渡地区实行的废除大区,扩大乡镇的政策。(见昆明市民政局编: <昆明市民政志>。云南民族出版社, 1993, 页59)。周荣德根据其昆阳县的调查,发现实行乡镇和保甲制度以后,政治轨道已从顶层下达到各个人家,士绅的许多功能已被政府接管了。这些功能诸如,排解人民日常纠纷和主持学校等。周认为在抗日战争期间保甲制度实际已转化为最低级的政府行政机构,执行紧急需要的征税、征兵、征工等任务。见周: <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同上,页11和109。


  61 <昆明县政概况>,民国三十三年。


  62 同上。


  63 云南的禁烟运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解决省政府的财政状况。云南省主席龙云承认鸦片罚款是云南省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官渡区文史资料选辑> 6,第5页。


  64国家实施以禁烟为口实的运动,完全没有扼制住鸦片烟毒的流布。烟毒相反更发泛滥。到1950年代初解放之时,小村有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男人吸食鸦片。


  65 周荣德认为通货膨胀在1940年代对昆明地区乃至全中国社会包括农民社会组织的破坏力最大。它使除少数大地主外的半自耕农和佃农生活变坏和靠借贷渡难关。<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


  66在小村人的话中可能是"造孽",也可能是"遭孽"。具体是指哪一种意思,则要根据说话是的情景和所针对的人和行为才能断定。


  67 我在1975年作村史调查时,这个个案是所有村史讲述人都要提到并详细讲述的故事。在田间地角的闲谈中,村里人也经常会提到这个个案。1997年和2002年我在小村作田野调查时,又听村里的老人谈起黄崇道的"造孽/遭孽"。一个老人在谈到小村人的品性时说:"我家村子的人规矩,个个都是客客气气的,除掉黄崇道在土改中被抓起来外,历史上没有出过多少整人的事情。"当然小村历史上被抓被捕的并不只黄崇道一人,但是从这些言谈来看,黄崇道一案确实是小村人记得住的一个重要事件。


  68 以上关于工作队的目标和手段的引文均出自严林,"金家河清匪反霸中的访贫问苦" 官渡区文史资料选辑 8,第21页。


  69 官渡地区的前清匪反霸工作队队员严林对运动中如何发现和处理恶霸作了相似的描述。见严林:<金家河清匪反霸中的访贫问苦> ,<官渡区文史资料选辑> 8,第21页。


  70 马和陈个人案子的平息与黄崇道相似,后来都被释放回村。但都戴着"阶级敌人"的帽子。


  71 关于这种"亲和性"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 <北大法学评论>,第3卷,第2辑,2000,第43页。但是我认为这种亲和性并非国家权力的单面性扩散所造成。


  72也许是因为挨近大都市的缘故,宗族在小村不如在许多云南的偏远山区发达,宗族对村子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影响也有限。小村的宗族都没有书写的族谱。族谱在解放以前是否有已经无从知道。家庙在小村则可以说确实找不到。小村人虽然对宗族范围的联系看得很淡,也无人费心要加强宗族范围的团结,但对核心亲属〔nuclear kinship ties)间的联系看得很重要。此外由于村内通行不同姓氏间通婚的习惯,村人对姻亲关系和姻亲间的协作也看得很重。村内互婚使大多数小村人的家庭亲属关系能拉扯上村里的好几个宗姓。因此之故小村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性群分是家庭和本我为中心的亲属。这种社会性群分比宗族整体要重要得多。用小村的当地话来说,在家庭和本我核心的亲属群分内的人是"我家人"。任克安(A.Kipnis)在山东一个村落发现那里的人的"家庭成员"是一个灵活的概念。(Kipnis, A. B., Producing Guanxi: Sentiment, Self, and Subculture in a North China Village,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7)


  小村人的"我家的人"也有些类似,常常是指本户的成员,亲戚,村子里人,甚至有时包括朋友在内的人。在多数情况下小村人的"我家人"是指本户的成员和有父系亲属关系的家庭的人,即小村人说的"本家"。家(family)的成员,象如本户成员,兄弟姐妹和姻亲总是某人遭到利益侵害,被控侵害他人或是卷入纠纷时可以寻求帮助的同盟者。此外"我家人"多是以父系关系的男人为核心。


  73也正是如此,村落的惩罚变成了不具再和解特征的暴力。从这一点来说,以上案例倒是印证了一个广为认可的观点:即在国家的干预之下,往往能由社区成员以再和解性的制裁平息的纠纷会更趋向于由国家的惩罚性制度来处理。


  74 黄崇道的孙子黄大育说:他的爷爷被定为富裕中农也是很勉强的。据他说:如果不是得罪村里人挨了整,那么他顶多够得上中农。1975年的村史口述人之所以将黄称为地富可能一是习惯性地运用当时官方对被社会歧视群体的标签:"地富反坏",二则是针对那个时期村内的政治张力而发的。有关这种政治张力的讨论,见下一节。


  75当时的乡长收到的国家报酬是每年130斤大米。此外国家每月还发给大米30斤作为乡政府办公费。1956年以后乡政府的领薪人员(半脱产)增加到4人,每人每月的薪水是20元上下。


  76 1960年代初黄崇道之子等传统精英在村内的重新崛起是与大跃进失败后,国家改行三自一包,队为基础的政策有关。在这种政策下,农民社区得到更多经济自主权。有关这一变化,见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第三章。


  77黄家仍然保持着重视功名的传统和小村人对黄家保有一定尊重,可以视为黄大育后来当选为村长的原因之一。


  78村长辞职的另一个原因是小村是一个全乡出名的"烂村":路烂难走,沟渠失修;人心散乱,年年收不上税金和集体提留。小村的衰败是在1980年代中期以后发生的。村里人多将衰败的原因归结为办事处党支书的"无能"和干部腐败


  79在小村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邻居是一种重要的群分或网络。"邻居"有两种:居住的邻舍和耕地相挨的农户。互惠性的关系在邻居间比一般乡里乡亲间要密切得多。


  80马建和黄大育的治理蓝图主要是根据1970年代初的公社时期或更早的村庄建设规划进行的,例如将那时规划的环村路修成;建立"公田"(此为民国时代的传统),翻建村学校和村委会办公室等等。


  81 2000年的云南省政府机构改革取消了乡政府(驻村)办事处,将办事处变为村民委员会。在此改革以前,小村村委会是公社时期的(生产队)自然村基础上的。改革后的村委会管辖范围则包括公社时期的三个自然村在内。


  82马建在2001年试图斡旋一桩小村村委会与外来租小村土地者的合同纠纷,而被一些村民和黄大育猜测为"出卖我家村子"。我在2002年2月再一次访问小村时,听黄大育和村里人说这一纠纷已经得到解决。租地者从小村的地界上退出。但是马建被黄指为此事件中的"汉奸"。黄大育在村民代表大会上不点名地谴责马建。事件结束后,马建在村里的地位更发低落,连开党员会也不露面。黄大育在开村老干部座谈会时也不请马建参加。


  83 社会时间是指特定社会或社会语境下对人生转变时间的规范性预期。Elder, "Families and lives: Some developments in lifecoure studies", 引自Brettell, "Gendered Lives", op., cit., p. S47.


  84关于士绅的理想,周荣德指出:"士绅的生存目的是围绕保持它在社区的威望并尽量减少别人的挑战而建立起来的。如何建立威望,如何保持威望以及如何提高威望是士绅生活的中心主题。就是这个目标激励着士绅们为事业而奋斗,并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士绅分子的事业过程。在社会允许的架构内光宗耀祖,这个目标使个人发奋去追求成就"。<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25页。


  85在以社区"能力增强"为核心的"发展"和"反贫困"项目中,近来的一种新参与式干预策略是"赏析性开掘社区记忆"的路径。这种干预路径可以说是一种与小村的马建的煽动类似,但更系统性地使用"过去好时光"式社区记忆来增强社区能力的方法。其做法是故意"通过确认一个社区(过去)的最好时期,从而发现和加强使过去的成就成为可能的条件。它在承认问题可能存在的同时,以发现所有社区中都存在的正面的和有生的力量为焦点。"换句话说,这是一种以社区居民记忆中的"过去好时光"为起点的参与式调查。这种路径被称为"赏析性探寻"(appreciative inqury)。赏析性探寻之所以有作用是因为:其一、现实是一个群体基于其集体历史、设想和期望之上的对某一处境所作的集体性的界定性解释。其二、现实是一种演进性的故事,它是通过一个群体的个人与个人和代与代之间的恒久的口传心授和共同写作而成。其三、人们是基于他们所面对的建构在自己周遭的现实,而形成认同并提出他们的战略的。在此他们的认同和命运是交织在一起的。赏析性探寻是在1990年代初由David Cooperride在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发展起来的。最初这一方法是用于帮助公司增强它们的竞争优势。Enhancing Ownership and Sustainability: A Resource Book on Participation,由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等机构共同编辑, Philippine: 2001, pp.87-90.


  86 Garland, 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op., cit., p. 249-51。


  87 这里的观点直接受到哈贝马斯关于法律与民主治国论述的启示。哈氏认为:在西方,"当代法律"进行社会性整合的好的一面是"通过那要求公民共同运用其交往自由的自决实践,法律归根结底从社会团结的源泉中获得其社会整合力量"(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讨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第48页)。结合中国社会的语境来理解以上这段话,我认为有意义的是后半段,即法律应该从特定社会的"社会团结的源泉中获得其社会整合力量"。除此外,应该使读者记在心中的是哈贝马斯关于"现代法律仍然是一个两重性极强的社会整合媒介"的话语。哈氏因此告诫:"法律赋予非法力量以合法性外表,这种事情发生的再多不过了。"(同上,第49页)。但哈氏所指的"现代法律"的社会语境与中国差别很远。这一教诲只应该作为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启示来理解。


  将中国的社会凝结看成与现代制度水火不相容的也容易找出。这方面可以举季卫东的观点作参照。季氏认为:"我想特别强调中国社会的关系主义自组织机制具有的反现代制度的倾向这一点。"季氏认为解决之道是:"必须在认识既存的自组织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建设和移植"。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80-4页。我有些怀疑中国的"自组织机制"是否真的与"现代制度"正好相反对。也许相反对的是在理想状态和理论上,而非实际运用中的情景。


  88 桑托斯:"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第113页。

关键词:|习惯法|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