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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法制文书研究回顾与展望

2005-11-30 21:13:49 作者:陈永胜 来源:《敦煌研究》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本世纪初叶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的发现,震惊中外,并由此而导致一门国际显学——敦煌学的兴起。自敦煌学兴起之日,敦煌法制文书就因其填补正史典籍有关记载的空白而成为中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敦煌法制文书在总数约五万件的敦煌遗书中所占比例较小,数量较少,包括唐代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及与法制有关的制敕文书、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反映敦煌民间普通民众、寺院等民事主体之间社会经济交往关系的契约文书300余件,共计约400件。这些法制文书完整或部分地保存了今传本唐律、律疏和已散佚的唐代令、格、式以及中央政府的制敕文书、地方官府的判文以及普通老百姓买卖、借贷等方面的契约资料,是有关唐五代宋初时期中国西部社会经济活动原始的真实的记录和反映,为我们研究中国中古时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立法与司法的实际状况以及西部民间社会运用契约这一法律形式规范社会生活、经济交往关系提供了珍贵史料。本文拟就近百年来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状况作一简要回顾与展望。
一、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百年历程
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百年历程凝结着我国几代学人的心血和汗水,折射出我国几代学人追求民族昌盛、国家繁荣的爱国情结。由于敦煌文献资料分散于英、法、日、俄等国,因此,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从其开始之日就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为研究方便起见,作者拟以中国大陆学者的研究活动为基准,将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本世纪初至四十年代末的兴起阶段。
这一时期是中华民族的灾难史、屈辱史,军阀混战,外国入侵,挽救民族危亡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在国内一批具有高度爱国主义精神学者的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王仁俊、罗振玉、王国维、蒋斧、董康、许国霖、金毓黻、王重民等是国内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开拓者,对于推动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深入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代表性论著有罗振玉《鸣沙石室秘录》(1909年)、《鸣沙石室佚书》(1913年)、《敦煌石室碎金》(1925年)、王仁俊《敦煌石室真迹录》(1911年)、王国维《观堂集林》(1919年)、蒋斧《沙州文录》等,由于资料缺乏,这一时期仅就当时所见6 篇法制文书作了评价性短篇跋语。但有些文章对部分文书展开了研究,如罗振玉在《鸣沙石室佚书》(1913年)一书中对P.2507号水部式残卷的研究,除了作一般性的介绍和研究,还以水部式校刊《唐六典》,并提出了唐代海运的几种资料。王国维最早对由P.4634S.1880S.3375S.11446 号断片拼合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原题)作了介绍和研究;王仁俊最早在《敦煌石室真迹录》中对《开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残卷》(原题)的研究等。1925年起,刘复、向达、王重民、姜亮夫等前往欧洲辑录、整理敦煌文献,随着大量法制文书资料的刊布,法制文书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1930年,董康在《书舶庸谭》一书中对P.36083252《垂拱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和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原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后来,他发表了《残本龙朔(神龙)散颁格与唐律之对照》(《司法公报》九、十;1938年)一文,注意到了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以格文与律文对照,比较阐述了格文;王重民在《巴黎敦煌残卷叙录》第一辑(1936年)、第二辑(1941年)中对P.3690《永徽职制律疏断片》、P.3593《开元名例律疏残卷》进行研究,许国霖在《敦煌杂录》下辑(1937年)对北京图书馆周字51号《开元职方格断片》进行了介绍和研究。此外,对另一种法制文书——契约资料的研究也开始起步,刘复先生旅法期间曾在巴黎国立图书馆选录一批写卷,其中就十余件契约文书,编入1925年出版的《敦煌掇琐》中辑。
与此同时在国外,日本敦煌学的开拓者内藤虎次郎于1909年在《朝日新闻》上发表连载长文,介绍了有关唐律的史料。20年代末期,随着敦煌学在日本轰轰烈烈的兴起,敦煌法制文书也得到日本学者的密切关注,从而使日本学者成为国外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者。内藤虎次郎、大谷胜真、仁井田shēng@、玉井是博、那波利贞等是日本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先驱者, 其代表论著是仁井田shēng@分别于1933年和1937年出版的《唐令拾遗》和《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尤其是仁井田shēng@的名作《唐令拾遗》一书的问世,对推动敦煌法制文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这部书从64种汉文典籍、11种日文史籍中,辑录出有唐一代各种法令715条,唐前令140条,唐后令128条,每条都上朔其源、下及流变, 使人们对唐令原貌及其源流影响有了完整认识,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书中引用了4件敦煌文书, 其中包括唐职员令和公式令残卷的部分条文。1936年,仁井田shēng@发表《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研究》(载《服部先生古稀祝纪念论文集》),论文对这一法律形式的起源、流变及唐式的内容进行了周详的论证,其创见之处是对罗振玉未考证出来的敦煌水部式残卷所属年代问题,提出了是开元七年水部式的结论。该文还对照《唐六典》,作了唐水部式的复原工作。其它如内藤虎次郎在《唐代文代和天平文化》(1928年)一文中对《开元公式令残卷》(P.2819)的研究、大谷胜真在《唐僖宗车驾还京师大赦文》中对《中和五年三月十四日车驾还京大赦制残卷》(P.2696)的研究、那波利贞《唐代有关农田水利的规定》(日本《史学杂志》541943年)一文利用敦煌水部式残卷论述了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状况。
在契约文书研究方面,日本学者玉井是博于30年代撰写了《中国西域出土之契》一文,该文在刘复先生选录的十余件契约基础上,新增十数件伦敦和巴黎藏卷的录文,从买卖、便贷、雇佣、租佃、分书、遗书、放书等契约类型方面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初步研究,扩大了人们的视野。
上述成果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中外学者对敦煌法律文书的研究状况。总的来讲,这一时期国内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主要尚处在搜集刊布资料阶段,除了一般性短篇评介介绍的跋语,专题分类细致探讨的文章尚不多见,日本学者在这一方面成就突出。
(二)四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的前进中徘徊阶段。
这一阶段由于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吐鲁番哈拉合卓及阿斯塔那等地大量古代文书的出土,其中包含为数不多的唐代法典律及律疏、令、格、式的写本和各种形式官私法律档案,使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有了比较借鉴的可能,推动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学术界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相对沉寂。这一时期,大陆学界研究敦煌法制文书的主要特点是开始尝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利用敦煌文献研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租佃关系、徭役制度等,邓广铭、岑仲勉、韩国磐、胡如雷等是这一领域的代表。学者们就唐代是否实行均田制展开了争论。除此之外,唐长孺著《关于归义军节度使的几种资料跋》(《中华文史论丛》1辑,1962年)、 《敦煌所出唐代法律文书两种跋》(1964年)是这一时期取得成就较大的论文。值得一提的尚有1961年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辑出版的《敦煌资料》第一辑,书中收录的敦煌契约资料近一百三十件。此书虽有不足之处,如释录讹脱,定性不够准确等,但不应以此而低估该书在敦煌学发展史上的作用。诚如王永兴先生所说:由于它包括了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范围广泛的原卷录文,也由于编辑出版者采用了通行的价格低廉的排印本,发行面较广,因而扩大了敦煌文献研究者的队伍,扩大了研究者所掌握的资料,这对于敦煌文献研究的开展起了重要作用。此书出版不久,在日本就出现了翻印本。此外,法国华裔学者陈祚龙《关于玄代二宗之间通行的国忌日历表》(《大陆杂志》四,1976)一文对P.2504号残卷表格式文书进行了研究。
与此同时,敦煌学研究在日本呈繁荣局面,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在日本出版发表的涉及敦煌法制文书的论著有30余篇(部)。仁井田shēng@分别于1960年、1962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二)、(三)是这一阶段这一领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利用当时已知的敦煌契约资料和出自新疆的同类文书,从法学角度进行了分类研究论述,蔚为大观,将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推向了新阶段。1956年,法国当代著名汉学家谢和耐《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是这一时期出版的又一名著。该书利用敦煌出土的争讼状牒、契约资料等法制文书,对敦煌地区五十世纪的宗教法制与世俗法制作了详尽探析,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三)八十年代初至今的蓬勃发展阶段。
1978
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各项措施的落实,大陆学术研究也渐呈活跃局面。1983年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的成立,为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提供了组织保证,对推动敦煌法制文书深入地全方位地研究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敦煌法制文书研究也步入其辉煌期,国内学者如王永兴、唐耕耦、刘俊文、李正宇、沙知、姜伯勤、陈国灿、杨廷福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
在唐律令格式残卷的研究方面,王永兴、刘俊文、杨廷福等取得了较高学术成就。1982年,刘俊文发表了《敦煌吐鲁番发现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的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该文在总结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13件残卷进行重录、重校、重加考证,并对其中的疏漏、讹误进行补正,较为详尽地展示了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的全貌,为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了方便。在利用律疏残卷进行研究的文章中,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载《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一文较有影响。该文就日本学者提出的《唐律疏议》即开元律疏的论点进行了辩析,其中指出了仁井田shēng@、牧野巽合著的《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日本《东方学报》,1937年)一文中,在利用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论据时出现的疏误,并结合传世文献从七个方面论证了《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论点,这也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基本公认的观点;在格的研究方面,1990年刘俊文发表的《论唐格——敦煌写本唐格残卷研究》一文, 5件敦煌唐格残卷为依据,旁征各类文献中有关记载,论述了唐格的渊源、编纂、构成及作用。最后得出结论,唐格在唐代法典体系中主要发挥一种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根据统治的需要,对律、令、式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变通,因而格不是与律、令、式平行的法典,它具有比律更高的权威性;在式在研究中,1986年王永兴《唐开元水部式校释》,根据原卷照片及已刊载的几种录文,对开元水部式进行了互校,并加以详尽注释,同时就番役、造舟为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年,周魁一《〈水部式〉与唐代的农田水利管理》一文考察了唐代以《水部式》为代表的水利法规制定情况,并就敦煌水部式残卷中的农田水利管理条款及水部式在水利管理中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水利事业关系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问题,唐代以水部式为代表的水利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公开颁布,使水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至关重要,是唐代经济管理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在其它法律文书的研究方面,1986年刘俊文发表《天宝令式表与天宝法制》一文,对P.2504号令式表残卷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该文认为此卷极可能是地方官府官吏为执法方便寻览而另行编制的律令格式要节一类的东西。文章在详尽校补、考释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对研究天宝法制的价值,认为史籍对天宝法制状况记载疏略,而这件文书证明了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之外,确有天宝律令格式的存在,并推断其修于天宝五年。在契约文书的研究方面,八十年代敦煌研究院李正宇先生初次发现《唐天宝十三载(754 年)龙兴观道士杨神岳便麦契》(稿)(P.4053背),并向中外有关研究者通报了信息。将敦煌契约文书涉及的年代提前了几十年。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敦煌写本契约,为敦煌契约文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内容。另外,陈国灿、唐耕耦等在敦煌借贷契约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争讼判词也是重要的法制史资料。它对于研究官府的执法、司法活动有重要价值。学者们主要就敦煌发现的《文明判集残卷》(P.3813)、《麟德安西判集残卷》(P.2754)、《开元判集残卷》(P.2593)、《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P.2942)、《唐开元廿四年歧州县县尉判集》(P.2979)展开了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判集的性质、作者的身份、制作年代及与此有关的河西地区历史等问题的探讨。如齐陈骏《读P.3813号〈唐判集〉札记》一文认为,该件文书里保存的十几道判词,是为写判案文书者作参考之用的范文,因为案中所涉及的人名,多为人们所熟悉的古代名人,有的案件只有事例而没有具体的当事人,故可认为不是实际判案的文书,薄小莹、马小红《唐开元廿四年歧州县县尉判集研究》一文,对判集中所涉及的唐代勾征制度作了探讨,指出唐代勾征制度虽有加重对农民剥削的一面,但其在稽查官吏、防其贪污、滥征和肆意支用等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从而为封建国家经济活动较为顺利地进行起到了积极地保障作用。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 )年一大历元年(766年)河西巡抚使判集研究》一文对P.2942号文书的年代、 作者的身份及文书所反映的当时河有关历史作了探讨。史苇湘《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残卷的研究》(《敦煌研究》创刊号,1983年)一文认为, 这件文书是一份誊清存档的文件, 它反映了公元765767年三年间凉州陷落后,河西地区的吏制和河西节度使与伊西北庭留后的关系等问题,与安家瑶文不同的是,该文认为判集行文的主人是河西观察使周鼎,而不是节度使杨志烈,所以P.2942号残卷应定名为《河西观察使判集》。除了上述学者对敦煌写本判集的研究之外,有的学者也将研究目光投向了其它争讼状牒的研究之中,如李正宇先生在《敦煌学大词典》里专门撰写词条,对《后晋开运二年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衙王文通牒及有关文书》作了介绍,这是目前已知敦煌法制文书里保存最为完整的地方官府的判案文书资料,为研究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法制状况提供了珍贵史料。此外,齐陈骏《有关遗产继承的几件敦煌遗书》一文,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法制文书,对敦煌地区唐宋两代家庭财产继承的原则作了细致的探讨,认为敦煌等地唐宋两代家庭遗产继承和分配的原则仍是沿袭古代的按遗嘱分配和兄弟均分原则,而且这些原则至唐以后已从民间社会习惯上升为国家的法令。
在吐蕃占领时期,敦煌地区法制状况的研究方面,李正宇先生《〈吐蕃子年(公元808 年)沙州左二将百姓fàn@履倩等户籍手实残卷〉研究》是一篇有代表性的论文,作者综合运用历史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吐蕃占领时期的家庭结构、人口年龄、民族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们研究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的赋税、兵役、田制等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角度。另外,陈践、王尧《敦煌本〈吐蕃法制文献〉译释》一文,为我们研究吐蕃法制提供了便利。
除上述专题分类探讨研究的论文外,刘俊文著《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综合性研究专著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该书收集了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50件,其中敦煌所出律、令、格、式等法制文书24件,有十几件为作者首次研究(多为吐鲁番文书),其余则在充分参考利用中外学术界有关论著的基础上,总结并吸收了他们的成果,此书以其严谨求实的学风,细致的探讨和涉及内容的丰富而深得学术界好评。
1987
年,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是敦煌法制方面代表性著作之一,该书利用敦煌出土的争讼状牒、契约文书对敦煌寺院寺户的性质,从地产结构、劳动编制、地租形态、身份法和婚姻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进而解剖分析了三至七世纪的部曲田客荫户制度,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此外,两部敦煌文献资料汇编成果对敦煌法制文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和便利。其一是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社,1990年),该书在法律文书栏内收录了敦煌唐代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另外,书中其它栏内还收集了与法制有关的制敕文书、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在契约类收有敦煌契约文书186件。 其二是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该书收录了敦煌所出契约文书300余件, 是目前汇集敦煌契约文书最全的资料性工具书。
在国外,这一时期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主要有日本学者池田温、冈野诚《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代法制文献》(日本《法制史研究》第27号)一文,介绍了包括4件吐鲁番文书在内的共计13 件唐律和律疏残卷的研究历史; 池田温《敦煌本唐判集三种》(《古代东亚史论文》,1978年),对敦煌所出判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研究;对敦煌契约进行分门别类专题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当属池田温《中国古代租佃契》(上、中);1980年,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诚合著《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一)法律卷》一书,收录了律、令、格、式、判等二十余件文书,每件都作了简单的校勘和考证,附印了图版,并对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八十年代后期,山本达郎、池田温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献·契约篇》出版,这是一部搜罗丰富、释录精审、图文对照的契约文书资料汇集,其中出自敦煌的不下二百五十余件。另外,法国学者谢和耐著《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一文,将唐律与契约文书的研究结合起来,对中国西部910 世纪的专卖制度作了详细的研究,并进而探讨了唯有在中国古代社会才非常普遍流行和与众不同的态度与观念。
二、敦煌法制文书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敦煌学在其近百年的历程中已发展为各国学者争相潜心钻研的一门国际热门课题,从而进一步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虽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在研究方法上,仍主要停留在校补、考证、笺释、还原法制文书、汇集资料阶段,尚没有对敦煌法制文书反映的思想内涵及其价值取向作进一步抽象的理性思维研究。
二是在研究角度上,大多数学者主要从史学角度对法制文书进行探讨,而从法学的角度对其审视研究的论著较少。笔者目前见到的从法学角研究的论著主要是汪世荣著《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一书第四章隋唐判例对《文明判集残卷》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三是在研究范围上,对敦煌法制文书的研究存在重正籍典章(律、令、格、式),轻民间社会契约文书研究的现象,国内学者对民间社会契约的研究也侧重于研究考证契约的性质和年代、旁证历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等,对敦煌民间契约文书中包含的丰富的中国古代民法的原则、制度等尚研究不够。另外,国内学者对敦煌壁画中的法律文化形象资料涉及的也较少。上述不足之处的弥补,有待于各个学科学者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法学家进入深行研究。
收稿日期:199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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