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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的“辛普森”案件

2005-11-07 00:00:01 作者:姜南 来源:东方法眼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内容摘要:1995年10月,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在美国洛杉矶审理;2005年10月,海南省政法委指令海南高院对一起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的杀人案件“限期处理”。通过对这两起案例的比较,本文得出了令人深省的结论。

  一、两则案例
  案例一是十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则旧闻:1994年6月12日美国公民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同时在现场提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随后警方又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并且在辛普森的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遂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起诉。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居然巧妙利用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陪审团成员们竟认为“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最终辛普森在刑事上被裁定为无罪。[1]
  案例二是最近发生在我国的一则新闻:2004年1月23日我国海南省儋州市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但由于警方“在侦查办案中,对案件细节没有深入调查,没有充分开展现场访问和证据搜集工作,没有落实印证当时相关现场情节问题,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之后,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当地“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领导曾先后作过批示”,该案至今仍未办结; 昨日(2005年10月26日)在“海南省政法委及公检法司第二次大接访中,被害人亲友(“儋州市56岁的渔民林元喜和妻子带着儿媳吴丽卿和3个年幼孙子”)捧着死者的遗像来到接访现场,向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钟某诉说林宏安被杀的冤情”,并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严惩杀人凶手。钟某接访此案后当场批示:案件由省高院限期处理,省政法委将挂牌督办。[2]
  二、两则案例的比较
  尽管两则案例在时间跨度上相差10年(前者是1995年10月审理的,后者是2005年10月由当地省政法委挂牌督办的),我们还有必要将这两则案例放在一块比较,是因为这新闻与旧闻里有太多可比之处。
  (一)两则案例的相同之处
  但是首先其主人公辛普森与谢某都是被司法机关指控为杀人犯罪嫌疑人;其次,两者都属于一种类型,即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上都极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人而不是善良人们所希望的“清白无辜者”。关于前者,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本人也在辛普森被裁定为无罪后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3] 至于后者,更是有着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自首的情节让人无法不联想到其就是真正的凶手。
  (二)两者案例的不同之处
  由于有其他因素的卷入,两者之间也许还会出现“质”的不同:前者是由于“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4]才被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施展“乾坤大翻转手法”提供了机会,辛普森杀妻案件已经经过法院裁判盖棺论定了的,“证据不足、无罪开释”。后者本来也是由于当地警方“在侦查办案中,对案件细节没有深入调查,没有充分开展现场访问和证据搜集工作,没有落实印证当时相关现场情节问题,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5]根据证据的不可重现性或再造性特点,后者本来也应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逆转的;但是在当地政法委书记指令下,“由高院限期处理、并由省政法委挂牌督办”,[6]也许当年没勘验的现场还真的能够进行新的勘验、在当年“未能检出血迹”的刀上提取出“血迹”来而充满变数。
  二、比较两则案例所得出的结论
  司法公正是守望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两起案例所折射出来的东西,既体现了中美两国社会文化传统的不同,更体现了东西方对正义、对司法独立原则和对法治代价等认识上的差异。
  (一)只要程序正义,法庭判决就是正义的
  在美国,正义女神的眼睛一直是被蒙住了的;只有这样,女神才能对案件 作出正义的判决。在西方文化里,法庭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控辩双方所质证过的证据,法庭判决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唯一“准绳”只能是已经颁布了的法律。
  任何一个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其遵循了正当法律程序,则无论其作出的结论是“如何的不可思议”,社会公众也只能相信且尊重法庭的判决。尽管美国社会70%的人认为,他们从电视传播中看到的证据,认定辛普森是有罪的,[7]但在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无罪”的裁决后,美国人并没有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或陪审员有什么不对,并平静地接受了这一判决。美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同时认为,既然法院认定辛普森无罪,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人们应该对司法判决保持尊重。  
  法庭审判只能相信证据,可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在某人实施了犯罪后司法机关却无法搜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因此,法庭只能依据控诉方所搜集到、且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在真诚地同情被害人亲友的不幸遭遇同时,也应该接受这样一个判断: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6日所作出的“判定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谢正科持刀刺死林宏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是没有任何不妥之处的。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
  司法是守望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而司法独立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因此,为保障海南省的有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去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即使政法委也不应去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业务工作,更不用去“挂牌督办”了。今年早些时候暴露出来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再次警示:如果政法委不能“汲取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协调、督促政法部门开展工作,支持、监督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民愤”,则可能会干预司法独立而导致出现不应有的错误。[8]
  (三)如何看待法治的代价
  象任何一种事物一样,法治也是有代价的。
  法治的代价之一是法庭审理案件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比如在审理辛普森案件过程中,仅代表政府的控诉方在整个案件中就耗费了805.1739万美元;结果却是“证据不足,指控辛普森杀人案件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
  法治代价之二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不得不忍痛牺牲一部分社会实体正义。由于法庭在审理中只能根据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获取全部证据;这就会导致某人在客观实际的层次上是有罪的,但在经过法庭审理后却是无罪的现象。但牺部分社会实体正义是法治的代价,正如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海南谢某杀人案件,为了司法公正,不得已牺牲部分实体公正是法治的代价一样,是不可避免的。[9]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10]

  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教授在2001年3月来到北京。在会见记者时,他祝愿说“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祝贺中国在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11]
  辛普森案件已经过去了十年,离德肖微茨教授的祝愿也过去了五年。中国法治进程究竟发展如何?海南谢某杀人一案是测试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试金石。

  注释:
  [1]、[3]裴玉良,辛普森的“血手”与河北省高院“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J],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29
  [2]、[5]、[6]潘若佳编辑,杀人犯自首被判无罪 被害者家属捧遗像上访[J],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0/27/content_3691585.htm
  [4]蔡彦敏,从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J]中外法学,1998-(03)。
  [7]郭自力,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J],法学家,1998-(05)-119。
  [8]张先国,荆门市政法委总结佘祥林案教训:有罪推定是首因[N],光明日报,2005-7-29。
  http://news.qq.com/a/20050729/000809.htm
  [9]陈骏业,实行法治的代价[J],法学,1999-(02)-5。
  [10]陈伟,经典案例参考:前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J],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forum.chinalawinfo.com/ltPages.asp?lsID=21&id=63028 
  [11]杨亮庆,辛普森案的辩方律师谈中美法律热点[N],中国青年报,2001-03-26。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6/20010326/425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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