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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过程中探究法律成长

2005-10-31 22:38:48 作者:邹益民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位法官,他的一生跨越了美国历史上的沧桑巨变时期,他出生于美国内战刚刚结束的1870年,卒于罗斯福新政接近尾声的1938年。他的家族曾因他父亲的原因而蒙羞,但凭他的杰出成就,又挽回了声誉。这就是声望仅次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最杰出的法官之一,也是美国的法社会学代表人物之一——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董炯等译,是一本能够反映卡多佐思想全貌的书,由他的两本演讲集组成。 

  在本书的开篇中,卡多佐引用了庞德在其所著《法律史解释》中提出的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静止不变这一法理学中至关重要的命题。作为对这一命题的回应,卡多佐从对司法过程的分析入手,也就是分析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运用各种理论、方法,从判例、原则、规则中找到对案件的判决方法,以解决法律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矛盾。因此,卡多佐的法律观可被看做是庞德所阐述的强调法律人作用的法律观,而卡多佐本人或许可看做一位著名法律人如何发挥能动作用的表现。 

  从司法过程出发,卡多佐首先强调法律的性质,即法律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因为,法官面对讼案时,首要的问题就是法律是什么。而从司法过程探讨法律是什么,也自然倡导一种实用主义法律观,即凡是具有一定稳定性、一致性、确定性,可作案件判决前提的规则、原则、标准都将被视为法律,反之则不然。那么,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材料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如何发现上面所说的法律呢?有什么方法可供遵循呢?这自然而然要探讨法律的成长。但是,在发现或创造法律中,又要遵循哪种或哪些原则来指导方法的运用呢?这又要求进一步探讨法律的功能与目的,因为指导法官发现或创造法律的原则蕴涵于法律的功能与目的中。值得注意的是,卡多佐在文中并没有具体指出法律的功能与目的是什么,而是探究了法律的功能与目的的重要性,以及探寻这二者时应遵循的方法。 

  如果说《法律的成长》揭示了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成长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把法律界定为具有一定程度稳定性、确定性、一致性的标准、原则、规则的前提下,如何运用法律的功能与目的,运用哲学的、历史的、逻辑的、社会学的方法去回应社会情势)的话,那么《法律科学的悖论》则是在已揭示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具体探讨法律的成长。具体来说,卡多佐把法律成长看做一个充满矛盾、对立、妥协的过程,从静止与运动、原因与结果、一个与多个、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自由与政府这些角度对法律成长作了具体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卡多佐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发挥主动性创造性作用,主张法官造法,但他也强调法官受诸种因素限制。例如,卡多佐认为法官应尊重立法,法官只是填补立法的空隙,在保护人民的自由和福利方面,立法机关和法院一样重要。因此,可认为卡多佐倡导一种温和的能动的司法哲学。并且,也如考夫曼所说的那样,卡多佐并不打算建构出一套系统化的法律哲学,只是对司法过程作些有益的解释。 

  联系卡多佐的法律理论与中国的现实,我们可受到一些启发:(1)理论上法律人要做出智识努力,建构出系统的与中国实践相合的司法哲学,而不仅仅是强调有法必依这类口号与政策。因为关键是如何进行有法必依。(2)强调法官要主动关注社会形势,把握社会发展方向,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势,灵活运用法律,从而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这是中国社会对当下的法官的理性期待,也是一种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尽管中国的司法体制与政治制度和美国有很大不同,在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和美国语境下的法律也有很大不同。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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