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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法律方法论学科的意义

2005-10-25 22:20:06 作者:陈金钊 来源:法学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通过给研究生和本科生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有很多的体会或收获。我意识到法律方法论可以解决(或回答)许多教学过程中的一些源自学生的疑问。自1990年开始教授法理学课程以来,许多爱思考的学生就向我提出学习法理学有何用处,当时一直在借用刘作翔教授给我的提示,说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基本理论,解决的是法律人对法律终极问题的关怀。许多同学听了以后似乎没有多大的反映,但从他们不知道如何反映的眼神中,我觉得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解决。确实,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终极关怀。但是这些甚至不谙法律的学生如何能够理解关于法律的终极关怀,这也许是我们没有思考的。于是,在我的教学活动中,一直想着把每一种法律理论的用处讲清楚。这种努力的继续就是想把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开设,以便使学生在关注法律的终极问题以前就能了解到各种法律理论如何与法律的操作结合起来。德国学者柏伊梅说过,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论层面上检验,就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方法的理论,则永远只能是一种不结果实的理论。又听有学者说,在德国法科学生所必修的一门课程就是法律方法论。这就更加坚定了在中国这块土地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信心。说实在的,多年来关注法律的本质问题也没有解释清楚它的用处,这确实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理论研究者的自信(当然,也有许多学者知难而上,甘为法律知识的增长而努力奋斗)。当下,后现代法学对法律方法论的冲击和诘难,更能彰显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意义。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方法论并不能保障运用法律方法的人有正确判断,法官即使运用正确的方法也不能保障判决的正确。在他们看来,法官判案更多的是依靠直觉。方法仅仅是他们的矫饰,目的在于掩盖其裁判的任意性。这种观念确实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带来许多阴影,人们不能不考虑法律方法论的前景。
    我们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看法律方法论确实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因而西方的许多法学家如伯尔曼、德沃金等都在积极寻找拯救法律方法论的途径。西方法学中,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危机并不能说明在中国研究法律方法论没有意义。我们观察研究问题应注意中国法学所面临的情景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严格来说,中国的法学(和西方较为接近的法学)已有百年历史,而律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古代的律学也曾积淀了许多的方法论内容。但现代法学家却一直疏于对该问题的研究,我们一直忙于对西方法学的引进。另外,近百年的中国历史,法学被重视的历史阶段确实太少。1949年前的历史自不待言。枪炮响、法学衰虽不是规律,但确实是常态。建国后的各种群众运动,又使法治跌入低谷,法律方法论在现代中国的主体文化中几乎很难找到其踪迹。这虽然并不能说近百年来法律方法论没人研究,但与西方稳定的法律社会对法律方法的成熟研究确实有一定距离。直到今天,法律方法论还没有成为中国法科学生的课程,可以说是一个明证。也许有 人会说,法科学生不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是因为法学界对此问题研究不够所造成的。这确实是现实情况。对法律方法论的忽视是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一个不足。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但这一点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去研究法律方法论的原因。在西方社会中,几百年的法治经验,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方法论甚至出现了对法律方法的僵化运用,把多种方法当成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唯一途径。这确实存在问题,因为,从历史发展的长河来 看,把法律方法机械地运用,不进行与时俱进地发展,就会阻碍人们对正义的探求。但是,我们面临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目前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中并没有根,甚至人们对法律方法还相当陌生。可以说,反对法律方法论在中国并没有思想基础。中国的法学界是一个法律方法论的贫乏领域。正在执业的法律人几乎都需要补上法律方法论的课程。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支撑起刚刚萌动的法治信 念。
    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课程(或学科),可以解决的问题有三:一是立场,二是信念,三是方法。作为立场,学者们强调,所谓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和一般的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与法律论等)。而法律思维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用法律作为衡量事物的标准,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法律技能,从其正面来看,应是站在维护法治的角度,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纠纷,调整各种冲突的社会关系;法律的一般方法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延伸,如法律推理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进行推理、法律解释主要是根据法律进行解释等。在这里,根据法律进行思考实际上是在解决法律的思考问题的立场。作为信念,法律方法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解决法治的可能性问题。目前一些法学家从对法律的确定性怀疑开始,最后竟达到了对法治理论的否定。这无疑是对法治论者的一个致命打击。如何对其回答,或者说作出法治论者的回应,就十分严肃地摆在了法学家面前。我们认为,法律方法论完全可以回应后现代法学的诘难。因为后现代法学所思考的法律 ,主要是指由立法者所制定的文本法律,这样的法律确实难以包涵各种案件的唯一正确答案。但在法律方法论者的眼中,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并不是现成的成文法律,而是由法官等运用各种法律方法论证出来的法律。这样的法律从理论上看并不存在缺陷,所谓法律的漏洞仅仅是指制定法的漏洞。当然,也有学者可能像奥斯丁那样认为,法官等论证出来的法律,实际上是法官在造法,而这样的法律不是溯及既往的法律吗?我 们认为,法官论证出来的法律已经排除了法官任意裁判的可能性。并且,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论已经注意到了对立法权威的充分尊重。法律的个别化的合法途径不能说是完全的创造,如果说有创造的话,也仅仅是哲学解释学意义上的创造。而这种创造是任何思维都具备的特点。维护法治应是法律人的基本立场。方法是法律方法论的最主要内容。作为大学法科学生课程的方法,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般的法律方法。其目的在于向法科学生传授一般的方法,而不在于学生毕业后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地照搬。法科学生在大学里所学的法律方法,主要作用于其理解法律的过程。作为实践的法官不能苛求大学教师为每一个案件提供现成的答案。大学法学教师并不能代替法官对个别案件进行思考,不可能为每一个案件找出现成的解决方案。如果这些人能为每一个案件找出现成的解决方案,那么,法官和律师的设置就是多余的。法律方法论作为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衡量、法律推定、法源识别等方法。这些 方法间虽有部分的包容关系,但实际上每种方法又都各具特色,共同担负着维护法治的责任。这就是我们对法律方法论意义的最基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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